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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1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国家政策性贷款转为股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条件到期转为股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合同之债转为股权。《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属于第三种类型,即合同之债转股权,包括:(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债权这种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因此,无论是何种类型债权转为股权,拟转股的债权价值必须进行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问题之一:评估对象如何确定?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评估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
3.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项等。
4.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的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不应作为债转股的评估对象。
问题之二:债转股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债转股评估范围究竟是拟债转股单位全部资产及相关的负债,还有针对债权的单项资产评估,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困惑的一个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的债务与公司的财产之间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公司债转股的评估范围应该是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的负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应错误地理解为该项债权形成时所对应的单项资产评估。
问题之三:如何选择债转股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基础和价值类型相适应。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是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债权转股权评估实务操作过程中,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和委托方、评估报告的使用都习惯于接受成本法,成本法成为债权转股权评估的首选方法和主要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累加起来,评估出全部资产的价值。
笔者认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债权转股权的评估,资产基础法(成本法)通常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能力和偿债能力等相关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地选择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协调,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得出委评债权价值的评估结论。
长期以来,一些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受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业务影响,参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评估方法——假设清算法,对债转股的债权进行评估。假设清算法评估思路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在企业被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假设条件下,测算债权的受偿金额。很显然,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是一种非持续经营的假设,债权人所能获得债权的受偿金额是一种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一种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而债权转股权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运用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定估算委评全部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债转股的债权公允价值,为债转股提供价值依据。所以,笔者认为:假设清算法不适用债转股债权价值的评估。问题之四:如何确定评估结果?
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会计准则;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控制权溢价;长期股权投资
一、前言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制定并了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等2个具体准则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对实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权投资规定简而言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只确认营业外收入。
该准则第十三条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简而言之,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
该规定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或当期收益存在着较大误差。
二、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同属财政部管辖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对企业价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2005年4月1日制定并施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将企业价值评估分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但没有对这3类价值予以区别规范。
2012年7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废止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制订并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更加明确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第十二条),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第二十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第二十条)。
三、股权价值的不同理解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一:A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应当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因初始投资成本10,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2、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认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被购买方事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持有的股权比例。
例二:2007年1月1日,C公司取得D公司6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0万元,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C公司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C公司于购买日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C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3,000(万元)>0,故应计入商誉。
借:商誉 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二)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理解差异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
自控制权概念被Grossman & Hart(1980)提出以来,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成为理解公司金融和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理论上,控制权私有收益除了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外,还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因承担控制权而引致额外风险的风险补偿,如股权相对集中而失去多元化投资收益的风险,维持控制权地位而失去流动性的风险,对公司承担更多困境解决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在实证研究上,根据徐细雄和罗进辉(2008)等人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平均溢价水平为36.1%,即含控股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比不含控制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36.1%,与唐宗明和蒋位(2002)、叶康涛(2003)的研究比较接近,而实现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比例平均阀值为31.9%,据此计算相对于持有份额的控制权溢价约为22%,缺乏控制权折价约为10%。
(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例三:条件同例一,加计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10%。
因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36,000×30%×(1-10%)=9,72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相对于例一而言,由于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按权益法核算的缺乏控制权股权时,财务报表减少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减少确认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例四:条件同例二,加计考虑控制权溢价水平22%。
计,则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1+22%)=-2,9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40
贷:投资收益 2,940
相对于例二而言,由于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具有控制权股权时,合并报表减少确认商誉3,000万元,增加确认投资收益2,940万元。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增加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造成增加利润确认并增加资产确认;由于增加考虑控制权溢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减少利润确认并减少资产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会计准则简单地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建议
1、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等2个具体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的规定,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修改为“可辨认净资产持有份额的公允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已颁布执行,因此中介机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不能只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测定,还应对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的部分股东权益在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等因素进行评估测定。
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方式,综合考虑了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综合要求,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徐细雄,罗进辉.控股权私有收益与控制权风险补偿: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J].2008《中国金融评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1,09.
[2]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30日.
[3]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年12月30日.
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3
一、不良资产企业股权处置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宏观因素
1.市场透明度:它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股权资产时,买方对信息的知晓程度。只有在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才会增强购入资产的信心。
2.经济周期:只有在经济增长迅速,投资和消费需求都十分旺盛的经济复苏和繁荣时期,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才会随着市场需求而提升。
3.法律体系结构:只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的购买积极性。
4.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这主要指不良股权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是否健全。只有存在健全的二级市场,不良资产的购买者才可能通过重组、打包、担保、证券化等多种手段使资产增值,从而增加其介入一级市场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
(二)中、微观因素
1.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供求状况、行业产品结构、行业集中度、行业竞争格局以及国内和国际环境对该行业的影响都将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产生影响。
2.企业所处行业所居于的生命周期阶段: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行业一般都要经历初创、发展、成熟、衰退四个阶段。企业所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也有重要影响。
二、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定价的方式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出售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市场竞价法、协商定价与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等定价方式:
(一)市场竞价
系指通过拍卖等市场手段来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以此为不良资产定价。其主要是依据购买者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认可价值制定价格。理论上讲,这一方法与现代市场定位观念相一致,可以得到一个较公平的价格。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完整,并较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法律纠纷。
(二)协商定价
系指买卖双方先各自报价,然后各自发挥谈判技能,最后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但这种方式在达成交易价格的一致意见之前,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并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可能是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谈判技巧和个人能力的影响,因而也较难以反映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系指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这一方式应该说可以达到公正与客观。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出售不良资产的评估目的常常不相匹配,且评估往往是在有限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和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得出的,因此这样的评估结果市场也难以接受。
三、案例分析
为了说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聘用中介机构评估定价时存在的问题,下面对某煤矿集团的股权处置中一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牵头,于2002年5月实施债转股时组建成立的新公司。公司总股本33.20亿元元。其中,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持股13.11亿元,原为剥离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该煤炭企业2001年以前运营始终处于低谷。受经济需求的拉动和在非法矿井关闭的有利条件下,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由于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行股权退出,因此,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决定处置所持煤矿集团的股权,并决定由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集团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此作为定价依据。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评估目的为出售股权估价,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后集团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2.03亿元。由于其总股本为33.20亿股,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值仅为0.362元。经过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收购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议,最后确定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0.362元作为协议转让价格。按此价格,所处置的13.44亿股股权的交易金额为4.8654亿元。
(二)评估价值评析
1.评估方法不当
以出售股权为目的的评估,是对持续经营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国际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即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与市场法。资产评估操作者应尽可能地采用此三种或至少其中两种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才能使评估结果具备一定的说服力。但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仅以“收益现值法的预测中,对未来收益影响因素太多,不便于准确把握,而我国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业走势模型”为由,排斥了收益法,依据显然是不充分的。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必须对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分析。还有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以往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往往只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固定资产评估,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流动资产略加调整的方式,这并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资产基础法的定义。资产基础法除了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需要重估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要评估目标企业原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无形资产(包括经训练和经组合的员工团队、供销渠道等等)和有形资产,以及评估企业的或有负债,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即采用成本法、收益发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做的是很不够的。
2.评估报告的应用不当
根据对该案例的调查,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是在2004年7月份才批准其下属×市办事处进行股权评估立项,并同意通过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但却在后来采用了此前另一资产管理公司在此煤炭集团所持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结果。虽然此次股权处置方案的提交日期为2004年12月6日,离原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还在一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期限(1年)的范围之内,但是按照评估报告基准日应尽量选取与交易日接近的原则,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不妥当的。并且,我们必须了解,在2004年年初至2004年下半年,正是我国煤炭需求迅速升温,市场瞬息万变的时期,这一相距较远的评估基准日对股权处置结果的冲击是绝不可忽视的。
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评估;增值率;价值准确性
众所周知,准确性是资产评估质量的核心和最高标准,也是衡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全面素和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是评估行业需要长期努力和追求的目标。本文研究某地区地区评估机构在对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的不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得程度如何?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评估目的和评估主体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某地区2011-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状况
本文以2011年1月1日一2012年12月31日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三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现状。通过查阅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本文共得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中,2011年披露23份,占总数的35.38%: 2012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 2013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分别对2011-2013各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进行整理、分析,井运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可以得到2011-2013各年度各类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概况(见表1)。
为了说明各项目增值率的集中趋势,我们引入了各项目增值率的“中位数”这一统计量。中位数是一组数据按一定顺序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上的数,它是一个位置代表值,其特点是不受极端值的影响。显然,中位数将全部数据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包括50%的数据,一部分数据比中位数大,另一部分则比中位数小。
二、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介绍
1.本文以上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
2.本文以下计算的各年度的评估资产评估增值率、每一年度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等平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平均增值率=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100%
3.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本文在计算平均增值率时没有剔除评估增值率呈异常现象样本;但为了对比总资产增值率的均值和修正值,在计算修正值时,本文剔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
(二) 三年总体样本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整理这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总资产增值率和增值额总体分布情况见表2、表3:
从表2、表3可以看出,共有8笔资产评估业务增值率超过100%,而增值率最高的两笔业务更是达到了414.51%和360.68%,还有9笔业务增值率小于-50%,也就是说减值率达到了50%以上,最高的一笔为-88.04%。从增值额上来看,有2笔业务增值额超过5,000万元,有2笔业务减值额超过5,000万元,分别各占到总样本的3.08%,减值额最大的两笔业务的竞高达-19,583.29万元和-18,663.34万元。
表4、表5分不同类别交易性质介绍了增值率和增值额的变化趋势,表中:修正值均是根据样本情况,从该类别样本中剔除由于特殊因素造成异常值后的均值。
从表4、表5从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增值率均值是27.14%,修正后是17.62%;增值额均值是-146.82万元,修正后是-483.87万元。这也就是说,平均每评估一次,资产就减值了146.82万元,而企业经过评估的每1元资产,平均减值了0.0271元。样本总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资产非正常处置占很大的比重。这与我国近几年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制、破产重组的大环境相适应,而资产非正常处置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在所有评估业务中,准确性比较差。
(2)在上述三项非正常资产处置中,准确性表现为正方向增值的为国有股权界定和资产重组。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股权界定的原因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老国有企业中,改制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股东各方权益。在旧的经济体制与环境下,由于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应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权益不准确;二是在老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中如果有职工持股会,势必造成对于国有资产低估,以便达到职工持股会在新企业的权益中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企业进行改制,需要确定国有股权价值。在统计分析中看到,资产评估中,增值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种情况。笔者在对国有企业的评估核查案例中,也验证了此点,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一。因而在国资监管机构成立后,国有产权界定工作是工作的重头,这也是评估增值率过高的原因。
(3)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59.75%、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均值2,106.95万元,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是整个样本中,评估准确性最差的一组。造成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最高的样本,有其特殊原因。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原来资产中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形势,账面价值为0,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土地价值均以有偿使用作价入股,造成价值畸高,甚至成为影响个别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唯一因素,对此笔者做了修正,就是对账面价值为0的土地资产以同类型、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作为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数,经调整后,增值率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也远远高于其他样本。究其原因,主要近几年土地资产价格上涨很快,某地区很多国有企业的驻地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居于市中心位置,土地增值很高。企业的总资产随之水涨船高。
(4)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增值额与增值率成反方向变动,也就是说表现为减值率与减值额。从表4,表5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是-3,434.23万元、修正均值是-3,420.12万元,增值率均值是-51.35%,修正均值是-31.25%。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某地区大部分国有处于破产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关停多年,企业仅有留守人员,企业账务多年无人进行管理,仅仅是保存状态,多项资产的折旧计提没有进行,企业现存的实物资产已经毁坏或不能使用,账面价值水分很大,经资产评估后,减值巨大,同时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评估师们还进行了资产快速变现处理,因此评估价值准确性发生反方向变动很大。同时由于破产企业在某地区数量较多,因此给整个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带来了巨大影响,使整个样本资产评估增值均值以及增值率均表现为负值,这种结果的特殊性是基于近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5)在资产非正常处置样本中,资产拍卖与股权转让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最为接近真实价值。
从表4、表5我们还可以看出,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0.46%,修正均值是9.63%,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4.73%,修正均值是12.12%,前者低于后者。但同时我们发现,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671.27万元,修正均值是587.44万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716.29万元,修正均值是686.79万元。两者比较接近。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国资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相继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和资产拍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所以信息披露相对也越来越规范,这是一种进步。
(三)研究假设
我们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假设:
评估目的是资产业务对资产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主要描述评估的使用者以及哪些决策者将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目标不同,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也不同,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1: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的增值率也不同
考虑到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划分为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等实际情况,很多资产评估不是企业自主或者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要考虑的市场行为很多,例如招商引资、拓展企业经营领域、企业快速破产等,所以,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增值水平要低于企业自主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2:评估主体的不同,资产评估增值率不同
(四)研究设计
①对于假设1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检验评估主体不同的资产评估的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②对于假设2,我们运用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检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3.研究模型
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和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的思路我们在本文不做赘述,主要看结果的影响和经济学的解释。
(五)实证结果及经济学解释
(1)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就评估目的而言,将所搜集到2011―2013年的资料按资产拍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界定和企业破产等目的分成5类,本文对65份评估报告书摘要按评估目的分类,分布状况如下表(表6):
(2)表8不同评估目的增值率差异Kruskal-Wall检验
表8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验证了假设1。
(3)表9不同评估主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Mann-Whitney检验
表9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就评估主体而言,不同的评估主体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证明假设2错误。
四、实证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某地区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偏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将资产评估增值率按评估目的进行分类,对不同评估目的的增值率作非参数检验,我们发现:不同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评估专业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注意到了对不同目的的待评估资产区别对待,说明某地区资产评估质量得到改善,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
(2)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所担心的由于政府出面或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采取招商引资等活动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脱离市场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局面没有出现,说明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企业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增值率不实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控制,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监管政策的得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效率,而事实上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通过降低资产评估质量,竞相压价,进而获得更多资产评估业务的现象。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市场常常失灵,为了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监管的微观经济政策来纠正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不经济现象。
在作者查询某地区备案和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披露了一些没有披露数据资料或只披露查阅具体数据的时间、地点、评估目的等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由于时间、地点和保密等因素的限制,本人不可能查阅到这些具体的数据,也就没有把这些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根据本文计算的一些指标还需进一步的验证。(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股权评估和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 企业;资产评估
一、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
依照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思想,我国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资产重置成本净价法、资产收益现值法、资产现行市价法、资产清算价格法4种。
1.资产重置成本净价法。是指采用重置成本计价标准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即根据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格。其最简单的基本公式为:被评估资产重翟成本净值V=(全新)重置成本一累积折旧额。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实际上是把对企业的整体评估分解成对企业所有的单项资产的分别评估,是以资产为基础的评估方法。其评估内容是基于会计概念的各项账上资产和负债。该方法的思路是以企业的资产来确定企业价值,因此净资产的评估值就成为股权价值的参考依据。这种评估方法把企业价值简单理解为企业资产的价值,股权价值简单理解为净资产值,即产权交易双方关注的是企业各单项资产本身的价值。
2.资产收益现值法,资产收益现值法的“收益”是指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即企业经营资产所实现的利润。该评估方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月的现值,以此计算资产价值的方法,其简单公式为:资产收益现值V+重置成本净价+年平均预期超额收益+社会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资产价值。是指为获得该项资产以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众所周知,投资者在经营性资产方面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就一般情况而言,欲获得更多的收益,就必须在经营性资产方面增加投资,投资越多,其资产的价值就越大,反之越小。这里不难看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密切相关。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不过,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反,它受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资产的用途、所处地点、经营主体、评估时间不相同,其价值大小也就不一样。
3.资产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一般评估公式为:被评估固定资产现行市价v=调整差异后参照物资产现行市价的平均值。该评估方法具有评估原理简单易懂、评估过程直接反映资产的市场状态和评估结果易被认可等特点,得到国际评估界的公认。应用此方法,应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一个发育成熟、公平活跃的资产市场;(2)能找到若干个数量的交易实例;(3)能收集到参照物资产的交易信息资料,
4.资产清算价格法,按照清算价格并扣除清算费用后剩余的评估资产净值,清算价格是指企业被迫停业或破产后,在清算期将单项资产进行变卖可以变现的总体资产价格。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资产,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其主要方法包括专家评估法、实际价格法、现行市价调整法。清算价格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2)抵押。以所有资产作抵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经济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3)清理。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园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企业财物现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或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
二、各种评估方法的缺陷
就重置成本法而言,对于无法重置的资产(如地产),因为无法确定重置成本的有关历史数据,难以重置评估:从投入角度计算资产价值的重置成本忽视了未来收益、管理者水平、资产使用过程中对资产的价值影响。同时也难以全面地估算资产的经济性贬值。采用这种方法,对盈利能力差、负债较多的企业,评估结果往往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实际价值:而对于一些盈利水平不高,但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又容易造成价值低估,因该方法不能反映企业的赢利能力,在企业估值中很少使用。此法较适用于对企业剥离资产的评估。
对于收益现值法而言,首先预算收益额预测精确程度往往因多种因素制约难以控制,有时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过大:其次在采用社会基准收益率或行业收益率指标时很可能受经济周期性波动和政策性亏损或盈利影响;再次对于长期亏损仍然没有倒闭或停业的企业及其企业资产,难以运用收益现值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是以资产投入使用以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如果在资产上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进行投资以后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又很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就不能采用此方法。
在用现行市场法估计企业资产价格时,至少存在两个难点:(1)寻找参照物。因为一方面寻找参照物需要评估人员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另一方面寻找参照物绝非仅仅收集交易价格,其他诸如资产实体特征、经济特征、地理位置等,所需资料数最大,可靠性要求高。要克服这一难点,应注意选择参照物的标准和获取途径。(2)调整差异。调整差异就是通过对比分析,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如资产实体特征、经济特征、交易条件、市场状况和地理位置等)一一调整,将参照物”理想化”为评估对象。只有这样,参照物调整差异修正后得到的现行市价才能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用清算价格法估计资产价值时,由于其主要方法有专家评估法、实际价格法和现行市场调整法,因而也会产生一定的误差。
三、资产评估中几点思考
1.企业价值是否等同于瓷产价值。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和价值来替代,实际上企业不是机器、存货、厂房等资产的简单相加,而是有机结合。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价值是单项资产的价值,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是单项资产价值的合计,而不是企业作为整体的价值。企业整体能够具有价值,在于它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现金流量,这些现金流量是所有资产联合起来运用的结果,而不是资产分别出售获得的现金流量。企业的资源除包括实物资产外,还有运营经验、管理、技术、人力等要素,而改变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可改变企业的功能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