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1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整体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县域经济实力也得到提高,特别是沿海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发达、经济基础相对较好,体制改革速度快,经济地理位置优越,民营经济发达等原因,县域经济发展迅速。但就整体性来看,县域经济仍未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农业仍处于主导地位,并且生产方式落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逐渐减少的耕地上,使得农村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不高,农业规模效益低,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发达。另外,县域经济的工业发展也相对落后,其国有经济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或者破产,民营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工业对农业的反哺支持能力不强。因此,县域经济的发展规模与水平已直接影响到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

当前制约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如农业经济增长模式落后、土地和自然资源制约、资本不足、县域工业和服务业落后、劳动力流动不畅、技术落后以及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等等。如果把这些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笼统划分为体制、制度因素和生产要素因素两个大的类别,并进行比较的话,我认为,在当前我们国家依然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之中,通过体制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对县域经济长远发展的作用要比讨论生产要素的作用和配置以及产业政策要更为重要而迫切。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别是转型经济里,尽管诸如资本技术、人力资本等经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但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

从理论层面看,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具体来说,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基本观点就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这是因为:第一,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第二,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第三,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从现实层面来看,我们国家还没有完全实现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制度、思想、政策和做法并没有被完全放弃,新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制度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不完善的体制、制度、政策和做法在严重地制约着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效率。这也是我国许多县级政府一再强调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工业经济,拼命建立各种工业园区,但县域经济总是徘徊不前的真正原因。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虽然经济增长不仅仅是体制改革的直接结果,但体制改革肯定是经济增长的直接诱因,而且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不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状来看,都是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说,体制、制度等非经济因素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各种经济因素则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充分条件。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2

一、体制收益的度量

    我们把体制收益定义为“由于采取了某种体制而带来的成效”,即是说,如果不采取这一体制,这部分收益应不会出现。而且这部分收益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的产出之中。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准确地指出体制效益是多少,只能在观念上把握它。只有采取特殊的分解方法,设计一些经济收益指标才能进行度量。分析财政体制各项功能的绩效时,大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新旧体制成本看作不变,用增加的收益近似地表示财政体制的效益。

2.比较体制变动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确定其边际效益。

3.比较分析的方法。经济效益的增加也体现为经济结构的优化,可以用一系列结构指标反映经济结构的状态。用经济结构指标评价经济体制的优劣,需要给出某一最佳的结构比例,通过比较进行评判,偏离这一比例就视同是欠佳的或不合适的。

以上几种方法在财政体制绩效分析时,可以根据情况,针对不同功能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财政体制激励和约束功能的绩效分析多采用前两种方法,而财政体制的配置、分配、稳定功能,在评价其绩效时,就需要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二、财政体制绩效分析指标体系设计

财政体制具有激励、约束、配置、公平分配、稳定五个主要功能。在评价财政体制的绩效时,按照它的功能不同,分别进行分析。

1.财政体制激励功能的绩效分析。

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是指不同财政体制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大小。所谓激励,就是要使财政体制调节的各个财政主体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体制激励功能的强弱,主要与所处经济体制中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努力与报酬的接近程度有关,也就是财政主体的效益(成本)与社会效益(收益)的比率有关。各财政主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是激励功能产生的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能够正确处理政府、企业、个人,以及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达到财政增收,企业增效,个人收入增加,实现财政与经济的同步发展。因此,宏观经济效益和财政收入变化情况,是财政体制激励功能收益的两个重要指标。与之对应的各级财政可支配财力和征收费用可视为产生激励功能的成本。收益与成本之比可以评价其资率状况。

(1)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增长的激励功率。

一定时期经济效益是财政体制激励功能,以及要素投入和政策性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在非财政体制因素难以分离的情况下可以暂时用gdp的增量表示财政体制激励作用的收益。同期该地财政获得的可支配财务可视为其激励功能的成本。

激励功能的效率=某地区的gdp/同期该地财政的可支配财力

激励功能的边际效率=gdp的增加额/同期本级财力的增加额

激励效益的弹性=gdp的增长率/同期本级财力的增长率

(2)财政体制增加收入的激励效率。

激励功能的效率=某项财政收入/征收费用

激励功能的边际效率=财政收入的增加额/征收费用的增加额

激励功能的效益弹性=收入增长率/征收费用增长率

2.财政体制约束功能的度量。

财政体制在缺乏约束功能的情况下,不同的财政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产生机会主义的倾向,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非生产性的利益。财政体制的约束功能就是通过建立监督和惩罚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而提高经济效益。现以强化税收征管而产生的约束效益为例计算财政体制的约束功能的效益。

财政体制约束功能收益s=δr=r1×(i2-i1)

税收征收努力程度i=r实/r能力

财政体制约束功能的效率e=s/c

财政体制约束功能的边际效率m=ms/mc

s——财政体制约束效益

δr——财政体制约束功能增加的财政收入

e——财政体制约束功能的效率

m——财政体制约束功能的边际效率

c——约束功能的成本

r1——旧体制下的财政收入能力

i1——旧体制下的征收努力程度

i2——新体制下的征收努力程度

r实——实际财政收入

r能力——财政收能力

3.财政体制配置功能的度量。

财政体制作为规范财政分配关系的根本制度,对于财政的配置、分配、稳定等基本职能必定有所体现,并在制度制定、运行中成为其功能的一部分。配置指资源配置,狭义进理解是指生产要素的配置;广义地理解是社会总产品的配置。财政是一种政府行为,它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市场所不能满足的社会公共需要,起到 弥补市场配置的不足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总产品的配置。财政体制通过界定政府的职能,划分政府的事权、财权来发挥其配置功能。

(1)配置的状态指标。

k1=rg/gdp k2=r/gdp k3=e/gdp k4=r/rg k5=t/rg k6=ec/e k7=e1/e k8=cg/e k0=pg/e

rg——政府收入

r——财政收入

t——税收

e——财政支出

cg——政府消费性支出

pg——政府生产性支出

ec——中央财政支出

e1——地方财政支出

(2)财政体制配置功能的效率。

s=ni/e

ni——国民收入

(3)财政体制配置功能的边际效率。

m=δni/δe

4.财政体制公平分配功能的度量。

调节政府间财力不平衡状况,缩小公民享有公共服务的差距,是财政体制的另一重要功能。政府间财力不平衡包括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状态。纵向财力不平衡是财政运行的常态,是体制所追求的一种效果,通过财力向中央政府的适度集中,形成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财力分配格局。横向的不平衡是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所造成的。实现横向的财政平衡既要保护不同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各地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政府间财力不平衡状态,实现相对平衡的财政能力,是财政体制公平分配功能的重要体现。

(1)纵向财政均衡状况。

中央财政自给率=中央组织收入/中央财政支出

地方财政自给率=本级组织收入/本级支出

各级政府对纵向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程度=转移支付收入/本级支出

财政收支差异率=(本级组织收入-本级支出)/本级支出

(2)横向财政均衡状况。

按省分组的人均财政收入的基尼系数

按省分组的人均财政支出的基尼系数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3

一、当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权利与职能,其表现形式是组织结构。基于此认识,对照当前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的形势,发现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一)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

1.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因为不曾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由于不能界定各项职责功能,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其人员管理职能。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2.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我国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额编制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并不解决超编单位现象,财政供养的人在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财政不能满足财政人员的供养,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

3.乡镇干部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清

当前,很多乡镇干部都不清楚乡镇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能,不知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知如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很多乡镇政府只注重政府的转型,并不注重当地经济的发展。另外,一些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考虑长远利益,只注重当前的利益。总之,乡镇政府只会完成做好上面下达的任务、指示,不懂得进行发展和规划,不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能。

(二)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1.政府管理权与执行权不能够很好融合

在已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表面上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实际上在设置管理职能时不能够到位,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其中缺少很多元素。如,乡镇发展需要的“城建、环保、治安、节能、消防、卫生防疫”等职能,基层政府普遍缺少,又缺少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当出现上述违建、食品卫生等问题,作为一级政府的镇政府并没有权力去查处,只能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其派人来调查处理。往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时,程序比较繁琐,它需经过审批才能下达命令、实施解决方案,工作效率非常低下,会严重延误很多事情的处理、很多事情的解决。由于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必然会增加,从而对该镇的公共设施与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水平、社会保障与治安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经济发达乡镇的社会治安还不是很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能力也存有不足,经济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能力严重被制约着。

2.机构编制不能满足管理对象的需求

经济发达镇的机构编制基本是由县里统一发配的,乡镇并不能自行调整,不具备自。县政府在确定发达乡镇的编制数时,并不考虑外来人口的增加,只按本地的户籍人口数确定,而往往外来居住人口要多于当地的本籍人口。这使得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够满足当地发展需求,不能够完成制定的管理目标,但是他们又想完成任务,苦于人力不足,就只好聘用临时雇员。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珠三角的有些乡镇,编制数额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当前急速发展的经济需求,不能完成制定的管理任务。受固定编制额的影响,目前好多经济发达乡镇的公务员升迁机会渺茫,总停留在原位,处于进退两难境地。长此以往,这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没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接二连三地跳槽,去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致使人才在不断流失,乡镇政府竞争力难以提高,甚至下降。

3.财税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但其只在县级以上部门执行,乡镇政府施行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收取统一支出。有许多发达乡镇的财政收入已达到几十亿甚至更多上百亿,但是有90%的财政收入都得交到县级政府,回到镇里的只是少数。如,2006年,绍兴县钱清镇上缴税收近5个亿,但最后回到镇里的却只有6000万元。2007年,嘉善县姚庄镇上缴税收2个亿,回到镇里也只有1000多万元。这对发达乡镇极不公平。

4.规划建设还不全面,相对较落后

当前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由于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项目比较多,还比较复杂,造成了经济发达乡镇不能准确定位,难以实施操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发达乡镇在规划建设中,有的规划水平不是很高;有的只停留在整体上,并不作细分;还有的产业规划不联合实际,不能保证产业有效发展;甚至有的规划根本不具备科学性与严谨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发达乡镇健康、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一)完善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详细了解和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的乡镇不但是国家的最基层政治权力中心,还是保障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在前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时,最主要的是要将行政权力划分开,规范到一个合理的空间,将国家、社会和农民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它们紧密联系,密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乡镇管理体制时,要确保有完整的行政领域,有适度的人口规模,具备有序的管理层,能够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并设置有合理的乡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得到完善。#p#分页标题#e#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了解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审批,积极推动与完善乡镇政府的审批制度,让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另外,乡镇要减少税收负担,对于那些违规条款要坚决废除,对于阻碍市场开放的审批制度要彻底撤除。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能够解决的事情,就要让他们自行解决,政府部门要懂得适当的放手。

第三,更新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转换乡镇政府的职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加强对乡镇政府职能的规划。当地政府进行经济调节时,有赖于政府职能能够合理被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合理规划,并将规划切实落实。

第五,改进经济调节职能,要寻求合理的经济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乡镇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六,做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事业的发展上,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科学配置社会资源,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服务网,加强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城乡教育,卫生,文化的发展。

第七,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第八,对政府中介组织进行完善组合,确保各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重点,划分好上下级关系。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条例,为解决执法不公的行为事件作惩罚依据。

(二)完善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当地乡镇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财政预算等因素,都要得到考虑,可以逐渐划分出经济发达镇、比较发达的乡镇甚至农村中心镇,分别实施完善办法。我们可以对那些在大城市周边的发达乡镇进行城乡统筹管理,因为这些乡镇的经济规模相对比较大,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当地住民也较多。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撤销镇建制,赋予其相当县级的职能,设置合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改变,采用比较灵活的人事编制管理。对经济发达乡镇的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要加以强化,以此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公共文化、公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完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保障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

第三,建立完善的财税体制制度。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体制制度。在立完善财政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负担、日趋增长的人口造成治安与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经济发达乡镇的财税负担。例如,可向经济发达乡镇少收取些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当经济发达乡镇缺乏某种产业时,政府要给以一定的帮助,如资金赞助。还要支持经济发达乡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鼓励他们建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第四,加强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要切实弄清我国县政府的职权现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推进发展、城市和土地的规划,将县与乡相联系,促使两者相互合作。积极探索按功能区划分的规划方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案例分析

抓住典型,可以快捷地把握全局。当前有不少经济发达乡镇在实践中积极寻求最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如广东、浙江等地区,他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广东省近几年,一直在加强乡镇机构改革,简化政权,加强乡镇经济发展,简称“简政强政”。去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简政强政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它的大概内容是:将全省所有的镇进行重新划分,突出不同乡镇的职能重点。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发达镇,加强它们的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他们还扩大镇级管理权限,调整理清交错复杂的权责关系,并加强对行政编制配备的完善。浙江省是将经济发达中心镇逐渐发展为小城市,2007年他们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它的整合思路是:从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选出141个中心镇,对这141个中心镇进行援助,放置更多的财政、土地和投资项目。另外,也对中心镇的科技、信息进行强化,并提高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浙江的绍兴县的建设、发改、经贸、商贸等部门,都被下放到县级以下的乡镇,如杨汛桥镇、钱清镇等。他们之间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乡镇职权。目前,他们已完成一定的指标,培育出一批现代化中小城市,其中镇区人口达10万的乡镇就有40个,5万左右的多达60个。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4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的模式到基本放弃,之后又进行恢复和重塑的过程。另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这些国家的规划体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我国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也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划体制方面的模式和特点有许多可供我们吸取和借鉴。

(一)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划体系,但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国的规划体系大多包括三大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以空间规划为主体,联邦国土规划由联邦政府负责编制,主要是制定联邦范围内的规划目标、全国性的规划标准,并根据各州发展现状,从平衡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全国性的布局。对基础结构、环境质量、经济结构、就业机会和定居条件等进行经济区划和平衡。该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指导性,由联邦建设部牵头,与有关各部协商后提出规划草案。除这一综合性规划外,联邦政府还负责编制全国性的专业规划如铁路、联邦级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保护区、军事用地的规划等。联邦规划对州、市、县的规划起指导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负责编制与上级规划相协调的地区各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法国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计划性”最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政府成立了计划总署,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全面规划。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4年经济发展计划。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对市场作用的日益重视,指令性计划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第九个计划开始向合同制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央政府调节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从第十个计划起,计划合同中量性的指标在减少,衡量结构调整及质量的指标在不断增加。但政府仍通过计划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设计国家的发展战略,缩小社会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国政府具有自己明确的国家发展战略,与法国、德国等相比,虽然没有相对固定和直接的国家计划,但联邦政府下设的各委员会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门的详细规划,并通常通过法案的形式发挥作用。同时,联邦政府也根据国家战略的需要临时制定相关规划,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田纳西河谷开发计划等。

俄罗斯从苏联时期的“全俄电气化”计划开始至今,其规划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即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和以指导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经一度放弃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但在1990年代起又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2000年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2000~2010年),并从1993年开始制定实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规划,以及1~2年不等的具体实施计划。

日本是一个较多推行政府主导产业政策的国家。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13个中长期经济计划。19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了以下三项经济计划:1992年《生活大国5年计划——与地球社会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经济5年计划》和1999年《未来10年计划——经济社会的应有状态及经济新生的政策方针》。同时,日本的国土开发与整治综合规划也较多吸收了德国的空间规划的经验,对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

韩国政府也比较重视经济长期发展规划,1960年代以来已先后实施了7个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后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长期设想计划”(1996~2020年),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政府开始调整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

(二)规划的地位和内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规划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国家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从各国规划体制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规划的主体日益明确,规划的程序日益科学化,规划的体系日益完善,规划的权威性日益提高,规划之间的功能界定和相互衔接日益加强。总体上看,规划日益上升为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但与此同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国规划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国家在国际经济环境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在变化。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力量越强大,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越领先,政府的产业政策则越弱化。与此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就越向战略性、指导性和定性化方向转变,政府也就越重视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长期的综合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在不断弱化,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地位在不断提高。

(三)具有规范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完善的规划法体系

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直接决定着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有相应的规划法体系,对规划的目标、功能、主要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调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规划的制定都要遵从公开性和透明度,民众大都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规划都要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一旦通过则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实施。各国规划的编制过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比如德国空间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编制规划的初稿。编写人员可以包括内部职员,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请的专家。

商讨阶段。政府邀请有关利益各方对规划的初稿进行商讨,讨论过程往往要重复多次。政府综合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后,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仍可以对最终稿发表反对意见。

审议阶段。政府将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对最终稿的反对意见以及政府对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一并送交议会。议会讨论有关资料,最终表决通过之后,规划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规划都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地区的规划在地区议会批准之后,需要上一级政府最后批准,以保证上下两级规划的一致性。当地方的规划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时,联邦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地方规划进行指导。理论上讲,如果地方拒绝中央政府的指导,中央政府有权直接修改地方的规划。同时,由于地区规划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关利益各方有向上级政府和联邦或中央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德国各州的规划法,都对规划程序有详细规定。如不按规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对通过的规划进行起诉,法院会判规划无效。这种做法虽然容易使制定规划的时间比较长,但由于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最后制定的规划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使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规划出台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执行。

(四)具有分工明确的规划编制机构体系和健全有效的规划执行评估机制

一个分工明确和职能合理的规划编制机构及体系是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国家在联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设有专门的规划部、局、署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总体规划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比如德国的规划权归三级政府所有,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设有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国经济区规划、区域规划大纲,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工作,掌握部分资金资助地方的城市建设。法国负责协调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机构是计划总署。计划总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机构的支持,比如国际信息与展望中心(法国官方的国际经济研究机构)、计划数理经济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条件观察与研究中心等,计划总署给这些机构一定的预算补贴。

与此同时,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规划执行结果的评估,并有一套进行评估的法定程序和运行机制。法国政府在制定规划后,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国家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责任心,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一个政府的部际评估委员会负责,称全国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由11位专业独立人士组成。全国评估委员会通过与计划总署协调建立评估机构,会同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确定规划评估方案和评估费用预算,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项目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等,最后出具评估报告。

三、建立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种制度。规划的地位在本质上与社会制度无关,而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政府调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地位有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许多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市场机制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市场发育不足所造成的缺陷还需要政府进行矫正。即使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领域,也会存在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进行弥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在包括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生态治理、发展差距、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政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总体规划的任务就越发紧迫。而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在日益加剧,国家战略的地位在日益突出,政府制定并实施国家战略的手段和途径也就越发显得重要。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在竞争性领域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地位不是削弱了,而是要加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的地位同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二)要坚持“长远谋划、分步实施,广泛借鉴、兼顾实际,适度超前,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规划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几个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一,长远谋划、分步实施。以市场化为方向,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体制作为规划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分阶段实施,建立与我国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规划体制。

第二,广泛借鉴、兼顾实际。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相适应,充分反映和体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第三,适度超前,协调一致。要尽快解决规划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在促进生产力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性功能,使规划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相协调。

(三)要突出强调和体现规划的“系统性、规范性、有用性和权威性”

第一,系统性。要加强不同规划之间的功能分工和相互衔接,对规划体系进行高度整合,避免各规划之间交叉重合甚至相互矛盾,建立层次分明、边界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要调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之间的互相衔接。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其编制的依据应该是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要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上。要调整解决重点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以及行业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规范性。目前我国规划体制中的制度性规定,有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多的则是不成文的惯例和约定俗成的做法。规划工作的不规范导致了规划程序上和规划内容上的随意性。因此,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划体制。为此,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规划编制法》。

第三,有用性。要切实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过时过多过滥的一类规划,特别是许多已经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和不再是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重点与领域的行业规划。要针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编制的与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相衔接的地方规划中所存在的雷同和缺乏地方针对性的问题,调整或者不再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编制中长期规划。要针对目前规划内容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较差的问题,要通过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来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操作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第四,权威性。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下级规划和上级规划不衔接,上级规划难以在下级规划落实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动用司法程序来保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提高规划实施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要重点围绕“四个转变”进行规划体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

第一,规划的领域由较多地覆盖社会经济各领域向主要以公共产品与服务和非竞争性领域为主转变。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许多行业和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因此,沿用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竞争性领域的规划应该退出,规划的内容要进一步向公共政策领域转变。

第二,规划的体系由以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为主体向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和空间规划相结合并逐步加强空间规划转变。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全国的综合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区域空间开发规划以及各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空间规划应当集中体现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取向,要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5

民法的起源是来自于古罗马的产物,那时人们从事商品交易十分频繁,因此都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免破坏交易秩序。所以,渐渐出现商品进行交换的规矩,这种规矩慢慢发展形成完善,形成民法。商法的起源来自于中世纪的欧洲,也是从事商品交易的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来实现商品交换,这样的规则也可以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因此,逐渐形成商品交换的规则,大家共同遵守,慢慢逐渐完善形成商法。在大陆法系中,主要体现的是学者认为商法与民法都是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只是商法更加复杂,更加细致,更加特殊,因此,他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之间多有相似之处。

二、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上述说过,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主要是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矛盾分化开始的,在经济关系中,对于违反行为人运用民法的强制手段已经难以解决的时候,必须以国家的形式来解决矛盾,因此,运用管理约束经济体制的准则出现,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矛盾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从更为广阔的角度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适用的调整对象有部分重叠,在经济范围内,经济关系的调整范围有着一定的联系。这是因为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关系,作用法律规则,两者都是在当事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下,保障公民的权力,维护应有的经济秩序。民法作为调整民事的法律,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人人平等,突出个体的重要性,保护自然人的权力和自由,主要是以当事人的权力意志及其义务作为准则的,国家没有给予更多的干涉。如果自然人有违法行为,主要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处理解决。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作为管理范畴,协调和约束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其着眼于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以社会原则为准则,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制裁,具有强制性。所以说,经济法是兼顾国家和市场共同行为的法,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

三、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全世界学者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也是有着分歧的,但是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多大的矛盾,也没有过多的关于商法和经济法的争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直以来,商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有关。纵观我国历史,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国家,从古至今都是遵循仁义,没有达到以商业为本位的国策。现代社会中,商法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更多的实践与研究。企业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并且会应用到各种法律法规,如果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话,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可以用民法或者商法,但是必须要看企业纠纷之间的侧重点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关于企业资质审查,产权,公司财务,税务,财务,审计的定义,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管理的宏观发展等的影响。企业调整商业法主要是把它作为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对待。做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与商人是有着一样的属性的。作为企业营利活动中的商业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体现各种商业行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关系在国家权力的介入,发生规律,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经济法是必要的,主要是它可以使协调,稳定,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的调整。由于核心内容体现了本法的商人和商业行为,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现如今的经济社会,人们的生活中都会涉及到经济活动,因此,也会涉及到经济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关系复杂,不是单一一门法律就可以调整的。在未来社会中,处理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更加需要综合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现在社会以及未来社会都是经济社会,而且是知识型的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关联会更加紧密。法律可以建立经济关系,并且决定着经济关系的内部构架。现在把法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比较普遍。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共同调节,这种调节规律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规律,重点在于外部表现。同时,又是以国家为载体的能够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对全社会经济进行管理,能够保障对国家的有效调节。我国在开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并没有注意到市场调节以及价值规律的重要性。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状态。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比较单一,有局限性,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比较详细,很多企业没有进入到市场,这样的话,民法和商法也会受到限制,经济法也没有得到发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国家立法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国家经济的一些方面会受到限制,在经济法中,比较多的是行为方式上的规范,没有强调鼓励提倡性规范。在我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经济运行体制比较偏重于市场调节,因此,与之相关联的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也会有相应的改变,在完善经济法的同时,也需要完善商法与民法。在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在调节对象,范围和规定方面都有着一定的联系的。由于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方面常常比较局限,对于经济行为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以间接调控为主,经济法的管理作用就先对比较有局限性了,而此时,民法及商法的应用范围相对就比较宽泛。随着我国的各项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经济法与民法以及商法的内容也是要逐步在改变的。对于企业和公民的经济活动方面,国家已经确定其作为经营自主的地位,有自。对于其经济活动方面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活动的应该遵守的规范,调节和监督企业与个人的经济活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主要在调节经济结构,增强国家实力,鼓励社会个人进行投资,这样民法与商法的作用也会得以体现。国家主要是用于宏观调控,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政策,组织协调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公众服务,国家也在采取更多的民法与商法条例进行宏观调控。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了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内容条例的变化。

(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立了与之相适宜的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体系。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比较丰富,内容较多,需要调节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也需要调节经济的特别法,相互补充。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正常,但是并没有完善,对于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方面,行业经济管理方面,为经济活动体提高相关社会服务方面都需要完善立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能够有其内在体系的独立法律体系,能够使国家经济管理方面有着一定的协调作用和统一规范化管理作用。对于经济法与商法以及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既相互联系又是有着相互区别的。在法律的实施内容上来看,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国民经济的关系,主要侧重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对于国家经济的微观管理。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针对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管理,主要侧重于人身关系的管理。就商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其发展都是由相关的一些细小的条例组成,基本法律条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细分为包括财政法,税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从管理方面上来说可以具体分为调整归属权,债权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的方面。对于国家微观经济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所重叠。对于国家管理范围使用中,会出现某一事例中会同时用到经济法,商法和民法的内容。经济法中与民法和商法相互重叠的部分内容,主要属于商法的内容。可以说,商法是民法中一个独特的部分。商法规范中可以看到会有公法的部分,但是并不是主要部分。现代国家商法中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含义比较广的领域的商法。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部门中,由国家统一管理,经济法就占主要地位了,森林法,银行法,铁路法等体系都属于经济法中的重要部分。

五、结语

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范文6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思路,服务型政府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脚步加快,党的十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共识。当前,学者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共识之一就是要积极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近年来党和人民的共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行政管理形态的演进路径有关,也关系到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总结其特点,探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任务、机制体系改革思路、评价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创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本思路。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耦合性。党的十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成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和廉洁政府。就其性质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充满活力且具有科学的行政管理组织结构,涵盖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和人员资源。改革开放开始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新的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对政府改革的诉求涵盖了服务、责任、法治等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建立科学发展观要求基础上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坚持以人

为本、立足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当前,党和国家把建设服务型政府摆在突出位置的意义在于:一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下,我国政府要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只能,合理利用分配公共资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方向。二是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公共服务为各部门、各层级政府所应履行,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能够推动政府全面履行职能。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要求。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过程回顾。整体来看,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历了初始、起步到走向发展创新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服务机构,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发端。在此背景下,“服务行政”概念得以提出,一些学者纷纷开展了理论思考和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走出了关键的一步,其特点是通过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开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自此,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和服务意识得到广泛推广。从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了发展阶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政府管理创新逐步向纵深挺进。管理方式创新脚步加快。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开始,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了推进和全力创新阶段,重点从转变职能发展到完善体制。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后期和信息化阶段,工业化和信息化战略逐步加强。在此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后工业化、特别是信息化的要求促使政府改变组织结构,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推进流程再造,更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通过职能和工作方式创新,积极实现革命性突破。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包含了四个方面:一是转变职能,向着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方向转变。二是推进机构改革,加强公共服务,进行智能的精简统一。三是推进制度建设,促进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体制的建立。四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路

首先,要积极探索和制定中长期改革规划,并探讨切实可行的操作步骤。要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充分结合,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同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其次,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政府职能转变很快。突出表现就是政府减少了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和市场体系初步建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深入拓展。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也有了很大改变,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但是,由于体制惯性等诸多原因,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长期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仍要持续。要通过改革从制度上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

再次,推进大部制改革,坚持探索思路和渐进式策略。整合相关部门有助于解决

职责交叉和部门利益等问题,能够提高政府整体效能。我国的改革方案要采用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策略,同时要明确建立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形成决策科学、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大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积极设计制度化的依法行政机制。

参考文献:

[1]桂在泓,王平.论当代中国政府能动性的发生与制约[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1).

[2]张晓磊;杨术.从政治学角度比较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