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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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程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1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1.05.006

城市是人口聚集的地方,人是城市的生命之源,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又是城市生命的保障。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为根本,以“人”为出发点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宜居城市”、“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本文围绕“以人为本”的观念,分析介绍日本城市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以便更好地改进与完善我们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日本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现代规制

(一)《都市计画法》的相关规定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尊重地方自治及其相关事务的分担,注重抑制经济高度增长下大城市无计划、无秩序地向郊区扩展的现象,同时强调土地的合理化利用。这三点是在日本经济高度发展、城市化步伐加快的情况下制定的,并集中体现于1968年日本制订的《都市计画法》。

日本《都市计画法》“总则”强调:“本法是通过都市计画的内容以及决定手续、都市计划限制、都市计划事业及其他都市计划相关的必要事项的确定,谋求都市健全的发展与有秩序的改造,以此来达到为国土均衡的发展与公共福利的增进做出贡献为目的的。”这里所讲的公共福祉不仅是指城市经济方面的福利与保障,更包含了市民生活充裕、交通便捷以及安居乐业等方面。这一点在该法第二条“都市计画的基本理念”中也有明确的表述:“都市计画是以不断地、健全地协调农林渔业等方面,应该确保健康且有文化的都市生活、功能性的都市活动以及为此而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谋求对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基本理念的。”

为了达成这一“基本理念”, 日本《都市计画法》认为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居民都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努力切实地推行都市的改造、开发及其他城市计画”。同时,该法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都市居民必须协助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政府)为实现这个法律而实行的措施,必须为良好的都市环境的形成而努力。”为了更好地做到城市规划的人性化,日本政府要求有更多的市民来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必须让市民懂得关于城市规划的基本知识。因此,该法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政府)必须对市民努力提供有关都市计画知识的普及以及情况。”

虽然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但实际上要让市民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还是存在问题的,无法让所有的居民都具有城市规划师那样的能力。因此,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通过电视媒体向区域内的居民征集地区城市规划的意见及建议,如能以图纸形式提出自然最欢迎,但更多的人没有这种能力,政府要求老人、学生,不管是否专业只要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请专家根据这些意见来进行城市规划的调整工作,以期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能达到民众所期待的要求。这种制度上的设置,保障了城市规划“以人为本”的总目的。

该法在城市计画的内容方面也十分详细,第十三条都市计画基准中强调,都市计画要在《国土形成计画》、《首都圈整备及计画》各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考虑该城市的特质,谋求在城市土地利用、城市设施的调整以及城市区域再开发事业时,必须综合性地确定该城市的健全发展及有秩序地整顿,而且还要考虑该城市所处的自然环境的整顿与保护。其中第二款强调在“区域区分”规划中要根据该市将来的发展方向、计划人口及产业结构进行预测,不断谋求产业活动的便利与居住环境的保全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国土的合理利用,要确定能让有效的公共投资能够进行。第七款进一步指出:在考虑自然条件及土地利用动向的基础上,通过居住、商业、工业及其他用途的适当分配,维持并增进城市机能,并且保护好居住环境,增进商业、工业等的便利程度,形成良好的景观,维持风景地区,并以防治公害等方式保持适当的城市环境。

(二)《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的移动无障碍化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人们对城市生活的便捷程度及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4年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能自由利用的特定建筑物的建设法律》(统称《爱心大楼法》)。这一法律是要求建筑设计时(尤其是公共建筑)要充分考虑到老人及残疾者的使用方便,这就是所谓的“无障碍设计”。 2000年,日本又颁布了《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利用公共交通机构移动的无障碍化法律》(统称《交通无障碍法》)。该法执行后,大量经过改造的公共交通汽车、电车使老年人、残疾人能够自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了。2005年12月,日本政府对上述两个法律文本进行合并,修订为《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的移动无障碍化的法律》(以下简称《无障碍新法》)。新法执行时,上述两个相关法律同时废除。

《无障碍新法》增加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该法律的界定对象有了扩充,不再局限于身体残疾者,同时还包括了智障、精神障碍、发育不良等所有的残障人员;第二是对象设施的扩充,即在原来的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及道路以外,还加上了道路以外的停车场、城市公园以及福利出租车;第三是基本构想制度的扩充,即重点推行的无障碍化对象区域要扩充到不包含旅客设施的地区;第四是在确定基本构想之时邀请当事人参加,并将确定基本构想时的协议制度法定化,并创设了来自于居民的基本构想的提案制度;第五是软件实施政策的充实,与相关者相协作朝着无障碍实施政策的持续性、阶段性发展导入“螺旋上升模式”,促进每一个国民把对老年人及身体不自由者等所感受到的困难当做自己的问题来认识的“内心的无障碍化”。

《无障碍新法》由七章六十四条构成,另有“附则”十一条。以下就其与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相关的条一些简要的介绍。

该法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目的,认为“该法是围绕确保老年人、身体不自由者等的独立自主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通过为推进公共交通机构的旅客设施及车辆等、道路、路外停车场、公园设施及建筑物的构造,以及为了设备改善的措施、在一定地区的旅客设施、建筑物等及构成这些建筑物间联系的道路、车站前广场、通道及其他设施的一体化的整备而采取的措施,以图不断促进老年人、身体不自由者等在移动上以及设施利用上的便利性的提高,以有利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这里明确指出了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要让老年人及身体不自由者能在不借助他人的力量下自由自在地出行。也就是说,要建设一个不需要“活雷锋”帮助的老年人及身体不自由者能自由自在地生活的城市社会。

该法对城市无障碍化建设管理中的国家的责任、地方政府的责任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认为,“国家必须要与老年人、身体不自由者等、地方政府、设施设置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合作,对基本方针及以此为基础的设施设置管理者应该采取的措施的内容及其他为促进移动等无障碍化的实施政策的内容进行思考、对移动无障碍化进展状况不断地把握,在为反映这些相关者的意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基础上,适时探讨切实的方法,并根据研究结果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国家必须努力通过教育活动、广告活动,使国民对关于促进移动无障碍化有深入的理解,同时要求国民对于其实施予以协作。上述规定强调了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组织各方力量推进事业的发展,而不是亲临一线自行建设与管理。

其次,地方政府必须根据国家的实施政策努力为促进移动无障碍化采取必要的措施。而相关设施设置管理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则必须努力设置老年人、身体不自由者等的独立自主的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所利用的措施。另外,管理者必须为了移动无障碍化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作为国民也要对确保老年人、身体不自由者等的独立自主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予以深入的理解,必须努力为确保移动无障碍化及其设施的利用予以协作。

该法第三章中对相关设施设置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义务有着详尽的规定。主要有“公共交通事业者等的基本适合义务”、“旅客设施及车辆等相关的基本适合性审查等”、“道路管理者的基本适合义务等”、“路外停车场管理者的基本适合性义务等”、“特定路外停车场相关的基本适合性命令等”、“公园管理者等的基本适合性义务等”、“特别特定建筑物的建筑主的基本适合性义务等”、“特别特定建筑物相关的基本适合性命令等”、“特定建筑物的建筑主的努力义务等”、“特定建筑物的建筑等以及维持保全计画的认定”、“特定建筑物的建筑等以及维护保全计划的变更”、“认定特定建筑物的容积率的特例”、“认定特定建筑物的表示等”、“对于认定建筑物的改善令”、“既存特定建筑物中设置电梯的建筑基本法的特例”、“能让高龄者、残疾者等自由利用建筑物容积率的特例”等。仅从标题看,这一章中关于公园设施、容积率、特定建筑物的电梯安装等都是城市规划及建筑管理中重要的内容。

如“公园管理者等的基本适合性义务等”条规定,在特定公园设施新设、增设或改建时,该特定公园设施必须按照主务省令规定的基准适合于移动无障碍化的要求;而新建公园时,公园管理者在按照都市公园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经过是否符合都市公园移动无障碍化基准的审核,如果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话,项目就不能被批准。公园管理者也必须为公园能符合都市公园移动无障碍化基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上是日本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中贯彻、维护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法律文本,这些文本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城市建设、管理中要有人文关怀,强调以人的活动为中心,这也是完全符合城市应有的特征的。

二、日本人本化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践

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1966年成立的“日本都市学会”,其主要研究领域有人口的集中问题、人口的稳定性问题、生活技能的分化问题、都市的空间问题、生活的周期问题、居民的意识问题等。而城市规划设计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城市空间、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开发行为等。以下就以城市中与人接触最为广泛的问题来考察日本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实践。

(一)所有人都能自由行动的交通无障碍环境的整顿

在人们出行过程中,最为不便的是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因此,在公共交通领域中能帮助这一人群的出行就能解决所有人的出行问题。解决人们出行的主要硬件设施就是道路、旅客设施以及交通车辆等,而在软件方面,主要是营造让任何人都能简便地帮助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的环境。

1、开设自行车专用道

日本虽不如我国有那么多人骑自行车,但是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路程,骑自行车出行的人还是不在少数。近年来,骑自行车锻炼身体的人也不增加,自行车的利用率就更高了。长期以来,日本自行车与行人都在人行道骑行。这次重访日本,发现不少新建道路专门规划建设了自行车通道,虽然还是在人行道上,但是已经实行了人车分离,自行车与行人互不干扰。人行道用两种不同的颜色铺设,并在地上标有自行车专用的提示标志,在空中也挂有这样的标志,以方便行人与自行车的出行。

2、便于盲人出行的行人横道线

21世纪以来,日本中心城区不少主要街道都在人道线上设有盲人通行用点线,就连人行横道线上也都安装了盲人专用的点线,使盲人能安全地自行过马路。同时,在不少横道线及交叉路口还设置了盲人音讯信号,通过这一信号的提示,使盲人能及时知道自己可以安全通过横道线的时间。另外,一些行人相对较少路口设置有按钮式信号灯,需要穿越马路时按一下按钮,不一会信号灯就会显示成绿色,以便行人通过。

3、出租车自动关门及身体不自由者专用车

日本出租车的门是自动开启自动关闭的,驾驶员可以不上下车就能控制车门。对于手持行李的旅客、身体不自由的旅客,或者年老体弱的旅客来说使用极为方便,解决了大问题。同时对于健康者来说,下雨打伞之时,手持物品之际,出租车门会在你的身边自动开启,给顾客带来很大方便。还有一些专为行动不便或是靠轮椅出行者专用的出租车车辆,这些车辆可以直接接纳身体不自由者坐轮椅上车。我还在地铁中还看到独自一人坐在轮椅上出行的旅客。不少公共汽车被改装成低底盘的车辆,便于坐轮椅者或老年人自行上下车。不少公共汽车车站还设有音讯设备,告诉等候者还要等候多少时间,有的还能告知等候的公共汽车现在哪一个区间段运行,极大地方便了行人把握出行的时间。

4、交通设施无障碍化建设

日本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码头等交通设施基本上都改成或建设成无障碍设施。每个车站都有公共厕所,厕所内不仅放有手纸,还专门设有婴幼儿座椅,极大地方便了携带婴幼儿的旅客。而身体不自由者的厕所不仅将脸盆放低,还将脸盆设计成凹陷形式,甚至,墙上的镜子也是向下倾斜的,以方便坐轮椅者使用。厕所内还设有紧急呼叫按钮,所谓有备无患,便于对于身体不适者紧急时提供急救服务。另外,许多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都随时可以使用,并不存在只有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才能使用的概念。车站周边的人行道得到了拓宽,路面也都建设成没有台阶的,便于人们行走。

(二)住宅、建筑物无障碍化的推进

住宅与建筑物是城市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尤其是公共设施建筑物,如车站、机场、码头、百货店、剧场会场、会展中心等,更是重要的社会活动场所,进出这些场所是否方便自由,是衡量一个城市人文关怀精神、是否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

1、住宅的无障碍化改造与建设

在解决了城市人口基本住房保障任务之后,一个更高层次的工作就是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构建无障碍的住房。根据“有关高龄者居住住宅设计方针”等相关政策,住宅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得到了不断的推进。为进一步促进住宅的无障碍化改造与建设,日本“住宅金融公库”为此推出了低利率的经费支持,有的还加大了放贷力度,这样使更多的人能够通过这一途径对住宅进行无障碍化改造。而公共租赁房中的公营住宅及公团住宅从1991年开始进行无障碍化改造;公社住宅则从1995年起开始进行无障碍化改造。主要改造内容为在建筑物内安装带有盲文点字的扶手、浴缸的完善、走廊等处能通行轮椅、消除室内的高低台阶,以及从道路到家门口之间的平整,能通行轮椅等。

2、建筑物无障碍化推进

1994年日本制定并开始执行《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能自由利用的特定建筑物的建设法律》,根据此法,首先对剧场、百货店等多数人进出利用的特定建筑物要求建筑主承担起无障碍化建设的义务,同时将这一指标作为都道府县知事认定优良建筑设计的标准。另外,对于走廊、楼梯等空间比通常设计要大的建筑物而言,还设定了建筑基准法上的容积率的特例,适当予以标准上的放宽。据2000年的统计,根据这个法律,当时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特定建筑物百分之七十实现了无障碍化。到2000年为止,认定无障碍建筑物数量达到1760座。此外还对建筑物的通道、电梯等移动系统也作了统一的建设,这样,对应于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的宜居城区建设事业不断得到推进。与此同时,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无障碍化也在不断地推进,现在基本上所有的政府机关办公厅舍都实现了无障碍化,如自动门、多功能厕所、室内盲道、扶手盲文点字以及休憩场所等。

3、简明易懂的公共建筑物场所的标示设计

日本的不少公共场合,都会有很多简单明了且有十分详尽的场所指示牌,为不熟悉该地区的行人排难解忧。中国有句熟语叫做“路在鼻子下面”,在日本这句话也是适用的,但你不一定能遇到十分熟悉当地情况的人,于是公共的提示标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几乎所有大的路口、车站前、公园门口、公共建筑入口处,都会设有非常直观的指路牌及区域地图。不管老人小孩,只要略具常识者都能很快找到你要去的地方。而在交通站点、车站都摆放有各类周边区域的地理情况介绍的地图或小册子,以方便初次来此车站者能够很快找到要去的地方。而日本著名的无障碍城市高山市甚至还摆放有弱视、盲者专用的大字及盲文点子说明及指路地图,并附有声讯导游光盘,让视力低下、眼睛不自由者也能自由自在地在这个城市中散步,用听觉来感受历史文化古城的气息与氛围。

4、公共场所设置饮用水等便民装置

一次在东京观光日本的皇居和日比谷公园,在夏季午后炎热的阳光照射下,皇居一带气温极高,走累的人们可以在这里享用清凉的沙滤水,穿过皇居边的晴海大道,走进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日比谷公园,公园里保留着十分有意义的一个古董,这就是1903年建园当初建造的饮水机。这个饮水机可以看作是日本早期公园规划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典范,当然,这个饮水机还有另外一个功能,那就是为当时重要交通工具——马提供饮水。从这里我们也能感受到最初公园设计者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三、日本人性化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是开设一些公园,安置一些座椅,铺设一些盲道,设置一些盲文点字就可以认为是以人为本的城市了。上述日本的经验至少可以给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应当尽快制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能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各级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的贯彻落实这一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保障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努力实现市民、尤其是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出行的无障碍化。

二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推进无障碍法律制度的宣传,明确相关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主体的管理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教育活动、公益广告等形式,让更多的民众认识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自由出行的重要性。组织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要求。切实推进以人为本的、无障碍的、宜居宜行的城市社会建设。

三是充分开放和利用现有无障碍设施,方便市民出行。在世博会期间及大型活动过程中,我国的城市公共场所都以无障碍化为标准进行建设,但是,不少设备在活动之后就转入停运状态。日本所有轨道交通站点的电梯及移动设施都是随时开启的,并不是一定要有盲人及坐轮椅者前来申请才能使用。前些时期,北京地铁自动扶梯事故殃及上海,不少地铁的自动扶梯也因检查而停止使用,一些车站为了省事,有电梯也不启用,这下可苦了那些提着大箱大包的游客和老年人,这是管理上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所造成的。政府需要进行宣传,要求主体管理责任者与管理人员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四是加强城市无障碍化的规划与建设,并责成管理主体依法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现在不少公共工程已经考虑到无障碍化设计与建设,但往往停留在形式的层面上,光作表面文章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有的盲道上立有电线杆,有的盲道上建起了书报亭,更有甚者盲道上有消防栓以及乱停乱放的自行车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老年人与身体不自由者的自由出行。

五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的无障碍化,如城市公园,应当充分发挥供市民休憩的场所的作用,而不是将其用铁栅栏或围墙围起来。一些开放式的城市公共空间要适当增添便民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厕、饮水机、漱洗用水等设施以方便游客,真正让人感到城市空间休闲安逸的功效。

四、小结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是提升某一单项环节就能做到的。在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硬件的规划建设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事关市民素质提高的软件建设对于我国的现状来看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同样要注重以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原则。只有当法制意识成为人们一种内在原动力,城市的硬件人文关怀才能真正体现到我们的城市社会生活中来。

参考文献:

[1] 青木仁.快适都市空间をつくる[J].中公新书,2000(6).

[2] 加藤晃,河上省吾著.都市计画概论[M].共立出版株式会社,1983.

[3] 日本法令.高龄者、身体障害者等の公共交通机关を利用した移动の丹滑化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M].2006.

[4] 日本法令.都市计画法[M].(昭和43年6月15日法律第100号),最终改正:平成23年5月2日法律第37号.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2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在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交暂时保留使用的,均属本规定所称“临时房屋”。临时房屋如发生有向外地来京人员租赁行为的,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街巷、道路、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在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等重要地区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街区、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城市环境、河湖管理、城市交通、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房屋,一律予以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三条  凡在1996年及其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房屋,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坚决拆除,不准出租、转让、买卖。

第四条  1995年及其以前已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暂时保留的“临时房屋”,在使用期内,需要临时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的,须经房管部门对该临时房屋进行勘查、核定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结构安全与准租人数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由房管部门办理《临时房屋租赁许可证》手续,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凡1995年及以前未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理的违法建设,一律不准向外地来京人员办理租赁手续。如需出租的,则必须先经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和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检查处理,在对其作出暂时保留使用的处理决定后,方可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办理临时房屋租赁手续。

第六条  凡临时出租的“临时房屋”,均须按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

第七条  对擅自出租、转让、买卖的违法建设房屋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除补交临时建筑费和临时占地费外,还要限期拆除。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按上述规定要求准许租赁的临时房屋,不予办理房地权属登记,如遇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时,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对准许出租的“临时房屋”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房屋出租的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违法建设的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3

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局指挥中心“百姓拍”APP信息管理平台,因业务发展需要,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工作人员20名。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

(二)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指挥中心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原则上要求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性别不限,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

(四)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工作地点:北京东路-中天.未来方舟(附近有住处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与应聘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人员;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时间、程序

(一)本次报名时间:招聘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二)本次招聘只接受网上报名,采取网上投档报名方式,报名所需资料: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及拟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本人近期同底免冠正面免冠(蓝底)1寸彩色照片电子档。(以上资料均为电子档或扫描件,资料请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百姓拍”信息员+姓名)

(三)本次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笔试、面试、测评和录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投递简历请留详细联系方式,面试及测试时间电话另行通知,应聘人员需保持电话畅通。

联系人:叶 青 /13608518033 杨俊泽/15761672733

联系电话:0851-85558617

五、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局指挥中心“百姓拍”APP信息管理平台表示,本次劳务派遣员工招聘实行笔试、面试淘汰制,报名者经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后,择优录取。

六、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级别补贴+岗位补贴+绩效+夜班补助+全勤)

试用期二个月;

转正后购买“五险一金”,上六休一,享受年休假;

工作地点: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中天.未来方舟)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并已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待业人员中申请出国或已经批准出国的原城镇待业人员。

第三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为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出具身份证明信;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经批准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回国后,申请就业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四条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根据其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和近期域外亲属来信,为其出具出生、结婚、离婚、未婚、学历、经历、国内亲属关系和域外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须在办理求职登记满一个月后,方予办理待业人员身份证明信和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材料时,应与街道(镇)劳动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出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对申请出国或已批准出国的待业人员,收取办理公证证明的手续费和档案保管费。

第八条  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出国人员仍未回国的,须由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本规定前已经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街道(镇)劳动部门应另册管理,其在出国期间不作为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对象。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原待业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出具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以档案内容为准,如实开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出国而未委托亲属签订或续订存档合同书的城镇待业人员中的出国人员,回国时,须补交档案保管费后,街道(镇)劳动部门才能予以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出国以后的人事档案保存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回国,可以办理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乙方未能出国,亦可提前解除。

五、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3.本合同期期未满,乙方提前回国,甲方应在审验乙方“户口簿”和“护照”后,扣除实际存档月份,退还其余存档保管费。

4.甲方对申请出国而未能正式出国的乙方,合同执行一年以后,审验乙方“户口簿”,退还全部保管费。

六、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满,如乙方仍未回国,应委托在京的直系亲属在期满一个月内与存档部门续订合同,并缴纳档案保管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人事档案中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期满,乙方自愿委托在京直系亲属    同志

与甲方续订存档合同书。

乙方(签字)

在京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在京直系亲属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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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已出国的  同志委托人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的其它条款按照原合同文本的条款执行。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6

【关键词】高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工学结合 人才培养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3-0058-0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要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据此,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构建课程体系,引导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本文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为例,介绍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专业定位、课程体系建设、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

一 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专业定位与昆明市轨道交通发展紧密结合

专业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行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通过科学的专业定位加以体现。同时,科学的专业定位也是开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条件,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人才需求分析。自2013年4月以来,地铁1、2号线南段开通,昆明正式进入了轨道交通时代,轨道交通的蓬勃发展急需大批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门人才,同时,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广泛调查与深入研究,我院紧密结合昆明轨道交通发展的情况,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专业建设依据地区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从培养本土化人才入手,主动出击寻求与昆明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合作途径,共同探索专业定位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密切关注地区轨道交通的发

展现状和动态,适时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发展方向,形成了鲜明的专业特色。

二 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建立系统化的岗位课程体系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基本原则。我院坚持“就业导向、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对典型专业工作岗位的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群体性和目的性进行职责分析,同时对职业能力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进行职业分析,从而确定该专业的工作岗位定位,以及相应的职业能力。课程体系的构建始终围绕学生的职业岗位定位和职业岗位能力进行,使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与职业岗位定位实现了“无缝结合”。首先,学院成立了以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及学院专业教师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专业定位,共同开发课程,遵循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的原则。其次,规范课程体系的开发流程。学院教学团队按顺序分别进行专业论证、职业岗位分析、岗位职责分析、岗位能力分析、知识技能分析、知识技能模块重组等工作,根据专业定位、典型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能力构建知识技能模块和课程体系。在课程开发、研究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行业、企业等专家优势资源,全面分析专业领域的职业岗位,深入研究涉及的各种岗位和各项岗位能力,突出岗位能力所要求的实际技能,以确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最终形成“以岗位工作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并非恒定不变的,而是按企业需求来设置,随企业变化而调整。一方面,以充分的市场调研为基础,加强培养核心技能的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主要从企业入手,并以岗位设置为依据,聘请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验丰富的企业骨干,担任专业教学委员会的委员或实习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并邀请其参与审议专业教学设计和研究课程设置等工作。另一方面,以就业为导向,不断完善综合素质培养的课程,构建“德、技、力”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目前,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等课程模块已基本构建成型。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多次调查、研究和论证,与相关企业专家共同研究社会、企业的人才规格需求,从而调整和精简了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内容,增设了兼顾学生多方向就业渠道、拓展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创业指导、基础会计、物流管理、公共关系等,这一举措既拓展了学生的职业能力结构,又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灵活性和就业竞争力。

三 强化校内实训基地内涵建设,完善工学结合的实训体系

强化校内实训基地内涵建设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学生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完成岗位技能训练,从而实现专业理论知识的“理性认识──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的转化和升级”。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突出高职育人特点,注重岗位技能培养,强化实训基地内涵建设,模拟真实的职场氛围、真实的岗位训练和企业文化,在实习实训教学课程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安排、实习实训管理、实习实训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提高实习实训效果。通过强化实践教学建设,为学生提供功能完善、高度仿真、符合课程改革方向和职业认知规律的实训环境,充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的专业岗位技能和职业能力培养。学生通过在这种职业环境氛围下的训练和熏陶,在学习能力、专业能力、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团队意识、组织与纪律观念等多方面都得到了发展和提高,并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加快学生向员工的角色转换,为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提供实质有效的帮助。

四 以校企深度融合为基础,建设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

改变以往企业投入设备在学校建实训室的模式,学院与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是将实训基地建在企业,校企双方共建、共管、共用,该合作项目的意义在于实现了企业与学校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厂中校”开创了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提高了职业院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缩短其成长周期;学校培养与当地企业需求直接挂钩,避免人才培养的盲从性;加强校企合作,利用企业现有设备设施,破解了学校“硬件”滞后于生产应用的“瓶颈”。总之,“厂中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实现了企业与学校的深度融合,能使实训基地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确保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充分发挥“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功能,校企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书,规定了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规范的管理机制。另外,校企共同制定了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手册、学生实习手册等实习实训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相应岗位能力要求的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在实习实训的过程中强化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严格考勤和考核,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实训基地的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在实训期间即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五 以岗位能力培养为出发点,建设双师结构的师资团队

高职院校的根本任务旨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师队伍是保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关键。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适应高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教育的教学团队是专业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