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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范文1
论文摘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第三方购买者,代表病人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未能落实好这项职能。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范围,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理顺关系,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合同为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由医疗服务机构为特定的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合同。世界各国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均采用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充分利用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大学生提供价格合理、诊治到位、服务高效的医疗服务。
一、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
医疗保险体系的首要功能是为参保者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支付困难而不去看病。医疗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建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当人们把医疗费用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险机构就形成了强大的购买力,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它代表病人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涉及参保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三方关系,具有如下性质特征:
1.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的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合同中,大学生只享受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时起,他们就是债权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在医疗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直接针对医疗机构行使所享受的权利。大学生可以接受医疗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权利,但不能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合同的更改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由于大学生无权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和变更能够真正围绕学生的利益而进行,并能有效地监督和保证全面实际地履行,必须有一个主体集中代表大学生的利益,向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并实施监督权,高等学校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医疗保险机构,它是行政性的机构或具有行政性的事业机构,而它在订立合同时也是以执行行政性事务的名义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医疗服务,它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再次,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医疗保险机构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单方面对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面强制履行权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最后,医疗服务合同争议的处理只能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医疗服务机构既可以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与医疗保险机构订立合同,并可就订约内容相互之间进行协商。但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制裁权。因此,大学生医疗保险合同能否顺利签订,签订之后能否完全实际履行,经办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现状及原因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实现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职能,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定自付线、起付线、封顶线、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各种手段,对学生的就医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却近乎不闻不问。学生作为单个病人出现在医疗服务机构面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没有能力要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匹配的医疗服务。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传统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妨碍了医疗保险经办方谈判权的行使。改革开放后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是大学生公费医疗,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学生参加的商业保险。不论是高校公费医疗的经办,还是商业保险公司费用的报销,都是要求学生在就医时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然后再向学校和保险公司寻求报销。在这种模式下,学校和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行使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由于角色定位不当,未能行使购买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办机构往往忽视了医疗机构内在的盈利动机,在医疗保险的运作过程中,仅把参保者作为防范对象,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突出表现在经办机构长期以来只注重医疗保险费用需方控制而忽视供方控制这一现象上。因此,虽然目前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过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等谈判的条件也开始形成,但如果经办机构的观念和角色定位不转变,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购买者的权力仍然无法实现。
3.医疗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卖方市场没有形成,经办机构难以进行公平对等的谈判。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设置不能满足国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间资本以充实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目前在医疗服务市场发挥作用的,还是数量、条件都有限的公立医院。由于市场发育不充分,没有对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压力,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医院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经办机构没有选择和谈判的余地,难以进行对等的谈判。
三、充分发挥医疗服务合同的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公道合理的医疗服务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必须理顺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以及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关系,在政府的参与下,推动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支付从公共报销模式向公共契约模式的转型。医疗保障机构必须代表学生同医疗服务机构订立契约,在契约中采取各种支付手段(如费用包干制、按人头收费、按病种收费、按服务内容收费等)的组合,来引导医疗服务机构在控制费用和维持质量上保持平衡,为学生争取最大权益。
1.健全完善医疗费用预付机制,为公共契约的订立创造条件
预付制是订立公共医疗服务契约的前提条件,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经办机构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迫使医疗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补偿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来越受重视并日益加强对其监控的力度,预付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后付制成为医疗保险费用的基本方式,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条件正在形成。目前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尽快理顺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院(特别是初级医院)的经费预付关系,为经办机构全面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职能创造条件。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发育完善医疗服务市场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于同行业之间形成竞争,优胜劣汰,迫使每一经济实体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从政策上来说,占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的公立医院,既不是完全财政拨款的福利性单位,又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这种政策上的盲区致使它既没有能力为国民提供医疗卫生福利,又没有担心生存发展的危机。由于患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别无他选,只能接受由他们单方制定的各种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加大医疗体制力度,放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实行充分竞争,是克服上述问题的最好良方。通过竞争,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那些条件苛刻,经营无方,不能为患者提供等价优质服务的医疗单位失去订单和市场,迫使他们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3.落实各方责任,切实把学生的利益发在第一位
医疗服务合同范文2
委托人王宇,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陆德山,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六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哲,任该医院院长。
委托人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奇英,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处干事,住该医院宿舍。
原告姚景文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以下简称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景文及委托人王宇、陆德山、被告酒仙桥医院的委托人邓利强、高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景文诉称:2002年5月22日我在酒仙桥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脏介入手术。于同月28日出院。在住院期间,酒仙桥医院共收取我住院费用53133元。 2002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等报刊报道了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将一次性使用的导管重复使用,北京市卫生局认定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导管,用于对患者的心脏介入手术中,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处罚。我正是在这一期间在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我与酒仙桥医院联系要求其告知在我手术中所用的心导管,不是二号管,但没有结果。酒仙桥医院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欺瞒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导管,是对患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侵害。我们要求酒仙桥医院提供证据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时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要求酒仙桥医院提供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导管的购买手续、使用程序和销毁的证据。目前,酒仙桥医院不能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所以,我要求酒仙桥医院双倍赔偿我的医药费11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共计150000元;诉讼费和律师费由酒仙桥医院承担。
被告酒仙桥医院辩称:2002年5月22日姚景文因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症状,经心电图检查为广泛心肌梗塞,并有糖尿病史2年。在家属同意下,急诊做冠状动脉造影,进行扩张加支架术。术中应用1个导管、1个球囊、1个支架。术后病人恢复良好,于5月28日出院。现在姚景文以媒体的公开报导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以怀疑我院为其重复使用了导引导管和冠脉球囊为理由,要求我院给予赔偿。我院认为,姚景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我院不能同意姚景文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我院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转发的《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在我院范围内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在检查中发现我院心内科确实存在少量复用冠脉球囊和指引导管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得到制止,我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姚景文使用心导管的收费与病程记录相符,不存在心导管复用问题,虽然我们没有复用心导管,但是从减轻病人经济负担,节省有限的医疗资源出发,这些器械是可以复用的。现在姚景文要求返还医疗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道理。我们认为在姚景文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我院履行救死扶伤的医疗道德,挽救了姚景文的生命,而姚景文在没有任何损害事实的前提下,在没有证据证明我院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约定行为的情况下,指责我院违约并返还医疗费用的请求,我院不能接受。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2日姚景文因急性心肌梗塞,到酒仙桥医院心肾内科就诊。酒仙桥医院对姚景文入院诊断为“急性下壁、侧壁、正后壁心肌梗塞、糖尿病Ⅱ型”。当日酒仙桥医院对姚景文进行抢救,急诊行冠状动脉造影,进行“经皮下冠状动脉内成型术”。在冠状动脉内扩张和支架置入中,使用指引导管1支、球囊管1支、支架1支。术后姚景文于2002年5月28日出院,酒仙桥医院对姚景文的出院诊断为“急性下壁、侧壁、正后壁心肌梗塞、糖尿病Ⅱ型”。姚景文向酒仙桥医院交纳了医疗费用共计53133元,其中,指引导管1支,收费2079元;冠脉球囊1支,收费11760元;冠状动脉支架1支,收费20580元。
酒仙桥医院在为姚景文进行经皮下冠状动脉内成型术时所使用的指引导管、冠脉球囊和冠脉内支架为爱尔兰波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上记载该产品的生产国为爱尔兰,产品名称为介入治疗用冠脉球囊、冠脉支架及指引导管。本院2003年9月9日致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就酒仙桥医院在进行心脏介入手术时所使用的进口指引导管、冠脉球囊、冠脉支架是否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给予回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0月8日向我院复函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在中国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都必须是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放注册证的产品。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包括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是产品生产者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保证等情况确定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根据厂家提供的材料审查,批准产品进入市场,批件不是产品说明书,不能代替生产商对使用的技术承诺。爱尔兰波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介入治疗用球囊、支架及导管的注册产品说明书中标明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不可重复使用。
又查:酒仙桥医院在对姚景文进行经皮下冠状动脉内成型术前由姚景文的家属签署了《北京酒仙桥医院心脏介入检查治疗同意单》,在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中记载了对姚景文的入院诊断、手术过程,包括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中使用的导管等医疗器械的情况。姚景文出院时,酒仙桥医院向姚景文提供了《病人费用清单》,该费用清单记载了姚景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情况。姚景文根据该费用清单所载明的数额向酒仙桥医院交纳了住院费用。
另查明,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酒仙桥医院根据该通知进行了内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院心肾内科存在复用指引导管和冠脉球囊的现象,酒仙桥医院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2002年12月19日有关媒体报导了酒仙桥医院在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手术时复用指引导管和冠脉球囊的情况。北京市卫生局于2003年1月8日做出《关于北京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心导管的通报》,该通报认定,酒仙桥医院心肾内科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在为患者做心脏介入治疗时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心导管的问题。
在2002年12月19日有关媒体报导酒仙桥医院在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手术时复用指引导管和冠脉球囊的情况的报导及北京市卫生局于2003年1月8日做出的《关于北京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心导管的通报》中,没有具体指明酒仙桥医院对姚景文复用了指引导管和冠脉球囊等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有姚景文提交的得自于酒仙桥医院的姚景文的病历、档案、资料、媒体对酒仙桥医院复用指引导管和冠脉球囊的报导、酒仙桥医院提供的姚景文病历首页、住院志、心脏介入检查治疗同意单、手术记录、即时医嘱单、病人费用清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本院在案件审理中调取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械便函(2003)064号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应是在具备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要件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姚景文因病入住酒仙桥医院,接受酒仙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入院检查、诊断、施行心脏介入治疗。根据治疗的需要,使用了相应的医疗器械和必要的治疗手段。姚景文病愈出院后,在没有证据其因接受心脏介入治疗,适用心导管,产生损害后果时,要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其要求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但是姚景文在得知酒仙桥医院曾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治疗时复用过心导管,而对自己在接受心脏介入治疗时所使用的心导管是否是一次性合格产品产生怀疑,是可以理解的。对此,酒仙桥医院应举证证明其对姚景文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酒仙桥医院提供了由姚景文家属签字的北京市酒仙桥医院《心脏介入检查治疗同意单》,姚景文入院治疗的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即时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由此可以认定,酒仙桥医院在对姚景文进行心脏介入手术及治疗的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且姚景文术后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现姚景文仅以有关媒体报导了酒仙桥医院存在对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治疗时,有复用心导管的情况,而认定酒仙桥医院对其本人治疗时,亦复用了心导管,显属证据不足。又鉴于酒仙桥医院举证证明了其对姚景文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故对姚景文要求酒仙桥医院双倍赔偿医疗费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景文所诉酒仙桥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一节,因酒仙桥医院术前向姚景文家属告知了手术名称、手术方法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其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即时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对姚景文的手术过程、治疗方法及使用器械记载清楚明确,酒仙桥医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满足了姚景文的知情权。
关于酒仙桥医院辩称心导管复用是为减轻病人经济困难,节约资源一节,对其该辩解,本院不予认可。因为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厂家对产品项目性能的描述文件,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应严格依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酒仙桥医院为姚景文所使用的心导管的产品说明书中均标明为一次性使用,故该心导管不能重复使用。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2001年7月到2002年7月间,酒仙桥医院在为患者做心脏介入手术时,部分导管被重复使用于部分患者,充分暴露了该院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这也是患者对其所进行的相关治疗产生担心和怀疑的直接原因,对此,酒仙桥医院应严格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综合上述,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景文要求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双倍赔偿医疗费十一万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的诉讼请求。
医疗服务合同范文3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57-01
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医患沟通是整个医疗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医患沟通可以增加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增加患者对医务人员及院方的信任,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取得患者最大限度地配合,使很多医疗纠纷得以化解或消灭在萌芽状态。认识到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以加强医患沟通为切入点,变被动为主动,把加强医患沟通纳入医疗质量范围中进行管理。
医患沟通的定义,是对医学理解的一种信息传递过程,是为患者的健康需要而进行的,它使医患双方能充分、有效地表达对医疗活动的理解、意愿和要求。良好的医患沟通有助于医务人员调整自己或患者的医学观念,有助于医患相互正确理解,协调关系,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现代医学要求医生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熟知医疗法律、法规,其中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使医患关系融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给患者印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医患之间的关系以及诊断、治疗。良好的形象、和蔼可亲的态度、温馨体贴的语言、端庄文雅的举止可消除患者对医院及病区的陌生感,使患者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减轻痛苦和促进疾病的康复。
改善医患沟通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平等的基础之上,医患沟通可以消除误解与冲突,可以促进亲密与和谐。医患之间有亲情,视一切患者为自己的亲人,为一切患者提供亲情服务,让一切患者感到亲情的温暖。医患交往中语言技巧非常重要,牵涉到医生的基本素质,细心地观察、耐心地倾听、敏锐地交谈、热情地鼓励、认真地解释等技巧,这是医院对患者作出的“亲情服务”的承诺。
医患换位沟通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有助于治疗效果的改善。病人到医院很希望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减少痛苦,早日康复。作为医务人员应该充分理解患者的心情,采取换位思考,按照“假如我是一个病人”的思路,充分理解病人的心情,真正做到“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主动地利用多种形式与病人或亲属进行交流,使对方心态趋于平静,认为医务人员十分理解他的病痛,医务人员是在关心他、同情他、爱护他,取得医患间的相互理解,使病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治疗,使治疗效果得到显著改善。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诸种关系中最基本的社会人际关系,因此理想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互相平等、尊重、信任、配合的一种良好完满的人际关系[1]。医患沟通,要求医务人员及时了解并满足患者被理解的需求、受重视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时和有序服务的需求、感觉舒适的需求等等,同时也应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具体的需求、每个医疗环节中的疑虑、对医疗服务的感觉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关键点等等。
[参考文献]
[1]黄丽英.从医患关系的现状看医务社工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J].医学与社会,2004,17(1):29.
医疗服务合同范文4
关键词:无张力修补术;传统疝修补术;腹外疝;临床效果
腹外疝是外科常见病、多发病之一,人群发病率可达3%,尤其在老年人中发病率更高。采用药物治疗腹外疝起效缓慢,并且治疗效果不理想,因此,手术治疗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患者的选择[1]。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病例选自2009年5月~2012年5月在我院行腹外疝修补术的64例患者。按照入院先后顺序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对照组为32例,其中男19例,女13例;年龄为34~67岁,平均年龄为(52.3±7.6)岁;斜疝为29例,直疝为3例。实验组为32例,男21例,女11例;年龄为32~69岁,平均年龄为(54.7±6.9)岁;斜疝为27例,直疝为5例。经统计学分析,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型等一般资料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值>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实验组采取无张力疝修补术。手术操作方法:行常规腹股沟疝切口,切口长度为4~5cm。将腹外斜肌腱膜打开后,分离腱膜,分离面积约为成型补片的大小;将提睾肌打开,找出疝囊,高位游离疝囊,游离精索。如果疝囊较大,可将疝囊距内环约3cm处离断,小疝囊不需切开,直接将疝囊经内环口回纳腹腔[2]。嵌顿性疝需要重建合适的疝囊,于疝环内塞入锥形网塞,并和腹横筋膜缝合固定,在非嵌顿疝的近端使用丝线进行连续缝合,形成可以容纳锥形疝环填充物的疝囊,将成形的网片置于精索后腹股沟后壁。用丝线将补片固定,并依次缝合腹外斜肌腱膜、皮下组织、皮肤外层。对照组采取传统疝修补术。
1.3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两组患者的手术时间、并发症发生情况、6个月复况。术后并发症主要包括切口感染、出血、皮下血肿、高碳酸血症等。
1.4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15.0统计软件包对两组病例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 x±s(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值
2 结果
两组患者均顺利完成手术。对照组患者平均手术时间为(64.7±11.7)min,实验组患者平均手术时间为(39.8±12.5)min,两组比较,实验组的平均手术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值
3 讨论
腹外疝是腹部外科常见疾病之一。在无张力疝修补术出现之前,临床上治疗腹外疝的手术主要是缝合法,即将缺损的部位拉到一起缝合,这种缝合法又被成为传统疝修补术[3]。该术式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疝的治疗史上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传统疝修补术存在很多缺陷,即:①采用邻近已存在缺陷的组织修补后壁,术后更容易复发;②联合肌腱和腹股沟韧带之间的缝合,是不同组织间的缝合,也是不处于同一解剖位置上的组织间的强行缝合,张力极高,不符合外科手术的原则,容易造成愈合不良,术后遗留有大量线结,增加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4]。
和传统疝修补术比较,无张力修补术的优点主要表现在:①手术简单,由于运用人工符合材料操作相对简单,减少了手术时间。②无需腹壁松弛,不受麻醉方式的限制,在硬膜外麻醉或局部麻醉下均可顺利完成手术。③三维网片修补法的运用,取代了传统修补术中的组织重叠缝合,更符合组织解剖学特征,不增加周围组织张力,使患者感觉舒适,且网片具有一定的抗感染能力,能够有效减轻患者术后疼痛、感染、牵拉感及局部隆起情况[5]。④材料由聚丙烯单丝编织而成,其具有不可吸收性、张力强度较高、亲和力与组织相容性好等优点,能够快速和人体组织粘合固定,促进患者更好的恢复。
研究中,对照组采用传统疝修补术,实验组采用无张力修补术,结果显示,实验组在手术时间、术后并发症、半年复况等各方面均明显优于对照组。说明与传统手术比较,采用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腹外疝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和安全性,能够有效减轻患者手术疼痛,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和复发率,促进患者恢复,值得临床进一步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曹正光.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腹外疝210例临床分析[J].吉林医学.2011,13(18):59.
[2]王晓峰,任晓军.老年人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的治疗体会[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1,15(03):42-43.
[3]王基.无张力疝修补术与传统疝修补术治疗腹股沟疝的疗效分析[J].中国医药科学. 2011,09(17):68.
医疗服务合同范文5
[关键词] 毛细支气管炎;布地奈德;异丙托溴铵;儿童
[中图分类号] R72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7(b)-0053-02
Observation of curative effect on combined atomization inhalation of Budesonide and Compound Ipratropium Bromide in supportive treatment of capillary bronchitis
WU Xiangbin
Department of Pediatrics, Yuexiu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Guangzhou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 Guangzhou 510030, China
医疗服务合同范文6
1.1新公共管理的内涵
新公共管理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针对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缺陷,提出的新的管理主义方法。它强调政府应该借鉴私营部门管理方法与市场激励,主张将市场方法、手段与机制引入公共部门,从根本上转变公共部门的机制理念与方法,重塑公共部门的管理机制。其内涵体现在:
1.1.1借鉴市场机制
传统公共行政,强调官僚制与政治与行政二分,导致组织缺少灵活性与弹性,行政效率低下,政府决策迟缓,对公民的回应性差,公共服务与公共责任落于形式等等。新公共管理转变传统行政机制,主张借鉴私营企业的管理手段与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与供需机制引入到公共部门,让市场机制驱动公共部门运作,从而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1.1.2引入市场激励
新公共管理采用市场激励的方法,鼓励个人参与公共管理管理,重视个人理性与个人目标、强调组织的投入与产出,关注公共管理的结果与绩效,实行柔性、扁平化管理,重视自我管理与自我激励,从而达到组织激励的目的。
1.1.3鼓励市场力量参与
新公共管理主张,打破了传统公共行政以政府为单一的行政主体,鼓励非政府组织、非赢利性组织、私营组织参与到公共管理之中,形成一种开放,竞争与公平的市场环境,而且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不仅仅依靠公共组织(政府),还可以引入非政府组织,由政府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私营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其效率更高、质量更好、公民的满意度更高。
1.1.4服务的购买者和提供者分开
把政府服务的购买者与政府服务的提供者分开,换言之,“把掌托与划桨”分开。政府介入并不总是意味着政府要通过官僚制手段提供服务。购买者是决定生产何种产品的一方,而提供者则是交付协商一致的产品和结果的一方。政府作为购买方,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责,通过制定政策与法令,决定“为谁提供,由谁提供,提供多少”,无需具体考虑“怎么提供”问题,这个问题交由提供方来决定。
1.2新公共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提供仅依靠政府的力量,供给主体单一,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有限,资源利用效率低,使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无法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因此,私营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不仅可以将私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方法与机制引入到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之中,还可以改善我国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足的现状、弥补政府提共基本医疗服务不足,提高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层次与水平、质量与效率,从而构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借鉴私营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方法与机制:我国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可以借鉴私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方法与机制:①以“顾客为导向”。私营机构注重提供服务的方式,对患者服务意识强,服务周到全面,把患者当作顾客,满足患者的实际需要,提高了患者满意度;②重视个人激励。私营医疗机构重视员工的激励,把组织的绩效作为员工奖励的重要指标,激励员工对患者的关注与服务,从而提高了患者康复率与员工的贡献度;③经营效率高。私营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机构的人财物,对组织进行最佳的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把资源浪费降低到最低程度;④重视收益。私营医疗机构重视投入与产出,尽量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动机。在此动机激励下,重视对组织人员培训,医疗设备的维护,新技术新药物的引进,重视管理过程对组织效益影响。
2私营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模式
私营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预防、患者治愈与康复保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私营医疗机构以患者为导向,重视医疗服务,患者的满意度很高;相比于政府或公立医院而言,在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私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形成私营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新模式。
2.1私营机构服务主体
私营医疗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保健活动的各级各类私营医疗机构,包括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私人药店(包括连锁药店)、私人诊所(包括中药诊所与西药诊所)、私人卫生所、私人门诊部、私立医院等。
2.2私营机构提供机制
2.2.1市场机制
私营机构把基本医疗服务当作一种经营的商品(或产品),应用市场机制提供服务。具体而言,私营医疗机构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作为一项基本的业务经营,按照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需关系来决定该服务“提供给谁,怎么提供,提供多少,如何定价”等,按照投入产出、收益成本等会计核算方法,决定是否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市场机制之下,私营医疗机构视患者为上帝,关心最多的是如何为患者提供满意、有效的医疗服务,以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并从中获取最大的利润。
2.2.2混合机制
将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混合机制下,政府将基本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由政府界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与类别,规定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制定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规范。在这种机制下,政府与私营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通过财政补贴、合同外包、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定点报销等方式,将基本医疗服务转给私营企业提供,私营医疗机构按照政府的协议、合同、责任制等要求,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更多的是担任掌舵者、购买者、规制者与监督者的角色,而私营机构则是划桨者,服务的生产者与提供者。
2.3私营机构提供方法
2.3.1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卫生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卫生服务交给有资质的市场、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后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模式。在此,政府作为服务的购买方,需要具备合同谈判、协商对话、规制与监督、服务评估等能力,能够有效地保证购买过程的顺利进行;私营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重视有效地激励、充分地竞争来控制成本,提高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满意度、可用性与效率。
2.3.2订立合同
是指政府制定公开、公平的价格和准入条件,引人竞争机制,由社会机构公开竟标,订立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将本来由政府提供的服务转让给私营医疗机构来提供。在这个过程中,订立合同需要明确各项条款与规则,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具体化与可操作化,减少各种不确定性与机会主义。同时,政府要有能力去监督私营机构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绩效评估;私营企业需要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与资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责任,如实、有效达到预期的目标,并承担违约的风险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与冲突。
2.3.3财政补贴
政府根据本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计划与财政预算安排,有针对性地鼓励与引导私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并通过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鼓励私营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政府可以对以下医疗机构进行财政补贴:一是符合医疗管理标准、具备提供良好服务能力、为社会基本医疗服务做出积极贡献的私营医疗机构;二是某一行政区域缺乏基本医疗提供主体,或者是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非常有限。然而,私营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方面作用显著;三是在某一类或某一项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方面,私营机构具有独特的优势,交由私营机构提供比政府提供成本更低、效益更好。
2.3.4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