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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社会范文1
一、人力资源会计与传统会计的理论冲突
1、会计假设方面的理论冲突
会计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在接受传统会计假设的同时,又兼具了一些特殊的前提假设。①人是人力资源的载体;②人力资源是有价值的组织资源;③人力资源效用的发挥在不同的管理方式下产生不同的经济价值,也即其价值受组织管理方式的影响;④人力资源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⑤信息重要性假设。因此,传统会计假设应当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便推进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创新。
2、会计目的与对象方面的理论冲突
不同的会计假设使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目的与传统会计产生了差异。人力资源会计具体目的,一是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管理人力资源的信息,例如人员的编制数量、雇佣渠道以及企业人力资源应具备的“质”与“量”等,这是传统会计无法解决的。二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正确的决策信息。三是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合理开发与利用人力资源,在企业内形成一种爱才、重才、惜才的良好氛围,可激发职工的活力和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四是向社会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企业在实现经营目标——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又占有使用人力资源,不可避免地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人力资源会计的基本目的在于用人力资源的创造能力来反映组织现有人力资源的质量状况,提供详实的人力资源数据,为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利害关系者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由此可见,人力资源会计目的突破了传统会计目的的限定,构成了其独特的目的。
而传统会计提供的只是财务资源和物质资源的状况和变动情况,核算目标是为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利害关系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人力资源会计核算对象是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源的价值运动,包括作为价值运动起点的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和作为价值运动终点的与投入相对应的人力资源的产出两方面。传统会计则以企业的物流,资金和信息为会计研究对象,将人力资源投资计入当期费用,这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将人力资源支出费用化,必然使各期盈亏报告不实,导致决策失误。因而,人力资源会计弥补了传统会计关于会计对象不完整的缺陷。
3、会计核算原则的理论冲突
人力资源既具有商品的共性,又具有商品的特殊性。将人力资源列为会计核算的对象,在核算过程中除了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外,又赋予了一般核算原则新的内涵,同时还兼有特殊性的核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人力资源会计需正确反映人力资源投资支出及其受益情况并为决策者提供有用信息。对于支出情况应按其受益期合理摊销,属当期或以后各期应予以确认或采取其他方式在受益期确认,以此避免信息失真。
(2)谨慎性原则。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对人力资源评估处理时,不能少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置换正在使用的职工所估算的支出,在适当范围内可多计,但不得多计可能实现的收入,使企业能够有一定的备抵准备,减少职工因突然离职而带来的损失。
(3)效益成本原则。在使用人力资源过程中,不仅能实现自身价值,而且能实现价值增殖。基于效益成本考虑,在核算时对决策意义不大且核算成本较高的项目可不予以揭示。
(4)有形资产核算原则。作为人力资源的载体的人是有形的,人的劳动也是有形的,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是通过对人实施提高生活质量、医疗保健、健身娱乐等维护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应遵循有形资产核算原则。
(5)原始价值核算原则。人力资源原始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取得的招聘费、教育费等一次性费用支出;二是使用过程中支付的维护支出。
(6)成本区分核算原则。人力资源成本构成,一是平均成本与个别成本,将人力资源的一次性投资作为平均成本,分期投资作为个别成本;二是人力资源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政策保障性成本和人为损失性成本。
4、会计报告方面的理论冲突
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有80%-90%来源于知识及经济创新的贡献,因此,作为对知识载体的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人力资源会计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主流。人力资源会计报告所要解决的是企业如何将有关人力资源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供他们作出相关决策。但传统会计报告既不反映人力资源信息,又不反映人力资产的价值,也不反映人力资本,忽视了劳动者对企业的经济贡献,低估了企业资产价值,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显然是不完整,不充分的。
二、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体系完善的对策建议
1、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尚未就人力资源核算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法规,实务中也没得到广泛应用,其关键问题就在于人力资源会计赖以构建的基本理论缺乏足够的支持。因此,迫切需要有关部门结合人力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会计准则,利用“企业理论”的最新成果来为人力资源会计的应用寻求理论支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加强理论研究,对当前理论上存在争议的方面加以修正、补充,并借鉴、吸收西方先进的会计理论来发展、完善我国的会计理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体系。
2、建立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模式
将人力资源的计量属性与计量单位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模式。人力资源的计量单位,主要是用货币或其他非货币量度单位计算与反映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会计计量属性,可以分为人力资源成本计量和人力资源价值计量,前者是企业根据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支出即为了取得、开发和保全人力资源使用价值所付出代价作为人力资源成本的依据,后者是以产出价值对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工作。
由于人力资源会计确认、计量中带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可将上述两种计量模式结合使用,相互弥补不足,力求完善;另一方面,也可参照西方在此问题上的解决方法,如职工持股计划或干股的方法。从现行的所有者权益中让出一定的比例,供劳动者分享,员工可参与分利。
3、修正权益理论,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参与剩余收益分配的模式
传统会计理论将决定知识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排除在会计核算之外,但在完全意义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才是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因为正是由于富有一定创造力的人力资本的参与,非人力资本的增值才呈现几何增长,成为现实。所以,最先进的知识载体——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应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样成为企业剩余权益的索取者。因此,我们不能停留在忽略人力资本,突出财务资本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本应纳入权益理论”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从法律上保障人力资源权益并加以确认,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参与剩余收益分配的模式。在人力资本获取一定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将净利润扣除财务资本必要报酬后的余额在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同时,修正权益理论,将人力资源这一因素包含在权益理论当中。为此,权益理论应该拓展为“财务资产+人力资产=财务负债+人力负债+财务资本所有者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
4、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规范财务报告
人力资源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此,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是财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将人力资源纳入传统的财务会计系统,将财务对象由财务资源扩大到能够导致企业价值增值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将人力资源资产及其有关的权益和负债在现行资产负债表上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在利润表中将“未分配利润”分为“未分配职工利润”和“未分配投资者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利润表将增设“人力资源成本费用”项目,反映未资本化的人力资源的其他费用及人力资产的摊销。在利润分配表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下增设“应付人力资本所有者收益”项目,由此反映人力资本投资者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对为取得、开发、培训人力资源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和企业人力资源带来的现金流入,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单独列项反映。
如财务报告上揭示人力资源的信息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时,还可附加报告:人力资产投资报告、人力资源结构及变动情况报告、人力资源效能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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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习型社会 构建 知识经济
一、前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教育模式和学习方式带来极大的冲击。只有变革学习方式,打破传统的教育理念,培养终身学习思的理念,建立终身学习体系,提高社会成员的学习能力,从而构建学习化社会,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变革。
二、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型社会的兴起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个人运用知识能力的高低成为了竞争中成败的主要因素。人们的劳动方式已经由体力劳动为主向知识劳动、脑力劳动转变,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是脑力劳动者。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结构和就业模式,劳动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1】。这就预示着缺乏学习能力的个人、组织、企业等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受失败。因此,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才能在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将学习贯穿于人的一生,冲破了义务教育的时间要求,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自由学习,从而构建一个学习型社会。
学习型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终身学习,将学习当成一种不间断的活动贯穿到人们的生活中,大家应当把学习当作自己的责任【2】。人们学习的模式也由单一的学校学习变得更加多元化,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建构学习型社会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应当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将学习知识单纯的视为继承前人的智慧,这种观念是无法适应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竞争需求的,只有创新性的学习才符合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积极营造全民学习的氛围,使终身学习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性
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在世界各国掀起了热潮,党的十六大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文化目标。我国加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是很必要的,首先,对于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其次,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普及。最后,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全民素质。
四、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途径
(1)调整教育结构,完善教育体系
我国的教育模式使人们对学习和教育的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淡薄了人们对学习与社会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的认识。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教育模式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深化教育改革,具体而言,在管理、投资、办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在深化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地方的实际问题,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发展情况的规划,将教育改革层层推进,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终身学习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同时,还应当建立新的教育模式,摆脱学校学习传统模式的束缚,建立多样化的学习基地。我国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和吸取国外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丰富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逐步实现我国从传统的教育体系向终身教育体系的转变,同时政府部门法律法规也要监督教育体系的完善,维护社会成员学习的环境。
(2)提高学习能力。养成学习习惯
社会成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才能逐渐营造出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学习型社会以个人为辐射点,逐步扩大至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最终构建成学习型社会。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使学习变成一种自觉性的活动。学习者的学习效果由学习能力决定,因此,只有不断高自身的学习能力才能激发学习者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养成不间断学习的习惯。当社会成员的学习意识得到加强,学习能力得到提高,才能提高全民素质,从而推进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时代,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科技知识的能力,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才能避免成为“功能性文盲”,才能熟练应用现代化的办公设施。
(3)加大教育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政府在推进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运用行政手段、借助法律法规的力量才能推动终身学习理念的贯彻,才能冲击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落实了我国教育优先发展的前提。法制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法的颁布和运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轨道。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对教育投资的力度不够,如教育设施简陋、教师工资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五、结语
在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人们对知识和教育的重视程度在逐渐增强,使学习活动由被动变为主动,终身学习的理念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提高学习能力,从而推进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知识经济社会范文3
关键词: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经济职能体系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10-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很大成就,各级政府在公开行政、服务行政和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高位趋稳状态相比,2001― 2006年中国经济市场化指数分别达到69%、72.8%、73.8%、73.3%、78.3%和77.7%[1],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与之同步。同时,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束缚经济发展的体制。政府经济职能转变要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经济职能体系,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本文侧重探讨应建立怎样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和谐社会与政府经济职能的关联性
1.和谐社会对政府经济职能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社会的标准是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文化上要倡导并发展有效的诚信文化,经济上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2]。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中国政府经济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减少过多干预,按和谐社会的标准分清各项职能界线,界定其作用程度,调整经济职能体系的内外结构,以便对资源进行重新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活而不乱、竞争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才能成为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
2.政府经济职能的良好履行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保障。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到位,没有政府,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为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经济的和谐发展,而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为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有行政职能,更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从而为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提供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3.和谐社会的经济标准使政府能找出自身经济职能体系的不足,不断促进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完善。党的十六大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确立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这些经济职能是合理的,关键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标准,去分析当前中国体制改革进展不快进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不当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滞后、体系结构混乱以及经济职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造成的。主要表现为中国政府在建设与执行以上四项经济职能过程中不管是微观与宏观方面一直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大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矛盾也暴露出来。因此,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行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中国政府经济职能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政府职能越位问题。政府职能越位是指政府做了不应该由它做的事情,表现在政府职能突破了政府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合理边界,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导致垄断和不公平。主要表现为首先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指政府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物品相关的资源,包括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政府自身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缺乏透明度。其次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不分,指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甚至承担和不放弃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干部任免、项目审批、质量评定等方式干涉企业内部的各项微观活动等等,影响中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第三是政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政府通过主管、挂靠、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运作事务,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和控制之下,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约束和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中介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地位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第四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不分。两者的混同在实际中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有的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变成行政部门的延伸,导致事业组织常成为政府机构精简的“收容站”,而且为政府组织越权行使非分职权提供了组织上的条件[3]。例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仍然带有政策市的性质。
2.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政府职能的错位是指政府没有做好应该做好的事情,行使了不该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在对政府职能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时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政府职能分工定位上存在交叉和混淆的情况,即同一层次的政府部门之间和在不同层次的政府之间的职能重复交叉设置及财权和事权不统一等。第一从纵向看,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职能越位,也有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职能越位。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例如,在土地等资源的管理上,较多的情况是下级政府和地方政府越位较严重,而在人事、机构管理方面,大多是上级政府越位。第二从横向上,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职权划分不清楚,互相推诿扯皮,经常发生政出多门的问题。第三从条块关系上,既存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超越职权干预下级政府管理事务的现象,又有下级政府超越职能干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的现象。
3.政府职能的“缺位”问题。政府职能的“缺位”指政府没有做它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说中国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要做的事情很多,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地履行[4],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做,即在某些公共领域失职了。具体表现在:
(1)最基本的公共物品供应无法完全保障。例如,基础教育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教科文组织提供的一个经验数据,发展中国家财政占GDP比重达到25%以上,教育要占GDP的4%,也就是占到财政支出的1/6。而中国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为3.01%,中国离4%的目标还有差距。类似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交、自来水、电力、天然气供应等公共服务,仍然不能满足企业和公民的需要。应由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和必要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应由政府负责的市场规则不完备,信用制度不健全,还未形成市场自动调节机制。(2)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空白,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不公正和社会不和谐。最主要体现在收入差距不能缓解的问题上,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制度不够健全。国家虽然通过一些税收改革在逐步缩小不合理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问题食品等,都暴露出中国社会管理职能严重滞后的问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中国长期以来偏重经济增长,政绩考核体系的不科学,忽视人的创造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更加导致法制的制约力不够,形成政府缺位、越位、错位并存,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与短缺并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钱颖一针对中国的改革历程认为,中国应选择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取代过去的无限又无效的政府。政府应该在功能上“有进有退”。该退的地方一定要“退够”,政府应尽量退出市场领域,比如放松对企业的管制,给企业充分的自;该进的方面要“进足”,政府同时要加强对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和监管,比如加强金融监管等。
三、构建现代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基本思路
目前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是绝对标准的,但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范围及实现方式又不尽相同。因此从层次上看,可以将政府经济职能分成三个层次:一是战略引导职能,二是宏观调控职能,三是微观监管保护职能。通过法律的形式适当区分职能,将决策部门的相近职能集中化,执行部门综合化,机构层次扁平化,同时落实到具体部门。才能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并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合理和完善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
1.从全局上执行战略引导职能。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了国家计划的导向性问题,计划是指导性、战略性、预测性的,以实现市场与计划在更高层次的综合。刘国光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计划”的[11]。因此,政府的经济职能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只有加强对影响经济全局重大问题的研究,正确判断国际环境的变化趋势,才能从统筹城乡、统筹地区、统筹经济社会、统筹人与自然相和谐、统筹国内经济与对外开放的高度,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把经济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使国民经济能够在较长时期保持快速健康增长,推动社会全面进步[5]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战略和规划。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化成的行业协会,还应通过信息搜集、处理和等手段,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有利于全国社会资源的统筹与规划。这样政府只管宏观,微观由市场去做,政府职能分明,才能改变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2.从宏观方面强化平衡协调职能。所谓平衡协调职能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机制、汇率机制等宏观经济政策和杠杆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控制经济非理性发展,平衡国内外经济,以达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6] 。西方国家政府十分注意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综合协调职能。例如美国的总统府,英国的内阁委员会、财政部,法国的总统府、经济计划厅等,都是承担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能的重要部门。中国自改革以来,历次宏观调控取得一定的效果可以看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正如弗里德曼所言:“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7] 现阶段在宏观方面补上缺位,改变错位的重点是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综合运用公共收支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更加关注民生。将资金更多地投向长期处于“瓶颈”的社会事业。实现公用事业领域“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科学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改革目标。同时向西部农村倾斜,加大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解决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问题。
总之,政府经济职能的宏观层面就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消除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只有宏观上增强政府的主导、协调与驾驭能力,才能构建一个有力和有效的政府。
3.从微观方面执行监管职能,强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保护。政府经济职能的微观层面是指通过立法规范个体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行为方式。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对微观经济履行消极规制的职能,即政府通过法律和法规形式进行有规定的管理,为微观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1)减少对经济的直接行政干预,做有限政府。首先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缺位的要强化,错位的要转变,越位的要退出,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现在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个大趋势是由社会中介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退出市场能调节的领域,① 或实行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将公共服务或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民间团体或私人管理。如日本政府将清洁卫生、维修公共设施、修建学校等社会公共事务委托给地方自治体、民间团体或私人管理,除社会福利设施外,其他社会公共事务委托管理面达80%左右。美国大约有35%的地方政府让私营公司负责收集城市垃圾,42%的地方政府使用私营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系统[8]。 当前中国通过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职能和职责。取消行政性垄断,割断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使政府从微观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其次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9], 给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来有效保障事权,使二者相匹配。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政府与市场要逐步形成比较和谐协调的互相配合机制。(2)加快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保护职能,做有规政府。借鉴立法比较完备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他们运用法律干预和调节的范围已经十分广泛,几乎到了有需要就有法律的地步。美国学者奥肯说过“市场的运行事实上,日常生活亦是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础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对企业日常生活是生命攸关的。”[12] 东亚的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比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更重要。首先强化各种产权保护,通过政策引导和信息提供等手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严重影响中国投资环境和企业竞争能力的不合理、低效率的项目审批制度。只有摆脱了大量微观审批事项的政府,才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其次,对产品进行质量规制。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问题,偷税、逃税、骗税、走私,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10],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打破行政垄断,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相互勾结,形成价格联盟,保证各种食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逐步深化、完善和渐进的过程。要根据经济发展本身所处的阶段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国情以及面临的国际形势来相机决策和适当调整,使政府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和保障者,从而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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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社会范文4
反垄断制度着力于以限制或禁止垄断的方式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知识产权制度则着力于以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的方式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两者虽然有着共同的目标,但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道路。笔者认为,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将成为我们今后无可回避的话题。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在西方已经成为反垄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案例也已引起高度关注。这个问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知识财产发展中国家,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从反垄断制度的视角看知识产权
(一)垄断的含义、现实形态与合理原则
垄断在狭义上指市场结构上的限制竞争,广义上泛指一切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反对市场结构上的限制竞争,也反对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基于此,本文采广义说。尽管我们从理论上可以对垄断作上述抽象的定义,但经济发展阶段状况的变化仍然深深地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各国立法出于技术性原因也往往对垄断不作定义,这就使得垄断含义的非确定性至为明显。另一方面,垄断的含义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美国的反垄断以反托拉斯著称,德国则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己任,中国则又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不同民族状况的差异导致了垄断的含义各不相同。
值得重视的因素还有竞争的现实可能性。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状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有效竞争(垄断竞争)和绝对垄断。事实上,完全竞争和绝对垄断在实践中出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完全竞争虽然是最优选择,但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垄断,因此这种最优选择在现实环境中并不存在,大量存在的是垄断竞争形态,即市场主体处于某种程度的垄断状态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有效竞争。这种形态是次优选择,但却是现实的和可行的。
这些因素使合理原则这一灵活的策略浮出了水面。合理原则使反垄断法能够在反垄断适用和适用例外之间寻求平衡;为反垄断司法在克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的过程中提供依据;为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找到坐标。因此,当今国际上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主流表现为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低度立法,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限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围内也就不足为奇了。既然市场支配地位必须以合理为要件,那么知识产权人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度当然也不是绝然不能讨论。
(二)适用例外与知识产权
在遭遇知识产权时,反垄断法传统地将其列为适用例外范畴。反垄断法适用例外亦称适用豁免,指反垄断法规定在某些特定领域中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存在,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特别制度。日本有学者认为适用例外可以分为“本来的适用除外”和“后退的适用除外”,其中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属于前者。然而,发达地区的晚近立法和司法似乎使上述传统观念受到了冲击,反垄断适用例外的适用在总体上正日益呈现缩小趋势,而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也逐渐招致反垄断措施的适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 年共同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mdehnes for the Lmensm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系统阐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看法、对许可证协议的分析方法和反垄断法律适用原则。此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微软案的终审裁决也再次明确了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对著作权的滥用,构成了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欧共体也规定:任何在共同市场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会影响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将会因与共同市场抵触而被禁止。在这个领域,欧洲法院最具影响力的案例莫过于Magall案了,法院认定在RTE、ITV和BBC三家电视台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共同的电视节目预告单的情况下,被告凭借著作权阻止Magdl公司制作电视节目预告周刊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事实上,在知识产权发达地区的上述立法和司法活动是有其原因的。知识产权虽是合法的专有权,但它毕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竞争,而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是利益权衡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只是其消极后果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罢了。由于拥有知识产权往往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地位,至少是加强这种地位,因此如果有关企业的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这种对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运用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二、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视角看反垄断
知识产权应当是包括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人类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它们与文化技术信息密切相关。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便可以大量复制,载体是人们为了方便信息传播和保护的需要而设置的躯壳,其灵魂是信息。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躯壳的复制品中,而是在复制品所反映的信息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信息财产的专有权,但这并不必然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延及对权利人市场支配力的保护。因为人们根据现有信息通过自身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类似智力成果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而事实上也确实有不少智力成果不乏竞争性替代物,这就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支配市场。因此,简单地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推理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是不全面的。当然,既然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专有权,那么权利人也完全可能在某一期间和地域内自然地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一定信息财产的合法垄断地位。“只要拥有这种市场支配力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那么市场支配力的存在本身就并不构成违法,正因如此,“基于某项知识产权而拥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其经营和许可行为应当更加谨慎。”
在讨论知识产权制度时,我们还不得不提及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和价值取向。正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条规定的那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显然,知识产权制度天生是平衡的产物。知识创新与知识传播的平衡意味着知识经济既要求知识的大量生成,又要求知识的迅速传播;知识创新与知识应用的平衡意味着知识经济既鼓励知识的大量生成,又渴望知识的广泛应用,进而达成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总体平衡。这些看似完美的追求,因为过分地期望鱼与熊掌的兼得,反而常常使我们无奈地面对以下悖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因此,人们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
我们在建构知识产权制度时,出于对其目的的考量,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中预设了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内部制约机制,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制度等等皆出于此。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制度要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不仅应当考虑到维持企业间的竞争秩序,而且还要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使知识产权的各机制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知识产权的滥用不仅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有所抵触,而且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滥用除了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限制以外,至少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反垄断法的限制。它们可以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专有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规范的限制属于内部限制;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反垄断法的限制则属于外部限制,且一般属于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这样看来,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当然,在实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属性以确定一个恰当的规制范围和角度。正如《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的那样:知识产权许可要构成违法。它必须是因限制竞争而受到该条禁止的协议、决定、联合行为,或者系其手段。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才会依条约第81条的规定受到限制。所以,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由反垄断的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和调整角度所决定的。”
结 语
知识经济社会范文5
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知识经济社会范文6
关键词:政府;社会资本合作;合作机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0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各地政府面对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债务问题促使各级政府切身感受到引入社会资本的迫切性。PPP模式的机制创新,即用社会资本替换地方政府债务,而同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不但不会因此而减少,反而会产生更大的正面效应。因此从实践角度探讨进一步优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模式,将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开展。
1 PPP模式的概念、特征
1.1 PPP模式的概念
1.1.1 政府部门的定义
英国政府提出PPP是指政府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是通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来约定的。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对PPP模式均有类似的定义,发改委更注重合作双方合作模式,而财政部定义更注重分工和投资回报等财务方面内容。
1.1.2 学者定义
焦小平认为PPP模式可分为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从经济学角度)指政府、私人在市场机制下合作,提高政府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同时能有效改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狭义的定义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用市场手段,通过长期合作合理分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风险,提高其质量、效率和数量。贾康认为“PPP”是指民营资本方通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资本方的合作,通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共同实现各自利益;合作过程中体现在互利、共赢两个方面,即通过这种管理和合作,可以在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利益,最终都使得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其它两位学者或官员的定义均比较全面,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1.2 PPP模式的特征
PPP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个是“合同关系”,这是合作前提。以前政府从极高的权属、立法方面进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这些事务的处理没有体现任何合作伙伴关系,纯属单方面的管控。PPP中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合同关系,核心问题是目标一致:即从PPP项目中实现更多、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前提是以最少的资源和代价。而两个部门的最终利益则是在共同目标基础之上的各得所需,体现了“合”而又“同”。第二个特征是“利益共享”,这是合作的目的。体现在: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PPP中公共部门需要控制民营部门可能获取的高额利润。但如何能实现政府部门与民营部门共享利益呢?就要扩大“共享利益”的范围,实现包括除直接成果外,还包括项目中相对间接、长期稳定的收益,当然也包含了很多潜在的利益回报。第三个特征是“风险共担”。风险分担,是形成健康、持续的伙伴关系的基础。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其风险来源多、周期长,一个PPP项目建设过程包括了融资风险、项目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等全项目周期的风险,PPP项目已经超越了政府公共部门的管理,来自市场的风险更是前所未有。由于PPP项目中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方相互交织在一起,项目风险也融合在一块。如果没有风险分担的意识是无法实现PPP模式的正常运行的。风险交织及合理分担风险是PPP模式区别于其他交易模式的显著特点。
2 新型城镇建设建设内容与PPP模式的相关性分析
任何问题的处理方案及方法中均离不开“普遍联系”这个事物普遍规律,为什么说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内容离不开PPP融资模式的助力,下面将从新型城镇化建设内容及其与PPP模式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表格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及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整理。国家发改委在《指导意见》别提出各地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作为增量上改革的重点,优先采用PPP模式。根据上面国家发改委关于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新城镇建设内容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相关性极高,无疑都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三个方面完全重合、正相关。可以这样定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只要是符合PPP模式的建设内容,均可以采用该模式,但是笔者需要强调三点。一是PPP模式需要以项目为标的进行的合同、合作关系。二是强调“社会资本方”原则上是指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在内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三是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应用中将逐步实现新的转型:如从单纯的融资向经营转变;土地从整理向经营转变;从单个项目向片区转变;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从独资向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转变。
国家发改委通过门户网站上PPP项目库专栏,已于5月首批公布1043个、总投资为1.97万亿元的PPP项目。上半年各省区市共计公布2.2万亿元的PPP项目,全年有望突破3万亿元。如果以国家层面加之各省市每年按退出3万亿PPP项目预测,到2020年共六年,PPP项目合计投资达18万亿,前文提过,我国在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0%水平,将需要42万亿投资。PPP项目预计将占新型城镇化投资比重达50%左右,可见其贡献率非常之大。
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机制与实施路径
3.1 宏^层面新型城镇化PPP合作机制与实施路径
按国家与地方投资内容及城镇格局进行分类推进,即国家层面、区域城市群、市县城市(镇)三个层面按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PPP模式。(1)根据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国家将根据中央及地方权限,投资国家战略层面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在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国家层面及地域方面助力地方新型城镇化建设。(2)区域城市群层面,提出优化提升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群,要以建设世界级城市群为目标,继续在制度创新、产业升级、科技进步、绿色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列,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发挥其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哈长等中西部地区城市群,使之成为促使我国国土空间均衡开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这些重点区域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各城市间的密切合作才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城市群效果。(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3)具体到新型城镇(市)层面,是最微观层面,首先需要满足国家区域、地域的整体规划要求,其次根据城镇的特点,建设有特色、适宜的新型城镇,重点在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几个方面推进。三个层面的融合,将会划分出不同类型的PPP项目,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与PPP模式的完美结合。
3.2 微观层面新型城镇化中PPP合作机制及实施路径
前面论述过,新型城镇化中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公共事业领域及公共管服务领域三个方面。本人根据分析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及特征,可归纳出适用的PPP模式。详见表2。
3.3 操作层面PPP合作机制及实施路径
PPP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按“项目”进行管理,其实施路径实际上就是科学的项目管理过程,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PPP项目操作流程划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主要阶段。如图1所示。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PPP模式仍然是在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框架内实现的,实践中仍有很多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我们必须要按照财政部PPP模式操作流程加入各参与方及具体的各关键环节操作要点进行梳理,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正确合作机制,采取有效的落实措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