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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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研究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1

关键词:担保;企业;风险;控制

一、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能力弱,盈利模式需调整

大部分的担保机构都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并且收益也是比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收益就是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但是我国对于担保费用的收取是有上限规定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担保公司获得较高收益。

(二)部分地区担保业务放缓

由于银行提高了担保合作门槛,随着担保公司缩减了企业授信额度,值得资金担保费用大大降低。再加上我国宏观经济方面的调控等众多不利因素,最终导致我国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较慢,并且代偿额以及代偿率都是明显提升。我国大部分的担保公司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其自身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自身发展没有做好未来规划等诸多问题,导致金融性担保企业很难收回担保费用,最终还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破产。中小企业还款来源不明确,另外加上我国银保风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性担保企业所需要呈现的风险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

(三)个别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企业直接或者是变相抽离担保资金,并且用作他用。还有一种就是超收,或者是挪用以及占用客户的担保基金,以此来获取更高的暴利。出现了各种关联交易,还有的就是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来掩盖企业面临的代偿风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和控制

(一)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政策风险。由于当前我国对于担保行业的发展还未制定出详细的政策以及制度指导规范,并且这种规范还有着较强的区域性等特点。不同的部门都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担保公司的发展持有不同的态度,还有很多企业在和金融性担保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这些都对金融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虽然我国银监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担保公司拟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一办法对担保性公司的具体属性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并且也允许此类公司进入市场进行营业。但是这一办法同样规定了担保性公司不可以从事发放贷款以及吸收存款,还有受托投资等多种业务。很多担保性公司因为自身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用相对较低,而且担保业务也并不大。因此,收益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担保性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2)信用风险。不良的社会信用以及担保企业信用风险,这些都会间接性地转移到担保公司上面。从相关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逃账、赖账的情况。另外,接受担保业务的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管理混乱,或者是提供了虚假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自身经营不诚信等诸多问题都对担保公司而言都是一种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1)政策方面。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以服务企业作为发展宗旨以及主要的经营方向,用流动的以及分散的资金担保作为融资担保策略。并且还应该重视我国对于发展宏观经济的调控,及时做好产业发展方向调整,并且有效降低公司因为政策或者是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对公司实施担保出现的负面影响。

(2)授信方面。对于金融性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建立起统一的授信担保管理,并且不断健全每一位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以及检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企业授信审批以及决策介质,做好审批分离原则,严格对授信企业的信用做好统一调查和管理。授信审批部门以及授信执行部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不断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因为违反担保原则而向授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才能够降低决策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在经营管理方面,应该从信贷项目储蓄和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并且还应该设立其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该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法治的强硬管理结构,对于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一定不要“一个人说了算”。

(4)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正是因为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小型企业,所以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才能够降低财务性风险。贷款公司要对借贷群体提供信贷服务,这本身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服务性质,并且也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对于加大贷款公司在税收和财政、服务等方面的力度支持比较大,这样能够保证贷款公司能够保持一个正常的发展趋势。同时确定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资格,统揽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小结

根据本文提出的风险控制方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度能够进行较为有效的识别与测评,并能够取一定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安全有效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方面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2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转移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为推动我国宏观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如何促进资金的健康流转、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银行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秉着防范融资风险的原则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担保公司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了企业、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当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也有其的风险,致使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回笼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担保公司的发展,本文将给出笔者的思考建议以期促进担保公司担保程序、制度的完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与银行之间金融借贷法律关系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缓解了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的融资风险,促进银行的资金回笼与循环。现代经济交往中渐渐将信用推到新高度,人们更加注重金融关系双方的经济信用,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正扮演着信用传导的角色。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法人,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难题进行投资的组织。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法人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承担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产生的责任。此外,应该认识到融资性担保公司非属于政府机构,但政府为担保公司的经费是其主要的担保资金来源之一,政府的支持是其最后的保障,政府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减轻了担保公司资金压力和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和企业中间之间架起了信用和资金的桥梁,解决了中小企业因缺乏金融信用难以贷款的困境,缓解了银行因防范金融风险不敢房贷致使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缓慢的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之所以有效的解决银行与企业的信息部队称、激活了企业与银行的金融关系的发生,实现银行与企业的共赢,是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它既弥补了银行信用体系的漏洞,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才在两方之间打通了一条协作共赢的渠道。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问题

其一,针对反担保设置的法律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核心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债务担保,一般与银行进行合作,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必须对被担保的企业信用和资金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为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通常会要求企业为其担保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担保业务的良性发展。但是,企业提供的反担保的抵押物一般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或多或少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

其二,针对联合担保的法律问题,也即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此担保方式将风险问题分担给各担保机构,是担保公司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的有效担保方式,但此种方式存在着多个法律关系,将单一担保人的单一法律关系扩展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致使责任划分以及责任承担上相对复杂。

(2)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善

担保公司的不断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的状态,目前除了《民法通则》、《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有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定外,鲜有几部由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且并未形成系统的规范金融性担保公司的机制,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担保行业的操作运营纳入法律轨道,对其也缺乏具体的法律操作程序,另外少数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违法担保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具体的规定,也为通过法律明确对此进行监管的责任机构。

四、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稳发展的建议

(1)健全风险分担机制

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的有效有段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担保分担方式,其一,健全反担保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须对打到标准的大额融资性担保强制采取反担保机制,对标准以下融资性担保可以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自由选择,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另外,担保公司应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以致其担保物权难以实现。其二,健全联合担保机制,我国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3

关键词:非均衡市场 担保公司 商业风险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非均衡市场的概述

非均衡理论强调预期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备的,搜集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因此行为人的交易不可能完全是均衡的交易,非均衡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非均衡理论认为,市场是充满变化和不断调整的过程,无法确保每个企业家的行动均能增进市场协调。当市场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彼此信息不对称时,必然行动计划不一致,从而导致非均衡。非均衡是潜在市场参与者所致,是市场过程的常态。

(二)我国非均衡金融市场的特点

1.利率管制。我国的存贷款利率总体上是受到管制的,在利率管制下,贷款利率不能揭示项目的风险,金融机构在不能根据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来定价其贷款的利率时,只能实行信贷配给,其结果就是一方面使银行系统的风险程度徒增,另一方面使银行信贷体系推动经济增长的效率降低,使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在匹配中出现不对称。

2.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我国一直是将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企业融资结构的单一导致全社会投资杠杆比率很高,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并且直接融资体系中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经营风险小的债券市场落后于股票市场,衍生市场发展滞后,品种单调。这种特殊的金融结构体系,使得金融市场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金融风险进一步向银行担保系统转移。

3.区域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导致金融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在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时经济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的区域经济中,金融资源更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金融效率进一步下降,另外,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经营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1年末,全国经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不良率为0.8%,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但是,担保公司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贷款银行的债务人。在这双重的委托关系中,三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担保业的运营机制上看,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无法弥补其风险成本,也就基本注定难以长足发展。因此,以担保作为主要运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才能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然而,实践中,经营状况较差的小型担保公司可能根本就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

2011年,伴随着中小企业破产风潮的发生,担保业风险危机开始显现。其始现于福建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足高利贷而引发巨额坏账,随着危机的蔓延,厦门其他担保公司受到波及。国内几百家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不同程度违规操作的商业风险。这次风险危机的大爆发,给整个担保行业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声誉风险,不少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合作门槛。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的商业风险及其成因

(一)自身违规经营风险

首先,部分担保公司资本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经营性担保公司而言,以资本金总额为主要构成的净资产额将直接影响到其商业担保的放大能力。按照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10倍。即,如果担保公司的资本不实,则其必将损害自身的商业经营能力,同时损害到被担保企业的利益。其次,担保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动用资本金从事贷款及高风险业务。甚至,有的担保公司背离主业,以高息吸收存款后再从事放贷业务之类的高风险经营活动。这是一种严重侵权的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必将引发难以弥补的声誉风险。再次,部分担保公司巧立名目,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本应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可按照动产质押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即,融资债务人给担保公司所交付的保证金,实际上是客户对担保公司的一种反担保措施。该类保证金的法律属性是特别动产(货币)质押,在设定该类质押担保后,担保公司应当专户管理,因为该保证金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而不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客户存在债务清偿违约行为时,且担保公司履行了对债权人的代偿责任后,有权以该部分保证金(即反担保质押)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关联交易风险

经营性担保中发生关联交易的主要策动者和实施者一般是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又可以通过相关协议控制或身份控制对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利用两者的关联关系,一方为被担保企业,一方为担保企业,从而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如担保公司的母公司,或家族性企业中夫妻或父子分别担任有关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这样会对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风险,并最终导致担保公司的信誉风险。

(三)被担保企业的违约和反担保清偿风险

当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调查,审核不严时,极易造成此类风险的发生。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保前审查并不能够深入彻底,同时对掌握被担保企业的保后信息缺乏有效的手段,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担保公司的代偿债务变成了实际财产损失,这类风险将严重损害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

其实,担保公司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政府的扶持和监管力度不够,被担保企业、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三方信息不对称,造成担保公司的收益与风险不平衡。如今由于担保公司的信誉危机,导致了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缺失,从而使担保公司的经营更加困难,如何缓解和控制担保公司的商业经营风险迫在眉睫。

非均衡市场下经营性担保公司商业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业务创新解决风险收益不对称问题

1.突破担保方式增加权利质押。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灵活运用权利质押,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深入文化产业、科技产业、农业、林业等领域中小企业和其他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扩展业务范围。同时,将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纳入质押范围,利用和典当行的合作,尝试银行不接受的可交易产品质押,出具有说服力的可行性报告,争取业务审批。

2.对接银行产品服务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相关人员透露,银监会正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专项补偿机制。因此,担保公司可以建立一条针对小微企业的专业化业务专线。这样在对接银行服务时才能在银担危机的困境下较容易通过审批。但是要仔细甄别挑选客户对象,针对情况繁杂、良莠不齐的小微企业,一是要和银行金融机构联合,互相推荐;二是主动营销大型批发市场、集群、各类园区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进行营销宣传,扩大业务量;三是寻找大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优中选优。

3.借鉴并推广河南的“厂商通”担保业务模式。“厂商通”业务是指集团财务公司作为贷款人对集团下游经销商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信贷资金专项用于经销商购买集团产品的非银行融资担保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节约融资成本,担保公司从调查到出具担保函往往不超过一周;同时,反担保措施简便,主要的反担保措施是经销商夫妻双方自然人、三户经销商法人联保;双方都实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业务的创新开辟了担保公司非银行融资担保新的市场领域,一方面实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缓解了当前银担关系的紧张,融资成本高涨的局面。

(二)联合重组并加大实力共建银担合作新途径

单个担保公司较难解决银担的商业风险危机。在这种形势下,可以将多家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融合起来,建立一个综合性融资服务园区,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这样做可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积极整合财政资金、银行、证券和信托等金融资金、民间资金、担保资金,有力发挥各个市场主体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动性和参与性,集合金融资源和政策资源,以实现多方的共赢。

这种新途径服务优势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担保、引进风险投资等多种手段,可以为该区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通过汇聚一大批银行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和投融资服务机构,将该园区的融资效应呈几何倍数放大,集群效应凸显;三是通过园区的融资优势和集群效应,大力发挥企业孵化器和助推器作用,可以吸引一批高科技企业、优势企业入驻,从而培育上市企业,扶持当地企业做大做强。

(三)政府扶持与监管并行

1.制定有利于经营性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结合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修改完善《担保法》,使其进一步适应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法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制度,财务的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分担,维权和自律、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促进担保公司有序和健康发展。

2.继续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担保公司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承担一定公共职能,风险高、收费低、难覆盖成本。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加大对担保公司资金、税收等方面政策扶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低收费、再担保业务、监督管理系统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财政支持,逐步实现三年营业税免征的制度化,从而实现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设计反担保抵(质)押登记问题,登记机关要提供方便。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对担保公司平等开放。

3.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与查询系统。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担保公司试点,逐步建立在保和拟保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和数据库,提高在保和拟保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为及时了解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建议逐步建立担保公司统计制度和备案、年检制度,要求担保机构定期提供报表,为政策提供依据。

4.建立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力监管体制。落实【2009】7号文件精神,继续履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职责,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部门沟通协调机构,及时发现并解决担保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加强监督,保证有关政策的出台与贯彻到位。

参考文献:

1.北京银联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用担保业跟踪研究报告[R].2012(5)

2.刘仁武.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非均衡与风险防范[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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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银联信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贷风险专题分析报告[R].2011(12)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4

关键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风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18-03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中坚力量。然而,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担保公司因此应运而生。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得以迅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全国在工商局注册的含有“担保”字样的公司将近15000家。其中,经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为4506亿元,平均每家7473万元。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有1892家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贷款担保9139亿元。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由于作为“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杠杆率机构,一旦破产,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就目前而言,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破坏性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亟待加强监管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

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

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专业人才匮乏

担保行业的风险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所需的专业素质。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缺乏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队伍,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业务的规范及风险的控制。直到2010年9月,银监会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就目前整个行业而言,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仍然存在审核不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却仍然十分匮乏。

(五)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不少担保公司打着理财的旗号,在居民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高息融通资金,自身坐收高额佣金;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

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

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

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5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1993年出现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但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538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3569亿元,担保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业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目前,却无一家担保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从发展趋势看,担保公司需要提高集中度,单一担保公司规模越大,其经营原理越能接近大数法则,同时其抵御风险能力也将大为增加,这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增加金融业稳定性都大有裨益。从长期看,上市是优质担保公司扩大市场份额、降低边际经营成本的有益尝试和必然之路。

一、担保行业的上市努力

虽然当前并无担保公司在A股成功上市的案例,但担保公司对上市的尝试却由来已久,鉴于国内上市的难度,多数担保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外。中科智担保集团曾引入亚洲开发银行、花旗银行、凯雷投资集团及美国通用集团下属的GE商务等数家外资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最终如愿,不过却拉开了担保公司的上市帷幕。

中建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1年11月正式加入中国安防集团,成为中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服务板块的核心单位之一。2008年12月,中建担保于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在美国纳斯达克OTCBB市场成功上市,进一步刺激了担保行业的上市意愿。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是近期积极寻求上市融资的典型代表。银达担保成功引入了赛富基金融资3亿元后,计划再次融资,下一步将成立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旗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资产管理等各个业务成立子公司放在此平台下,并积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刺激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汇通担保公司也在积极筹划上市,其与黑石基金、新天域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渤海基金等多支私募基金进行了接触,各路资金也纷纷表示有兴趣入股。汇通担保公司的目标是力争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以上是筹划上市的担保公司的一部分,由于A股暂无担保公司成功上市的先例,大多数担保公司以海外上市为第一目标,但均力争国内上市。其实,担保公司作为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应积极推进国内上市,让众多投资者分享担保行业成长的果实,同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也可以进一步推进担保业的健康成长。

二、担保行业上市的可行性

理论上讲,担保公司在国内上市并不存在制度障碍。2006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有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对这些条件,满足要求的担保公司数额众多。而对担保公司上市存在的疑惑,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基本业务就是担保,因此存在几倍于资本金或净资产的在保余额,这符合担保行业自身经营特点,有别于其他普通生产经营性公司及一般服务公司。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可看出,存在担保并不是影响上市的必然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我国担保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总结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若担保业务影响持续经营,则担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便无从说起。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从资本金门槛、业务规范程度、客户集中度等系列方面进行了监管和规范。从近年来担保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规范经营并严格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都持续经营且发展良好。

关于担保公司的负债结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首先,担保公司自身负债结构合格,银监会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其中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以此计算,资产负债率约为16%;即使以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担保公司来看,一般均不超过50%,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合理。其次,担保公司自身负债多以经营性负债为主,不包括金融性负债,因此无还本压力,不会影响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偿债风险。第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及其他一些非法融资活动等非经营性负债,从制度上保证了担保公司的健康运行。

关于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也是上市疑虑问题之一。担保公司所有未到期担保,理论上都是或有负债,只要融资方未实际还款,这种担保责任就不能免除。面对这种或有性,担保公司均有应对措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金都计入负债,这本身即是担保行业谨慎经营的体现,同时也对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拨备覆盖。以担保公司平均收取2%的担保费来计算,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即为新增担保额的1%;加上对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持续几年计提便能对至少2%的在保余额进行覆盖,相对于稳健经营的担保公司每年千分之几的代偿率来说,拨备覆盖十分充足。

综上,担保公司具备国内上市的基本条件,在近几年经历了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完全有可能实现国内上市。

三、担保企业上市的意义

担保公司国内上市,对担保行业、担保公司客户及证券市场投资者等,均将达到多赢局面。

首先,担保公司国内上市,对担保行业及上市担保公司都存在巨大的广告效应。公司上市首先要进行路演,各大型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保险、财务公司等都会齐聚一堂。而担保公司从未在资本市场融资,因此各机构均会认真考虑是否参与其IPO,并就担保公司的行业情况、业务模式、盈利水平及风险因素等加以详尽研究,形成分析报告供广大投资者阅读。同时,在一级市场进行新股申购时,广大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也将详尽了解担保行业,而这些众多的投资者正是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通过股票市场的首次发行,将使担保行业、投资者及潜在的担保客户之间进行一次深入的对话,这也是众多担保公司争夺国内上市第一单的原因之一。

其次,担保公司上市将增强其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由于担保公司禁止金融性债务融资,因此股权融资成为担保公司扩大资产规模的主要渠道。担保公司可进行的担保业务总规模受其净资产的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随着近几年担保业务的快速扩张,各大担保公司普遍出现净资产相对不足的情况,仅依赖大股东增资,渠道相对狭窄,且可能因大股东自身资金情况出现变数。而在资本市场,只要上市公司满足业绩增长的一定比例及一定水平的分红比例,便可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措施实现规模扩张。

第三,上市有利于优质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当前,担保行业普遍状况是规模不够大,行业集中度不高,地域性较强。通过上市,可实现优质担保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推进整个行业良性持续发展。

第四,担保公司通过上市做大规模,将增加其相对于银行的话语权。当前,银担合作权利义务不对等,银行相对强势,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若能成功上市,将能提升银担合作的话语权,使担保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让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担保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上市将为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投资渠道,降低其投资组合的相关性,有利于分散投资,减小投资不确定性。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6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 金融机构 融资

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贡献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小微企业的发展境况又如何呢?实践表明,真正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主要是小微企业。中小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自身的发展需求决定了要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就小微企业的现状而言,资产往往不能提供抵押或者抵押不足,因而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的合作引入了担保公司的合作。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成立和业务的开展,的确为解决部分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如何?如何加强对担保公司和担保业务贷款的研究和管理,对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非常必要。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担保合作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思考。

一、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业务情况

从2012年6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的《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可以看出以下良好势头:

第一,机构和业务发展。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达8402家,比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幅度达到39.3%,其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在保余额为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情况说明,近年来担保机构的发展较快。

第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明显。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含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较上年增长40.5%,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这也说明,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强。2011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融资性担保贷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余额占比2.2%,户数占比9.7%,较上年末分别增加0.4和0.5个百分点。

二、如何促进担保合作业务健康发展

从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担保业务已经是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积极意义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均不能忽视,应关注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转变观念,增强对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意识

在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中,担保均约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已合作的大部分业务中,担保人均按期履行了责任。这样的业务与抵押和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业务处理上就时间、程序、难易度相比,确实让信贷管理人员感到轻松。信贷管理人员就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管理轻松和收回容易。而逐步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无风险,在进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查”工作方面就放松了。于是,潜在风险增加了。原因何在?担保公司的代偿及其代偿能力是建立在“持续经管,有充足的现金”的条件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担保公司也是企业,持续经营也是必须有严密的风险把控为条件;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如果面临代偿集中、代偿额度过大也会缺乏现金。原因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司的现金已经作为保证金对应相应的担保责任存入放款机构,在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前不能动用,因而随着缴存保证金的额度达到或超过资本金时会出现现金流短缺;二是担保公司即使处理反担保物的也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在预期相对稳定、可靠的前提下才放款,不能有担保就可以放款。

(二)优化结构,严防担保类贷款集中度风险

近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都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而新加坡金融还比较稳定,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是新加坡的银行监管当局在以前就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债券投资、贷款的投向结构等许多方面有明确的监管比例要求。例如,为了防范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规定了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不得超出贷款总额的35%。由此我们也可想象,如果我们的贷款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的担保或者担保的贷款过分集中于某个担保公司,将来面临的风险是多么可怕。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担保公司是企业,它的生存也是有条件的,也要接受市场的选择和淘汰;二是当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远远超过资本金时,投资人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想方设法抽走投资,让企业破产,产生道德风险;三是中小金融机构在放款时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企业的可抵押财物已经提供给担保公司,中小金融机构是不能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担保公司出现风险时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很有可能失去,此时如果企业再遇到经济、金融危机倒闭,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损失。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应该对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结构进行优化决策,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理确定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比例;二是对股东投资能力强(如政府投资的担保公司、大型集团企业控股的担保公司),尤其是对连年追加资本的担保公司可以加强合作、在担保放大倍数方面予以考虑;三是对管理规范、经营审慎的公司可以多合作;四是对资本投资能力差、风险意识差、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五是对代偿意愿差或者有不履约行为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六是对担保放大倍数过大、担保行业过度集中、担保的债务到期时间过于集中的要审慎增加额度。

(三)规范运作,增加对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合作约定

在对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分析中,我们发现:担保公司业务人员频繁变动,但是基层中小金融机构未收到任何确切的通知,无法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这样可能产生有些被担保公司开除的人员,会出现以公司人员身份“骗保”等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在获得《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对真实性难以识别,也可能会出现风险,尤其是分公司授权有关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出现风险;保费采用现金直接收取,可能产生资金安全风险和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为了合作业务的安全和积极做好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操作流程上可试行:担保公司的人更、分管区县的客户经理的变动以及相应的授权和取消授权等事项均应以正式文件下发,并通过指定人员送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有关机构;担保公司对项目的《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等文件通过指定人员传递到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放款社;担保费用的收取问题,担保公司应要求客户在申请借款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将应缴纳的担保费缴存该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与区县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应坚持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面签、中小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亲自到担保公司收取。

(四)强化政府职能,促进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

融资性担保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发展、走的更远,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2011年,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为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国务院转发的8各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但是,目前由于担保公司是民营资本为主、担保公司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而追逐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必然,“高担保费、保证金和反担保措施等“造成许多小微企业仍然“望担却步”,如何解决呢?一是加强地方监管力度,指导担保公司及中小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确立了 “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经营管理的日常分析监测、保证金管理规范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的防范技能;二是担保体系要从单纯的商业性担保向政策性担保转变。要加快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功能,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风险同防,努力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是通过担保公司搭建的担保平台,合规安全地放款,实现自己的信贷营销和经营发展,不是为了转嫁风险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中小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是企业提供的担保条件达不到中小金融机构规范、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再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但前提也是企业除了担保条件之外是符合放款条件的、在未来预期是有偿债能力的。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让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使企业获得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安全经营和发展。于是双方应该做到:有关企业的信息要共享,相互不隐瞒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有关企业和人员的不良或不利信息;共同加强对企业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和风险分析;在发现风险、出现风险时共同努力防范和处置。

参考文献:

[1]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 中国市场. 2011(05)

[2]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J]. 中国农村金融.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