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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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1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又是以知识和智力成果为特征的无形资产的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也将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离开了农业,人类将无法生存,社会将无法发展。而农业无形资产又是农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用,具有行业特征的农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多,占农业总资产的比例不断攀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农业的主要经济资源。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对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集约化经营、国际化经营,对农业无形资产的创建和运用,对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和实现等起着关键作用。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农业无形资产资源十分丰富,但我国却不是农业强国,关键是农业方面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没有在世界上占优势地位。我国已成功的加入了WTO,在WTO的协议中有两个协议与农业有关,一个是农产品协议,一个是知识产权协议。这说明入世后,不但外国农产品不断涌入我国,同时与农产品有关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等也将进入我国,这将对我国农业形成严峻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产生的滞后性,致使我国农业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非产严重,这固然和人们对农业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但更主要的应归因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及评估实践产生的滞后性,致使人们没有意识到、更没有体会到拥有农业无形资产这一宝贵资源为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基于此,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十分必要,因为这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模型构建分析

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种,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而言,由于其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保密性、无可比性等特征,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农业无形资产,这就使得通过市场途径以及采用相应的方法来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法并不适合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适用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应该是成本法、收益法及比例法。

(一)成本法及模型构建具体内容如下:

(1)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时,首先估算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下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农业无形资产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并不适用于对所有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尤其是民间蕴藏着的大量的祖传秘方、配方等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难以识别,更难计量,如果运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因此,它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是:农业无形资产必须具有现时或潜在的获利能力,但这种获利能力没有直接对应收益,较难被量化,而运用重置成本法则较容易取得,因此,可以农业无形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来估算其价值。成本法适用于对那些可复制、可重新研制开发的农业无形资产评估。

(2)成本法模型构建。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是指在农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设计、研制、申请及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准确计量农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尺度,同时也是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的依据,是正确反映农业无形资产经济效益的基础。本文所构建的农业无形资产成本法评估模型为:

农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农业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农业无形资产的机会成本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时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重新取得该项农业无形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成新率是指农业无形资产剩余收益期限占全部收益期限的比例;机会成本是指由于进行农业无形资产投资或转让而丧失了其他投资机会带来的收益损失。以上因素的确定是利用成本法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关键。

(3)成本法评价。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优点在于:一是评估原理简单,易于理解和掌握。由于农业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客观性,因此,成本法能比较真实的反映评估结果,易于被大多人接受。二是能全面的考虑影响评估结果值的各种因素。成本法既考虑了评估对象的现行价格水平,又考虑了其在自创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使用年限,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影响因素,评估结果值比较合理。但利用成本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需要逐一确定其重置成本、各种贬值、使用年限等影响因素,会花费评估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致使评估成本偏高。此外,农业无形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估算比较抽象,涉及到现实和未来,企业内部和外部等各种因素,难以估量和把握。

(二)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具体内容包括:

(1)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技术思路及前提条件。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简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由于农业无形资产转让或投资不是以其物化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其未来能带来的价值即垄断利润和超额利润为前提,所以收益现值法是进行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应用范围极为广泛。

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能不断地为其特定主体创造超额收益。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应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未来的使用期内能不断地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二是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创造的未来收益能够以货币来表现。如果收益不能以货币来衡量,就无法得知其拥有者是否真正得到了超额利润,评估对象是否真的具有价值。三是影响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经营风险的各种因素能够转化为数据加以计算,具体体现在折现率的确定中。

(2)收益现值法模型构建。收益现值是根据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按照“以利索本”的思维,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并以此现值作为被评估农业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依据进而求得其评估值。本文构建的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模型如下: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Rt为为使用该农业无形资产后第t年增加的预期收益额;n为为农业无形资产预计有效使用年限;i为为折现率;

在考虑出让方分享收益比例的情况下,收益现值法的评估模型为:

其中:k为收益分成率,即转让方分享收益的比例,具体表现形式为转让费率、提成率、利润分成率等,其它各参数的含义与上式同。

(3)收益现值法评价。该法的主要优点是能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本金化的价格,评估结果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此外,收益现值法从资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对评估对象的收益进行评估,符合资产评估的本质要求。收益现值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的主要缺点是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基本评估参数的确定难度较大,易受主观因素及不可见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影响,评估结果值准确性较差。另外,收益现值法比较适合对整体性资产或单项农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适应范围较小。但是总的来说,收益现值法作为农业无形资产三大评估方法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评估人员所采用,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其不足之处必定会在日后的使用中得以不断的补充和发展,从而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成本―收益现值法及模型构建 该法是将评估对象的现值作为其评估价值,并且用成本和评估对象所具有的获利能力来计算其现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V为农业无形资产评估值;C为总成本,即自创实际成本或外购的实际成本;k为利润分成率;n为农业无形资产尚可使用年限;Rt为第t年的预期额外收益;i为折现率。

其中,对于外购农业无形资产,成本为外购的总成本之和;对于自创的农业无形资产,其成本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科研劳动的复杂性,还要兼顾农业无形资产具有的高风险性及科技进步带来的无形损耗等因素。此时,其自创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C=(H+F1S)(1-F2)/(1-F3)

式中:C为农业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H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如所耗农产品等;S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消耗的活劳动,如科研人员的工资;F1为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倍加系数;F2为农业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率,即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F3为研制开发农业无形资产的平均风险系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业无形资产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载体,其研究开发易受季节性、地域性、土壤、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反复试验,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极大,即使研制成功,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多需要一个过程,其研发风险不仅远远高于一般有形资产,也高于其他的无形资产,因此,在估算农业无形资产自创成本时,要注意选择适当的且相对来讲较高的风险系数。

(四)比例法及模型构建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价值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国外评估实践中常见。该法同样适合于对农业无形进行评估,在此,对该法作简单介绍。

用比例法评估农业无形资产时,评估公式为:

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有形资产价值×农业无形资产应占比例

其中,农业无形资产的比例一般由交易双方商定。该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兼并时的评估。

正如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结合使用一样,上述各种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农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应当兼容使用。实践中多分别采用各种方法测算农业无形资产价值,再对各种评估结果值进行比较调整,以综合平衡确定评估对象的最后评估结果值。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2]刘如泉、唐凤娥:《农业无形资产初探》,《湖北农业科学》2002年第5期。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2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商誉、商(字)号、专利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著作权(版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值、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货币占30%。与旧《公司法》的规定相比,国家相关的限制有所放松,但科技成果到底值多少钱?技术价值能否得到合资方的认可,在注册资本中能占多少比例,这就需要对其技术无形资产进行权威的价值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是吸引风险投资的需要。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得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阶段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无形资产评估可以增加注册资本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就不能体现企业的形象和实力,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注册资金50万元与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公司给人的印象截然不同。如果企业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增加注册资金,就能巧妙、真实地展示公司形象,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4.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担保法》第79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5.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今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

二、当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在我国,现行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是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统一领导者,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客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分级管理者,以评估协会与自律性管理为辅助,以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为管理对象,以资产评估资格、过程与结果为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体制下,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了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但是有些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并未完全行使,也有些部门在明确职能、权限、责任范围上模糊不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评估业务,或为了收费而一味地迎合企业,只象征性地到企业走走过场,使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评估机构不健全,自然会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对评估对象和范围把握不准。由于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对中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使其无偿被合资企业使用。据统计,我国有90%的合资企业在合资初期未将其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二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资产往往按账面原值折股,或者对国有无形资产不评估、计价,不入账,使得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一些企业即使对无形资产作价计股往往也只限于商标、专利等易于评估的无形资产,而对那些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则忽略不计。此外,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兼并、联合过程中亦是如此。另一方面是,有的地方、有的企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无形资产评估值越来越高,对评估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大。

3.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道德失范。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少数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无视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要去做,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4.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无形资产成交案例较少,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许多参数很难取得。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较适合的方法是市场法和收益法。市场法要求有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大量公开的成交案例,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尚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有限的无形资产交易情况的有关资料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收益法评估中需要收益、成本、折现率、无形资产寿命期限等重要数据,这些数据从目前市场上公开的资料中也很难正确分析出来。

5.缺乏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涉及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工程技术学、市场学、法学等多门学科,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评估理论和经验、熟练的评估技巧。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只要取得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就不受资产类型的限制。这种“万金油”式的评估师很难保证有足够的经验和技巧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三、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

1.改革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今后资产评估业的取向应该是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行业自我管理模式。因此,有两项工作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评估的多头管理以及行政干预,确保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超然、独立,还资产评估业本来面目,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证、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落实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从制度上和体制上解决资产评估业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发挥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二是要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建立起具有高度权威和高超管理芝术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管理是在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基础上的管理,与一般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资产评估协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自身职责,科学定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依托社会需要,高效开展行业服务与管理。

2.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业有法可依。现代管理应该是法制化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是搞好无形资产评估的根本保证。为了尽快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或行业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在评估标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缺乏统一的客观依据。为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就迫在眉睫。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单项无形资产评估原则、无形资产评估操作规则、无形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等。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3

【关键词】仪器;科学技术;固定资产审计

众所周知,完整的审计,应具备有监督、鉴证和评价这三大功能。而对于医院内部审计,除了鉴证功能相对弱化外,它具有监督和评价功能。医院内的固定资产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内容之一。它主要是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增减变动、报废、更新、外借及折旧大修理核算等内容。

固定资产审计,可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方面进行审计。

从价值形态方面审计:主要是审查固定资产的计价、分类及其增减变化的价值反映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和合法。

从实物形态方面审计:主要是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责任是否落实,固定资产实物是否完整无损,其维护、保养、使用情况是否良好,能否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其实际拥有量与财务账上所登载的价值量是否一致。现分述如下:

1 固定财产实物形态审计

1.1 核查固定资产账表和账卡的一致性

其方法是先对资金平衡表进行复核,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等于固定投入资金,则可进一步将资金平衡表与固定资产账户及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载的余额相核对,如果资金平衡表与其总分类账户上的余额完全一致,固定资产总分账账户余额与其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相同,则表明账账、账表己一致。用抽样核对法,以卡对账,或以账查卡的方法,来判断财务变动处理与设备部门的实物管理工作是否一致,增减变化的反映是否及时正确,如不一致,应责令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明原因。

1.2 清点固定资产实物,审查账实是否相等

要查明账实是否一致,先要明确时间界限,即在某一特定的时间上,企业固定资产的实物量与账面总有量是否相符。清点时,必须有一个由会计部门,财产保管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的固定资产实物清点小组,负责选择清点时间,决定清点,以及时清点的必备用品,如清点记录、清点标志、盘赢盘亏报表等的准备,对比较贵重且流动性较大的固定资产,如仪器、电信器具、交通工具等,对出现账卡不符,经过凭证检查,仍无法查明的固定资产或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未使用,未封存,也不需用之类固定资产均需进行重点清点。

对亏盘的固定资产,不能简单地按存数调整账目,而要查明原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许做账调整。

固定资产价值的审计可以从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三个方面进行审计和分析,除此,还要对固定资产价值量划分界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提取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由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多种体制并存和协作的情况,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有可能向不同方面进行分流。因此,对分流出去的固定资产必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以便正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其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

由于当前科技发展很快,所以采用更新重置成本评估资产价值比较好,也比较合理。

实体性贬值是指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相对落后所造成的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重置成本法是当前应用范围广泛的一种评估方法。它即可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又可用于企业整体评估。但对企业整体参加合营合作和合资企业则必须采用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分析评估对象在整个使用寿命期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期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在对医院的固定资产审计中,除了上述从实物和价值形态上进行审计外,还要发挥审计的保护性和建设性作用。

保护性作用是指审计工作在执行批判性的职能活动中,对医院的经营活动起着保证、维护和保护的作用。具体内容是:

(1)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种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财经法纪的执行;

(3)保护国家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审计工作也需要发挥其建设性作用。这一作用是指审计工作在执行指导性职能活动中,同微观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一起发挥其完善、促进和提高的作用,具体内容是:

(1)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会计控制制度加强防范错弊的措施,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3)加强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责任制,促进经济效益水平的不断提高;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4

    在对企业身份的认定上,我国以前一贯采取“设立地标准”,即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中国法人;但按照2003年7月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一规定事实上已经采取了“资本来源地标准”,即虽然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了中国法人资格,但由于其资本源于国外,所以还把其当作“外商”对待。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运作极其灵活,外资可以极为便利地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再由后者以中国法人的身份参与国企并购、买入国有股、法人股,从而规避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其他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故而“设立地标准”在资本运作中极容易被外资规避。鉴于此,笔者建议,以后的外资并购法应明确规定采用“资本来源地标准”,当前有关政府审批部门进行并购审批时,也应遵照原外经贸部的规定,采用“资本来源地标准”界定外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过于粗放

    赢利是外资并购的惟一目标。一方面,外商通常选择有发展潜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作为收购对象;另一方面,在完成并购后,外商将把其纳入自己集团的全球战略,很难指望其会考虑我国在产业结构方面的利益。

    我国虽已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领域。但从整体上看,它主要是针对新建式外商投资而制定,因而在具体内容上也就很难对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外资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它只鼓励或限制某个产品或者产业,缺少该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使外商投资缺乏更为明确的方向;另外,从具体的细化措施看,对有些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尚缺乏明确的鼓励措施来加强引导。

    审批权高度集中导致审批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审批权高度集中的初衷是国有资产的安全,但其代价是审批效率的下降和地方积极性的受挫,更直接的后果是挫伤外资并购的热情。对于外资而言,并购迟迟得不到审批,很可能意味着并购时机丧失、目标公司经营变化、甚至面临丧失上市资格的危险。这种种情形,都可能使酝酿中的并购胎死腹中。因而,笔者建议,除了部分特定领域和规模的上市公司外,地方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可考虑向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下放审批权并报相应的中央部委备案。中央部委认为转让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暂停或取消转让,超过法定时间未回复则一概视为默示同意。

    企业并购前后的国民待遇问题不明确

    按照《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其后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根据后者的规定,被外资介入的上市公司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与前述规定构成了明显的冲突。

    对以上冲突,该作何理解?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给予了外商企业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显然,鼓励外资并购国企,与当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初衷截然不同。FDI意图是利用外资,以期与国内原材料与劳动力资源相配合,产生优势互补效应。而外资并购国企,其用意在于利用外资盘活存量的国有资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运作的空间。如果允许外资并购国企、特别是上市国企后享有外商待遇,则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国企资产“贱卖”,引发国有资产和财政税收的双重流失,从而极大地放大投机风险。所以,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资收购后不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解决这一问题,有两条途径:其一,修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外商企业的审批登记办法,区分外商自始独资、合资的FDI模式和外商通过并购国企的M&A模式两种不同情形,规定后者不能遵循外商审批和登记办法。其二,通过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来协调两个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发现机制不完备

    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虽然明确要求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但我国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发现机制却远不够完备。

    国际经验表明,没有绝对合理、可靠的定价办法?但增加透明度可以减少舞弊?保证所有投资者机会均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而言,公开竞价有利于形成竞争性价格,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过该方式更适用于非流通股持有人主动向外资转让股份且存在竞买者的情形。

    并且,现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绝大多数挂靠于政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受部门利益影响,对于相同的财产,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从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角度考虑,必须尽快建立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注意从机构的组建上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同时还应尽早制定出台《资产评估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表明,它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有可能导致垄断,进而压制东道国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因此,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就是竞争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竞争政策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有关国内竞争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只规定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层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因公司并购而引起的行业过度集中、形成外资行业垄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5

关键词:非货币易;审计;目标;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颁布,为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指南,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同时也对非货币易的审计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非货币易的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易进行审计,其目的主要在于:

1、确定非货币易事项是否存在。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首先查明企业交易是否确属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有那些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者是不可确定的资产才是非货币性资产。只有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才是非货币易事项。

2、确定非货币易事项是否合法。非货币易经常被企业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注册会计师须对企业的非货币易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3、确定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非货币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非货币易的审计程序

为了完成上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采用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并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记录等,查明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非货币易具有一定的审批权限。因此,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一般是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易事项的。

判断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要区别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二是交易存在补价时,看涉及补价金额的多少。当交易涉及的补价小于或等于25%时,则确定为非货币易。

2、取得与非货币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审核交易的合法性。交易双方发生的正常的非货币易是以有关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

3、通过查阅与非货币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分析非货币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选择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确定是否应确认损益,识别非货币易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一般说来,换入资产的用途变了,意味着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变,意味着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尚未完成,则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

4、检查不同的非货币易类型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易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⑴对于没有补价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审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⑵如果涉及补价的,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对于支付补价的:注册会计师应审查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二是对于收到补价的:注册会计师应审查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⑶检查收到补价时收益的确认是否正确。

⑷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检查是否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5、审核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及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应区别存货和固定资产分别处理。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其他税金,应视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非货币易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则应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6、必要时,对非货币易所涉及的重要资产应发函询证。

7、检查有关非货币易的披露是否恰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发生非货币易,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⑴非货币易的类型。即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交换;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⑵非货币易涉及的金额。即非货币易中换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金额以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⑶非货币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即是否披露非货币易的计价基础及应计的损益。

三、非货币易的审计方法

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易的审计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查询及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询问,同时向交换资产的对方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发出询证函,查明换入、换出资产的存在性以及换入、换出资产的种类、用途、价值等。

2、实地观察。实物证据是证明实物资产存在性的最强有力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实地查看企业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以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以获取实物证据,查明非货币易的合法性、真实性。

3、检查。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在非货币易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运用审阅和复核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审阅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层的会议记录,查明其非货币易是否经授权批准;审阅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其他书面资料,查明非货币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交易的目的;审阅企业会计资料,查明企业非货币易账务处理的合法性、正确性、一贯性。在审阅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计算与复核企业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和确认的损益金额。

4、判断。由于非货币易具有隐蔽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从企业的经营中判断非货币易的真实性。

四、关于出具审计意见的建议

1、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得企业有关非货币易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当在报告中注明其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2、如企业确有非货币易,其交易金额大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大。有些微小的非货币易,尽管其会计处理在应用准则上有所偏离,也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货币易金额被认为重要时,则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非货币易的重要性,有关法规并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的具体内容范文6

【关键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政策保障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这种融资制度以知识产权为质押进行贷款业务,为那些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型、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贴息,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同时促进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但是,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在实践上发展缓慢,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一、无形资产融资的质押价值

以专利、商标、版权等表现形式的无形资产具有特殊的、可能评估的价值,这就是无形资产融资的质押价值。与其他资产质押融资相比,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资产具有财产的价值性质,能够实现带来收益。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尽管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必须以有形资产为载体,但是,这种资产对企业生产必不可少,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即是它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的多少。无形资产的这种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财产的属性,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无形资产即享有其收益权。同时,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与有形资产一来,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无形资产价值的可转让性,能够在市场中进行流通。按照规定,充当担保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而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非有法律或协议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这保证了无形资产质押价值得以实现。

二、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困境

尽管无形资产具有融资质押价值,但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征,使得在进行融资质押时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在实际推进中步履维艰。

1、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复杂,质押交易成本巨大。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异较大,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需要特殊而复杂的程度和方法,而我国还没形成规范的、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同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完成质押融资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进行谈判,从而导致银行不愿接受无形资产质押,这已成为推广无形资产质押的最大障碍。

2、无形资产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交易风险巨大。现行金融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信贷资金亦不能以实物冲抵,也不得自我消化商标、专利等质押物。实现权利的唯一办法是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受偿。但是,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没有形成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无形资产难以流动,变现异常困难。另外,无形资产还面临着巨大的减值风险,一个重大的事件,如“毒奶粉”事件,使几亿元的品牌和商标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这种性质,将银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银行当然不愿意。

3、质押双方认识不够,经营主体发育不成熟。我国多数企业缺乏创新和品牌意识,对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无形资产还没有经验,更没有将优质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规范和能力。另一方,银行也缺乏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能,难以通过内部的力量降低无形资产质押造成的巨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双方都有进行融资交易的需要,却由于不具备相应的人员、技能和规范,实际业务却无法有效开展起来。

三、发展无形资产质押的政策保障

国外经验表明,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务的重要形式。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加上这种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殊性,发展无形资产质押必须要有健全的政策保障。

1、推进无形资产质押市场机制的建立,有效降低融资风险。通过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备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高素质的评估人员队伍,保障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和确定性。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实现捆绑式质押贷款,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降低和化解银行的风险,释放其融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便于质押物的转让或拍卖,保障债权的实现,从而保证无形资产质押业务顺利开展。

2、完善质押融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业务。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质,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功能,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并对无形资产质押纠纷进行调解。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设置专门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对除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进行统一管理。

3、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有章可循。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特征决定了市场规则无法保障其有效运行,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目前,要将无形资产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并制定详细的操作程序。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和范围,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双方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刘鑫.无形资产评估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J].商界,2007,5.

[2]王磊.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及存在问题研究[J].经济界,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