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法的认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税法的认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税法的认识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 移民经济; 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3-145-002

经济发展规划是水利工程移民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重大课题,是移民得以妥善安置、生产生活水平得以恢复和逐步提高的基础。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基于特定环境,以特定任务为取向,涵盖自然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因此是一个包含诸多可控和不可控因素的复杂系统工程。从空间和世间维度上看,规划的对象和区域也会随着时间的递延而不断变化。这个特定的动态经济系统的研究,目前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对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规划目标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

一、水利工程移民经济发展规划原则

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的原则是必须满足水利工程移民系统总体规划的原则与要求,力求反映移民系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

1.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为原则

人类生存与发展总是依赖于环境。虽然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进步,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以来的环境从形式到内容都在不停的演进过程中,但依靠自然环境生活是不可改变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觉地控制人类自己的活动和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依托。因为地理位置的差异,交通、信息、流通市场等条件的不同,各个地区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类型、开发潜力和生产价值等都有可能千差万别。同时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过程中,还必须具备一套相适应的技术、资金、人才、信息、市场等配套措施。因此必须科学地研究开发目的地各种资源的优劣,根据当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因地制宜,确定开发的重点,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2.以农业为基础,适当发展二、三产业的原则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经济稳定、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离不开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必须遵循以农业为基础,适当发展二、三产业的原则,这是因为:(1)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农业国家,现阶段还不可能走农村移民大批进入城市务工安置的道路,而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在乡村中发展工副业,搞多种经营,发展库区经济;(2)水利工程移民绝大多数是农业人口,移民的生产技能主要还是农业生产技能。移民劳动力素质、人才、信息、技术装备、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等,难以满足大批兴办工业企业的要求,相应的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3)目前我国土地集约化经营不足,生产规模小而窄,经济效益低,农业还有发展潜力,可以走集约化经营之路;(4)立足于农业,加强农业基础,可为发展二、三产业创造良好条件。适当发展二、三产业并使之成为移民致富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

3.移民经济系统发展与所在区域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目标、水平、结构、途径、流通、市场等都离不开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要与所在区域规划协调一致,利用所处区域的市场、技术、信息等,发展其自身经济,加快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与提高。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移民系统的经济发展必须综合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注重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这是因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先决条件。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是一个互相适应又相互对立的整体,解决得当就可以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共同协调的整体发展;解决不得力,就会对安置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和恶化,最终对移民的生存发展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的规划发展,一定要注重开发与保护并举,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储备,不断更新其储备恢复能力,使得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都能得到共同发展。

二、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1.农业生产发展规划

农业生产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各产业结构、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生产发展规模与策略,主要生产项目的分析、论证和评价。

2.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

包括市场分析与预测,评价与选择移民企业的管理、组织模式等。

3.自然资源管理开发的综合规划

包括各类资源(水、水能、矿产、土地、土特产品等)合理开发方式、开发规模、开发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及其环境保护。

4.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产业合理布局、社会经济的发展策略、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与保护。

三、经济发展规划目标

1.水利工程移民经济发展规划目标的设定

水利工程移民经济系统发展规划的目标,是确定水利工程移民经济系统发展的规模、模式、策略的依据。从理论与实践看,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困难的工作。目标定得低,移民群众无法接受,安置问题难以妥善解决;目标定得高,则不利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效益的发挥。根据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与要求,通过移民系统经济发展的真实案例,可以将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的基本目标概括为:(1)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区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搬迁移民在搬迁年份的前、后年份生产生活水平基本保持不降低;(2)移民生产生活发展的速度,与安置目的地当地居民的平均发展速度相当。其中第(1)条基本目标是防止移民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水平发生大幅度降低,保证移民安置区的安定。移民系统的发展最终总是要与所在区域经济系统融为一体。因此,第(2)条基本目标是保证移民系统纳入所在安置区目的地所在地区经济系统的发展,缩短移民系统消失的时间,防止移民与当地居民的差距越拉越大。

在具体实践中,测度水利工程移民经济发展规划基本目标的主要指标包括:(1)人均粮食占有量。它是水利工程移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2)人均年纯收入。它是测度移民生活水平质量高低的主要指标。(3)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它是反映移民经济发展规模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统计指标。(4)移民经济发展增速。它是反映移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可以用以预测与评价移民经济发展的趋势。(5)其它指标。包括人均资源占有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卫生、教育、科技水平,环境质量,人口自然增长率等,这些也都是评价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经常使用的指标。

2.水利工程移民经济规划制定的影响因素

确定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规划的目标水平时,主要考虑的问题是:

(1)时间问题。目标与时间相对应才能动态地反映移民系统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目标要尽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这样利于解决水利工程移民问题。时间是各种指标的重要影响因素。水利工程移民系统应在国家财力、物力扶持的可能条件下,争取速度,尽可能缩短实现目标的时间。

(2)投资问题。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资金投入是前提条件。资金的运用须与国家政策、科技发展相统一,考虑资金投入的规模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的周转速度,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用辩证的观点和动态的观点确定资金的投入规模。

(3)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问题。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是水利工程移民系统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同时也是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规划目标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利益的相互协调。

基金资助: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编号:2012RKB01182);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编号:2011YK063)

参考文献:

[1]黎强.探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J]企业技术开发,2011,30(9):43-44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2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研发税收优惠降低成本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林林总总,不能统一。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0月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后,对2008年以前散乱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是第四个年头了。

我公司正是从事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来看,努力进行研究开发,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方面效果是显着的。通过三年多来研发费用管理与核算,以及深入地学习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政策,我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了一定的认识。

首先,研发费用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研发支出”等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归集和分配。有三类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对于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根据国税发116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没有能够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成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而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经营任务的,可以把能够计入研究开发的费用和只能计入生产经营业务的费用分别核算,只有准确分开核算了,才能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部份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应尝试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通过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管理,确定研发活动需要投入的材料、电、气、油等燃料和动力费用,及专门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从而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把握住加计扣除的机会。

其次,研究开发项目中人文、社会科学是不包括在内的,只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研发才能加计扣除。能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使得在本行业中的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取得了创造性、创新性的研究、获得了有价值的成果,研究开发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如果仅是企业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或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活动是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第三,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而消耗的材料、水、电、气燃料和动力费用。(2)新产品与新工艺的设计与定制费,以及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翻译费技术和图书资料费以及国际合作交流费等。(3)企业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及各种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而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4)专门服务于研究开发活动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一些相关的修理费用。(5)专门服务于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为研发项目试生产发生的劳务费等。(6)专门服务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7)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及工艺装备开发、制造等相关的费用。(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9)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

第四,区分收益性、资本性,合理处理,区分计算享受加计扣除。(1)收益化处理:当期用于研发课题的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各研发课题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另外再按此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资本化的处理:当期用于研发课题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资产构成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会计专业;税法课程;角色扮演;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80

0 引言

税法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实操性较强的课程,兼具法律与经济两个专业的知识,不但有对法条的理解,还有对公式的推导与应用。然而,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过于注重知识的灌输,未能重视学生的思维、技能与个性发展,教学方法枯燥、课堂乏味,学生兴趣不浓,或者由于缺乏实践,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不强,影响了教学效果。近年来,角色扮演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由于极富特色与成效,逐渐在教学活动中广泛应用。那么,如何在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中应用角色扮演法开展教学活动呢?

1 角色扮演教学法内涵

角色扮演法是一种以学生为教学中心,注重教学互动,重视提升学生主动参与性的教学方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角色扮演法的应用,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学生在扮演角色的过程中,首先要熟悉纳税范围,找到自己属于什么税种的纳税人,然后根据基本理论知识,然后计算出什应纳税额,再查找可抵、可免、可减的项目,你更好地理解课堂所学知识,包括税率、计税依据等,寻找最佳的途径,为税务筹划提供服务。通过角色扮演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传统抽象、枯燥、纯理论的税法教学,进一步提升了学生的价值与成就感,对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2 当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会计专业的税法课主要以讲解基础知识结构为主,很少和实际生活中的税收相结合,故学生容易感到枯燥、乏味。同时,由于课堂教学以理论讲解为主,学生对税法的认识仅停留在感性层面,无法进入到理性认知及实践应用方面。此外,因为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很少能提出自己的疑问与见解,也没有办法提出学生的看法,疑问总是被搁置,缺乏对办税流程的全面展示,压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探索能力,填鸭式的税法学习,容易让学生对知识左耳进右耳出,“水过鸭背”,学了就忘,对办税流程的实际情况更是不了解。实际上,当前企业需要的是对税务知识有充足了解,并具有一定经验的实用性会计人才。在处理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过程中,需要灵活变通,不仅要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而且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税务处理,给企业带来企业的风险,现在大部分企业都不愿意用刚毕业的没有实践经验的税法相关专业的学生去报公司的税,大部分是需要有经验的又有理论基础的会计。

3 角色扮演法在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中的应用分析

3.1 合理选取教学案例

在税法课程中应用角色扮演法,若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应合理选取教学案例。税法课程理论知识点多,税法内容繁多,故案例应与理论知识点相关,且涉及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来说,选取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与吸引性,来源于实际生活与工作,最好是广受关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例,这样既能聚焦学生影响力,还能提高对税法知识的认识。

3.2 注重对情景环境的合理设计

真实的情景环境有利于学生感受到身临其境的氛围,而且能真实反映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与反应。所以,教师首先要创设一个真实、合理的情景环境,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扮演会计角色。同时,保证实训材料的充足。会计日常工作中的专业用品主要有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等,还有剪刀、装订机、封皮及账绳等。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形成良好工作习惯,为日后从事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3.3 合理设置角色

在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中,涉及大量的税务与法律知识,对每种会计角色的要求也会各不相同。因此,在税法课程的角色扮演教学中,对角色的合理设置也非常重要。教师可让学生去体验不同的角色,如会计主管、出纳、成本会计等,让学生在扮演这些角色时,更好地掌握相关税法知识与实操技巧,不但锻炼了自身综合能力,还增加了自身阅历与自信。

3.4 角色分配和任务的执行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教师还应根据班级及角色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4个人左右。分组后,为每个角色分配工作,由学生自主或讨论完成角色人物。完成角色分工任务后,教师应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保障学生用积极心态去完成任务,达到预期效果。

3.5 合理设计与安排课堂程序

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角色扮演法,x不开教师在税法课程中对课堂程序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具体来说,教师应从课前、课中及课后三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每次课程结束之后,教师应先向学生布置下节课需扮演的案例内容,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在课后思考与查阅。在课堂上,根据教师所讲知识进行相关计算,并简要阐述计算中使用的知识点,然后由其他同学或者教师指出其中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归纳总结出最合适的答案。完成了每次角色扮演后,教师应认真听取学生对角色扮演案例作出的总结与归纳,然后就存在的疑问提出解决方案,并对学生的谨慎、周全思维给予肯定与鼓励。通过对角色的扮演,学生对税法知识的了解更进一步,逐渐由感性认识进入到理性认识层面,对更好地开展实践锻炼具有重要意义。

4 角色扮演法在税法教学中应用价值

传统的理论税法教学不能满足当今企业对人才需求,学生尽管能通过理论学习掌握了基本的税法知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未必能够胜任,所以在税法教学中,对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是十分重要的。能够将学生的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的企业实践运用中。

第一,锻炼了学生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入角色扮演法,学生可在真实的情境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自己的处理方式分析与解决问题,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与能动性明显提高。第二,加强了学生之间的沟通及团结协作意识。在角色扮演法的应用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个角色,而多个学生在参与这一过程时,需要对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有效加强了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且有利于他们树立良好的团结协作意识,对日后进行团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提升了教师的业务物质与能力。角色扮演法的实施,全程需要教师的参与,如选择案例、设置角色、分配任务、总结应用成果及问题等。若想保证这些环节的顺利与有效进行,离不开教师的全过程参与和掌控,如事前搜集资料、加工材料、形成案例及改进不足等。为例实施角色扮演法,教师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与能力,才能保证角色扮演法的高效进行,达到理想的效果。

5 完善角色扮演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建议

当前角色扮演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仍不够成熟,若想进一步发挥该方法的作用,要求教师应对现阶段角色扮演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以提升税法教学的效率。

5.1 注重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

在一节课的教学中,至少会包含2种以上的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也应辅以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取长补短、相互配合。比如,在W习“消费税”“增值税”相关知识时,先采用讲授法,再采用角色扮演法,必要时辅以其他方法,从而能够提升教学效果。

5.2 合理处理师生的关系

在角色扮演法的应用中,毫无疑问,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但教师也发挥着主导地位,不能忽视教师的主导地位,只有两者协调、契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作为主导的作用,负责对整个教学进行观察与调控,密切注意学生的角色扮演情况,学生发表了观点并作讨论后,由教师进行总结。

5.3 积极完善税法角色扮演案例

角色扮演法的应用,对案例及课上时间把握要求均较高。在选择案例时,往往需要经过深入思考与多次修改。但是,当前的税法课程法在应用角色扮演法时,可用的案例仍然比较匮乏,大多是匆忙或临时编写,严谨性与科学性均欠缺。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还应对税法角色扮演案例进行不断完善,以满足教学发展的要求。

6 结语

由上述可知,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重要科目之一。基于当前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如重理论轻实践、上课氛围枯燥乏味等,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法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但在应用时必须紧密结合课程实际,并积极完善应用中仍不足的地方,以不断提升税法教学的效果,为社会培养新一代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对税法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 基本认识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的一项会计工作。

一、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企业作为经营实体要将目光紧紧地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其作为纳税人的身份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公正、合理,都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税款缴纳越多,税后利润越少;税款缴纳越少,税后利润越多。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第一,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其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国家对什么征税,是多征还是少征,怎样征,都可以通过设置税种、确立纳税对象、征税环节、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体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某一税种的税负往往可以测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各种不同的结果。

第二,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别性。不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如何周全严密,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为纳税人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提供了机会。而且存在的差别越大,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严格说来,税收筹划与避税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执行税收法规方面。税法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税收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法赋予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权利。然而避税在税法上并未受到限制,当然亦未得到肯定。但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性,却可以达到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避税合法并予以法律保护:但也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避税非法而予以制裁。因此,避税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第二,在政府的政策导向方面。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国家通过制定税法,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包括实施细则等)上。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通过自身经济活动的调整,避开国家限制的方面,主动使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此,国家税务部门不但应当允许,而且应该加以鼓励。然而避税仅是从税法的不完善方面来规避税收负担,而不考虑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身经济活动来调整。

第三,在会计决策方面。税收筹划不仅着眼于税法,还要进行总体管理决策,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收益分配决策与税收筹划结合起来,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上,谋求纳税人的最大经济利益。然而,避税仅就税法本身去谋划,只求当前税收利益,只求减轻当期税负,一般较少考虑其他因素,其出发点和归宿只是为了少纳税。

四、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人们减少税负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行为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用违法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显然是我们所竭力反对的。而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践.则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显然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总量。税收筹划的作用是调整投资方向,做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企业虽然减按抵税率纳税,但随着企业收入和利润等税基的扩大,实际上对国家今后税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同一减少税负的动机,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违法手段,根本问题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问题。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和拥护税法为前提的,是建立在对税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因而有助于人们强化法律意识。

第四,税收筹划有助于促进税法建设。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将会有助于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