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研究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研究论文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1

一、加快自身发展,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和谐的社会必须要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基础。只有将社会财富的总量做大,才有条件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再分配;只有经济的发展,才有社会公民的共同富裕;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保险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其首要任务仍然是加快发展。也只有加快自身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持和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促进三大产业的协调。当前经济结构的失衡首先表现为三大产业结构失衡。工业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发展偏快,农业、服务业发展偏冷。虽然上海第三产业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位置,但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占上海GDP的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为此,上海制定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从资源积聚和金融创新入手,大力发展金融业。金融是上海现代服务业的一条短腿,而保险则是上海金融业的一条短腿。与上海银行业比起来我们保险业还很弱小,因此,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上海保险业。只有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才能有实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

2、促进投资与消费的协调。投资与消费失衡也是当前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投资过热,消费偏冷。自去年以来,央行一直高度关注个别行业和产业价格,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拳”,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个别行业和产业的投机氛围仍然较浓,存在泡沫成份。而个别行业和产业的虚热,很大程度依靠银行贷款。据资料,社会上“负翁”人数急剧增加。这一方面抑制了即期消费能力,使得投资与消费比例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这种透支行为使得“负翁”们的养老和健康保障受到威胁,对于经济和社会形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而保险业的发展,就有利于引导居民积极健康的消费,使居民能够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理智消费,合理消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信贷结构的协调。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中信贷结构失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中长期贷款比例过大,短期贷款偏少。而储蓄存款增幅不快甚至下降。这就造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却恰恰相反,其负债是长期的。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缓解当前由于贷款结构失衡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一方面通过增加保费收入,吸纳社会游资,减轻由于长期贷款过大造成的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减轻由于短期信贷收缩,政府和企业普遍感到资金链偏紧的压力。

二、发挥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

公平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取向。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稳定。2003年,全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低层次的小康社会行列。欧美、拉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从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一个关键时期。经济学中生产与分配也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分配处理得好,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就能够进一步充分激发社会各阶层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险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分配范畴,它对推进社会公平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1、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培育和发展好涉农保险。农民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农业是民生之本。构筑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要人民丰衣足食。在我国,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城乡差距明显,呈现二元化格局。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同时,城市居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的福利和补助,农村居民却没有享受。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五个统筹”的原则和要求,已经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提出。当前,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稳定粮价,抑制通货膨胀,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命题。从产业发展的阶段理论看,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其他产业得到发展后有义务反哺农业。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在谋求自身发展,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服务“三农”。上海由于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保险业一直没有放弃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探索。在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下,全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去年9月正式成立。以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商业保险运作,政府政策支持、以险养险的方式,承保上海郊区农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风险以及农户的家庭财产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等涉农保险。这就为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作为保险监管部门,我们将高度重视和支持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鼓励其他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提供受广大农民欢迎的保险服务产品,真正使保险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2

[关键词]渔业保险渔业保险经营主体渔业保险法规北海市

一、广西北海市渔业保险的现状

北海市地处广西南端,北部湾东北岸。北海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捕捞的龙头,全区70%的渔船都集中在北海市,渔业也是北海的传统优势和支柱性产业。2007年北海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104.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4%。其中渔业产值为54.36亿,占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的52.1%。水产品产量98.28万吨,比上年增长1.81%。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北海渔民对渔业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下辖电建、地角、港管和涠洲等5个代办处。截止到2007年底,辖区共有大小渔船8700多艘,其中220kw以上大功力渔船2200艘,渔业人口28万人。近几年来,该分理处在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认真结合北海实际,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真抓实干,努力开拓渔业互助保险,使参保渔船和渔民数量逐年提高,互保费收取额也逐年增长,2007年互保费收入突破了320万元。

二、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互保投保率低,覆盖面不全,应对风险能力差

北海市渔业互保十几年实践证明,互保为北海渔业生产发挥了一定的风险保护神的角色。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北海分理处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北海渔船拥有量达8500多艘,其中小型渔船约4000艘,中型(包括以上)渔船4500多艘,长期活动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更达4万人。可在这样庞大的数字背后,参加互保协会的渔船竟不到600艘、渔民也不足2000人。绝大部分渔民群众和中小型渔船未加入渔业互助风险保障体系。渔船投保率仅为应保渔船的13%,渔民投保率不足5%。而农业部渔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同期我国海洋捕捞渔民和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入保率达22%和25%。

2.保险意识淡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应该说一个地区的渔业保险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渔民保险意识。目前北海市渔民的收入普遍不高,2007年北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34元,而农民纯收入仅有3846元。当地“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又根深蒂固,家庭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有很大压力。因此,大部分渔民不愿意够买保险或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一方面,北海市渔民不愿买保险或无力购买渔业保险;另一方面,北部湾传统渔场的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这二者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来,北海渔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遭到越南武装舰船抓扣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新闻报道,2005年9月23日,广西北海市“桂北渔82018”号和“桂北渔63055”号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传统渔场作业时,遭到越南两艘武装船只的追赶和枪击。2007年7月4日,桂合渔80151号渔船在我国南沙传统疆界线内海域(东经112°18′,北纬5°40′)生产时,被马来西亚炮艇无理抓扣,船上10名船员被判监禁6个月,渔船被没收。此外,渔船的火灾以及碰撞事故也时有发生。

3.缺乏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

渔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渔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渔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渔业保险的补贴历来非常有限,对农业保险(包括渔业保险)的税收倾斜力度还非常不够。目前,北海市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渔业保险的地方性财政扶持制度,渔业保险难以走快走远。由于渔船海上作业的高风险,渔业保险赔付率非常高,所以北海市尚无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业务。

4.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亟待建立

目前,北海市还没有对渔船和渔民保险做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性的渔业保险法规仍是空白。由此引发船东和渔民投保率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渔船等财产和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当地的渔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相比之下,渔业发达的广东、浙江等省对渔业保险均有注明,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三、推进北海市渔业保险的建议

1.建立健全渔业互助保险

针对北海市渔民投保率低,应对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渔业互保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渔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诚信”原则,在渔民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够主动、迅速、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充分体现渔业互保协会对广大渔民的关怀和温暖,力争在三年内将渔民和渔船入保率提高到30%以上。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发挥互助保险扎根基层、面向渔民、服务渔业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搞好渔民安全知识普及、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备、倡导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民自救能力和互救意识;协助做好灾害紧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尽快帮助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生活。

保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从北海市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力度。北海市相关渔政工作部门可以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对渔民进行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扎实推进“平安渔场”、“和谐渔场”建设。宣传形式可以多种多样,2007年浙江省举办了“互保杯”渔民安全知识电视总决赛,题目涵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互保、渔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一线的渔民和养殖户。既普及了渔业安全知识,又有趣味性,使他们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这种模式,北海市是可以很好地借鉴的。

2.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今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部也在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自2005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等省市在渔业互助保险基础上,以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载体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力度,得到了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赞同。渔船、渔工入保率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1-11月份,共有1381艘渔船和12834名渔民参加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获省财政补贴201.7万元。自2006年4月起,浙江省嵊泗县开展了政策性互保试点工作。近两年来,该县的渔工雇主责任险投保面达到了98%,渔工投保由原来的人均2份提高到目前的人均10份以上,有效提高了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灾后经济补助的压力。北海市政府可以借鉴浙江省舟山市等渔业发达地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地方政策、财政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3.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由于渔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商业性和互的渔业保险,单靠保险的收入难以支持其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和制订特殊的政策保护措施,如实施针对投保渔民的保费补贴和针对承保机构的业务费用贴。一方面:北海市地方财政应针对渔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吸引渔业生产者投保,并通过自愿投保与法定投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投保范围;另一方面,除了保费补贴外,政府还可以向经营渔业保险的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增强经营积极性。2004年宁波市象山县政府专门拨出200万元用于支持渔业保险,当年该县的渔业保险工作硕果累累。参加渔业人身保险人数由2004年的7736人上升到2005年的10002人,渔船保险由2004年的不足70艘上升到2005年的1891艘。至2005年底,全县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渔船达2366艘,共收取保费933万元;参保船员45075人,收取保费1853万元。共理赔3145起,理赔款1228.7万元。他山之石尚可攻玉,那么象山县的成功经验则更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甚至是创新。针对目前北海市水产养殖险的空白,地方政府应当“两头扶持”: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助。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政府批准启动的一个沿海开放经济区,国家对其发展规划有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除了对渔业保险进行补贴外,北海市政府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争取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营业税。因此,如果政府对经营渔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承保机构的营业税,那么承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就大大减轻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

4.尽早出台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理论认为,渔业保险同渔业本身一样,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经营渔业保险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其政策目标应与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相一致,以为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保证食物供应、稳定市场及确保渔民生活水平等为最终目的。当前,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面临加入WTO后竞争加剧的挑战。为了贯彻国家“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业方针,我国应当对渔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发展资金进行立法保证。同时,对于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加以规范,并立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渔业保险。为了尽快改变目前北海市渔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北海市人大应组织渔政、工商、海洋与渔业局、保监局、互保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在依据我国《保险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舟山、宁波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渔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渔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琼:我国渔业保险的现状及其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6)

[2]徐英:政策性渔业保险初探[J].上海保险.2005(10)

[3]孙颖士: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J].中国渔业经济.2006(2)

[4]孙祁祥郑伟: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6.p92-p98

[5]王晓波:中国渔业保险模式构建与发展探索[D].上海水产大学,2005

[6]郑辉: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研究——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D].同济大学,2006

[7]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p29

[8]虞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3

关键词:网络保险;模式选择;保险营销

进入21世纪后,网络成了家喻户晓的名词,网络的使用率也逐年上升。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平均每分钟新增100多个网民。其中,已有20%的网民开始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据调查,网络、电视和报纸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网络是网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可见,网络正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具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随着我国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事实上,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在这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构成了威胁。2004年北京寿险市场首次出现负增长,但外资保险却保持了高增长的市场份额,从1.26%上升到6.46%。但网络的便捷性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生机,也有力地促使各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和营销手段上进行变革,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重视管理和营销手段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并逐步借助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来开展各项业务。现在中国国寿、人保、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华泰等都先后进行了信息化改造。各保险公司纷纷采取e化战略是因为网络保险与普通保险相比有着以下各方面的优势:

一、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网络保险可以实现“3A”化服务(anytime、anywhere、anyway),使得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全天24小时的无间断服务,最终达到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益的目标。同时,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保险降低了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进行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保险销售费用。传统的个人营销机制是以保险公司向保险推销员支付高额的保险销售提成为前提的。以恒安标准人寿为例,其员工的保险销售提成可达到25%,而网络营销则不涉及此项费用。另外,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美国学者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三、网络保险的信息丰富,可供客户选择,也增强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交互性

传统的大众媒体自上而下单方向地将信息传递给受众,利用网络开展营销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它更强调互动式的信息交流,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见解。消费者可以直接将信息和要求传递给市场营销人员,大大提高了营销过程中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由被动的承受对象和消极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和重要的信息源。在整个过程中,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保持持续的信息密集的双向沟通和交流,让消费者参与营销过程的方方面面。随着保险人对顾客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也将变得更加详细和个人化,从而使服务质量进一步地改善,真正使顾客获得个性化、人性化的保险产品。

四、网络保险投保公开透明,降低风险

通过透明的网络业务,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监督,可以避免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规范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上优势使网络保险在传统保险模式下有了一席之地,保险业也将随之进入网络保险时代。同时,网络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也是一种“软性”营销。由于保险业不需要传统的物流配送体系相支持,因此具有开展网络营销的先天优势。在这点上,国外的保险企业起步要比我国早得多,欧美国家大量涌现了能够在线提供保险咨询和销售保单的网站。目前,国内外保险企业借助于互联网开展网络营销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保险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

此种营销模式主要是指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通过原有的公司网站或另外建设一个网站,设立保险产品门店,在网上门店内完成从宣传保险产品到签发保单,甚至是受理配案的整个保险业务过程。由于通过主页来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最好的一种营销模式,而网站就如同是保险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分公司,客户直接可以通过网络详细地了解产品,因此,此种营销模式不仅能够极大地方便客户,使客户从被动变主动,而且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具有较强实力的保险公司自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宣传保险知识和公司形象,提供的服务流程较为全面,网上直接支付较为普遍。如今,平安PAl8、泰康在线、华泰的和新华人寿的等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二)利用第三方保险商务平台

第三方机构模式是指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人之外的机构开设网上平台,为众多保险公司和客户提供交易场所,并收取服务费。保险公司和顾客在这个平台上碰面,互相促成保险合同。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由第三方的商业机构建设,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完成理赔等业务,网上支付也较少涉及。易保网、网险、保网、买保险网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1997年11月28日,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正式开通运行,并进入国际互联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公司在网上完成的第一份网上保单更是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搭上了网络快车。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该网站由太保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开发,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网险”目前推出了包括网上个人和团体保险两大类,30余个险种。保险网络营销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受到监管不足、人力资源缺乏、前期成本高、产品种类少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保险企业的营销活动要想真正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在以下方面多加努力:

第一,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网络互动的特性决定了保险业开展网络营销,公司会收到大量的反馈信息,因此,公司要专门设人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需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E-mail反馈分类的管理员,并在网站上设立留言板。

第二,进一步完善网络保险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网络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单靠行业自律是难以维持的,如何进行网上核保、网上理赔,如何防范网上保险欺诈等都为保险企业提出了难题。与有形物品的网上交易不同,保险电子商务由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人为因素与深刻复杂的背景及利益关系,仅仅依靠网上运作还难以支撑网络保险,如何禁止和惩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如何实现网上核保与网上理赔及支付等,我国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既需要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的不断强化。为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加紧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创建一个诚信、公平的环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以迎接e保险时代的到来。

第三,努力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网络保险要求员工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应该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两个方面,这样才能够避免员工串通骗保的情况出现。目前,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保险营销人员多数为非正式员工,按业绩淘汰,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待遇,缺乏归属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而在美国,人队伍虽然近百万,但监管体系完善,人员素质高,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大约花费1-1.5万美元对人进行培训,并且要通过包括人寿保险和个人保险的14门课程的10门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日本的外勤营销人员也要经过完整又严格的教育培训才能获得展业资格。所以,我国保险公司要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系统、严格、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进行专业化的营销服务。

第四,创造网络品牌,加强品牌营销。品牌是一种心理概念,是一种基于消费者的内心期待,由企业通过产品或服务表现而建立的稳定的符号象征,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情感价值的转换替代符号。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保险市场的竞争最终是品牌与服务的竞争,把品牌、服务和营销机制融为一体,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品牌形象为价值标准、以服务为整体功能的品牌营销模式,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因此,保险企业应进行深入的客户调查和研究,重新进行客户定位,并开发出适合他们的新品牌产品。

第五,采取多渠道分销式的营销战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高低,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人销售的单一模式。从美国保险业实践经验来看,不但保险对象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险种性质和内容也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非寿险分销渠道存在着严重失衡。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1~9月,我国非寿险保险费收入1196.17亿元,保险专业公司(独立人)实现的保费收入仅为71.22亿元,仅占全部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95%。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8.21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62.12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19%。占绝大比例的非寿险保费仍然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渠道获得,这与美国非寿险业独立经代机构的重要地位截然不同。因此,我国非寿险业需要充分考虑保险产品市场化带来的客户需求、产品、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其他层面经营制度的变化,对当前失衡的分销体系结构进行调整,逐步放弃过度依靠单一直销模式的销售体制。

第六,切实开展险种创新。险种的创新开发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起点。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险种,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险种创新主要包括:设计全新险种;旧险种组合改造;实行“拿来主义”,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加以改造;量身定做,针对客户自身特点制定和组合保险产品应是未来险种创新的主要方向。只有进行成功的险种创新,才能满足顾客不同需求,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市场。

如果我国保险业能在以上各方面下苦功夫,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保险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但与此同时,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事物,尽管有着很大的优势,其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风险和不足。因此,网络保险尽管好处多多,但也非我们想象中的灵丹妙药。保险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将传统保险与网络保险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2007年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业务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全国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035.76亿元,同比增长25%。全国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2002年的4.59倍,年均增长35.62%。保险业尤其是网络保险业在我国有如一个正在学习走路的孩子,他的成长之路还很漫长,成长空间也很巨大。如果各保险公司既能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防范网络风险,那么全面e化的网上保险公司将成为21世纪保险业的领头羊,届时,我们也将迎来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双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偰娜.21世纪的网络保险营销[J].时代金融,2007(7).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4

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5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缺乏保险这个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投保人很难理解保险条款,不知道自己的需求,不知道自己存在什么风险,不知道购买何种保险可以更好的规避风险,也不知道哪家公司服务好,所以不能对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的选择。特别是在我国,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发展和管理规范还不是很完善,存在很大的缺陷,很容易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信誉,进而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而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人员优势,对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为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满足其需求。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使保险人从开展售后服务、宣传公司形象、检验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内部管理和市场开发,从而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高。推进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并加以完善。

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市场上沟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重要桥梁,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在欧美,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历史短,经验缺乏,且由于各种原因,运营尚不规范。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虽有发展,但发展规模小且效益不理想,大部分经纪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自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之后,2000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亿元,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16%,实现佣金收入3000万元;2001年,实现保险费收入8亿元,占当年保险费总收入的0.5%,实现佣金收入4200万元;2003年,通过经纪公司实现的保险费为49.6亿元,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1.27%,实现佣金收入4.43亿元;2004年,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险费为74.18亿元,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1.72%,实现佣金收入7亿多元;2006年,保险经纪机构共实现营业收入14.28亿元;2007年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90.5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1%;到2008年,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69.70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6%。虽然保险经纪的保费所占份额不断提高,但是与欧美保险经纪行业的60%-70%相比,差距之大显而易见。从世界保险市场上来看,保险经纪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经纪行业更是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再加上宣传不够,公众对保险经纪行业的认知认可程度不高,甚至误解甚深,有时把它与违法的传销混为一谈。所以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客户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接纳程度都十分有限:一些保险公司把其看成是抢生意抢客户的竞争对手,更无从谈起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公众也简单的把保险经纪公司看作是商,并没有认同的它的专业服务功能。其实这些错误的认识不仅仅是因为保险行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更大程度上也与保险经纪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关。例如,一些保险经纪人为了完成业绩指标,骗取公众投保;为了获取更多地利润,在经营中“重发展、轻管理,重佣金、轻服务”,从而造成了保险经纪业低水平低质量的发展。此外,保险经纪人公司缺乏受过足够训练并且有经验的员工,在保险经纪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的情况下为投保人服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推委责任,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而且我国初生的保险经纪公司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保险市场的,在这么短暂的时间内还来不及探索出适合中国保险市场现阶段需求的一套完善的经营技能和管理经验,所以各种专业技术力量还相当薄弱,从而严重制约了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从监管方面来看,社会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市场监管缺乏力度,法律滞后,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来规范保险经纪行业的竞争和发展。针对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思考:

1.加强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化管理。一是专业人才,保险经纪公司应立足于自身培养、在薪酬待遇、工作环境、企业文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而不仅仅是从卖出多少份保险来评定。充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从而实现以专业素质去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二是诚信服务,应加强内部自律,通过诚信优质的服务来提升自己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2.加强宣传,开展广泛合作。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注重媒体的宣传效应,同媒体保持密切的接触和良好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加大保险经纪宣传力度和广度。让保险产品的需求者彻底了解保险经纪人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保险经纪公司也要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其对保险公司的展业和检验的替代作用,赢得双赢。

3.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体制,强化对保险经纪人的规范管理。从法律管理角度规范保险经纪人,保障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格性,设立严格的进入行业的标准,提高整体行业的素质,从而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的正规型。与此同时,还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建立保险经纪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并将资信评选结果公示于众,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化,让公众有选择经纪人的根据,从而逐渐淘汰非专业化的保险经纪公司。

4.不断的进行保险经纪业务的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创新是一个行业取得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服务的种类比较少,虽然吸收了很多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不断的服务产品创新,才能及时地满足市场多方面的风险管理需求,同时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减少保险交易成本,提供保险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实现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更快发展。

【摘要】保险经纪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兴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大的问题和挑战。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近几年来保险经纪行业所取得的经营成果,提出问题和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专业化管理市场和社会监督服务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2]杨倬妮.保险经纪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3]刘晓敏.对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研究.海南金融.

保险研究论文范文6

关于再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学界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察,原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3]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为原保险人为分散危险的需求,可能依照各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数众多。对再保险人而言,再分别行使代位权,事实上不可能,也不经济;对应负责的人(如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而言,则会因再保险人形式代位权而疲于奔命。为求再保险人的方便,并免第三人应诉之累,代位权的行使权人应限原保险人得为之。至于求偿所得,再由原保险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险人应负责的部分分摊。[4]

要对再保险合同有无代位求偿权进行定位,先得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笔者赞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合同说,这也是学界的通说。所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是当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负民事赔偿责任并受该第三人追偿时,由保险人承担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合同。其目的是实现法律责任的转嫁。被保险人将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了保险人。这种法律责任转嫁的目的,既为维护被保险人自身的利益,避免因承担巨额的赔款责任而陷于困境,又为保障受害的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在理解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后来看这两种观点,似乎并不矛盾。第一种观点在逻辑上没有不妥的地方。第二种观点否定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由是由再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可能不便于操作和效率低下。这种分析方法在逻辑上有错误,先假定再保险人存在代位求偿权,而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而否定在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作者认为再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更符合逻辑,但如果由再保险人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话,确实可能不经济,也不便于操作,所以应该用其他方法来解决。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该条款没有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是按照保险法的原理来推论,既然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保险合同,那么在这个合同当中的被保险人为原保险人,而保险人为再保险人。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保险人就可以按照《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诚然,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一样,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确可能不经济,但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某些情况下是有价值的,如当原保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偿权时,如果不赋予再保险人以追偿权,那么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有学者主张原保险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再保险人可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权。但此代位权绝不等同于“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也可向法院提讼,向原保险人主张权利。[5]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但有一限制,即必须在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后,以免发生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后不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二是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在被保险人对其他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其支付赔偿金的限度内行使保险代位权。从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有保险代位权。而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因此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认为再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因而再保险合同不具有代位求偿权的观点实际上是没有把再保险合同看作责任保险合同。讨论的前提不同,因此得出的结论不同。不过,由再保险人形使代位求偿权,的确可能导致不经济的情况发生。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是再保险人代位权皆由保险人行使,并将追偿所得摊回再保险人。[6]笔者认为出了这种方法之外,我国还可以规定约定代位制度,这样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可以约定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约定享有,那么再保险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反之则不享有。限制的目的并不是否认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而是为了促进效率,这样是符合商事法的立法精神的。

注释: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2。

[2]再保险的性质有原保险合同说和责任保险合同说之分。前者认为再保险合同继承原保险合同而来,两者并无二致。但就再保险合同制度本身的特点来看,作者更倾向于责任保险说。

[3]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34。

[4][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