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的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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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条件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1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2

200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市正式启动该项工作。近10年来,全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在省财政厅大力支持和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有效合力,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和完善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充分就业发挥出积极效应。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我市已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147笔,贷款担保金额13556万元。其中:微利项目贷款发放 1043笔3408 万元,小企业贷款发放104笔10148 万元,累计解除担保责任 829笔担保金额10092万元,全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 98.6 %。担保基金2476万元。全市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401万元。直接扶持4364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带动近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

从全市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开展情况看,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担保政策不断完善、操作办法不断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断完善。一是创新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一站式”绿色通道。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二是制定了扶持创业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对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二)小额贷款担保操作方式不断丰富。一是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体系的优势。全市大部分担保机构与工青妇群团组织紧密合作,构筑了小额贷款担保群团组织信誉平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开展。二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担保程式。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认定的创业典型,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三是加强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培训和交流,有力促进了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担保体系。一是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目前各县(市)区已建立了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而且各县(市)区担保体系建设也有了较大进展。市对各县(市)建立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指导、监督、协调等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已逐步形成。二是积级争取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委托运作基金。为补充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不足,积极向省担保中心争取担保基金,开展与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业务。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几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和稳定工程来抓,而且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看作是实现这些工程的重要手段。由于领导重视,工作较为顺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突出任务来抓

几年来,市政府自加压力,增加工作任务,将省政府下达我市任务逐年提高,为实现这目标,将其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政府都非常重视,积极研究工作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和自然人。

(二)把握担保贷款方向,培育创业型企业

2012年,各县(市)区把扶持创业人员,培育创业企业作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主攻方向,重点扶持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办的工商户和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创业企业。对已成为再就业基地、信誉好的企业,上年虽然已给予贷款,在还款的基础上,继续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大回收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从2006开始全市进入贷款回收阶段。市里要求各县(市)区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否则不予发放新的贷款,实行了发放贷款与到期贷款回收率挂钩的办法,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各县(市)区都把回收率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指标来抓。有的县区主管领导亲自带队,逐户排查,登门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适时调整政策,扩大社会需求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我市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辽市政办发〔2008〕34号),“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

(五)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密切配合

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财政、经委、商业银行等部门,都能够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分内工作来抓,互相配合、互相合作,在工作中克服很多困难,体现了和谐、合作精神。特别是根据全市贷款资源较少的情况,积极进行协调,打破地域界限,目标任务界线,保证了全市目标的完成。

三、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

一是几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建立“平安辽阳、诚信辽阳”,稳定社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辽阳市再就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及协调工作,同时市领导多次深入县(市)、区街道、社区走访下岗失业人员,了解、调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征求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由于领导的重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比较顺利。二是劳动就业、财政、银行等多部门合作配合,通过宣传栏,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耐心讲解说明规定及申报程序,主动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系,帮助其完成申请手续,由财政担保机构会同银行对每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和个人逐一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担保手续,给予发放贷款。

(二)简化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拨付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发放效率

一是为了确保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由财政部门牵头,劳动就业部门和经办银行按照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职责组织筛选并推荐好项目,做好贷款审核发放核算和管理工作。二是各县(市)、区均先后成立了服务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担保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从而方便了群众,简化程序,缩短了申报时间,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家门口就能办理担保贷款。三是结合我市各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将省下达我市的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市财政根据贷款任务指标及时的向各县(市)、区财政落实担保基金额度,同时,市财政按县(市)、区多安排担保资金额的1:1配补担保资金,鼓励各县(市)、区多安排担保资金。

(三)研究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质量

一是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掌握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就业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全面综合的了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面情况,使小额担保贷款真正发挥作用,减少风险。二是通过技能培训,提升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成功率。三是积极配合银行加大逾期贷款的清受力度,必要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等,保证银行、财政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提高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信用观念,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能有良好的拓展的氛围。

(四)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进一步调动承办银行积极性

一是在风险承担方面,与承办银行达成了8:2的风险共担协议。即减少了风险承担比例,又使承办银行有了更大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二是在审贷、放款和管理上认真规范和负责,在具体担保业务中明确自然人贷款由具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第三责任人提供反担保。三是对密集型企业贷款要有相应的抵押进行反担保,基本上保证了担保和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在办理担保贷款的同时即明确管理和回收贷款的责任。四是本着联合办理担保贷款,联合负责回收贷款本息的原则,明确银行为主要管理和主要回收单位,市及县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督促社区或街道承担起催收本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和县区担保中心与银行一道作好贷后跟踪管理和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足,个别县(市)区和部门对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感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责任和风险大,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方面措施不多,力度不够,积极性不高。

二是发放和回收工作不平衡,存在重贷轻收现象。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的构成有两项:一项是发放,一项是回收,缺一不可。个别地区政府只重视发放目标的完成,忽视了贷款回收任务,导致发放工作正常不能开展。

三是对降低门槛,取消反担保措施等一些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缺少相应的风险补偿或化解风险的配套措施,银行对这样高风险的贷款不愿受理,影响工作开展,同时,也给财政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五、进一步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建议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创业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建议扩大贴息的项目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全部给予贴息或放宽标准。

二是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统一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统一贷款条件和要求;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合理分担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以增强对贷款管理力度和责任感,降低担保基金风险。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3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有固定的职业或有预期收入,已有或购置住房资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贷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业务)。

担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专业担保公司。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回避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等借贷机构应将住房置业中介担保列入住房置业贷款回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县范围内的住房置业担保工作。

第二章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种类

第六条房地产二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开发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三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建、装修住房,在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人贷款条件时,由担保公司提供消费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消费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章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担保对象。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修住房或住房抵押消费,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借款人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抵押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符合本办法及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均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资信不良,不符合本办法及担保公司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银行可不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向担保公司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书;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民营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房屋购销合同及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房置业担保贷款调查表;

(六)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第四章担保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抵押物状况、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担保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前,借款人应以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与担保公司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处置情况;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自签订反担保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反担保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7天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终止,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5个月之内或保证期内,担保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先行向贷款人代为清偿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属按月偿还本息的,如发生因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致使连续5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贷款人可直接要求担保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如借款人连续5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借款人按照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要求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直至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满为止。

本条所指需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的时限以贷款人书面告知的时间为起始时间。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书面催交通知书,同时应抄送担保公司。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先行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合同终止,但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人)进行追偿,并依反担保合同约定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物,反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收购等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担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在住房置业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人、担保公司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从合同的个别条款,如确需变更或解除个别条款时,三方应互相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运作,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的运作接受县审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以政府预算拨付、资产划拨(直管房中划拨)及自然人投资形式组成。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货币资金)。担保贷款发放期间,担保公司要按季向人民银行编报贷款进度表,以便掌握贷款发放情况。

第六章附则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小额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169-02

大学生创业意识及其支配和产生的创业活动对于个人乃至民族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大学生创业一方面可以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满足;另一方面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助于带动其他人员就业,降低社会失业率。为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及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1]。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增强了大学生的创业意愿。创业需要人才、知识、技术、资金等各种条件。大学生在知识、人才、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资金是他们创业最为薄弱的环节。有调查显示:87%的大学生被调查者认为资金不足是他们创业存在的最主要的障碍[2],创业资金的筹集是制约大学生创业的瓶颈。为此,本文对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进行分析,试图找到大学生创业资金信贷支持的路径,以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

一、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渠道

在国家创业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着手创业。创业者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怎样筹措到必要的资金。目前,可供大学生选择的资金支持渠道主要有三个:家人及朋友、风险投资、银行贷款。

1.家人及朋友。向家人和朋友借钱的传统由来已久,通过家人以及亲朋好友获得资金来源是个捷径。但是这种资金来源筹集的资金数额有限,而且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会面临很高的风险,可能赌上他们无法失去的生存资金。

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包括风险投资银行、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家等。追逐暴利是风险投资的原始动力,对投资内容的知识和科技含量的把握则是退而求其次的事情。风险投资的趋利性和短期性加重了被投资企业的负担。风险投资资金被投入前途看好的企业中,以换取产权,有时甚至是企业的控制权。风险投资的这些特点使大学生创业者沦为打工者,失去了自主创业的初衷,制约了大学生创业者对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

3.银行贷款。尽管银行是企业的忠实伙伴,是资金的“蓄水池”,可以随时准备向符合其条件的企业提供各种期限和数额的贷款。但是我国各商业银行没有开设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业务,大学生创业者又无财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优惠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资金短缺问题仍然是大学生创业之路的拦路虎。目前,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资金支持总量少、含金量不高。当前,政府、社会及高校虽然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所能够提供的创业资金总量与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无法满足众多大学生创业者的资金需要。而且,部分创业资金支持优惠的含金量不高,大学生创业各项税费优惠看似非常诱人,但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实际得到的优惠并不多。

2.创业资金支持壁垒高,设限条件多。目前针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支持,不管是政府的还是社会及高校的资金支持,一般都设有较高的条件限制。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而许多大学生的实际条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从而借贷无门。

3.创业资金支持时机滞后,操作性不强。虽然国家出台了有关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但一般只是确定原则和方向,虽然对全国各个地区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由于各个地区情况不同,针对性和操作性相对较差。另外,各类创业支持资金大多在项目审批通过后获取,资金获取时机的相对滞后阻碍了部分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实施[3]。

三、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的对策

(一)建立以商业担保公司为主体、国家担保基金为再担保人的贷款担保制度

1.以商业担保公司作为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担保主体。建立以商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主体的担保制度能有效解决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担保问题。商业担保制度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是商业担保公司由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条件进行遴选指定,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层管理、层层落实,即各地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负责遴选指定本地的商业担保公司。二是以大学生创业所在地作为指定的贷款和担保区域,以方便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处理资质审核、贷款发放、担保确认、风险控制等各种关联业务。三是对大学生创业贷款实行优惠担保费率,一般要求不高于贷款额度的1%,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进行补贴。四是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合理引导利用民间资本为大学生创业进行服务。

2.国家担保基金为商业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再担保制度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已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应借鉴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成立国家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大学生创业贷款提供再担保。即当大学生出现不能按贷款要求偿还贷款时,先由商业担保公司按约定的条件偿还银行贷款,再由国家担保基金向担保公司进行偿还。国家作为大学生创业贷款坏账的最终买单人,解决了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后顾之忧,能够有效促进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的发展。

国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制度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是基金由中央政府财政、地方财政和民间公益基金等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以中央财政为主导,引导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二是实行有条件的再担保制度。国家再担保生效比商业担保适当延期,如延期一至二年,以促使商业担保公司加强对贷款人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国家既定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程序办理的商业担保,国家担保基金不履行再担保的义务,以防范恶意的担保行为[4]。

(二)确立以五大行为主导,其他商业银行为辅的创业贷款制度体系

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中农工建交等五大商业银行作为大学生创业贷款的主要机构。一方面促使中央至地方形成统一的贷款政策和专门的组织机构,能够改变过去大学生贷款政出多门、政令不通的弊端,有效促进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五大行拥有较多国家层面的支持,可以向大学生发放更优惠的贷款。 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还需要由五大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制订统一的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已开办的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鼓励他们进一步扩大业务的规模,促进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建立国家统一的创业贷款管理机构――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

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涉及到政府、银行、高校、学生等多个主体,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贷款制度的顺利推进,必须有一个核心的管理机构――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协调。

国家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国家创业贷款政策措施,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调查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解决创业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检查地方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机构的工作;开展创业贷款政策和大学生诚信教育宣传等等。

作为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省(区)、市级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省(区)、市范围内的高校下属责任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大学生的创业贷款申请需求信息及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信息;负责根据政策遴选指定本地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上报国家中心进行备案;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情况、创业能力情况进行调查、初审;整合高校、企业等地方资源,成立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导中心,负责大学生创业计划的审核、指导和推荐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高校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四)建立完善学生征信、创业教育与实践等配套制度

大学生创业贷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大学生、高校、政府机构(大学生创业贷款管理中心等)、商业银行、商业担保公司等,各主体的行为与其他主体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联关系。银行关注贷款风险和大学生的还贷能力,而大学生的还贷能力与大学生诚信品质及创业能力直接相关,诚信品质与创业能力的培养则与高校的创业指导教育和社会的创业实践活动等有直接关系,同时政府对创业环境的整体设计会影响到大学生创业成功的机率,而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则影响到银行风险、担保机构的收益等。系统理论认为,只有从相关主体的利益出发,有效促进各相关主体的正行为,同时避免负行为才能够共同促进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除了前面提出的政策主张外,还必须要建立与之配备的学生征信制度、高校创业教育制度、创业教育与实践制度、创业导师制度、创业项目评估等制度[5]。

四、结语

总之,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系统是一个整体,上述创业资金支持体系中的各个部分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不同作用,相互间还存在着沟通、配合问题。完善大学生创业信贷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把零散分布的支持和服务联系起来,突破系统之间的壁垒。不断整合资源、疏通要素,积极构建针对性强、结构健全、特色鲜明、高效运作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支持体系,为大学生创业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促使大学生创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沈雁华,金兴玉.增强大学生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教育体系探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7):22-23.

[2] 邝坦励,郭永强,周娜.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困难原因及对策[J].西昌学院学报,2014,(6):123-125.

[3] 杨玉英,周瑛,赵晋.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创业贷款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完善[J].天津法学,2011,(1):68-72.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5

关键字:改善,住房, 融资 ,合理,多渠道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real estate finance simply reference system, and its actual fusion, to establish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mortgage loan guarantee system has the positive sense.

Key word: improve, housing, financing, reasonable, multi-channel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第一章 多渠道房地产金融体系

为了更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住房问题以及扩大内需,促进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我们亟待建立与完善现阶段特点的切实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而长期以来我国住房金融自身存在供需双方的“双缺口”,即:供给方存在住房资金严重不足,而需求方由于房价与收入的悬殊对比使得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且住房资金存在复杂来源,与市场化的住房金融的并轨尚需等待制度完善与时机成熟。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成立以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为决策管理核心,以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体系。

1.1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

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是实行政府的各项住房计划(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决策管理核心,以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各种住房基金、政府财政性住房贷款等住房资金为主要任务。其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社会保险机构、各种房改机构等。该机构是住房金融体系的宏观管理机构,对住房金融进行宏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职责包括:(1)制定住房金融政策,如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建房贷款的贴息和补贴计划,根据居民支付能力的变化制定对个人购房贷款的贴息和补贴计划;(2)监督管理有关金融机构,对参与住房资金运作的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并对其住房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3)负责管理政府的住房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政府低息贷款、各种住房基金及自身筹集的资金,也扬发行债券、同业拆借等在内的手段向资本市场筹庥住房资金;(4)负责住房金融一级和二级市场上的担保和保险、购买住房金融机构股票债券等。

1.2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成立专门性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市目前的现实决定了住房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由于原有的住房体制遗留的恶果难以在短期内清除,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可能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放任的市场体制下得到解决,政府在住房金融这一关乎住房体制改革的命脉的领域进行干预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当前正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银行系统也正进行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的明确和体系的剥离,政府不应当再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将房地产政策性信贷强加于国有商业银行,而住宅产业不仅对稳定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有必要成立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应当包括:

1.2.1房地产发展银行,这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信贷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之后的第四家政策性银行,它是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的推行者,但并不直接参与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业务,其主要职能是:①发挥住房抵押机构的储备中心的职能,由政府充当保证人,通过发行债券、同业拆借等手段向资本市场筹集住房资金,以此作为住房建设和购买的融通资金;②购买住房金融机构的股票债券,为其提供从事住房金融业务的资金;③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住房金融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住房金融政策,包括给相关的商业银行提供各种政策性住房贷款,监督这些贷款的运用,给执行政府制定的优惠住房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补贴,等等。

1.2.2国民抵押贷款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为一级市场上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或保证,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

1.2.3住房抵押公司,作为二级市场主要经营机构,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一级机构的抵抗贷款债权,并将其汇组成为抵押组群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后,经政府担保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其作用在于改善一级机构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调节资金余缺。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将贯彻政府的政策性很强的措施或强制性措施,实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方针、计划和目标,一般享受政府的支持,包括:政府给予财政贷款;依靠政府固定渠道融资;享受政府特定利率优惠。

1.3商业性住房金融结构

目前以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国有专业银行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住房金融服务网络和管理体系,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主要也由建行承担。显然,在此基础上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和体制基础,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住房资金的具体运作,不仅可以降低住房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也可以通过对这些专业银行引入住房金融业务这一活跃的因素,推进其向商业银行的发展,同时,这与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的发展趋向也是一致的。

总之,建立以住房金融委员会为决策管理核心,以房地产发展银行发挥住房金融中央银行作用、以国民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和抵押公司为调剂、商业银行为具体实施者的住房金融体系,以商业金融机构和市场运行机制为基础,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参与,既达到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目的,又保持了系统应有的活力和效率,既符合住房金融与整体金融一体化的客观趋势,又发挥了政府对住房金融进行干预的作用,必将对我市的住房产业健康发展、居民住房消费的合理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完善抵押贷款担保体系

2.1建立与完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意义

发展住房消费信贷是普通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但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未得到长足发展,对我国住房市场的发育推动极为有限,为此必须建立与完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促进住房消费信贷。

2.1.1促进住房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通过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实行住房按揭保证保险,贷款住房保险、贷款定期人寿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以及由政府或私人组织的各种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抵押担保,构建了多层次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网,分散了一级抵押市场上贷款风险,提高了贷款安全性与流动性,促进住房消费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也为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提供保证。

2.1.2发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面,拉近了银行与购房者的距离。由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实力及资信情况,银行对于购买了保险或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购房者能较为放心地贷款,购房者能顺利迅速地获得贷款。

2.2完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

要使住房抵押贷款对我国住房市场的发育能真正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必须为大众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创造条件,建立与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障系统。

2.2.1商业保险公司对抵押贷款进行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此项业务主要针对高收入者,在险种设定上大致可分为①保证保险。它是还款的履约保证,由保险公司对购房者提供违约保险。当借款人不能还清本息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融通或当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保险。②信用人身保险。该险种是维持借款人正常还贷能力的信用保险,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影响家庭收入失去部分或全部不定期贷能力时,以保险金抵付贷款余额,使抵押房地产不致被查封或拍卖,既解除购房者后顾之忧,又保证贷款银行及时回收贷款。③财产保险。防止由于意外灾祸而造成较重房层损失而以房屋或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④综合保险。在开发以上抵押贷款保险险种同时,可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一揽子保险,称为“综合保险”,即将涉及房地产风险的风种保险组合在一张保单上。其手续与保费较单独购买相关险种更方便,更便宜,从而为银行办理“一揽子抵押”业务提供便利。

2.2.2开发商对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①回购担保。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担保,一旦购房者到期不能够归还银行本息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银行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则发展商应“回购”房屋,并代购房人向银行履行债务。②连带保证方式。当借款人违约时,发展商代购房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也就取得了向购房人的追偿权,若发展商一次将购房人欠银行的主债务全部还清,银行可将对购房人的主债权以及相应抵押权转让给开发商,从而发展商代购房人履行债务而应享有的权利也得到保证。

2.2.3成立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前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序上取得了分散银行风险,促进住宅信贷消费作用,但因购房人要交纳保险等各种费用并一次性付清加重购房者负担,所以仅局限于解决高收入居民住房需求。对于中、低收入购房者,可通过成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对他们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与保险者。其运行方式可通过借款人支付的保费组成的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对居民重建,新建或购买新旧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对这种担保的贷款给予比普通住房抵押贷款具有更优惠的条件,同时吸收存储部分廉租房或旧公产房以周转那些违约拖欠无力还贷消费者。

随着政府抵押贷款担保公司的确定与健全,有关房地产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产权市场、住房转换、拍卖等市场以充分发挥,鼓励私人投资成立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按商业化进行运作,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承担风险,赚取相应利润。

总之,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开发商担保、担保公司担保三管齐下,初步建立与完善了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系统,金融机构贷款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大大提高,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环境也大大改善,合法权益也得到有效保障,住房抵押贷款必将得到长足发展,将极大推动住房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第三章发展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老百姓住房观念的转变,政府、金融、保险部门以积极配合,住房消费信贷必须成为普通百姓购房的一条重要途径。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建立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以保证贷款资金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3.1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能性与必要性

实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必要性源于两方面:一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现行的抵押贷款方式使银行面临一系列风险,如借款者信誉、利率、房价、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后可有效分散与转移银行的制度性风险,以风险转移与分散给广大的投资者,同时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二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现实与潜在投资者的介入,抵押贷款以二级市场得到发展,从而大大拓宽一级市场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实现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且有些地方为证券化作了基础性工作。证券业的发展已经能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硬性环境。住宅抵押贷款证券的潜在投资群已具备个人各种投资基金,人寿保险金,退休基金都是潜在投资者。

3.2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运作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就是集合一系列购房抵押贷款,将其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准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它的实质是一种债券:第一步,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第二步,商业银行将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给一家独立银行存在的特别目的公司(SPV)or Trustee。第三步,S P V or Trustee再委托承销商对以抵押贷款为标准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包装,在对这组资产群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及其进行必要信用评价后发售给投资者。第四步,购房者支付的本息,通过银行及委托机构回报给投资者。

3.3抵押贷款证券化试行过程中政府定位

参照国际经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行与推广单纯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不太可能,政府必须予以支持、规范与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新兴市场的培育功能。如美国政府首先成立了“FHA”(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等官方机构,促进抵押贷款的市场发育,其次建立一款债权的风险,再次成立FHLMC等政府机构,对MBS给予政府担保,同时设立联邦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发展与保持一个全国性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而英国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所采用的信用保证方式,是对原抵押款和该抵押贷款证券同时进行保险或加强保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政府在积极试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应首先做好以下工作。

3.3.1设立专门政府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

为了配合MBS,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并给予优惠政策,促使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额,进行险种创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以避减抵押贷款风险。首先由于政府信用的保证,抵押贷款债权违约风险低,易引起机构投资人兴趣,形成二级市场投资需求,从而增加一级市场资金来源,同时如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现金流量低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应支付的本利外,可凭借银行信用由保险公司给予贷款,以弥补不足。其次,该机构可规范化的受理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如利率标准,偿还方式,引导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的标准化,从而为二级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3.3.2实施抵押贷款的标准化

抵押贷款的标准化是MBS的重要前提条件。标准化包括建立统一的基准期限的标准单位、贷款合同与贷款程度的规范与标准化。由于不同银行的贷款期限不同,同一银行同一时期也有不同年份的到期抵押贷款。要推行抵押贷款归集起来,其他期限抵押贷款按利率因素互换成基准的标准单位。通过一系列标准经的措施,为二级抵押市场实现创造条件。

3.3.3先行设立国有住房信用的SPV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流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商业银行将抵押贷款真实出售一家特别目的公司(SPV/SPC)或信托机构,SPV不能用现有的金融代替,可选取几家信誉较好,实力雄厚的非银行实现风险隔离,保证资产质量。它主要功能在于买卖有认可保险的抵押贷款债权或将买进的债权加以组合包装,分割细化,发行抵押贷款债仅证券。其证券收益以住房贷款本息作后盾,保险公司承保,其发行程序以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试点阶段只允许政府的专门信用公司从事该项创造条件起示作用,到较为成熟时可逐渐规范非政府机构的准入。

当然,要使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顺利启动及有效动作,还必须健全与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税收与监管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章建立购房债券制度,拓宽住房融资渠道

由于近期内实行工资改革(把住房费用纳入工资,从而工资大幅度增加的条件尚未具备,推行购房债券制度可以成为一条新的住房融资渠道,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

4.1购房债券制度的运作

购房债券是由国家发行的用于职工购房或租房的有价证券,每年发行一次。一切尚未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都要按本企业当年用工人数以现金购房,政府机构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由国家拨付。购房债按月发给职工,职工所得到以购房债券,只能用于购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市场价商品房)或租用廉租房。如果购房者手中的购房债券不足,可用现金补差额。购房债券可在亲友之间转借,调剂。例如,一个职工想购买80平方米的住房,靠个人积存,需要若干年才能有足够的购房债券(除非自己再拿出一部分现金),如果亲友都是职工,能从他们那里借到或调剂到购房债券,就可以提前购到住房。如果职工现有的购房债券数量还不够买房,可以自己保管。购房债券是计息的,将来用债券购房时,本息一起计算。

4.2发行购房债券的意义

一方面,发行购房债券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十分有利,他们收到的购房债券到期(比如风扇债券为期10年)后可以向发行者兑现,如果房地产公司需要资金,可以把尚未到期的购房债券向商业银行抵押,取得贷款。对房地产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够把住房卖掉,消化空置的商品房,故使收到的是购房债券,也是合算的。另一方面,发行购房债券也极大的增强了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满足大部分居民的住房需要。

同时,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国家不直接提高职工工资或以货币形式向居民发放购房补贴而发行购房债券。第一,如果由政府对职工发放购房补贴或提高工资,其货支出量过大,对政府受不了。而由国家发行购房债券并按人数,按期把购房债券拨给各级政府机构和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由后者发给工作人员,比较可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是货币,职工不一定拿出购买住房,很可能被用于日常支出,甚至被储蓄起来,从而达不到活跃住房市场的作用。结果,过量的商品住房仍卖不掉,房地产公司仍缺乏继续兴建住房的积极性。反之,职工住房紧张与消费市场疲劳问题都将大为缓解,整个经济可能因此而搞烂。

总之,在现时期推行购房债券制度不决为一种可行的住房融资渠道,对于解决职工住房紧张与住房消费疲劳的问题都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结论

上述四种措施为建立多渠道房地产金融与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具有积极的意义。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 风险分担 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对于中国来讲更是关乎经济能否继续持续有力的增长、市场经济体系能否逐步稳健发展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问题。我认为,必须由政府有效充当社会经济管理者角色,用“看得见的手”组织协调构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通过对融资困难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担保困难又是融资“瓶颈”中的“瓶颈”。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就要建立适合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信用担保体系的概念与形式

担保是指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财务或第三者信用来确保债务的清偿和其他义务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保证债核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简单来说,担保行为表明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当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信用不足时,常要求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可接受的、资产和信誉都足以使贷款人放心的第三人,作为还款的担保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贷款人就有权要求担保人代替借款人赔偿债务。

从1992年我国建立起信用担保体系开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模式。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他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商业担保机构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商业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二、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境的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出现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而不畅通的主要原因是有两方面组成的: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

首先,企业中财务管理水平低,资信等级较低。中小企业具有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变动快,形式多种多样等特点,由此可能致使其内部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稳定,从而影响费用核算、成本分析的管理机制。由于其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导致银行无法对其进行科学、准确的资信调查,难以审核和确定是否给予其信贷支持。

其次,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条件。中小企业向银行借贷时,银行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抵押贷款,要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手续烦琐,评估费用较高;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找担保人很困难,因而要取得贷款也十分不易。

(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缺陷

在国外,资本市场是中小企业筹集发展资金的重要场所,而近年来在银行业兴起的资本证券化也促使了企业以发行股票、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国家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做出的硬性条件极为严格,如对资产规模要求有:五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赢利等其他许多苛刻的条件。过高的标准让中小企业很难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以中小企业板块为例,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但截止到2005年2月,仅有40家左右企业获得上市资格,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能够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成为了可望而不可及的一种奢想。就鞍山市而言,目前12万余家的中小企业中只有一家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17日成功在深圳上市(股票代码002123)。而以上这些就反映了我国的金融法规和机构的建设方面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风险投资机制未得到充分利用。

同时与经济的多层次相对应,金融机构体系也应是多层次的,然而,这种对应在我国正处于一种断层和错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新兴的其他商业银行都把大城市、大企业作为自己的业务主攻目标和发展方向,中小企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偏高也使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比例很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它们虽然定位于“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但由于其自身的资金实力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占工业总产值60%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且,由于它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多数存在着经营状况不佳、利润亏损和支付风险的压力,致使它们无力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总之,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愈加困难。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中小企业的贷款的难度就大大地增加了,这样也进一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类担保机构茁壮发展的今天,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贷款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作需进一步的磨合

贷款担保公司只有与金融机构协作才能真正起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桥梁作用。目前贷款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的问题之一是银行对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的担心,因而许多中小企业金额较大的贷款需求及其他贷款需求难以通过担保机构的服务而得到解决。

(二)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由于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没有理顺,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虽然信用担保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但是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不承担任何风险。一般来说,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占贷款的70%~80%,其余20%~30%的风险还要由银行承担,但在实际中,银行连20%~30%的风险也不愿意承担,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仍不积极。

(三)企业普遍反映担保难

一般来说需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肯定在信用上存在一定缺陷,信用担保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但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减少代偿可能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却无形中给中小企业设置了障碍。为了降低风险,多数信用担保机构把担保贷款的期限定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基本上只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而固定资金贷款担保很难得到。

(四)贷款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有限,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

我国虽然有多家的信用担保机构,但其业务品种少,同质差

别不大,难以满足各类企业的资金需求。据调查统计,有近55%的贷款担保机构对企业只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既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又提供其他形式贷款担保的机构不到40%,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从国际上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期限看,多数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为17年。

(五)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制约担保行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给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带来困难。有些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骗取贷款骗取担保,加大了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制约了一些地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形成企业的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机制,进而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对于保证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四、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培训交流,提升机构能力

对担保服务网络体系的所有人员按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标准进行培训,开展相应的业务交流,提高人员素质、创新运行机制、规避投资担保风险。并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关村高新科技担保公司等开展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交流、学习,与英国等国外的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交流合作,争取社会各界的进一步支持。在有关媒体上传播投资担保理念,争取银行和中小企业的支持,积极寻求良好的合作伙伴。

(二)建立和延伸信用担保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

延伸信用担保社会化网络,其业务主要是为市里的担保机构做,并根据其业务量,由大的担保机构支付费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诸如担保基金,市里的担保机构应尽可能地给予支持。同时在新建小额担保服务大厅,与担保机构、银行、中介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相关的机构同时进驻,提高担保工作效率,方便下岗职工和民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在信用担保体系中,信用担保体系中对于企业的债务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抵押和反担保品的评估;会计审计机构和企业咨询机构负责跟踪融资担保企业的经营和市场营销状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效仿美国建立中小企业局,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支持工作,配合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的服务项目。同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和发展保险公司的融资担保再保险业务,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此外,还应该建立抵押资产处置的交易卖方市场,使抵押资产能够尽快变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配合有关司法和法律中介部门,提高债务追索和诉讼的效率。总之,在其业务全过程都应该营造和发展相应的配套服务。

(四)扩大担保资源,推出多样化的产品

吸引民间资本,开展投资担保业务,完全按照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使资本保值增值,有很强的生命力,也是担保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整合担保资源、吸引民间资本组建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商业化规则运作,并于现有的政策性和非营利性担保机构有机结合,对民营企业的高风险、高盈利项目实行风险投资和信用担保相结合的融资模式,解决项目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需要,不仅可以使担保几经保值增值,而且还将形成较为完整的投资担保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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