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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产价值评估范文1
关键词:生物资产 价值 评估方法
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农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生物资产交易、租赁、抵押、保险等业务越来越多,人们对生物资产现时价值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生物资产不同于一般非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是活的、具有生命力的经济资源,生物资产的价值随着生物的生命运动轨迹不断变化。因此,如何针对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是当前资产评估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物资产的特殊性
(一)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和自然增殖功能
生物资产与非生物资产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生命,生物资产可以通过生物转化功能不断自然更新和人为繁殖扩大,这是一般资产不具备的。
(二)生物资产具有强周期性、季节性
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生长周期差异较大,这种强周期性特点,人类一般不能随意改变。
(三)生物资产具有高风险、未来收益不确定性
生物资产的高风险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若人为管理不善或人为故意制造灾害,同样会造成生物资产数量或质量的降低。
(四)生物资产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来说,植物资产依附土地,渔业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它们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即树木、农作物离开土地无法生长,鱼儿离开水无法生存,一旦它们离开其依附物,将会失去生命,亦即不再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部分生物资产与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它们不能进行单独交易。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是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均得到世界评估业普遍认可。与一般资产相似,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理论上讲同样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类型,但在具体运用中需结合生物资产的特殊性。
(一)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市场法
1.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原称市场数据法(M.Bravi,Italy,1999),是指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对比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评估所用数据资料均来自于市场,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的价值首先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再考虑公开市场上是否具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如果没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则无从谈起,所以判断是否可以采用市场法的一个首要前提是“是否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2.生物资产活跃市场分析。生物资产依据生物特征的分类,可以分为植物资产和动物资产。由于它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其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也不同,那么生物资产“是否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应该对植物资产与动物资产分别进行分析。
(1)植物资产。植物资产“植根于”土地,它们的价值不能与土地的价值完全相分离,因此,植物资产交易也和土地交易相关联。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买卖与转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生长期间的植物资产市场交易非常有限,不过偶尔也有交易的情形。由于植物资产按其所处的行业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农作物资产与林木资产,下面分别分析这两类生物资产“是否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①农作物资产。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偶尔也有交易的情形,如国家和集体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规定需要支付“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实质上反映的是生长期间作物的交易价格,这种征用土地的情形只是偶尔发生,不具有普遍性。生长期间未成熟的农作物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没有交易市场,同时也不存在市场交易的需求。但是农作物资产中有一类特殊的作物,可以连通土壤进行市场交易,那就是园艺作物中的花卉。处于任何生长期间的花卉均可作为交易对象。目前我国花卉市场交易极为活跃,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系统也比较完备,不难在市场上找到同一品种花卉的交易价格。
②林木资产。我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属于公益性生物资产,产权属于国家,基于其防护功能和公益,基本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薪炭林主要解决山区和林区能源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用材林林木资产市场交易主要发生在采伐期间或成熟后,不过交易市场最活跃的还是砍伐后的木材市场。经济林的活跃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人们需要的仅仅是经济林的产品,并非经济林木本身,所以在市场上活跃交易的是经济林产出的产品。再加上经济林依附于土地,不能发生位移,更限制了其交易。所以,理论上,经济林不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现实中,偶尔也有经济林交易的行为,但是很少,不具有普遍性。
(2)动物资产。动物资产与植物资产不同的是,动物资产能够移动,土地资源对动物资产的生长及产出没有直接的关系,类似于一般工业制品,土地仅是它们的生活场所,动物资产相比植物资产更容易进行市场交易。
①畜禽资产。我国目前活畜活禽的交易非常活跃。既存在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种畜、种禽市场,又存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交易,如肉畜、肉禽市场。既有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育成畜禽的市场,也有未成熟生物资产的交易,如幼畜禽市场。可以说,畜禽资产是生物资产中交易最活跃的资产,不但存在活跃市场的市价,而且在公开市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不过畜禽资产只是动物资产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动物资产都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也有一部分动物资产类似于植物资产,虽然不是根植于土壤,却是生活在水体中,例如渔业生物资产。
②渔业生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属于水生生物资产,依附江河水系,具有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且自身具有生长繁殖功能。渔业生物资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渔业生物资产的数量或重量均难以精确或准确的计算和确定。因此,处于水体中的渔业生物资产,缺乏活跃的公开市场,并且很难找到特征类似的参照物。但捕捞后离开水体形成的“水产品”或“离开水的鱼”(短期内具有生命,实质属于农产品范畴)交易市场十分活跃,公开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捕捞后的水产品。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收益法
1.收益法。是在估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额及收益期限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预测的未来收益额折成现值,然后再将各期收益折现值累加,求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是以资产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所以判断生物资产是否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首要条件是分析生物资产是否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2.生物资产连续获利能力分析。
(1)农作物资产。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把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公益性生物资产不以获利为目的,故本文不涉及。大部分农作物资产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在几个月或一年内完成整个生命和生产过程,生长周期短。且包括两种情形:产出一次完成的情形,如小麦、水稻、马铃薯等,其产品一次收获;产出多次完成的情形,如部分蔬菜。对于第一种情形,其价值只体现在成熟后收获的农产品上,且其价值仅有一次,不具备连续获利能力,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使产出多次完成,但其生长周期短,通常在几个月或一年内完成,在实践中可以不考虑折现问题,一般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其价值。
农作物生长周期以一年生为主,也有部分多年生作物,例如苜蓿等牧草。苜蓿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寿命一般为5-7年,长者可达25年以上,并且在其寿命内可多次产出。且牧草的主要用途是将其全株作为饲料,即使遭遇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侵袭时也会有一定的收获物,因此牧草的未来收益较稳定,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2)林木资产。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基于其防护功能和公益,薪炭林主要解决山区和林区能源问题,它们的产品不是用来交易,至于它们的预期收益额目前还在探讨中,其价值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用材林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只有达到成熟,被砍伐作为木材出售时,才产生仅有的一次收益,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经济林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其生长发育规律及是否产生收益大致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未结果阶段,主要指经济林的产前期,这一阶段属于经济林的幼龄阶段,林木的生长以营养生长为主,这一阶段只有成本投入即是投资投工最多的时期,一般不产出产品,没有经济收入,使用价值较低;二是结果阶段,主要指经济林的初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在林产品单位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价值的变动主要受产量的影响,只要准确预测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即可计算价值。此阶段经济林资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未结果阶段,而且经济林资产在其寿命内能够多次产出林产品,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3)畜禽资产。畜禽资产按其持有目的也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在畜禽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例如肉牛、肉猪等,它们对人类的价值只有一次,且仅有一次,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而畜禽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奶畜、种畜等,在其寿命内可以多次产出产品或繁殖新的生物资产,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4)渔业生物资产。一般来说,人类利用与农业活动相关的渔业生物资产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于直接消费;另一种是为食用鱼养殖业提供鱼苗。用于直接消费的渔业生物资产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在其成熟时只提供一次产品,此后生命终结。这类渔业生物资产的价值最终体现在产出的水产品中,它对人类贡献的价值体现在最后,而且只有一次,不具有连续获利能力;为食用鱼养殖业提供鱼苗的鱼叫做亲鱼。养殖亲鱼是为了产出鱼苗,并且在亲鱼达到性腺成熟后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分期产出鱼苗,符合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征,因此,亲鱼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其对人类贡献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不同期间产出的鱼苗,具有连续获利能力。
(三)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法
1.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所花费的各种成本费用之和,再扣除资产所发生的各种损耗,所得到的差额即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应该具备4个前提条件: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说是可以复制的。总体来说,只要是符合成本法的前提条件并可以估算其成本的生物资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
在生物资产中,农作物资产、渔业生物资产的经营期一般较短,畜禽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较短,在利用成本法时,可以不考虑复利问题,利用公式(3);而林木资产的生长期长,以及畜禽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经营期相对也较长,因此,对于该类生物资产运用成本法时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分年度投入的成本要用复利计算,可以利用公式(4)。
三、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从不同途径评估生物资产的价值,这些方法都有各自的应用前提、特点及特定的操作步骤,因此比较分析各种方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正确选择评估方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见上表)。
四、结语
总之,通过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比较,可见它们的评估原理不同、资产计价尺度不同、前提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而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能起到相互验证或分析、修正某些误差因素的作用,若恰当地将不同评估方法配合使用,不但可以拓展评估的可行性,还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注:本文系内蒙古自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MS1010;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生物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森林资产价值评估范文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本文介绍了昭通市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状,并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对策
1.昭通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现状
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08年成立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并对全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积极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林业评估专家库,同时引进专业评估公司并组织评估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工作,使得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林业生产多集中在山高地险处,加之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南等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进展[2]。
2.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问题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性强,精准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其它资产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受地理条件、交通条件、树种、森林面积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等的影响,因而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数值很难精确,只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
2.2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昭通市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基本都是林业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兼任,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评估的方法不能熟练的掌握,对评估结果是否之我见、公正、科学不能准确把握,凭借个人经验进行评估,极大影响了评估工作的质量。
2.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般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然而在实际评估中,昭通的森林资源不是规模化种植且处于山高坡陡的偏远地区,基于复杂的林地生长状况以及粗放的管理方式致使评估理论无法简单套用公示进行评估,因而特别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不同龄组林木基于不同的林龄,所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就不相同。首先对于近、成、过熟林的林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是用市场价倒算法。其次对于中龄林进行评估经常选用的是收获现值法。第三重置成本法对于幼龄林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较为适用。最后任何林木年龄阶段,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另一种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计算容易的方法是市场成交价比较法,这也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2.4林农和金融部门对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昭通的林权大多属于农民所有,因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只知道用林木用来燃烧,不知把林木变成活钱,加之,金融部门认为林权评估的价值风险大,金融部门对林权评估后的抵押贷款并不感兴趣.
3.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对策
由于昭通市的林权评估工作尚在萌芽阶段,使得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艰巨而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反复研究与实践。
3.1完善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范化管理在贯彻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其他部门资产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在通过调查研究后,制订出适合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最终达到盘活林业资源的目的.
3.2加强资产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因昭通的林木大多在高寒山区,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能力强且熟知当前政策,还要能吃苦耐劳和强烈的责任心.因此,对评估工作人员要求高,除具备林业专业知识以外,还要具备经济、管理、测量、统计等方面的专业常识.昭通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会派出评估人员和评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系统学习.同时,参与财物部门的学习,提升经济和统计方面的专业素养,学习后,应加强考核,对学习效果通过评估实战进行跟踪问效,使昭通市有一批既懂林业资源评估理论,又能实际操作的评估专业人员.
3.3积极引导昭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公司加入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协会是由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林投林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共同发起的评估协会。含盖了林业调查、森林资源评估、林业科研等机构,目前,昭通的评估机构还未加入此协会,积极引导有实力的评估机构加入协会,不仅能学习先进的经验,还能使昭通森林资源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通过协会的指导,可以对森林资源评估相关领域进行积极研究,推广森林资源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合理反映森林资源多层面、多角度的外在和内在价值。同时可以宣传昭通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整合相关各行业技术、人才等优势,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推动昭通市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4加大对金融部门的沟通,加强对林农的宣传引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是林业抵押贷款的基础,评估的结果需要金融部门的认可才能产生效用,昭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主动到金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让金融部门认可林业资源的评估价值.同时,通过宣传让林农改变传统的思维,真正意识到林木的价值,积极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使林业资产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
4.结语
做好森林资源的有效资产评估不仅能保护珍贵、稀有的森林资源,有效减少和控制森林资源的破坏,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也是实现森林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韩玉才,钟传东,何淑萍.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09,32(05):106-107.
森林资产价值评估范文3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过对三种方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以便对被评估资产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
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市场法的缺点是,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而且须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缺少可比参照物及其对比数据,这种方法就难以运用。
森林资产价值评估范文4
(一)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背景与环境比较 按照一般学科的发展规律,资产评估的准则来自资产评估的实践,同时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1987年,美国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从1980年以后,资产评估行业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经济的繁荣形成了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评估学会(AI)等众多评估专业协会,作为民间自律性机构,评估协会在其各自领域内对美国评估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制定本协会的执业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出现于美国评估促进会成立1年之后,由其制定和。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撤消了对金融业内金融机构严厉的行业管制,在这期间,美联邦特许存款、贷款银行迅速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提供私人或商业贷款。但与此相背离的是,当时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并未做好足够的准备应对突然增加的市场供给,这样的改革直接导致了大批金融机构在对贷款进行审批之前,并未相应的对抵押的标的物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有些资产虽进行了评估但由于评估师的资质问题造成了资产价值评估的不合理。20世纪初期,美国的不动产评估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估师资格标准和执业准则。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方面,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师资质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准则体系指导实践,造成了资产评估师对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故意或不故意的做出不恰当的评估,由于评估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大批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倒闭。因此,当时在美国,经济界、金融界亟需对资产评估行业这一传统的自由职业领域进行规范性的管理,为适应资产评估界的内在要求和经济界、金融界的外在需求,美国评估界自发地组织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实践到理论都发展较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这期间,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一经产生便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的发展当时我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从理论的高度对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假设以及评估要素等进行的规范总结,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立资产评估准则的任务,这期间,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的研讨会,并提出了准则制定的设想和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评估准则准备制定的过程中及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态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接连出现了无形资产价值虚假评估的事件,造成了国有资产价值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强烈重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增加,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于是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尚未出台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质量,维持了微观企业和宏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实践与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色,评估业务所遵循的操作规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整个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准则指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出来,这便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落后于资产评估实践,评估准则被评估实践推着走的局面。
(二)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的制定,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泡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由速发展的经济,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应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各大民间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同时得到了美国立法的认可,由此可见,美国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为解决我国自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因国有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争议而制定的。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滞后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应实践的发展而被动和强制制定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
(三)中美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汲取了当时美国金融行业不规范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经验教训,有大量的实践基础和针对目标,是以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为基础,因此USPAP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准则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体系,结构严密,专业水准高,在国际评估界是一部水平较高的评估准则。USPAP的理论框架体系涉及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关系、评估能力、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程式评估等几大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对现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则、允许偏差、客户评估目的的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用于指导评估实践,准则框架结构清晰,总体分为三个层次:前言(基本准则)、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外加一个非准则性的咨询意见。评估准则的说明十分灵活,因时代需求和经济发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证了USPAP的稳定性,同时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总体建设的历程来看,无形资产准则先于基本准则而制定,这样的发展顺序从一开始便显示出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的两项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5年)、《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10年)等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的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USPAP完备的理论框架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尚存在不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一些单项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已经制定的准则还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专业术语的解释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体条文需要细化用于指导评估实践,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准则框架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准则的趋同还有一段距离。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建议
(一)在准则导向上,向美国评估准则靠拢资产评估实践越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越高,同时,资产评估的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实践也就越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实践水平的标志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在目前世界各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可以称其为典范。USPAP最宝贵之处在于是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评估实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众多的评估协会在几十年间对评估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其评估准则的制定基于实践,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从一制定开始,便迅速受到了评估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很快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各评估专业团体和评估师广为接受和公认的评估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理论到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统一的、高质量、易于指导实践的、包含各类评估专业的评估准则,在准则的制定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准则,在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评估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准则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多家管理机构制定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业发展,有着美国评估师协会、估价师国际联合会等多家评估职业团体,共同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USPAP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在多头管理,多师并存的情况下,一直都致力于与公众、评估师监管机构、评估服务的提供方以及评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调一致,满足相关利益方对评估执业统一标准的需求。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结构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
(三)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单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整体资产)。美国资产评估事业初期的发展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与美国发达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比较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覆盖面相对广泛,既涉及无形资产和各种不动产等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业务,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要体现统一规范和分别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观点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因此,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对资产评估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例如有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前提假设、价值类型选择,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类型等的理论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或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理论先进成果及准则制定的实务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为准则制定打好理论基础。
(五)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作为共同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两个行业,会计和评估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开始,90多个国家要求或被允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我国财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号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种业务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不同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具有一定的估计性,这便涉及了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需要资产评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于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以积极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457204D-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萍:《走向成熟的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6年第11期。
森林资产价值评估范文5
从“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保留下来的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地质体或地质现象”这一定义可知,地质遗迹具有如下属性:
自然性:地质遗迹是地球长期演化发展自然形成的地质体或地质现象,不是人为制造的,因此其具有自然性。
实体性:每种地质遗迹都具有一定的具体形态和规模,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实体。
不可再生性:地质遗迹是地球长期演化发展自然形成的,因此,一旦遭受破坏,就不可复原,也不能复制,显示了它的不可再生性。
资源性:地质遗迹能被人类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效益,具有典型的资源属性。
有价性:地质遗迹的价值属性包括三个方面,即地质遗迹具有研究价值、观赏价值和直接的经济价值。
相对永续利用性:有些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将被消耗,但地质遗迹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并不会被消耗掉。从这个角度来说,地质遗迹具有开发利用的永续性。然而,这种永续性并非是绝对的,它也有可能因地球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如地震、风化剥蚀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而遭受破坏,因此,我们认为可称之为相对永续利用性。
综上所述,地质遗迹是一种资源,是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种和土地、矿产资源一样的资产性资源,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然而我国过去并未明确其为一类资源,也没有按照资源进行管理,这是应该引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的。
价值内涵是什么
从地质遗迹资源的属性特征进行考虑,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的内涵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与地质遗迹应该是属于同一整体之中,在作用上是整合一致的;二是该属性特征还反映了相互性,人和地质遗迹资源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而不是单一的征服与被征服以及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三是该属性特征还反映了地质遗迹资源价值更主要的本质是功能、效用和利用的可持续性。
如果从所有权关系入手,对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的内涵加以理解,不难看出,地质遗迹资源具有两权分离性。一方面,地质遗迹资源为人类所有,国家代表人民拥有地质遗迹资源的权益,是公共财物,应该对其进行积极保护,无偿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其代价将是国家在地质遗迹资源破坏过程中蒙受的一切形态的各种经济损失,并直接导致地质遗迹资源利用的不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地质遗迹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可以转让,具有利用性,可让社会公众了解地球的历史变迁及发展,观赏各种地质作用的形迹及奇特的景观造型,使地质科学文化直接服务于民众的日常生活。
价值构成是什么
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依附于它的内涵特点之上,相对其本身而言的价值称为“地质遗迹价值”,而对于经过一定的人类劳动并凝结于地质遗迹资源中的价值,称之为“附加劳动价值”。“地质遗迹价值”根据其表现形态(有形/无形)分,又包含物质性资源价值和功能性(生态服务)价值两个部分。据此,可认为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由物质性资源价值、功能性(生态服务)价值和人类附加劳动价值构成,其实质是一种综合性的复合价值。
物质性资源价值(V1)体现的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天然价值,是地质遗迹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价值。其所以未经劳动而有价值,原因在于它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稀缺。各种地质遗迹由于记录了其所在地区或地点的古地理、古气候、古生物、古构造等多方面的地球演化信息,因而能科学地说明某些地质事件发生的特点和某段时间内地球演化的历史,虽然未曾凝结人类的活劳动或者物化劳动,也是具有价值的。
间接价值(V2)主要指的是地质遗迹生态系统间接的地质遗迹功能价值,是与地质遗迹生态服务功能有关的、养育或维持其他生命存活和发展等方面的价值。生态价值是潜在的价值,体现的是间接价值,这种潜在价值是由地质遗迹资源的效用性及稀缺性决定的。地质遗迹资源的稀缺性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人类活动使某些地质遗迹资源数量减少、枯竭和耗尽;二是地质遗迹资源和地质遗迹条件的贫化、退化和质变;三是地质遗迹资源的生态结构、生态平衡被摧毁和破坏。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资源不能无限地提供给人类加以利用。为了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必须在认识其稀缺性的基础上明确其相应的价值。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使其自身蕴含着潜在价值,这部分价值起着人与地质遗迹的连结作用,即为生态价值。
选择价值(V3)指在今天的认识水平下,不知道地质遗迹资源在未来会有什么样的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了保证后代人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必须作出意愿选择支付的价值。其价值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随人类文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特征,难以计量。
存在价值(V4)指为确保某种地质遗迹资源的继续存在而愿意支付所体现出的价值,是独立于人类活动以外的价值,是一种非商业功能价值,或一种尚未发现的使用价值。人类虽不清楚其将来的利用方式但相信其存在的价值,这是一种几近无法计量的价值。
附加劳动价值(V5)是指人类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如地质遗迹资源的利用、保护、科研等)投入到地质遗迹生态系统中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可以直接按社会资本投入量与劳动力价值量进行估算。
地质遗迹资源各价值的总和构成了地质遗迹资源总价值(V),即V=Vl+V5+V2+V3+V4。其中V1和V5比较小且容易计量,当前地质遗迹资源的价格基本上是低于或接近于这两者之和。由于V2、V3和V4价值十分巨大且计量十分困难,与Vl和V5加总后所构成的地质遗迹资源总价值V的数额也就十分巨大,远远高于当前地质遗迹资源价格,但由于无法准确计量,只能进行初步的估算。这也是当前地质遗迹资源定价中的一个难题。
资产化管理的理由
如前所述,地质遗迹资源是一种有形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一种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一样的资产性资源,对那些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尤其是这样。如张家界武陵源砂岩峰林地貌地质遗迹分布区,由于极具观赏性而成为世界瞩目的旅游观光胜地,目前每年因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达数十亿元之巨。这样一处地质遗迹资源,难道不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吗?
然而,对这一极具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过去在管理上是比较混乱的:环保部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建设部门设立了风景名胜区,林业部门设立了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了地质公园,但到底由谁管理、怎样管理却并不明确。因此没有一个整体的管理思路和保护规划,曾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经营理念急剧膨胀,一度造成景区城市化。
除此以外,其他以地质遗迹资源为主体的很多旅游区、点也存在类似现象。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开发,一不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二不提出保护要求,即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有的一转让就是半个世纪之久,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也无法实施对这一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为此,我们认为,借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成功管理模式,对地质遗迹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是最佳管理方式。
资产化管理结构体系
一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基本取向,有显著的特点。
二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保证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确保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真正做到确保所有落实经营权。
三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资源的利用效益。
四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有利于合理协调中央和地方、不同所有制企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把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国家经济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地质遗迹资源既然是一种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但目前管理比较混乱,多部门管理的情况十分突出。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国土资源部为地质遗迹资源的主管部门,而实际上并未统一管理起来。为此,作者认为在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国土资源部门统管、相关部门协管的结构体系。
资产化管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目标纲要提出:依法保护并合理开发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资源,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可见,实现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理想的方式。所谓地质遗迹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遵循资源的自然规律,按照资源生产的实际,从资源的开发利用到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生产管理,并同时具备三大特征:确保所有者权益、自我积累增值性、产权的可流转性。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尝试应用资产化方式管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多次召开资源资产化管理专业研讨会,相关的资源资产管理已经开始试点示范,尽管在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毕竟开创了我国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新领域。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带来外来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首先表现为资源,而资源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某些物质和能量,资产是随着人们对资源内涵的认识不断加深而在理论上赋予新意以后产生的概念。只有那些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权属的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经营的,并可确认和计量的资源才称为资产,资源是转化为资产的主要源泉。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它是能够给人类带来收益和财富的资源,即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科技水平下,对这种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地质遗迹资源资产是资产,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是自然物,有经济使用价值,已为某经济主体经营、开发和利用。
地质遗迹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遵循资源的自然规律,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从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利用到生产再生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地质遗迹资源科学管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实施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地质遗迹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然后通过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将资源资产价值列入经济主体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这样才能综合反映地质遗迹资源资产状况,才能谈得上地质遗迹资源的科学管理,从而为地质遗迹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行国民大核算打下基础。
资产化管理的目标
一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与培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生态环境大幅度改善,可持续发展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地质遗迹资源及其产品市场体系。重点要明晰产权,显化地租,理顺收益,规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对地质遗迹资源配置的巨大而无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权属流转的公平规范化。
三是使地质遗迹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反映和补偿。
四是地质遗迹资源的经营形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经营转化。
五是确保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地质遗迹资源资产的增值积累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建 议
一是坚持地质遗迹资源国家产权管理的原则。
二是区分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权职能。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对地质遗迹资源管理的行政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模糊了行政权限,也淡化了所有权管理。建议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地质遗迹产权管理机构,使地质遗迹资源的所有权职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并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地质遗迹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有步骤地查清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家底,科学合理地编制全省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四是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地质遗迹的专项法律,国家应尽快制定系统专门性的与地质遗迹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属性、管理模式、经营出让方式,使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有法可依。
五是制定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应制定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对经营者保护地质遗迹的行为给予奖励、减免税。对于破坏地质遗迹的经营者,则根据地质遗迹的破坏程度进行罚款,增加税赋等。另外,还可以实行保证金制度。
六是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教育与宣传。加强地质遗迹保护的教育与宣传,教育全民珍惜、爱护地质遗迹资源,使他们认识到地质遗迹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保护的重要性。
七是加强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理论研究和资产评估体系的构建。针对地质遗迹资源的特征,结合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经验,加紧研究符合地质遗迹资源特点的价值评估体系、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
链 接
评价及影响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和湖南省地质遗迹资源特点、保护现状与开发利用情况的分析及地质遗迹资源属性的研究,首次提出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与资产理念、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思路,初步设想了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的目标与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结合湖南实际提出了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的建议。本研究工作为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点评人:戴塔根(教授、湖南省地质学会副理事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第一作者简介及学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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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体系感染“旧疾”
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问题,一是确立充当国际清偿力的本位货币,并保持其适度增长;二是建立围绕本位货币的国际收支协调机制。相比之下,第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它直接决定着国际收支协调机制是自动协调还是政策协调,也决定着协调责任在各个国家如何分配。对于第一个问题,历史成就了美元崛起和美元霸权,但也带来了恼人的“特里芬难题”,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就会存在满足国际偿付手段需要和维持国际货币信心的矛盾。尽管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这个问题似乎也得以根本解决。但是,在当前的牙买加体系之下,其幽灵依然“阴魂不散”。
在1976年“牙买加协定”和“IMF章程第二次修正案”所最终确立的牙买加体系中,尽管实现了美元同黄金脱钩和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但美元仍然是主要的国际计价单位、支付手段和国际价值储藏手段。真正对美元浮动的只有德国马克(后来是欧元)、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低频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东亚国家纷纷重新将其货币盯住美元。国际货币体系仍然主要围绕美元展开,“特里芬难题”依然存在:为了满足全球经济不断增长带来的国际清偿力需求,美国必须不断通过经常项目逆差输出美元,但是经常项目逆差过度积累,会引发美元趋向贬值,影响美元作为国际本位货币的信心,从而动摇国际货币体系的根基。正是因为这样,有人把牙买加体系叫做“复活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这一体系之下,储备货币多元化,美元、欧元、日元、特别提款权(SDR)等充当国际本位货币,缺乏对国际本位货币适度增长的约束;汇率制度多样化,各国采用了形式多样的固定汇率或浮动汇率制度,没有统一的汇率安排;强调IMF的协调作用,但IMF在制度上未对国际收支协调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牙买加体系采取的是一种放任自由制度,只是一个“无体系的体系”。美元作为主要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国际货币体系实际上采取了以美国为“中心国”的不对称办法来解决“n-1问题”。从国际收支的协调机制来看,任何一个由n个国家组成的、资本可以在区域内自由流动的固定汇率区都面临“n-1问题”,也即n-1个独立汇率之外的那个自由度剩余如何分配和使用的问题。很显然,全球把这个自由度剩余分配给了美国来使用,美国成为这个汇率区的“中心国”,其他国家成为“国”,需要担负维持与美元固定汇率的责任。
老问题出现“现代翻版”
在牙买加体系之下,全球市场不是同质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且缺乏内在调节机制,全球化失灵也同我们熟知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一样,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一种客观存在。第一,自主性调节机制并不完美。自主性调节机制主要通过双边和多边的汇率变动来调节经常账户而发挥作用,但必须存在一个重要前提,各国实行完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由此才能使得外部经济对于汇率、相对价格和外汇储备等因素变动保持充分弹性。显然,牙买加体系已经使这一前提不复存在,汇率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限。第二,价值评估效应并未显现。当存在外部经济失衡时,汇率变动导致跨国资产价值重估,产生的价值评估效应可以实现财富从货币升值国迅速转移到货币贬值国,从而使外部经济失衡得以纠正。然而这种效应的发挥是以改变一国的对外资产净头寸为目的的,它需要一定的条件,即汇率变化未被预期以及浮动汇率制。而这种条件在现实经济环境中难以完全满足。传统国际货币体系所面临的老问题开始出现“现代翻版”。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经常账户就出现了巨额逆差,美元出现大幅贬值,为了改变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不利地位,美国通过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等手段软硬兼施,迫使当时的主要顺差国先后签订了广场协议和卢浮宫协议,美国趁机实现了经济回稳,而日德等国经济陷入衰退,尤其是日本陷入了“泡沫经济”并爆发经济危机,时至今日,还一直处于经济不景气的低迷状态。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亚洲新兴市场国家成为主要的贸易顺差国,其中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而美国再次成为逆差国,这种趋势至今没有根本改变。在国内低廉的劳动力、资源禀赋之上,中国形成了粗放的外需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外贸出口主要集中于美国,产生了大量贸易顺差,由此换来了巨额的外汇储备,而美国则陷入巨额贸易逆差之中。鉴于美国的“中心国”地位和美元的国际货币本位,中国大量的外汇储备又以购买美国金融资产等方式回流到了美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美国的资产膨胀型消费模式。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货币体系缺陷是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一大根源。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具有内在的通货膨胀倾向,“印钞机现象”显著。货币充当国际本位货币给货币发行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尤其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利用“中心国”的地位向“国”转嫁危机,通过输出通货膨胀掠夺财富,来换取自己国内的宏观经济稳定。上个世纪70年代,“马歇尔计划”的主要构建者之一金德尔伯格教授的建议得到实施后,完全的信用本位使以美国为代表的“中心国”可以无限制地实施这种财富转移策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等“中心国”一再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希冀通过滥发货币制造通胀预期来摆脱国内通货紧缩,然而其国内实体经济增长较缓,新兴市场国家复苏步伐较快,最终引来“货币洪灾”的猛烈冲击。
改革没有“速效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