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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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措施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国有企业资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不能移动的厂房和设备,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材料、成品等所需要的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是表达国有企业当前资产的存在形态,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则属于无形资产,而有形资产主要体现在厂房、设备等实物形态资产方面,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不完善

国有出资人制度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受资产管理多元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资产在形成上存在渠道多头,资产管理分散的现象,也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甚至企业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负责汇报,但是,大多数企业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缺乏协调,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部门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资产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立法和执法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度,在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第二,国有资产监督也存在执行不够的现象,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通常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支撑,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体系和监事会、董事会等内部监督体系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国有资产存在外部监督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例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出现作假验证证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另外,受政府的约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产权都归政府所有,但是,政府主要是采用分别行使管理职能的方式,其管理职能主要分散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中,进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资产管理,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的责权也不明确,并且政府时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导致国有企业资产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受资产重复购置和配置不合理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资产闲置的现象,甚至资产闲置的比例已达到了26%以上,资产使用率不高,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探讨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对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规范改革改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一)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上,第一,应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分开,从而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政府、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但是政府及其他部门不能履行出资人职能;第二,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做好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并维护所有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权益,以保证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来进行监管,避免资产流失而影响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所出资企业享有企业的经营自,这样不仅切实维护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也充分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第三,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其依法享有企业出资人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应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各项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确保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只有让企业具有经营自,才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其主要体现在产权上的监管,而不是行政性监管,因此,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从而实现国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注重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科学管理等内容,建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对于股东会的职责,应做好经营方针的决策,并能够完成企业的投资计划;做好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审批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对于董事会的职责,应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做好报告工作;做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对于监事会,其主要由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但是,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上,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发展,从而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三)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第一,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并清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以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因此,在企业该组转制的程序中,应确保企业职工公开,做好对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应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从而规范交易市场行为;第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管理工程,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人员负担,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做好失业救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通过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提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并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对职工子女采用免学费等措施,从而让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对于低收入的退休人员来说,应建立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召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黄平.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李建春.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2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1978至1984年,政府确定了以扩大企业自为突破口的方针;1985至1992年, 我国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尝试了众多的方式,如股份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及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形式;199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九届人大以前,就开始起草了《国有资产管理法》, 并在九届人大形成了草案初稿;十一届人大,通过了《国有资产管理法》,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二、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借鉴

在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方面,从主导者看主要有:以国家财政部为核心的兼职管理模式,其代表国家有美、德、法诸国,又称为“两层”管理模式;以国家专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机构)为中心的意大利管理模式,又称为“三层”管理模式。

(一)“两层”管理模式

“两层”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实现该模式的国家通常是国有企业较少、国有资产规模较小,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和巴西等国采用的是这种模式。

1.美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在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非常严格的管理,按国有资产所处的不同领域以立法形式进行监管。投资企业中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以《政府公司控制法》为基础,由财政部负责管理;处于行政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国有资产则以《美国联邦财产和管理法》为基础,由美国行政服务总局负责管理。此外,在美国还有大批国有企业被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政府除委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外,还在开发新技术过程中指导企业工作,并向国有混合公司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承担研究失败的风险,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2.德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 财政部处于核心地位。财政部负责审批国有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股份购买与出售等重大资产经营决策措施,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的资产经营计划。财政部仅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行使管理权,其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是用市场指标来评价,而不是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所做出的贡献来评价。

(二)“三层”管理模式

“三层”管理模式是指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来进行管理,这种模式较适用于国有企业较多,竞争性产业比例较高和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国家。目前,新加坡、意大利、英国等国采用这种模式。

1.意大利的国有资产管理。意大利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首先, 由政府专门的委员会制定控股公司的政策目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控股公司提出的国家拨款申请,协调政府不同部门的政策等;其次,成立了政府专职管理国家参与企业的机构―国家参与部。国家参与部对企业的人事任免、监督等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最后,由意大利的三大国家控股公司伊里公司、埃尼公司和埃菲姆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企业股份,督促国家参与企业执行政府指示,指导、协调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技术服务,并通过控股公司购买或出售企业股份、行使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新加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加坡政府在对公用事业行业、垄断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与国计民生有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管理时。首先,由议会进行立法, 设立法定机构来管理这些国有资产。针对不同行业,新加坡政府根据本国的公司法成立了数家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控股公司来对众多的所控制企业进行持股和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使企业运作不受政府过多行政性干预,专业化管理方式有利于推进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对协调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监管也大有裨益。

从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作为借鉴:一是政府对企业不必管理过多过细,通过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好主要的方面即可,对企业的过多干预必然会导致企业发展处处受制;二是避免国有控股公司的目标多重,应侧重于资本控股经营方面,放手让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与其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三是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可由社会各阶层人员构成,应由职业经理人来负责企业的日常运作,而不只是政府官员;四是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国外通常对经营者实行高社会声誉并用的激励机制建立经理人市场,以择优录取。对经营者实行财产抵押制度,使其权责对等,制定专门的法律,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三、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严格依法管理国有资产

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并严格执行,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个共性。西方发达国家依法设立国有企业,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利关系,界定了各自行权的范围,避免了政府不断干预,确保了国有企业的独立地位和经营自,依法管理国有资产限制了政府的过度干预。同时, 多数国家都要求国有企业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并以法律保证监督的独立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强化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我国应该加强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治理企业腐败,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又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同时,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业已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要逐步健全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主体对政府的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第二层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否增值的决定性环节。

(作者单位为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3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但也应该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且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有法可依,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三)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为公司治理和物权保护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模式。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是上述两法的拓展和延续,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资产的物权保护两个方面,提供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措施。所以该法承担着与前述两法有效衔接的责任。《物权法》着眼于物权的一般性,强调对抽象权利主体的一体保护,无法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作出量体裁衣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特点

(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其管理可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国资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考虑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其与现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这样安排出于两点考虑:其一,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不容忽视。其二,目前,金融风险不仅影响虚拟经济还影响实体经济,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我国的现状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把游离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外的金融资产纳入本法,为以后出现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留下空间。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出资人责任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国资委重新进行了定位,只作为出资人,其监督职能被剥离了。这就打破了以前用部门监管作为主概念的法律关系,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三)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宽松,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此外,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构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层收购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4

道越来越多,但对信托创新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却又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存在着疏漏或松懈,一旦经营失败却极易引发市场动荡甚至诱发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既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制:现状与未来

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1]金融监管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2]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仍采用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也不例外。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现阶段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它适应了中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营。[3]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这两种监管均来自政府部门。于前者而言,这种监管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上的利用以及形态上的转换,各级、各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必须严把审计评估、资产出让、产权交易、债务处理、运行监督以及民主参与关,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于后者来说,这种监管又是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促进信托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以保护信托业的公平竞争,提高信托业的竞争力。2004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业监管的文件有70多个,明显加快了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建设。针对一些人认为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过严了,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在现阶段,任何关于信托公司应该放松监管的说法,都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发展。[4]总之,目前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要是从上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这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着对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于这种监管模式,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即这种监管方式要么可能导致多重监管,降低监管效率,不利于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要么可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稳定与风险。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任何国家来说,其所选择的具体监管方式,不仅有其经济尤其是金融发展程度方面的因素,同时也与其长期的历史监管模式和监管习惯不无关系。不以具体的环境为基础即对一种具体的监管模式作出必然优或劣的判断,未免会失之武断。随着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合理确定其监管体制已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笔者认为,在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在一个没有健全的行业管理组织和高度自律的环境下,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市场的监管是无可替代的,而且这种双重监管模式的选择完全适合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双方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但是,反对政府管制的观点无疑也提醒着政府管制有着其相伴而来的缺陷,应当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将政府监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如由于市场准入困难而造成的实际的垄断、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等。从长远的发展趋势上看,必须要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与培育市场参与者及自律组织的积极主动性,最终形成政府、自律组织、市场参与者等各个层面上的合理管理和监督,最终促使国有资产信托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主体的体系架构

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的选择,直接触及监管组织的体系结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效率等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也决定着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监管实施的成本大小等重要事项。因此从理论上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体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构成了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选择的基础性前提。监管主体从性质和权力来源上,可以细分为两类或者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即狭义的行政监管当局。其权利由国家赋予,负责制定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此类制度,任何市场主体违反规章制度,会遭受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其二是各种非政府性质或者半官方的民间机构、行会组织。其权力主要来自于成员对机构的章程、决策的普遍认可,违反了其规定一般不会必然引发法律上的责任,却可能遭到机构的纪律处分。[5]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由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和渗透日益明显,已经形成了一家金融机构需要多家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的局面。就国有资产信托来说,前述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体系构成是存在缺陷的。应该看到,国资委和银监会是政府意志的代表,而政府监管在一定条件下的无效或失灵是不可否认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若无限扩张,就会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的短处,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或者,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的不得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所以说,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缺陷的,甚至可能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6]目前看来,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机制的不足,使得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责任畸重,其风险承担能力与责任不相匹配,进而导致如果放松行业监管将被迫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一旦管制过严,市场的创新空间被阻碍,又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的直接表现就是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失衡,责任风险不能有效分散,造成了监管当局在监管政策取向方面缺乏连贯性,业界对监管政策不能形成稳定预期。[7]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新的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实行统一的监管,英国、日本、韩国都成立了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业进行监管,显然我们不能无视国外金融业监管发展中出现的这种趋势,从长远角度看,国有资产信托的政府监管主体不宜太多,应适当进行集中。

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特征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主体体系,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管理者,其通过会员共同制定的规则可以有效约束行业内部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等,缓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博弈过程中的紧张关系,进而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可以有效节约政府监管的成本支出。如果说政府监管对国有资产信托产品市场所采取的管理、制裁或处罚等所产生的只是外部的强制效应,那么,利用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则可以充分发挥内部约束的效果,从而构成前者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自律组织处于维护行业信誉和运行安全的考虑,所制定和执行的自我监管标准和规范较之法律规定而言要求要高出很多,这些高标准的监管规范在信托产品市场的第一线进行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控,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局限性,不但会节约实施有效监管的成本,而且会提高整个信托市场的监管效率,成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与此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市场行为的约束同样重要,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是其中的关键。该制度不仅是保护国有资产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而且从根本上看,是有效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我国《信托法》对破产隔离有所论及,但其所提供的机制尚不完全。完整的信托破产隔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和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完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信托制度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本源魅力。[8]信托破产隔离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受托人破产时,如果纯因其固有财产管理不善所致,且受托人没有对信托财产发生道德风险,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破产是绝缘的,受托人破产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但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了对信托财产的道德风险,那么显而易见该信托财产的安全便无法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足以威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9]笔者认为,现时增强国有资产信托受托人破产隔离功能的关键,是对受托人道德风险实施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为此,可以将基金托管中独立托管人制度引入国有资产信托中,明确规定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10]三、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重心的转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果没有恰当的监管,任何金融市场都难以运作良好。恰当、可靠、有效的监管能保证市场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而糟糕的监管会使金融市场虚弱多病,不当监管甚至导致金融市场的灾难。因此,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体系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支持性制度。[11]笔者认为,就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来说,在建立和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的同时,监管重心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逐渐向信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转化。

目前的合规性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其主要表现就是信托市场的运行主体体系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市场化的主体,其法人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亟待完善,滥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背受托人诚信义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种恶意侵占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倾向与真正的市场化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该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主体,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投资者极不成熟,在追求信托高收益的同时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期望由政府和银行为自己的投资风险买单,这一想法实际上折射出信托市场需求的一些非市场化因素。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与遵守市场纪律成为了检验信托市场化运行的试金石。[12]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仅仅实行合规性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风险和收益始终是永恒的话题,其在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控制相关的风险是其成功履行自身财产管理人职能的关键。

从微观层面看,国有资产信托在信托市场上涉及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整体而言,2003年信托产品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具体包括财政支持[13]、资产抵(质)押[14]、第三者担保[15]、贷款保险[16]、银行信誉[17]、优先/次级结构[18]和发行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相比之下,虽然2003年和2002年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种类仍然相同,但对各种措施的使用侧重点有所不同。以政府信用为例,在2003年的比重有显著下降,即由原来的36.84%下降到11.81%,从而反映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产品开发中注意规避可能由于政府信用滥用而导致的风险,并力图通过其他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而采用资产抵押和质押以及依靠信托公司自身信用的比重则明显上升,均由过去的5.26%分别达到2003年的14.96%和23.62%。总体上讲,在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安排方面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不同的信托产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监管就变得更为重要一些。

应该明确的是,监管重心的上述转化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中合格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种确立绝不是以信托机构股权结构中国有成份和民营成份比例的变化作为决定性因素,更不是只要简单的实现国退民进就可包治百病。笔者认为,构建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健全的信托投资公司才是其真正市场主体地位成立的关键。应该说对这个问题信托业界基本形成了共识,而且最近一段时间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强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控制以及信托公司评级分类等措施的出台,也从外部推动了信托公司加快完善相关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步伐,但如何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这些原则与要求引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则尚需时日,所以构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以透明度建设为重点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重点所在。只有这些制度和体系真正得到完善,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才算真正得到确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安全也才会有更可靠的保障。

四、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2006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08号令)和《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号令),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研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管理。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如何深入持久地贯彻落实一系列办法,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是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5年5月,周口市机构改革成立周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当时,市委市政府考虑到周口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存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和人员一并划入了新成立的市国资委,当时,市国资委既管企业国有资产,又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新机构组建到正常办公,已到年底。但是,2006年5月,财政部就出台了35.36号令,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财政部门,这样,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不理顺,以致产生以下突出问题。

(一)多头管理,分工不明

由于职能不理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的部门很多,有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他们都有对国有资产监督的责任,但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影响很深,惯性很强,导致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形成大家都管又都不管的状况。

(二)只重形式,忽视效果

具体表现为重管理权力的归属,轻监督责任的落实,重预算的编审,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结合,从而造成资产清查年年搞,搞来搞去老一套,前清后乱,流于形式。

(三)审计监督不力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计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是审计重点,因而被审计部门忽视,国家审计顾不上,社会审计忙不上,内部审计跟不上(一般无内审人员),这样行政事业单位就形成了审计“真空”地带,即使审计也是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主管财政部门不追,社会审计无权处理,导致只查不改,不了了之。

(四)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有法不依

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执行不力或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尤其是与财务管理脱节,因而造成不良的后果。一是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会计账上资产的存量情况,财会人员对资产实际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二是资产的处理没有严格的审批、划拨、借用、变卖、核销,所得收入不入账或设立账外账;三是拍卖资产未有资产评估的中介单位进行评估,擅自定价;四是对于无偿调入或捐赠的资产未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范畴,形成账外资产等。这样不仅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而且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难以分清责任,不可避免地造成财产损失。

(五)管理意识不强,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长期以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投入大部分为财政拨款,使不少单位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缺乏责任感,一般只重视经费的争取和使用,而忽视财产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不断向财政申请增加投入,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而且标准越来越高,对一些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使原有资产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对已购的资产管理不到位,较长时间不清查、不盘点,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不仅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也使财政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国有资产存量的情况,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六)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益低下

目前许多单位资产统计和管理还是手工方式,即使一些部门、单位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也由于其采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统一,数据无法分析利用,不能适应资产动态化管理的需要。

二、理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为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3月,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市国资委履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财政局,人员、编制一并划回,成立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号令),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彻底理顺了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职能得到理顺,成立了专司机构,市政府又出台了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准备以政府1号令为依托,从基础管理人手,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一)加大市政府1号令的宣传力度,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在规范统一管理上下功夫

在电视台、周口日报设立专栏,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广泛了解,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围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们还将着手制定《周口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抓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在重点管理上下功夫

1 抓好资产配置环节的管理

资产配置环节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环节。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资金管理是价值形态的管理,资产管理是实物形态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由财政资金转化为实物形态形成的,财政资金的分配,离不开对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的掌握,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也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二者的有机结合,对优化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资产配置环节,要严格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的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对资产占用超标的单位,可考虑采取收费、单位间调剂、少拨运行维护费用等方法,真正把资产存量盘活。市财政局准备下半年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试编明年资产购置预算。

2 抓好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重点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财政部门应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切实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责任制,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建立账、簿、卡,定期、不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实物资产分门别类地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制度,适时进行实物点验,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的,追究责任,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同时,大力倡导修旧利废,减少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完好率。

为了更好地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周财资[2008]5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管员制度。采取单位推荐,财政部门培训、考试,核发资产专管员聘书,明确资产专管员职责,同资产专管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目前,市直246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明确了资产专管员,县市区也在推广这一制度。

3 抓好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环节的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二是严格规定资产处置必须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三是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要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四是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要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进行。扶沟县从1995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房屋和税务、工商部门的抵税、罚没物品等由财政局国资股集中统一处置,每年两次,迄今为止处置资产总额达300多万元。沈丘县财政局通过公开竞价转让国有资产,实现增值1572.9万元,增值率为179.35%,有效防止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部门化和暗箱操作。近期,我们对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等部门原办公楼的处置,从履行审批、产权归属调查、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处置方式、处置收入收缴等各环节,严格履行程序,为市直单位资产处置起到了示范作用。

4 抓好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环节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两部分,它们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两部分收入的管理,有助于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一安排。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进行管理,要严格论证和审批管理。既要严格控制经营行为,又要搞好资产运营,保证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市政府1号令明确市级设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今年4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专户收缴的通知》(周财资[2009]5号)文件,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有效约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随意支出的行为,目前,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累计并实现收入3000多万元。

5 抓好资产信息化管理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从自身抓起,开展了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到单位、到房间、到人员”,建立完善、规范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价值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库,做到鼠标轻轻一点,资产状况清清楚楚。通过财政部门自身的信息化管理,总结出成熟经验,然后,推广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一个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全市行政事业资产从人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管理的共享、共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范文6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