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2
一、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
所谓所有者主体缺位,是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立法,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一个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出资人的职责,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法律主体。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所谓统一所有,就是所有国有资产都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所谓分级管理,就是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实施,并对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现在理论界都强调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但在实践中,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实际上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具体代表者,因此,统一所有成了一句空话,无法落到实处。
我国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但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究竟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建国初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到几经修改的《宪法》,都未能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只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9号)作了初步概括:“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财产实行分级管理”,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在各省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有的搞“三个层次”,有的搞“两个层次”在最高一层次都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但“所有”与“管理”的界定上始终模糊不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层级上,政资不分,行业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所有权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分开,它们仍然兼顾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2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的环节分离,管资产、管事与管人的职能分别属于不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际上有名无权,形同虚设。3中央和地方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统一所有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一方面,中央缺乏一个统一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地方与中央之间管理跨度与权界如何划分,没有明晰。这不仅影响到地方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资产管理与运营的统一部署。4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层级之间关系没有理顺。在上海和深圳,虽然都实行三层结构,行政机构与企业之间有资产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隔离,但由于第一层“国有资产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虚设机构,有名无实,因此,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实际上只有第二层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这样就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同时扮演者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资本运营和实际资产运营职能,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二、确立国有资产的“人格化”机制,保证所有者真正到位。
1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企业实行的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很难满足“人格化”的要求,也无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贬值之虞。首先,在国有企业的既有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条件为企业只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性经济单位,因此逻辑上决定了政府将企业管理经营者视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员”,即在政府看来,企业管理经营者与行政官员是通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与行政官员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员进入企业充当经营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行政部门的行政官员,二者之间丝毫没有身份障碍。这样一种行政式的企业管理者安排制度,是无需专业化、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的。其次,这样一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经营者会形成扭曲的“经济人”行为。由于企业经营者职务是政府行政机制生成的产物,因此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是由纵向行政部门做出的。只要经营管理者的偏好与纵向行政部门的偏好甚至与纵向行政部门某一行政官员的偏好一致,他就会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个人的职务也可能会获得提升(习惯做法是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升迁为政府某一行政部门的官员,以此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评价的奖励)。在这种制度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业的目标最大化和出资者资本增值最大化,而是个人职务升迁目标最大化。最后,这种制度安排还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无“人力资本”风险,即个人的命运并不必然地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者说与国有资产最大化形成有关。在现实中,甚至会发生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经营绩效劣化但却获得行政职务升迁的反常现象(或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应视为正常)。一个没有人力资本风险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并不会“心无旁骛”的将全部心智用于如何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多种退路使他并无后顾之忧。
在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通过以下若干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机制:一是经理生成制度。国有企业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选择经理人员,即直接通过市场聘任经理人员。考虑到国有企业仍由国有资本控股,虽然由于股权使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人员,但这种安排决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业经营者行政化生成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将不在以行政官员“身份”转换的方式进行,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遴选经理“候选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经理运行制度。由国有资本控股国有企业其经理人员虽然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委派的,但这种委派与既有的政府对铁路经营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没有行政化退路的,他必须承担自己的人力资本风险。一旦经营企业绩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挤出经理阶层,而不会获得行政性的职务迁徙甚至行政的职务升迁。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这种人力资本风险,将会适当的保持一种压力,使他们“钻心致志”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化。三是经理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经理阶层的评价,应收敛于其是否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无法正常的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令其“退出”所在国有企业。
2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
在现实世界中,国有资产无法追溯到具体的自然人主体,因为,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其实是全体人民占有的社会财产,由于在现实中无法给出一种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社会财产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社会财产的占有,而为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也就转形为国有资产了。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难以“人格化”。从所有者角度看,国家或者派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者虚拟的自然人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关切也很难达到自然人的程度。这一问题确实是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之一。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实施真正有效地监督、约束和激励。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电力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2]王金凤.浅谈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经营管理2008;05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 县级国资 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家对地级市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县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在摸索之中。笔者就我县国资监管现状,对如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制,完善县级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作一探讨。
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到秭归、大冶、竹山、钟祥等地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国资工作应该大有作为,我们的工作不应局限在只监管好全县的国有资产,看好这笔资产,而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资产-资金-建设-资产”为纽带,充分利用好县级国有(集体)资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5
一、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探索
要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首先要了解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重要决策权等权利。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社会公民。国有资产权益的狭义相成为股权分红收益;广义构成则为:税收、股权分红收益、社会效益(如解决就业)。
其次,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中,不仅需要根据资产帐面价值来评价其市场现值,还要估量实现市场价格的可能性。熟悉这些指标的意义在于市场价值是变动的,而且随着存量资产闲置时间的延长,将因为无形磨损的加大和社会资源配置标准的提高而进一步贬值。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广义定义、国有资产市场现值,以及实现价值可行度估量,是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的重要条件。
现实中,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产权变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产权整体让渡。二是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即是社会资本对国有资本部分转换或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配置。
为确认国有资产重组的经济效益,首先计算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波全民收益、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全民收益几个指标:
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收益二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就业效应税收……………………………………(1)
在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资产时,年度计算企业资产经营收益为0;税收为0;就业效应为负,量为社会提供的失业救济;国有资产贬值损益量为国有资产无形损耗。
即,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全民收益=—(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2)
国有资产闲置直到现值转让,
国有资产总收益一转让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按现行失业救济政策)……………………………(3)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第一年全民年度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价值税收就业效应……………(4)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年度全民收益=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税收就业效应……………………(5)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重组中,终极所有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不同产权关系的权益的比较,要求:
(1)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所有权让波下全民收益≥0;
(2)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一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下全民收益≥0。
我们认为这即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价标准。
保证这两个不等式成立的条件不是所有权让渡时国有资产让渡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也不是重组中承认股权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而是国有资产在重组后,构成社会公民收益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只是当国有资产让渡价值重组中的股权价值为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可构成全社会公民权益的最大化或收益风险最小化。
在这样的熟悉基础上,可以给当年在政府、理论界、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康佳集团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
康佳集团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发生在1997-1998年之间。当时,重庆无线电三厂已停产多年,8700万资产全部闲置,上千名职工失业。康佳集团申请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双方认可评估资产价值为4900万元。即在重庆无线电三厂停产几年中,无线电三厂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为负,量为:8700万—4900万社会失业救济≥3800万元,国有资产经营年均损益为—1000万元左右。
在无线电三厂国有评估值为4900万元的基础上,康佳集团只承认其股权值为1800万元。为此,重庆社会各界就认可国有股权价值1800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行为的经济性、合理性、合法性展开激烈的讨论。
现按我们确立的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分析:
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收益=一(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如(2)式。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年度股权分配收益税收就业效应。如(5)式。
按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年度经营计划,那么该重组行为的预期收益为: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一现有产权下的收益预算≥0,其经济性是可以预期的,合理性也可以预期,合法性也是成立的。
国有资产重组后,进入不同的领域效果是不一样的,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以国有企业重组完成并非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终结,必须评估价值折价的国有资产产权让波或重组后国有资产是否进入预期的运行轨道以及运行质量纳入控制范围,才可能保证各项全民收益指标得以实现,最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保全国有资产所有者收益。
(一)当折价让渡国有资产产权后,资产并未按承诺进入产业领域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产权让渡的实际价值……(6)和(1)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全民最终收益总和=国有资产市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相比,产权让渡的行为收益为: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国有产权下的最终收益总和=让渡实际价值一(国有资产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7)
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中实施了折价,那么产权让渡的现值(评估价值),(7)式中即可能出现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构成社会公民权益侵害。
(二)当资本进入预期产业领域
1.全民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如(4)式。
和(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值相比,国有资产产权让渡行为收益=让渡预期收益一现有国
有产权下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让渡国有产权价值较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差异过大,而让渡国有产权后的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均不理想,造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受损。重庆针织总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在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的情况下: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年度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
和(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相比:
国有资产重组行为收益=重视收益一现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重组运行不理想,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和预期股权分红均不能实现,构成等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只有预期是不行的,还需要在国有资产后期运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证国有资产调整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政策和办法初论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多,主要产生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参加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资者并没有真诚的投资愿望,甚至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在重组或并购以后,资金不及时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观政策,将现有资产作抵押实现银行信贷,获得资金,将骨头熬油甚至将信贷资金转移不知去向,置国有资产的后期经营于不顾,即上面所说的国有资产不能进入预期的产业运行轨道。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尚未确立国有资产重组中心计量指标体系并对重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
所以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政策和办法:
(一)对国有并购重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投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为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计量标准。
(二)确立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范围
1.确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评价内容。
2.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重组项目的审批额度权限和程序进行非凡的规定。
(三)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和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
1.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情况下
(1)对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的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规定执行。
3)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3-5年)产权转让行为不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实施监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和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6
根据省政府(*政发[29**]32号)《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审批程序,现对申报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申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组建方案。组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提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组建方案应包括:申请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质量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授权企业内部的产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产监管制度;拟对授权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组的思路和资本营运及发展规划。同时附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拟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组建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报申请授权其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组建单位要对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亏损进行审计核实,按财务规定进行调帐。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中介机构核实后,由组建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由省财政厅对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相关企业的国有股权、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出具国家资本金核定文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各企业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关费用剥离和国有股权设置应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各市、县参照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规定,提出组建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观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授子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2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