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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1
关键词:资产管理 职责与监管 制度与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的关系及研究三者有效结合问题的意义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基本是以财政拨款或差额补助为主,支出都要通过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若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还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过“二上二下”的预算审批程序,经当地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后,再由当地财政部门下达,行政事业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才能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的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取得,必须要有部门预算,没有部门预算,就无法实现资产的取得任务,资产的购置计划和部门预算不可分割,部门预算是资产取得的前提。
其次,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的关系:编入部门预算的资产,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购置,必须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单位不得自行随便采购,资产的购置通常是要政府采购的,故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还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再次,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取得,通常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流程,即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主要环节,单位不得自行选择决定供应商。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着如此紧密的关联,但在现实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闲置金额较大等问题,这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不争的事实。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主观上原因外,客观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相脱节。因此要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发挥应用的效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除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外,让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能与资产管理能有效结合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下面就本人依据长期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实践,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如何有效结合谈谈几点看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有效结合的具体措施
(一)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联合监管
1、财政部门
(1)要制定好政策:一是强化政策指导。如杭州市财政局先后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资产使用、处置、配置管理办法和常用资产配置标准等管理制度;二是深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如杭州市2014年扩大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中,需对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设备、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十大通用设备编制资产预算表,反映单位已有十项设备资产的实有数和资产配置数,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购置上述十项设备资产的依据。
(2)要加强对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3)要开展对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监管。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1)要加大对下属单位预算的审查,加大对部门预算项目库的管理,要严格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单位发展的整体规划,并将其列入单位年度的考核。
(2)要督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核、审批程序。
(3)要组织开展对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
3、行政事业单位自身
(1)要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要强化单位组织内部资产管理部、规划部与财务部的协同配合。
(3)要注重项目库的建设,加大对项目库前期的调研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4)要加大对预算编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5)要开展对预算项目绩效的评价考核。
(二)单位自身要强化制度保障和考核机制
1、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预算控制
强化对固定资产预算的有效控制,包括对固定资产预算编制控制、预算执行控制、预算调整控制、预算执行结果考核的控制,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预算编制的控制。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即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起点,也是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目标的终点,它直接关系到固定资产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财力的可能,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购置项目要经过单位科技委员会或外聘机构专家的评审,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才能确定。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时应对该项目具体配置要求和性能参数全部阐述清楚,采购时不能另搞一套。固定资产的预算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后一般不能改动,若发生特殊情况,需调整须重新走审核、审批程序。对经人大已批复的预算,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预算,确需调整预算,必须走市财政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鉴于预算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项目评审的时间要求以及财政预算的刚性要求,单位应早一年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让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有足够的时间,使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得科学、精细、周全。同时要将预算执行的结果情况列入单位内部部门的年度考核。
2、单位要加强对资产采购的控制
固定资产购置一般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人员不得与各供应商有任何关联关系,使用部门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政府采购招标后确定的标的经公示后,单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派人与供应商拟订合同条款,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单位法人或授权人签订合同。经办人员不得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3、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保证金制度
对当年已执行预算办理支出手续,但资产尚未到达验收的设备,一律另收取资产保证金。一方面对已执行预算支出的资金降低了风险,另一方面对设备到达验收的进度进行实时掌控。财务部门对已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账,并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实物账核对。
4、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控制
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从购置资金支付即资产合同执行开始相关信息:合同编号、预算项目名称、供应商、合同总金额、具体设备资产名称、单价、数量、质量保证金金额等相关信息;资产到达验收后信息:设备资产的验收人、验收日期等信息;设备资产调试运行后信息:固定资产入账登记人、固定资产登记日期,资产保管人、资产存放地点等信息,一直到质量保证金退回、合同纠纷处理等信息等,将整个资产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动态信息系统控制。另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对该资产运行维护、保养、大修理直至到处置为止的信息进行全程进行记录,实现对资产的信息系统全程控制。
(三)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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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资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借鉴及启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如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公、评估不合理、建账不全、入账不及时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美加“财政部――管理局”模式
美国和加拿大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管理局”模式,即财政部负责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资产管理的统一
在美国联邦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公共资产集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美国总务署,具体负责管理事务,下设联邦供应服务中心和公共建筑服务中心,前者专门负责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动产管理和车辆购买;后者专门管理政府闲置房产和资产。加拿大专门资产管理机构是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专门负责为整个联邦政府提供后勤服务以及对政府公共资产管理进行管理。
2、公车及房屋管理的集约
对政府公共资产中单位价值较大的是房屋和公车,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的共同做法是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专业服务。美国总务署下设的联邦供应服务中心,专门负责统一采购各部门需要物资和租用的资产,为各联邦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和公车购买专业服务;对政府的利用率很低的资产和房屋进行专门管理,对有些“不良”资产委托商业拍卖行卖出,所得收入上缴国库。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为各部门提供工程设计等专业和技术服务。房产和车辆的维修实行的是商业化运作,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取和委托私营公司管理房产和车辆,使用政府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发挥更大的效用。
3、闲置资产管理的规范
美加模式的显著特点是重视闲置资产的处置管理。美国联邦政府授权公共建筑服务中心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方式有赠予合格的非盈利性组织,调拨给其他需要该资产的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公开拍卖、出售等。公共建筑服务中心为了杜绝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对闲置资产处置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
三、德澳“财政部――垂管机构”模式
德国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况为“财政部―垂管机构”模式。即财政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政府资产,并由分布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对全国的联邦资产进行管理。
1、统一管理联邦资产
德澳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所有资产都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垂直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局,由其来具体实施资产形成、处置、使用等诸多环节的管理。在德国,财政部是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并管理一些重要资产进行。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国有资产分为三级,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联邦政府的财政部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财政部下属的资产管理局是具体的执行机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作为具体实施公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2、全过程管理资产
在德国,对于联邦政政府用房,由联邦政府资产管理局统一提供,并负责维修,所以各级政府只负责对其需要的房产向财政部和国会申请,然后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向联邦资产管理局交纳租金。澳大利亚财政部下设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从形成到处置的资产管理链,分别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出售。
3、商业化管理政府设施设备
德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局和车辆管理中心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对政府办公用户和车辆管理服务,对一些设备和车辆会实行招标的方式,从社会企业中选取合作对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财政部和金融管理部下设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政府资产实行商业化管理。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楼宇、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和维护服务,以帮助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利用其办公楼宇、设施设备。
四、日韩“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
日本、韩国两国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
日本将国家提供用于国家事务和事业的资产称为公用资产。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是财务省财务局,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的事务,资产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是各个省、厅。在进行公用资产管理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资产法》。韩国将政府用于办公、事业和公务员居住的财产称为公用资产。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是财政经济部,它是整个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筹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政策是多级负责、分类管理,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管理本部门、团体所属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2、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和编制计划
日本公用资产的管理包括公用资产的取得、运用、维护、保管等。各地政府国有资产购买、进行大的修缮和改良之前,各省厅都需要向财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申请里要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财务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资产评估的妥当性进行审核。韩国对国有资产实行计划管理。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总统令制定对其主管的公有资产的管理预算和计划向财政经济部申报,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批。国务会议对预算、管理计划和处置计划进行审定,提出公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方案,并将审批结果下达给财政经济部。当然,公有资产被处置后获取的收入归中央政府。
3、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正确了解、掌握公有资产的现状,对公有资进行合理、有效地管理,各个省、厅以及下属机关必须建立公有资产台账,详细记载公用资产的价格、位置、数量、处置变更事由及变量日期等信息内容。日本各部门大臣每年对公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将当年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编成报告书,并以报告书的形式上报内阁,逐一向日本的财政大臣汇报。
韩国财政经济部也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定期提交国有财产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和报告,由财政经济部负责汇总和提报。
五、启示及借鉴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有我们值得借鉴的一些共同的管理特点。
1、财政部门在政府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中占主导地位
虽然上述七个国家的政体、管理方式不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它们的管理模式中发现,这些国家在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即政府公共资产管理都存在一个主导部门,有的是财政部门,有的是预算管理部门。只是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有所差异。
2、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
国外公共资产的管理模式都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美国和加拿大成立了总务属负责资产管理的大方向管理,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德国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管理局;澳大利亚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日本和韩国分别是由财务省和政府经济部直接负责资产管理。专门的机构为公共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促进了公共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和集中化,从而提高了管理水平。
3、法规健全,管理规范
各国在公共资产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而且管理模式都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如加拿大法律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处置方法和程序;日本严格依据《国有资产法》对公用资产进行管理。各国对公共资产的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十分规范,对公共资产的计划、购置、使用和处置都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4、强化资产的预算管理
各国公共资产管理的共同特点是实行资产预算管理。如美国财政部及总统预算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需向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申请房产购置预算。德国和澳大利亚财政部均需提交资产预算。韩国制定统一的资产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议。
5、重视资产管理的统计报告
如美国对公共资产管理情况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与预算挂钩。澳大利亚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中实施具体资产管理的机构,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日本规定财务省每年要汇总、统计国有资产情况,将国有资产报告书上报内阁,内阁再将报告送交会计检察院接受审计后向国会报告。韩国各主管部门要将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财政经济部。
通过对美加、德澳、日韩等国外成熟的公有资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可以看出,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成立专门化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化的管理流程等做法,对我国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都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行政财产处:行政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J].国有资产管理,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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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体制 模式构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类似于国外的公共部门资产。国外公共部门资产的主要管理模式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巴西模式。日韩模式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德澳模式是由财政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全国的公有资产;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单独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巴西模式可以概括为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上述资产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国有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此,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2006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宏观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本文以“两个办法”为指导,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管理体制的功效
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管理单位的决策权限、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调控机制、监督方法等方面的结构体系和组织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构专门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主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体制。“两个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级管理的框架,目的是建立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职能,特别是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收益的征缴等方面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令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尽快把此项职能承担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按照这一框架,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落实到个人管理或使用)。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微观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部门或个人。(1)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我国政府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和地方两层,地方分为省、市、县、乡,共两个层面五个级次。本级财政部门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主要负责宏观层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如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管理的主体,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资产管理包括从取得、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3)三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各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事务,这些部门所需要的资产由他们来使用与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管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使用效益最大化。部门内部要根据资产的特点具体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保管责任到人。另外,在此“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办法指出,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财政部是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制定颁布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重在宏观层面的把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行政单位社会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特点,制定、颁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从资产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两个办法”已经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来讲,配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办法》,并完善资产的配置标准;使用
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处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管理办法》;评估环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办法》;统计报告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特殊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资产性质不同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rr资产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为指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一级财政部门颁布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具体、明确,便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这样可以加强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与安全完整性。设置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牵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如规模、业务等,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财会、管理、金融等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有效地管理单位资产。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落实到部门或个人。特点是更具体、更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本部门某一副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个人责任制。根据资产的特点与使用情况,落实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必须狠抓,做到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本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如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校长负责。考虑到部门第一负责人事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如国家统一的资产清查等,一般可采用委托制。委托人的责任制度,本部门某一副职接受第一负责人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立书面的委托受托书,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第一负责人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关于资产分类、登记、购置、使用、处置等,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责任制度,具体负责本业务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公共用品制定专门人员负责,约束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问责制,根据资产的存量与使用、安全完整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管理制制度建设
如果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资产,应该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将这些分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在先,共同执行,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基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严格执行财会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审批权限和手续,杜绝在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建立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既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核算机制,加强部门处室间的衔接和协作,使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手段
(一)资产管理硬手段
资产管理硬手段是指通过改善资产管理的硬环境,如配备先进的办公设施、应用高效便捷的软件等。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是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管理信息化是实现有效资产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配备较好功能的计算机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唯一手段。同时,资产管理的硬手段还包括自主研发或购买功能齐全的、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注意软件的更新与升级。在此基础上,安装宽带网络,实现信息的完全畅通,加速信息共享。此外,在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改善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办公条件。
(二)资产管理软手段
“理念”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认识一件事物或事件的时候,只有具备正确、合理的理念,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资产管理软手段是指通过狠抓以人为本的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职能渗透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实现资产的管理目标。(1)人本管理理念。人本管理理念,就是以人为根本的管理理念。在所有因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好了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实现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成本。所以,树立人本管理理念是重要的管理手段。(2)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西兰,其理念是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主张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引入公共部门,倡导“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达到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从传统的行政“旧管理”(Administration)到商业化的“新管理”(Man-agement),包括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诸多变革。在实施过程中,新公共管理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对总支出进行战略性控制并根据各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在操作层面,执行与个人责任制相结合的充分授权,关注成效;在信息支持方面,建立高效的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和国库监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不计算成本,但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消耗实现尽可能多的办事效益,少花钱多办事,是公共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的管理目标。(3)职能渗透管理理念。职能是某一部门或岗位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渗,是指液体慢慢地透入或漏出。透,是指穿通,通过。而渗透,则比喻一种事物或者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职能渗透就是指不同工作部门或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涉及多单位、多部
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5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和区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市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调剂。
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并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价值20万元以下单项或者批量资产的由单位审批,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汽车、船只、房屋建筑、土地,及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单项或者批量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置价值3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审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比照同类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及处置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调解,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裁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及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预算管理
我国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发展速度是非常的快的,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这些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自从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我国就已经开始学习如何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进行结合,这一过程也是为了让事业单位的资产获得更加有效的利用,对于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的方式来让其提升,为事业单位资产提供保护。
1、目前事业单位中关于资产预算管理的一些问题
1.1、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落后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受到了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对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的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对预算管理模式进行评价,当资产形成,单位和部门就能够无偿的使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部分的单位都是以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想办法来获得经费,来建立项目,可以说财政经费就等同于单位利益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对于资产没有妥善的进行管理和利用,导致了资产被搁置在一旁无人问津或者是重复堆叠,那么资产就会造成浪费或者效率低下。这些问题都是因为该种绩效评价制度所引起的,因此资管管理如果持续的以目前的管理模式来进行,那么资产管理的需求将不能够得到满足,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也就会变得混乱。
1.2、单位资产存量在预算安排中缺乏关注
因为我国事业单位的资产形成被财政预算分配所影响,导致了预算管理模式能够影响着行政单位资产的形成,这些影响都是一环扣一环的,形成了连锁反应。我国目前的预算管理模式是对投入进行控制,这样的方式和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了很大的鸿沟。在我国,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主要受财政预算分配的影响。对支出的控制作为现在的预算管理模式核心内容显然满足不了需求,资产存量的关注过度的忽略,应该要将重点工作放在资产增量的审批和审核上,这样才能够不让事业单位的项目和预算超支。其实在实际的应用中,对支出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多的弊端,既不能对资产实现全面管理,同时将精力放置在了无谓过多关注的地方,造成了浪费,这是管理脱节的表现。
1.3、缺乏有效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
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人员编制都是由我国的财政部门来进行负责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依照核定好的标准和标志来进行年度预算制定,让其提供的服务与产品能够符合核定的资产配置和人员构成。像是技术人员、各职级科研人员他们使用的设备、办公器具、设备等等都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来进行分配。可是实际却并非如此,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资产没有采取有效的调控,以至于实际的资产配置往往超过了核定配置,这样就形成了资产浪费,这也是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浪费的情况处处可见。根据目前的预算管理模式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预算的安排并没有采取有效的限制,因此造成了严重问题。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对策
2.1、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自建国以来,颇多改革。由1988年之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后变革为1988年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国家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行使。1998年,中央进行机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再次划归财政部,除去个别地区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放在了国资委之外大部分的省、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
2.2、严格执行《办法》,处罚违法单位
目前,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中一直被使用的是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办法》。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原则标准则在《办法》中被确立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在实践中进行很好的运用,制定出来的《办法》也并没有被良好执行,在很多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中形同虚设,这便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但是要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的全面提高,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标准,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最终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对于不遵照《办法》规定,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论,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厉惩处。
参考文献:
[1]沈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对策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2):131.
[2]林翰文,林火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思考[J].求实.2010(05):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