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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1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可由于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使得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评估风险。评估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细化为评估方法未标准化、主观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三个方面,共细分为七大因素:
1.评估风险。知识产权评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评估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对一项知识产权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以及评估制度的完善性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存在评估方法上的风险。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其未来的收益很难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客观环境的影响都使得价值评估面临较大的风险。
2.技术风险。与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相比,技术风险则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特有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影响技术风险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技术替代风险、技术再研发能力、技术流失程度。首先,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或技术路线的大规模改进,研发出新的可替代技术,使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甚至变为零,这就是技术替代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部分由其再研发能力决定,再研发能力代表该技术在未来的发展潜力,潜力越高,被评估的价值肯定也越高。很多企业在花费高价引进先进技术之后,由于缺乏自身的再研发能力,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也给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增加了风险。另外,随着时间的发展,运用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专利的保密性逐渐降低,造成技术流失,技术流失风险的存在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技术风险。
3.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越好,投给知识产权的资金越多,越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大规模应用。总体上,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相对来说管理能力较弱,管理制度不一定很完善,从而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受自身限制,可信程度较低,相对来说财务风险更大。
4.市场风险。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市场的检验才能体现自身价值。市场风险由两部分组成:该技术的竞争水平、该技术的处置难度。技术竞争水平越低,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下风,市场风险越大,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价值。而知识产权的处置难度越低,其变现能力越强,市场风险越低,越利于其质押融资。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中占有很大比重,原因在于法律具有独特的强制性和多样性。法律风险具体可以分为转让争议风险、强制许可风险、权属风险、侵权风险、政策导向风险、法律完善风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否清晰完整、是否签署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协议内容的清晰程度、国家政策导向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皆有很大的影响。
6.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指的是外部社会的大环境,具体可以分为三部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该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人们对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也会影响到技术交易的活跃程度,从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7.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当然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其他金融政策的变化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
(一)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1.确定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价值评估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体系主要包含一级指标集合和二级指标集合。在进行决策时,需要确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权重集合。一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W1,W2,W3,…Wm},其中i=1,2,3,…m,Wi>0,ΣWi=1,Wi表示一级指标因素Ai的权重。二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k={Wi1,Wi2,Wi3,…Win},其中k=1,2,3,…n,Wik>0,ΣWik=1,Wik表示二级指标因素Aik的权重。运用德尔菲法向10名专家发放调查问卷,从而确定每级指标相应的权重,如表1所示。2.确立评价因素集和各个因素隶属度。确定评价因素,将评价集合B={B1,B2,B3,B4,B5}共5个等级,分别对应优、良、中、低、差,并且人为规定“优”对应分数80-100,“良”对应分数60-80,“中”对应分数40-60,“低”对应分数20-40,“差”对应分数0-20,评语优、良、中、低、差分别对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中的低、较低、中等、较高、高。相应的评价等级分行向量C={C1,C2,C3,C4,C5}={100,80,60,40,20}。确定各个因素的隶属度矩阵,通过建立评判矩阵来描述指标集Ai到B的模糊关系。其中判断矩阵中的元素D表示指标Aik对第r级评语Br的隶属度。3.单因素模糊评价分析。对二级指标进行单因素的模糊矩阵运算。Ei=Wi*Di。其中,Ei为隶属向量,Di为隶属度矩阵,Wi表示向量Ai的权重,再通过将隶属向量与评价因素集相乘,即:M=E*B,确定综合评价值。
(二)算例分析这里以某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分析,来说明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价值评估风险评价的方法。通过对该公司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发现该专利在7个风险方面处于良好水平,市场风险较小,利于进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其中,该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在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价值评估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分析,筛选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价值评估方面风险项的评价指标,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风险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价值评估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各个参与方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分析和测算,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评估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程序和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比如:可建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特别是在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在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等方面制定详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使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资产纳入到资产核算中去。以保证知识产权在出资并购、转让质押等活动中,可以真实体现其应有的资产价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加大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因此要在知识产权权属、转让、许可、侵权等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2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识产权(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识实现的过程中确立的权力,例如在写作、艺术、音乐及发明的过程中,IP是由法律创造的所有权的捍卫者,它是由政府专业行政部门自动授与或者判决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IP和银行户头及国籍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只有那些属于一定范畴的智力表现方式才受到保护,允许所有者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其他不属于独创的东西是不能受到保护的,它们是属于公共的。大多数创造性的努力将有资格在某些范围内受到IP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待业秘密。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决,它宣布了一项概括地解释专利的政策。1978年美国给予软件以版权保护,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尽管技术人员拥有独创性思想,而律师知道如何按照规则将这些独创性思想变为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但是对于商业管理人员和投资者而言,规则与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结合,形成一个战略视野。对于大公司而言,IP不仅仅是一项必须的花费,要想在当今的商业界进行竞争,并且获得成功就要求把IP当作一件武器,一个保护物和一件可以货币化的资产加以深入了解。在一个由于IP资产己成为公司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们仍然充满了对进入这个神秘的不熟悉领域的犹豫。
本书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员熟悉基本的IP概念,获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样有目的地评估IP的含量,以及向风险投资者说明怎样估算IP的含量与竞争价值。
本书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选择;3.建立一个IP策略;4.实施;5.经受IP争端;6.给予勤奋以公正的待遇;7.颁发许可证及相关协议。
作者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波士顿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长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务。本书所说的管理人员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组的领导、公司的发起人、技术企业的投资人、公司高层以及工业界首脑和各种各样全知的有预见性的人们。由于本书面向结果的观点以及国际化的聚集,它对于那些身处商业与创新的交汇之处,同时又具有决策责任人来说是必读的。
胡光华,高级软件工程师
(原中国科学院物理学研究所)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拓展方向
一、引言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信息共享和渗透都不够理想,狭窄的评估业务类型容易引发评估机构之间低层面的竞争,虽然这几年,,资产评估业务已扩展到金融不良资产、珠宝首饰等许多领域,但资产评估服务空间的拓展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许多资产评估的服务领域一些评估机构还非常陌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的开拓可从现有业务领域的深化和新兴业务领域的开拓两个方面入手,同时应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
二、资产评估新业务的开拓方向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信息共享和渗透都不够理想,狭窄的评估业务类型容易引发评估机构之间低层面的竞争。虽然这几年资产评估业务已扩展到金融不良资产、珠宝首饰等许多领域,但资产评估服务空间的拓展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许多资产评估的服务领域,一些评估机构还非常陌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的开拓可从现有业务领域的深化和新兴业务领域的开拓两个方面入手,同时应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
(一)纵向拓展企业“后改制时期”的资产评估服务
现在,大多数国企第一轮改制已经基本完毕,进入其股权可能在新的层面上进一步重组的改制, 我们权且称其为 “后改制时期”。 在这一时期,经重组的企业股权已是多元化的股权,新股东们欲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迫切需要摸清家底,将企业的经营与股东权益两方面都运作好,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融资决策。即改制后的国企更多地需要资产评估的咨询服务。这一情况为资产评估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1、资产评估是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商品化、产业化,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基于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
2、当前知识产权评估需要着力做好几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相关基础工作。一是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评协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评估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二是要加强数据库的建设,广泛搜集整理知识产权评估的各种基础数据。三是要加强专家库的建设,要整合各方面的专家资源。四是要加强案例库的建设,搜集整理各种知识产权交易案例和评估案例。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准则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估管理部门、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公共资产评估将成评估新业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将有更多新领域需要资产评估,评估范围正在从传统的生产经营型企业资产评估,扩展到金融资产、资源性资产、公共资产、文化资产等领域,因此,公共资产评估、税基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将会成为新的评估业务。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新业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可收回金额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与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不再是基于特定的交易目的和其他与资产交易相关的经济行为,而是服务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基于非产权流转的资产评估。
(五)评估咨询类新业务
价值评估咨询即通过项目数据的科学分析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从而为金融机构、企业 、银行以至政府的决策提出评估报告。这类评估为带有咨询性的价值评估,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需求。
三、总结
我们展望了一些资产评估即将到来的可能实现的新兴业务,但首先我们应该做好拓展资产评估业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来迎接这些挑战:资产评估业务的拓展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如体制、观念、信息平台、技术胜任能力和人才等方面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通过资产评估的立法来根治市场分割导致的恶劣执业环境;另一方面,我们的评估机构必须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踏踏实实地建设人才队伍,建立信息平台与技术平台,从而提升执业水平。后者是关键。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要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发挥自己的特长。我们必须及时捕捉市场信息,调整自己的市场定位,从而为我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此外,还应积极学习国际上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 在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方面与国际接轨,并结合我国经济市场的实情,探索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新领域。
参考文献:
[1]沈伯扬 汪伦. 关于资产评估业务拓展的思考[J]. 中国资产评估,2007(3):16- 25.
[2]沈菊琴 傅江蕴. 浅析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业务的影响[J]. 会计之友,2009(1):47- 52.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4
Abstract: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ypothecated loan are divided into three kinds,and measures that control each kind of risks are showed, which composes a frame of how to control the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ypothecated loan.It is useful for bank to control risks.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hypothecated loan;control risks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5-0274-01
0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行为[1]。但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面临各种风险,目前学术界没有清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因此,本文从银行如何防范风险的角度,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并介绍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
目前,仇书勇等(2009)[2]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的归类方法比较完整,笔者在该风险分类方法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构建思路如下:首先,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划分三个阶段,即贷前阶段、贷中阶段以及贷后阶段。贷前阶段指从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贷款至银行同意审批发放贷款止的时间段,贷中阶段指从银行同意审批发放贷款后至贷款期限结束的时间段,贷后阶段指从企业在贷款到期时信用违约至知识产权被顺利处置变现为止的时间段。然后,把三大类风和各小类风险重新区分为贷前风险、贷中风险以及贷后风险。最后,针对每一类风险设计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具体见表1。
2 风险防控措施
2.1 贷前风险防控措施 ①银行配备资产评估团队。银行配备经验丰富的资产评估团队,参与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估值过程,主要监督审核知识产权可转让性、市场价值稳定性以及评估机构的评估视角和方法等。②银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借鉴北京交行的经验[3],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必须由银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③银行配备法律服务团队。银行配备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审核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和专利的造假、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以及专利是否超过保护期等法律风险。④设定质押物的准入条件。为了防范贷前的法律风险,银行设定知识产权的质押物准入条件,耿明英(2008)[4]和赵乾(2011)[5]提出:质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且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可以上市交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具有权属证明文件等。⑤明确基本授信条件。为了同时防范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银行在贷款前应该设置严格授信条件,严格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质押率以及贷款利率等。
2.2 贷中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发放贷款后,应该实施风险跟踪措施,随时监控风险动向。除仇书勇(2009)[2]提出的风险跟踪事项外,笔者认为银行还应该监控市场上是否出现影响知识产权的替代技术和知识产权是否被政府强制许可等情况。
2.3 贷后风险防控措施 ①评估风险担保机制。银行应该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主观判断风险进行担保,一旦企业违约,知识产权处置变现价值远远低于原来评估值时,且有证据是评估机构以前故意高估造成,则评估机构分担部分评估风险。该机制如下:企业支付给评估机构的服务费必须通过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支付,但在贷款期间,服务费不全额支付给评估机构,而是银行把一部分服务费作为风险担保费。一旦企业信用违约,并符合相关条件,风险担保费用来补偿银行损失,反之,银行无条件返还风险担保费。②政策担保机制。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造成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4]。因此,银行应该和政府沟通,由政府成立政策担保公司担保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一旦企业贷款违约,担保公司承担一部分偿债责任,让银行分散知识产权处置变现风险。③政府补偿机制。政府应该建立政府补偿机制,设立政府专项风险资金,一旦企业知识产权贷款偿还违约,政府利用专项风险资金承担部分偿还责任,以化解银行贷款风险。④保险机制。银行应该要求企业以贷款违约风险为标的到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一旦企业违约,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偿债责任。⑤设计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为了分散知识产权贷款的处置变现风险,银行可以把知识产权贷款设计成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由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承担该风险。
3 结论
从银行如何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把各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重新区分为贷前风险、贷中风险和贷后风险,并设计与各类风险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框架,使银行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更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为实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李增福,郑友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与模式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0,(4):59-67.
[2]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9,(9):49-53.
[3]张鑫.搭建专业合作平台携手控制信贷风险―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模式探讨[J].中国发明专利,2006,(11):21-22.
[4]耿明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控制模式创新[J].理财,2008,(11):102-103.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5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6-0001-01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因此通过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以及发展信托制度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的有效融资。
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融资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社会生产的方式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以实物为主要载体的商品生产模式失去了其早期的辉煌,现今随着科技以及网络资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被高附加值的知识产品所取代。科技时代的来临,企业的产品形态也越来越体现出其科技含量的一面。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兴的科技产品在传统法律体系下所遭遇的“水土不服”的问题。现时社会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实物商品生产而构建的,因此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其在应对新兴科技产品之时,略显保守,这也给像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技术类产品的价值实现带来了困难。
1 文化创意产业中产品的价值体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多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产品以无形的形式为表现,但是这并不代表产品是无价值的。无形的产品同样凝结着劳动者的无差别劳动,并且有着更高的科技含量。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权利束。以著作权为例,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规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项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本身主要是以精神内容而存在,其价值隐含在作品之内。同样,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形式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是有着一定的价值的,并且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2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
2.1 无形资产评估缺乏法定的标准。
在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为依据的。法律尊重并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允许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在民事法律中,更是允许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存在。法律纵然在保护此类无形资产存在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此类无形资产评估确定相应的标准,这导致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以及权利担保的相对方无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
2.2 无形资产评估困难导致融资困难。
如前所言,无形资产由于本身的无形性的特点,导致无法通过一个直观的手段对其价值进行估价。同时,由于法律对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缺乏一个评估和核价的基准,这也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的困难。由于无法对此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因此在实践中,文化创意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使,很难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手段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这主要的原因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着对担保产品风险最小的考虑,拒绝对此类的无形资产进行担保贷款。
3 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3.1 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实现的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科技时代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针对当前在实体法律上对无形的知识产权产品有着充分保护,但在价值评估程序上没有相应的标准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该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内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提前实现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助于实践操作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担保机构对文化创意产业中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目的的实现以及资产价值的实现。
3.2 发展信托制度促进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现实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怀才不遇”的创意企业,其需要资金去继续创作或者去推介自己的作品。与此同时,现代营销手段认为“好酒也怕巷子深”。在现代信息资讯膨胀的时代,因为信息的获取途径的较广,同时信息量得巨大,必须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获得“广而告之”机会才能获取更多人的认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其价值的实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也是事后性的,即作者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不利于作者的权益的实现的。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中虽然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但是以前拥有无形资产的文化创意公司拿着无形资产做抵押物去贷款时,很难获得贷款。因为银行很难认定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多少价值。但当信托公司介入后,文化创意公司把作品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申请贷款。
在无形资产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将对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随着该文化企业产值增加,投资者也可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是开拓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无形资产的信托可以认为是信托行业的一个创新,也是金融创新。虽然都是中小企业单个融资规模不大,但是整体而言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融资将来能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重要部分。通过这样无形资产信托,信托公司以借款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保障,设计产品,向社会融资。
参考文献
[1] 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6
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人们集中地谈论一项专利、一个商标、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价值, 乃至的名称和商誉的价值的时候, 似乎更关注它们的现时价值或价格,而往往忽略了该价值或价格是如何得出来的, 也就是忽略了“评估”这一价值得以产生的关键步骤。可以这样说, 不经过评估, 缺少这一关键步骤, 所谓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啻一个弥天大谎。
评估既然如此重要, 那么, 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之前, 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 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 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 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 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 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 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 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 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 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 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 所谓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 所采用的一种工艺, 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 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 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 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 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 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 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 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 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 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 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 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 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 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 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 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 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 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 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 除该技术以外, 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 肯定要高得多, 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 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 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 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 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 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 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 即那些附着于技术, 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 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 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 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 的价值。
3. 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 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和作品的权利, 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 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 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 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 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 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 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 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 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 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 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 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 以发明为例, 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 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 对于一个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 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 他所讲的“革新”, 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 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 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 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 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 这种说法只说对了的一部分, 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 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 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 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 在考虑企业在与开发上的努力, 考虑企业的声誉时, 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 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 , 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 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 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评估, 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 受着多种因素的。在不同的评估时日, 在不同的使用地域, 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 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 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 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 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 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 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 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 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 许可, 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 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 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 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 独占市场。当然, 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 进行交换, 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 那样, 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 因此, 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 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 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 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 那么, 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 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 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可能就不够了。例如, 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 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 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 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 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 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下面将进行阐述。
1. 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 的特殊性, 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 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 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 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 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 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 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 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 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 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 可能随着技术的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 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 在一定时限内,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对它的使用, 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 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 一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 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 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 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到专利技术的质量, 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 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场, 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 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电焊条, 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 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 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 当它于某部机器时, 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 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 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 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 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 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 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 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 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 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 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 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 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 (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 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 投入高质量的劳动, 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 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 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 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 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 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 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 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 传统的商品价值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 这的确值得认真。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 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 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 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 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 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 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 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因此, 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 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 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 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 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 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 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 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 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 条规定的情况外, 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 年, 如果在这50 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 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 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 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 即作者终生加50 年。超过这个期限, 遗作不论是否发表, 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 一旦超出这个时间, 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 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3 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 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 因此从上说, 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 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 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 而递增, 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 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 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 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 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 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 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 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 受“从众”效应的, 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 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 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 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 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 转让其权利, 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 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 应当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 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 其价值就可能很低, 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 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 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 是一个“过程”。
3. 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 有越来越多的个人、、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 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 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 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企业的总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 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 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 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 而遗漏了未入帐, 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 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 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 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 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 这100 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 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 万元以上, 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 作为投资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 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 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 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 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 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 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 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对于兼并的可行性, 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 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 提高企业知名度, 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除了必须加大开发力度, 加强企业管理以外, 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例如商标等, 进行价值评估, 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 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 也未完全打开市场, 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 亿美元时, 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 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 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 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 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 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 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依据。例如, 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 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 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 这台样机本身值680 元, 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 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 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 有利于提高全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 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
[i] 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 载《“专利制度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第125~1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