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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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1

【关键词】完善税制 会计核算 法规

自我国实施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在完善税制、公平税负,促进企业竞争、发展经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增值税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法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概述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超过购入商品支付金额的差额,通俗地讲就是进销差价。我国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税负具有转嫁性,由最终消费者来负担。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购进扣税法,即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额(即销项税额),同时通过税制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流通环节已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并通过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纳税义务及购货方进项税抵扣的证明。

(四)增值税类型

以扣除项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人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五)增值税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17%和一档低税率13%。此外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同时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二、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涉及不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以下弊端:

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发挥。

导致企业税负不平衡,影响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企业对技术投人和研究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了重复课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增值税,等于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征一次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产品或商品的增值税时又重复征收一次增值税,引起了成本的增加,从而挫伤了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生产型增值税使增值税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由于行业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设备的先进及其所含的价值不同,因此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一样,含税程度越高,竞争力越差。

(三)容易导致人为调节应纳税额的现象

由于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的制度,纳税人应纳税额决定于其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使得纳税人有机会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可能。

三、增值税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计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人不一致

税法规定,采取折扣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余额计算增值税,否则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所以只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人。

(二)税法规定计税时间与权责发生制的冲突

增值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项税,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外购商品所含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显然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完善现行增值税制,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

针对现行增值税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需要尽快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扩大征收范围,完善“链条式”管理

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领域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等,这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第一步。

(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然选择。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短期看来,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暂缓一时的财政困难,但从长远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进步和产品竞争力的抑制可能使财源大幅度减少,最终导致经济萎缩。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这种转型可以分两步走:当前,可以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三)实行实耗扣税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实行实耗扣税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企业购进货物的原始记帐凭证,只是待抵扣税金,要进行实际抵扣必须以实现相应的销售收人为前提条件。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失去“第二现金”的地位,税务局也就彻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综合性、事先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逐渐将成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政策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伴随着房地产行业壁垒的打破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房地产未来的发展将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建立的方向发展,企业的并购更加频繁,现金流量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和保障,因此,如何在日趋残酷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完全利用现有资源,在管理中合理利用资金,合理的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省资金,创造节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进行纳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下面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进行阐述。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超过应扣除项目的比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增值额与应扣除项目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负担的税负越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额分别是: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是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及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应税金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进入征税范围节税筹划

1.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税,可大大降低房产的成本,这样可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一般情况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却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而另一方因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而发生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若两企业协商采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时,对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视为投资入股,而税法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就会只对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合营企业双方都不多交营业税,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节税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房的整个经济行为中,虽然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其收入也就只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依据税法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了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改出售为出租节税

税法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变动,企业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这样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了节税收益。

4.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按照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以后转让股权时也不需要补交营业税。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进行节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现行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法对财务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些选择性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据上述规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实现企业利润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新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增值税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战略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企业在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有的房地产企业片面的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税法的空子,只对单个项目,单笔交易或者单个环节进行筹划,而忽略了项目对企业在开发、经营成本上的影响,单纯地追求通过税费筹划来增加企业的节税收益却增加了开发成本或经营成本,最终对企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也要关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合作,还要得到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充分取得增值税税收筹划节税效益的最优额度。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3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节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愈加活跃,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房地产业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较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广阔,节税潜力巨大。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现行税法优惠来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动机和税收行为,是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时间的超前性。(2)内容的合法性。(3)行为的长期性。(4)其目的是企业的税收成本最小。一般来说,税务筹划“节税”的税收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但是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涉及的税种

1.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契约价格;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核算,每平方米税额从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阶段,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按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2.出售出租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6个相关税费。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净收益的25%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印花税按照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的税率征收。

3.保有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应缴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技术

不予征税技术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负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资金充足时可以加大一些免税方面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债等,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尽量争取最大的减免税额和最长的减免税期。税法中有很多减免税条款,纳税人可以根据各项条款尽量创造条件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比如国家对新办企业一般都给予一定的免税期,企业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通过分割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应缴纳税费的技术。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对于这种跨年度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所发生的列支费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费用,能够当期确认的损失则应及时确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这就给企业利用税率差异少缴纳税收提供了机会。例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而房地产销售则适用5%的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分清核算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负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纳税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推迟的应税款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把“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加以对比,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制定房产价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领域进行筹划

税法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领域和征税准则,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为租、投资联营等形式实施房屋开发。其中代建房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后自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出租和投资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通过经营方法的变动能够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1.有效运用企业合同制度,按业务类别分别签订合同

因为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相应的税收结果自然也会不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精装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即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这一区别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科学确定纳税主体,合理划分相关代收代缴税费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常代为收缴业主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也应统一归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来实施统一收费,将类似服务性质的业务从房地产企业单独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行缴税,总体上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税金、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时,应合理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以增加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为员工谋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推迟收入确认期限,合理延缓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的推延,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延缓企业资金周转的负担,相应的起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当房地产的权属出现变更时,销售收入才可以最终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房地产权属更改时间,推迟销售收入的完成时间,延交企业所得税,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通常来说,会计收入确认有不一样的时期,只要收入确认,不论资金有没有回笼,都应该上缴应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一样的销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销售等,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参 考 文 献]

[1]胡芳,罗鸣.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特区经济,2011(3)

[2]张新红.试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1(7)

[3]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4

一、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4、出口退税避税法

二、合理避税的应用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关键词:财务;会计;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企业减少支出、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长远和整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促进了产业布局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以下就我国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探讨增值税如何合理规避,利用各种手段提高企业综合收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该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纳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更划算。只是在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征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但因推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避税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合理避税的应用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就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来达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之为挂靠。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原材料主要为废旧钢铁。原材料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收废处收购。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收废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的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体收废处收购的废旧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为了减轻该项负担,扩大进项税额,企业决策层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登记、公安机关批准,拥有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所有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经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可以正常的手续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了该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5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分析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不难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生产,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案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税务筹划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一)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缴税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直接按税法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按税法中有关企业兼营行为的纳税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具体应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

假设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为A,货物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率为c,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m,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n。如前所述,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较少,为简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则上述第一种方案下,企业的税负为:

化简得:(1)

第二种方案下,企业税负为:

化简得:(2)

由于增值税税率一般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比较两种方案下的税负计算公式(1)、(2)不难看出,在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情况下,选择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方法更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当然,在将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过程中,很可能引起企业其他运营费用增加,企业在应用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应一并考虑。

(二)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额较大,但仍略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同上,第三种方案是通过组织安排生产增加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使企业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低于50%,从而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全部销售额一并缴纳营业税。

如果不考虑因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而新增的企业税负,且各参数如上所设,则第三种选择方案下企业负担的原有业务的税负为:

(3)

需注意的是,在第三种选择方案下,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企业原来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应改为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购进原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应计入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笔者在公式(3)中加入了“”。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选择中,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二个方案企业税负更低。因此,此时要确定的企业最佳税务筹划方案只能从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得出。如果直接比较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很难得出哪一个方案下的企业税负更低。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公式(2)和(3)寻找一个临界点,即先假设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的税负相等,则有:

化简得:(4)

由公式(4)可知,当企业混合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率c等于时,方案二、三下的企业税负相等,此时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或选择第三种方案都一样。由公式(4)结合公式(2)、(3)推理可得,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时,方案二的税负大于方案三的税负,企业应选择方案三;相反,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则方案二的税负小于方案三的税负,应选择方案二。

(三)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大,且大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直接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第二种选择方案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增值税货物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可以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以此作为选择方案的依据。

如果仍以上述各参数设置及相关假设为前提,则第一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3)相同,第二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2)相同。因此,按与上述(二)同样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出与其完全相同的结论,即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企业应选择方案一;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应选择方案二。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是在忽略了某些次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就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思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不可局限于上述具体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增值税税率的税法规定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 进项税 税务管理

一、进项税税率信息判断工作的重要性

进项税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种宝贵资源,与成本息息相关,获取进项税的能力越强,节省的成本资源越多,成本利用效率越高。单纯从效益的角度来说,在含税总价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希望更多地获取进项税,以便降低公司税负率、节约成本;但是,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进项税不能一味地追求,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情况也会面临税务风险隐患,最终的结果也是要承担额外的成本。因此,对于规范的公司经营来说,成本或开支的进项税率,最好的结果是正确、合适的税率,并且在合规的范围内,通过梳理业务,筹划更多的进项税。

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业务税种或税率错误的情况,这样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更正,可能有如下影响:

(一)发票类型与业务实质不一致,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发票类型与业务实质不一致的情况,包括税种错误与税率错误,在税务检查时,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需要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对于税种错误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可税前扣除,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

(二)不正确的税率,增加公司当期运营成本

税率不正确的情况,不仅会出现以上所述的税务检查风险,对于适用高税率的业务,如果开具了低税率的发票,则会造成进项税的不合理损失,反应到经营业绩上,就是增加了公司当期的运营成本。

(三)后期发现税率错误,流程回退、面临采购不合规风险

如果在采购环节,业务内容定义不够清晰,没有准确判断税率,到付款审核环节,根据提供的结算资料才发现先前的业务描述与业务实质存在不一致、或者存在开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将会出现需要修改合同税率的情况。不仅会在修改合同的流程中、结算报账流程中增加流程回退的工作量,还可能因为修改了商务条款,面临采购环节的审计风险。

二、税率判断工作可能存在的困难

税率信息的判断并不是已成的简单判断,税务人员根据税目表、自身对业务与税法规定的理解、以及已有的历史经验进行判断,减少税率错误的情况,控制税务风险,但是也难免会存在混淆或不完全准确的情况。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专业人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对增值税税率的判断存在以下困难:

(一)理论简单、现实复杂,产生判断模糊区间

税法对于业务的归类过于简单,但是现实中的业务比税法约定的情形复杂很多,导致对于同一种业务,并不能与税法规定的税率一一对应,可能出现两可的情形,税率判断存在模糊区间。

(二)税务政策不明晰,存在判断困难

在营改增过程中,有些细节问题,在税务政策上并不明晰,导致在税务判断时存在判断困难。如果过于规避风险,会损失公司的利益;过于追求效益,则会存在检查风险,税务人员难以把控具体尺度。

(三)业务信息不全面,存在判断误区

详细全面、真实可靠的业务信息是进行准确判断的重要前提。在业务开展时,个别业务由于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缺少部分重要信息,可能会影响业务判断。有一些业务,还可能出现业务实质与业务描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业务结算时才发现问题。

三、如何做好税率信息的专业判断

(一)首先判断业务归属的税种

一项业务,首先应判断业务涉及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目前,还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个行业没有营改增。在全面营改增之前,购买不动产、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以及施工费、劳务服务、场地租赁费、房屋维修费、餐饮费、保险费、培训费(非技术培训与航空培训)等仍然是营业税范围的业务,是不可以抵扣的,获取营业税发票即可。其他的业务,大部分是增值税范围的业务,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营业税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但是对于营改增跨期业务,仍然需要做好判断,根据业务所属期间做好区分。

(二)增值税业务判断可抵扣属性

增值税业务中,与不动产相关的支出、福利性质或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等,是不可抵扣的。例如,与房屋可分离的空调是可以抵扣的,但是与房屋不可分离的中央空调是不可抵扣的;办公产生的电费是可以抵扣的,员工宿舍产生的电费,如果由企业承担,则作为福利开支,不可抵扣。

(三)可抵扣业务,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可抵扣的业务,又根据供应商增值税业务的规模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确定的单一业务,税率一般是固定的,只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会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一般是17%、13%、11%或6%的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只能是3%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只能到税局代开。这两种发票,只要是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四)复杂业务,梳理业务区分开票

如果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混合销售,理想的状态是让供应商区分开票,如果无法区分,则按照主要的业务性质开具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混合税率的情况,也需要梳理业务,区分税率分别开具发票;如无法进行划分,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复杂业务、新增业务、可筹划业务,需要联合业务和财务部门,通过共同的梳理,确定业务模式与税率信息,甚至可以通过筹划,扩大进项税资源。

四、结束语

进项税的管理,与公司经营业绩息息相关。具体到日常工作中,虽然琐碎但充满挑战。精细化的管理,可以为公司争取更大利益,同时规避税务风险。应理清工作思路,做好税率信息的专业判断,提升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程震.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筹划思考[J].财经界,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