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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1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问题;困难;建议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确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间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财政体制。这种体制可以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收入方面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本身并不决定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是集权还是分权,也不反映各级财政最终承担的职责大小情况。同是分税制,可以是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分权型的,即分税制并不和单一制政体和联邦制政体有必然的联系。
一、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4.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对策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2
一、目前财政税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制度中的不足。虽然,我国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预算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预算管理主要是通过预算的方式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单位的各种财政和非财政资源进行分配、控制,对各个生产经营目标进行协调。从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来看,涵盖的范围非常小,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财政预算管理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财政制约和监管体制不健全,也不具有透明、公开性特征,和公共财政的整体目标不相适应,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存在非法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给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足,影响了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1]。(二)缺乏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缺乏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第一,税收体系不完善。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体系没有纳入能够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部分税种存在着很大缺漏,给财政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阻碍了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使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足够的资金供给。第二,分税改革存在不足。分税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的运用,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从分税制度的内容来看,实行分税制,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实现“三分”目标,即“分权、分税、分管”。因此,所谓的分税制度主要是为了处理地方各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政以及事权关系,通过税权的划分,将税种划分成中央和地方税两种。但是,目前分税制度存在着不合理、不具体现象,使得财政供给出现不平衡,各个重要区域的财政收入划分的差异性,使得政府缺乏有力的财政体制,再加之,财政权力全部又中央政府掌控,使得地方政府缺乏一定的财政自,使经济的利用分配受到一定的阻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2]。(三)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分税改革制度实行以后,为了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收入不平衡的现象,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使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在具体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稳定影响,使转移支付正常实施受到影响,阻碍了财政税收体制的深入改革。如,在转移支付的时候,资金转移时间长、资金利用率低,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极易出现转移不规范、违规等各种情况[3]。而在资金转移的时候,不规范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转移制度规范,转移支付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得财政转移中发生违规截留以及漏损资金现象,另外,转移支付的结构体制缺乏科学、合理性,税收返还与补贴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非常小,对经济发展滞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使财政转移支付缺乏公平性,不利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
二、加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财政预算体制。要做好财政预算工作,就需要建立并完善财政预算体制,将财政预算方案的制定和实行分隔开来,对国家的长远目标进行规划,同时还应该做好长期和短期规划的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体制。同时,还需要将财政预算的范围扩大化,不断地更新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另外,要建立并完善财政预算体制,还应该将社会保障等资金预算情况,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种财政活动等增加到财政预算体制中去,将财政税收情况真实的反映出来[4]。(二)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需要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各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事权以及支出情况进行科学划分。从财政支出层面来看,要让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比例在一个合理的范围,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另外,从财政收入层面来看,需要将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进行科学、合理划分,适当的将中央政府和的收入比重增加。(三)规范财政支付体系。要规范财政支出体系,就需要做到下面几点:第一,需要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提升,做到专项和一般性支付的完美统一,对转移支付结构合理控制;第二,需要调整转移支付手段,构建公平、有效的资金分配制度,适当增加中央政府收入和支出比例,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还应该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政权力,体现财政自由、公平性[5]。
三、结语
总而言之,财政税收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更新财政税收体制,及时解决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管理体制,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忠毅.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理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19):156-159.
[2]王恩胡,李光平,张赫.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6(22):225-228.
[3]任瑞莲.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分析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32):331-335.
[4]纪健荣,曾俊华,刘旭平.浅谈企业财务管理内的税收筹划[J].中国市场,2015(15):117-119.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3
【关键词】省以下财政 体制思路 对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至今已有10年,总体上看虽然基本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从体制的规范性和改革的彻底性来看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分税制体制改革目标还远没有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地方财政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现行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议。
一、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特征分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和重大改革,初步形成了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建设,并没有充分考虑地方多级政府职能要求,也没有严格的遵照国际上通行的地方多级政府下的分税制体制运行模式。
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省以下分税制体制改革没有明确制定全国统一的总体改革方案,尤其是县以下财政体制形式更是多样化,县对乡确定财政体制时,多带有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
自上而下逐级推进。首先在省级与地市级之间落实分税制体制,然后在地市级与县级落实,最后在县乡两级之间落实。
省以下财力分配呈集中趋势。大部分地方存在省级财政“二次”集中财力、市级财政“三次”集中财力的情况,致使低层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
二、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体制设计基础的偏差,加之新老体制并存,各级政府间事权界限不清,权责不明,转移支付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
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欠发达地区失去财力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从理论上讲,财政收人分配体制的规范划一无可厚非,然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这种基础上硬性实行“一刀切”的收人体制,加上现时的转移支付能力低下,势必出现“将小鱼穿到大串上”的问题,从而给这些弱势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体制。
财权与事权严重错位,上级政府干扰下级政府事权、财权现象普遍发生。现行分税制留给县级财政的收人能力十分有限,而县级财政承担的支出项目和内容却极为宽泛。各省分税制体制方案中,虽然大体规定了省、市、县的支出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支出水平的提高,市县级的事权不断增加。
分税体制及其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导致地区之间苦乐不均。分别始于1994年、1997年的分税制改革及转移支付改革,均程度不同地沿袭了基数法的痕迹。在保留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同时,又创造了新的不公平,导致新的苦乐不均。从分税制看,它的基本思路是注重收人的划分,且主要调整收人的增量部分,而存量部分被视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从而把旧体制下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带人了新的体制。
三、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
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对既得利益的调整,而注重体制创新是完善财政体制的根本动力。因此,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既要借鉴国际经验、符合分税制体制的惯例,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实际。
通过“弱市虚乡”减少预算级次,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当前我国财政体系共有中央、省、市、县、乡镇五个层级,预算级次过多不仅造成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财政养人过多、不堪重负,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形成层层集中、层层截流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因此建议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逐步弱化市级财政―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区,区作为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一样不享受一级政府的财政体制;虚化乡财政―将乡镇财权上收到县级财政进行管理,乡镇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承担一级政府的财政职能。
合理划分税种,确定各级政府财权。要本着调动基层积极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根据增加固定收人、减少共享收人的原则,确定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将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集中的部分专项收人按其不同的性质和责任分别下划到县级,分别设置省税和市县税,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和共享税过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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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指出了未来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新格局构建的方向,即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在改革财权与事权分配体制的同时,为了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国还要全面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并随着经济财政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地方财政问题的核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间虽经过若干次调整,但财税分配的整体格局并未改变,地方政府分享的财政收入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占40%-50%),影响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划分方面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并将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支出责任。
因此,未来五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将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转移支付调结构
财政转移支付在充实地方财政收入、保障地方财政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分税制之后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含税收返还)从2007年的140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亿元,年均增长26.9%。很多县市区已经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其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80%。随着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转移支付总量的大幅增长,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逐渐在财政运行中显现出来。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专项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大,专项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等。因此,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
目前中国财政级次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上级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分得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很多地方的县级财政就已经比较困难,乡镇财政基本上处于破产边缘。因此,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也包括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
为此,应当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县财政基本实现。但在目前我国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也存在诸多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
补充材料:2013年税改主要领域
房产税:
开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选择部分城市试点。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仅仅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很小的方面,未来几年,国家要进行房地产税体系的整体改革,即将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并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地安排税收负担。根据各国实践经验,房地产税的大部分收入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个税改革方向:
以家庭为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最近几年频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终不大的一个税种。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固定性、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将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营改增”:
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营改增”试点至今已经在全国9省市推广。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中国第一和第三大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将不可避免地拉开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体制下,增值税的25%以及营业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营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会进一步加大。
资源税改革: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5
一直以来,有关研究认为收入因素、人口学因素及家庭因素等会对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但是,考虑到现代社会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作用,有理由将政府部门的体制改革或政策实施纳入到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中来。分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创了中国“经济性分权”的先河。它通过财政手段重构了国家秩序,形成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实行宏观“间接调控”的机制条件,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按税种或比例分配财力的较为规范、稳定的可持续体制安排,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分析分税制改革实施前后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变化情况和分税制背景下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与微观因素,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颇有裨益。
二、文献综述
目前,只有少量文章聚焦居民主观幸福感。鲁元平和杨灿明(2013)利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OLS对财政分权和居民幸福感关系进行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对中国幸福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所处地区发展程度等因素。[1]鲁元平和张克中(2010)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存在“幸福悖论”现象,即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提高,而亲贫式支出能够降低攀比效应所带来的幸福感损失,可以显著地提升居民幸福感。 [2]鲁元平和王韬(2011)认为收入不平等除了会对我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之外,还将通过社会犯罪率对居民幸福感产生间接负面影响。[3]
而有关分税制的文章大都将焦点集中于分析其贡献与不足。刘尚希(2012)认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上面点菜、下面买单”,即上层各部门均出台政策,单方面强调自身文件的重要性,缺乏顶层设计与协调机制,致使下级政府部门财力无法支撑门类众多的政策与计划,最终使政策落空;二是地方(省以下)财政体制问题,其解决办法应在于实施辖区财政责任制;三是转移支付问题,目前转移支付与各部门的权力相关联,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不降反升,是未来改革的难点。[4]
鲁兰桂等(2013)通过计算发现2010年全国超过61%的转移支付均有固定用途,他们认为这种转移支付结构既侵占了地方的预算自主权,又使得中央与省级政府坐拥财政资金分配主动权,滋生“跑部钱进”等问题。他们认为,应将转移支付限制在具体的专业领域范围内,只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调整手段,而不是地方政府“保运转”的财源。[5]
贾康和梁季(2013)认为近些年出现的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跑部钱进”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分税制改革没有贯彻到底,应当本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实施制度安排的全覆盖。此外,他们还认为,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基础环节在于事权划分,这与“以支定收”的原理相符合。[6]
马海涛和李升(2014)认为目前地方政府收入中预算外非税收入占据较大比例,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第二财政体制”,而分税制仅对预算内的央地财力关系进行划分,并未将已呈分散化的政府财力全部涵盖其中。[7]
刘玲玲和冯懿男(2010)认为分税制改革对我国政府间关系的规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中央政府掌握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动权,保证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二是为“经济一盘棋”局面创造条件;三是中央政府通过财力保障区域均衡发展。[8]
李勇刚等(2013)运用两步系统GMM估计法分析分税制背景下土地财政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发现财政分权对公共品供给质量的提高存在正向影响。[9]
刘小勇(2012)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分税制背景下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发现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产生负面激励作用,且政府间存在相互模仿行为,消极策略会在地域相邻的地方政府间相互传播,不利于良性竞争的展开。[10]
鉴于有关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的政策评价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1990年与2007年中国10省(直辖市)的数据考察分税制改革前后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变化,并利用2007年24省(直辖市)数据分析分税制背景下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的因素,以期得到有益于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本文源自【】
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之处在于:一是利用倍差法(DID)构建了分税制改革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的政策评价体系;二是将政府财政努力程度引入模型中,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共同衡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本文余下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三部分是理论背景与假说;第四部分是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与财政努力程度的测算;第五部分是对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稳健型检验;第七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三、理论假说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6
1994年分税制改革走的是已形成“路径依赖”的中国渐进式改革之路,在当局人士以及地方各利益群体的博弈和权衡中达成,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带有浓重的过渡色彩,很多配套制度并不完备。整个体制安排使得以中央和省为代表的各地方之间确立了分税制框架,但并没有理顺省以下地方各级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财源建设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出现了基层财政困难、职能转变不到位以及行为短期化、土地财政等问题。
如把问题的根源都归结到分税制上,指责分税制造成地方财力困难和土地财政问题,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当前的基本事实是,在我国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
就土地财政这一问题来看,其实具体分析,它在城镇化――征地――土地批租(招拍挂)这个链条上一步一步推演下来,本身并没有大问题。从国际比较角度,我更倾向于把“土地财政”作为一个中性表述来看。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在地方层面典型的可持续财政体制,都是分税制之下,使地方政府以和土地不动产直接相关的财产税或者叫不动产税作为税收支柱,在不动产保有环节上年复一年地取得这种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在美国,其占当地总收入的比重最低不会低于40%,而且最高可以超过80%,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土地财政。
具体看我国主要靠土地批租取得收入的土地财政的制度框架,其实仅谈其本身也并没有大问题。市场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土地必然会越来越多地投入到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肯定要通过拆迁、征地等方式,扩大建成区。如果土地的出让和地块的取得靠的是行政划拨以及协议出让,就极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所以应当实行竞争性的招投标与拍卖。中国土地财政的问题所在,主要是中国仅仅是靠一级市场土地批租这一个环节取得收入,而保有环节却不产生应有的大宗稳定收入,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和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制度,结果助长了地方决策层行为的短期化。这个短期行为的弊端表现在:当事的地方政府官员只考虑在自己任期内怎么把土地尽量以高价出让,把土地出让收入尽可能拿足。而至于这块地在以后40年到70年的时间段里面不会再以这个方式产出任何政府收入,则是与本届政府无关的事情。这就带来了一系列派生的短期行为和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