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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1
随着特殊教育发展的不断深入,特殊需要已逐渐成为特殊教育的核心内容,基于特殊需要视野,对特殊教育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主要介绍了特殊教育的概念,以及基于特殊需要视野下特殊教育引发的问题与和研究理论与方法。
特殊需要是特殊个体对其生存发展所需特殊条件的依赖,是生命基于个体间的差异性。它作为特殊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概念,在上世纪中后期全民教育运动与融合教育理念的倡导下,开始活跃于特殊教育领域,并随着特殊教育的服务模式进行不断的转移。传统教育实践中,残疾、障碍等特殊对象受到了人们的歧视,而特殊需要下特殊教育的出现不仅对其进行了批判与审视,并为其提供新的视角,同时也为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和研究方法。
一、特殊教育的概念
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教育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目前,国际上对特殊教育的理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有关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特殊教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被多数人所认可的解释有以下几种,特殊教育是指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教材、课程、教学方式和教学设备等来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以达到特殊教育的目标。
另一种解释是基于学习者个体之间的差异性,通过采取各种方法来尽可能满足这些特殊个体的教育需要,以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确保这些特殊个体与正常个体具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理解是,指为满足具有一定特殊性学生的特殊需求而特别设计的教学计划,包括体育教学。虽然不同学者对特殊教育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共同点都是针对特殊对象的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进行教育。
二、基于特殊需要视野下特殊教育引发的问题
目前,国外对特殊教育理论的研究和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从其概念角度出发,而并没有对基于特殊需要的特殊教育进行深入的研究。对特殊需要的理解仅仅局限于日常生活和学习的一般需要上,对特殊需要与特殊教育之间的联系也缺乏充分的认识与论证,从而导致诸多学者难以从学术方面或教育哲学角度来对基于特殊需要下的特殊教育问题进行审视与解决。
国内对特殊教育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现有研究情况的一种介绍与推广,缺少与之相关的系统性研究。不仅对特殊需要概念理解非常模糊,而且将其逐渐泛化,从而模糊了其与其他学科的界限,为其他学者对特殊需要下的特殊教育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基于特殊需要视野下特殊教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一)研究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人的存在意味着需要,离开了需要便不会有辉煌灿烂的人类文明,不会有波澜壮阔的社会思潮,也不会有引导人们奋斗不息的美好前景。需要是剖析人的本性、揭示人的历史活动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对人的需要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理论、方法等,这些成果对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特殊需要是基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对其生命的存在、延续与发展所需特殊条件的一种反映。教育是生命个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它体现在生命发展的过程之中。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反映了个体教育需要的差异性,有差异存在就会导致教育需要的不同。因此,差异性是人与人之间不同个性发展需要的表现。
特殊教育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在概念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并基于特殊需要视角,对特殊教育理论进行研究,从而为人们重新认识特殊教育和平等教育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为教育资源的有效融合与共享政策提供分析原则。
(二)批判与审视传统特殊教育对特殊学习对象的歧视
基于特殊需要的传统特殊教育对特殊对象的歧视与偏见以及消极的教育期望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国际性的。近年来,特殊教育对象已相继获得法律上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力,并拥有平等入学体制和接受公共教育的机会。然而,这些特殊教育对象能够有多少接受教育的机会,自身又有多少能力来抓住这些机会来进行学习与生活,以满足其特殊的教育需要,是摆在当前特殊教育事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建立是出于慈善的目的,且特殊教育实践研究是以“差异病理学”为理论指导,这使得特殊教育在本质上将个体视为存在某种缺陷的人。基于特殊需要为视角,对特殊教育的实践价值进行重新审视发现,其实质是隐含了一种歧视性的教育态度,它忽略了特殊对象作为社会成员一份子所具有的接收平等教育的权力。
生命的存在与发展决定着生命的价值,而生命价值的体现则依赖于生命个体与群体的共享互生、相辅相成。基于特殊需要视阈,对现有特殊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进行重新审视,既可以批判传统特殊教育对特殊教育对象的歧视与偏见,同时也可以为构建公平、资源共享、机会均等的特殊教育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理论依据。
四、总结
基于特殊需要视野下的特殊教育,其研究内容是多方面、多维度、多学科的,这主要体现在特殊教育对象受歧视的原因,特殊教育研究的历史困境及现实原因,各种教育思想、社会思潮与特殊教育之间的相互联系等。通过文章的分析,旨在使社会各界能够对特殊教育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能够在大量实践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理论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只有对特殊需要视野下特殊教育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进行更为丰富与广阔的探索,才能实现对特殊教育的不断完善。
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
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
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探讨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认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实施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
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过程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形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获得高学业水平等。
英国于1944年颁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颁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14]。197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
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模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过程。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认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说的“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而已”[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渐丰富,这也逐渐体现到各国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主要对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进行重点保障,同时兼顾其他残疾类型儿童教育。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是“有智力残疾、听力损伤(包括聋)、言语或语言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严重的情绪干扰、肢体障碍、自闭症、脑损伤、其他健康损伤,或特殊的学习障碍等儿童,由于其自身的障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8],在类型上细分为十三类残疾儿童。基于此,它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是指“免费且经过特别设计以适应残障儿童独特需求的教学”。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十类残疾儿童到《沃洛克报告》中使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并于1981年的《教育法》中确立了此概念,将“特殊教育需要”界定为“在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特殊教育辅导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设施”[19]。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规定:盲校、聋校或养护学校,对盲者(包括重度弱视者)、聋者(包括重度听障者)、肢体障碍者或病弱者(包括身体病弱者)、智能不足者等实施比照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之教育,并授予补救其障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目的。
3以特殊需要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特殊需要的教育是一种“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够实现自由参与的社会”,为此,“在以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21]。该条约对各缔约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特殊需要”的实践层面上各有不同特点。美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在鉴定与评估、最少受限制环境、课程与教学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DEA规定,在鉴定与评估中,评估时要使用该儿童的母语来实施;所使用的测验和其他评量工具须为可用来评量教育需求的特殊领域,而不只是使用测试智商的评量工具;不可用唯一的测验标准作为决定儿童教育计划的根源和依据。在课程与教学中,要为其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使用有效的教学策略[22]。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规定其内容必须包括五项:(1)目前儿童的教育成就水平;(2)年度目标,包括短期目标;(3)提供给儿童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该儿童得以参加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序;(4)开始提供教育及服务措施的起止日期和所需时间;(5)建立适当的目标标准、评鉴程序和时间表,至少每年一次评鉴以决定短期目标是否达成[23]。在有效的教学策略中,通过为其运用干预反应模式、学习通用设计等手段来达成课堂教学目标。干预反应模式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学业支持系统和行为支持系统。
例如:针对80%-90%的学生,提供通用学习设计模式;针对5%-10%的学生,有选择性地进行干预;针对1%-5%的学生,则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化干预[24]。在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中,IDEA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学生安置到特殊的班级或学校中[25]。当学生被安置到隔离的地方时,学校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接触同龄的普通孩子的机会。为确保学生都能够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区必须建立一个完全的、连续性的、具有多种选择性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这个连续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包含了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家教育、在医院和机构教育等[26]。英国《沃洛克报告》中提出“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后,形成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范式。在第三部分“一个新的残疾类型安置体系”中,它认为用残疾类型划分的维度容易把儿童打上各种标签,从事实上的“残疾”引发社会功能上的更多“残疾”。它提出“特殊需要”的概念,用“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概念来表述各种残疾类型,用轻度、中度和重度来描述障碍的程度。
在其范式下,人们要看到儿童的优势能力,以及对其劣势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特殊的设备或提供特殊的教学方法,提供特殊的或经过调整的课程[27]。日本对特殊需要也有自己的理解。它对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进行了考虑:其一,建立了盲校、聋校和养护学校,其中,养护学校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他人协助的儿童;其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了从小学到高中的课程纲要,帮助其获得更为合适的教育;其三,对重度、极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有“免除就学义务”和“毕业评鉴”的特别规定。在1978年制定、1988年和1999年修订的《教育上需要特别处理儿童的教育措施》(《教育上特別な取扱いを要する児童・生徒の教育措置について》)[28]中规定,对于需要专心接受治疗或维持生命、健康的疗养,且接受教育有困难或不可能者,如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措施,但应谨慎适用;因身心障碍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且经过申请已经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儿童,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评鉴,为想继续进入高中接受教育者给予同等学习的鉴定。
我国在《条例》的修订版中,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条款,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例如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课程与教材等都要“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需要”,通过设立残疾人教育委员会、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合理便利等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29]。但条文本身对“特殊需要”的规定相对简单。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各国都在积极进行转变。不同的是,各国对特殊需要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通过残疾类型的丰富和细化来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和资源支持,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英国通过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安置于普通教育学校,更关注儿童的优势能力,通过为其建立学习共同体和合作伙伴来提高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就。日本对重度和极重度儿童的教育有着细致的考虑,不仅为其设立养护学校,还为其在家学习申请特别通道。我国的立法也在积极倡导“特殊需要”的理念。
4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加强残疾人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和分析相关经验,将对《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未来《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其一,需要确定立法的基本思想、逻辑框架和核心概念。在基本思想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开展全纳教育的方向。在逻辑框架上,是借鉴苏联的将特殊教育融入普通教育的模式,还是实施现行的单独立法的模式,需要进行讨论。在嵌入式的模式下,有利于残疾儿童的融合,但对其教育干预和保护力度则略显不足;在单独立法的模式下,仍然将之处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双维逻辑之中,但能够凸显政府对其重视程度,在经费投入、权利意识、干预手段等方面则更为丰富。在核心概念上,需要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根基。其二,厘清《条例》的法律位阶,研究起草《残疾人教育法》。
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3〕〔8〕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A.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EB/OL〕.〔2008-08-24〕.idea.ed.gov.
〔2〕〔6〕ZIRKEL P A. The new IDEA〔J〕.Learning Disability Quarterly,2007,(30):5-7.
〔4〕DANDHER J,SHACKELFORD J,HARBIN G. Revisiting a comparison of eligibility policies for infant/toddler programs and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4,(2):59-67.
〔5〕Department of Education.Assistance to states for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preschool grant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final rules〔J〕.Federal Register,2006,156:1-307.
〔7〕HYATT K J.The new IDEA: Changes,concerns, and questions〔J〕.Intervention in School and Clinic,2007,(3):131-136.
〔9〕HARDMAN M L.Outlook on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J〕.Focus on 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2-8.
〔10〕BOE E E,COOK L H.The chronic and increasing shortage of fully certified teachers in special and general education〔J〕.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443-460.
〔11〕SMITH B J.The federal role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 in the next century: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0,(1):7-13.
〔12〕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4):63-68.
〔13〕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DEC)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Position statement:Personnel standards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EB/OL〕.〔2008-08-24〕.省略.
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Su Xueyu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Toby Long
(Center of Child & Human Development, Georgetow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20057)
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4
一、教师专业化的内涵
英语中“专业”(profession)的本意是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信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含义深化为具备学术的、自由的、文明的特征的社会职业。“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
“教师专业化”的基本内涵是:(1)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又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2)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3)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4)教师专业化发展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专业化”这一概念把教学工作视为一种专门职业,把教师视为一个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成为一个成熟的教育专业人员,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与探究来拓展其专业内涵,提高专业水平,从而达到专业成熟的职业标准。
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所倡导的“教师专业化”主要针对普通学校的教师群体,“教师专业化”的要求也多指向普通学校的一线教师。而在特殊教育领域里,还没有对教师的专业化标准做出明确成文的规定,因此,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学历层次普遍不高
我国的特殊教育起步较晚,长时间没有正规的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机构。有些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是从普通学校借调过来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数量尚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专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拥有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占大多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只占一小部分。
2.培养“专业化”教师的模式存在问题
目前,多数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是以“老带青”的方式培养出来的。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中、高等特殊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专业的培养模式滞后,教育思想和观念、教学手段与方法、教育的管理模式等方面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3.提升“专业化”水平的途径存在弊端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提供继续教育的机构可供培训的数量和机会比较少,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进修困难较大,远远不能满足自身专业学习的需要。
三、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基本需求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关于普通教师专业化标准的规定,参考国外已有的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内容,再结合我国特殊教育整体发展现状和特点,简单归纳出师资队伍专业化的几点需求。
1.建立健全的专业特殊教育机构
加强对特教的改革和管理,特别是加强高等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系(学院、专业)师资和科研力量,使教育教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专业。组建特殊教育专门的专业机构和学术团体,使特殊教育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这样才能保证从业教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2.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使特殊教育教师具备基于教育理想与信念的专业道德和品质,减少各地区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的实际差距。
3.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考核考评机制
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学实践能力、教学质量效益和人才培养上全面反映特殊教育教师的整体水平。
4.建立合理化、专业化的培训机制
教师的专业化培训是终身学习的过程,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培训应与时俱进,这样才能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的长远发展。
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1.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社会发展人性化的文明标志
残疾人生存、生活、教育状况的每一点改善,与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特殊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是衡量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整体素质提升的重要标志,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2.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特殊教育是社会福利性事业,残疾人通过接受合适的专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得以提高就业、创业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这样可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集中资源更快更好地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适龄残障儿童在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可以自愿学习高中阶段的课程,从而获得考入大学继续深造的机会。工作在教学一线的教师队伍要适应学生新的学习要求,专业化提升势在必行。
五、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1.要将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习紧密结合起来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应当在学校日常教育实践中进行,与一线个性化教学相结合,运用已学到的理论作为指导基础,以实践巩固理论并不断拓展创新。教学实践的改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生的成长和个性发展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最终目的。
2.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理论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任何一个职业之所以能称为专业,主要在于其自身研究领域的不断创新,从而产生其他专业无法取代的巨大影响。特殊教育的工作对象需要特殊教育工作者专业性更强,因此自我提升专业素养不能间断。
3.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创造和谐高效的教学环境
特殊教育专业机构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等制度,使得师资队伍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等方面有所提升,从而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正规地发展。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关系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残疾人的生存与生活状态,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繁荣。我们要不断推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进程,努力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高效运转,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5
特殊教育教师是特殊教育的主要执行者,对特殊教育工作的质量有直接影响。2014年,我国特殊教育相关多个部门经过协商,联合颁布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其中,重点提出,“必须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1]这代表着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层面,即意味着此问题不但重要而且急迫。
所以,必须立即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制定相应对策,以便提升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水平,解决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一、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区别于一般的教师,其必须要有专门的技能应对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为此,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是专业教师。但是,我国残疾人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内残疾人学生的数量在逐渐上升,专业残疾人学校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规模明显增大。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并没有同步大幅度增长,特殊教育教师素质现状不容乐观。截止到2002年,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比例为1:1257,这是一个严重失衡的比例,说明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严重不足,特殊教育教师存在巨大的培养缺口。[2]这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是一个巨大障碍。
(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质总体水平一般
根据特殊教育相关研究部门的调查,截止到2005年,我国特殊教育在职教师中研究生和本科生合计比例大约为21%,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所占比例为53%,剩下的教师为高中甚至以下学历。从学历层次的比例看,其合格率有了较大的提升。但仍然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教师学历在高中之下,这说明在我国现有特殊教育教师的队伍中至少四分之一的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特殊教育培养,他们在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方面都会存在不足。而且,即使是学历合格的教师,和优秀的特殊教育教师之间也有一定的距离。
这些距离需要用实践去逐渐拉近,而入职后的培训可以帮助教师快速积累经验,完成合格教师向优秀教师的转化,可是,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入职后的培训非常少,每年只有极少数的教师可以接受在职培训。就业前的培训不足和入职后的培训缺少,导致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质总体水平长时间原地踏步,难以提升。
(三)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效能感不强
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认识上的误会导致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效能感相对较低下。在社会上很多人眼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多是因为能力不足才会无奈选择这个行业。他们多会用一种异样或者轻视的眼光来看待特殊教育教师。天长日久,这些教师内心经过长时间压抑,心理会产生一定的阴影,这将会影响特殊教育教师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产生排斥,逐渐难以认同。长时间不能从工作中获取成就感,不能从工作中获得劳动的快乐将会导致教师对其工作丧失热情,进而影响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四)特殊教育教师的教育研究力不强
当前,特殊教育教师中很少有人对学科教学内容和其专业化发展进行专门研究。大多数教师都认为,作为一名特殊教育教师,其教学任务只是按照课标的要求展开课程教学。而教学研究,那是教育专家的任务,和自己并没有关系,不是自己职责分内之事。在此种认知的引导下,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很少人进行科学研究。其科研能力的薄弱限制了其教学能力的提升,也阻碍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的进步。
二、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研究起步较晚
相对于国外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研究,国内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3]至今,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研究仅仅三十年左右时间,研究内容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比如,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内涵有了初步的统一意见,而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制定的解决对策有所偏颇。在短时间内很难真正解决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二)我国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培训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截止到2012年,国内只有39所学校设置有特殊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其中有9所院校设置有博士培养点。这些学校每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过几百人,博士研究生毕业人数更少。[4]这代表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培养严重不足。同时,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非学历培训也存在严重不足。大多数院校特殊教育的教师都缺少,教师的教学任务都比较繁重,大部分教师都没有时间参加职业培训。到2013年年底,我国每年只有4%特殊教育教师可以参加非学历培训。因此,无论是学历培训还是非学历培训,其培训力度都显不足。
(三)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
特殊教育教师所面对的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他们的学习能力和一般学生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不但接受新知识速度慢,有的学生在接触新知识的时候存在抵触情绪;有的学生存在心理阴影;甚至有的学生一个学期也学不会一个字,想要教出成绩非常困难,让教师看不到希望。而且,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认知也存在误差,他们多数认为只有能力不足的人才会从事特殊教育教学。
这就决定了教师想要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必须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对学生有更好的耐心,对家长和社会上各类人员对自己的误解能以平常心面对。这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要有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对之进行开解和引导。而我国大多数特殊教育教师并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多数学校都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配置。[5]特殊教育教师缺乏必要的心理辅导。
(四)特殊教育教师缺乏科研意识
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影响,我国多数特殊教育教师都没有科研意识。在有的教师看来,自己只是一名教师,自己的任务是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对于教学研究,那是教育专家的问题,和自己无关;也有部分教师认为,完成教学任务已经让自己精疲力竭了,感觉自己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进行科学研究;也有的教师会认为自己不具备科学研究的条件,或者看别的同事也不进行科学研究,所以自己也不需要进行科研等。总之,教师总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难以激发科学研究的意识。
三、提升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对策
(一)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研究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包含很多概念,也存在很多问题,而且这些概念的内涵和问题还会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是一两个人、一两天就能解决的,这需要众多教育界的专家和一线教师长时间的研究与实践。
特别是教育界的专家,要加大对此问题的研究,以便整理出系统的理论为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为他们教学活动的进行指明方向,最大限度地减少各位一线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多走弯路的可能,为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保驾护航。
(二)增加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的比例
合理安排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可以有效提升现任教师的专业化水准。(1)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结合在一起。学历培训可以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相对专业、系统的特教知识,而非学历培训,可以帮助教师迅速提升教学能力,改善课堂教学的效果,两种培训形式相结合,取长补短,可以明显地提升特殊教师专业化的水平;(2)积极地展开网络培训覆盖。
利用网络平台对教师进行培训,可以使不同地区的特殊教育教师可以建立连接,相互交流经验;(3)建立科学的教师培训评估制度。必须从参加培训的教师数量、培训的课时以及教师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对特殊教师培训进行评估,以便为特殊教师知识结构的完善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心理干预
鉴于当前社会对特殊教师的认知情况以及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必须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心理干预,对他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密切关注他们的情绪变化,对于社会的有色眼光,要帮助他们学会正确面对;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要帮助他们用正常的心态去面对,为其提供正面的解决途径;[6]理解特殊教育工作的特殊性,让他们的心理问题消失在萌芽阶段,不至于影响教师的日常教学和心理健康。
(四)激发特殊教育教师的科研意识
目前,我国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方面的研究力度并不大,特别是一线教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人数更少。[7]所以,动员广大教师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加强理论和实践的链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转化,成为稳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基础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8]学校应为多采购一些登载有特殊教育前沿理论的书籍和杂志等提供适当的经费保障,让教师可以在教学之余多吸收这方面的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提升自身知识的高度。此外,对于做出研究成果的教师,学校要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可以有效增加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的动力。同时,学校还要从精神层面给特殊教育教师给予激励,让他们获得精神上的成就感,如在职位晋升的时候,给予政策偏斜等。
特殊教育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案例教学;特殊教育专业;应用型高校
一、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教学理论是教学模式的基础,教学模式是某种教学理论在特定的教学条件下的具体展现形式。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涉及到的教学理论主要有下面四种。
(一)发现学习理论
发现学习理论认为学生应该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发现事物,学生学习是主动参与、主动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动的接收知识。发现学习理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引导启发学生,让学生自己观察、分析和归纳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从发现学习理论中得到启发,并选择性的继承了发现学习理论的知识。可以说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理论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心理学依据。
(二)建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的教学观强调用情节真实、复杂的故事呈现问题,营造问题解决的环境,以帮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取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应用型高校特殊教育专业运用案例教学时,所选取的案例都是源于特殊教育儿童教学或者康复训练的真实事件。能够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学生对特殊教育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以上就可以看出,建构主义理论和案例教学在理念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三)人本主义理论
罗杰斯认为学习是学生个人能力发展的结果,是潜能、人格和自我的发展。人本主义理论强调学生的自我发展,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并且认为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而不是主导者。与传统讲授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更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以学生为中心的观点上,人本主义理论和案例教学是一致的。
(四)教学交往理论
教学交往理论认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与同学、教师以及周围环境的交往建构着自己的知识结构,发展自身的品质。交往是一切有效教学必需的要素。学生在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的过程就是一个交往的过程。案例教学提倡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积极讨论。在对案例分析讨论的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锻炼发展了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以交往为基础的教学。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程序
(一)准备案例
案例教学展开的前提是案例的准备。没有案例就不能称之为案例教学。这一过程包括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要求选取合适的案例,并对案例和相关材料进行梳理。然后,学生根据老师的要求做准备,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做好心理准备,提前熟悉相关材料。
(二)阅读案例
教师将准备好的案例呈现给学生,可以是文字描述,可以是图片形式,也可以是特殊儿童的录像(要征得儿童家长同意)。学生开始阅读案例,熟悉案例的内容,了解相关资料。带着问题解读案例:这个案例讲了什么内容?关于哪类特殊儿童?提供了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哪些专业知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初步熟悉之后开始去分析案例,并根据教师的引导,将自己的见解和问题等相关信息整理出来,形成自己的结论。
(三)小组讨论
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学生已分析过案例,对案例已熟悉。在学生阅读分析案例时,已经把疑问和见解整理出来。在这一环节,大家集思广益共同解决问题。通过相互交流和讨论,有易于每个小组成员进一步思考、深化自己的见解。一般会选取一名成员整理最后的问题和大家共同的观点。
(四)班级讨论
在经过小组讨论之后,大家基本达到共识。在班级讨论这个环节,大家可以在课堂上发言,进行全班交流。每个小组可以派出一名代表阐述自己小组的问题和观点,其他小组可以提出疑问和见解。大家也可以向教师提出问题,让老师帮忙分析和解答。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发挥自己的引导作用,组织全班同学发言、讨论,同时及时提供相关理论知识和材料作为支撑。
(五)评价总结
在经过激烈的班级讨论之后,大部分学生的疑问都得到了解答,自己的观点也得到了阐述。在这一环节,教师首先对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的表现给予肯定,同时指出欠缺的地方。然后对教学内容进行总结、归纳、评价。进一步把理论知识和案例结合起来,加深学生的印象和理解。可以提出不同的分析思路,引导学生在课下进一步思考。
(六)课后思考
在整个教学过程的结尾,大家基本达成了共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例的学习过程,反思自我,为下一步的学习做准备。
三、应用型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教师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概念区分不清
举例教学是基于理论联系实际出发,在讲授理论知识时引出一些事例对理论进行深度的解释说明;它本质上是演绎思维。而案例教学则主要是把案例作为教学的基点,经过师生对案例进行共同的分析、讨论、交流等过程,归纳出案例中所蕴涵的基本理论或专业知识;它本质上是抽象思维。案例教学具体来说是一种师生的双向活动,主要是以案例为核心,组织学生自主学习,引导和启发学生对案例的思考,这是一种快速提高学生专业素质的教学手段;而举例教学则主要是一种单向的教师教学行为,也只是一种用来说明具体问题或者具体事例的方法。
(二)缺乏丰富的特殊教育案例资源
特殊教育案例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例数量不足,二是案例质量不佳。特殊教育案例主要涉及到各类特殊儿童的特征表现,而关于言语治疗、行为矫正等具体的康复训练项目的案例较少。虽然目前已有《感觉统合训练》、《游戏治疗》、《运动治疗》、《特殊儿童言语治疗》、《行为矫正技术》等专业教科书,但仅运用书中有限的案例来进行教学,显然是不足的。这不仅不利于丰富特殊教育专业学生自身的专业知识,而且阻碍了教师教学质量的提升。
(三)教师不能正确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关系
有些教师在教学中过分使用案例教学,在教学组织与实施上忽视讲授教学,重视案例教学,导致主要原理、概念讲授不清,学生对原理、概念难以获得全面的科学的理解和掌握,这样就造成教学目标难以完成的局面。
(四)案例材料呈现方式较单一
在特殊教育专业运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主要是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来呈现案例。文字材料的案例对于教师来说是比较容易运用的,但对学生而言则缺少了一些趣味性和吸引力。学生以视觉的形式获取案例信息,很难真正融入案例之中。长期使用这样的案例呈现方式,容易大大降低学生对于案例本身的关注度,亦容易导致学生失去对专业知识学习的兴趣,更不利于教师长期的教学发展和学生专业能力的提高。
四、应用型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案例教学改进的策略
(一)不断地反思和学习,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针对目前案例教学在特殊教育专业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要从教师的身上来解决问题,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可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掌握案例教学与特殊教育专业教学之间的相关关系,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应根据自身专业的特点,从自身的发展出发,不断在教学过程中反思自身教学状况,积极探究案例教学在特殊教育专业中的运用,挖掘更好的方式运用案例进行教学。与此同时,教师亦可通过参加各种不同的在职培训来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促进案例教学在特殊教育专业教学中的顺利实施。
(二)丰富案例资源,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案例资源库
不充分的特殊教育案例资源影响着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和具备较高理论水平的特殊教育科研专家共同组成以一个专门的特殊教育案例选编小组,大家通力合作,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来收集和选取合适的案例,且可通过定期组织案例交流活动,实现案例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在收集第一手的真实案例资料过程中,应考虑到特殊儿童家长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作为教学案例的心理,及时与家长做好沟通,帮助转变家长观念,是特殊教育案例顺利收集的前提条件。
(三)正确把握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
案例教学只是众多教学模式中的一种,不能用案例教学代替理论教学,而应该在一定理论基础上实施案例教学。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以必要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为前提。所以说,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延伸。我们不能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相隔离开来,不能在实施案例教学的同时忽视理论教学的价值。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相结合,以促成教学目标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