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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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论文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1

一、加快自身发展,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和谐的社会必须要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基础。只有将社会财富的总量做大,才有条件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再分配;只有经济的发展,才有社会公民的共同富裕;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保险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其首要任务仍然是加快发展。也只有加快自身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促进三大产业的协调。当前经济结构的失衡首先表现为三大产业结构失衡。工业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发展偏快,农业、服务业发展偏冷。虽然上海第三产业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位置,但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占上海GDP的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从资源积聚和金融创新入手,大力发展金融业。金融是上海现代服务业的一条短腿,而保险则是上海金融业的一条短腿。与上海银行业比起来我们保险业还很弱小,因此,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上海保险业。只有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才能有实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

2、促进投资与消费的协调。投资与消费失衡也是当前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投资过热,消费偏冷。自去年以来,央行一直高度关注个别行业和产业价格,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拳”,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个别行业和产业的投机氛围仍然较浓,存在泡沫成份。而个别行业和产业的虚热,很大程度依靠银行贷款。据资料,社会上“负翁”人数急剧增加。这一方面抑制了即期消费能力,使得投资与消费比例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这种透支行为使得“负翁”们的养老和健康保障受到威胁,对于经济和社会形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而保险业的发展,就有利于引导居民积极健康的消费,使居民能够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理智消费,合理消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信贷结构的协调。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中信贷结构失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短期贷款偏少。而储蓄存款增幅不快甚至下降。这就造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却恰恰相反,其负债是长期的。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由于贷款结构失衡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一方面通过增加保费收入,吸纳社会游资,减轻由于长期贷款过大造成的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减轻由于短期信贷收缩,政府和企业普遍感到资金链偏紧的压力。

二、发挥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

公平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稳定。2003年,全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低层次的小康社会行列。欧美、拉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从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一个关键时期。经济学中生产与分配也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分配处理得好,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就能够进一步充分激发社会各阶层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险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分配范畴,它对推进社会公平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1、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培育和发展好涉农保险。农民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农业是民生之本。构筑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要人民丰衣足食。在我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城乡差距明显,呈现二元化格局。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同时,城市居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的福利和补助,农村居民却没有享受。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五个统筹”的原则和要求,已经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提出。当前,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稳定粮价,抑制通货膨胀,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命题。从产业发展的阶段理论看,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其他产业得到发展后有义务反哺农业。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服务“三农”。上海由于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保险业一直没有放弃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探索。在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下,全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去年9月正式成立。以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商业保险运作,政府政策支持、以险养险的方式,承保上海郊区农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等涉农保险。这就为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作为保险监管部门,我们将高度重视和支持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鼓励其他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提供受广大农民欢迎的保险服务产品,真正使保险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2

A企业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存货(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受益人为A企业,期限为2007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时止。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场大雨倾盆而降,并刮起7级大风。大风吹坏A企业多个仓库屋顶,雨水进入仓库,造成仓库内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损。

出险后,由于在保险期限内,A企业认为仓库及存货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仓库存货损失60余万元,因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核实有关损失,最后确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业12万元的损失,其中房屋维修费用2万元,存货损失10万元。

二、本案的异议

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阅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当时的风力最大瞬间风速为每秒17米,风力7级;气象部门的雨量传感器显示数据为8毫米。在理赔过程中就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事发当日风力7级,已达到暴风标准。本案中,A企业仓库屋顶受损是暴风造成的,仓库内的存货受损是暴风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暴风是保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A企业12万元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对仓库屋顶损坏的损失给予赔偿,而对仓库内的存货损失应拒绝赔偿。理由是:暴风已达到自然灾害等级;雨量并未达到,属正常自然现象。保险单只保自然灾害,所以保险公司对仓库屋顶损坏的损失应予赔偿。仓库屋顶损坏与雨水进入仓库互有因果关系,雨水进入仓库是仓库屋顶受损造成的;但如果没有下雨,也谈不上雨水进入仓库。“屋漏”和“下雨”,两者缺一不可。正所谓“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还到不了货损,中间有一个雨水进入仓库的环节。“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进入仓库;雨水进入仓库,再造成货物损失,雨水进入仓库是近因,所以保险公司对仓库内的存货损失应拒绝赔偿。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极其简单,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点也十分浅显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险合同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近因原则。要想正确分析本案,需要对近因原则及其保险责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谓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活动中运用得相当广泛,但对近因的判断有比较大的难度。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风险。产生损失的原因是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风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风险,则无须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具体而言:

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两个以上风险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风险,而后因不论其是否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均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风险,保险人也不必负责。当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风险,此时后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独立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该独立关系承担保险责任。2.几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风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是否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3.几种原因并存发生。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险责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有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则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或延伸所导致的损失。如果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要考察多个原因之间的内部逻辑关系,以其有无中间环节和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距离远近为判断标准。

四、本案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多个原因致损的保险责任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属于上述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本案仓库屋顶损坏的近因是暴风,而货物损失发生的近因是雨水进入仓库。仓库屋顶损坏是暴风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仓库屋顶损坏与雨水进入仓库互有因果关系,雨水进入仓库是仓库屋顶受损造成的;但如果没有下雨,也谈不上雨水进入仓库。“屋漏”和“下雨”,两者缺一不可。正所谓“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还到不了货损,中间有一个雨水进入仓库的环节。“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进入仓库;雨水进入仓库,再造成货物损失,雨水进入仓库是近因。也就是说,“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货物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这一原因并不现实性地、决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货物损坏,而雨水进入仓库是货物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的必然结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险公司不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这个结论在情理上也许被保险人难以接受。但是从保险近因原则的分析上,不能认定暴风为货物损失的近因。笔者建议,对本案的处理,既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最好还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为宜。

五、结语

对近因原则分析,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而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我们应该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上探求事物之间本质的和内在的联系。

摘要:在保险实务中,近因原则运用得相当广泛,其目的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关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实务中屡屡有争议发生。

关键词:异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勇.新编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3

关键词:网络保险;模式选择;保险营销

进入21世纪后,网络成了家喻户晓的名词,网络的使用率也逐年上升。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平均每分钟新增100多个网民。其中,已有20%的网民开始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据调查,网络、电视和报纸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网络是网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可见,网络正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具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随着我国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事实上,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在这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构成了威胁。2004年北京寿险市场首次出现负增长,但外资保险却保持了高增长的市场份额,从1.26%上升到6.46%。但网络的便捷性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生机,也有力地促使各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和营销手段上进行变革,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重视管理和营销手段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并逐步借助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来开展各项业务。现在中国国寿、人保、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华泰等都先后进行了信息化改造。各保险公司纷纷采取e化战略是因为网络保险与普通保险相比有着以下各方面的优势:

一、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网络保险可以实现“3A”化服务(anytime、anywhere、anyway),使得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全天24小时的无间断服务,最终达到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益的目标。同时,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保险降低了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进行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销售费用。传统的个人营销机制是以保险公司向保险推销员支付高额的保险销售提成为前提的。以恒安标准人寿为例,其员工的保险销售提成可达到25%,而网络营销则不涉及此项费用。另外,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美国学者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三、网络保险的信息丰富,可供客户选择,也增强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交互性

传统的大众媒体自上而下单方向地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利用网络开展营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它更强调互动式的信息交流,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见解。消费者可以直接将信息和要求传递给市场营销人员,大大提高了营销过程中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由被动的承受对象和消极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重要的信息源。在整个过程中,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保持持续的信息密集的双向沟通和交流,让消费者参与营销过程的方方面面。随着保险人对顾客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也将变得更加详细和个人化,从而使服务质量进一步地改善,真正使顾客获得个性化、人性化的保险产品。

四、网络保险投保公开透明,降低风险

通过透明的网络业务,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监督,可以避免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规范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上优势使网络保险在传统保险模式下有了一席之地,保险业也将随之进入网络保险时代。同时,网络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也是一种“软性”营销。由于保险业不需要传统的物流配送体系相支持,因此具有开展网络营销的先天优势。在这点上,国外的保险企业起步要比我国早得多,欧美国家大量涌现了能够在线提供保险咨询和销售保单的网站。目前,国内外保险企业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网络营销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保险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

此种营销模式主要是指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通过原有的公司网站或另外建设一个网站,设立保险产品门店,在网上门店内完成从宣传保险产品到签发保单,甚至是受理配案的整个保险业务过程。由于通过主页来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最好的一种营销模式,而网站就如同是保险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分公司,客户直接可以通过网络详细地了解产品,因此,此种营销模式不仅能够极大地方便客户,使客户从被动变主动,而且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具有较强实力的保险公司自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宣传保险知识和公司形象,提供的服务流程较为全面,网上直接支付较为普遍。如今,平安PAl8、泰康在线、华泰的和新华人寿的等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二)利用第三方保险商务平台

第三方机构模式是指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人之外的机构开设网上平台,为众多保险公司和客户提供交易场所,并收取服务费。保险公司和顾客在这个平台上碰面,互相促成保险合同。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第三方的商业机构建设,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完成理赔等业务,网上支付也较少涉及。易保网、网险、保网、买保险网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1997年11月28日,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正式开通运行,并进入国际互联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公司在网上完成的第一份网上保单更是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搭上了网络快车。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该网站由太保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开发,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网险”目前推出了包括网上个人和团体保险两大类,30余个险种。保险网络营销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受到监管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前期成本高、产品种类少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保险企业的营销活动要想真正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在以下方面多加努力:

第一,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网络互动的特性决定了保险业开展网络营销,公司会收到大量的反馈信息,因此,公司要专门设人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需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E-mail反馈分类的管理员,并在网站上设立留言板。

第二,进一步完善网络保险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网络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单靠行业自律是难以维持的,如何进行网上核保、网上理赔,如何防范网上保险欺诈等都为保险企业提出了难题。与有形物品的网上交易不同,保险电子商务由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人为因素与深刻复杂的背景及利益关系,仅仅依靠网上运作还难以支撑网络保险,如何禁止和惩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如何实现网上核保与网上理赔及支付等,我国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既需要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的不断强化。为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加紧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创建一个诚信、公平的环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以迎接e保险时代的到来。

第三,努力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网络保险要求员工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应该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两个方面,这样才能够避免员工串通骗保的情况出现。目前,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保险营销人员多数为非正式员工,按业绩淘汰,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待遇,缺乏归属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而在美国,人队伍虽然近百万,但监管体系完善,人员素质高,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大约花费1-1.5万美元对人进行培训,并且要通过包括人寿保险和个人保险的14门课程的10门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日本的外勤营销人员也要经过完整又严格的教育培训才能获得展业资格。所以,我国保险公司要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系统、严格、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进行专业化的营销服务。

第四,创造网络品牌,加强品牌营销。品牌是一种心理概念,是一种基于消费者的内心期待,由企业通过产品或服务表现而建立的稳定的符号象征,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情感价值的转换替代符号。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保险市场的竞争最终是品牌与服务的竞争,把品牌、服务和营销机制融为一体,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品牌形象为价值标准、以服务为整体功能的品牌营销模式,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保险企业应进行深入的客户调查和研究,重新进行客户定位,并开发出适合他们的新品牌产品。

第五,采取多渠道分销式的营销战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高低,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人销售的单一模式。从美国保险业实践经验来看,不但保险对象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险种性质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非寿险分销渠道存在着严重失衡。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1~9月,我国非寿险保险费收入1196.17亿元,保险专业公司(独立人)实现的保费收入仅为71.22亿元,仅占全部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95%。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8.21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62.12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19%。占绝大比例的非寿险保费仍然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渠道获得,这与美国非寿险业独立经代机构的重要地位截然不同。因此,我国非寿险业需要充分考虑保险产品市场化带来的客户需求、产品、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其他层面经营制度的变化,对当前失衡的分销体系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放弃过度依靠单一直销模式的销售体制。

第六,切实开展险种创新。险种的创新开发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起点。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险种,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险种创新主要包括:设计全新险种;旧险种组合改造;实行“拿来主义”,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加以改造;量身定做,针对客户自身特点制定和组合保险产品应是未来险种创新的主要方向。只有进行成功的险种创新,才能满足顾客不同需求,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市场。

如果我国保险业能在以上各方面下苦功夫,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保险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但与此同时,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事物,尽管有着很大的优势,其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和不足。因此,网络保险尽管好处多多,但也非我们想象中的灵丹妙药。保险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将传统保险与网络保险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2007年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业务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全国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035.76亿元,同比增长25%。全国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2002年的4.59倍,年均增长35.62%。保险业尤其是网络保险业在我国有如一个正在学习走路的孩子,他的成长之路还很漫长,成长空间也很巨大。如果各保险公司既能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防范网络风险,那么全面e化的网上保险公司将成为21世纪保险业的领头羊,届时,我们也将迎来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双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偰娜.21世纪的网络保险营销[J].时代金融,2007(7).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4

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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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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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保险的界定,学理和立法上有广义论和狭义论之争。广义论认为,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至于该数份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出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无关紧要。我国学者李玉泉、邹海林、郑玉波、桂裕等持此观点。从立法体例上看,《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商法典》采此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也采此立法体例,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而狭义论的观点是,所谓复保险乃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且该数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学者覃有土、樊启荣、李一川、孙积禄、江朝国、林勋发等持此主张。立法上以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等国家为代表,我国《海商法》也采狭义论的立法体例。在《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受损价值……”在海商法中作此规定.究其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国际海上保险市场被英国垄断,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在国际保险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参照或采用该海上保险法典进行立法,以至于使该法典成为海上保险立法的蓝本,从而导致保险法的国际趋同性明显增强。除狭义论与广义论外,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应称为复保险,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称为重复保险。但是这一观点并没有见诸于立法,支持者甚少。

综观复保险的缘起与立法规制,其宗旨在于确保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之落实和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并以此规范投保人的保险行为和平衡复保险中数个保险人对该复保险分摊的权利救济,求得保险人之间的分摊公平原则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投保人向数个保险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其保险价值,既不会损及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也不会诱发道德风险;而且从被保险人(投保人)角度来看,订立一个或数个保险合同,只要保险金额总和并没有超过保险价值,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仅就其所承保危险承担比例分摊责任,其他方面并无质的差异。因此.在法律上加以控制实无必要。这种行为具有复保险的形式,其实质则是合法的保险行为。*但从法律术语的界定上,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中的复保险应做修改,可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合同,且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复保险构成要件的考察

理论上讲,复保险的成立应由哪些要件构成是与复保险内涵的界定相关联的。基于上文对复保险内涵的法律界定,复保险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这属于共同保险,即数个保险-公司对同一危险共同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当然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相应比例分得相应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一个或数个保险合同,则是单保险合同,也不是复保险。反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复保险规定中,缺失了数个保险合同的界定。因此,应在表述中加以修正,明确保险合同的复数形式要件,以求严谨、完整,而且也与共同保险作出了明确区分。

(二)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有学者将此要件界定为:三个同一。也就是说,投保人以不同的保险标的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或投标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但以不同保险利益而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或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而向数个保险人投保不同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均不构成复保险。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数份保险合同乃基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而订立,如货主基于对同一货物的所有权关系与数家保险公司订立了数个火灾保险合同。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一要件是复保险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保险期间必须是重合的。这种重合性,并不要求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完全重合,而只要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部分重合即可。由此,保险期间的重合性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重合,即投保人基于同一种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不同的保险人订立的数份保险合同,其效力期间的起止时间完全相同;另一种情况是部分重合,即上述数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的起止时间不完全相同,但有部分重合。完全重合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复保险,当无疑问。但在部分重合的情况下,学理上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一个判断时点来界定是否构成复保险。复保险之法理源于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在部分重合情况下,实际损失的额度须以损失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一个判断时点来认定有无复保险,方显必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期间的重合性要件未作规定,这是复保险制度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疏漏,应在修改《保险法》时对这一要件分两种重合情况具体作出界定,特别是部分重合情况下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基准来作出法律认定。

(四)保险金额的总和必须超过保险价值。前文已述,这一构成要件是狭义论和广义论之争的焦点。本文倾向于狭义论的观点,同样,在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中当然应含此项。此外,在保险期间部分重合的情况下如果缺少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这一构成要件,往往会把所有部分重合的情况全都“一棍子打死”而不分何因何故,这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明显失当。保险金额的总和是否必须超过保险价值,表面上(形式上)涉及复保险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则关乎立法理念上对保险上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复保险中包含该构成要件,这既能有效地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又恰当地为规范、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设置了一个底线,这样也会更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复保险的通知义务问题

从法律上对复保险加以规制,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的通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制手段和措施是投保人须负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其立法宗旨在于凭借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之履行,以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样,就可以防止投保人以“化整为零”的方法达到超额保险的目的,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以及保险欺诈的发生。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该款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其中“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等显得失之简略。有学者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认为,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事项应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等。”保险业的发展除了法律的严谨规制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的诚信体制状况是否运行良好,从现实来看,这两方面在我国都有明显欠缺.从严把握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主张可作借鉴。至于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大多数国家立法例中少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也未作特别要求,因此可解释为口头、书面皆可。但本文认为有两个问题须有探讨的必要:一是通知义务履行的时间,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在此,可借鉴《德国保险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为一个利益,对于同一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者,成立时即通知每一保险人。”在我国《保险法》修改时,可界定为通知义务履行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即应通知每一保险人。二是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是法定性的义务.投保人应主动向各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除外。

四、复保险法律效果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