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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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条例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1

1 “税法”课程的设置

“税法”是会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接触税法是不可避免的,一要知道企业需要交哪些税?国家怎么规定的?二要知道这些税如何计算?如何核算?如何申报缴纳?三要知道如何进行合理节税?如何纳税筹划?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税法”不是单独出现,其基本内容涵盖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科目中;在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也不是单独出现的,其主要内容涵盖在《初级经济法》、《中级经济法》考试科目中;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作为一门考试课程单独出现。在会计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首先是必须开设的,无论中专、大专还是本科;其次,其位置应该放在“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再次,其开设课时应该一周六节;第四,不同层次授课内容应该繁简有别,中专基本、简单,本科多而全,大专居中。

2 “税法”老师的配备

目前的“税法”课程就内容上来说,大量是法律条文。其对应的教材因不同编者水平不一样或不同层次教学使用也有区别,期间除了贯穿大量的法律条文外,也有实例及计算。但对于老师来说,在讲解大量的法律条文时,如果不与会计结合起来,它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说辞,不好理解,不好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所以“税法”课程的老师必须对“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特别熟练,否则讲不好“税法”课程。基于此,“税法”课程的老师最好是会计类专业毕业,平常既教会计类课程也教税法课程,隶属于会计学院,或会计系,或会计教研室。学好“税法”的最高境界还不是会计与税法的结合,而是会利用税法帮单位理财,会帮单位纳税筹划,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单位利益,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

3 “税法”教学的实施

3.1 会计贯穿法

会计应该贯穿税法教学的全过程。与会计结合,才能讲透“税法”。分散在“基础会计”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的关于涉税的会计处理,已经将税法的规定融进去了。在讲到税法规定相应内容时,用带领学生回顾的方式,通过回顾对应的会计处理来印证、解读税法的规定,让学生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会计中的涉税处理为什么那么做原因来源于此。如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核心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但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在讲到这个内容时,用学生过去学过的会计处理一下就说明白了。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设备,买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全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用提问的方法让学生回答,学生肯定回答: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那老师就可以说,这就是目前税法规定的消费型增值税对应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列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生产型增值税,因为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款对应对进项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设备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比比皆是,各种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计算、纳税申报等,都可以与学过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结合起来。将税法与会计紧密联系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二是让枯燥的法律条文有了生机,三是让学生在税法课上又加深理解了会计处理。会计类专业学生学习税法主要是为了将来在工作中使用,而涉税会计处理则是最基本的应用。

3.2 纳税筹划法

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以将纳税筹划贯穿其中。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老师可以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通过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讲解业务招待费金额的多少影响企业税负的程度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选择或控制业务招待费金额而降低税负。如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66.4万元、60万元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内容讲解:用业务招待费70万元的60%(即42万元)与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得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二者之中较低者40万元。但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按照业务招待费用的实际发生额70万元作了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用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加上多扣除的30万元(70万元40万元)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第二个内容讲解:业务招待费70万元,其中不能扣除的30万元应负担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5%=7.5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7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共7.5万元,实际支出共计77.5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7%(7.5万元/70万元)。如果该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则60万元的60% (即36万元)与8000万元的5‰(即40万元)进行比较的话,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为3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60万元36万元)。24万元需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即为:24万元??5%=6万元。即在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时,其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是6万元,实际支出共计66万元,实际支出的负税比率为10%(6万元/6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税负程度不一样的情况?原因或道理在于:假设企业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4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0%≤X??‰,只有在Y??0%=X??‰的情况下,即Y=X??.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这一税收规定。本例中,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是:8000万元??.3‰=66.4万元。66.4万元??0%=8000万元??‰。当企业实际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大于66.4万元时,不仅仅业务招待费超过其60%的部分28万元(70万元70万元??0%)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而且还要多计税2万元(30万元28万元);当实际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小于66.4万元时,因为60万元的60%(即36万元)的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就60万元的40%部分(即24万元)计税处理。

像这种情况,税法教学中有很多可以分析,可以提前预计,可以通过分析来掌控。将税法与纳税筹划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增加了会计类专业学生对税法条款的理解,二是促进了学生对税法条款的活学活用,三是为学生将来走进单位为单位合法节税、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四是顺应了税法意识,使国家当局利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更加有效。纳税筹划不再是躲躲闪闪的事,而是单位阳光下的事业。税法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研究税法、用好税法正是发挥税法的作用。

4 “税法”实训的进行

“税法”课程除了在内容上与会计实务、纳税筹划结合之外,还有必要对其实施三级实训。第一级:课内分散实训,即针对老师所讲的每个模块、每个税种,单独、分别进行的技能训练,包括计算、核算、填表、申报等,这些可以借助税务软件来完成,避免手工情况下不能反复使用造成浪费。纳税实务中,网络、软件已经普及,教学软件高度仿真。第二级:课程集中实训,即在税法课程结束之后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实训,将税务会计软件与纳税处理、纳税申报软件结合使用,借助一个企业的仿真资料,从税种计算到核算,最后填写申报表,全部内容一气呵成;三是到企业顶岗实习,即在会计岗位完成涉税处理、纳税筹划。

5 “税法”教材的编写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2

关键词:经济合同;税负

经济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约定形式,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之间进行市场交易时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一般涵盖了交易对象、时间和地点以及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合同签订的形式对企业的具体纳税业务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事先进行必要的考虑,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预先筹划,人们就可以通过经济合同来合理安排税收问题。虽然税法条款的形式是相对固定的,但人们的交易方式却是可以选择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对纳税的影响

1.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税法中,不同的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说明:

(1)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则根据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结算方式上的不同,对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更为具体的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视同销售货物,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⑤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对合同中结算方式的筹划技巧

从以上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具体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上的差别,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于是,对于纳税人在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结算方式的因素,在与购买方商议后,确定合适的货款回笼计划,并在购销合同上明确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当对方企业的资金运作十分顷畅的时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此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当对方企业的资金运作出现困难的时候,则应该尽量的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从而合理的将纳税义务向后推迟。而一般来说,企业合理合法的将纳税义务向后延迟,无疑是增加了企业应缴税款的时间价值。因此,在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营销策略和税款时间价值的综合效果。

二、合同中约定的应税业务不同对纳税的影响

1.税法对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的规定当前,我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计算税款。而凡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都必须有相应的发票作证明。也就是说,并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发票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足额抵扣。在现行税法规定下,除了发生的运输普通发票和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只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才是允许抵扣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在企业的增值税税额处理时。就面临了很多的实际问题。

如果采取不当的方式进行强行抵扣的话,后果是很严重的。由于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体系中的突出地位,我国对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2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区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2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1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纳税”的情况。

2.关于改变合同应税业务以充分抵扣增值税的筹划

对于企业购销中经常出现的这类问题,我们用例1来说明问题:

例1:当大型办公用具零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B从生产商c(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办公用具,C生产的办公用具扎实耐用、物美价廉,深受用户的喜欢。但是,由于C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使得B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得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3

一、土地增值税节税点

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该税实质上是附加于企业所得税之上的另一种形式的“所得税”,在全国降低高房价的一片呼声中,上次的“两会”上曾有代表提议取消该税。为达到调节增值收益的目的,该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大,税率越高,所以该税种节税筹划的着眼点在于降低土地增值率,力争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能够享受到免征的政策。

1、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笔者曾经负责财务工作的一个房产项目,一期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率18.5%,税务机关应退回预缴的60万元税款。但假如增值率达到20%以上,不仅不能退回预缴款,还需补缴200多万元税款。所以,企业应充分重视该政策,在建筑面积设计、销售定价、账务核算等工作中要考虑该项政策,力争把工作做到前头。

该项政策的筹划常有著述发表,在此不再赘述,只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小区开发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一定要在成本列支、预(决)算、合同签订等方面尽力划分清楚,否则即使普通住宅增值率达不到20%,也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当然,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也非常关键。

2、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条例中的定义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20%扣除,所以企业日常费用开支,凡符合以上定义的一定要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而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将其列入了管理费用,没有为企业争取到应有的税收利益。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综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只将招待费、教育经费、四项小税、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明显属于总部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其余费用全部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这样处理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得到认可。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列开发间接费用,根据此规定建造售楼处的支出不需要列营业费用了,可以增加开发间接费用。

3、公共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确规定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可以看出,以上规定给了企业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尤其是土地成本的分配。政府出让土地是带着规划的,事先规划了哪里建商业、哪里建住宅,而商业占地地价要高于住宅占地,但地块是整体出让的,没标明商业占地和住宅占地分别是多少地价。如果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显然增大了住宅成本,减少了商业成本,具有不合理性,所以税收规定预留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空间。企业需要通盘考虑能否享受普通住宅免税政策、不能享有该政策的情况下怎样降低住宅和商业各自的增值率,通过细致测算后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然后以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征得其同意后实行。

同样道理,借款费用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也需认真考虑。

4、变销售为长期出租。现在多数楼盘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一次收取最长20年的租赁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照此例子,如果能变房屋销售为长期出租,将推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假如将来取消土地增值税,企业将获得一笔巨大收益。

5、股东购买土地作价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投资环节确认收入,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该环节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前,有人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提出过筹划方案,引起大家热烈讨论,但不知有没有过实际操作。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后,笔者认为大家仍然可以考虑怎样筹划。现举个例子供大家探讨:

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土地一块,购买价1000万元,李某需交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李某以该土地投资成立万城房产公司(个人独资),评估作价(售价)1500万元,高某需缴纳印花税0.7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031.25万元=1000+30+0.5+0.75,增值额468.75万元,增值率45.45%,缴纳土地增值税140.62万元=468.75×3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5.63万元=(1500-1000-30-0.5-0.75-140.62)×0.2。

万城房产公司接收该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08]142号),印花税因计入管理费用不考虑,公司利用该土地开发普通住宅,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12000×5.5%,扣除项目金额10410万元=(1500+6000)×(1+20%+10%)[假设利息不能按开发项目合理分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和计算扣除一致,即750万元=(1500+6000)×10%]+660,增值额1590万元=12000-10410,增值率15.27%,免交土地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772.5万元[12000-(1500+6000)×(1+10%)-660]×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580万元=12000-1000-30-0.5-0.75-140.62-65.63-6000-(1500+6000)×10%-660-772.5。

而假设李某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先成立房产公司,再购买土地,缴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9799万元=(1000+30+6000)×(1+20%+10%)+660(三项费用计算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数750万元,笔者所在地区的济宁市地税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9号文)]中对此有规定,增值额2201万元=12000-9799,增值率22.46%,交纳土地增值税660.3万元=2201×30%,缴纳企业所得税724.93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174.77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724.93。

由此可见,同样投资1000万元,前后两种运作方式净收益相差405.23万元=2580-2174.77,根本原因在于以股东投资环节确认的土地收入作为房产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的成本,这样使房产公司的土地成本抬高,土地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税。

6、筹建费列前期工程费,而不是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新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此可见,开办费的摊销已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可一次摊销。工商企业通常列入管理费用,而房地产行业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前期工程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20%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节税点

1、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该内容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该条规定中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删除了,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结合以上土地增值税节税点中的相关分析,企业将房产变销售为长期出租,不仅可以推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还可以推迟所得税的缴纳,并且能够坐享房产增值,但需要付出成本资金利息,而且出租收入需按照12%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需要做出详细的测算,在综合平衡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没有实现销售前的招待费可以结转到实现收入时累计扣除。房地产行业具有特殊性,从筹建到开工建设直至实现收入往往过程非常漫长,前期项目运作花费的招待费较多,为此国税发[2006]第31号文针对招待费专门做出规定,允许企业在实现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国税发[2009]31号文对[2006]31号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没有声明[2006]31号文废止,但也没有提及这部分内容,这说明招待费可以结转扣除的规定还是适用的,只不过扣除标准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广告费、宣传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超标准部分可以无限制的结转扣除。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税务部门对前期发生的招待费比较认可的处理是:先做待摊费用处理,实现收入后再逐步摊销,最长可摊销到实现收入后的第三年。这样做虽不符合会计制度,但因为其对报表的影响较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一般不予以调整。

至于计提基数,按照[2009]31号文有关精神和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上文提到的济宁市地税局的济地税发[2009]79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3、土地使用税从开具销售发票的次月起停交。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交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点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这符合税法精神。但在房屋售出后,即使发票开具、房屋已交付使用,甚至房权证大证已分割,而土地证因种种原因未能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不再实际占有土地,但税务部门以土地证未分割、土地所有权人仍是企业的为理由,不允许企业停交土地使用税,显然与税法精神不符合,这就形成了税务执法的前后自相矛盾。

也有些地区比较务实,以发票开具或以房权证分割为停交土地使用税的终点。上文提到的济宁市地税局的(济地税发[2009]79号文)明确了此问题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当从开具销售发票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税法立法宗旨、法条释义、类似判例据理力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4

思维导图的东尼?博赞(Tony Buzan),出生于英国伦敦,他因创建了“思维导图”而以大脑先生闻名国际,成为了英国头脑基金会的总裁,身兼国际奥运教练与运动员的顾问、也担任英国奥运划船队及西洋棋队的顾问;又被遴选为国际心理学家委员会的会员,是“心智文化概念”的创作人,也是“世界记忆冠军协会”的创办人,发起心智奥运组织,致力于帮助有学习障碍者,同时也拥有全世界最高创造力IQ的头衔。

思维导图又叫心智图,是表达发射性思维的有效的图形思维工具 ,运用图片和文字结合的方法,把想表达的主题用图形的形式把其传来起来以层级展现出来,建立记忆链接。思维导图充分运用左右脑的机能,利用记忆、阅读、思维的规律,协助人们在科学与艺术、逻辑与想象之间平衡发展,从而开启人类大脑的无限潜能。

这种方法比较简便,效果也比较理性,是开发人类大脑思维的好工具。所以,在教学中被广泛应用,不管是哪一种层级的教育,这种方法无疑都应该被广泛采用。笔者认为,在教学中能够实现教学效果和提高的学习效率、方便学生理解掌握知识、方便学生记忆知识的结构图,都应属于思维导图一种,本文主要阐述这种思维导图在财务会计的应用。

二、思维导图在财务会计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基础课程上开设的一门会计相关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此门课程的特点是知识点比较多,比较零碎,比如像往来款项的票据贴现、应交税费、固定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知识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都觉得比较有难度,有很多需要记忆会计准则条例和税法条款,因此,应在财务会计教学中引入能让学生对于知识点多的重点部分尽快且牢固掌握的教学方法,在知识点比较多的地方,教学过程中应多引入一些结构图,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让学生对知识点能完全掌握并予以应用。

运用思维导向图把财务会计每一模块学生掌握的用图片或者文字汇成一个层级的结构图,能有效的让学生对知识点有一个系统性的把握,也把会计枯燥的专业课添加色彩,能够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在财务会计中引入导图,教师在整理和绘制思维宝图的过程中会将一些关键词和核心内容串联起来,把整个教学的内容系统化,重点突出,各层级关系明确,会促成师生形成整体的观念并在头脑中创造知识的全景图,能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的内容整体的把握和进一步的深化,能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提高了教学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率。

三、思维导图在财务会计中应用举例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5

关键词:会计政策纳税筹划优惠合理运用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6-02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无论什么样的企业,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总是希望能少缴点税,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纳税节约的纳税筹划活动势在必行。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避税。下面笔者对如何搞好企业的纳税筹划谈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纳税筹划对任何企业都是必要及可行的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企业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避税和税负转嫁。国内企业要想在同一起跑线上取得比外资企业好的效益.就要加强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为企业增加收益,以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目前各地税务机构的成立,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资源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以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二、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搞好企业纳税筹划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人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2.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增值税的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而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增值税额包括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还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筹划。

(1)进项税额的筹划。我们知道,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大小及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使当期进项税额能够足额计算。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从事货运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才能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的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_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职工的月工资奖金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另外,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将工薪收入与劳动报酬互为转化或分项纳税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

5.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一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方面有:

广告费支出。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公益性捐赠。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范围由3%以内调整为12%以内。扣除标准有所放宽。但是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进行扣除时,一定要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新税法税基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企业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税基,准确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计税工资。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对于企业而言,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环保项目。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还可以按规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存货发出计价。税法允许存货的发出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实际成本计价法下又分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

上述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均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以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6.营业税的筹划。很多企业不仅仅从事单一应税项目的经营,往往会同时从事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从事餐厅、客房等服务业,又从事卡拉OK舞厅等娱乐业。因为不同税且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若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或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

另外,转让无形资产时,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直接用转让收入乘以税率计算。随着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划分清楚货物销售额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因此。如果仅从缴纳营业税的角度出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节省部分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时,单独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新建建筑物出售时,其白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5%税率计征,两税率相差2%.了解该项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帮助的。因此,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3%的税率。

此外,企业在坏账损失的处理及研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合同收入等的确认方面,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用。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50%)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开发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另外,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可以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但是如果该子公司设在国外,一定要设在与我国已签订互不重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3.具体税种的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在具体的征收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区域及其所属的房屋可以免税,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存放危险品的区域等。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有很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同时还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如果可能的话。企业应尽量使用上述优惠条件,以扩大免税范围。

4.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选择的投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另外,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关键设备可一次性摊销进成本,这一点应引起企业注意。因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该把握专用设备的认定并留存证明,以便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

增值税法条例范文6

关键词:纳税筹划;内涵;应用;误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86-02

纳税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 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纳税筹划便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即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为纳税前做出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采用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从纳税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纳税筹划不仅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纳税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我国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自的日益扩大,企业在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经营实体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亦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2)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涌入。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发一系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3)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的,即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所以,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从理论上讲,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税法细则并认真地加以实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事实上,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

(三)开展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虽然国家千方百计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因此,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相关差别规定大量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造成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高低差异。因而,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自己得以节约税收成本。下面具体分析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以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其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这种曲线的形式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二为一,这种思路将会被放弃。

2.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由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3.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我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众多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优惠区外企业的税负轻。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优惠区”内经营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内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些企业通过在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进行避税。

4.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

即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税负。

1.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另一种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3.利用税法条文的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