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构成的要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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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构成的要素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1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在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点,例如一个分支机构、办事处或者一个工厂。(2)在来源地的独立人的活动,只要该人惯常性地行使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各项权利。

2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从常设机构的发展历史看,不论常设机构概念作任何发展,物的要素(固定营业场所)和人的要素(营业人)始终是常设机构的两个核心要素。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这两个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来分析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企业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场所都有雇员的存在,雇员在营业场所中为企业处理各种营业事务,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的商务活动都是由服务器或网址自动完成的,不必在来源国保留任何雇员,因此,某一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拥有或使用的服务器或网址,难以构成一个营业场所。

(2)在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动作媒介不是有形的营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或租用服务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网址和服务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很难认定服务器或网址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固定的”。

(3)服务器和网址的活动可否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难以认定。服务器和网址可以自动完成各种功能,例如广告、收发订单、收款、储蓄和发送数字化资料以及这些功能的综合等。对于税务当局来说,在技术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很难追踪到服务器和网址实际交易的情况,因而服务器和网址的交易活动是否可以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营业人的问题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该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常设机构: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代表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活动,并且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即缔约人);②虽然没有缔约权,但是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且代表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及交付货物人)。

通常情况下,网络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特别是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访问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即使某一网络提供商向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器,使得销售商得以在来源国开展销售活动,被视为一种活动,那么,该网络提供商也应当为处于独立地位人。根据营业人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独立地位人只有在没有按照其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时,才可以构成被企业的常设机构,此类活动与其自身从事的

网络提供服务完全不同,显然非其行业惯例,而是超出其营业活动常规。

3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困境的对策

正如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时代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接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摸索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标记。”

3.1虚拟性常设机构

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本质涵义出发,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随着商业流动性增强,技术进一步发展,常设机构原则的固定营业场所要求反而极大地限制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这违背了“经济忠诚”原则,应对常设机构重新界定,并达到如下效果:(1)在经济忠诚和相当的基础上对全球电子商务进行征税;(2)在(1)的基础上,为了区分商业主流以及辅商业活动提供通用的标准,并使得新的来源征税标准为国际企业界以及各国(净输入国与净输出国)接受。

3.2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

加拿大女王大学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发表的《数字生物圈中的税收政策设计: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如何变革》提出了一个“数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规范和税法(基于网络的税法)在网络环境下的互动关系,并指出了未来税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economicpresencetest)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ArthurJ.cockfield教授认为,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法规范,要充分考虑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未来税法或者税法变革的努力方向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立一个税收体系以便政府能够有效地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并保证公共产品开支;(2)税法改革还要照顾到传统税法的稳定性要求,结合网络的特点,努力维护现行税制;(3)未来税法变革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不应对在线交易方式征收歧视性税收,另一方面有要强调对在线交易的有效征税,避免利用计算机空间避税的盛行;(4)此外,未来税法的改革应该促进税法的简单化,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高的守法成本,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该理论主张:不要试图通过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解决Internet带来的税法困境,相反,要创建规则以确保电子商务的进口国基于一定的在线货物数量和服务的进口数量(如100万美元以上)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即按照实际的消费数量这一经济的标准来分配国际所得税收管辖权,以替代传统的常设机构这一实体存在标准来适应Internet环境。

3.3观点述评与对策建议

(1)常设机构的概念应予保留,但应赋予其新的实质内涵。

首先,在内涵方面,常设机构概念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常设机构概念在国际税法上的意义在于表明非居民的营业活动与来源地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而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虽然传统的以物理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质性联系不再存在,但销售商的活动仍是在来源国进行,与来源国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适用性。常设机构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我们,现行的作为协调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是随着跨国经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常设机构概念从其历史来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根据跨国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发展而变化。例如,常设机构概念根据营业活动的形式,不再是仅仅由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场所、机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通过东道国的机构、人员从事营业活动也十分普遍时,常设机构概念的范围也由原来以固定营业场所为核心要素与以人为核心要素构成常设机构并重的局面。网络技术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良好契机。

(2)降低常设机构的要求,取消常设机构概念中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固定营业场所”的限制,而将“实质性联系”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固定营业场所”是一种适应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却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电子交易中,一般情况下,网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虚拟场所,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相当于“固定营业场所”在传统交易中的作用。而对于网址存在于哪个服务器上,该服务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务器的拥有者这些情况,买方是不会注意的,也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而且网址在许多国家是可见的或者是可以访问的,效果就如同在这些国家分别设立了营业场所,其活动如果满足“从事营业活动”以及质、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构成在有关国家设立的常设机构。同时,鉴于电子商务缺乏登记要求的特点,网址转让频繁且无登记要求,因此认定常设机构,不要求外国销售商对其使用的网址存在所有、租赁或其他支配关系,只要其实际使用了该网址即可。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2

关键词:诚实信用;税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14-03

税法适用,是税收行政机关与税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税法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别是税法上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呢?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人们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时必须具有善意、诚实的良好心态,恪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一般认为是维护民事活动中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体现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征税主体则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想扩大税收,因此,征税和纳税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处理好征纳关系,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适用于税法。

1.对税法的适用起到评价作用。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既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事实上也给法官确立了价值判断的基础,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形成必要的约束。在税务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让法官在国家与纳税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对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评价,维持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

2.对税法的适用起补充与解释作用。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基本原则,这决定了税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确定性,但税法的适用不可能是机械的,税法也具有滞后性特点,要对税法进行补充与解释,对税法进行适用时,依课税目的或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其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依课税目的解释,或许能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却难免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则更能体现税法的公平,彰显税法的目的[1]。因此,进行税法解释时,为了体现公平和正义这一法的最高价值,须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当税法规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备时,也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则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才不会发生立法偏差。

3.对税法的适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交易安全,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就税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税的成本;第二,纳税的成本;第三,征税和纳税博弈的成本。在税收当事人之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可减少税收征纳成本,对社会经济起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行性

1.诚实信用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2]。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政府就无权向人民征税。课税要素明确要求,凡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则,指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来依法征税,税务机关既不得随意减免税,也不得与纳税人就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达成任何协议。由上述可知,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出现在税法中,在税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则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虽然能达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个案的公平,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外在客观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会带来个案实质的不合理。这时,就要考虑对其进行补充,以实现实质的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以诚实守信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诚实信用是一种弹性原则,追求的是具体个案中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强调法律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征税机关实施溯及既往的变更不仅会给纳税者带来不利益,违反课税中的诚信规则,而且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公认的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排除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适用上所产生的不合理性,可作为对抗个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实现税法的正义。

2.税收征纳实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3]。这决定了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最高法律原则的确立,决定了纳税义务只要满足法定的课税要素就成立。税收征纳实体法律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由于公法的原因而发生,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这种债权债务具有法定性,不能协议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税收和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但由于税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虽然具有强烈的行政性,但从税收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这是经济关系,内容是一种金钱给付。由我国税收的方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之处。这种债权债务的履行和行使同样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

3.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上的确立,决定了将传统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国家公共职能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公权力方法已不足调整国家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调整方法来弥补传统公权力方法调整的不足,作为私法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领域得到广泛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之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适用,在公法上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具体适用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作为贯穿解释和运用整个税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税法律主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进德也认为:“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以外之基本原则,乃系形成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内在原则,亦不外乎是由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内容必然发生的衍生原则。所以,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可为税法的基本原则。”[4]因此,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看作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税收法定原则。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时,要进行严格限定,避免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税收法定原则。

一般情况下,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便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方面,也应当首先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免遭任意侵害,必须通过法定的形式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限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强调征税行为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确定性,最易于执法和司法。

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对抗个案的不公平手段适用的。因此,只有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已经确立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能发生个案的不公平,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严重受损害时,甚至危及税法的安定性时,才可考虑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税务机关的适用

1.税务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税务机关必须有可以为纳税人信赖对象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这种主张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税务人员代表税务机关做出。但对于并没有代表权限的税务职员或税务部门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为信赖的对象。

2.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的表示,并以此信赖基础做出了相关经济性处理行为。仅仅因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尚不足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在信赖基础上进行了某些经济性处置。这种经济性处理行为带来纳税人的财产变动,构成信赖利益的生成。

3.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纳税人主观上为善意,若纳税人本身采取了隐瞒、虚报等不真实行为,则其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可见,我国税法在税收本金上未给予信赖保护,却在滞纳金方面给予了信赖保护,我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信赖利益的依据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起到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的行为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即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将法律部分废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纳税义务发生或消灭。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的适用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纳税人适用。

1.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这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只存在纳税人对征税人――政府的信赖。由于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对征税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税的信赖,而税收是政府依赖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虽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个纳税主体都想“搭便车”,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这才需要强制措施,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从纳税机关和征税机关的关系来看,纳税人的确应该诚实信用地履行税收债务,但是这应为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对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法律不能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进行处罚。

2.纳税人诚信义务已经具体化为法律的规定,政府的信赖得不到保护时已有救济措施,不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在信赖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债务,而信赖未得到实现时,政府可以动用公权力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让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对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税收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偷税、骗税和转移、隐匿财产欠税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法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纳税人的不诚信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政府的信赖。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该适用具体规定,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参考文献:

[1] 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J].税务研究,2002,(8).

[2] 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3.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3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 现状 改革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s,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4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联系和差异 分离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我国的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企业不仅要保证会计制度的稳定性,而且要不断适应企业变化着的情况,灵活调整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这一切都是客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可以看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我们不得不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加以关注。

一、财务会计的定义

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在企业,会计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二、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差异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税法条款对会计概念和会计技术的采纳,表明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相互依存的基础。计算税金的程序大多模拟会计方法,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类似于会计利润的核算;计税依据一般地取自会计记录。可以说,税法是借助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的,税收管理因采用了会计方法才日趋成熟。但是,从另一角度而言,税法也对会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使会计实务处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有时也制约了会计对某些核算方法的选择。

2.两者的差异。

(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依法计算应纳税额,保证公平赋税,其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表;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向政府管理部门、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等有用的信息。

(2)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讲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税务会计则是严格依据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讲求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往往会排斥财务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正因为两者的基本处理依据不同,所以它们在会计核算基础、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具体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另设独立的账证体系。

(4)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没有主次之分,它们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这六大要素构成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个,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这里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两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们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的标准与方法上都可能存在差异。税务会计四要素构成的等式是: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不再具体规定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更加明确,即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折旧使得财务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使会计改革见成效。

2.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税制改革是中国的税收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基本上符合税种健全、税率合理、税负公平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稳定税基、规范缴纳行为、优化税收收入水平的要求和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不可能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一一体现。有时,企业可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税法的不完善,通过直接调整会计数据、修正某业务财务决策等,实现其少缴税的目的,因而,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济范围,都需要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以适应依法、合理、准确纳税的需要。

3.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体制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但是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选择适合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程序、方法,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财务会计人员才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上,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的核算工作。

4.提高会计实践水平,维护会计的一致性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资本的高度集中、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会计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提高会计的质量水平。而税法已明确规定了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并且税法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有利于会计人员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渐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同时使得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5.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因而税法高度地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而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的需要。由于我国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此时若财务会计再不与税务会计分离,会计核算继续实行两头兼顾,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之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若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就可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各投资者的决策,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决策。

6.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税务会计逐步完善,受到普遍重视,并发展成为重要的会计学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企业利益,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十分必要的。

7.发展会计学科的需要。在传统的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财会体制模式下,会计学只能是会计制度的说明,即对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会计行为、会计方法、会计程序及报表编制作必要的解释,以便于人们进一步了解核算制度,而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财务会计已经形成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财务会计对财政、财务的变化熟视无睹,而是要在自身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这就是税务会计。它要求所有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既要明确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又要明确税法的基本知识,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分支,它们是相辅相成,互为影响的,而两者的分离也是大事所趋 。开展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不会产生高昂的成本,相反,会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的收益。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第三版[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06

[2]杨青: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统分问题的分析[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5年11期

[3]刘桂珍:试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01期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5

摘 要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财务会计与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了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会计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差异 分离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是由于财务会计科学性的需要,以及税务会计工作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而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一门学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的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因此税务会计信息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与税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纳税调整,再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两者的协调最终反映在企业的对外报告上。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者又存在着很大差异。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内在原因

1.二者核算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企业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二者核算的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具体地说,也就是纳税人由于发生涉税活动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以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

3.二者核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情况的特殊性加以选择,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但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正是因为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导致它们在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方法等方面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

4.会计要素和等式不同

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并列的,并无主次之分,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这六大要素进行的,其构成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税务会计四大要素为:应税收入、扣税费用、纳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其中心是应纳税额,其他三个要素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在确定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与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构成的等式是: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纳税所得×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三、建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1.建立税务会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再是国家的附属物,企业的财务会计不仅要为国家财政服务,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众多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服务,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不能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而应该兼顾企业等各方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有更多更广泛的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征集,必须有严格的税法对企业加以约束,以保证税金的正确计算和及时缴纳。因此,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务财务会计合一的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会计的建立势在必行。

2.建立税务会计是保证国家税收稳定的基本条件

税收作为国家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具有稳定的用途,因此要保证稳定的税收数,这就要求有稳定的税源、稳定的税率、稳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和稳定的征税时间。由于市场竞争的影响,任何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政府税源的稳定。政府要使其稳定化,就要尽早实现税收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将那些尚不能完全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收入预计和成本不预计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而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为规避可能的投资和经营风险,在会计上应采取稳健性原则,即对不确定的收入不确定,对未来可能的费用合理的加以确认。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我国政府必须制定税务会计制度以保证税收目标的实现。由于国家税收与企业经营的目的与需求不同,建立税务会计势在必行。

3.建立税务会计,有利于世界会计事务的统一,便于与国际接轨

依法纳税,对纳税人应税所得进行合理确认,使税务会计的监督职能带有浓厚的强制色彩,这是国际上英美等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税务会计被人们所重视,申报纳税所依据的应税收益是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经过相当广泛的调整而得出的;最早产生现代会计职业组织的英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也处于相对分离状态;法国的会计被称为税务导向的会计,法国的税法是高度独立的,税务会计支配财务会计;在德国,税务会计和商业会计是一致的,税务会计支配着商业会计。

西方国家的税务会计已单独成科,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把应税所得的确认方法独立于财务会计,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接轨,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便于我国对外开放,加强国际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

4.建立税务会计,使会计科学发展的需要

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必须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具体情况,在会计处理程序、方法的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而税法是为了满足国家税收的需要而制定的,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倾向于单一性和严格性。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合一的模式下,如果财务会计准则受到税法的牵制,财务会计就必然偏离其既定的目标,税法的制定要考虑到国家政治或经济的宏观目标,税法会随着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修改,税法变化,财务会计随之变动,成为税法的注释和说明,由于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基础,财务会计的科学性受到极大影响。

会计作为一门学科,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为了完善会计科学体系,就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这样,既解决了税收和财务的矛盾,也丰富和发展了会计学科体系。

四、建立税务会计的条件已经成熟

1.会计制度改革为税务会计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我国在市场经济有较大发展的前提下,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会计管理模式,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增强了企业在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选择上一定范围的自,实现了会计体系的规范化。实际上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税收不一致或不协调时,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计算纳税收入时,再做相应调整。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科学性,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企业在遵循一贯性原则的条件下,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必受制于税法,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来进行财务会计业务处理,这样,为税务会计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2.税收体制改革为税务会计的建立提供了实施依据

税务会计实施的基础依据是有关的税法、税收规则。随着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税收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所有这此,为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使税务会计建立成为大势所趋

税法构成的要素范文6

一、“数字生物圈”模型:税法在数字世界的角色

加拿大女王大学(Queen‘s university)教授Arthur J. cockfield最近在其发表的《数字生物圈中的税收政策设计: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如何变革》一文中提出了一个“数字生物圈”模型(Digital Biosphere)。该模型的主旨在于探讨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中的角色,为分析法律在Internet环境下的变革提供一个独特的理论视角。

(一)“数字生物圈”模型的要素

“数字生物圈”模型包含四个要素,即网络(network)、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传统的税法规范(traditional tax norms)、税法(tax law) ,通过对前三个要素的描述进而分析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中的角色和税法变革的方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Arthur J. cockfield教授在建立该模型时,对Internet这一笼统的概念做了深入分析,他认为,Internet实质上是“网络之网”(network of networks),由实在的网络设施(network),即实在的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等,和抽象化的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即由实体网络所支撑的增值性的商业和非商业交流平台,两部分构成。这种定义方法对我们分析Internet环境下的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性。

1.网络(network)的特性及其税法意义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在线交易 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在线交易的信息产品生产商和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不需要有任何地理上的联系,这种特性使远程交易(remote transaction)成为可能。 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网络公司,通过张贴其网页(web page)向参观者销售他的产品或服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就能够通过浏览该网页与这家公司进行交易,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那个国家内发生的。

然而,税收权力却是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另外,传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往往需要借助于一个有形机构,但是随着交易的网络化,很多商家把他们的商店搬到了网上,有形的销售网点不在存在,这不仅为税务机关确立税收管辖权制造了很大困难,而且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而这种信息以前可以通过检查那些实体的销售机构取得的。

(2)无形性(Intangible)

在线交易一般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而这种数据传输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解分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I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设备中进行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无形的。这种记录如果有,也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

在线交易从主体上来看就是信息束的传递,因此也必然具有无形性。这种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的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网络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网络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但是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已经拥有3000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亿美元。但是eBay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4)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