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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模式 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的规模在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类型
“深沪”模式。“深沪”模式,最开始是由深圳在1992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年,上海也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三个层次: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该种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随后,其影响力波及到了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包括十几个省、市、自治区。
“一体两翼”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即指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为其两翼,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我国在1998年以前,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大部分地区都实行该种模式,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98”模式。“98”模式,即将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通过不同的政府部门来行使,取消了专门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它是伴随着1998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撤销和合并而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98”模式中,是一种新型的“五龙治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部、大企业工业委员会和劳动部来共同管理国有资产。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很大程度的改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在政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政府,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则是企业,但大多数时候政府却直接下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此举不利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政企不分。我国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性政府,应当把社会管理职能作为自己的首要责任,提供公共产品,但政府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的时候却把企业当成了实行其责任的工具,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有时候企业也会不堪重负。
在企业方面则有以下不足。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按照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决策作为公司的“谨慎决策”,能保证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效率。而政府行为在我国国有企业决策层面上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并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的监控体系不健全。即没有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监督控制体系,导致各种有效的监控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公司职工及其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未能建立完整的国有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三、改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对策
本文在对前人研究进行综述的前提下,提出了改革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必要性的观点,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对如何进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发展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确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目标。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使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而民营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通过股权转让、企业拍卖等形式,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或投资伙伴、公众和金融机构投资者,使国有资产合理退出,使国有资产从企业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从而实现 “抓大放小”,缩小“控制跨度”,形成国有企业的良好治理。
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纵向方面上,有两级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且地方应当服从中央;在横向方面上,对企业的财务、业务和人事则应当分别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应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各国均有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国有资产中的财务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立法监督。任何资产的管理都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不仅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同时也明确划分了管理主体相互之间以及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范围,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较高稳定性。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则提高了改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仅能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威,同时稳定社会环境。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最权威的法律是以国务院令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他的则全是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同时各部门自行立法,更导致了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加剧立法的不统一,相互问难以协调甚至发生冲突。同时对一些立法难点却又都避而不谈。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以立法形式明确国资委的责任、权利和法律地位,规范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总之,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在积极借鉴外国成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国际竞争力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的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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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范文2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法制化 内控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早已被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在对其改革项目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其重点之一。基于国有企业当前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故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也是多样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亟待予以完善。
二、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1)资产结构不完整。首先,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其实际支配者,而国企或事业单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又是其经营者;从独立支配权来看,前者较大,而后者并无。其次,政府所履行的职能是“双重”的,是社会公共管理权和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集合,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因此对其准确定位较难,且难以规范两种权力的行使,这是造成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再者,国家划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企业,既侵害国有资产产权,又致使其产权结构无法确定,这是地方政府或国企机会主义产生的本质根源。此外,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对国企提出一些非经济性目标,将部分政府职能“转嫁”,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越级管理行为,也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致使无法达成资产管理目标。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缺陷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范围以及方向并不明确。具体地说,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仅仅是在部分相关法规中分散性的提到国有资产管理,诸如《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上述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以及所阐述的调整范围都不统一,导致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长期停滞不前。其次,目前,我国所出台的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一些条例或政策也是极为分散,而且对现有经营性抑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都多为原则性规定,特别是鲜少看到转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相关条款。
(3)创新意识不齐备。客观而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普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清晰认识,致使管理目标并不明确。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者往往多重视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重国有资产使用而轻其监管,致使其大量闲置、损毁、流失,国有资产使用率大降,更枉论保值增值。二是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资产认识不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故步自封,乏于创新,思维局限,鲜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运用先进资产管理理念,致使国有资产规模、结构、效率和质量都日趋下降。
(4)机构设置不独立。我国设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国资委”),地方政府也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它们都从属于国家财政部,其职能权力并不独立,由此反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了一种束缚和制约。现实中的国企单位,并非所有单位都设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低效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即便是国企单位设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无法对财产形成切实有力的保护;有些国企单位更因为职务分离不彻底,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从中流失。例如,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11家央企的财务状况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表明,某集团在既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可行性研究和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也未报请发改委核准的前提下,私自和境外3家公司联合开发3个境外矿山;其合作时间分别为:首次是2003年11月;第二次是2006年7~8月;第三次是2008年2月~2012年底,该三次项目累计投入7.7亿元、14.4亿元、33.56亿元,终造成亏损各为5.2亿元、2.73亿元、23亿元。由此可见,在机构设置缺陷的背景下,国企单位往往很难按照既定权限或程序履行“集体决策审批制”或“联签制”,从而极易威胁国有资产安全。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工作构想
(1)提倡全面实行法制化管理。即以法律、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为途径,严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其更具权威性,进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更趋于法制化。倡导法制化管理,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是改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反过来说,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予以规范也是必然条件。借由明确国有资产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可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更加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完善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国企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极为有利的。为此,国企除了增设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所以在实践中,不仅要强化财产登记以及各种资产、文件资料等实物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应留备份;定期盘点并检查账目是否相符,发现误差应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还要对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明确各机构、岗位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执行。
(3)资产管理推行市场化运作。集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可使金融市场中国有资产的整体作用得以发挥,促其从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具体地说,即是要强化地方政府融资约束,对其违规担保行为严令禁止,严控贷款期限,对贷款授权制度予以规范,又要加强督促银行信贷管理。统一运作监管机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非经营性进行运作,使其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
(4)优化资产机构派专人督岗。作为国有资产实际出资人,政府应尽少干预国企日常经营,以确保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完整性。此外,作为出资人,政府也应承认并尊重企业独立、完全法人资格,虽以固定身份参与股权管理,但不过分干涉经营。此外,国有资产管理旨在社会效应最大化,并借此平衡社会功能,因此,政府应把精力多投入公共服务管理,多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借由所有权分开使用权,降低对国企的行政干预度,促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除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之外,还要增设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并委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详尽地掌握关于国有资产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以确保其安全,进而促进其保值、增值。
四、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环节,也是其中一个十分繁杂的问题。因其问题所涉甚广,包括经济、社会等各大范畴,因此必须立足在各个方面给予及时且有效的处理解决,切莫顾此失彼,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体制,进而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全新姿态面对经济市场的各种挑战,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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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范文4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我国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非经营性资产。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对于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含义和性质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其含义就是:依照法律确认是国家所有资产,被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以货币计量的国家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合。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落后
国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上明显滞后,没有跟得上市场经济下资产管理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仍然是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06年5月份,财政部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迄今为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行的只有这两部法规,没有其他的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
(二)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体制不畅
管好国有资产就需要好的监管体制。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监督不到位,基本上处于空白,没有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监督机制。
(三)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领导表现:重外轻内。重外就是注重其外表的形象,轻内就是轻视资产内部管理。因为吃的是“财政饭”,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非常淡薄。这些领导在思想认识上“重资金,轻实物”,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资产管理不到位闲置浪费严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不直接投入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是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其特点是使用目的服务性、配置领域非生产性、占用无偿性。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免费性占用的,因此,许多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果,资产低利用率很严重。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资产法制约束机制和监督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正合理的法制约束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国有资产顺利运行的必要保障,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必须按照监管原则,组建由宏观管理、中间管理和实施操作管理所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在每个环节的监管手段和方式,都要赋予相应监管职能和权限,提高国有资产监督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的监督。 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国外也没有 借鉴的经验。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新的方式和方法。如地方政府组建行资产监委员会,负责对所辖的资产进行综合监督,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汇报制度,及时的对单位国有资产的各方面的情况得到从分的了解。
(二)建立高效节约的资产使用机制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涉及面最广最复杂的一个环节。建立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节约的使用机制,是资产管理过程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高效使用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公正合理资产处置机制
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资产管理的最后环节,这环节做得好坏, 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果:做得好,就能巩固前面几环节的成果;做的坏,前面的工作成果也将事倍功半。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制度执行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关键是制度的执行问题,制度执行的好坏关键在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认识。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的症结就是制度的执行。
四、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各部环节都十分重要,在我国的现有的市场经济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必须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加有效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维斌,孙景权,冯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工业技术经济,2002;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范文5
[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有资产 管理
一. 前言
近年来,面临高职院校生源增加,高职院校扩招的形势,我省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加。一些高职院校在合并后规模扩大,层次复杂,对资产管理从内容,技术,人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高职院校合并、升格、异地新建或开拓新的校区,涉及到资产重组、土地征购、房产转让等资产业务日益增多,给资产管理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高职院校国有资产在兴办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出租联营和学校后勤实体实行剥离等过程中的保植增值问题亟待研究。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还存在着的认识跟不上,工作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意识薄弱,缺乏统一协调、统一调配使用的机制,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等。
(1)重复购置,使用率低。
高职院校部门众多,各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和使用方便出发,直接购入资产,财务部门一般只作支出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也不再过问。各部门一般不设明细账反映该类资产的存放、使用和剩余情况。部分闲置资产无法在部门间进行调剂。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保管不善等现象比比皆是。
(2)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近年来,高职院校连续扩招,资产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学校的资产来源渠道增多,呈现多元化格局。许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入账、盘点、清理,从而造成学校资产家底不清。学校到底有多少资产,资产是如何购买、为何购买,归谁使用、使用状况如何,何时报废、报废时怎样处置等都是一笔糊涂账。资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或管理混乱,账实不符现象很普遍,例如,物卡不符,物账不符,存量资产的价值缺乏真实性,高职院校资产与校办企业自有资产相互交叉而且账实不符等。
(3)处置不当,流失严重。
高职院校资产从形态上看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从性质上看分为用于教学、科研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创收赢利的经营性资产。但是,据了解,高职院校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例如,学校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时,往往认为是“自家人”使用,而没有明确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另外,非经营性资产随意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其隐形损失不可小视。例如某高职院校校长将学校1亿元资金用于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运作,致使该校损失至少3千万元。一些高职院校在扶持校办产业时,将学校资产无偿地划拨校办企业使用,校办企业产生的利润大部分留在校办企业,学校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而导致资产隐性流失。同时,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负面效应大。
三.如何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
(1)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作为解决供求矛盾,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总体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摆到全省教育财务建设工作的全局性、基础性位置上来。各高职院校也要将资产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当作一项关系到发展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树立办学成本的观念、办学效益的观念、资源整合的观念、责权统一的观念、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创新的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努力加快建设节约型高职院校。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职院校要成立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级领导要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活动中发挥有效的组织、动员、协调、决策和引导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要配合专门人员,抓好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要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1)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
要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问题,不打埋伏,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等,在按规定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2)明确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护界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本单位在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中,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要在日常清产核资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界定补课;
(3)树立高职院校资产管理的正确意识。
首先,应转变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观念,树立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经济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资产管理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观念和意识。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到学校资产管理当中来。
参考文献:
[1] 姜莉.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浅见[J]. 财会月刊 , 2005,(1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范文6
关键词:国有资产 流失 治理
国有资产流失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把国有产权的固有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收益转变所有权,将资产所有权转为非国有,将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转为非国有,由此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具有两个特征既国有资产流向上朝非国有资产转变,二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在没得到补偿或者补偿不充分的情况下被侵占。
1、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1.1外资并购
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管理技术落后,由于过于急功近利,在进行中外合资或者企业并购中,事先并未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当外方对我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我方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资产价值的情况。
1.2企业改制
为了使面临困境的国有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或者不进行评估低价入股,国有资产估价过低,另外,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
1.3产权交易
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出发点原本是为了优化资产配置效率,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往往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产权交易中存在私下交易,把国有资产低价出卖获取个人利益;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产权,通过私下操作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
1.4经营不善
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部分针对国有资产投资、发展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企领导层为了开辟财源,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兴办小公司,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管理不当,大部分公司纷纷倒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分配上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5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些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事,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根据外界因素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对资产评估报告弄虚作假,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1.6
在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国有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为不法人员留下了漏洞,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之便进行,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2.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1.国企产权管理无序,政企不分
一方面,产权管理混乱,主要表现是产权关系不清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有效分离,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过度干预。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
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主体不清晰,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在实际管理中往往出现产权多元化、产权主体虚置等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主体得不到明确,无法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3.国有资产管理权责利失衡
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政策,由于中央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无法进行有效划分和界定,导致权责利失衡,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
1.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
在产权转让中,为了保证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对产权转让进行公正评估,并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压价评估现象,导致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约束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必须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有着严格的交易方式、方法和流程,但在实际操作时,因为缺乏约束机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流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转让收入不上交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必须按时上交所得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资产的再投资,但一些国企把收入用作平衡财政赤字、放贷、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1.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经营者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和日常运营,对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但由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激励机制缺乏长期系统性,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无法发挥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
2.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
在国企改制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企经营者参与了企业的股权分配,对企业有一定的控制力,但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业绩考核和奖罚机制上还不够健全,往往会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影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安全。
3、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3.1做好国有资产清算工作
强化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核查与清算,能够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数量、结构、分步、经营等情况,以便有效安排资产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加强国有资产清算工作就必须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建立专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于真正有实力和专业水平的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授权,颁发资格证书。
3.2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必须要把握的几点:一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的标准;二是要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明;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职责;四是明晰产权关系;五是要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3.3调整国有资产的结构
最有效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法就是尽快盘活国有资产。除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核查与清算、明确资产归属之外,更要大范围、大面积、大力度地进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潜在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4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巩固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防止和治理国有资产流失,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可以通过市场化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报酬制度;注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3.5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继续深入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各类商品市场,培育和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健全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4、结论
国有资产流失侵害我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当竭力制止这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国企经营者激励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可以采取做好资产清算工作、健全管理机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