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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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

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2

一、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和大力宣传十以来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为主线,在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平台,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学法守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宣传教育重点,提升法治水平

1.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创新办法、优化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充分利用各类廉政教育、集中教育培训活动增强领导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以抓好公职人员法制教育为重点。建立健全局机关人员日常法制教育制度,进行学习交流。认真开展全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次。

三、依托文化阵地,做好社会法制宣传

1.营造法治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媒体、法制宣传橱窗、门户网站、工作简报、宣传手册等资源,向服务对象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实施步骤、主要任务,提高群众知晓率,为法治宣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营造浓厚的氛围。

2.扩大普法教育范围。利用知识产权日、文化遗产日、法制宣传月等重要宣传节点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开展以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广场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同时,借助媒体、网络等载体,及时跟踪报道本系统在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实践中的典型事例和创新做法,推动我局法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3.拓展法治文化阵地。文化馆、图书馆要进一步加大、充实、优化各类法治文化内容,创新形式,积极开展书法、绘画、摄影展览以及法治文艺演出等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法治文化活动;结合全县“送文化下乡”活动,组织开展好“送法下乡”等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拓展法治文化阵地的覆盖面、辐射率,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文化内涵。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

下属单位及各股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序推进。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普法教育工作责任制,推动“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全面落实。

五、本年度学法任务

1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月:学习《文化市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示范标准》;

3月:学习《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4月:学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5月:学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6月:学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7月:学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8月:学习《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9月:学习《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办法》;

10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12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清水墙; 修复保护; 施工工艺

Institute of Building interior drywall repair and protection

Duan Zhao-xia,Lei Bing-shan

( Wuhan University )

Abstract: In the mainten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heritage buildings in drywall repair and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By the early construction drywall construction instance, from situation analysis,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to look for,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drywall were introduced whole process.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requirements with heritage restoration, th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drywall repair and protection methods, provides a model for heritage restoration success.

Keywords: drywall; repair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引言

武汉大学行政大楼位于武汉大学学府路、珞珈山北坡,因山势而建,坐北朝南,左右对称,为仿中国古代建筑并融合西方建筑风格的中西合璧的近代建筑。工学院大楼建成于1936年1月,建筑有主楼、四隅配楼及连廊组成,另有2座罗马式碉楼天文台。主楼地下1层,地上4层;配楼地上2层,局部地下2层。其中主楼4981.16,配楼2757.92,连廊400.92。使用至今已有七十六年,期间进行了多次维修改造。为了更好地保护早期建筑,我校从2011年11月起,对工学院大楼进行了全面的维修,包括建筑物的检测,加固,主体修缮和装饰维修,并对暖通系统进行了改造,全部改造工作于2013年5月完成。

工学院大楼中的内廊为清水砖墙,为民国时期的烧制青砖砌筑而成,原本是本色清水墙,在建成后的多次维修中,将清水墙的表面涂刷了红色的油漆。在本次的维修改造中,我们从尊重历史,保护原貌的角度出发,对清水墙进行清理和修复,还原本来的风貌。

1.清水砖墙的现状及特点

施工前,我们对现场的清水砖墙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其现状和特点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

1.1 由于多次的涂刷,室内清水墙面涂刷的油漆较厚,油漆表面开裂且不平整。见图一:

图一

1.2 清水墙面表面风化和损坏严重,砖缝砂浆起壳和剥落,清水墙面表面污垢霉菌严重。见图二:

图二

1.3 清水墙面整体凹凸不平。将表面的油漆层清除后,清水墙整体上不是很平整,砖体本身风化剥落严重。见图三:

图三

2.清水墙施工条件的分析和要因查找

为了确保清水墙面修复的施工质量和美观程度,需要根据《文物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探讨施工过程中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查找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归纳和整理,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2.1 施工条件的分析

该工程施工的有利条件很多,是我校早期建筑维修的重点工程,也是施工单位文物维修的重点工程之一,我校和施工单位公司领导对此工程十分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双方项目部人员配置完整,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拥有一批现场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等。不利条件是本工程的室内清水墙面面积较大,现场施工队伍的类似项目经验较少;清水墙面是在室内走道及地下一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考虑其防潮功能。

2.2 施工过程中要因查找

表一

序号

因素名称

确认方法

确认情况

是否要因

1

施工队伍缺少类似经验

讨论分析

由于本工程清水墙面积较多,施工队伍类似项目经验较少。

非要因

2

管理制度不完善

资料审查

公司经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制度健全。

非要因

3

技术交底未落实

资料审查

查阅交底记录,各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员进行了技术交底,并有全体工人签字。

非要因

4

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

现场调查

管理人员对工人的培训不够。

非要因

5

质检人员检查不到位

现场调查

对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查严格,能够有效防止施工质量问题。

非要因

6

环境的温度及湿度偏高

现场调查

影响施工质量。

要因

7

施工现场的尘埃较大

现场调查

影响整体效果。

要因

8

与其他展项交叉施工

现场调查

展项部分工序施工致使部分完成块损坏

非要因

9

表面平整度未达到要求

现场调查

用2m靠尺检查

非要因

2.3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3.1 非要因问题的解决

项目部组织了武汉大学行政大楼室内清水墙面修复施工质量培训班,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等担当教师,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并将清水墙修复的质量、安全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向操作工人进行详细的讲解,使工人明确了工程质量目标,提高了自身专业技能。在培训班结束之后,组织有丰富经验的操作工人为一些新工人进行现场实际操作演示,并且进行了考核与指点,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使工人能够进一步在心里加深印象,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专业技能。清水墙面施工进入每道程序时,都要召开现场座谈会,小组成员与每个关键岗位操作工人进行深入探讨,不断总结先前的不足,指点下一步程序中所可能遇见的新问题。

2.3.2 要因问题的解决

对于环境的温度及湿度偏高问题,由于建筑内部通风效果较差,过热直接影响清水墙面的质量和效果,为解决通风效果,讨论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将室内的门窗扇全部打开,并在室内配置排风扇;对于施工现场的尘埃较大问题,确定控制现场环境,严格工序质量的方针。在施工前,首先对现场进行环境清理,如用吸尘器吸尘、清扫地面建筑垃圾。在质量管理上,严格质量管理,明确生产过程质量责任制,实行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质检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材料员对原材料,制造过程和出厂产品负责质量控制、检验和测试。施工员对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每一道工序都严格按计划进行。

3.清水墙的施工工艺

3.1 清水砖墙表面各种垢痂清除

3.1.1清除生物沉积层

对生物沉积层侵蚀的墙面,用生物酸性溶液刷在墙面作用24小时后用软刷醮水清洗,施工时不能破坏砖墙表面。

3.1.2 清除垢痂

清水墙面清洗作业自上而下进行,较清洁面用碳硅尼龙刷进行人工刷洗即可。中度污染作业面清洗时在清水中加入活性酶用碳硅尼龙刷进行人工刷洗。少部分污染严重部位采用高压水夹石英砂清洗以显露出清水砖墙面。

3.1.3 清除水泥粉刷层

对清水墙表面后期增加水泥粉刷层应采用人工进行逐一凿除,人工凿除时使用铲刀斜向铲除墙面水泥粉刷,或采用扁平凿子,轻轻敲击墙面,应尽量不损伤原来的清水砖墙面。凿除时对其周边的清水砖墙进行遮盖保护。确保不损坏周边原有完好的墙面。

3.2 原清水砖墙表面缺陷的修复

3.2.1 墙面风化缺损的修补

对清水墙面的风化,腐蚀,剥皮等酥松层清除,采用扁平凿子,轻轻敲击,确保不破坏原来清水墙面,再根据墙面不同的破损情况采用相似的材料和可靠的修复技术进行分类修补。

3.2.2 墙面风化深度小于0.5cm的修补方法

风化深度小于0.5cm的墙面原则上不进行修补,仅采用提高清水砖墙表面强度的增强措施,即对墙面采取物理或化学清洗法进行彻底清洗后,再用进口砖石增强剂整体淋涂,并养护一周。如砖缝松动起壳,应先剔除墙面起壳砖缝,然后采用专用勾缝材料对修复后的墙面进行勾缝,再将砖缝采用无机色粉进行平色处理。

3.2.3墙面风化深度0.5~2cm的修补方法

修复流程:清洗剔除清水砖墙表面风化层剔除墙面起壳砖缝清水砖墙墙面砖粉修补勾缝剂勾缝清水砖墙墙面平色墙面砖缝平色清水砖墙墙面(包括砖缝)做旧墙面防水处理。

(1)清洗:墙面清洗前应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污染原因,对不同的污染物采取化学清洗的处理方法。化学清洗法是利用化学试剂对污垢进行溶解、分离、降解等化学反应,使外墙达到去垢、去污、脱脂等目的。

(2)剔除清水砖墙面风化层和起壳砖缝:对于墙面的风化,腐蚀,剥皮等酥松层清除,采用扁平凿子,轻轻敲击,尽量不破坏原来清水墙面。

(3)清水砖墙墙面砖粉修补:破损墙面采用近似砖粉加石材专用树脂胶搅拌成填充料进行修补。

(4)勾缝剂勾缝:修补后采用专用勾缝剂重新勾缝,如对砖缝的颜色有特殊要求,可以加进口专用颜料。

(5)清水砖墙墙面与砖缝平色:采用修复料修补后,采用无机色粉进行多层次拼色处理,使清水砖墙墙面的观感更加自然、协调。

(6)清水砖墙墙面(包括砖缝)做旧:为了使修补后的清水砖墙面的色泽与其它原来的墙面基本相似,墙面与砖缝平色后采用环保的专用化学试剂进行墙面(包括砖缝)做旧。

(7)墙面防水处理:为防止墙面受雨水侵蚀并增加耐久性,外涂无机渗透型结晶防水涂层整体淋涂。

3.2.4 墙面破损深度超过2cm的修补方法

修复流程:清洗挖除墙面破损砖块重新补砌清水砖墙勾缝剂勾缝清水砖墙墙面平色墙面砖缝平色清水砖墙墙面(包括砖缝)做旧墙面防水处理。

(1)清洗:墙面清洗方法同上。

(2)挖除墙面破损砖块:对破损墙面先换砖剔砌,再采用同原砖墙颜色、尺寸相同的砖块进行修补。

(3)重新补砌清水砖墙:采用从老建筑物上拆下的同原砖墙颜色、尺寸相同的砖块填砌。新补砌清水砖墙表面需平整,立面、头角垂直,墙面的砖块大小一致;墙面灰缝须平直,形式与原砖墙基本一致。

(4)勾缝剂勾缝:修补后采用专用勾缝剂重新勾缝,如对砖缝的颜色有特殊要求,可以加进口专用颜料。

(5)清水砖墙墙面与砖缝平色:修补后,采用无机色粉进行多层次拼色处理,使清水砖墙墙面的观感更加自然、协调。

(6)清水砖墙墙面(包括砖缝)做旧:为了使修复后的清水砖墙面的色泽与其它原来的墙面基本相似,墙面与砖缝平色后采用环保的专用化学试剂进行墙面(包括砖缝)做旧。

(7)墙面防水处理:为有效阻止风化、腐蚀并且起到防水作用,墙面保护采用透气不透水的有机硅溶液,对墙面由下而上仔细浇淋2~3遍,以确保修复后砖墙能够长时期保留原貌。

原清水墙面

表面打磨、基层处理

基层处理

修复过程

修复过程

小样完成面

3.3 清水砖墙墙体防潮措施

为了确保清水砖墙修复后砖墙能够长时期保留原貌,防止地下潮气过毛细水上升作用渗入修复后砖墙体内,在清水砖墙修复的同时采取墙体防潮措施,具体方法为化学涂刷法。化学涂刷方法修复墙体防潮层是将特种防水剂沿墙体涂刷后,防水剂一方面通过毛细作用进入材料中,另一方面沿墙体内裂隙、薄弱带渗透流动扩散,使周围的砖体的毛细系数降低,在孔的周围形成防水带,防止毛细水上升。化学涂刷防水技术采用封孔防水砂浆,使墙体在具有防水功能的同时得到加固。

4.结论

在分析清水墙特点、仔细查找要因,制定严格的控制办法

和操作方法的基础上,工学院大楼的清水墙施工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施中有效控制了环境的因素及操作人员等因素,确保清水墙面修复的施工质量。经业主、设计和监理等单位检查鉴定,清水墙面的修复达到了其原有的效果,成为工学院维修的一个亮点,受到了文物部门的肯定。

参考文献

[1]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2]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3]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4] 设计和施工规范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4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钦寸水库;文物迁建;文物保护

1 钦寸水库工程及文物保存概况

1.新昌钦寸水库工程概况。钦寸水库工程是浙东引水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也是《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钱塘江河口水资源配置规划》确定的实现浙东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点水源工程,是一个以供水、防洪为主,结合下游灌溉和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也是浙江省“十一五”期间实施的“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之一。水库坝址位于曹娥江主要支流黄泽江上钦寸村附近,规划库区涉及新林、羽林街道、大市聚等一乡一镇一街道。

2.库区文物分布状况。从调查情况看,规划中库区范围内的文物存量丰富,有古遗址、古墓葬、摩崖题记、名人故居、古建筑,主要分布在胡卜村、查林村、钦寸村、梅坑村、棠家洲村。其中古建筑保存较多,有新昌乡主庙、胡大宗祠等等,其中县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点1处,古民居多处。

2 钦寸水库库区文物保护主要路径

为让钦寸水库淹没区的文物得到妥善保护,让更多的文化印记得到流传,新昌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钦寸水库建设的规划,有计划地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提前介入。2003年,在新昌县成立钦寸水库筹建领导小组之后,就向筹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将钦寸水库规划淹没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钦寸水库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会同浙江省考古研究所编制了《新昌钦寸水库规划库区文物保护评估报告》,提出保护规划方案;二是选择好文物安置点。新昌县文广新局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选择羽林街道三丰村和新林乡大坪头村作为文物安置地;三是强化宣传。在做好业务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双重审批的同时,在移民中开展大量的座谈、走访。新昌县文广局还联合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指挥部、新昌县新林乡人民政府、新昌县公安局向移民发放了《致钦寸水库库区父老乡亲的公开信》,并与移民签订《钦寸水库库区淹没区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以确保古建及构件的安全。四是做好拆解、考古和复建工作。根据钦寸水库建设工程指挥部提出的文物迁建与移民动迁工作动步的要求,2013年先对坝址所在村钦寸村的兴仁庙进行了拆解,2014年9月始库区淹没区的古建筑拆解工作全面开展。2015年至2016年着手对整迁建筑的复建工作和古墓葬及遗址的考古工作,2017年计划完工。

3 做好重大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选址要综合分析。文物迁建工程并不是简单地把一个建筑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特别是有大批村民背井离乡的情况下,我们既要考虑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要考虑移民们的故乡情结,还要考虑今后的管理和利用。

二是考虑与旅游业的结合。新昌县虽是一个山区小县,但旅游资源丰富,加快旅游二次开发已成为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战略抉择。以县城拥有“江南第一大佛”之称的大佛寺风景旅游区为中心带动周边乡村旅游业,做大做强新昌旅游,成为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目标。现南有文化底蕴深厚的天姥山、沃洲山、唐诗之路等文化旅游线路;西有风景旖旎的穿岩十九峰、千丈幽谷等自然风光旅游线路;北面刚开辟了红色休闲旅游线,但未成熟;东面虽形成了一条休闲旅游线,有小黄山、三井龙潭、沙溪漂流等景点,但离县城较远。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把革命先驱梁柏台故居迁入红色旅游线内的三丰村,丰富北面旅游内容;另外把一部分古建筑安置到东面离县城较近的大坪头村,在县城与已有景点间建立一个休闲旅游区,把东片的旅游线路拉长。再加上,三丰村和大坪村又是移民的安置点,水库建成后,常能勾起村民对家乡的回忆也只有这些古建筑了。这样,既可增加旅游内容,优化资源配置,打造文化旅游新格局,一些移民也有一种家乡归属感,寄托他们的情感,从而更加有利于今后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吸收一批先进群众。重大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要使保护工程能顺利开展,必须依靠群众。在座谈和走访中我们引导一批保护意识较强的移民,吸收一批先进群众,依靠这些群众解决了一个个难题。签订《钦寸水库库区淹没区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是拆迁工作中迈出的艰难第一步。在这阶段,许多村民把动迁政策和文物保护政策混在一起,不想或不敢与我们签订责任书。要想短时间内使他们转变思想很难,只有通过他们最淳朴的感情去感化和说服其他村民。有了他们的帮助,签约工作才按时完成了预先制定的目标,为下一步构件标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3.拆解要细致认真。古建的复建工作成功与否,拆解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拆解仔细了,对整个工程不仅能省材省资金,更为重要的是留下更多的历史信息,更多的移民乡愁,这也是我们文物工作者对为一方经济发展而背井离乡的村民们最好的报答。为此,不管是拆解一般文物建筑还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来实施,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拆解工作,在建筑构件上进行标号、登记。对建筑逐一进行拍照、摄像、构件登记。在拆解过程中,我们力求细、慢,把损失减到最低。县级文保单位胡大宗祠是一处民国建筑,整个建筑用材很好,做工精细,隼卯相扣很紧,给拆解工作带来了难度,特别是一些雕刻件如花篮式柱头、花结、雀替,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几个老木匠都不厌其烦、竭尽全力把先人的一件件作品完好无损的取下来。并把拆解下来的构件按建筑分类安放,小雕刻件都放进定制的木箱里,椽、檩、梁又各放一处,并进行全面白蚁治疗。

4.投入要多种路径。一人的力量有限,而社会的力量是无穷的。面对众多的历史建筑即将淹没,单靠建设单位的投入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因此,吸收社会资金加大保护力度也成为一条重要途径。由于文物迁建前期准备工作早在10年已启动,与现在形势相比,保护力度有点滞后。如今想在文物保护上多做一些事,如要增加测绘或增加几处特色民居建筑的保护,都会因资金问题而受阻。特别是看到胡卜古村中具有特色的一些历史建筑从此消失,心中也不时感到痛惜。为留下更多的传统文化元素,县政府决定引进社会资金,由一位水库淹没区的胡氏后裔企业家投资,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企业的投入,不但扩大了保护面,留住了更多的乡愁,而且还利用他们的优势保留了一些宝贵的信息资料,为今后的古村展示和古村落布局研究提供了有力依据。

钦寸水库库区文物迁建工程只是众多工程中的一个案例,进入十三五,又将有一大批重大工程上马建设,这对基层文物保护带来了很大冲击,这就要求基层文物工作者既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又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掌握信息,提前谋划,理性分析,尽心尽责,为传承一方的文化遗产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新昌钦寸水库规划库区文物保护评估报告》(2004年3月)

[2]《钦寸水库库区历史文化志》(2010年10月)

文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文物建筑非正常死亡保育

中图分类号:K8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文物建筑的概况

文物建筑,是指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革命旧址和纪念性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二条有对文物建筑定义。文物古迹、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有留存至今的建筑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是古老历史的活的见证。它不仅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文化遗产。

文物建筑的“死亡”

2.1文物建筑的“正常死亡”

一些古建筑年代久远,经历风吹雨打,年久失修,构件老损,最终崩塌而消亡。

2.2文物建筑的“非正常死亡”

2.2.1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主要指水灾、特大暴雨、地震、雷击等情况。文物建筑有可能会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全毁。文物建筑绝大多数是以木材为主要材料,由柱、梁、屋顶等构件组成。广东地区文物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木质古建筑耐火等级低。从古至今,古建筑不乏有因雷击起火导致焚毁。

2.2.2人为的影响

我国文物建筑保护实践工作始于民国,至今仍有许多有价值的古建筑未来得及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有的古建筑被不当地使用,随意对建筑进行改造,或被频繁的重修、重建,丧失了原有的风采,变成了现代建的仿古建筑。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做法都是对古建筑的损坏。

城市建筑的步伐在加快,在城市中的古建筑时常在取舍博弈中失败,为现代工程让道,遭到人为的故意破坏,被强行拆除,出现“非正常的死亡”。目前我们所闻的古建筑的消失更多的是由于人为的破坏。人为拆除有价值的古建筑例子很多,有的还来不及去搜集它的资料,就已经被宣告死亡。就连对中国建筑史及文物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梁思成、林徽因的“梁林故居”在2009年也遭遇了拆除。

文物建筑的“生存”

3.1生存能力

有许多的文物建筑在经历千百年风吹雨打,仍然屹立于新世纪。文物建筑的正常寿命是多少?中国的传统建筑与西方不同,西方的建筑,多以砖石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保持数百年,甚至更长。中国古建多为有机的木材结构,其且辅以油彩、纸张等有机材料,有学者说中国古建是一种有生命的建筑,生命有机体。既然有生命就会有“生老病死”的现象,就需要不断地保护性地修缮。这种中国古建的修缮在历朝历代尽有,且都有相应的规制。古建筑能屹立不倒,生生不息,归功于适时适当得保护修缮。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水平最高、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代建筑难能躲避地震的摧毁。然而,我国许多古代建筑都成功地经受过大地震的考验,如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西应县木塔等建筑,千百年来均经历过多次地震仍然傲然屹立。在刚过去的2013年4月发生的雅安地震中,芦山县龙门乡古城村“张家大院” 地震后几乎完好无损。古建筑的抗震能力比现代建筑更能经历实践的考验,隐藏着科学的抗震原理,这些实体模型值得人们深入研究。

3.2“医治”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详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文物建筑各自的“病症”做出相应的“医治”。 在保护下,文物建筑能得以延续下去。

文物建筑保育

“文物建筑保育”的概念是从香港文物保护理念借鉴而来。保护是第一步。如何在保护下来之后发展?通过活化后继续欣赏、继续利用,所以就衍生了‘育’这个概念。建筑物保护下来后,虽然用途和原来的不太一样,但建筑物可以继续发挥效用,其中很有价值的元素可以保护下来,在公众参观时也会通过这些元素知道建筑物原来的历史。因此,这是实现发展与保育之间平衡的合适做法。

我国的文物建筑保护通常是静态的保护,文物建筑保育强调的是动态的保护,使得文物建筑活起来,有新的功能但不损坏建筑的原状,又能促进公众的参与。根据我国文物建筑的特点,应以静态保护为主,有的文物建筑容易受损,价值比较高的不适于进行活化利用。但是有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值得保护的,可以进行这种活化利用,只是这类历史建筑却又不能受到国家文物法进行保护,存在一个空缺。文物建筑的保护,是否有更多的方法,不光是单纯的静态保护呢?有些近现代的文物建筑是否能尝试做一些不损害文物建筑原真性的保育?

4.思考文物建筑的“死与生”

4.1文物建筑死亡的影响

虽说我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地大物博,但是流传至今的文物建筑已经在大量地减少。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建筑还会越来越少。文物建筑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文物建筑具有不可复制性,唯一性,摧毁了再重建的已经变成了复制品,不是原物。文物建筑的死亡是不可逆转的。没有众多的文物古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京都和奈良是日本的两大古都,这两座城市拥有许多具有唐代风格的古建筑,艺术价值极高。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它们能幸免于二战时的轰炸,要归功于我国著名的建筑学家——梁思成。日本还保存着许多唐代风格的古建筑,但是我们本国却很少,甚至曾有日本学者断言,中国已经不存在唐朝以前的木结构建筑,要看唐朝的建筑,唯有去日本京都、奈良了。但建筑学者梁思成却坚信在国内的某个偏僻角落,一定还有唐代建筑物,1937年他与妻子林微因,长途跋涉,千辛万苦终于在五台山发现了唐代建筑佛光寺,这也是唯一国内留有唐代建筑的孤证。试想,若我们真没有唐代建筑了,还真要去邻国看了。文物建筑的死亡就意味着一段历史的见证物的终结。

4.2文物建筑生存的意义

由于文物建筑是历史先民创造的物质的精华,它具有着悠长历史、艺术、科技价值的珍贵物质,而且它不仅能帮助现代人了解科技发展历史、人类文明文化进程及历史演变过程,并且文物建筑也成为了现代文化教育的一部分,给现代学生带来学习爱国精神、革命精神等教育的极好“教科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新加坡规划之父”刘太格说道:“每个城市都有他的紫禁城”。每个城市都有它的历史印记。标新立异的新建筑容易被另一个标新立异的新建筑取代,因为它们只是建筑。但是文物建筑是不可复制,唯一的,见证了历史的变迁,是传承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不可取代的真地标,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文物建筑的生存和死亡更多地在于人类如何对待它们。文物建筑应该被完好地保存下来,在城市建设的道路上,不能一昧地通过拆除来解决之间的矛盾。世界如此之大,仍可借他山之石,寻求一条平衡发展的方法,让新旧建筑共同组成我们美好的城市。

参考文献:

1.网络资料, 李松战,文物保育 活化建筑——从两个关键词看香港文物保护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