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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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1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对比马来西亚的Danaharta、美国的RTC、瑞典的Securum、韩国的KAMCO四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模式,探索性地提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与发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做了简明分析。

关键字:公司;管理;转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约有2/3的基金组织国家的银行业遇到过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在处理上世纪80年代经合组织银行坏账、90年代东欧转轨国家的银行危机以及1997年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后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中,虽然具体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到一家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将加大,最终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政府基于对中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借鉴国际经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袱、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年大限临近,对比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转型是良好的借鉴。

一、外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对比

1.完成使命后关闭清算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政府组织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闭清算。

2.回归母体机构

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资本金,没有专职雇员,而是借用其他机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清算,职能和人员并入原机构。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中,美国的RTC是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从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贷机构的4026亿美元资产。在这些资产中,有1577亿美元资产(39%)在RTC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出售,753亿美元(19%)在重组过程中出售给收购方,剩余的1696亿美元资产(42%)是在重组之后处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12月17日通过的《RTC完成法》(RTCCompletionAct),确定RTC的关闭时间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对RTC退出进行了机构规划,要求母体机构FDIC与RTC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任务小组,强化其资产、人员和工作调配的内部控制。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账面价值资产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4.作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保留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然后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适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对政府指定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之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对于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转型,从外部宏观环境来看,混业经营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结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过渡期届满,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向客户提供多种产品的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像国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单一的范围内,从而中资银行在与其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因此,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潮流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2006年是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大规模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也仅农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探索尝试新的业务资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利益,也符合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的需要。

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转型,旗下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分别构建。(1)按区域构建,可将各地办事机构组合为一家或几家独立法人,利用国家区域方针政策从事混业经营;(2)按业务构建,可将不同的业务分别剥离设立独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兼并收购,可以将有业务相关性地公司收购进来从事相关业务;(4)合资联办,可以通过出资形式与有关机构联办新的股份公司,拓展市场。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财务集中管控模式;会计机构;职能

一、财务集中管控

(一)财务集中管控的定义

财务集中管控就是将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有机融合,建立集团和成员单位完善的财务数据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在战略上实行集中监控,整合财务内部资源,保证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防范决策风险,提高效率。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财务集中管控的必要性

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是处理好各方面、各利益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其焦点是经济利益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对权力的要求和责任的界定。因此,能否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财务控制,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而财务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实现高效财务控制的重要途径。

(三)财务集中管控的主要目的

通过调整财务管理流程,加快内部资金的融通和资产的周转,统一规范融资、投资及其他财务行为,达到合理配置各项资源,加强逐级管理,降低财务风险,最终实现企业整体效益和竞争力的提升。

(四)财务集中管控模式

具体包括三种:“集权型”财务管控模式、“分权型”财务管控模式和“综合型”财务管控模式。

三种财务管控模式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及优缺点,相较之下,文中将深入探讨第三种即“综合型”财务管控模式,这也是广东电网公司目前所实施的财务管控模式。它兼备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它的缺点是不好把握“尺度”,可能形成两种结果:即名义上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实质上却还是集权式财务控制或者本质上彻底的分权。

二、探讨省级电网公司会计机构及职能设置

(一)现状

以广东电网公司为例,从二十世纪末开始逐步探索和实践财务集中管控措施和模式。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以资金收支两条线为主线,以全面预算管理为平台,会计核算数据大集中。资产、电价、税务政策统一的财务集中管控模式。

目前,广东电网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根据主管业务的需要设置为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资产、基建、电价六大部分。各地市供电局按照广东电网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和职责界面对应设置地市局一级的会计机构和职能。

(二)探讨适合省级电网公司的财务集中管控模式

分析案例简介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和对案例代表性的综合考虑,本文以广东电网公司为主要分析对象。广东电网公司是全国最大规模的省级电网公司,经营电网投资、运行维护、电力交易与调度、电力营销以及电力设计、施工、修造等业务的经济实体,是负责广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的企业法人。下属21个地市供电局、直管,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以及电力调度、通信、设计、基建、物资供应、科研、学校等单位。

根据上述基本情况,由于广东电网公司内部不同性质成员企业的并存,公司为在资金配置、市场定位等方面形成合力和规模优势,有必要对内部各成员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集权管理。但出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的考虑。应将一些日常财务活动管理权下放,而将影响公司整体发展及战略目标实现的重大财务决策权等集中于总公司,以实现对成员企业的监控。通过适当的分权,还可以使母公司的财务人员腾出时间和精力参与整个公司的战略管理。

(三)省级电网公司会计机构及职能设置的探讨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对省级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财务管控需求的了解,对其会计机构及职能设置提出以下分析和设想:

1 预算管理科

(1)职责描述

制订预算管理制度及流程,指导各分、子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建立标准成本,汇总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检查和监控预算执行过程情况:审核下属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组织集团内部各单位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的年度考评工作;审核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外支出申请。

(2)现状分析及评价

广东电网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预算管理组织架构包括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工作组、预算编制执行机构三级,构成公司预算责任网络。

时至今日,全面预算管理已成为广东电网公司对分、子公司实施有效财务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编制、审核、批准各分、子公司预算及监控其预算执行过程情况,使公司可以将集团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统筹运作,并对其运作实行监督、控制和考核。通过资源的整合和集中运作,较好地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3)探讨及建议

通过建立业务规范与预算之间的关系模型,完善预算标准,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目标可循,有制度可依。同时,通过预算标准的优化,改善关键业绩指标。推动责任业绩评价,实现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的提升。

省公司目前正致力于规范各类标准成本,但要提高预算的标准化水平,在标准成本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单位因为级别、区域造成的差异,努力减少由此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确保相关预算指标的制定和完成情况的真实客观。具有可比性。

2 资金管理科

(1)职责描述

实行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由省公司统一办理和审批集团内部的资金结算、各分/子公司超过限额的对外资金支付、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分,子公司间的资金调剂等事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组织资金收支计划与平衡、进行资金收支业务的核算。

(2)现状分析

广东电网公司的资金集中管控具体体现在银行账户和现金两个方面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是对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备案管理和监控,清理与经营无关、功能重复或闲置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先进严密的网络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流向,保障资金安全;现金集中管理的核心为收支两条线。即省公司财务部按照核定的资金预算及所属单位各月申报的资金用款额度。按月拨付资金并对其资金预算准确率进行考核;所属单位所有收入资金均按规定的归集方式上划至省公司账户。

(3)探讨及建议

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保证了资金安全,使省公司能统一运作集中的闲置资金,大大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及资金的整体效益。但是,对于分、子公司来说。由于所在的行政区域不同,资金的过于集中会损害各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利

益,而省公司要加快总体资金周转、实现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销售收入实现一个账户管理,下属单位账户每日清零,都离不开银行的网络平台与业务协作。因此,在如何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的同时处理好利益平衡关系。充分调动地方银行的积极性,对于提高分、子公司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在资金集中管控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

3 会计管理科

(1)职责描述

制定公司统一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公司税务管理;汇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网络系统的建设;实施对下属单位会计信息的实时监控。及时分析和掌握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现状分析

广东电网公司会计管理集中目前已实现了核算口径、账户设置、财务软件、报表体系的统一以及主要税费的集中申报和缴纳。

(3)探讨及建议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广东电网公司目前的会计信息集中尚属于不完全的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负责人不是由省公司委派,其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各下属单位。不利于省公司对分、子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控,无法充分保证财务管控的独立性;其次,各分、子公司各自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省公司尚不能随时生成汇总会计报表。在这种模式下,各分、子公司有可能为完成相关考核指标而粉饰财务数据,导致公司汇总/合并后的账面数据存在“水分”;此外,财务集中管理实现市一级“一套账”与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和属地纳税原则不一致。因此必须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取得政策支持,协调好各级税源分配关系。为下属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创造有利环境。

4 资产管理科

(1)职责描述

负责制定公司资产、产权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公司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司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行使对公司系统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2)现状分析

电网企业是典型的资产密集型企业,广东电网公司固定资产总额已超过1800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规模,公司近年来致力于引入先进的资产管理理念,提升资产管理效率和效益,在全省范围实现了资产管理政策统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资产管理以职能部门条块化、分段式管理模式仍未完全转变。评估与考核体系尚未健全,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衔接融合仍有待完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信息系统支持还有待完善,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精益化、标准化、一体化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3)探讨及建议

资产的生命周期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专业广、管理环节多的鲜明特征。要达到资产利用效益综合最优的管理目标,必须从资产形成的初始阶段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将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融入各个关键环节,逐步完善、贯通资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高度统一和闭环管理。为了适应资产管理发展方向和需求,建议整合、优化现有机构,设置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充实、引进熟悉电力规划、工程、技术经济、信息、财务等专业知识的综合管理人才,在必要环节适时介入、系统筹划、把好资产管理的每一道关口,同时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管理实物流、信息流、价值流“三流合一”的全过程集约化管理。

5 基建财务科

(1)职责描述

负责制定公司基建财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资本性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工程竣工决算、基建报表管理,负责公司资本性资金融资业务、对外担保管理。负责施工修造企业的财务事项管理等基建财务相关工作及行使对公司系统单位基建财务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2)现状分析

目前。广东电网公司对基建工程项目采取“大计划、大预算”管理模式:计划发展部负责前期规划、立项、计划下达: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拔付、使用、监督及竣工决算管理,对当年项目总体投资规模进行财务预测。由于前期介入有限,财务部门对工程成本、造价的管控仍以事中、事后控制为主。

(3)探讨及建议

结合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议对工程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改革和优化,将技术经济管理职能划归财务部门,同时进行配套的岗位设置优化,在基建财务科配备、充实造价管理、技术经济、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同步实施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的优化完善。不断强化财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事前、事中管控力度。

6 电价管理科

(1)职责描述

负责制定公司电价管理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负责配合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方案;配合市场交易部对各分、子公司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公司内部范围内电力购销价格的测算、核定工作;行使对公司系统单位电价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2)现状分析

目前,广东电网公司电价政策管理职能划归财务部。电价政策执行职能划归市场营销部;下属各供电局电价管理职责与省公司对应,分别划归财务部和市场部。但是,由于地市局属于电价政策执行层面。其市场部为直接落实电价执行的职能部门并设有电价专责岗位负责电价执行;而财务部未设置电价专责岗位。从这个角度而言,地市供电局的电价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界定未完全匹配。

(3)探讨及建议

鉴于电价管理职责在省公司层面与地市局层面存在的实际差别,建议进一步理顺地市局的电价管理职责。以提高管理效率、缩短管理流程为原则考虑机构设置,方案一:在地市局财务部设置电价管理专责岗位,配备电价专业管理人员,改变目前实际工作中地市局财务部对电价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只能充当“二传手”的局面。方案二:将地市局电价管理职责直接划归市场营销部门,财务部主要负责售电收入会计核算和电费资金管理,同时配合市场部参与电价政策研究、电价执行、电价分析等日常管理。

【参考文献】

[1]王鑫.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3

根据国务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其主要业务为参与批量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经营,又被Q为“坏账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金融稳定器”的作用。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状况

在2014年以前,获得该项金融业务许可的资产管理公司有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分别接收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2012年1月,财政部、银监会联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具体规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并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此后,银监会分别于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07月、2016年11月公布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等26个省、市、区设立的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准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

截至2016年11月7日,银监会已经批复了29家地方省级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此前,中国银监会还调整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不仅放宽每省一家的名额限制,而且摘除了“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至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国有AMC已实现业务同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日益严峻。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机遇

自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及银行业存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张,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率也顺势持续攀升,到2016年11月已经连续12个季度上升。

表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表

(表中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信息整理)

表二: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状况表

(表中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信息整理)

同期,以西部地区贵州省为例(见表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也不容乐观。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结构调整的伴生现象,业内普遍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仍将继续攀升,其中小型企业的不良可能加速爆发,大中型企业贷款也承载相当压力,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将是未来银行业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化解信用风险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而以经营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突显其“逆周期”产业特性,在当前已取得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未来数年预计还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

三、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优势

与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结构相适应,地方性不良金融资产通常也呈现规模小、数量多、结构分散的特征,而之前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垄断使得其业务更侧重于大案例的不良资产处置,相对而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地方不良资产的处理可能会更有效率和主动性,原因如下:

1、基于地缘因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更熟悉了解不良资产包所涉及企业的具体情况、与本地政府部门协作的效率较高、经营更加灵活,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便利条件和有效的沟通渠道,这些都有利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如广东粤财由于获得广东省政府的支持,获得牌照的2014年就完成业务842亿元,当年创造利润54亿元,有效化解了地方金融风险。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规模均远小于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受此限制,更能专注于当地‘小、多、散’不良资产上,有较强主动性加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速度和愿望。

3、在地区性不良资产市场的竞争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决策链条的优势明显,更能适应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和策略。部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将业务拓展到基层和现场,对于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完善尽调报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设立省级或地市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

我国十三五规划对广泛培育、加速升级服务业提出了明确建议和要求,非银行金融业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最具发展前景的板块,必须快速构建完整、丰富的业态,才能真正获得强劲的增长动力。而具有“逆周期”特性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正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必须抢抓机遇迅速切入的重点领域。

1、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共同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所以在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上都有所限制。而民间资本强烈的流动性和趋利性与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利润率正好“一拍即合”,以实现双方的共赢。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5

关键字:固定资产;通信公司;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简述固定资产管理理论

1.固定资产的确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生产、经营用的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生产工具等;而非生产、经营用的设备、物品等,但其使用期在两年以上、并且价值2000元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确定固定资产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二是资产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

2.固定资产的分类

由于核算依据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页有所变化。通常情况下,根据经济用途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所用与非生产经营所用;根据具体使用状况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未使用的、使用中的以及无需使用的;根据产权归属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自由固定资产、融资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实物状态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可将该固定资产分为5年期的、10年期的、20年期的。在实际工作当中,固定资产也可依据企业日常运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将其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运输设备、图书、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对于通信公司而言,其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邮政运输设备、邮政机械设备、市内电话线路设备、市内电话机械设备、长途电信机械设备、长途线路设备、电源设备、电信运输设备和其他。

3.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核算有三个任务。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二是准确、全面、及时地记录有关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以及使用的情况,保护生产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三是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修理费用,并进行该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修理的核算,以保证实现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二、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正确意识

我国通信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运营资金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习惯了旧的无需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由此就导致了目前通信公司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通信公司对固定资产采购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预算,对固定资产的拥有数量、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记录都有纰漏,这就造成固定资产达不到其预期的使用效果,甚至出现资产闲置状况,造成资产的浪费,增加了企业成本。

2.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通信行业是新兴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缺乏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松懈将导致通信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漏洞,致使固定资产闲置,企业资源浪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还减少了企业的运营资金,阻碍企业的发展进程。

3.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境内的通信公司基本上都缺少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大多数通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管理环节约束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对已经拥有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准确的盘点,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不能全面了解,使得固定资产流失率增加。对于通信企业而言,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仅是员工的一种约束行为,也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三、提高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效益措施的建议

1.提升企业内部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

提升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使基层员工能够主动保护固定资产,深度认知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是提高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关于保护固定资产讲座等方式,为员工营造出一个积极的环境,有意识的引导员工端正价值观,进而使得企业员工主动的履行保护固定资产的责任,以全面实现企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标。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是通信企业展开工作、为社会服务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是保护通信公司固定资产的主要途径。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制度来监管固定资产的采购情况、验收情况、领用情况、使用情况以及报废销毁情况,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减少资源浪费。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机制

固定资产是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科学化直接影响到通信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增值。通信公司要对固定资产的信息进行系统的登记、归类,及时维修故障设备,严格控制新固定资产的采购活动,促使固定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化、科学化。与此同时,通信企业还应该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杜绝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优化企业资源配置,避免资源浪费。

通信企业属于高收入、高投入的资源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种类以数量多,并且分布范围广,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管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辅助来完成对其的管理工作,以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四、总结

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整合、优化配置,不仅可以节约企业资源,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在通信行业的竞争力,还有效的促进我国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金融生态;法制建设;信用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23-03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本文拟结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制环境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关系着手,论述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未来法制环境的改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法制环境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关系

法制建设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范金融主体市场的行为,构建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和公平竞争机制,使金融组织优胜劣汰,保持金融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和动态平衡。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主体,起着最大化回收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一部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立法,使得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及运行没有规章可循,也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和管理资产的过程中遇到许多无法解决的与现行法律矛盾的地方,直接影响了资产的回收率。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立法,例如美国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为重组信托公司(RTC)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框架。另外,我国目前缺乏有关金融机构的破产法规。如果对金融机构缺乏一个清晰的关闭破产和清算的法律框架,那么就会影响金融稳定,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法律事先未明确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使得市场参与者并未预期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明确的选择。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还会导致实践中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造成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金融生态严重恶化。因此,法律对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及行为的规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律确立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机制,为金融主体创造良好的司法及执法环境,通过监管、自律等方面的规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增强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司法及执法环境的好坏就至关重要,是决定资产回收率的关键。我国资产处置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这些法律中,最重要的是《破产法》,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破产舞弊的原因造成的坏账比例非常大,一些企业利用假破产钻法律的空子。破产还是资产管理公司回收债权的最后的武器,破产法的质量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回收率。另外,针对资产处置的一些法律制度也很重要。例如,在波兰,法律赋予银行在企业重组和债务人谈判中的准司法权,以银行为主导的“庭外调解”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在瑞典、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在重组和回收方面,具有显著优先的地位。这些做法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很重要的。此外,法律是否应当准许设立资产重组方面的专业法庭?是否准许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以便简单快捷地实现抵押权?这些问题都是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法制环境。

再次,法律通过规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金融法制建设也为金融生态环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善提供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将金融政策规范下来,不仅能够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并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利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台。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其作为债权人的控制能力究竟有多大?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企业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控制及调整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质上都和法律的调整有关。拿资产管理公司来说,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派出的监事会和审计署监管,由于法律没有对监管部门之问的分工做出很好的调整,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可能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从而影响了整个金融环境的建设。

最后,法律通过对违法案件的惩处,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还可以优化金融生态的经济运行环境,创造各种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发展空间,保持金融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这与我们国家信用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淡薄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可以通过对信用制度的确立,让守信者比失信者获得的机会和利益更多,从而构建一个守信的社会。法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和促进积极向上的金融文化,突出表现在构建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文化和金融活动行为模式等方面。

二、目前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解决,金融生态环境自身不断发展完善与个别金融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当前,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少规范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我国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机制尚未建立。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破产原则而言,仍以劳动债权作为第一受偿人,明确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原则并没有确立,导致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其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清算组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破产程序而言,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很健全。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欠缺,导致当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负担沉重,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在实践中,破产制度往往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手段,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是缺少完善的金融信用法律环境。金融信用环境的建设是一项复杂工程,它要求在金融市场上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交易主体,都能够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进行交易。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不仅是文化建设、更是法制建设的结果。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缺乏外在监督和道德约束时,就会导致失信行为。我国目前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滞后,征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完善,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就遇到了大量的企业逃废债行为。据报道,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户中,有逃废债倾向的企业占40%,而实际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比例为50%~60%,这些行为

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也得不到舆论的谴责,可见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和信用观念的淡薄有多么严重。因此,构建一个健康合理的金融信用体系既是金融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极为紧迫。

三是缺少有利的金融法制环境。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核心因素,完善的法律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树立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在这方面,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实践中就时常遇到大量的法律障碍,具体如执行缴费问题,建设工程承包款优先受偿与约定抵押权的关系问题,执行法院裁定以法人股抵债中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实务操作经验和相关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资产的管理处置运行过程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地方。另外,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是金融生态环境自我调节、自我净化机制的基础。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满足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要求。《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如国债)的行为;对操纵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很难根据《刑法》加以制裁。

四是缺少良好的司法与执法环境。司法判决的顺利执行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和体现。包括金融案件在内的案件“执行难”问题,已连续数年引起最高权力机关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金融执法环境的缺陷主要是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比较严重。“赢了官司输了钱,倒贴一笔诉讼费”就是资产管理公司执行难的真实写照。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本地区的特殊性,过分看重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等软环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而所采取的不适当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影响到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所采取的地方保护行为,客观上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据有关调查分析,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所形成的银行业不良资产就占不良资产总额的80%左右。另外,这些行政干预也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银行不良资产造成了障碍。

三、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现状分析

就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改善主要体现为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改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当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的状况一直是人们谈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一问题更是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在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对金融系统降低不良资产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也在加紧进行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提高社会信用的制度建设。当前这种全社会关注不良资产问题的氛围有利于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改善。

二是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等作出了规定。《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资产管理公司这一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初步得到了法律(实际上还只是行政法规)的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因其富有成效的工作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得到了政策法律的关注,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实践。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具有金融创新色彩的处置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客观上往往与现行政策尤其是法律相冲突,因而得到政策和法律的关注并由此获得了政策和法律的一定程度的支持。例如,《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该规定在当时突破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再如,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以及中断诉讼时效。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不良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律上的突破和创新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下而上的立法推动行为密不可分的。

四是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税费获得较大幅度减免,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以及处置费用均系由财政部拨付,其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也是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因此,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伊始就获得了税费减免政策。《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最高法院发文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减半交纳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提讼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并未予以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391号文件要求评估、审计、公证、律师等中介机构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给予适当优惠。

四、完善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

现阶段,我们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入手,完善法律制度环境,构建合理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有关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环境。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和受理以及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制度。给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绝对优先的清偿顺位。其次,要完善《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金融机构的专门立法。如前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资产的管理处置运行过程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地方。另外,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立法,严重制约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再次,作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补充,应当建立有关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应修改《刑法》,强化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严厉惩治挪用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发挥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净化功能。应进一步扩大金融欺诈犯罪主体的范围,建立健全修改有关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金融结构性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法律规范。

资产管理公司在多年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主张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通过积极向监管部门汇报和运用诉讼、破产等法律手段,有效促成了有关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对金融法律环境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比如说由于市场外资交易的增加,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出台了相关法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等。

二是加快信用法制建设,规范征信业的发展,为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打好基础。目前我们的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较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有些制度约束的缺乏和无效。事实上,一些金融工具和制度本身的创新也为信用风险的规避提供了新的途径,如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明确征信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和监管法律责任,明确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的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披露和使用,确定中央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关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第三方信用担保机制等制度的建设也很重要。除了要建设好信用法律制度外,还应当全社会弘扬信用观念,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把“讲信用,守合同”作为金融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的道德准则和交易文化,这样才能为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