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研究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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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论文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1

1.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培养特点

中药学是我国的国粹,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明传承,古有神农尝百草,药王孙思邈,李时珍《本草纲目》,中药在我国已有五千多年历史,伴随着华夏文明源远流长。今日世界各国知名药学实验室都有中药学研究,中药学的研究和应用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前景。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高等教育较为发达的地区,在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处于领先地位。广东药学院作为全国三所独立建制的药科大学之一,从2011年开始了全日制应用型中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作为国内知名药科院校,广东药学院从2007年获得中药学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授权点,作为学校一级学科和品牌专业得到长足发展和深入研究。但应用型中药学专业硕士校企合作在我校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广东药学院中药学专业硕士是经国家统一硕士研究生考试录取,全日制三年制专业型硕士,第一年第一学期进行硕士阶段中药学理论的学习,各学科优秀带头人亲自授课,系统学习中药学理论,为以后两年的实习打下坚实理论基础。第一年下学期按照不同导师的具体安排学习,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在导师的安排下在实验室开始实验的学习,为开始自己的课题做好准备。(2)在导师的安排下,实验室学习和企业、医院实习相结合。(3)由各自的导师安排相应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创作毕业论文。研究生第二年和第三年几乎全部派到实习单位实习,在企业联系好第二导师,由双导师指导,实现与科研工作相接轨,有一部分同学毕业后留在实习单位工作,实现实习与工作相接轨,实习为工作打好基础,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符合专业型硕士的培养宗旨,实现专业型硕士的培养目标。

2.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要求

中药学专业校企合作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方法,为尽快适应社会发展和拓展学校科研应用与专业型硕士培养,校企合作是必经之路,与各知名药企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学院中药学专业硕士培养的一个重要战略决策,也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素质和增加学校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广东药学院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的方式

1.学校与企业协商签订培养议。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学校与企业合作,提高人才质量,我校领导积极与相关医药企业沟通协商,在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向企业提供科研指导,派遣中药学专业型硕士去企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通过一年的合作经验,我校学生在各知名药企的表现受到一致好评,为更深层次宽领域的校企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导师个人与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合作。

学院中药学专业硕士导师绝大部分拥有博士学位,一部分导师有过企业工作经历,绝大部分导师都有与医药企业合作的项目,与一些药企领导有过一定层次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他们能够按照学生的培养要求和企业的科研需要,派送专业型硕士去药企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导师与企业之间合作也是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合格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素质又能加强学术交流,拓宽科研合作,还能促进企业发展,是一个可以长期发展的校企合作途径。

3.企业校友联系开展定向培养合作。

学校作为全国三所独立建制的药科大学之一,伴随着学校领导和全体师生的数十年共同努力,学校在华南地区已颇具影响力,吸引了若干知名企业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谋求长期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很好地把学校的人才培养、影响传播与企业的科研进步、人才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学研相结合。学生在企业实习,企业按照企业需求定向培养学生,实现了中药学专业硕士实习与就业相接轨,既符合企业利益,又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

三、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自2011年学校开始招收中药学专业硕士三年来,我校专业型硕士培养已取得一些较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开展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相对较晚,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在中药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1.产学研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不够完善。

部分中药学专业型研究生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一旦进入实习单位,发现所学理论与企业的具体实践不相符,不能很好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还有部分同学所在实习单位只存在简单的科研工作,不能很好地进行科学研究,背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宗旨。

2.双导师负责制仍需改进。

中药学专业硕士培养实行双导师负责制,校方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整体培养规划,企业导师负责研究生的科研学习和课题研究,两位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的论文制定和完成论文及答辩工作。目前,学校部分研究生存在导师对研究生负责混乱,校方导师和企业导师不能很好地协调,研究生培养方向不明确等问题。部分校方导师偏向科研进展,而企业导师则偏重企业效益等问题。

四、改进对策

1.增强校企合作的理念。

企业经营者需要转变观念,要有长远的眼光,着眼未来,校企合作可以在企业的影响之下培养企业需要的、具有企业特色的专业人才,这本身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够加快企业的发展。学生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中,能够研究科研的生产,积极主动地担起实习、研究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管理生产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地选拔企业中的优秀人才担任导师的角色,培养学生的科技技术,向学生传输实践经验,使得学生在导师的帮助下能够掌握企业中的管理生产流程,学习企业先进的科学技术。这样通过实践,才能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现课程对岗位的“零对接”。

2.深化合作共赢的切入点。

一是企业应该注重民生的培养,积极主动把握市场的总方向,能够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开展校企合作作为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注重培养人才,提高技术力量,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有效地提高企业自身的战斗力与竞争力。二是要契合双方需求。校企合作办学,双方都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充分提升自身价值,使得双方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得到双方共赢的结果。只有全面通过合作进行互惠互利,共同谋求发展,才能在校企合作中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而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合作伙伴是否合适。我们的实践表明:校企合作伙伴应遵循互补、双赢和信誉良好的原则,针对校企双方课题研究或生产技术革新需求点,使学校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应该和企业进行探讨,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培养方案,吸取企业给予的意见,最大程度地节约教育成本。充分调动校企中的人力资源,提高人才的总体质量水平。企业应该与学校站在统一的战线上,积极主动地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使得这些人才能够适应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三是要努力把科研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学校是以培养人才为目标的社会机构,科研型学校是每一个高校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然而,不能盲目追求科学研究和,应该把科研成果更大可能地与生产应用相结合。为此,我校应该借助校企合作的良好平台,拓宽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在企业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提升企业员工的理论知识,促进企业发展,实现更高层次的校企合作。

3.完善校企合作的组织体系。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2

关键词教学改革药学综合性实验实践评价

Thepracticeandevaluationontheintegratedpharmacyexperiment.FANQi,LIQingeng,ZHUKai,etal.(Dep-artmentofPharmacy,ChongqingUniversityofMedicalSciences,Chongqing400016China)

AbstractInordertocultivatepharmaceuticaltalentswithcomprehensivequalityandinnovativeability,andtoenhancethequalityofexperimentalteaching,theintegratedpharmacyexperimentwaspractisedandevaluatedonthebasisofourplan.

KeywordsTeachingreform;TheIntegratedpharmacyexperiment;Practice;Evaluation

药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药学教育中,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传统的药学实验,按学科划分,教学内容多为理论教学的验证或孤立的单元操作;教学方法多是指导教师详细讲解,学生“照单抓药”。这样的实验教学不能反映学科间交叉渗透、相互融合的实际状况,束缚了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此,我们提出了开设药学综合性实验的设想。

药学综合性实验的基本模式是以某制剂药为目标产物,首先用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合成原料药(或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分离有效部位);通过药物分析获得产品质量信息,优化合成路线和工艺,制备合格原料药(或合格有效部位);然后将自制合格原料药(或合格有效部位)制成某种剂型的制剂药;再通过药物分析获得制剂药的质量信息,改良处方和工艺,最后得到设计合理、质量稳定的合格制剂药,即目标产物。

根据上述设想,我们在本科教学中开展了药学综合性实验的实践,并组织学生、教师和教育专家对其进行了评价。

1实践

根据药学综合性实验对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实验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开设。根据我系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本次实践从2000级药学本科(58人)的49名志愿者中,随机抽取了20名进行该实验。

1.1课题的选择教师提供若干有代表性的制剂药作为实验课题,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从中选择。本次实践有备选制剂药6个,其中化学药品4个,中药2个,学生任选其一作为课题。结果20名学生中,13名选择化学药品,7名选择中药。

1.2方案的制定学生选择实验课题后,查阅有关中外文献,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相同课题的同学间进行交流和讨论;教师再组织学生对各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经济性、操作难易与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展开讨论;学生修改方案;最终确定方案。

1.3实验准备学生依据实验方案,向实验中心提交所需试药和实验物品的清单,预订使用实验室和大型仪器的时间,同时学习开放型实验室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安全条例。

1.4实验学生领取试药和实验物品,进入实验室,按照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并按要求作原始记录。实验中,根据实验现象或中间体、产物的质量、数量等信息,及时、合理地调整、优化方案,直至获得设计合理、质量稳定的合格药品。教师放手让学生自主实验,鼓励学生提出新想法、改进或设计新实验,大胆开拓创新;必要时到现场指导。

1.5分析与总结实验完成后,学生根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给出自制原料药(或有效部位)和制剂药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同时进行物料衡算及成本核算。学生依据产品的质量、产率、成本、环境污染等因素对实验方案的合理性、实验操作的正确性与熟练程度等进行自我评价;同一课题的学生相互评价;最后教师组织学生分析、总结,给出评比结果。

2评价

实践后,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座谈的形式,分别征求了学生、教师和教育专家对药学综合性实验的意见和建议。

2.1学生调查显示,100%的学生对药学综合性实验表示肯定和欢迎,认为有必要在本科教育中开设此课程。其中35%的学生认为此次实验收获很大,60%的学生对此次实验满意,5%的学生表示该实验有待改进。95%的学生指出,药学综合性实验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内容新颖,自主性强,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和创造热情,学习主动性和自信心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对实验结果充满了成就感。通过该实验,他们全面、立体地了解了药学各学科间的关系,进一步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与此同时,他们还了解了自己的专业爱好、特长及薄弱环节,并充分认识到团结协作的重要性,不仅为实习作好了准备,也有助于将来的择业和工作。另外5%的学生指出,虽然开设药学综合性实验是必要的,但此次实践未能达到期望值。一方面是实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器材供给不足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实验时间的开放性使与教师或其他同学的交流不够及时、充分。

2.2教师本次实验的指导教师由药学系药学文献检索、药物化学、中药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等课程的任课教师和实验中心的教师共同担任。他们认为,药学综合性实验的教学内容与药品研制、生产的实际过程相符合,通过课题选择、文献检索、实验方案的设计、修改、执行、优化和实验结果分析等过程,可让学生对药品的科研和生产进行一次有意义的模拟演练。同时,药学综合性实验整合多个学科,重视知识的系统性和相融性,能帮助学生理清药学的专业脉络,促进知识的融会贯通。他们还指出,本次实践证明,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的学生已初步具备文献检索、实验设计、实验和研究能力,多数学生能独立完成药学综合性实验;通过实验,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的灵活应用能力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教学效果好。

2.3教育专家我校多位教育专家在对药学综合性实验进行考察后,给予该实验高度评价。他们认为,药学综合性实验是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实验的有机结合体。其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在自主学习中自我提高,符合新时期的教育思想。药学综合性实验可提高药学实验教学质量,促进药学学生从知识型向能力型、从模仿型向创新型、从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是实验教学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其研究成果可供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参考、借鉴。他们建议将“药学综合性实验”列入药学本科教学计划,在保持已有课程特点的同时,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3思考

药学综合性实验是行之有效的培养药学人才的一种重要措施。同时,它对实验指导教师的素质与水平、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教师素质的提高和实验室建设的加强。为更好地开展药学综合性实验,我们将继续以下探索。

3.1提供不同难度的实验课题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学生在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同一难度的实验课题难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材施教,实验课题的设计可有浅有深,或让学生在指定范围外自主选择课题。3.2制定合理的实验考核办法独立设课后的药学综合性实验将单独考核,独立计算学分。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无疑会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3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药学综合性实验的开设,不仅要求实验指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思想,而且要求教师增进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因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科研能力强的实验教师队伍,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

3.4加强实验室建设抓好实验室的建设,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实验条件,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并加强规范管理,才能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坚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建设符合新世纪药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验教学体系。

4参考文献

4.1CisnerosRM,Salisbury-GlennonJD,etal.AMJPharmEduc,2002,66:19-26

4.2张洋.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1(6):37-38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3

【摘要】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

[30]Joseph C.Krella,Legislative Malpractice:An Analysis of Ohio's Proposed Mandatory Medical Malpractice Arbitration Program,Dayton Law Review,Vol.33, 2007,p.119.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4

一、旅游管理的概念

旅游管理是指为发展旅游事业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活动。旅游管理活动,具有多层次、多结构、多方面的内容,它贯彻于旅行游览管理事业的全过程之中,从旅游管理的过程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确立旅游管理目标的活动,建立旅游事业信息系统的活动,进行旅游事业开展预测和决策的活动,制定旅行游览事业发展计划的活动,以及对旅游事业发展的监督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内容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物质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财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科学技术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业务经营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活动等。旅游资源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风景名胜管理,旅游文物管理,旅游建设成就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交通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管理,旅游宾馆、饭店、餐厅、游乐场所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司机服务、引导购物服务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方法手段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用行政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经济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法律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思想政治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科学技术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等等。

二、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旅游是由那些出于和平目的、不是为了定居与就业的人,离开其常住地外出旅行与逗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旅游资源、旅游者与旅游业是旅游活动产生与发展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所以,广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应包括对这三者的管理。由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激励、活动导向及其在旅途中的组织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影响与制约,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主要也由当地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因此,狭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主要指的是对旅游业的管理。>

三、旅游管理学的学科性质

旅游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学科?或者只不过是管理学底下的一个研究领域?学术界曾为此争论不休。一门科学,它必须要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一整套从实践、大量的研究成果中总结出来、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科学原理。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尽管与其他科学或学科的研究对象有明显的不同,但考察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成果,人们所沿用的研究方法绝大多数是其他一些科学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管理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其完整、独立、清晰的理论体系架构也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把它定位为管理学或是其属下某个分支的一个研究领域,又明显地让人感到忽视了它的特殊性,低估了它在现代管理科学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事实上,如果人们认真思考一下它的学科原理基本命题,回顾旅游管理研究所走过的漫长历程,就容易明白,旅游管理学的根基在管理科学中,管理学的理论与基本原理对旅游管理实践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旅游管理学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与其他部门、行业的研究或者说管理对象相比,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总与旅游者的外出旅行与逗留分不开;接待同一对象通常必须由不同地方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共同协作来完成。(二)旅游产品的

文化性:旅游产品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物化在旅游消费品上、有针对性的旅游服务。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旅游产品它都必须蕴涵着较强的文化性,这是因为旅游者在要求旅途中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们的精神需要也需要得到满足。(三)旅游消费的综合性:旅游者的消费需求通常是综合性的,虽然他们绝大多数都有比较单一的旅游动机,但在旅途中的食、住、行、游、娱、购六个方面的消费一般都会有。而且,近年来旅游消费需求还在向其他服务领域内延伸。(四)旅游服务的社会性:旅游服务离不开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接触,供需双方的沟通与情感、思想交流,不仅有可能影响到彼此原有的意识倾向与价值观念,而且还可能从中缔造出一种新的公共或人际关系。(五)旅游经济活动的普遍性: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发展旅游业,首先是为了创汇、创收。旅游业在许多国家里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甚至支柱产业。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以就业人数比例、所创造的利税等社会经济指标来衡量,旅游业已超过汽车、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六)旅游资源的二重性:凡是能造就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任何因素,都可构成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文的;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现代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些在空间上是不可以移动的,而且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修复,如名胜古迹;另有一些则是可以移动的,而且是可以不断地充实与更新的,如体育赛事、文娱节目表演、节日喜庆活动等等。 四、旅游管理学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5

In the Information Age, English abstracts have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means of academic exchange. Every year, millions of academic journals are published. With the information overload, many readers will first read an abstract and then decide whether to read or cite the corresponding article or not. Some of the journals, especially prestigious ones, are published in English while the rest are not, but the latter require English abstracts. For example, in non-English speaking countries like China, France and Spain, most of the journal articles are required of English abstracts. This requirement is “to guarantee that the reported results of scientific work will circulate worldwide” (Ventola, 1994a, p.333, in Lores, 2004, p.281), which is one of the functions of English abstracts (Lores, 2004). However, writing an effective English abstract acceptable to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still an arduous task for non-English native speakers. Therefore, the study of English abstracts has attracted huge attention in recent years.

During the past decade, many Chinese scholars have conducted cross-cultural studies in an attemp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nglish abstracts written by Chinese. Most of them (Huang & Chen, 2012; Xiao & Cao, 2014; Hu, 2015) focus on abstracts of scientific works. Yet, few people have mad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egation in English abstracts of medical research articles. The study was intended to reveal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bstracts of medical research articles written by English native speakers and those written by Chinese authors.

2 Research Methodology

Considering the objectives of this study, “negatives” mean sentences that express negation. Such “negatives” are always marked by “negators”, words expressing negation (Chalker and Weiner, 2001). Common negators are not, no, never, no one, nobody, nowhere, none, neither, no longer, etc. Sentences with one or more such negators will be marked as negativ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scope of negation, negatio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sentential and constituent negation or into clause and local negation (Quirk, Greenbaum, Leech and Svartvik, 1972). In clause negation, the scope of negation covers the whole clause, or specifically the predicate, while in local negation, “the scope of negation does not extend beyond a particular word or phrase”.

In the current study, a total of 120 English abstracts (60 written by English native speakers (Corpus A) and 60 by Chinese authors (Corpus B)) of medical research articles were randomly chosen from issues published in four prestigious journals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BMJ),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NEJM), Chinese Medical Journal (CMJ) and Journal of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JFMMU)), and were studied both qualitatively and quantitatively in terms of clause negation vs. local negation and negators.

3 Results

Prior to the presentation of results from a comparative study on negation,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two corpora is shown in Table 1 to give an overview of the corpora.

The above table shows total words, average abstract length, total sentences and average sentence length of abstracts in each corpus and sub-corpus.

The figure within parentheses represents the percentage of that entity in proportion to all the entities used in one particular corpus.

The figure within parentheses represents the percentage of that entity in proportion to all the entities used in one particular corpus.

The above two tables indicate both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orpus A and Corpus B in negation and negators. One of the similarities was that clause negation was used more frequently than local negation in both corpora. Another similarity was that not was used more frequently for clause negation than no in both corpora.

The major difference lied in negators used for local negation. In Corpus A, no was used most frequently, followed by other negators such as few, little, neither, nor, and neither …nor. In Corpus B, no and not were used equally frequently; two other negators (none and never) were used once. The finding that not was used less frequently for local negation in Corpus A than in Corpus B may be due to chance or the possibility that Chinese authors, compared with non-native English speakers, might be more familiar with not than other negators, because they have learnt the rule that not was often used to negate a positive sentence by role. The finding that negators in Corpus A showed more diversity than those in Corpus B may be due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English native speakers were more flexible in employing negators than Chinese authors.

4 Conclusi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has revealed both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bstracts of medical research articles written by English native speakers and those written by Chinese authors in terms of negation. Compared with the similarities, the differences deserve more attention. They are caused by the fact that that the English proficiency of English native speakers is higher than that of Chinese English learners. It is suggest that EMP teachers or learners should read the latest issues of some prestigious medical journals such as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Lancet, 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nd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to improve their English writing.

References

[1]Chalker, S. & Weiner, E. (2001).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 grammar [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Hu X. (2015). A comparative study on lexical characteristics in different moves of English abstracts by Chinese and English writers. Modern Foreign Languages [J]. 38(6): 813-822.

[3]Huang Y. & Chen L. P. (2012). Linguistic features of English abstracts of influential medical journals. Chinese Journa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iodicals [J]. 23 (4): 685-687.

[4]Lores, R. (2004). On RA abstracts: from rhetorical structure to thematic organization.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J]. 23 (3): 280-302.

药学研究论文范文6

1.1教材评价学生对教材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其中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方面的评价较高,但在基本技能和中医特色两个方面,间于满意和不满意之间、仅偏向于满意。而从专业角度看,体育教育专业和康复治疗专业对教材的评价更高,针灸推拿专业和公选班学生对教材的评价则相对较低。通过访谈发现,包括针灸推拿专业在内的医药学专业学生对三基和中医特色的内涵界定更为严格,提出的要求更多,所以,对教材的评价和专业特点、知识结构与体系存在内在的联系。详见表3。

1.2教学内容和方法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尤其在授课条理性、教学内容实用性和多媒体应用等三项评价较高,但在案例分析、实验操作和自主学习等三个环节评价相对较低,均间于满意和不满意之间、仅偏向于满意。从专业角度看,虽然案例分析、实验操作和自主学体评价较低,但体育教育专业对自主学习、康复治疗专业对案例分析和自主学习公选班学生对实验操作评价均为满意,通过访谈发现,作为必修课的体育教育和康复治疗专业在自主学习和案例分析方面因为要求更高、同时在课时与教学设计之间协调得更好,而公选班学生对实验操作的要求则更低;此外,体育教育学生对教学内容重点难点、针灸推拿学生对教学内容针对性、公选班学生对课程教学进度的评价均仅为偏向于满意,通过访谈发现,体育教学专业因为知识结构不同对教师重点难点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针灸推拿学生认为教学内容中针对中医药(尤其是针灸)的内容偏少,公选班学生则认为课时较少、课程进度安排应该更斟酌。详见表4。

1.3教学效果评价学生对教学效果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其中对综合能力提高、专业发展帮助和运动医学知识掌握等三方面的评价较高。但从专业角度看,体育教育学生对学习方法促进、针灸推拿学生对专业发展帮助、公选班学生对运动医学知识掌握的评价相对较低。通过访谈发现,体育教学学生认为运动医学和其他专业课相比相对特殊、且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有所欠缺,针灸推拿学生认为因为中医药和针灸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而对专业发展的帮助和预期相比还有差距,而公选班学生则认为由于课时偏少知识的系统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详见表5。

2对策与建议

现代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的不断更新,我国中医药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又对运动医学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动医学作为中医院校本科专业中开设较晚的课程,其教学过程各环节都有待加强。为保证并提高运动医学课程教学质量,促进运动医学学科专业建设,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2.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师资队伍状况对高等医学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已为高等医学教育的实践所公认[3]。鉴于运动医学具有体育学和医学交叉学科的特点,以及中国运动医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该具有中医特色等客观情况[4],运动医学教学团队和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应该科学的综合的考虑年龄、职称、学历、学缘和交叉专业等因素。针对目前所存在的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较为合理,但专业结构和交叉专业融合并不理想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措施,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平台,课程与学科建设的重点应该以教师发展作为核心内容,通过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进修培训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运动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弥补当前临床医学专业师资相对不足的问题,同时注重中医和西医、体育和医学的交叉融合。

2.2突出教材中医特色、增强基本技能方面内容教材建设是高校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医学院校历来都非常重视高水平教材的编写使用。目前国内面向本科生的运动医学教材主要有两本,一本是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北京体育大学王安利主编,一本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上海中医药大学褚立希主编,两本教材格局特色。但鉴于授课对象主要集中在体育和康复专业,中医方面的内容相对缺乏,且因为没有配套的实验技能操作方面的指导用书,在基本技能方面也存在一定欠缺。调查情况显示,教材较好的满足了体育和康复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但对于针灸推拿及其他中医药学、中医药学相关交叉学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中医特色、缺乏基本操作技能指导,明显影响到了教材在更广阔范围内的使用。因此,至少应该通过自编讲义、配套用书编写、国外教材翻译等途径,弥补目前教材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在条件成熟之后,修订或重编教材,加大中医防治运动性病症和基本技能实操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满足中医院校学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