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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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的定义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1

(一)封面

通常包含作者、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所在教学中心等因素。

格式要求:

姓名、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教学中心的项目内容用小3号楷体。

(二)目录

一般包括社会调查报告三级标题的名称以及对应的页码,附录、参考文献的对应页码。

格式要求:另起一页。“目录”要素本身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宋体。行距1.5倍。

(三)标题、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标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门户,应当力求概括、简明、新颖、对称,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标题要求不超过30字。

内容摘要,为中文,是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准确扼要,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评述。通常包括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以及研究结果的讨论或结论。字数在200-300之间。

关键词,是表达社会调查报告主题、具有实际意义的词语,一般是从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内容摘要或正文中提取出的,通常为4个左右,一般不超过7个。

格式要求:

1.标题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2.【内容摘要】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具体内容用5号宋体。

3.【关键词】要素本身用5号宋体加粗,内容用5号黑体,字与字之间用分号隔开。

(四)正文

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和中心部分,基本结构是前言、正文、结论(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构通常为引言、调查对象与手段、调查结果与成因分析、结论)。正文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其各结构要素,但各部分内容应该用若干层次的标题来表示。正文字数,社会调查报告不少于3000字,毕业论文本科不少于15000字,专科不少于12000字。

格式要求:

1.除正文文中标题外,正文文字内容应为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1.5倍。

2.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一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加粗,可根据标题的长短决定是否独占一行。如独占一行,则末尾不加标点;若不独占一行,标题后要加句号;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注释

注释是对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应用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是对引文出处的说明,采用脚注的形式。

格式要求:

通常是将光标放置在加注之处,然后鼠标点击“插入”,出现下拉菜单,找到其中的“引用”目录,点开其中的“脚注和尾注”栏,找到“自定义标记”,写入“[1]”,再点击“插入”即可。完成后,加注之处右上角会出现相应的注号,形式为“[1]”,同时,本页末有一横线与正文分开,以便加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引用著作时,注文的编写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隔开;引用文章时,注文的编写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隔开。

(六)附录

附录是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采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

格式要求:

“附录”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在正文之后空两行顶格排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编排内容。附录编号要连续。具体编号形式参考正文。

(七)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等的记录。

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加粗,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排列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形式参考注释中注文的编写顺序。参考文献的编号要连续。

(八)致谢

它是作者对在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帮助的人员表示的感谢词。

格式要求:

另起一行。“致谢”要素本身用4号黑体加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编排内容,回行顶格。

(九)表格

正文或附录中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

格式要求:

(一)表头

包括表号、标题、计量单位,用小5号黑体,在表体上方与表格线等宽编排。其中,表号居左,格式为“表1”,全文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居中,格式为“表”;计量单位居右,参考格式为“计量单位:元”。:

(二)表体

表体的上下端线一律使用粗实线(1.5磅),其余表线用细实线(0.5磅),表的左右两端不应封口(没有左右边线)。表中数码文字一律使用小5号字。表格中的文字要注意上下居中与对齐,数码位数对齐。

(十)数字

社会调查报告中的数字,除了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模糊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文中,数字的表示方式应前后一致。

(十一)标点符号

社会调查报告中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不可误用、混用标点符号。中英文标点符号应加以区分。

(十二)计量单位

除特殊需要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十三)页码

页码居中于页面底端,为连续页码。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2

毕业论文不仅是一项衡量学生四年所学商务英语专业知识的一个综合性考核,也是一个增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本文以北京城市学院英语(国际商务)专业为例,探讨本科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的改革方式,并且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实践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在2004年4月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毕业设计(论文)旨在培养大学生探索真理,强化社会意识,提高综合实践能力,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教育部在2009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再次明确要求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从2010年起至今北京城市学院国际语言文化学部英语(国际商务)专业进行了相关的改革研究与实践。结合毕业设计管理与指导实践,作者对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一、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方向)毕业论文的现状

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学术气氛浓厚、重复率高。多集中于“商务谈判的技巧”、“商标的翻译策略”、“商务广告的语言特色”等,与商务实践密切相关的文章寥寥无几。学生在选题上还是侧重于文学和文化,没有充分体现出商务英语的专业方向性。多数的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写作内容脱离实际,没有注重毕业论文的自身价值与实际意义。缺乏实证分析,不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有的同学撰写的内容与将来所从事的商务活动毫无关系。大多数学生都是根据指导教师布置的论文题目独自搜索文献、分析整理资料、缺乏了团队协作、限制了思想火花的碰撞。如果毕业设计能够以团队的形式来完成撰写必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组织与沟通交流能力的提升起到非常大的帮助。

二、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改革探索与实践

1.毕业论文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掌握商务文书的基本知识、写作方法、写作技能,能运用娴熟、得心应手地撰写各类商务文书是衡量现代商务工作者的素质、能力的重要标准。根据我校英语专业国际商务方向学生实际情况和商务文书撰写的难易程度,英语(国际商务)学生选择商务报告中的调查报告(SurveyReport)开展毕业论文改革。调查报告具体要求:调查报告由2人共同完成,学生需进行社会调查、访谈或其他调研方式。要求调查报告的字数不少于5000字英文,其中含1000字中文概要,调查问卷样卷和访谈提纲样卷为中英文对照版。

2.行业人士进行调查报告撰写的指导和培训。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商务文书的撰写规范,行文要求,专业安排了行业人士对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了指导和培训。调查报告撰写的培训方案:调查报告撰写指导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调查报告的定义、结构、撰写过程进行宏观指导;第二部分主要讲解调查报告的研究方法、资料的收集与研究、问卷和访谈内容的设计;第三部分调查报告的选题和开题指导。

3.调查报告双导师指导的管理与监控。

毕业论文“双导师制”指导模式是依据北京城市学院办学目标和特色,结合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特点,通过校内英语指导教师与来自其他学院跨学科或者行业的合作导师“双导师”联合指导,重点实施理论学习环节、调研环节、理论与实践整合环节等双导师式培养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选题环节。毕业论文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指导教师严格把好选题关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前提条件。校外合作导师提出若干个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操作中遇到的真实问题。毕业论文选题来自于实际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既体现了实际应用价值,又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理论学习环节。为了让学生有更充裕的时间进入第七学期的学习和第八学期工作岗位的实习,我们将理论环节的学习提前到夏季小学期。由校内指导教师和行业合作导师进行联合讲解。学生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开题报告准备等环节。调研实践环节。在夏季小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学生要开展为期约4周的调研活动。在调研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的校外指导教师,监督和指导学生的调研实习实践活动,补充学生理论学习的缺陷,提高学生商务实操能力。在这一环节,校内英语指导教师也需要及时与校外指导老师沟通,协助学生完成调研实践环节。理论与实践整合环节。学生在调研实践活动后,即完成问卷发放和访谈活动,回到学校进行调研报告的撰写。学生需要在这个环节听取校内英语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建议,展开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双导师综合评定给出毕业设计的成绩。答辩环节。采用校内老师和行业人士联合组成答辩专家组,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提问,双导师以及答辩专家组综合评定后给出每组同学毕业论文成绩。对于学生各项成绩的评定,第一指导教师占总成绩的60%,第二指导教师占40%。专业要求学生毕业设计完成情况严格进行前期、中期检查与考核。如果因为教师指导不力,学生没有圆满完成毕业设计,将追究校内导师的责任。对于毕业设计工作不认真、投入不够、完成质量差而又达不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学生,学部将根据毕业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毕业论文“双导师制”指导模式强调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的有机结合,弥补了高校英语教师缺乏商务实战经验的弊病。“双导师制”将显著增强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得学生在进入企业后,能够更快地适应环境,从而直接进入工作状态。学生通过这种模式的训练,巩固发展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为日后的就业打下扎实的基础。

4.调查报告的评审标准要适当调整。

毕业论文评价体系是引导毕业论文工作的杠杆和指挥棒。重点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原创性、实效性,即毕业论文必须是学生经过努力研究真实做出来的,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某一个问题,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在评价程序上,整个撰写过程采用双导师(校内英语教师与行业专家)综合评定和指导,在评审的各个环节均采用英语教师和行业专家双评审制度。评分标准也相应地区别于传统的学术论文,例如在选题上要评定“选题是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符合实践性、科学性、创新性要求”;调查问卷的设计上要评定“调查问卷的结构、内容设计科学、合理,较为清楚地说明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情况”;数据综合分析能力上要评定“能够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的图表对调查问卷所得结果和数据进行恰当、科学、有效分析”;在调查报告整体质量上要评定“研究结果摘要部分:论述清晰;正文部分:理论运用正确,数据分析科学、合理,论述充分,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结论与建议部分:结论正确,具有创新性,实用性。调查报告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应用价值。全文专业术语使用准确。符号统一,编号齐全,书写规范,图表完备、整洁、正确”;毕业论文的答辩和评审标准都结合实际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保证评价的得体性和公平性。

三、政策建议

1.深化毕业论文以及配套商务英语教学改革。

商务英语专业应该以毕业论文改革为契机,不断深化商务英语教学改革,整合各种实践教学资源,使教学理论、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目标达成一致。在商务英语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的商务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例如不断加强校企合作力度;学校与企业和政府建立实践教学合作关系;请行业专家到学校授课或开办讲座;提倡英语教师带领学生到企业现场教学;鼓励英语社团组织承接社会项目;等等。

2.加强实践型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师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参加社会课题研究、对专业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培训等,并且纳入对教师的考核体系中;学校派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外企外贸公司挂职锻炼,以此来增进教师对社会的了解,要求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渗透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学校也可以将具有创业经历和实践经验的各类人员融入到教师队伍里。通过上述措施,强化学校的实践人才培养特色,加快相关教学方法的改进与教学条件的改善步伐。

3.毕业论文的体裁和形式多样化。

毕业论文体裁可以多样化,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特点,体裁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学术论文,而且可以将其拓展为商务实用文书的撰写和商务情景的模拟。前者包括标书的撰写、市场调查报告、广告策划、营销方案等,后者包括商务谈判、国际会展、商务洽谈、产品推荐会情景模拟等。毕业论文的各种体裁和形式均采用团队协作的模式,使学生能够各尽所长、发挥集体的智慧。

作者:吕英莉 郭晓霞 刘已初 单位:北京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2]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R].

[3]李志生.建筑工程招投标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刘晓辉,魏俊玲.浅谈经济全球化中商务英语人才的培养[J].中国商贸,2009,(15).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时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⑧诸如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批准逮捕条件的则满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指标评价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开展了电子商务统计的探索与研究工作,并且进行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采用定量方法测度区域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可以了解我国各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状况,为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宏观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也为我国统计部门工作提供有效的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及分析手段。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电子商务统计现状的基础上,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出我国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的建议。

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了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由于不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一,再加上社会制度、统计方法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用类似统计GDP的方法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水平。我们只能从各国开展的电子商务统计中选择一定的指标进行相应的比较,如B2B销售额、互联网用户数等。即便如此,由于对电子商务定义、B2B的定义、互联网用户等的定义不同,在比较时还是要做适当调整,因此,很难精确衡量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水平的差异,不过大致可以比较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水平。

针对我国不同省份、不同区域进行电子商务评价,其意义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评价不同区域的电子商务水平。针对不同区域进行电子商务评价,将评价结果量化,得出各区域的电子商务指数,就可以较为客观地评价不同省份、不同区域的总体电子商务水平,进而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有利于分析电子商务水平的影响因子。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萌芽,经过2001-2002年的互联网泡沫,现在已经进入了稳步发展期,如果我们能够定期进行电子商务评价,就能够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利用经济计量模型,分析人们的教育程度、区域信息化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找出关键影响因子。

有利于我国官方进行电子商务统计。目前,已经有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的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而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统计部门建立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提供参考。

国内外电子商务评价的现状

国外电子商务评价现状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国外对于信息化研究和评测主要集中在区域信息化发展水平测度的层面上,马克•波拉特(M.Porat,1977)创立经济结构法,又称波拉特法。这种指标体系和测评方法的中心思想是分析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日本学者小松崎清介提出的指数测评法,从邮电、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业取出四类共11项指标,按一定的加权规则计算并综合处理后,得出信息化指数。在进行信息化水平测评时,以统计调查资料为主进行测算。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从1998年开始在电子商务标准制定及国际电子商务统计的协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也进行了官方或半官方的电子商务统计,基本上都参考了OECD推荐的优先调查内容,并且对家庭、企业、政府等进行了调查,多数调查频率基本上是年度,采用抽样调查方法为主。

从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统计与评价的现状看,基本上处于成熟阶段,评价的对象也以国家为单位,采用绝对指标为主。

国内电子商务评价

在信息化评测领域,我国学者估算了我国不同区域的信息化指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张启仁的信息化加权指标体系、秦玫芬采用的因子分析法和德尔菲法确定权重的测算方法、周荣莲等提出的评价模型方法等。此外,我国一些半官方或非官方机构在尝试进行电子商务评价与统计,以下是我国一些与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相关统计情况。

国家统计局——互联网用户国家统计局并没有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调查,而是从1995年开始调查了相关的两个重要指标。一是互联网用户数,指办理拨号上网和专线上网的用户数。二是城镇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电脑量。这两项指标从侧面反映我国各地区电子商务的状况,两项指标均有分省数据,遗憾的是从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开始,互联网用户数统计被网民(指平均每周上网超过1小时的人)所代替。

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网民调查从1997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开始定期进行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每半年公布一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网民的调查。调查的内容有上网计算机数、用户人数、信息流量分布、域名注册等,该调查是我国最权威的调查,调查结果被国内外相关机构广泛引用,一些主要的统计指标如网站数、网民数、域名数等都有分省数据。由于是针对中国互联网络的调查,因此,直接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不多,主要是个人购物的一些调查。

CII中国电子商务总指数指标体系—全国及省份调查这是由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与中国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II)共同进行的,该调查曾于2000年进行过一次。调查测评选取了9个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指数,采用德尔菲法确定指数权重,构建CII电子商务总指数指标体系,然后计算出各省的电子商务指数。

应该说CII调查开创了我国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的先河,但总体上是处于尝试阶段。

此外,在2004年9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12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和《中国5小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并且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了《中国7城市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

以上这些调查,基本以调查问卷为主,从影响中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基本假定开始,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个因素的主要考察指标进行设定和细化,最后通过访谈、讨论、问卷等形式收集资料。总体上说,涉及互联网方面的内容较多,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较少,定期调查少,不定期调查多,在调查的广度和深度及科学性、客观性方面尚有可商榷的地方。

区域电子商务评价体系构建方法

建立电子商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以下指数:电子商务交易类指数(电子支付、电子交易额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指数(光纤长度、网站数、上网计算机数等);政策环境指数(上网资费、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等);电子商务人气指数(网民、信息传输及计算机软件业职工人数)。以上统计指标兼顾了数据的可获得性、全面性、客观性,对于一些主观性及难以获得数据的指标(如计算机安全)没有列入。这些数据可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信息年鉴、中国电子商务年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获取,部分资料也可以从网上直接获取。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记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在上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一种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该方法是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进行影响因素分析。在计算出我国各省电子商务水平值以后,重要的是对影响各省电子商务水平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如GDP、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投入、信息化水平、受教育人口等因素,可采用回归分析法,在回归分析时,可考虑引入地区虚拟变量,按人均GDP水平将我国省份分为2-3个层次。

我国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的建议

确定统一的概念标准

对区域电子商务进行评价,首先要界定电子商务的定义,目前并没有公认的电子商务定义,应该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加以明确。对区域的界定,建议以行政区划划分,如省份或地级市,当然也可包括全国。另外,在界定概念及范围时有许多内容要加以界定,如电子商务有哪些类型、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类型等等。

注重采样数据的客观性

目前我国开展的电子商务类调查,除了部分针对企业外,大部分是针对网民个人进行的一些调查,这里并不是说网民调查不重要,电子商务统计,尤其是官方电子商务统计,必须以客观指标为主,尽量少采用或不采用主观指标。例如,对某地区电子商务进行评价,网站数量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我们就不应该进行抽样调查,进而估计出该地区的网站数量,而应该直接通过搜索工具进行搜索,获取直接数据。又如,对于上网速度、我们可以对网民进行抽样调查,也可以根据该地区互联网总体带宽情况和上网用户数进行估算,很显然,后者要客观得多。

建立指标体系

进行区域电子商务评价,建立一套严谨科学的指标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在构建测度体系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既要能反映地区电子商务水平,又要考虑到数据能方便地获得或采集。

统计以截面数据为主

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应该以截面数据为主,以全面衡量一个省份、一个城市的电子商务水平,这里并不是说动态指标不重要,而是因为动态指标一般与静态指标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指标间存在交叉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在电子商务统计领域采用动态指标数据往往不易获得,增加了统计的难度。当然,如果定期进行截面数据的地区电子商务评价,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分析。

注重合理规划和分步实施

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是整个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对整个电子商务统计进行全盘规划。政府统计部门和科研机构,应该加大电子商务统计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地区电子商务统计、行业电子商务统计、企业电子商务统计、政府电子商务统计、家庭电子商务统计等。

此外,从技术层面看,开展区域电子商务评价比开展区域电子商务统计要相对容易,因为电子商务统计牵涉的部门多、环节复杂、数据难以获取、成本高,而区域电子商务评价指标相对简单,数据获取相对容易,而且意义重大,因此可以先行一步。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统计及其应用研究课题组.建立我国官方电子商务统计的建议.中国统计,2003.9

2.王军.怎样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北京统计.2002.1

3.CII电子商务指数研究与测算课题组.关于电子商务水平测度的研究:统计研究,2001.12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调查报告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 现代汉语 调查法 主动学习

现代汉语课程是高等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该课程除要求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性知识外,还必须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观察、分析和解释汉语语音、词汇、语法现象的能力。

近几年来,现代汉语教材建设不断出现新成果,先后出版了一批既新又实用的教材,如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增订二版、增订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胡欲树主编《现代汉语》(重订本)(上海教育出版社);张斌主编的《新编现代汉语》(复旦大学出版社);钱乃荣主编的《现代汉语》(江苏教育出版社);邵敬编的《现代汉语通论》(上海教育出版社)等。相对于现代汉语教材的建设和发展步伐,现代汉语的教学方法却是基本停滞不前、一成不变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普遍对语言学课程的兴趣不及文学类课程,究其原因,一是语言学理论色彩浓重,学生不易掌握运用;其次是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其三是教学方法滞后,没有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将乏味的理论演绎地生动。如何将教材更好地通过教学途径,使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有效地掌握现代汉语这门专业基础课,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1 将现代汉语教学最大限度地延伸到课堂之外

现代汉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现代汉语语音、词汇、语法以及文字等知识的系统讲授,使学生了解语言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现代汉语的能力,学会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正确使用语言,为将来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高等院校的现代汉语课程计划周时数一般是3:3或3:2,对这一门既要讲授基础知识,又要培养基本技能的课程来说,课时远远不够。一般教师们只能根据经验侧重重点、难点教学,忽视语言学基础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周密性,基本技能的训练只能停留在可数的几次作业上,即使是讲解作业也常常以贴答案或精选典型实例讲解草草解决。即便如此,课程经常还处在赶进度状态(如词汇和语法部分),学生们也只能囫囵吞枣,对概念、定义似懂非懂,基础不扎实,一触及具体语言实例分析,问题就暴露出来了,不知如何下手或应付了事,这样不仅不利于基础知识的学习,更不利于技能的培养,特别是学生对现代汉语课程容易产生畏难心理,经常处在半知半解的状态下,而汉语的自身的结构特点决定汉语的学习经常是一环扣一环的,这样造成的不良循环,使现代汉语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难以较好完成,还影响学生对语言学后续课程的学习。

目前,现代汉语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讲授为主,辅之以练习,通过分析练习达到巩固课堂讲授内容的目的,课堂讲授一般要占总课时量的70%-90%。这种方法使用较为普遍。一种则是只讲授基本原因,布置大量的练习,让学生在练习中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对原理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地实践又促进学生提高这种能力。后一种方法更为先进,但它是建立在学生具有一定的语言分析思辨能力的基础上,这对现在刚从中学走入大学的大多数大一学生来说是有困难的,也易使他们产生厌烦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前一种就显得稳妥得多。总的来看,目前这两种方法都还是很好地完成了现代汉语的课堂教学任务,但对课堂之外的空间都重视不够。

我们认为,除了紧张的课堂学习,大学生课后的语言学习也是很关键的。相对于广泛的文学阅读而言,大学生课余主动学习或关注语言学的时间是很少的。往往一个学期可以阅读几本或十几本文学作品,却很难看完一部语言学专著,图书馆中语言学方面的杂志、报刊也少有人问津。即使有些愿意学习的,也只是通过课余语言学专著和语言学类期刊杂志了解语言学的发展动态,很少参与实践活动,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去关注身边的语言现象,可以说除了课后布置的练习外,学生几乎没有实践能力的机会,而且这种课后练习往往还处在被动的应付之中,即为了完成作业才上图书馆查阅一些资料。

2 将调查法应用于现代汉语课程教学之中

调查法是对某一社会现象通过访问、座谈、测验或发放问卷等方式获得调查指标,以达到分析、研究的目的。调查法在汉语言文字学科中应用的比较成功的是在汉语方言研究方面。自1924年北京大学成立语言调查会,开始运用现代汉语言调查方法进行方言调查,至今已有80个年头了。这期间从1928年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方言调查著作――赵元任的《现代吴语的研究》出版以来,陆续出版了一系列调查研究汉语方言的专著,如《湖北方言调查报告》(1948)、《云南方言调查报告》(1968)、《湖南方言调查报告》(1974)、《四川方言调查报告》(1984)、《珠江三角洲方言调查报告》三卷(1987、1988、1990)、《云南方言志》(1989)、《闽语研究》(1991)等,乃至一些只是记录、描写一县一市一村一镇方言土语的研究专著。调查法在汉语方言研究中的成果是引人注目的。

近几年来,调查法的应用已不局限在汉语方言语音上,还涉及方言词汇、语法;其次,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数理统计语言学等新兴语言学科的兴起,为调查法在汉语文字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打开了大门。我们认为将调查法应用于现代汉语教学,是提高现代汉语教学效率的有效途径。

首先,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调查法在汉语言学研究中都已成熟,完全适宜而且能够为现代汉语的课堂教学提供丰富语料。其次,调查法运用在现代汉语教学中,只是一种研究性学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它可以为今后的科学研究提供经验和素材,其本质还是一种学习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社会语言现象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目、或是教师有目的地设置调查研究专题,让学生在调查研究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在活动中学生学会选择、判断解释和应用,从而激发学生的探索和求知的积极欲望。这种学习方式能使学生更接近生活实际,让生活中活生生的语料去激发学生分析研究的兴趣,促使他们主动地、积极地基础知识,以满足分析和解决语言问题的需要,从而提高实践能力。这时这种学习方法也有利于学生边探索边学习边积累,弥补现代汉语课堂教学的不足,以课外促课内,提高学习效率。

3 现代汉语教学如何应用调查法

3.1 注意与方言调查的区别

应用于现代汉语教学的调查法,其调查的目的、范围,都不同于方言调查。方言调查的目的是对某一地区或民族的语言进行诘音、词汇、语法全方面的记录,达到描写、分析和比较目的。其调查的范围一般设定为某一特定的地域,和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而应用于现代汉语教学的调查法,则是以收集语料,应用课堂所学去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达到更好地消化课堂教学内容为目的的,对大一的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能够发现问题,其调查范围会随着调查的目的、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有时甚至可以是自己身边的一些同学、家长,对调查对象的选择没有很高的要求。

3.2 注意把握语言调查的原则

对于刚入学不久的大学生而言,他们的语言学习理论很薄弱,自主的调查分析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无法自己设计调查的内容,也缺乏调查所应具备的理论知识,这就需要先讲清现代汉语中的一些基本原理,讲深讲透。课堂中的练习是十分必要的,是调查的实战培训。这种练习也可以先从同学之间的相互调查开始,先使他们有所发现,进而引导他们进行一些简单讨论或是写一些评论性的总结,几句话或是体会都可以,主要是激励他们去发现问题,有问题才会有解决问题的需要,才会将问题带入课堂,引发学生对课堂学习的兴趣。同时,那些亲身体会也可以作为课堂例证的有力补充,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能很快地应用到实践中,让他们领略现代汉语课程学以致用的实质。因而调查的原则应把握:①重过程,即重在学习过程而非研究成果。调查法在现代汉语教学中的应用其本质是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并获取知识,积累语料;②重体验,即让学生自主参与调查分析研究活动,获得亲身体验,逐渐形成在日常生活中乐于观察、捕捉,并分析和研究语言现象的学习习惯,激发探索和创新的积极欲望;③重参与,即强调学生集中参与,相互探讨、相互促进;④重思考,即注重学生对语言现象的分析和研究,培养思考的习惯,在思考中发现自方言语法使用调查、自身知识体系的不足,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3.3 注意语言调查形式的多样化

语言调查的内容可以涉及现代汉语的语音、文字、词汇、语示等方面,也可以从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等学生们关注的角度入手,如规范用字调查、语音规范调查、方言词汇使用调查,招牌店名用字调查、中小学生错别字调查等。调查的时间主要是利用课堂外的时间,周末或节假日,可以组织3-5人的小组,分区调查,如进行招牌店名的用字调查时分成若干个小组,对城区、近郊、远郊、县城的不同情况,各小组讨论后写出总结报告;也可以个人进行家族内方言词汇使用情况的调查等等。调查报告的设计要简洁,一般分为两个部分,调查内容和调查总结。调查内容必须详细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调查总结包括调查的心得、遇到的问题、自己已经能够解决的问题,今后学习方向。对指导教师而言,应强调调查的科学性、真实性、理论性,防止学生将之作为个人调查;在学生需要时给予适当的建议,引导他们认真细致地完成调查。当然对于那些基础比较好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自主设计调查内容,调查报告以小论文的形式完成。

总之,调查法旨在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分享与合作,培养科学的态度和科学道德。在他们丰富的感性认识下,主动构建起对现代汉语课程的基本认识,并把认识应用到本学科和语言学后续课程的学习中,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并为将来从事语言学教学和研究积累丰富的材料。课外的语言调查既能培养兴趣又能培养基本技能,变课堂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同时,又能很好地达到教学目的,弥补教学中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黄伯荣, 廖序东. 现代汉语[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 2002.

[2] 邵敬敏. 现代汉语通论[M].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

[3] 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 现代汉语(重排本)[M]. 上海: 商务印书馆,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