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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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1

【关键词】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 融资

一般而言,正规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假设某一担保公司某年度按3%的年担保费率共做了1年期100笔2000万元的担保贷款项目,有97%的成功率,3%的出险率。那么我们来看,该年该公司的担保费收入为:97×2000×0.03=5820万元;而仅仅出险的3笔资金合计为:2000×3=6000万元。从这一简单的假设来看,即使出险的3笔资金可以通过反担保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对担保公司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资金的占用、出险项目处置成本来说都会让担保公司陷入疲于应付出险项目的困境,更不用说如果无法弥补而带来的损失。也正因为如此,处在低收益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的控制模式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或许会更加严格。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通常有两个:其一,是与合作的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项目通过担保公司审核后由商业银行进行放款;其二,是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无论是哪种资金来源,对担保公司来说不出险或出险额在可控范围内,正常获取收益才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

为实现这一状态,担保公司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第一种资金来源而讲,因为被担保人反过来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以叫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目前《担保法》是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共五种方式。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使用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反担保,也可能用其中几种方式进行组合反担保,譬如可能会在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同时按一定比例收取定金,定金的收取是降低担保总额的一个办法。实践中组合反担保可能更为多见。

(二)担保

担保是相对于第二种资金来源而讲,其实跟第一种措施一样,只是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而叫法有差异。

(三)联合担保或比例担保

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或受制于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大小,担保公司对于资金需求超过其担保能力或国家担保政策范围的项目可能会采取联合其他担保公司或比例担保的措施来进行担保。

二、再担保

有些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后仍认为风险较大,此时,可通过再担保进行风险防范。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本文中指“担保公司”)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三、审核后认为风险不可控,放弃对项目进行担保

被担保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时,按要求提供诸多资料并由业务部门写出项目报告后一并交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出于业务正常运营与风险控制两者的平衡要求,再加上担保行业竞争激烈的现实,正常情况下,只要判断风险可控,都尽量提供担保贷款。但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自我矛盾资料、明显夸大自身经济实力的资料、过度夸大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的资料,必要时由风险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再次核实或要求被担保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以佐证对项目的判断,再综合对被担保人征信状况的调查等等多种因素,如果判断实在是风险不可控,风险控制部门会形成风险控制报告,建议放弃。如果最终的风控会议同意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那么项目就会被放弃。

实际上,除了项目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外,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有自身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大体如下:

(一)业务部门的业务量与风险管理部门自身的矛盾问题

任何一家担保公司都要因业务量的扩大为公司带来收益,并因业务量的大小受公司的考核奖惩,特别是面对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只要有项目自然想全力促成。而风险管理部门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与责任,总是尽量把风险点提炼出来,供决策层最终决策,于是部门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二)人员流动与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持人员的相对平稳是担保公司发展的基石。但担保公司由于体制不同而会带来收入分配机制不同,导致人才流动频繁,一方面人才流出给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带来掣肘,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业务一起流出,更有可能是与现有的公司开展竞争;另一方面,新人的加入也需要一个时间段来适应新的行业与环境,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人员。正因为如此,吸引并留住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之道。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其从业人员也可能因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如果精通业务的人员与被担保人串通骗取担保资金,那么动辄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就会变成出险的资金而面临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境地。也正因为如此,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制衡机制、教育机制等需要随之建立,且要警钟长鸣。

(三)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

一旦项目出险,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在风险资产处置时就显现出来。按照《担保法》而设置的反担保物或担保物,除了定金的收取,其他几种在变现时都会或多或少面临许多问题。比如,部分被担保人以不易变现的偏僻的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资金,在到期后故意不还款,那么出险后,表面上来看担保公司拥有了土地,但实际上会因对此土地的处置而使担保公司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上升,从而给担保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也会因抵押物难以及时变现而给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对后续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四)法律法规问题

除《担保法》、《公司法》外,人行、银监等7部委曾于2010年3月8日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因有具体的一些规定,也是担保公司目前要重点参照执行的法规政策。比如,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且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一家净资产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其为单个被担保人至多只能提供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如果还有关联方也要提供融资担保,那么最多也只能提供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且在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0亿元以后,担保公司即使有新的项目来源和好的项目也不能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担保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超过这一额度,否则就会面临受处罚的问题。

其他诸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保证人的资质问题、抵押物性质权属的问题、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出险后与某些被担保人对簿公堂的问题等等,都是担保公司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五)政策性风险

从其第一种资金来源来看,一旦国家采取紧缩的或从紧的货币政策,那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就会相应的进行紧缩或从紧。即使是通过担保公司审核的项目,也有可能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不够等类似的原因而无法放款。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自然要深受影响,而类似的外部政策性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基于此,担保公司在做好微观风险控制的同时,也要关注政策的变动并有相应的对策以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对项目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即使是最严格的风险评估也难以保证所有的项目都不出险。再加上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内外环境、政策的变化,所以在实务上业务与风险并重,甚至把风险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也可以理解了。

参考文献

[1]崔文才.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J].新西部.2012(26-27).

[2]严星甫,丁宇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J].ADF.2013(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2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借道” 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 融资牟利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Ψ制诳突ё陨沓フ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二)加强专项分期业务的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3

摘要财务精益化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重点,依据现阶段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精益化管理工作情况,结合近年砣谧实19司的工作重点和特点,提出优质的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精益化管理方案,起到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质量的效果。

关键词融资担保财务精益化

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政府提出了更多的法律政策,并且受到中小企业的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构建也得到了不断地进步。融资性担保公司通常情况下都是依据区域政府和有政府支持的机构管理,董事会和日常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区域经济,具有非营利性;商业形式的担保公司通常都是依据企业、个人等占主要股份,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强烈的商业特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具备的特点,影响了起自身的金融和财务。从精细化财务管理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提升担保公司和担保行业的进步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精细化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少专业的精细化财务管理人才

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工作模式也在不断的拓展。由此,对于高素质复合型财务管理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那些拥有法律知识与金融知识综合性强的精细化财务管理人员。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不关注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实施人才培训有一定的联系。公司没有认识到精细化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因为思想上认识的不全面,促使公司没有提供更为优质人才的条件,也没有重视起财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这也是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缺少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缺少有效的财务监管

现阶段,融资性担保企业,特别是具有商业特点的担保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范围经营的行为。例如,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没有达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旧实施短期资金融通等工作,这种工作大部分都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并且也是融资企业出现财务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深入分析主要是担保公司财务预算监管系统构建的不完善,从而促使担保公司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务管理问题,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难以得到确保,并且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三)对被担保企业的信息审计工作不严谨

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获取发展资金,通常需要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寻求融资担保,但是为了获取担保公司的信任,这些企业大部分都存在一些虚假的行为。但是担保公司拥有很多的会计师因为自身能力有限,难以对企业提供的担保物实施有效的价值评价。或者是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存在一些缺少风险观念的情况,其中展现为只关注企业短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收益,但是没有审核企业中提供的经营信息和会计信息。这些都会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埋下一些潜在的财务问题,并且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防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有效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构建全面的内部精细化财务管理系统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实施全面的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构建完善的精细化财务管理系统,其中包含了财务制度、会计计算制度等,并且在实施企业内部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定期实施外部审计工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促使财务风险降到最低。这些风险包含了资产质量风险、委托业务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总的来说,就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让业务模式和资本模型保持统一,构建全面的资本补充系统,从而有效提升风险控制的水平。除此之外,为了减少集中性风险性,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公司要对担保的客户、时间、区域以及担保额度等内容实施有效的限制和管理。在实施自由资金投资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司资金和负债流动性的协调是相同的,减少流动性风险,需要在确保法律的条件下,关注对债务实施整体的评估和研究。同时,若是需要提升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不能间接依据评价的形式实施账目的整合,而是要结合历史成本实施有效的账目管理。

(二)关注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财务人才

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的不断拓展,数量的不断提升,促使高素质的复合型财务人才成为公司发展的重点需求内容,为了提升精细化财务管理人才的素质,担保公司可以在提升人才待遇的情况下,严谨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除此之外,关注对现阶段精细化财务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工作,其中包含了流程培训、法律知识培训以及业务技巧培训等,全面提升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者的综合能力。同时为了提升实际培训工作质量,可以实施有效的考核,在考察通过之后才能上岗。依据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定,有助于财务工作者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

(三)提升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费用管理将影响着公司的经济效益,因为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一直存在问题,为了防止业务数量和经济效益出现更多的下降问题,担保公司一定要关注成本费用的管控工作,从而为担保公司实施有效的风险调控和管理,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平台。由此,这对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有一定的影响力。总的来说,担保公司需要对预算的编制、分析以及考核等执行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那些没有通过审核的成本费用一定要删除。至于那些乱用会计科目、逃避精细化财务管理等问题,一定要加大惩处力度,不能姑息。禁止应用非法的形式为对利润实施有效的调控,例如多摊、少摊等行为,并且构建一个全面的成本执行监管系统,从而对成本费用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测和考察。除此之外,对于公司的平时成本支出也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提升开支的审批授权能力,减少开支的要求和模式,明确报销的审批,特别是对于维修、业务宣传、通讯费用等常见支出的项目上实施有效的监管,依据上述案例有效降低成本支出,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全面依据外部监管的力量

融资性担保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依据的外界力量就是银行和地方监管部门。银行工作主要是防止担保公司出现于担保工作无联系的资金往来,依据源头上对于担保公司实施的资金监管,有助于公司出现违规套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而地方监管工作,主要是区域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财务风险的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全面结合外界监管力量,确保内部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从而为实际发展奠定基础,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有效的发展下去。

三、结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进步对于中小企业和“三农”健康的有效发展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进步一定存在一定的问题,由此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和提升担保公司中的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提升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系统,构建全面的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制度,提升风险管理工作效率,促使融资性担保行业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服务系统,从而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济收益。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一定好明确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薛艳青.基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对策的思考[J].中国商贸,2015.03.

[2]刘延东.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精细化财务管理改进实施策略研究[J].时代金融,2015.2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4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1993年出现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但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538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3569亿元,担保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目前,却无一家担保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从发展趋势看,担保公司需要提高集中度,单一担保公司规模越大,其经营原理越能接近大数法则,同时其抵御风险能力也将大为增加,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增加金融业稳定性都大有裨益。从长期看,上市是优质担保公司扩大市场份额、降低边际经营成本的有益尝试和必然之路。

一、担保行业的上市努力

虽然当前并无担保公司在A股成功上市的案例,但担保公司对上市的尝试却由来已久,鉴于国内上市的难度,多数担保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外。中科智担保集团曾引入亚洲开发银行、花旗银行、凯雷投资集团及美国通用集团下属的GE商务等数家外资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最终如愿,不过却拉开了担保公司的上市帷幕。

中建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1年11月正式加入中国安防集团,成为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服务板块的核心单位之一。2008年12月,中建担保于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市场成功上市,进一步刺激了担保行业的上市意愿。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是近期积极寻求上市融资的典型代表。银达担保成功引入了赛富基金融资3亿元后,计划再次融资,下一步将成立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旗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各个业务成立子公司放在此平台下,并积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刺激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汇通担保公司也在积极筹划上市,其与黑石基金、新天域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渤海基金等多支私募基金进行了接触,各路资金也纷纷表示有兴趣入股。汇通担保公司的目标是力争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以上是筹划上市的担保公司的一部分,由于A股暂无担保公司成功上市的先例,大多数担保公司以海外上市为第一目标,但均力争国内上市。其实,担保公司作为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应积极推进国内上市,让众多投资者分享担保行业成长的果实,同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担保业的健康成长。

二、担保行业上市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担保公司在国内上市并不存在制度障碍。2006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有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这些条件,满足要求的担保公司数额众多。而对担保公司上市存在的疑惑,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基本业务就是担保,因此存在几倍于资本金或净资产的在保余额,这符合担保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有别于其他普通生产经营性公司及一般服务公司。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可看出,存在担保并不是影响上市的必然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我国担保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总结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若担保业务影响持续经营,则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便无从说起。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从资本金门槛、业务规范程度、客户集中度等系列方面进行了监管和规范。从近年来担保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规范经营并严格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都持续经营且发展良好。

关于担保公司的负债结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首先,担保公司自身负债结构合格,银监会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以此计算,资产负债率约为16%;即使以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担保公司来看,一般均不超过50%,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合理。其次,担保公司自身负债多以经营性负债为主,不包括金融性负债,因此无还本压力,不会影响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偿债风险。第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及其他一些非法融资活动等非经营性负债,从制度上保证了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行。

关于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也是上市疑虑问题之一。担保公司所有未到期担保,理论上都是或有负债,只要融资方未实际还款,这种担保责任就不能免除。面对这种或有性,担保公司均有应对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金都计入负债,这本身即是担保行业谨慎经营的体现,同时也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拨备覆盖。以担保公司平均收取2%的担保费来计算,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即为新增担保额的1%;加上对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持续几年计提便能对至少2%的在保余额进行覆盖,相对于稳健经营的担保公司每年千分之几的代偿率来说,拨备覆盖十分充足。

综上,担保公司具备国内上市的基本条件,在近几年经历了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完全有可能实现国内上市。

三、担保企业上市的意义

担保公司国内上市,对担保行业、担保公司客户及证券市场投资者等,均将达到多赢局面。

首先,担保公司国内上市,对担保行业及上市担保公司都存在巨大的广告效应。公司上市首先要进行路演,各大型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保险、财务公司等都会齐聚一堂。而担保公司从未在资本市场融资,因此各机构均会认真考虑是否参与其IPO,并就担保公司的行业情况、业务模式、盈利水平及风险因素等加以详尽研究,形成分析报告供广大投资者阅读。同时,在一级市场进行新股申购时,广大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也将详尽了解担保行业,而这些众多的投资者正是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通过股票市场的首次发行,将使担保行业、投资者及潜在的担保客户之间进行一次深入的对话,这也是众多担保公司争夺国内上市第一单的原因之一。

其次,担保公司上市将增强其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由于担保公司禁止金融性债务融资,因此股权融资成为担保公司扩大资产规模的主要渠道。担保公司可进行的担保业务总规模受其净资产的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随着近几年担保业务的快速扩张,各大担保公司普遍出现净资产相对不足的情况,仅依赖大股东增资,渠道相对狭窄,且可能因大股东自身资金情况出现变数。而在资本市场,只要上市公司满足业绩增长的一定比例及一定水平的分红比例,便可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措施实现规模扩张。

第三,上市有利于优质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当前,担保行业普遍状况是规模不够大,行业集中度不高,地域性较强。通过上市,可实现优质担保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推进整个行业良性持续发展。

第四,担保公司通过上市做大规模,将增加其相对于银行的话语权。当前,银担合作权利义务不对等,银行相对强势,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若能成功上市,将能提升银担合作的话语权,使担保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让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担保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上市将为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投资渠道,降低其投资组合的相关性,有利于分散投资,减小投资不确定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5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生存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增加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成立担保公司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担保业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很多公司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但是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整体放缓,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特别是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集中代偿,金额超过担保公司的承受能力,严重威胁其生存问题,这类代偿风险是目前担保业务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

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于担保对象的风险和来自于银行、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担保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或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

1.来自于贷款的中小企业的风险

担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财务、采购等主要部门多为家族亲戚,人员素质不高,为了获取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经营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贷款担保,当面临激烈的市场竟争时由于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研发能力弱,而被社会淘汰,从而引起担保企业的风险。

2.来自于银行方面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入围的担保企业交纳保证金,把需要贷款的企业推荐给担保公司,如果贷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必须全额代偿,所以导致银行在评价贷款客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会有所降低,各方面的审查也大多会流于形式,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加大了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而且现在银行入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四大国有银行基本上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且有国有投资背景,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续期。

3.来自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前置审批,即由当地的工信部门颁发融资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现在工信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续期越来越难,好多担保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续期,导致只能转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再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 贷款企业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后再追偿,但往往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如只有一套住房,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无形中会加大担保公司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4.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分析因自身存在的管理缺陷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财务风险的原因。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长远的公司战略目标

大多数担保公司急于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收益,这就使得公司担保项目多却不优,同一行业,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担保项目没有限额控制,如果某一行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控或市场冲击,譬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全行业亏损,将会使担保公司代偿率过高,资金链断裂。

2.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的风控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前几年随着担保公司急剧增加,风险管理人才明显匮乏,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分为四类:(1)业务员:大多数担保公司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能够获取高额的绩效工资往往会为贷款企业隐瞒一些事实;(2)银行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往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但毕竟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固守成规,过于死板,不能灵活的运用风险管理知识去把控风险。(3)法律人员,这类人员虽然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但是却不熟悉财会知识。(4)财会人员,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会知识,但因为担保公司要面对的客户群体行业不同,如没有10年以上各行业的从业经验,或者是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理论知识,很多中小企业的假账或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发现。

3.反担保措施设置不合理

一般贷款企业规模较小,也没有足额的抵押物,提供的房产一般没有房产证;抵押的机器设备都使用多年,折旧磨损较大;抵押的商品或原材料因为流动性较大或占用较大面积而不能随时监管;为了业绩,往往凭业务和风控人员的职业判断来推断违约的可能性,做出是否为其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埋下了隐患。

4.内部评审制度有待完善

融资性担保企业一般都设有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法律人员等组成,但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私企较多,评审会成员素质高低不一,而且总经理往往会拍脑袋决定担保项目,而其他成员往往会顾及总经理面子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使得评审委员会流于形式。

5.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流于形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前应认真审核被担保人担供的资料,并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比如销售、采购的出入库单、上下游企业核查、车间、仓库等等,然而现实中很多担保公司实际操作人员或由于对该行业不了解,或由于提成等各种原因,不恰当地做出了判断,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对已实施担保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变更、重大收购兼并、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但实际情况下公司更关注新业务的拓展,而对于保后监管却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地看一下,而没有细致地观察、了解,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问题,不能提前预警。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防范对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业务发展规模。

1.认真核查担保对象情况

担保公司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认具审核,看其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支持的、禁止、限制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能否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抵押物;企业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核查时,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包括查询当地信用、工商和法院系统网站,了解企业是否有诉讼、纠纷或处罚,企业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对其声誉、经营、未来前景等是否产生影响;此外根据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

2.制定与公司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公司决策层对内对外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要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及时嗅出商机,发现不利因素,采取应对措施。对内,公司决策层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类信用等级的客户实时分析,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

3.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和复合型的风控人员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高素质财务、风控人员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促进财会、风控人员对担保公司各项流程的了解,加强财务和风控人员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战略发展。

4.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符合担保条件后,业务人员应按照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和贷款企业沟通确认反担保的设置,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认真核查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抵押物价值与变现能力情况,抵押登记、市场价值及拍卖等法情况。

5.完善企业评审制度和监管体系

融资性担保企业应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风控部经理等组成;评审会评委根据A、B角报告开展评审工作,对业务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委须在《评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明确填写"同意"、"反对"或"再议"等评审意见并阐明理由、签字,过半以上的评委同意视为业务评审通过,过半以上的评委反对视为业务被否决,否则为再议;评审会决议为再议的项目,A、B角应对要求再议的内容进一步落实,初步确定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后,填写《再议申请表》,安排重新上会评审。

6.加大保后跟踪监管力度。

保后监管是指对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产销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物的价值及状况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保后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当发现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对客户做连续跟踪调查,加大监管密度及频率,当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解决方案,如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其财产,迫使被担保人增加担保措施或其他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范文6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

近年来,在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我国中小企业经营日益困难。2011年,央行多次加息及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直接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随着我国货币、信贷政策的逐步趋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央行货币政策在有效抑制流动性过剩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资金压力,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加大。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惜贷”基于对贷款成本、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信用缺失是关键。然而,通过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银行在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中可实现与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共担,必将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所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主要金融扶持力量的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能架起商业银行和地方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弥补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增加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机率和额度,实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者共赢。

一、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危机

深化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成为了促进银担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在信贷趋紧的情况下,加上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逐利的特性,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去向会出现异化,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引发系列的合规性问题,导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出现。商业性的融资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盈利为目的和兼营投资等商业业务为特征,纯粹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合作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在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没有任何外在的风险分担者。因此,融资担保公司一方面想方设法弥补代偿风险所引致的损失,另一方面面对市场对资金需求旺盛的利诱,融资担保公司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去获得比主营业务担保费更高的收益。融资担保公司一旦投资失利,资金链断裂,将导致各种风险直接转嫁至商业银行。为降低银担合作可能引发的风险,迫切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发展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健康的合作关系,真正实现银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二、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困境

1、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担保能力不足引发经营风险。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承担担保风险的资金量不足,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低或是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充足的现金货币弥补担保公司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不具备充足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2)违规操作资金引发系统风险。由于担保公司需在商业银行长期存入保证金,仅仅依赖较低的担保费收入无法弥补代偿损失,担保公司基于盈利目的,往往会寻求其他的投资途径去突破生存困境,如从事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甚至为民间资本提供非法借贷途径,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担保公司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境外风险投资,这种种行为都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一旦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投资经营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全面的系统风险,商业银行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

(3)风险转移机制缺失。担保机构在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是第三人担保等反担保措施以降低担保风险,但担保机构面对业务竞争压力,往往会降低收费标准及对反担保措施的需求以争揽客户资源,事实上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如专利权质押、机器设备抵押等变现能力低难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同时,再担保体制不完善,担保机构也不愿意与再担保机构分享利益,担保公司无法转移风险,减弱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正由于担保公司缺乏风险转移机制,需承担全额担保的责任,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

(4)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普遍存在缺乏补偿机制,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员专业水平低,财务报表不真实等现象,而多数担保公司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使得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2、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问题

(1)操作风险普遍存在。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由于担保公司在其中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即使借款企业违约,商业银行也会因担保公司全额代偿而不会遭受损失,于是引发了商业银行系列的操作风险,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全面深入,资金监控不严格细致,以致忽视借款人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缺乏有效押品作为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某些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合谋骗取银行贷款,将贷款资金挪用于担保公司的高风险领域,担保公司投资失利,借款企业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难以收回,借款企业无抵押资产可供处置回收,最终商业银行承担所有损失。

(2)运营风险普遍存在。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机制和约束体系不健全,对担保公司缺少系统的评估体系,仅仅依赖于担保公司存入商业银行的基础保证金及担保贷款发放本金10%至15%的业务保证金,一旦担保公司发生系统风险或是多家借款企业同时出现代偿需求时,仅靠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是远远不足以偿还借款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本息。

(3)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商业银行缺乏对担保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未建立对担保公司的评级制度,无有效的手段对其资质、诚信情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监控。商业银行间缺少对担保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机制,即使担保公司在一家银行出现代偿或是违约行为,其他银行也无法得知。另外,商业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资金流向也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商业银行无法对跨行汇款进行后续监控,以致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流向异常情况从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4)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思薄弱,主要体现于过分依赖担保公司,忽视借款企业资信情况、债务承受能力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弱化银行本身内控管理执行能力,导致引发系列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出现。如对贷款逾期不还的借款客户,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忽视对借款人及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以致丧失优先受偿权,也给借款企业留下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机会。

3、融资担保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担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当前融资担保依据的法律仅仅有《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由于担保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需要大量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担保行为,而在风险控制方面法律存在严重缺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平等,商业银行相关的格式合同须担保机构无条件执行,所有条款都是维护银行利益。我国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与效力,法规内容与形式等多方面存在欠缺,对担保机构的权益保护不足,防范信用担保风险约束力不强等方面都制约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

(2)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缺乏权威的评级机构及评级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各自的评级系统信息不共享,不仅无法有效防范风险,而且影响合作效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担保机构开放,导致担保机构缺乏对企业审查的信息支持;银行同业之间缺乏黑名单系统使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无法进入担保行业经营;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普遍存在,但我国无严格的失信严惩机制,使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无从把握企业的信用程度,做到有效控制风险。

(3)外部监管手段不足。在我国未建立系统的外部监管手段,对融资担保机构整个信用担保业务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外部监管不足是造成担保行业整体风险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如担保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大多数会违规向企业客户收取10%甚至更高的反担保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些资金往往被担保公司挪用为担保公司存放在银行的保证金,用于担保机构不断扩大在保总额,最终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又如未有系统的监管工具对担保机构的日常资金进行监控以防止违规挪用资金行为的出现等。

三、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及政府监督力度

建立关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和程序。出台扶持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应明确担保行业的主管和监管部门,提高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管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及风险拨备情况,实时监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风险,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严厉打击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风险分担和资金补偿机制

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贷款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贷款风险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义务得到均衡,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

建立多层次再担保体系,设立全国性的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体对担保机构开展强制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担保杠杆能力。

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划拨一定资金作为经营合法合规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税收政策扶持,这对调动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3、建立信用担保风险管理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风险是因担保企业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代偿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就是将未来的偿付风险分散到现在经营的各个阶段,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可以降低因担保机构破产后转嫁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担保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风险审查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根据担保机构的在保业务不良率以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严格控制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投放比例;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全面评估被担保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

4、完善信用担保和行业监管体系

建立权威、专业和规范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体系,发挥市场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以便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帮助其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建立全国性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运作与管理机制,担保机构应建立各项内部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力度。行业自律组织定期聘请专业的评级机构通过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情况、内控管理、绩效考核、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为政府扶持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