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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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1

关键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法;财政对策

早在上世纪末,税务总局与财政部陆续出台了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评估资产环节与流程。然而从现状来看,新会计准则已经具有了普遍效力,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清产核资的传统处理方法。在出台替代性文件之前,国企具体的清产核资工作就很容易引发财税风险,进而导致较强的盲目性[1]。如果不加约束,那么清产核资环节就可能背离最基本的财政目标,导致某些损失出现。由此可见,对于清产核资有必要加以全面约束,通过完善财税对策的方式来督促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切实做好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

一、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

清产核资过程不能缺乏资产评估,具体在评估时,评估人员有必要在根本上确保评估质量,依照简便和统一的原则来实现评估。具体而言,统一评估指的是按照一致的流程来评估同种资产,确保依照相同流程评估得到同样结论。在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不必过分重视评估的精确性,只要符合最基本的评估原则就可以了,这样做有利于确保评估过程的简便性。在现行条件下,资产评估结论应当大体符合资产重置成本。进行资产评估时,先要明确资产价值的计量起点,以此来确保结论的统一[2]。

对于重置价格而言,执行通用标准的基本目标在于确保资产实现足额补偿。在条件允许时,应当计算得到建造厂房、购置原材料以及购买各类设备消耗的总成本。一旦给出了明确的价格标准,那么就意味着确定了大致的评估方法。具体在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通常会涉及到因素分析法、点面推算法、功能系数法和物价指数法等不同类型的方法。此外,资产评估人员还可以密切结合点面推算法与物价指数法,确保评估得到典型的企业资产价值,在最大限度内杜绝评估资产的误差。

二、探求财政对策

在颁行系列政策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具体在清产核资时需要杜绝盲目性,避免较高的财税风险。从现状来看,上世纪末颁行的规定已不再适用,然而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与之相关的新规定。受到这种影响,国有企业有必要探求清产核资面临的各种财政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给出适当的解决对策。具体而言,清产核资涉及到的财政对策应当包含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会计处理

从现行规定来看,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清产核资对应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评估增减值和帐外资产时,通常就会面临不同的计算结果。从会计政策角度来看,企业待处理的各种库存商品、企业的生物资产、其他各类生产材料都应当归入待处理财产的范围内[3]。经过报批之后,才能转入营业外的收入中。此外,清产核资不可避免会引发产品损失,对此也应当遵照现行准则予以处理。

(二)关于所得税处理

清产核资涉及到盘盈资产,如果没有其他规定,那么国企先要明确各阶段的应税所得,在此基础上算出这个阶段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在盘亏资产这方面,国企构成的资产损失不可以自行扣除,只有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予以批准之后,才能予以扣除。对于没有申报的国企损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对象。企业如果发生了实际性的资产损失,那么通常要限制于5年期限内予以确认和追补。遇到特殊情况时,税务总局可视情况延长确认追补资产损失的期限。

(三)关于折旧提高的处理

在提高折旧额的前提下,清产核资也会面对更多财政困难。对于此类困难,在具体解决时应当做好足额补偿的事项,同时取消企业部分的税前还贷。在财政领域内,可以削减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资金支出,确保足额补偿能达到良好的标准。企业只有确保了足额补偿,才能维持后期的再生产。

三、结论

国有企业运用清产核资的方式,可以达到增值与保值的基本目标。然而相比于日常经营,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特征都有所不同。进入新时期后,国企在配置资源过程中需要接受市场约束,这种现状也在客观上改变了清产核资的具体措施。因此在新形势下,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于清产核资予以全面的引导,确保依照正确的资产评估流程来进行。从财政对策的角度来讲,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也应当致力于完善政策,通过财税监督的方式来确保清产核资符合新的市场形势。

参考文献:

[1]王开国.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方法与财政对策[J].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2012(02):54-58.

[2]王开国.有关清产核资中资产评估的若干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12(Z3):877-886.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3

(一)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然而,资产重组现已被广为滥用,以至提起资产重组,人们立即联想到做假账。近年来。在一些企业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确实被广泛用于粉饰会计报表。不难发现,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诀在于资产重组。典型做法是:(1)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2)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将赢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3)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的国有企业。

(二)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股份制改组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上市公司乐此不疲的“游戏”。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其主要方式包括:(1)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2)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如前面所举的资产重组案例。(3)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4)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5)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

(三)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谨慎原则,企业的潜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利润表予以体现。然而,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粉饰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

(四)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根据国际惯例,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即使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列入资产负债表,严格地说,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由此就产生了虚拟资产的概念。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的惯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的批示等。

(五)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对应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因此该科目的变化对企业损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所得税数额都能产生一定影响。上市公司若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计价或任意分摊存货成本,就可能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

(六)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计人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利息资本化本是出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蓄意调节利润。

(七)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许多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其所以出现这些异常现象,主要是因为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这两个科目调节利润。

二、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危害

(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首先。上市公司报表粉饰行为掩盖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使其不能正确评价上市公司业绩,形成股价与公司业绩相匹配的市场机制,导致资源不能实现有效配置,严重威胁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完善,增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欺诈广大投资者。误导国家对目前经济的判断。其次,企业高层在决策时以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给决策者以错误的导向,致使决策失败,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危害广大投资者和财务工作者本身

首先,从广大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是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它的粉饰行为会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做出了错误选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在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使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环境失去信心。所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其次,从财务工作者本身来讲,报表粉饰这种行为造成了整个会计行业空前的信任危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种不信任的态度对会计界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而且财务人员在粉饰报表的过程中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很大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4

国内一般观点认为,财务报表舞弊是企业管理当局采用编造、伪造等手法编制会计报表, 装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行为。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是多方面且复杂的,既有与欧美等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上市公司共同的动机,也有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不完善所形成的特殊动机。一般来说,有下述5方面的动机:发行股票;维持上市资格;管理层业绩考核动机;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减少纳税。

市公司财务报表粉饰手段

一、利用资产确认和计量的方法进行报表粉饰

第一,利用资产重组粉饰财务报表。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利用资产重组之机,通过资产的剥离、置换、并购等形式转移利润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利用资产重组转移利润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采用协议定价原则,因此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以使利润在关联方之间转移。

第二,利用资产评估调节利润。在实务中,企业可能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来调节利润,形式包括:未经正规程序立项的资产评估、虚无的资产评估和不恰当的评估。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为取得信贷资金很可能会通过资产评估将现有资产大幅度升值,改善净资产情况,达到粉饰财务状况的目的。同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也是企业消除潜亏的“好方法”。

二、利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的方法进行报表粉饰

第一,虚构或掩饰交易事实。虚构交易事实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法。它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不存在的经济业务,例如虚构销售对象、填制虚假发票和出库单、建立虚假业务账册和混淆会计科目等来实现对财务报表的粉饰。

第二,巨额冲销。巨额冲销是指通过操纵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把以前年度应确认而没有确认的损失或把以后期间有可能发生的损失集中在一个会计期间确认,使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转移,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特别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后,公司为避免第三年继续发生亏损而导致被摘牌时,就会广泛采用本办法。

三、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利润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舞弊手段。许多公司的关联方交易采取了协议定价的原则,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润在公司之间转移。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会计报表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关联购销;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受托经营;资金往来;费用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策略

从目前上市公司的情况看,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在我国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和粉饰会计报表行为已经使得使财务信息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辨别会计报表粉饰的手法,并实施正确的审计策略。现将会计报表审计策略建议如下:

一、分析性复核方法

分析性复核法通过对照分析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从中发现异常的变动、不合常理的趋势或比率,进而识别会计报表粉饰问题。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率分析法、合理性测试法、回归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

二、关联交易剔除法

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是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进行了会计报表粉饰。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还应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则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三、非经常性利润剔除法

非经常性损益包括长期资产处置损益、税收返还、减免、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债务重组、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等。在分析企业的会计报表时,应当将这些非经常性损益因素予以排除,并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风险比率,这样才能对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进行可靠的判断。

四、现金流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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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

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必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一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处置手续费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

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损失资产评估范文6

保护好高校资产,使其在高校发展中发挥最大效益,对于合理使用教育投资和降低人才的培养成本,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清产核资面临的突出问题

高校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靠财政拨款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国有资产无论是数量,结构,还是在质量和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滞后,在资产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长期以来,高校对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意识淡薄,缺乏严密,系统、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短期行为严重,管理机构不健全,资产管理的职能、权限不明确。二是资产低效使用,闲置,浪费严重,有些学校只注重向上级伸手要拨款,不注重提高资产的利用和管理,造成重复贮置,闲置浪费,使用管理环节没有一套权责奖罚制度、毁损、丢失,公物私用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资产账,卡,物不配套,管理不规范、购、管、用脱节,三是产权观念淡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化经营资产缺乏必要的管理,一些原属学校产权的资产如场地,房屋,设备等,长期无偿提供给校办经济实体使用,产权关系不清,大量的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转移和流失,甚至有些职能部门和单位也使用学校资产创收而不按规定上交利润。

通过清查,可以找出高校资产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

二、清产核资应坚持的原则

开展资产清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要求。

1 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高校应对全部资产,无论形态如何,无论是账内外,库内外,单位内外、出租、出借、个人承包的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要全面清点财产数量,清账务、查资产、清收入、核支出,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真正摸清家底,反映问题,为下一步搞好资产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要突出重点,对于校办产业和后勤承包单位,占用学校资产数量较多,流动性很强,产权界限一直不太清楚,应彻底查清,对于盘盈,盘亏资产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妥善处理;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对,尤其对呆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另外,对于成人教育等占用资产及长期在账外和保存在个人手中的如照相机 录音机,乐器、图书等小型资产也不能忽视。

2 坚持实物量清查与价值量清查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清查主要是查清和核实各并入高校的国有资产的实物数量,摸清家底,实物量的清查是资产清查的重要方面,但资产价值量清查也不容忽视,否则,无以从总体上查清和反映各分校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部情况,因此,在清查过程中,必须将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结合起来,以账账查物,以物查账,账物相对。从而彻底查清资产的实有数量和金额,查明盘盈、盘亏以及账外资产情况,力争做到账卡、账物、账实、账账相符。

三、高校清产核资的对策

清产核资工作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真正做到摸清“家底”,就必须按一定的工作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一步:组织落实。首先,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高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由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次,组织成员学习有关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清产核资的项目,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步: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有关办法及规定,以确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准日,对所并入学校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

第三步:价值重估。主要是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首先,对资产按照类别进行划分,再按不同的重估方法进行价值重估。原则上应采用物价指数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第四步:损益认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各项资产损益。

在申报资产损失之前,高校内部要按以下程序处理:(1)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2)内部审计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2)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4)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资产损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步: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王作中,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界定,明确资产的归属权。

第六步:报表编制,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同时,要填制《消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在此基础上,认真,如实地填制《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步:账务处理。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库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对清理出的账外资产、负债,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应当及时纳入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