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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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1

1.机制创新。突出“责任关怀”,推动职校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将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关口前移,纳入课程体系,细化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融企业安全文化的6S教学管理模式,改进评价体系,将行业安全标准融入课程,推进职业安全资格证书准入制度。职业健康与安全课程被省教育厅纳入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和“五课”教研、“两课”评比范围,为全省职校大面积普及与应用提供了保障;《关于制定江苏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条例的建议书》被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为“地方立法方面的提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架构创新。系统构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体系”,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开发、授课计划、教学组织到考核评价的各个环节强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实现了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教育全覆盖,即覆盖全体学生、覆盖教学全过程、覆盖职前职后。绘制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教育“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目标全图,从科学性和教育性双维度构建内容体系。

3.内容创新。成果汇聚19所职校群体智慧,组建跨校际、跨专业教科研团队,主持完成了5项省级课题研究,发表了88篇专题论文。构建“防―控―治―护”“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研发首本“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立项教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创建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精品课程,建立全国首个职业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课程资源网站学习平台。

2008年6月,项目组结合江苏省公民教育项目课题“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岗位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实践研究“,率先开展职业伤害研究,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学生在实习岗位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调研。2010年8月,教育部决定在全国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试点工作(教职成司函〔2010〕130号文件)。同年9月,江苏省教育厅颁布了《江苏省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试点工作方案》,省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教科研中心组(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为牵头学校)组织19所职业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一、二年级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课程教学实践,每周1~2课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方法,通过情景体验、互动对话,形成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良好氛围,基于工作情境的实践训练实现安全操作无缝对接,完成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知、情、意、行”的完整学习过程。近4年来的职校毕业生、安全培训学员、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表明,学生在企业安全意识强,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认可满意度超过90%。培训基地依托国家安全二级培训资质,每年为企业、社区开展安全技术培训8000余人次,累计培训5万余人次,近三年连续获“江苏煤矿安全培训先进单位”称号。

项目组围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通识意义、行业意义、岗位意义,紧扣岗位特性和职校实际,根据2012年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方面“知识、技能、思维、习惯、文化”五要素内涵,构建岗前“预防”、岗位“控制”、事后“应急”、权益“维护”的“防控应护”“四位一体”课程体系。研发教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涵盖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职业健康、职业安全、个人防护4个模块29个话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和岗位实际,还开发了补充教材《珍惜安全,远离危险》、专业教材《矿井通风技术》《矿井瓦斯防治》等。开发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项目“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精品课程资源。搭建了全国首个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精品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目前,全国有16所职校正使用该资源,发挥了课程示范辐射作用。

该课程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和实训基地为阵地,以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为基础,以主题活动为载体,依托“人人通”“云课堂”等现代教学手段,突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方面的“前知识”“前概念”,强调“做中学、学中做、做中悟”。将“事故案例”“情景导入”贯穿“探究与实践―知识拓展―综合演练―综合评价”环节,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预判、分析职业岗位存在的潜在风险,形成自觉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职业健康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成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完善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制度、细化实习实训安全规范与规程,开发符合行业、专业岗位特点的安全实习手册。引进企业安全文化,在实训教学中形成了“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的6S管理模式。建立安全体验馆、自救器训练室、创伤急救训练室、电气安全实验室等9大安全实习实训基地,每学期为3000多名学生提供安全技能体验。还将行业安全标准融入课程,推进职业安全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安全上岗证年通过率达98.8%,提高实习生的安全修养,让职业健康与安全意识融入学生的核心价值观体系,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该项成果着力破解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为何教、教什么、如何教”的难题。

一、破解为何教:明确方向,列入方案

职业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应涵盖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职业病预防、生理性伤害防控、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等层面。亟须将其作为一门课程列入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关口前移,进入课堂,融入活动,渗透专业,引入岗位。

二、回答教什么:研发教材,开发资源

根据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和教学实际研发教材,内容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职业健康、职业安全及个人防护4部分29个模块,既有通用模块,又有结合专业大类的专业模块。建立全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精品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开发知识点积件数162个,PPT162张,测试习题205道,及课程标准、教学设计、精品视频、主题教育活动创新设计等原创性资源,服务教学。

三、落实如何教:全面覆盖,校企合作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2

・ASFC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高级执照持有者

・ASFC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考核中级委任技术代表

・AOPA模型直升机教员

・“珠海市中小学生航空科普基地”高级讲师

2017年1月15日,网络上传出一段使用无人机航拍民航客机降落的画面,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次日,消息得到证实,这是某网友操作无人机在杭州萧山机场进近航线附近拍摄民航客机降落。

两周后的1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民航客机进近时受到无人机干扰,导致7个航班临时改变航线躲避。这是201 6年双流机场屡受无人机干扰后再次遭受无人机威胁。

仅仅一天后,1月30日,网上又出现无人机挂载烟花爆竹升空,并进行相互追逐射击的视频。类似事件于1月31日晚在上海市中心区再次发生。

2月3日下午3时左右,深圳机场附近发现不明升空物飞行,机场部分进出港航班受到影响。还是当天下午,揭阳潮汕机场附近上空发现不明物体,导致一进港航班更改跑道降落,比原定落地时间推迟了十几分钟。

2月5日,昆明长水机场公告称机场净空保护区近期连续发生多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了一定隐患……

短短半个多月,多起有关无人机飞行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闻充斥各种媒体,也成为航模及无人机爱好者圈中的热议话题。

近几年,全球无人机行业呈爆发性增长态势,而无人机的肆意乱飞则日益成为妨碍甚至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上面所述最近发生的这一系列事件并非偶然,早在2013年12月,北京某航空科技公司的3名员工就曾操控无人机“黑飞”航拍测绘,导致首都机场附近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2015年4月13日,3名当事人被检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宣判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无独有偶,同年7月1日,深圳一架“黑飞”无人机从市民中心起飞,最后竟意外坠落在3千米外的沙尾村,砸中了地面停放的私家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在国外,无人机的危险接近事件也屡屡发生。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曾于2015年统计报告,截止当年8月9日,美国境内飞行员遭遇无人驾驶飞行器的次数高达650次,为上年同期的2.7倍。该报告指出,如果按当时的速度发展,到2015年底,相应的遭遇次数将比上一年度翻4倍。

监管难题 亟待破解

无人机之所以会引发如此之多的危险事件,除了无人机爆发性增长外,监管措施的严重滞后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事实上,对无人机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9月12日,各国无人机和遥控模型与民航客机共发生危险接近事件327起(该数据与FAA于2015年的650次存在较大差异,应该是统计依据不同所致),其中28次导致飞机为避免与无人机相撞而改变航线。

对于此类事件,各国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如英国相关方面规定,无人机在飞行时必须远离民航客机、直升机和机场。除非获得航空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无人机不得进入机场的交通管制区域。如果无人机飞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操纵者有可能面临入狱5年的刑罚。

而在国内,公安部于近期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其中就有涉及无人机飞行的相关条款。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的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日益增多的无人机安全事件,各大一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划设了无人机禁飞区,并通过多种渠道信息或设立明显的警示牌。

虽然相关规定、规则已经或正在相继出台,但对于无人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发现违规飞行、如何界定非法飞行以及如何处罚等都面临一系列的现实困难。

行业自律 人人有责

在无人机监管方面,仅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显然远远不够。

首先,对于无人机生产企业而言,应当主动提高入门者的门槛,限制当前无人机一些过度智能化的功能。毕竟无人机属行器,并非简单的玩具,严格意义上说,它不应该被划入消费类产品的行列。因此,只有当企业与政府紧密配合,才能推动无人机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否则,放任无人机“自由”飞行,真到了不得不管或出现“一刀切”的局面时,将会毁掉整个行业。

笔者始终认为,这类产品做到完全智能、可脱离人的操作并不是一件好事。相反,这样做极不负责任,毕竟飞行不是儿戏!像波音、空客等民航业巨头,其研发的民航客机已经能够实现完全自主的起飞、降落,但为什么要花重金去培养高素质的飞行员?道理显而易见:在事关乘客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上,机器要取代人还有非常漫长的路要走,飞行员仍是保证安全的最后一道保U!因此对于“飞行员”在地面的无人机来说,最终控制权也应该掌握在操纵者的手中。

其次,作为新时代的媒体,其从业者也应当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应过度炒作、宣传无人机的功能、用途,而应以倡导爱好者安全飞行、合法飞行为己任。如春节期间,国内某知名无人机媒体就曾曝出,有网友在无人机上挂载烟花爆竹飞行的事件。该媒体不仅没有谴责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在文章中“赞扬”这是一种“脑洞大开”的新玩法,措辞中似乎还有鼓励这种“创新”行为的意味。作为媒体,这显然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势必会误导很多无人机的初学者,甚至怂恿不守规矩的爱好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外,仅就传统的航模产品而言,造成低空空域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事件少之又少。因为经过正规训练的航模爱好者大都非常注重飞行安全,很少主动造成安全事故甚至触犯法律。而真正给低空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是边缘化的航模产品,以及所谓的“无人机”。就拿现在市场上热销的消费类无人机为例,大多数产品都具有GPS定位、自主设定飞行航线等功能,其价格低廉,购买几乎没有门槛。新加入的爱好者,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教育培训,缺乏基本的航空知识与安全意识,加之厂商的过度宣传,导致无人机伤人事件频发,更有甚者,还可能泄漏国家军事机密、危害国家公共安全。

因此,笔者始终强调,玩具、航模、无人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具备了基本的航空知识与安全常识,才能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为此,笔者多年来一直坚持为大众普及航空航模相关知识及安全常识,希望爱好者不因基本的安全问题而发生意外。从2015年至今,笔者联合深圳、珠海的各大媒体、行业协会,在各大院校开展了以“轻松加入、愉快飞行、关注公共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为公众普及航模、无人机飞行的相关基础知识,倡导大家关注公共安全。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自己手中的飞行器有可能对身边的人、物以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此外,笔者还积极呼吁各大媒体以及相关行业部门,能进一步规范对玩具、航模及无人机的认识,在推动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不做过度甚至错误的宣传。

“职业”飞手 遵规守矩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SFC)便出台了《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技术等级标准实施办法》,根据飞行技术将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到八级共9个级别。只有通过国家或获得授权的地方组织的统一考试,才能取得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其中,特级、一级、二级为高级执照,可从事飞行表演、商业飞行等活动;而六级及以下为初级执照,不得从事商业飞行活动。

另外,国家民航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飞行规则》,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无人飞行器,并授权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负责考核并签发相关等级证书。

要想成为一名职业飞手,必须取得相关的职业资质。无论是ASFC还是AOPA的考试,都要经过理论考核、实际飞行考核。特别是理论考核中关行安全的条例,飞手们必须加倍重视。这里所说的“职业”,并不是说一定要从事飞行工作,而是要时刻把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

对于一名职业飞手,需要掌握很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不是简单的会飞或飞得好就能被称为职业飞手。笔者认为,操作无人机,就相当于无人机的飞行员,就应以飞行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民航机长肩章上的四道杠分别代表Professional(专业)、Knowledqe(知识)、Flvskill(飞行技能)and Responsibilitv(责任),从普通的爱好者成长为职业飞手,同样需要从这四方面入手,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Professional(专业):成为职业飞手,首先要比其他人专业,这就需要学习很多航空专业知识,如飞行器基本常识、空气动力学等。换句话说,就是首先要了解自己手中的飞行器。

Knowledge(知识):这里所说的知识不仅仅包括专业知识,作为职业飞手,还要了解专业以外和飞行相关的知识,如气象学、航空法律法规等。这些知识能让人更好地理解飞行、规范飞行。

Flvskill(飞行技能):关行技能,不用多说大家都明白,它是考核职业飞手的重点之一,也是最能直接体现驾驭飞行器能力的部分。而要想提高飞行技术,就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苦练基本功,有目的性的练习飞行动作,积累飞行小时数。

就拿多旋翼飞行器的练习来说,在通过GPS辅助熟悉飞行后,要有意识地关闭GPS,在姿态模式或纯手动模式下练习飞行动作。在手动操纵飞行器掌握定点悬停、四位悬停、水平“8”字、航线飞行这些基本动作后,才算向职业飞手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在日常飞行中,经常还会遇到一些突发或危险情况,能否进行应急处理避免飞行事故或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也是职业飞手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只有多做练习,才能掌握突况的应急处理方法。此外,养成良好的飞行心里素质同样是职业飞手必须具备的能力,日常飞行中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强化训练。

Responsibility(任):职业飞手不仅要飞得好,肩上还背负着一份责任。对于任意一种飞行器,每次飞行都会有风险,鲁莽、蛮干、出风头这些都是飞行大忌。作为职业飞手,应该沉着、冷静,对每次飞行都要认真负责,既对自己负责、对飞行器负责,更要对飞行安全负责。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3

关键词:城市边缘社区;社区;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30日

城市边缘社区是我国城市化大背景下一种特殊的地域结构,是城市环境向农村环境的过渡地带,是城市功能和农村功能相互渗透十分活跃的地区。它是城市和农村管理体制的交错区和真空区。由于其人口、经济和社会构成的多元性,使得大量危险性因素滋生,严重地威胁着该地区的公共安全治理建设。因此,研究城市边缘社区的公共安全问题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城市边缘社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规模急剧膨胀,“入侵-演替”的景象在城市四周的边缘地带同时或交替上演,造就了城市边缘带的形态和功能的多样性,使其成为经济社会的多面体。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较多的提法是城市边缘社区、城市边缘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居区等。例如,陈月从地缘和居民构成的角度认为,城市边缘社区“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其成员为来自外地的农民工,他们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一定的区域内,从事一定的行业,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形成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该社区既不同于城市社区,又不同于农村社区,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社会地位、人群特征及地域位置,故而称之为边缘社区。又如,戴宾、杨建从地理位置和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给城市边缘区下的定义是,“城市边缘区是指城市建成区的地带,或由城市向乡村过渡的地带。它是城市在自身的近域推进和广域扩展过程中,城乡要素逐渐过渡、彼此渗透、功能互补而形成的特殊区域,具有明显的城乡经济混合增长特征。”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交叉性。这些社区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产业的非农化和社会成员职业构成的非农化,但在管理上仍然沿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模式。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体制”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管理体制交叉,这构成了城市边缘社区的一个基本特征;二是动态性。“随着城市的动态发展,城乡结合部也由城区向农村扩展,城乡结合部位置的动态变化,导致其人口和经济等诸多要素也呈现动态发展趋势”;三是复杂性。在城乡结合边缘社区内人口构成复杂,既有农民也有居民,还有大量的流动性人口,他们虽多年居住在这一地区,但真正融入城市中也是很难的。

二、城市边缘社区公共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当代中国正处在巨大的社会变迁和“风险社会”阶段,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城市边缘社区由于其特有的特征,在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严重地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特别是在公共安全方面更是对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交叉性的二元体制造成边缘社区的公共安全隐患

1、边缘城市社区居民非农转化不彻底造成其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应享有的待遇。目前的状况来看,“全国范围内,除极个别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外,绝大多数这样的社区,其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贫困救济机制、养老机制、医疗卫生机制等,都没有跟上非农转化的步伐。虽然住房出租市场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区居民的收入来源,但是,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小区内,居民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毕竟是有限的。”相反,社区内失业、半失业、隐性失业带来的社会闲散人员增多,以及随之而起的黄、赌、毒成风,却是实实在在的治安隐患。

2、从社会治安管理看。有的城乡结合边缘社区分别由农村派出所和城市派出所管辖,单从人口管理看,有的是单一的农业人口,有的则是既有农业人口也有非农业人口。有的地区则将同一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分属城市派出所与农村派出所管辖,从而形成了交叉型的人口管理体制。这种人为造成的管理体制的交叉性,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管理乏力,也形不成“齐抓共管”,而这正是产生社区案件高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城市边缘社区的复杂性是对公共安全管理的严峻挑战。城市边缘社区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农居混杂,外来人口居多,因此公共安全问题尤为严峻。一是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乡结合部地区,使得原有的社区管理资源匮乏;二是外来流动人口成分比较复杂,大多数人的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受到犯罪分子的引诱后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本地居民有着强烈的排外心理,对外来人口具有某种不认同感,双方易引发口角,甚至是躯体和武力冲突,所以城市边缘社区成为公共安全高危地带。

(三)城市边缘社区的动态变化造成社区居民缺乏公共安全参与意识。城市边缘社区刚刚脱胎于传统的乡村,与现代城市社区的发展要求相比,缺乏一个有相当发育程度的公民社会。由于公民社会发育不良、不成熟,自主性、规范性较弱,对成员的负责性较低,特别是由于社区成立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完全摆脱镇村体制的影响,只是把社区当成居所,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自治的主体,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公众的公共安全参与意识普遍缺乏。

三、城市边缘社区公共安全治理建议

针对上述边缘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加快地方基层政府改革,完善边缘城市社区公共安全服务各项配套机制

1、打破边缘城市社区行政体制上的“二元管理”模式,将其纳入城市社区管辖范围,从而彻底消除管理体制上的交叉性。同时,可以把城市社区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广到边缘城市社区,突出边缘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中的作用。

2、加快边缘城市社区农转非居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工作。政府要通过制定社会保障与福利政策来保护农转非居民的就业安全,主要涉及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二)从源头上杜绝公共安全的威胁性因子。一是必须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可以从加强综合治理的角度,考虑由公安部门、用人单位、居住地管理单位和个人等四方共同开展登记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工作,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对在单位工作或居住的流动人口进行内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个人则要及时申报和申办暂住证;二是要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重点管理、网络化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人口实行专项管理,既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又有有效措施防止、防范各种违法犯罪现象。

(三)建立一个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建立一个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有利于日常加强对公众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防范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强化对公民公共道德、公民义务的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作为社区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应做到两个方面:一是要利用社区优势,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做好日常宣传;二是要配备至少一名的专门公共安全联络员。与其说是公共安全联络员不如说是公共安全辅导员更为贴切。因为这名联络员不仅自身要从事日常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同时更要担负起社区里答疑解惑的重任。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月.“边缘社区”的犯罪问题及其控制[J].郑州大学学报,1997.1.

[2]戴兵,杨建.城市边缘区与统筹城乡发展[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11.

[3]刘建凤.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公共安全治理研究[J].理论观察,2012.6.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4

一、情感安全是公共安全的底线

人在环境中,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温暖家园,但另一方面环境的风险却如影随形,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的最大问题。社会的公共安全是一个系统,有着不同的层次。可以把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级层次分为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两大部分。在主体因素层次下,根据主体的二元构成模式,又可设主体的生理(身体)因素、心理(情感)因素两个二级层次,前者是主体的客观子系统,后者是主体的主观子系统;而在客体因素所构成的第一级子系统中,按照安全管理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公共卫生状况,还包括职业稳定、家庭和睦、食品质量、诚实信用、人际关系等多个二级子系统,上述任何一个领域产生危害公众生命、公众利益或公众心理的问题,或爆发突如其来的危机,都是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或危机。可见,社会公共安全是客体系统发生破坏性的变化而引起主体系统失调的结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质和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过社会的、权威的制度或者运用一定的政策法规及社会组织手段,利用社会公共权力和资源来保障公众的安全,或者帮助公众在危机时期能顺利地度过难关。随着“大国家、小社会”向“大社会、小国家”的转变,现代安全管理把关注点由国家军事安全转向社会民生安全,注重维护人的各种权利和公共利益,这种视角将主体人——社会公众纳入安全保护的绝对地位。

由此可见,安全的主体是人的安全;社会的危机,归根结底是人的危机。而人的危机则表现为人的物质生存危机和精神生存危机,更确切地说,表现为一种人的存在及发展要素在社会运行中的失调或失控。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的安全管理中,主要关注的是主体人客观方面的安全,如生命的安全、人身的安全、财产的安全、生活的安全,等等,而对人的心理安全、情感安全关注不够,这是社会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误区。对于人而言,所有安全都内在地包涵在主体的心灵和情感之中,安全从自我存在的角度看,更多地具有主观感受的意义,因此心理安全和情感安全应该是一种本体性安全,这体现了人的本质安全。人们也许最看重的是生存安全等人的物质生存之类的安全,但实际上,当人们生存安全受到威胁时,随之而来的人的情感所受到的煎熬是人们最难以忍受的,社会最难以控制的也是情感层面的安全。因为如果人心内部情感机制发展混乱或部分地受到抑制,就会导致人的本质安全化程度低下,就很难与外部系统达成协调匹配,实现人-物-社会-环境整个系统的本质安全。情感安全理念的提出使得社会安全管理从系统视角转向生态视角,而后者强调要超越个体的外在关系层面深入到他们的内在感受系统,以人对环境的情感价值评价为中心点,研究个体的有机性与环境之间的适应关系,把社会安全系统看作人们持续地适应于环境变化的生态过程。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安全的理念应当从主体的客观安全扩展到主观安全领域,形成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完整安全。这种主观安全观的提出,不仅反映了安全事故、事件风险等对于公众的身体或生活伤害,而且也指出了灾害事故对公众的内在心灵伤害,从而引导安全管理从客观领域进入到公众的精神生活和情感生存领域,形成整合性安全文化。毫无疑问,对主观安全文化的重视会大大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质量。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主观安全状况是对客观公共安全中问题的反映,这种反映,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却是超前的。在现代风险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精神压力增大,焦虑感增强,这表明灾害事故(自然的或人为的)的影响已经不再局限于人的生活表面,而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因此应对和解决的方法也必然超出原有安全管理的范畴。什托姆普指出,20世纪后半叶以来,社会学理论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从重视“硬变量”的研究转向重视对“软变量”的研究,结果是,情感因素成为了社会学家研究社会和社会关系的聚焦点,忽略对诸如社会价值风险、社会道德风险、社会情感风险等主观性风险的调控,必将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失去底线。

社会公共安全奠基于人们的情感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社会公共安全最重要的评价指标是社会公民的安全情感;第二层含义是,社会公民的情感素质是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决定性因素。情感不仅连接人们以加强社会团结,承诺对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且情感也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公共安全。

情感安全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转。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对社会风险的探讨也进入我国社会学

的研究视野。但总的看,长期以来,社会学关注更多的是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风险问题,而对发生在人自身的心理风险、情感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社会情感风险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是涂尔干所界定的主观社会事实,社会现实中的许多问题都与情感有关。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性这两大特点(风险的不确定性会使人们焦虑不安;风险的损失性会使人们痛苦难担),因此,任何风险,都伴有情感风险。无论是海啸、飓风、地震、沙尘暴,还是禽流感、非典、爱滋病、金融风暴,都伴随着情感风险。2011年对于中国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南方雪灾、西藏的暴力事件、抵制北京奥运的行为、山东火车相撞事件、洪涝灾害,还有撼动全国的四川大地震,每一个事件都让国人情感经历揪心的疼痛。情感安全感的丧失是对人类日常社会生活的解构,使得社会生活几乎成为不可能。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情感的期待中,情感状态确定着自我存在的状态,确定着人与环境的平衡状态。人的情感发生混乱,社会就会发生混乱。对人情感的冲击带来了人的孤独、人的焦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乃至社会的恐慌,而这一切最终将会冲击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当代社会是高度关联、高度依赖以及极度脆弱和不稳定性的,因此情感风险的发生会传播着每一个失调的结果。地震发生在四川,但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了地震的可怕。精神病人的肇事问题、青少年的心理卫生问题、老年痴呆、抑郁以及吸毒和药物滥用等精神心理卫生问题的明显增多,给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带来诸多隐患。在这种公众心理状态下,面对战争、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公众的心理变化更趋复杂,心理承受能力更显脆弱。各种灾情不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而且也给人们的心理乃至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带来情殇。灾情可以激起群体成员的不安、忧心等消极情感体验,甚至引起群体恐慌事件,放大社会过激情绪,激化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很大威胁。“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现代性的风险具有新的特点,依据吉登斯的观点,现代性使得原来的自然风险、外部风险转化为人为风险、内部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导地位。社会情感风险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风险,是发生在人身上的主观风险,所有涉及到人的客观风险都会带来情感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情感风险的发生,反过来加深了社会的危机性,给危机的解决增加了障碍和新的风险。因此,情感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底线。

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情感问题

情感状况构成社会公共安全的要件和基础。情感安全,不只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而且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人们对情感安全的认识。在社会的正常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情感问题在狭窄的社会圈子里和私生活中找到了宣泄的途径,情感的动荡不会波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在社会一遇到危机时期,情感的风险便铺天盖地而来,形成另一种更可怕的“灾情”。

当一个社会处于危难时期,其社会成员的情感也是危难的。灾情期也往往是社会情感问题的凸显期,如XX年“非典”病疫的爆发引发了严重的民众恐慌,造成社会极度紧张和焦虑情绪,形成所谓“非典恐惧综合症”。因此,灾难固然可怕,但它带给人们的心理阴影却是更加的可怕。由于人们长时期大多是在一个相对平稳与平和的环境中生活,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危难,其情感就会处于一种大起大伏的状况,出现许多在平时未曾出现的情感问题。具体来看,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的情感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情感安全系数大大降低。安全感是人的基本情感需要,而灾难对人的最大威胁是安全感受到威胁,表现为人们对灾难所带来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恐惧和担心。因为灾难总是破坏性的,使生命受威胁,灾难轻者造成伤害,重者致残,甚至死亡;因灾难造成房屋、农作物、工具、土地流失、贵重物品、现金损失等财产损失;灾难还会使家庭功能丧失,如地震造成很多人经历亲人之间的生离死别,辛辛苦苦的家业毁之一旦,流离失所,等等。安全感的丧失必然形成情绪性的过度反应,出现恐惧症、焦虑症等各种情感问题的概率会很高,悲伤、绝望也是最常见的感觉和情绪;人们没有了归属感和自信心,在应对处置外界环境和事务中感到无能为力和缺乏控制感。一般地说,卷入灾难事件的所有人都会带有心理创伤或负面情绪,区别只是在于程度的轻重。

其二,利己主义情感凸显,有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危难见真情,在2011年5月发生的汶川地震中,有许许多多感人至深的人和事,让人们在灾难中看到希望,感受到人间美好的感情,让灾民们焦渴的心感到些许慰籍。但是,我们看到,在灾难中也表现出与雪中送炭的利他主义情感相反的另一种 “真情”:有些人对灾情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对灾难感觉无所谓、对生命变得无意识,而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甚至有少数惟利是图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赈灾”的机会谋取私利。他们的这种雪上加霜的行径令灾区人民寒心,形成另一种意义上的“次生灾害”,那危害程度远甚于灾害本身。因此,在社会危难事件中,既要防止出现道德情感危机,又要杜绝法律情感危机,在社会上弘扬相互关爱、团结一致、勇于奉献的精神。

其三,情感社会结构的解体。灾难发生前,人们的情感社会结构是稳定的,社会生活具有某种可预期的稳定框架,人们处于一个熟人生活空间,与亲朋好友保持“例行化”日常社会生活联系,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融合程度较高,角色之间不存在大的断裂。灾难作为最具有解构性的事件,不仅破碎了整体的社会结构,而且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使得亲朋好友散去或离去,原先的社区环境受到破坏,从而导致情感社会结构有可能分崩离析,把人从与情感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安全系统中“剥离”出来,受到威胁。灾难导致既有的情感社会结构解体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受灾人不得不面对角色丛的断裂与张力,人分裂成了碎片,失去了完满性,这会引发主体的高度焦虑。

其四,社会记忆的丧失。社会记忆是存在于家庭、亲属和地缘社群等不同层次的集体情感互动。一个具体的人类学社区不单是一个社会单元,而且是集体记忆的载体。社区人具有共同的历史,拥有共同的文化、道德、宗教、信仰、风俗等,这些历史传统在社区活动、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中会经常重现,并构成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同和共同的生命史。这种由共同记忆和历史构成的认同和情感会成为一种力量,使他们形成团结的纽带。灾难性的事件往往会摧毁社会记忆的历史空间,如城市古老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山清水秀的乡村、古塔寺庙等,使得人生的发展链条断裂在有限的特定时空,没有了过去,也看不到未来。情感记忆可以分为愉快记忆与创伤记忆。灾难性的事件往往将渗进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愉快记忆化为乌有,或者封存在过去,进而强化了创伤记忆。人们把自己在灾难中所受的苦难,投射到未来的生活中;或者激活在过去生存境遇中的不幸与悲哀。〖3〗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5

关键词:安全教育;健康;成长

一、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古有“孟母三迁”,今有“子女择校”,都说明了环境对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学校是培育人才的一方净土,学校及周边秩序的好坏,对学生的成长有着直接影响。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营造良好育人氛围,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因此,学校要主动紧密配合好当地的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文化、娱乐等场所的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教育、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精神生活。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校园保安的作用,做好门卫工作和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坚决抵制社会不良思想和人员对学生的影响。

二、提高服务意识,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守护者

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我们既是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又担任着细致周到照顾学生的“保姆”角色,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琐事都由我们教师照顾。服务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要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因此,我们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以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学生,永远把学生的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保护学生平安、健康成长,这既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亦师亦友,做学生心目中最亲近的人,得到学生的充分信任和认可,使学生有心里话主动对老师说,有事不撒谎、不隐瞒。这样我们才可能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做到防微杜渐,将可能出现的意外或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由于中小学生的年龄原因,他们普遍表现为自我约束力差,遇事不冷静,意气用事,安全意识较为薄弱,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加之他们生活的圈子一般仅限于家庭和校园,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不够了解,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因此,在中小学生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往往较大。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亡,这其中除了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80%的非正常死亡,本来是可以通过预防和应急处理加以避免的。这一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令我们心酸,更使我们为之震惊: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离去,凶手是谁?责任在谁?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绝对是一所不合格的学校,一个没有安全责任意识的老师,绝对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保障学生平安、健康成长既是我们每一位教师的义务,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意识决定行动。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育艺术的本质不在于传授,而在于唤醒、激励、鼓舞。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让学生懂得各方面的安全知识,掌握自救自护的安全技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是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逐步让学生从“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让良好的行为习惯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充分利用学校集会(周一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周末集合等)、板报、宣传栏、班(队)会等形式宣传、学习《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及有关行为准则或法律法规,教育学生从小树立法制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聘请专人开展 “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消防知识讲座”“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或举行“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丰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三是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安全教育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浓厚氛围。四是把公共安全教育融于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学科知识的同时受到安全教育。

四、丰富学生情景体验,提高安全自护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是我们难以预料的。一念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使之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沉着对付突发事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这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研究表明,体验是学生发展能力、形成技能的最好途径。为此,我们要有目的地创设情境,训练学生的应变能力。只有提高了学生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让学生自己去面对,自己去学会处理突发事故,才能真正让学生得到安全。

(一)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演练和安全技能培训,使全体师生都能基本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法、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从而形成技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如,定期举行举行防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演练前,要认真制定方案和预案,在组织开展师生疏散演练中,要求师生要按规定的疏散地、疏散路线、疏散时间和顺序,做到快速、有序、安全撤离危险地带,防止学生由于紧急疏散而发生踩踏事件。同时要现场指导、教会学生在发生地震或火灾时如何避险、自救逃生的方法。

(二)利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情景丰富学生的自我保护体验。如,学生在校园中发生的扭伤、摔伤或因吃不卫生食品而出现肚子疼等小意外,我们就可以抓住这些机会现场教给学生处理方法,在处理时鼓励同学间互相帮助,相互协作,共同体验自救、互救的过程;发现学生身带打火机或一些管制刀具之类等禁止的危险物品,我们可以抓住机会,以点带面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明白这样做的危险性,养成自觉守纪的良好习惯。

公共安全与职业健康范文6

犯罪嫌疑人贾某系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A1、A2类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2012年至2014年间,贾某因头晕、抽搐等症状,曾在市内多家医院住院,均被医院诊断患有癫痫。贾某得知患病后不久即主动申请调离公汽驾驶员岗位。2014年5月某日,贾某驾驶私家小型轿车载其妻及妻弟上路行驶,当轿车行驶至一大桥桥下广场附近时,贾某突然癫痫发作,所驾车辆高速穿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经与人行道边缘压石接触后变向,将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李某(殁年64岁)、张某(殁年61岁)夫妻撞倒。之后,轿车冲入桥下广场,又将广场内活动的孙某(殁年51岁)、余某(殁年93岁)撞倒,并致广场内多人受伤。李某、张某被撞后当场死亡,孙某、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对贾某病情作出专家鉴定意见:依据贾以往住院病史,诊断贾患有癫痫;此次事件为癫痫发作。主要依据为:除前述住院病史,现场目击者事后描述,贾某双上肢和躯干强直、双眼凝视发直,符合癫痫强直发作的临床表现;事件后,对贾某的脑电图检查出异常;提审过程中,贾某呈发作异常。

此外,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证实:在肇事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之后,至与人行道压石接触之前,有11米长的刹车痕迹。经咨询鉴定专家,患者癫痫小发作时,意识短暂丧失又恢复后主动踩踏,或者大发作时无意识踩踏刹车,均可能造成上述刹车痕迹。

综上,事故发生时,贾某处于癫痫发作状态,肇事过程和现场情况也符合癫痫发作情形。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贾某在发生事故时处于癫痫发病状态,系不能辨认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贾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未愈,仍带病上路行驶,系放任疾病突发后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发生,其在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且造成了4人死亡及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患有癫痫,仍然带病上路行驶,但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制造事故,其主观心态为过失,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贾某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

从刑法理论上讲,交通肇事罪属于法定犯或者行政犯,其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规为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规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本案贾某明知患有癫痫仍驾车上路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第5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11条第2项规定或者具有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贾某癫痫发作后虽丧失对行为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其明知患有癫痫仍驾车上路的行为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交通肇事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贾某患有癫痫,病情发作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其驾车上路行驶即造成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其行为威胁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案造成了4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贾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中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远超过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二)贾某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且其过失的程度较大

对本案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正确定性的关键,也是前述三种观点争议的焦点。综观全案事实证据,笔者认为:

1.贾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贾某早在2012年住院期间,即已得知患有癫痫,但其仍在驾驶员体检申报时不如实申报,也不按规定向交警部门提出注销驾驶证申请,且违规带病驾驶,在已经感觉到身体不适时,仍然不停车休息,故其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仍具有可处罚性。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驾驶员对驾驶行为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案刑事追究的不是其驾车失控逆行酿成事故的行为,而是其明知患有癫痫仍驾车上路行驶的原因行为。贾某在突发疾病时虽然处于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行为的状态,但其明知患有癫痫,完全可以避免驾驶,从而防止本案的发生。贾某违反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属于业务上的犯罪过失。综上,本案贾某因为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亦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2.贾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贾某的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放任的故意。主要理由有:贾某虽明知自己患病未愈的事实,但癫痫发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贾某轻信驾车期间不会发病或能够轻易避免更符合其行为背后的真实心态。其对疾病发作是不希望和不愿意的;对发生事故也是不希望和不愿意的,甚至是排斥的,并不存在一种放任事故发生的心态。这一点,从其发现有发病前兆,让其妻帮助按摩颈部避免影响驾驶操作,以及事发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紧急制动均可佐证。若简单地认为其明知患病仍驾车行驶就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则在主观恶性认定上明显有拔高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