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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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细则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1

资产评估行业是伴随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而发展起来的一个行业。在国企改革的初期,由于大量的国企希望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公司,进而进军资本市场,所以需要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带动了早期资产评估行业的繁荣。鉴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特殊重要的地位,虽然这个行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但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行业承担的重大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抱有期望。资产评估行业对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的合法流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广泛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各环节和各领域,并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逐步扩大,所以制定准则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统一了标准,才能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的执业行为,才能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才能真正发挥资产评估在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副部长认为:“资产评估准则是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的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公众评判资产评估发展水平的尺度,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是评估委托方、报告使用方合理使用报告的有效参考,是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核心环节,是评估行业理论及实践水平的具体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会’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基本接轨的评估准则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借鉴了国际评估准则,应邀参加会的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主席费南德斯先生说:“在国际上,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了国际评估准则,且于2007年7月出版了最新版――《国际评估准则》第八版。这些准则获得国际上的一致认可,被全世界越来越多的评估从业人员接受,并被多数主要国家的评估准则制定者所采纳。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并不满足于目前所取得的成就,它仍在积极推动深层次的革新以满足全世界评估从业人员对更加清晰、更加实用的评估准则的需求。”

资产评估准则的,不仅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规范,也为满足资本市场日益发展的要求奠定了制度基础,并为资本市场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准则是行业发展的基石

中介行业的发展必须以一套完整的执业准则作为依据,无论是审计行业,还是评估行业,一套统一并可操作的准则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所以,评估准则的重要性就体现在它为评估师提出了承担每一项评估业务所需要胜任的能力标准,且为要进入这个行业的人提供了一个必需的最低要求。如果没有这个准则,执业者就会按照参差不齐的要求执业。水平高的评估师可能会采用较高的标准执业,水平低的评估师会以较低的标准执业,有些人人甚至达不到最低要求,这就会让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一种良莠不齐的状态中,这不利于这个行业得到社会尊重。优良的评估支撑了安全有效的资产市场,同时也为自身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资产评估准则是市场流通的前提

资产评估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把资产负债表上的原始数据转换成市场数据,它满足了资产价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需求。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让资产评估事实上变得更加重要。资产评估业务将更多地被用于企业并购、国有资产转让等业务中。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是典型的产权变动活动,对股份制改组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成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增加,投资者除了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金融资产外,对房地产为主的不动产偏好也不断增强,这主要是因为不动产具有可见性强的特点。不动产的市场流转需要以资产评估为前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一个统一准则的建立,为市场流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三、资产评估准则是法律监管和评估师自我保护的依据

虽然资产评估行业不如审计行业面临的诉讼风险大,但随着这几年产权人维权意识的加强,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后,难免会把评估师作为替罪羊。当评估师以专业过失名目被时,一套完善的评估准则就是他在法庭上辩护的有力依据。如果评估师已经遵守了评估准则的要求,方就很难证实评估师存在专业过失,因为评估师完全可以在法庭上指明他们的做法是依据准则的。另一方面,客户、第三方以及公众也是被准则保护的对象,他们可以根据评估准则对那些没有遵守评估准则的评估师采取行动。只要评估师对客户、第三方以及公众尽到了谨慎义务,同时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面临的诉讼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四、资产评估准则降低了金融系统的风险

对于银行业来说,健全的评估整个银行体系将会遭遇风险,此时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准则会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对银行客户的资信评估,以及自贷款核准初期阶段至整个贷款期限内的评估。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新生的金融产品被引入我国,这些衍生品有助于提高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深度和多样性,分散和化解市场风险,因此它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受欢迎的工具,这些衍生品需要一个健全的评估体系。

对于保险业来说,伴随着专业评估服务的发展,对评估准则的需求成为专业责任的必然发展,其重要之处在于必须在评估师的收费与客户要求的专业服务水准之间保持平衡。一套良好的准则能够使保险公司评估他们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量化损害赔偿的保费,因此能够使保险公司十分满意。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把握,它们会将保险的保额定得尽可能低。

五、资产评估准则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经过几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超过了140%,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超过1.3亿户,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和居民重要的投资和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平台。

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引发的市场环境的变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资产评估早期的基本作用是维护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合法权益,目前是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提供数据支持。比如,资本市场的发展让更多的非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这些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通常被作为确定股东投入资本金的主要依据,因此,资产评估在平衡投资者利益关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资产评估提供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资产价值信息,在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在关联交易中,资产评估更承担着为公众投资者把好关的重要职责。

过去几年,资产市场的交易十分活跃,资产评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整体上市、融资再融资业务、并购重组业务迅速增加,资本市场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资产评估师寄予了更大的期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高要求不仅体现在更规范的执业水平、精湛的评估技能,更体现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

作者为北京普洋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 链接: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新8项准则在内的15项准则。2000年至今,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先后制定并了15项评估准则。

由财政部的准则包括: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

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

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准则包括:属具体准则层次的程序性准则有: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

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

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2007)

属具体准则层次的实体性准则有:

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2007)

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007)

评估指南有:

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2007)

指导意见有:

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

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

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2

[关键词] 国有股权 资产评估 完善对策

资产评估是对国有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评估。由于国有股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对国有股权的评估显得比较复杂,而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恰恰显得比较薄弱。

一、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5.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二、国有股权资产评估诸问题产生的原因

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一样,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既有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也同样有实践上的原因。

1.立法层面上的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总是造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资产评估方面,虽然我国有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但是却缺少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对于国有股权如何进行评估,只能找到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而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至于国有股权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准确的现象。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仅仅是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从法律规定看,这句话的弹性太大,不符合法律严谨性的要求,从实际操作看,也容易给有些企业有机可乘,与某些资产评估结成联盟,侵吞国有资产。

2.实践层面上的原因。首先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对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手段缺乏。认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对于股权等无形资产,则不加重视,这导致了在评估过程中实际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往往是混乱的,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没有明确的管理和负责机构的状况下,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显然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无形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否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不能仅仅由评估机构单方面做出决定,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机构予以复核、认定。没有监督机制,无形资产的评估结论是很可能失真和失范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就是要求有多方面的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技术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最后,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体现为缺乏专职的权威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缺乏专门的、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同时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也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很难适应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情况。

三、完善的对策

我国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国外竞争日益激烈,无形资产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理论界与实业界的关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快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的制定。国家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许多具体项目没有具体细则,对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中的具体问题未能也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往往容易引起评估结论偏离规范的现象。目前我国只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只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准则,具体的分类和分项的无形资产评估细则还没有出台,在评估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明确的约束和指导,所以,我国应该抓紧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细则,特别是有关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细则。

2.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鉴于国内还没有形成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多是调整账面价值不科学的做法。应该建立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反映其公允的价值。具体的措施可以在综合的评估机构下设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部门,或者设立只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独立机构,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时采取多家评估事务所联合评估的方式。

3.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无形资产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因此不仅要求执业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而且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 然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总体上来说,素质与实际需要还不相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 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执业人员能够提高自我约束力,不出现越轨、失职行为。

4.采用有效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在评估实践中主要使用的是收益法,使用收益法主要是确定科学精确的收益期限、收益年限和折现率。由于我国关于收益预测技术的不完善以及无形资产交易的可比较案例较少的缘故,所以评估人员在评估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目前,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较多,如在评估商誉和商标价值采取倍率法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英国老牌商标评估机构经多年实践探索得出的,对于我国的商标评估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经济对外交流的增多,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也有必要符合国际惯例,评估方法应该采用国际通用方法。

5.加强无形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约束。解决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无形资产出现评估缺失和不规范的问题,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依德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评估结论的失真和失范。目前我国主要由财政部对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定的审核,没有建立普遍性的监督机制。故此,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最好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背靠背地评估,比较他们的评估结果,从而得出可靠的评估结论,防止单一评估机构的主观偏差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1]钱卫清:《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2]徐开墅 汤奥博:《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制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3]参 见:《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4]吴天宝等著:《国有企业改革比较法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5]王景生:《国企改制中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原则》.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7期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3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规范盲点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2日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产权转让申请。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一下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竞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4

关键词:财产权利和责任 实物形态 评估标准 评估组织 评估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43-02

一、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特性:

1.无形资产是一项财产,应具有财产权利和责任。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要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被企业所控制。资产评估对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则是指它的预期未来利益,而不是指它的现实或过去的实际利益。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法定财产权,如处置权。有些无形资产如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被企业所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任意转让。资产评估中对于能否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主要看它能否给企业带来可以控制的预期经济利益,不能因为无处置权而否定其作为目标无形资产的资格。会计上也并不要求拥有所有法定财产权利,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着眼于某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对资产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当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其控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纳税、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对无形资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2.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这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你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你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另一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元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一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一无二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

二、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市场混乱。近年来无形资产评估组织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一是行政干预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挂靠政府部门,有的行政领导干预评估标准,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问题亟待解决。二是评估机构无信誉等级。目前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只要拿到评估资格,就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管评估专业水平高低,评估力量强弱都处于一个层面上竞争,某些机构使用不正当手段得到项目,力量雄厚的机构却得不到足够业务,不利于优胜劣汰。三是垄断严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其执业范围是不受地方和行业限制的。但目前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封锁现象。如一些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相继成立评估机构,重点放在本行业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或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资产评估业务上,有的评估机构独揽业务,采取发包形式从中收取管理费。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厦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以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相当部分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

2.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论偏离规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多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先后出台了有关无形资产方面的法规和政策。1993年国家正式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强调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以产权变动为前提,以无形资产的获得能力为对象,以无形资产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无形资产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类、权利类、关系类和其他类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包括许多许多具体的项目。如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又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项目;权利类无形资产又包括契约、合同或政府特许授权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等项目;关系类无形资产包括可靠的稳定的客户关系、运行有效的销售网络和忠诚可信的职工队伍等项目;其他类无形资产包括的范围较广,诸如商誉、品牌乃至汽车的特殊号码或电话的特殊号码等,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商誉和品牌。但是。国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的许多具体项目没有具体细则,对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中的具体问题未能也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往往容易引起评估结论偏离规范的现象。

3.评估机制缺乏有效监督。无形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否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不能仅仅由评估机构单方面做出决定,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机构予以复核、认定,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该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机制的无形资产的评估结论是很可能失真和失范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督机制就是要求有多方面

的监督,如政府部门的监督、技术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等。如果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督,由评估机构单方面做出评估的结论,评估的结论就很可能失实、失真和失范。

4.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无彤资产的评估,除了在客观上需要更加认真、仔细,并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对于各种因素反复加以比较、分析外。在主观上评估人员的自身伦理便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无形资产本身的独特性,在资产评估时很难有比较合适的参照物,不象有形资产那样可以有同类资产进行参照,而且它的问接性和衍生性都使得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占据较重要的位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准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重要性远比在有形资产评估中显得重要。评估机构和谇估人员是出于严格的职业道德,按照专业要求,认真仔细地进行分析和测评,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还是为了迎合客户需要,按照客户或明或暗的授意或有关方面的压力来作出评估,其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如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不进行认真的分析测评,就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就可能使评估工作出现失真和失范。

三、无形资产评估水平的思考

从总体上来看,现阶段无形资产评估的水平还比较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很不适应。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提高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水平是一项艰难而紧迫的任务。为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评估组织机构。无形资产的评估首先要建立起规范的、专业化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估组织机构。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的法律性、政策性强,政治思想素质要求严、规格高。业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评审、经济核算既艰难又复杂,必须由合法的、专门的评估机构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进行。单个的未在合法评估机构工作的个人。不具有评估资格。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建立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有着比有形资产评估机构更加严格、更加明确、更加规范的审批程序。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该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核取得专业评估资格证书,经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审查,并被合法的评估机构确认和聘用,才有资格参加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2.建立评估法规体系。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项系统性、有序性的工作,各项工作都必须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因此,必须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定规范要求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只有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避免评估结论超高或超低而降低无形资产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3.培训评估专业人员。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的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复合工作,需要有大量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底子厚、知识面广、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大力培养一大批无形资产评估的专门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要提高评估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政策水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公关办事能力。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5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规范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8902

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以知识和智力所发明创造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为主体,因此,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显得尤其重要,它关系到企业及其相关主体的利益。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与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各经济发达国家均对无形资产加强了管理,在会计和审计领域制定了较系统的法律和准则,以使无形资产的交易行为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我国近期也颁布实施了《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无形资产不确定性、高收益性的特点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再加上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存在一些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1 无形资产评估标准的规范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专门为无形资产评估制定了统一的评估标准,如美国1987年制定的《美国专业评估惯例和统一标准》,其中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方式、时间、表现及评估人员的特殊要求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资产评估规定,虽然新实施的《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可以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够的。没有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缺乏量化标准,就为企业管理当局的人为操纵创造了条件,也使国有资产的流失成为可能。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中最主要的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西方国家由于产品要素市场发达,因此一般采取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我国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更多的采用重置成本法,但这种方法评估的结果暗含了成本的增加导致价值增加的逻辑,人为操纵的空间比较大,因此并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所以,我们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品要素市场,为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的运用创造必要的客观环境。

2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规范

目前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对其资格审查不严;专门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评估机构对行政权力依赖性较强,缺乏独立生存能力。因此,我们应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抓紧实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等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机构的资格。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按照科学、统一、效能的原则,扶持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武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脱离任何行政主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依法执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同时,积极推进机构改革,鼓励合伙制、股份制形式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和发展各种专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商标评估等专业机构。

3 无形资产评估法律的规范

无形资产评估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以国家的政策规范为依据,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某些评估机构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出现了大量违法现象。有些企业在没有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聘请或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商誉”,有的还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其价值。这就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有关严格禁止没有产权交易目的的商誉评估公布的规定。企业和广告部门向公众公布没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某些评估机构不服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目的,不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估结论。有些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甚至应企业的要求,动辄就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为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如果这种现象任其自然,则势必有搞乱评估行业秩序的现实危险。有些评估机构未取得合法的评估资格,或者聘用了没有评估资格的人担任评估人员。不合法的评估机构加上不合法的评估人员,其本身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其评估的结论必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性质、功能、种类、形式、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促使无形资产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下,实现合理流动,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这些政策法规应该包括:(1)“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明确评估的范围、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构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等;(2)“技术评估师管理条例”,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3)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其他行规行法和职业道德等。

4 无形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规范

无形资产的评估同有形资产的评估相比要复杂得多,在评估过程中,经办人的主观因素所占比重也要大得多。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而不能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追求某种轰动效应,使评估工作出现随意性。但是某些评估机构不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而导致结论失真,而是主观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出现假数据或假结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道德问题。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一样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这种增加既有必然性又带有盲目性,其不利的一面就是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一些评估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数量都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另外,少数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无视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确定不是根据科学方法和客观事实,而是按照被评估单位的某种需要去做,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从业人员中大多是科技人员或财会人员,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崭新的领域,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巧,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新的专业及财会知识等。这就使得处于起步阶段的无形资产评估业远远满足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用说与国际市场接轨。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择优选拔、严格录用,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技术评估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快建立一支富有献身精神,熟悉评估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评估专业队伍,为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支撑,为无形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永江.关于无形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卢双娥.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初探[J].事业财会,2002,(2).

[3]潘学模.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J].财会月刊,2003,(3).

资产评估细则范文6

1.1林农资金来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贷款需求巨大据调研,林农的资金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占65.28%,其次是亲朋借款占13.36%,信贷的比例只有11.31%。有55.56%的林农认为获得信贷资金难度巨大。有81.90%的林农迫切需求得到林业贷款。据统计,目前河南省的林业贷款需求大致150亿元,需求巨大。

1.2林权抵押贷款取得新突破,但总体规模较小截至2011年底,18个地市中仅有14个地市开展了此项业务。林业贷款起数312起,抵押面积共2.3万hm2,贷款金额共14亿元,抵押年限平均为3.24年。与福建相比,2006年福建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到达30.67亿元,可见河南省的林权抵押贷款数量较小。据测算,林农的贷款需求约为150亿元,目前,仅仅满足了不到1/10的需求,因此林业金融服务供给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按照林权抵押贷款的金额排序,信阳最多,是8.9亿元,其次是三门峡,为3.2亿元;以下依次为:驻马店1.6亿、南阳3483.5千万、郑州市3450千万。

从河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金额分布区间看,贷款金额较低,主要集中100万元以下,共占67.63%,其中:在10万~100万之间,占33.01%;10万元以下的占34.62%。贷款较大的,比如1亿元以上的有3笔,1000万~1亿元的贷款有15笔,占4.81%;100万~1000万的有83笔,占26.60%。从贷款金额排名前十的林权抵押贷款来看,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或者农业发展银行)的有5笔,占50%,可见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一般金额比较大;农行的有两笔,建行有一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笔。

贷款额度偏少,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森林资产评估值40%~60%之间,河南省平均为53.29%。用材林中的幼林以及竹林、经济林抵押率更低,贷款额度偏少。从林权抵押贷款的提供主体—金融机构构成情况看,信用社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共有123起,占到39.55%,其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113起,占36.33%,第三是商业银行,占16.08%,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占6.75的份额。其他(例如个人)形式有极少的案例,占1.29%。

2河南省林业保险服务现状

2.1林业保险服务刚刚起步,林农求之若渴

河南省曾于20世纪80年代探索过林业保险,案例是驻马店地区薄山林场。但是之后的20年间,由于种种原因,森林保险工作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近两年集体林权改革开展之后,森林保险才重新被纳入议事日程。

2.2林农对林业保险有巨大需求

根据调研,98%的林农或者林企表示希望参加林业保险,但是多数人不知道怎么参加。部分林业大县,例如桐柏县、内乡县等,林业部门曾积极联系林业保险业务,但是由于牵扯方面过多,时机不成熟等原因至今没有办成一例林业保险。

2.3刚刚搭建林业保险管理的组织框架

目前,河南省林业工作站决定新设“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科”,具体负责森林保险启动前期准备工作及实施后日常管理工作。并于2011年底拟定好《河南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2012年森林保险预算》,该方案包括:计划投保范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保险费用省级财政补贴预算、保险内容及运作方式。

3河南林业金融保险服务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国家对林业金融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足够的扶持,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林业保险的措施。一方面,对于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数额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还迟迟不能到位。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政策不够优惠。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3.2林业金融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于2009年年底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是各个地市、县级单位绝大多数没有出台相应更为细致的法规,因此,林权抵押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个别地方政府虽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并不统一,或宽或严,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此外,各个金融机构的配合也很不到位。目前,仅有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细则》,但是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没有出台相关的细则。

3.3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发育滞后

由于河南省启动林改较晚,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发育比较滞后,现在只有30多个县建立了林权服务中心,全省80个县市中只有32个县市成立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而有专门林业评估资质的林业要素交易市场就更少,也缺乏规范性,银行放贷无据,直接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尤其是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极度缺乏,严重影响了林业金融服务健康发展。各地现有的森林资源评估中心至今没有国家认定的专业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没有规范的标准可循,或者由于地点不同、林木的品质优劣不一、年限相差甚多,加之评估市场的不完善,造成林木评估的不准确或者缺失。导致不少农村的林农投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林农的积极性。

3.4林业金融担保机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各地在担保机制的建立方面做了尝试,但各担保单位的资金总量偏少,与中小额融资的需求相比,担保实力明显不足。办理担保手续可能涉及资产评估、担保物登记、担保合同签订等众多环节,目前河南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未能完全确立,部分政府部门职能转换缓慢,还无法承担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功能,使抵押品登记困难,甚至无法办理登记,这些繁杂的法律手续和高额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村经济主体办理担保手续的难度,增加了林业抵押担保贷款的成本,成为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不可忽视的障碍。

3.5林权抵押贷款发放主体的结构不合理

从现状可知,目前林权贷款的第一发放主体是农信社,且处于起步阶段,贷款门槛高、林权抵押贷款数额小成本高的特点,手续繁琐、机制不够灵活;专门发放政策性贷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者国家发展银行,是国家支持林业产业的重点金融机构,目前农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它倾向于向大企业放贷,而没有真的把林业的中小企业和林业合作社重视起来,而农信社的贷款数额普遍较低,这样就造成了无法有效满足林农需求的困境。商业银行虽然网点多、资金雄厚,但是却不愿积极涉足林业贷款业务。

4提高河南省林业金融保险服务能力的主要对策

4.1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细则

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林权改革配套改革的政策法规制订和落实,要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明确林权证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将林权证抵押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真正使林权抵押贷款做到有法可依,纳入法制轨道。抓紧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规程。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开展情况,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条件,规范操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理贷款效率。

4.2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抓紧制定河南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增加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可操作性,对评估工作的管辖、评估项目的立项、评估结果的审批等作出规定。鼓励林业大县尽快构建比较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要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独立、真实、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对林木资产作实地测算,同时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研、询证和比较、分析,对委估资产在当时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的公允反映,为集体林的采伐权流转转让(招、拍、挂)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防止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实现森林资源流转效益的最大化,促使森林资源流转运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加快组建专业化林业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搭建流转平台。

4.3加强国家对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马上启动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火灾、病灾、冻灾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扩大财政补贴力度,扩大保险范围,增加赔付额度,真正起到降低林业经营风险的作用。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森林资源保险风险基金,降低保险费率,实现保险业和林业的双赢。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要以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投保。地方政府要大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多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4.4加强金融机构与林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加强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整合与共享。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林木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金融机构查询及贷款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协助金融机构对信贷人员进行林业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林业企业的融资及财务培训,协助林业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满足银行贷款条件。

4.5积极创新拓宽林权抵押贷款方式

积极发展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方式。重点支持规模型、特色型、科技型林业,主要是支持“公司+基地+林农”等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模式,支持生产、加工、销售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模式,支持科研、示范、推广相结合的高效益产业化基地模式。重点支持具备区域资源优势、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占有率高、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在林业经济中起联系市场和林农的纽带作用的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林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林产品基地建设,从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出发,选择有潜力的生产基地,支持其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通过“公司+基地+林农”方式,发展订单林业。

4.6积极探索林业保险补贴和信贷政策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