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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范文1
1.1国际发展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像劳动力、土地等一样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新兴资本形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成为实现其价值增值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知识产权资产的全球贸易不断扩大,全球每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价值估计为3000亿美元,全球500强公司的企业价值大约80%由无形资产组成,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量中均占有50%以上。知识产权不仅是商业价值的资产,也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有关专家认为,以知识产权作为金融担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融资可以为经营竞争激烈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廉价方便的资金来源,并进一步鼓励其提高创新和创造能力。在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口化过程中,专利、商标或版权作品作为担保物能够拓宽抵押物的品种和范围并增加融资成功的机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潜力巨大。
1.2国内发展现状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及信用担保等方面达成共识。2008年,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从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深化管理机制改革、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规范措施。2010年l0月,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管理部门、程序及要求、登记期限等,例如,登记客体由“质押合同”变为“专利质权”,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供质权人同意放弃、许可、转让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放弃、许可合同备案、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质权人可获得更多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Et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行政服务更为高效、便捷,并不再收费。据统计,全国90%以上的省区市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不同形式的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已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直接参与专利质押融资工作。2006年1月一2O11年6月,我国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合同3361件,质押金额达318.5亿元,质押金额年均增长70%左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贷款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蓬勃开展。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以市政府名义颁布了《东莞市专利权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财政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对金融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以专利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从准备金中按贷款额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对利用专利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等需要开展专利资产评估的,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上限给予资助。再例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推出《关于上海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奖励政策,包括给予质押融资企业贷款全额贴息,登记费、担保费全额补贴和评估费补贴50%的扶持政策,通过奖励等优惠政策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上海市浦东区、杨浦区、闵行区被列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每个区均出台了“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各区还成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网上平台和服务窗口,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调银行、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与企业对接。截至2010年10月,上海市已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32项。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特点和作用
2.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仅仅是申请,合作银行受理,初审,提交报告,授信申报,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的一个流程,而是一个将评估、交易、公示、检索、咨询、分析、风险投资等功能有机链接、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
2.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高风险性
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资产,但不同于传统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在知识产权的存续以及后续的发展使用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被否定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无法变现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的风险,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失效的风险等。因此,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有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因故无效而面临较高风险。
2.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高回报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未来现金流量为依托,拥有掌握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等核心技术及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银行批准,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未来能够给企业带来足够的现金流量,给予投资者或银行丰厚的回报。
2.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为经营竞争激烈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廉价方便的融金渠道,可缓解其融资困难的问题;第二,在知识产权证口化过程中,专利、商标或版权作品作为担保物融资,鼓励了企业提高创新和创造能力的积极性;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适应当前银行业激烈竞争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2.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需要政府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作为核心质物,质押贷款对象一般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要求其核心技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才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担保融资,一般均有政府支持,比如,财政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给予质押融资企业贷款全额贴息,担保费、登记费全额补贴以及评估费5O%补贴等奖励优惠政策。
2.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全国许多城市受到了中小银行和企业的普遍欢迎,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现阶段在太原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供了成功案例经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解决目前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对全面构建知识产权资本市场框架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3对太原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思考
3.1加强学习和调研以提高管理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在太原市属空白。太原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均缺乏处理知识产权资产的专业知识、业务模式和实践经验。因此,管理部门和银行内部首先要通过参加学习班、组织培训考察等方式,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其次,要组织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使他们熟悉、掌握申请,合作银行受理,初审,提交报告,授信申报,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提高其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确定、价值发掘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3.2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和法律
要加紧研究知识产权融资的规律,在认真学习、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借鉴学习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太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项制度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太原市专利权质押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时应考虑:制定知识产权贷款贴息、补助评估费用政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税务负担;通过风险补偿、尽职免责等办法消除银行的顾虑和担心;强化质押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其稳定性,使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顺利收回。
3.3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家试点城市行列
将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列入太原市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适合太原市情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制度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对企业和银行从法律、政策以及经济结构上予以支持和引导,例如,给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提供前期启动资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等,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案例零的突破,早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城市,带动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
3.4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要认真对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充分了解其信用记录,对作为出质物的知识产权委托高信用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相关风险指标,一定要进行详细评估;在融资事项办理之后,还要对融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防止融资企业对出质的知识产权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现融资企业的这种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范文2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所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是指贷款方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然而,与一般的信贷风险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这导致金融机构不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直接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中小企业中广泛推广。
二、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模式
(一)三种模式的形成
整体而言,从国内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三种模式:(1)“银行+知识产权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2)“银行+政府基金+知识产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3)“银行+担保公司+知识产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
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角色。
(二)三种模式的角色功能定位
1、政府
模式一,政府发挥了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模式二,政府主导,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即由政府专职机构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然后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政府专职机构,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并与银行约定承担大部分的贷款风险。模式三,知识产权与财政局共同发挥“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负责引导、扶持和监管。
2、银行
模式一,银行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充当了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模式二,银行承担风险为一般不超过20%,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模式三,由于担保公司承担风险,银行实际只是发生担保贷款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服务机构
模式一,律师所、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分别或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责任约定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律师所主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公司承担评估责任风险,担保公司则提供保证责任,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模式二,政府职能延伸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模式三,服务机构主要是担保公司,也包括一些政府担保公司。
(三)三种模式的进展和成效
1、模式一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已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60多亿元,200多家中小企业从中受益。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2、模式二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上海浦东区至2011年底,已有344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5.64亿元。
3、模式三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开展,其中武汉、成都等地的政府科技担保公司做的比较积极。
(四)三种模式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就个性问题而言:模式一:门槛高,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模式二:政府承担着主要风险,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模式三: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较为依赖担保公司,非真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1、法律风险。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2、估值风险。市场上虽有大量知识产权交易个案发生,但囿于交易登记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足,没有形成全国性的交易信息平台,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唯一性,导致评估时难以找到市场参照,只能个案分析知识产权在市场化过程中创造的真实价值,或者分析知识产权被禁止运用时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并且尚需大量的项目评估案例来验证和完善。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
3、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依附于企业载体,缺乏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知识产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即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也就是银行判断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三、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解模式,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要想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得以推进,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能够安全回收。对此,政府、银行、服务机构、企业等应采取相应举措,创新风险分解模式,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一)企业要把知识产权纳入资产管理
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人取得该项权利即可据以实施、许可或禁止其他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是使企业获得市场垄断的地位,从而帮助企业获取垄断利润。
谷歌与苹果阵营对北电公司6000多项专利展开争夺,最后苹果阵营以45亿美元成交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垄断价值,而北电的其它资产才卖了十几亿美元,可见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
(二)服务机构运用专业能力使信用增级
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独立性和不稳定性,以其作为资产质押时,除非一些成熟的商标品牌、已有稳定收益的版权或在行业里明显处于技术领先的专利保护,一般来说,银行缺乏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能力,可能需要服务机构发挥本身的专业分析、评估及信用等能力资源,针对不同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制定不同的风险分解方案。服务机构优化组合多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满足不同银行的风险喜好,又体现知识产权价值,更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各方利益。
通过服务机构增信的风险分解模式包括:
1、第三方担保机制
担保公司:对银行来说,最容易接受的是采用担保公司来进行增信,可能是企业质押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再加上担保公司的保函,或者担保公司直接为企业作担保,而企业的知识产权作反担保物质押给担保公司。
2、资产管理机制
(1)知识产权运营公司:融资企业可以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公司合作,通过运营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托管运营,产生真正或可预期的现金流,从而得到银行的认可。例如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他们管理运营的专利的海外授权许可每年可产生数千万元的收益,那么通过他们管理运营而推荐的项目就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授信。(2)基金管理公司:融资企业还可以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以知识产权加股权的形式质押,获得基金公司的增信,从而获取银行融资。国内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都在研究业务增长点,这或许是个契机。
3、保险机制
(1)商业保险:分专业机构职业保险和信用履约险。(2)政策性保险:国家扶持政策性贷款保险,类似中信保。(3)再保险:商业保险的再保险,是风险的再分解。
(三)银行要承担业务创新的责任
银行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体承担者,银行不进行业务创新就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升级转型,社会金融资源必然会向以科技、品牌为主导的优质企业倾斜,对优质项目的争夺将是银行同业无法回避的问题,银行不进行业务创新,也难以对接优质企业项目。招商银行力推的“千鹰展翼计划”就是对接新兴优质企业的战略部署,全国范围来说,招商银行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最为积极的其中一家银行。上海也成立了硅谷银行来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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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为最具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的经济体,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产出的主要源泉和价值实现的基本单元,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但是毋庸置疑,多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个难题,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因中小企业抵押不足、风险较大等种种原因,往往对其“惜贷”,因此资金短缺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成为制约其规模经营和知识产权转化的瓶颈。其实,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其核心价值就是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是其特有的优势和理想的融资方式。所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目前,虽然我国已有北京、上海等不少大城市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较高,加上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这些都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广,现实来看,知识产权还远未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实践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陆续推出。近年来,为推广和深化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多批次的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第一批是在2009年1月,启动了包括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第二批是同年9月,启动了包括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在内的试点单位。第三批是2010年7月,试点城市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江苏省镇江市、湖北省武汉市。这些试点单位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承担着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的重要任务。
(2)各试点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初现规模。上海浦东是我国率先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地区,随之,很多城市也陆续地跟进,令人欣喜的是,各试点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年来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突出的典范一是上海浦东:它们推出了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这种模式既促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有力支撑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浦东、徐汇、闵行、杨浦四个城区有62家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7亿元。其中6家企业直接从银行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921万元。二是北京,它是基于市场化的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使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飞速进展,同时带来了较好社会示范效益。北京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到2011年成功案例接近200笔,累计发放贷款超过30亿元。三是武汉,它是在借鉴前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了 “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截止2011年底,武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达35笔,银行授信金额6.032亿,实际发放贷款达到4.252亿,实际放款额比2010年增长259%,可以说2011年武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实现了“倍增”式突破。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瓶颈制约因素
(1)法律保障瓶颈。一直以来,虽然我国《科技进步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继颁布实施,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引导,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加之一些中小企业管理决策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受知识产权不稳定性特征所决定,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存在着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和法律风险。
(2)价值评估瓶颈。众所周知,企业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着较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评估价值;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等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市场评估价值。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准则,但是其可操作性较弱,加之现实条件下评估的随意性较强,故而难以准确地衡量知识产权质押时的真实内在价值和质权实现时的价值。这就导致:第一,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第二,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金融机构难以对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进行专业和真实的评价。
(3)企业资金瓶颈。不难看出,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只有稳定的现金流,才是融资企业的首要还款来源。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要么经营管理混乱,要么资源配置不合理,加之其财务规范程度较弱,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清楚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即使企业财务报表真实,但因报表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所占资产的比例很高,不能体现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贸然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借助企业的知识产权拓展新的融资方式,是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都出现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风险。控制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对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有一定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存在不确定性,有形成权属争议的可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确权风险,这影响价值评估的意义、质押的效果以及变现的效率。
(2)估值风险: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而使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容易出现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与有形资产的估值有很大不同,评估者的评估立场、方法、技术、模型和参数的选择等对其市场价值有着直接影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是估值的主要风险,它影响贷款额度。
(3)处置风险: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在方式、手段和场所方面都有特殊性,变现的过程和环节存在不确定性,当贷款出现违约,如果质押物处置效率不高,不能有效地控制、转移或化解,银行会容易出现坏账损失。质押标的的快速处置,是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能否顺利和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4)经营风险:知识产权本身不会自动带来收益,只有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产生效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资源的利用能力,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顺利形成应有的市场价值以及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尙不成熟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已有初步的平台,但目前市场交易量小,市场发展不成熟。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弱,流程复杂格,且交易信息透明度不高,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变现效率。国家有关部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须具备专利,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的培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还不属于内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的进一步提高,需要高活跃度的市场来推动,这与市场环境的培育和市场需求的提升密切相关。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涉及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分属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假设出质人需要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规定的登记程序、内容各不相同,登记期限和费用也有差异。这种多头分割的登记体系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变现效率。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一定程度制约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三)中间服务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专业的评估合作机构进行合作,而这正是银行的一大困扰。作为一项创新,银行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需要有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参与,而我国担保公司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其数量少,实力弱,经营管理欠规范,意愿不强,保险机构参与的更少。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与与市场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主体多,如各级政府、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个人等,风险控制机制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构建。宏观方面需要政府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银行和中介机构需要采取具体的防控措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
(一)政府层面
建立统一担保制度。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实际,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国家可以建立统一担保制度。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经验和做法,国家担保制度应该是由国家成立专业保险机构用来承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当银行遭遇企业违约,且又不能通过处置知识产权来保障其债权时,由专业保险机构对其进行赔偿。建立国家专业保险机制的目的是赋予这一机制以杠杆功能,通过这项机制来撬动更多的资金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日本建立的信用保险公库和美国 SBA 的信用担保的作用就很明显。
构建多方参与的风控体系。应该组建由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多方参与的贷款体系,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通过各方的责任分担来分散贷款风险。政府通过政策性担!贴息、推荐优质企业、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银行的风险;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评估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分担评估机构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
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及时变现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网络化、一体化的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可以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这一交易平台应有开放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后补充动态的数据管理库,以便及时跟踪贷款企业的进展,把控好各环节风险。
实施政府贴息政策,鉴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成本压力大,其资金本就短缺,质押融资利息如果太高,积极性就会缺失,政府实施贴息政策很有必要。
(二)银行层面
防范知识产权质押物的风险。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打包与知识产权一起进行综合质押,这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展试点,也可以将多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集合成一个资产池,形成联盟彼此互担。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搭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交易平台,将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纳入网络平台,相关参与方可借此查询知识产权的质押情况,防范可能的重复质押。
控制质押物处置的风险。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这些质押标的物,可以与企业的其他资产进行组合打包。
降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风险。银行可以在与企业进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时,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按比例承担损失分摊,增强评估机构的压力和动力。
(三)中介机构层面
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评估机构难以做到百分百正确。但是当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异很大时,资产评机构就要为自身的不专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分摊。
律师事务。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必须明确,一旦以后出现法律纠纷,律师事务所要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担保需要有分散途径,单个机构全额担保容易出现较大风险,影响担保公司的自身生存,可以降低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或者实行联合公担,或者又再担保机制。
(四)法律环境层面
针对现有的问题,应该明确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完善质押登记制度,扩大质押标的范围,引入重复质押的适用,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如评估制度、贷后处置制度等。
(五)信用体系层面
应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数据库,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用体系。既能约束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有效进行监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个环境保证,有了这个体系,银行能很好的监管中小企业,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这需要工商、税务、银行、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的信用情况,共享信用数据库。建立起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可以降低知识产权质押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挑战及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11(7):37-43.
[2]石曦.谈保险资金投资商业地产的市场前景与路径[J].商业时代,2012(17):128-130.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政策性担保公司
随着资产流动速度的加快,知识产权的价值也逐渐由无形显现出其所具有的可量化的具体经济价值。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开始在全国萌芽,得到了众多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与看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然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立法规范中,没有任何对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给予贷款的机构的资格或条件限制,这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而言,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本文旨在研究中国乃至世界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结合中国东部特有的地域特征,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东部本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较晚,1995年部分知识产权才作为质押担保物被写入我国担保法,1997年我国开始陆续出现少量类似知识产权质押的案例,至1999年我国出现了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自此,全国各地都开始积极地进行探索研究。直至2007年2月,国家银监委《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用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我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作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式作为一项新兴融资模式在中国全面铺开。
为了更好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道路,自2008年12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先后批复了3批共16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然适用范围较小、成功案例总量少,地区发展不平衡,需要进一步地探索和推广。
一、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资金融通形式在中国近几年才开始快速发展,其存在模式具有显著的多样性。目前,中国萌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政府指令模式
政府指令模式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给指定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萌芽的初期具有一定的优势。由国家推进并承担风险,可以有效地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机会,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尽快落地生根。
但是,其弊端也是极其明显的。首先,由于贷款需要以政府指令的模式做出,手续繁杂、适用面小、申请难度大。其次,指令性模式违反了市场运行机制,破坏了金融业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仅进行宏观调控的规律,不利于市场内的自由、公平竞争。
(二)政府补贴模式
政府补贴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双方通过市场化途径来进行金融创新,并为贷款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贴息和费用补贴的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政府补贴为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补助,而由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则体现了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带动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良性发展。但政府补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会牵制这种模式的推广。
(三)中介担保模式
这种模式根据中介的性质不同,又存在以下两种子模式。
1 以政府设立的机构为中介。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拨款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承担一定的贷款违约风险。这种模式是对政府指令模式和政府补贴模式的创新和改革,在原有的纯粹由政府担保的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了新的机构,有利于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地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由于政府在融资中依然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政府的出资是融资启动的重要动力,政府提供的资金有限必然会引起融资规模的有限性。但相对其他模式而言,这种模式在市场自主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间觅得的平衡点,既可以充分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亦有利于市场规律对市场的规制。
2 以民间设立的独立担保公司为中介。虽然以这种模式来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为更多的公司提供贷款的机会,但这种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条件尚不成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风险和弊端都在这种模式中得到了直接体现,如知识产权评估不准确、风险控制难度大等。
(四)银行直接受理模式
银行直接受理模式是指企业直接以某项知识产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的市场化质押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基于中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依然不够成熟、评估标准灵活性强、贷款风险较大,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应用极少。
三、国际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范例
虽然目前很多国家都确认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质押模式存在,但是鲜见其直接运用于融资中。国外一般采用信托和证券化的方式来达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等的贷款效果。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有美国、日本等,下文中将具体分析这两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以供我国借鉴参考。
(一)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模式
作为经济强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和数量都居于各国之首,其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质押融资发展,美国政府设立了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下文中简称“SBA”),作为专门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其实质上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是充当中介者,沟通贷款方和放贷方,在担保概念下,由商业信贷者提供、管理贷款。中小企业先向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经银行审核后,若其申请真实、符合要求,银行可以直接与其订立合同,发放贷款;但若其申请存在瑕疵,则可以引入SBA提供担保。若贷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拖欠,则由政府在SBA的担保比率内补偿其损失。所以,从本质上来说,SBA是一个具有可选择性的政府中介担保机构。
从SBA融资模式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很强的市场化、商业化性质,虽有政府大力支持,商业银行依然占主导地位,这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融资模式应当对其加以学习与借鉴。
(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DBJ)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家,实践经验丰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采用的主要是由日本政府主导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下文中简称“DBJ”)主要扮演贷款提供者、贷款协调者和知识产权资产运行者0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DBJ作为日本政府的政策性银行,主要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审查通过后,经担保公司设立担保,即可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要取得贷款,企业首先要向DBJ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进行初步的调查,再由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银行本身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考量,在评估的基础上,由DBJ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和贷款的额度,经由担保公司设定担保后,DBJ正式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实施贷后管理。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DBJ发挥作用,日本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财政力量对DBJ进行全方位的支持,推动DBJ进行金融创新,以达到为更多科技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目标。
这种模式下,通过专门性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处理,这种银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政府的支持则可以使这种模式更快地推广,然而,其对法律法规、评估体系、流转制度等要求较高,民间的担保公司在此基础上精确评估,可以合理控制风险。虽然我国尚不具备这种条件,但日本在这些制度建立上的经验对我国而言依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中国东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本文中的东部地区是指在经济区域划分上的中国东部经济地带,主要包括中国东部沿海的11个省区市,即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这些省区市总体经济基础较好,集中了大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的趋势日渐显著,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亦愈来愈明显。但是,近年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挑战——经济增速回落,为抑制这种增速回落,必须注重对企业的保护,尤其是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保护,这既有利于加速经济发展转型,尽快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亦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发展。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原动力,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金融通上的局限性很大。根据研究调查显示,我国东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其拥有的大量自主知识产权在其融资过程中并未产生应有的作用,无法将其转化为企业发展的资金动力。这对于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而言,是巨大发展优势的丧失。东部的知识产权型中小企业居多、资金需求量大,在此大背景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特殊的资金融通途径格外重要,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为此提供必要的平台。
与其他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环境开放
东部地区多为沿海城市,市场经济发展早,贸易环境良好,不论在产值总量上还是人均收入水平上,东部地区相较其他地区都有巨大的优势。而开放和善于改革创新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新的融资模式萌芽、发展。
(二)实践经验丰富
东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历史较长,这11个省区市中,有一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有序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质押融资模式。北京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模式、上海浦东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模式。和杭州的“平台+银行+担保公司”模式都具有独特的创新点,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益。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量大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地域面积虽只占了全国面积的16%,但1/3的科技型企业都集中于此,比其他地区密集度更高。由于这些企业的建立基础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很难通过常规的融资途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型业务,潜在客户多,对银企双方而言,都有很大的利益空间。
(四)政府支持政策完善
虽然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但根据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出台的政策比较完善,在东部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政策支持和更多的资金补助,可以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五)知识产权人才多
目前,我国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的高校较少,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而东部的经济环境也吸引了不少高素质人才前来就业。因此,在全国知识产权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东部地区在人才总量上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更多的专业人员。
四、中国东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创新性构想
东部地区存贷比相对较高,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信用环境相对较好,大量优质的企业也吸收了一定比例的西部贷款资源,银行适时推出新品种,有利于银企双方的共赢。结合中国东部市场作用与政府调控相辅相成的现状,笔者认为,目前东部地区最适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以政府为支撑、以银行为载体、以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媒介的融资模式(下文中,简称这种模式为“政策性担保公司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南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中介。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向该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再由该担保公司送至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自主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综合考虑其经营情况、质押标的的价值、提出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由该担保公司联系银行,提交评估报告,筛选出最符合条件的几所银行,通过组织银企双方进行磋商,帮助企业觅得最为适合的贷款银行,推动双方签订质押融资合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于现已成熟的美国SBA模式以及上文中所提到的以政府设立的机构为中介的中介担保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知识产权的固有性质,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模式下,风险由担保公司、评估机构和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可以使风险分担主体多元化,合理分散风险,减小各方压力。经过三重把关,层层筛选,这种风险亦可以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与其他几种模式相比较,除了在风险承担上,政策性担保公司模式还有很多突出优势。首先,在政策支持下,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都可以得到提高,而通过政府设立中介机构,政府可以对质押融资行为进行更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数据统计。其次,设立专业化中介机构,可以使评估更为准确、效率更高。再次,市场化、商业化的操作,可以使各方在协商沟通中达到多方共赢、效益最大化。这种双向选择的运营方式,也为各个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合作对象,推广后可以使更多企业从中受益。这一模式在国外的实践经验也被我国吸收,用以参考借鉴。
当然,在现有条件下,这种模式的创设亦有一定的劣势,尤为显著的是该模式在中国运用甚少,进行开拓和推广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反复的研究、实践必不可少。
为了进一步建立、完善这一质押融资模式。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五点。
(一)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亟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在中国。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法律基本上散落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尚未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之间有许多的漏洞,无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全面的规制。因此,通过立法全面规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需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既要对合法的质押融资行为进行保护,又要对违法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灵活性较强,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逐渐显现出原本没有预见的问题,立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相关规范。除此之外,我国可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范围较小,有待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展。
(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负责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的政策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首先,应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将其作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把关。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概念,其职能、运行机制等都是空白,需要不断填补。初步设立时,应当注重制度建设,严格把关,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
其次,政府需尽快改善政府补偿机制和财政贴息政策,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动力,推动企业、银行等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一新模式。
第三,由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灵活性较差、制定程序复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发现漏洞,通过行政立法完善这一体系。
第四,政府应当按照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降低融资成本、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登记系统。注重市场宣传,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与网上交易,有效沟通买卖双方,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
最后,还应尽快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保障不利后果产生后对知识产权的顺利转让。
(三)评估机构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评估机构是一道强有力的屏障,可以通过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准确定位一次融资的风险大小,从而有效地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评估机构应尽快完善评估体系,增强评估标准的实用性、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变现难、评估难、权属难确定等特性,要对其进行评估必须建立一套全面、科学的体系。同时,评估机构应确定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准入门槛,并明确基本授信条件,通过具体的标准对知识产权进入质押融资市场进行限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不具有资格的企业,减少工作量。
其次,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评估技能和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专业的评估才能得出科学的结果,因此,评估机构在选用评估人员时,必须进行严格筛选,对其专业素养、个人品格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第三,应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增强评估的透明度,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推动评估达到实体公正。
(四)银行
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作为贷款方,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可以有效地推动这一新兴业务的开展。
首先,银行应尽快完善信息系统和风险测量系统,提高风险报告的准确度,通过前期的评估,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应实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适时进行调整,及时撤出资金,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三,在目前的经营形势下,在经营规模和信贷容量上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动力去拓展这项新业务,参与度亟待提高。
(五)企业
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方,在这一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由于企业的逐利性,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资金,因此,企业亦有以下原则应当遵守。
首先,企业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有利于政策性担保公司和银行准确地进行评估、高效地处理企业的申请,对于银企双方都有极大的益处。
其次,企业应依照规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质押融资活动,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063-02
1 引 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同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中,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且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质押价值评估困难,从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与金融的有效对接,在企业自身有限资金投入研发后,如何获得后续资金来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开始,进而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
2.1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智力成果,极易传播,其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其质押融资的高风险。由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有发生,一旦企业的核心技术泄露,被他人抢先合法占有或非法复制,反过来限制其研究和发明专利者对它的经营和使用,将严重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银行对其估值是建立在权利所有权为企业自身所有的基础上,当该项知识产权不再具有唯一性,势必会影响获得融资的企业产品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并有可能使银行与担保公司也蒙受巨大的损失。
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估值成本高、程序复杂
银行无法完全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所以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同时,银行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没有完全把握,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而担保公司需要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来评估该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能力,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程序冗长而复杂,信息传递经过的环节过多,这很容易导致信息精确度下降甚至失真,不利于遴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同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身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银行及中介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质成本来进行调查,使整个知识产权融资链条变得更长,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获得资金发展业务。
2.3 银行承担较大风险,对贷款持谨慎态度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通过贷款给企业来获得主要利息收入,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取得利息收入可能无法弥补该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所带来的坏账风险,抱着谨慎态度,必然会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担保证明,将风险向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转移,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中介结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也比较困难,并最终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有效担保并从银行成功获得贷款。银行对于风险的规避抑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
2.4 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益的不稳定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发展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没有人能准确预测技术的发展方向,价值不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为技术革新而一文不值,导致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这直接决定其能否顺利还款,在自有资金不够的情况下,银行对于此类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会更加谨慎,不利于企业成功融资。即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向融资中介或民间信贷,也会因为没有稳定的资金流入而无法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这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创业。
3 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对策
3.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融资能力
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果首先体现在该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上,被评估为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品乃至企业,自然会被市场看好。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就应该遴选出合适的项目进行开发,同时积极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然,企业也应不断提升自身信用,避免产生不良贷款记录,从而进一步推动融资。
3.2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有一个有利于其不断发展的实施环境,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和银行,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利益,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公示制度。同时可以加强宣传、引导和规范,如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用担保,来增强金融机构的贷款信心。
3.3 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能力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大部分机构仍集中于争夺面临饱和的传统信贷业务。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一个庞大而亟须资金支持的群体,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金融创新能力,开发与这个群体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业务,同时降低贷款门槛,采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与服务手段,推动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实现互利共赢。
3.4 中介评估机构应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续
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化过程中才能创造效益,在质押融资过程中,只有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才能把握住进入市场的时机,所以烦冗的办理手续需要被简化,尤其是知识产权评估手续。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中介评估机构在合理简化手续的同时,应该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使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做到事半功倍。
4 结 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极为有效的融资途径。如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能够把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资助转变为间接地帮助企业从市场获得资金,从而转变政府职能,放大财政资金效能、激活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当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但重点是如何来规避应对这些风险,也就是要求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社会各界应该不断改善自身业务并且加强合作。
参考文献:
[1]梁飞.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3.
[2]刘姝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实证考察及其对策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3]李惠信.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J].昌潍师专学报,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