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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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1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2

2011年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的第三年(即是本文所称的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以下简称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也是改革后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的时期。同时,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引进了新的资本和资源,也使得林农的收入和行为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质押)融资,作为有效解决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有关问题的两个关键点,理应得到更多地关注和思考。

一、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不同体制的国家对森林这个特殊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现状更多的是从整个森林资源资产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角度去探讨,并没有做详细的划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不管是国有林,还是私有林,都更注重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同时,国外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值得重视的是,自2003年以来,国外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注重参与式的方法在其中的运用,其精髓就是重视当地小区在其中所发挥的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信贷融资领域的前置环节应用和评价。

目前,我国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和现状问题研究。主要是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投融资管理建议;二是区域性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主要是针对某区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分析该区域森林资源评估存在的问题;三是案例研究。针对某个实践案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可否认的是,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全国全面推开以来,引起了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新一轮热潮,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结我国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针对性不强、偏重于理论”。针对性不强主要是指目前的研究范围太宽,虽然也有某些区域性的研究,但是提的政策建议或者结论在其它地方几乎全部可以适用。偏重于理论主要是指理论性较强、实践性较差,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流转增加,作为新型的评估形式更需要实践性较强的措施去指导各个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林农森林资源的评估。二是忽略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集体林地的“三重”特殊性。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与国有林地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三点就是地块分散、面积较小、集体林地流转面对的对象为单个的林农(有的地方是针对村民小组)。总体而言,我国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不少问题,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更为滞后,因此,建立一个适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资源评估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二、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与林权抵押贷款

随着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林业的生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相关利益者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实地调查,总体认为后集体林权制度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1. 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是森林源资产评估的重要行政规章,其中,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前者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后者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批,并下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的专家资质证书。而对于森林资源,一般都处于偏远的地方或者深山,对集体林权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如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话,一是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现在评估的需求,二是在评估时需要考虑很多专业评估员不所知的地方因素。

2. 评估结果多样性,偏离市场的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求客观、真实、公正,然而目前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由于受人为干扰和评估理论、方法的局限,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现象。

3. 评估标准不统一。集体林的评估标准灵活性较强,用林农夸张的说法是:“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怎么评估、评估出来多少价值都是评估人员说了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评估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如何掌握“度”成为评估的难点。

4. 评估时没有考虑一些隐形的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流转日益活跃,流转出去的用途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利用集体林地的特殊性开展农家乐在某些地区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也为当地的农民增收和经济增长带来了有利的条件。此类的集体林在评估时就要考虑一些外在的因素,例如政府对当地的投资(水利、交通、电力等等) 。

5. 集体林地评估费用高。目前的森林资产评估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按此标准,集体林地的评估费用堪比房地产的评估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到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用和农户收入较低的现实条件。以价值最少的100万元的森林资源为例,评估费用至少都是几千元,这对农户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评估费用高增加了集体林地流转的难度。

6.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滞后发展,加之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研究滞后,使得林权抵押(质押)融资在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大打折扣。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二是贷款利息偏高;三是贷款抵押范围狭窄;四是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少,收费标准偏高;六是林业资源变现困难。

三、建议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3

一、资产评估报告亟待规范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很多方面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方法表述。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在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中,有的将成本法描述为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成本加和法、成本逼近法;将收益法描述为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将市场法描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法、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相对估价评估法、市盈率法。对同一评估方法的表述各式各样。

2.评估目的表述。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特定资产业务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租赁等,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目的指的是特定目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评估目的的表述各不相同,与上述评估目的差别较大,如表述为:实物资产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提供价值依据、资产重组、资产核实、为改制提供价值依据、用部分资产投资、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对外合资合作、共同出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的出售、受让实物资产、收购实物资产、资产置换、转让车间的资产和负债、出售整个公司、转让所属分公司、出售整体资产、公司收购、股权结构调整、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与资产置换、增资扩股、股权赠与、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等。

3.评估对象的表述。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评估对象是泛指资产,而在具体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对象的是指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对哪些资产进行评估,这由需要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范围决定,资产业务涉及到哪些资产,这些就成为具体的评估对象。而目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描述多种多样,可将其归为如下五类:⑴把评估项目描述为“全部资产和负债”。⑵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为收购和出售企业,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⑶把评估项目描述为转让(出售)或部分转让(出售)股权所涉及的对被持股公司的评估。由于转让股权涉及到按持股比例计算对被持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权,所以这类评估一般是对企业价值评估后,方可得到股权价值。⑷把评估项目描述为整体或部分股权与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于置换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弄清整体或部分股权所代表的资产的价值,此类项目的评估也属于企业价值评估。⑸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企业增资扩股而涉及到的对整体资产的评估。在增资扩股前需要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的收益权,进一步确定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4.评估增减值披露

资产评估增减值率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比如,有些报告只标出了评估价值,无法计算其增值额及增值率;有的披露内容不全,未披露账面价值或资产原值。

5.评估假设和评估前提条件的说明不规范。同一个资产评估对象如果其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则最终的评估结果很可能会很大的差距。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的观点和结论是仅仅局限于所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如果在报告中没有对假设和条件的设定进行严格的限定,很可能造成评估结果的误用和误解。调查中发现,很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表述,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内人士尚还能通过不同的表述进行辨别、理解报告的内容。但对非专业人士来说,便很难理解报告的涵义,更有甚者,有些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可能故意滥用专业术语来掩盖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意义。使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能准确了解公司有关资产的价值状况,给相关决策和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造成决策失误。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种种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全面、不具体。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国际评估准则(IVS)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都对资产评估报告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我国对资产评估报告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1999年3月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较好的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便于工作管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管理部门的要求。规定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说明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等。按这种规定编制的报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忽视了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说明和评估责任界定等一系列问题。显然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且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其次,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和全面。1997年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的通知中,规定招股说明书第18项为资产评估报告。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介绍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聘请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公司各类资产(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2)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3)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4)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5)还应该简单介绍资产评估时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并说明是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应该说这些条款是最基本规定,或者说是最低要求。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的通知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只在财务会计信息中有相关规定。在第131条规定了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结构、评估方法;在第138条规定了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2001年和1997年的规定相比,出于对重点问题的要求,省略了资产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专项规定,对具体问题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而总的披露要求更加不系统不全面,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可以在报告中回避相关问题。

第三,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审查不严格。有些披露的报告摘要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便可较为顺利的在报刊披露。有些披露的评估报告摘要并没有完全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披露格式与要求。

三、规范措施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规范问题的解决,表面上看只是文字的表述问题,而实际涉及的内容却比较多,我们应尽快的加以规范。

首先,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要提高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不规范及其危害性的认识,会计信息失真和虚假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也不能忽视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应尽快加强评估信息披露的规范。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控制权溢价;长期股权投资

一、前言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制定并了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等2个具体准则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对实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权投资规定简而言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只确认营业外收入。

该准则第十三条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简而言之,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

该规定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或当期收益存在着较大误差。

二、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同属财政部管辖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对企业价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2005年4月1日制定并施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将企业价值评估分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但没有对这3类价值予以区别规范。

2012年7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废止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制订并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更加明确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第十二条),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第二十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第二十条)。

三、股权价值的不同理解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一:A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应当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因初始投资成本10,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2、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认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被购买方事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持有的股权比例。

例二:2007年1月1日,C公司取得D公司6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0万元,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C公司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C公司于购买日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C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3,000(万元)>0,故应计入商誉。

借:商誉 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二)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理解差异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

自控制权概念被Grossman & Hart(1980)提出以来,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成为理解公司金融和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理论上,控制权私有收益除了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外,还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因承担控制权而引致额外风险的风险补偿,如股权相对集中而失去多元化投资收益的风险,维持控制权地位而失去流动性的风险,对公司承担更多困境解决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在实证研究上,根据徐细雄和罗进辉(2008)等人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平均溢价水平为36.1%,即含控股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比不含控制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36.1%,与唐宗明和蒋位(2002)、叶康涛(2003)的研究比较接近,而实现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比例平均阀值为31.9%,据此计算相对于持有份额的控制权溢价约为22%,缺乏控制权折价约为10%。

(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例三:条件同例一,加计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10%。

因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36,000×30%×(1-10%)=9,72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相对于例一而言,由于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按权益法核算的缺乏控制权股权时,财务报表减少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减少确认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例四:条件同例二,加计考虑控制权溢价水平22%。

计,则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1+22%)=-2,9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40

贷:投资收益 2,940

相对于例二而言,由于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具有控制权股权时,合并报表减少确认商誉3,000万元,增加确认投资收益2,940万元。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增加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造成增加利润确认并增加资产确认;由于增加考虑控制权溢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减少利润确认并减少资产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会计准则简单地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建议

1、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等2个具体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的规定,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修改为“可辨认净资产持有份额的公允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已颁布执行,因此中介机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不能只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测定,还应对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的部分股东权益在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等因素进行评估测定。

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方式,综合考虑了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综合要求,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徐细雄,罗进辉.控股权私有收益与控制权风险补偿: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J].2008《中国金融评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1,09.

[2]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30日.

[3]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年12月30日.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5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股权评估与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非同一控制 企业收购 入账价值

一、会计核算规范

1.总体原则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收购方按收购日应支付的公允价值确定收购成本,并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支付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符合条件的预计负债的公允价值等。

2.差额处理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抵销后的借方差额视情况分别计入合并报表的无形资产或商誉,对于被收购方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等类似特许权利,且该权利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单独区分并公允计量的,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商誉”。贷方差额计入合并报表的当期“营业外收入”。

购买方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3.合并处理方法

收购方于收购日编制合并报表时,新收购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在控股合并情况下,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是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且被收购方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建立新账的,合并报表时将收购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权益法调整后,与被收购方的各项净资产进行抵销。

4.资产评估

被收购方的各项资产及负债需要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调整确认相应的收购日公允价值。

5.收购日的确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当收购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条件已经实现,控制权实质性转移日为收购日。建账日原则上与收购日一致。

6.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收购方应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收购日资产入账价值作为新的税务基础。如果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有差异,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可以按资产类别综合计算。

二、会计处理运用

[例]A公司拥有乙公司100%股权,拥有甲公司40%股权。现A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商议后拟将乙公司100%股权作价投入到甲公司,甲公司其他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甲公司注资,增资后甲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收购前A公司对甲公司无实质控制权。2010年6月30日为资产评估日,该时点乙公司的净资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2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5,500万元、公允价值86,500万元,7月1日至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增加500万元,此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资产评估日,乙公司的各类资产中只有固定资产发生了增值,与账面相比增值1,000万元。从资产评估日到股权收购日,乙公司的公允价值由19,000万元增加到20,000万元,增加了1,000万元。其中由于固定资产新增因素增加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500万元。

1.由于收购前A公司对甲公司只拥有40%的股权,且对其生产经营无实质控制权,因此确定此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2011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款项,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该日为收购日。收购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应于当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建立账套。

3.投资成本及差额的处理

甲公司按照支付的金额22,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收购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乙公司的公允价值的差额2,000万元计入商誉。合并抵销分录为:

借: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 20,000万元

    商誉2,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2,000万元

    4.收购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0%股权,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6月30日的86,000万元为基础,对于从资产评估日到股权收购日之间新增加的500万元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在2010年7月至12月均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在此期间应提取的折旧会减少乙公司的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中其他资产项目按照2011年1月1日乙公司公允价值列示即可。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由于公允价值和原来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1,000万元),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0万元

    以后期间,需要将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期转回,假设增值部分资产尚可使用10年,每年转回25万元(1000÷10×25%),则每年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结束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企业合并与收购业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财务人员在进行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时,应正确区分企业合并的会计类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坚持采用公允价值的原则,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的收购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苗俊美. 浅析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J]. 科技信息,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