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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区域集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创新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1-057-04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出台了多项措施:推出了中小企业版,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在2007年首次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2011年“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水江苏,这种创新的企业集合票据为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提供一个崭新的通道。
一、传统企业集合债券与“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概念
(一)集合债券的概念及主要业务流程
所谓的企业集合债券,有时也称作集合债,就是指两个(含)以上、十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捆绑打包”,共同进行产品设计、券种冠名、信用增进、发行注册的方式“抱团”发行债券,结合市场经济状况和各个参与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同时约定到期日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工具,发行时间最长可达到5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在单个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突破了银行贷款成本高、限制条件太多以及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独立发行规模偏小、流动性差的问题,使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抱团”一起发行集合债券,实现短时间募集低成本资金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目标。
发行集合债券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第一步,由政府部门牵头,与主承销商等有关方面一起对参加申请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进行选择,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工作组以及确定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选择债券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同时为集合票据进行信用增级,订立发行方案。第二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工作组和中介机构共同准备注册材料,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尽职调查,摸清企业情况;二是由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的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企业的法律意见书,评级公司出具企业的评级报告,担保公司出具对于发行企业的担保函;三是通过主承销商协调整个准备工作,完备所需的注册材料并提交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第三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注册材料并接受注册申请。最后一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市发行。
(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概念及主要业务流程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是指依托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地方企业和其他融资主体,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为推动企业实现债务融资量身定做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主要参与主体与传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没有太大差别,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债公司、商业银行、企业、反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的工作机制与传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工作机制相比,更加严谨、合理。在方案设计与完善阶段,通过联系会议制度、合作框架协议的方式确立合作模式、各方职责和时间进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各参与方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落实工作。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第一步,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参照发债基本条件,根据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对地方企业的遴选;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遴选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度出具推荐意见。第二步,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将初步选定的企业相关材料移交中债公司,中债公司组织联合工作组成员负责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并成立专门项目组给予落实。第三步,对符合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中债公司、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共同启动尽调工作,进入发债程序;风险缓释措施方面,中债公司依托当地政府、联合当地担保机构、政府融资支持政策等与企业共同研究并寻求最优化解决方案。最后,对暂时不能满足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联合工作组为企业提供IBO(首次债券发行)辅导方案,包括财务梳理、管理改善、发债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达到发债条件;在IBO辅导期间,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过桥融资和信用增进,联合地方政府、担保机构落实风险缓释措施;一旦经过IBO辅导的企业达到发债基本条件,重新进入发债程序并组成项目组。企业成功发债后,由中债公司联合地方主管部门、主承销商、担保机构、评级公司共同进行发债后管理和跟踪评级,对主体的偿债履约能力进行持续动态管理。
二、传统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一)筛选机制缺失,发行范围窄
根据集合债券的原理,无论多小的企业,只要集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直接融资,但这只是在理论上如此。由于对参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的企业没有统一的选择标准,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对申请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企业进行筛选。现实情况是,为了使担保公司乐意提供担保,筛选工作往往由担保公司完成。然而担保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常选择信誉良好、资产雄厚的企业。从早期发行的三支企业集合债券可以看出,选择的企业多为行业领先的企业,这使得集合债券丧失了相对于银行信贷的优势,走向了传统信贷业务的同向片面的误区,优质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的青睐,同时也容易成为企业集合债券的融资主体。对于刚刚起步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小企业来说,急需资金做大做强,然而他们在传统信贷领域得不到支持,往往也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入选门槛高而被排除在外。
(二) 运作周期长、发行成本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效率及成本没有预想的优势,其效率低并且发行成本偏高。如上所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工作程序有:遴选合适的企业组成集合、选择信用评级机构、选择主承销银行、联系担保及反担保机构以及组织一系列的审计法律方面的工作。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工作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债券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发债企业等多方参与,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相关法律关系复杂。由于国家没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目前只是在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之上,由地方政府自主制定操作细则和管理办法,自行操作实施。正是由于制度上不尽合理、统一性较差、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在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过程中,企业集合债的发行运作流程和发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是很完善。而企业集合债不同于普通单个企业债,沟通协调的工作量的巨大,不是仅仅靠某个发行主体就能够完成的,必须借助于一个权威的专业机构把关联松散的众多发债主体协调和组织起来。对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全过程的方案设计、各方协调、进度推动统筹安排的缺失,导致了企业集合债审批程序繁琐,运作的周期长而低效。
众多发债主体的工作缺乏共同的工作机制产生了很多重复劳动,直接导致了企业集合债的综合成本增加。一方面,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成本比较高。与发行同等融资额的普通公司债相比,由于集合债券由众多的企业以“捆绑打包”的形式发行,因此需要投入比普通债券融资更多的资源进行评级,包括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这就大大提高了其评级成本。在此基础之上,与普通债券对比可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审批手续多而复杂,审批程序严格,大多数参与申请发行的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准备不充分,这一切就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直接增长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时间,加大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风险。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要求是资金能够快速地到位,运转周期短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很长的发行周期使其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要求背道而驰,大大增加了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发行成本。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如果债券成功发行,其中政府是功不可没的。政府提供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支持和帮助是债券发行成功的有力保障。在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力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均衡,这保证了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但也增加了集合债券发行的协调成本。
(三)担保增信的支持力度不足
担保的模式和担保主体的资质往往难以满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需要。过去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有以下几种:银行担保模式、政府补贴担保模式、集合担保模式以及集合担保加偿债基金模式。其中,银行担保模式对企业的增信效果明显,但是究其本质而言是银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的风险进行买单,没有在根本上突破传统信用瓶颈,这种模式已被银监会于2008年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叫停。政府补贴担保模式从字面上就可看出其对政府高度的依赖,完全是建立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之上,很难在全国范围适用。集合担保模式是通过多家资产达到一定水平的中小担保公司联合为企业的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而实现的,虽然有增强心理的作用,但其实际效果根本不明显。集合担保加偿债基金的模式完全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太过于依赖政府,对于经济能力不是很强的省份难以适用。以上这些担保模式都是单纯依靠一方力量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没有形成对企业集合债的立体的担保支撑,难以实现担保的长期有效和广泛适用。与此同时,担保公司自身的缺陷也大大降低了企业集合债的担保力度。尽管我国的担保公司众多,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增信技能和财力支撑,实际能够有实力为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条件的公司屈指可数,多数担保公司对企业集合债的担保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基于传统企业集合票据的创新优势
(一)统一规范的筛选标准,扩大发行范围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通过各发行主体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多方面对发行债券的企业进行筛选和考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仅将《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发行债券的财务指标规定作为选择申请发债的企业的准入依据,在财务指标合格的基础之上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发行对象。这种筛选办法只体现出一些硬性的财务指标,丝毫没有行业及政策的考虑。在市场经济规则之下没有错误,但是缺乏对于企业及行业成长性的考察,将很多具有很强发展潜力但是目前不够成熟的企业排除在了直接融资的门外。“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的准入标准不同于以往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企业筛选标准,该标准更加具有适用性。它以《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发行债券的财务指标规定为基础,参考发行主体各方的意见,在考虑地方的行业发展状况及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对于一些发展潜力强但没有达到发行基本条件的企业,“区域集优”项目也有特别的考虑。通过由发行主体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企业提供辅导方案,对其进行信用增进,使其达到发债条件或者联合商业银行提供过桥融资。在“区域集优”项目统一规范的企业筛选标准之下,能够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范围有所扩大,也能够更加直接地将资金资源配置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实体经济之中。
(二)多方密切合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降低发行成本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支持下,通过关键人中债公司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价公司等机构联合在一起,共同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金融服务方案。在普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政府、银行等参与主体都只是各自为战,没有很好的沟通与联系。面对众多发行主体,这些参与主体的工作量巨大而繁杂,统一工作机制的缺失使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审批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和有高额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作为发行主体的企业也承受着很高的评级成本。“区域集优”项目通过关键人中债公司将各个参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在方案的设计和完善阶段,通过联合会议制度和合作框架协议方式确立合作模式、各方职责和时间进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各方按照合作框架协议内容落实工作。这样的模式打破了普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参与主体单兵作战的套路,整合了各方的资源,减少了大量重复无效的劳动,加快了发债的速度,建立了高效的工作机制。同时,针对过去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综合成本高的难题,“区域集优”项目下发行主体可以快速实现集合债的发行,时间的优势大大降低了等待的机会成本。在市场化原则和保证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各中介机构可以让利,使得发行主体享受协调成本和评级成本的优惠,以保证通过“区域集优”项目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具有优势。
(三)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保证集合债的偿债能力,提升集合债的吸引力。过去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担保模式存在缺陷,不是依靠政府的财税支持,就是通过资质欠缺的担保公司担保,这些简单的担保模式使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偿债能力差、吸引力不够的弱点。“区域集优”项目建设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政府主导出资、发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形成对参与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实现直接债务融资保障的专项基金。就地方专项基金来说,其规模将与地方中小企业发债总规模挂钩,地方专项基金的担保倍数约放大到20倍至30倍。政府协调地方担保平台、担保公司,使反担保得以落实。在此基础上,“区域集优”项目探讨性地尝试应收账款质押、商誉质押等新的风险缓释措施。作为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区域集优”项目的关键人中债公司拥有专业的人才和雄厚的资本实力,能够提升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促使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上述“区域集优”项目的种种措施整合了参与各方的资源,可以很好地为企业集合债券足额提供风险缓释,为企业集合债券提供了多元化的担保增信模式。
四、结语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作为债券市场的新产品,刚刚出现,其能否顺利实施及其未来,发展规模尚有待观察,但它的出现对于金融创新具有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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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稳定经济、吸纳就业、扩大出口、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其健康发展的瓶颈制约,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尤为突出,4万亿拉动内需,但信贷资金绝大部分是流向国有大型企业。在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信贷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大项目以及基础建设的行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融资难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复苏里步履缓慢。
1政府部门推动中小企业规范经营
(1)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中小企业的设立要求、经营项目的合法性、行业自律、职业道德等因素,落实好、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好市场准入关,特别是加大对少数企业存在账目造假、两套账本、欺骗银行与税务部门的不规范与违法行为的查处,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从整体上提高中小企业的的经营素质,为融资提供可信可行的前提条件,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2)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增加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促进企业建立合健全自有资金补充机制,提高内源融资的比重,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多少,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获得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多种形式去提高自有资金的比例,政府应给予业务指导与政策支持。
(3)有的放矢,对具有高新技术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加大财政税收倾斜的力度,加速中小企业的资本金的积累,缓解资金短缺状况,改善资本结构。2009年的创业板,就是我们国家对高成长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政策支持。
(4)规范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的评估登记行为,简化评估登记手续,降低和规范评估、减少企业抵押贷款的费用,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依法打击逃债的行为,完善债务追偿制度,加大追究逃债当事人的责任,甚至包括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提高赖账成本,净化社会的信用环境,为银行放贷提供法律保障。
2发挥央行指导作用
央行要督促各银行机构能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央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指导,在金融危机中全盘考虑经济布局中不要忽视中小企业的困难,要重视中小企业抗风险弱的特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满足一些行业中有效益、有信用、有市场、就业率高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监督商业银行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要求集中,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适当分散的原则,调整信贷审批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过,确认资信良好的企业,又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确定融资期限与额度时,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求量。
3加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担保难的老问题,中小企业抵押物都不足,很多企业经营场所都是租用的,所以担保成了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重要条件,我们可以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疏通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通道。
3.1鼓励发展互为担保基金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组建相互合作担保基金。将基金存入相关银行,银行可以依据存入基金的数额,向参保企业提供一定倍数的贷款。
3.2建立与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可以由地方财政牵头,财政与企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具有政策性质的信用担保公司。也可以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企业牵头,社会各方面共同出资组建信用担保公司,这类公司在温州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信用担保公司要明确服务对象和担保范围,建立资产与风险评估与建立决策程序,制定有关键所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将担保的基本功能定位于合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3.3建立再担保公司
可以是省级、全国性、行业内的再担保公司,主要是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之提供再担保与强制性再担保业务。配合央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促进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序健康发展壮大,服务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
4健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经营机制
各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应地对各自银行中的规定与条款逐一分析,修订一些阻碍中小企业信贷融资要求的规定,让商业银行能畅通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经营。成立针对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培育与扶持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融资服务。
4.1对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意识
要增强商业银行基层分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服务意识。尽快完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给于商业银行基层行有一定的贷款自主权。
4.2适当调整量化指标
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财务制度与管理不规范和原有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办法难以适合现有指标,但可以采用经营者资信状况、风险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量化指标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4.3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贷款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进行研究设计一套能吻合中小企业融资要求的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和试开办中小企业商业汇票的承兑和小额度的放贷,象宁波银行就有白金卡等灵活的放贷服务,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
4.4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要加大了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办事透明度,减少冗长的贷款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中小企业的时间与费用成本。
5建立和完善评级与授信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授信权统一集中于省分行、受信规定十分严格,对A级以上的企业授信多,对于BBB级以下的企业基本上不授信,中小企业得到的授信少,甚至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得到授信。
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小、笔数多、时效性强,有时因流动资金不足,企业无法经营,所以在贷款评级、授信上要区别于大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特点的制定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标准过高而排挤了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支持对象之外。
中小企业开办由于门槛低,成为我们经济中就业的一支主要力量,但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研究的课题。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有的贷款资源不足二成,融资困难正成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需要长期关注与支持。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073-01
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信用担保实际上分担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功能,成为专业型的连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中介。担保公司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专业评估、筛选,将自身信用传导给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同时降低了银行风险,从而满足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借贷的信用、质抵押物等要求,可以实现金融机构、企业、担保公司共同获益的结果。
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信用最基本的特征是偿还性。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履约、偿还本息,不但债权人将遭受相应损失,担保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损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A级以上中小企业寥寥无几。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抵押物得不到商业银行认可。有的中小企业甚至采用虚报或瞒报的手段骗取贷款与信用担保;或者在获取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具体地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信用缺失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违约的发生。
1.2 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操作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如果协作银行审贷审批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履行审查、监督义务,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不加强对贷款的管理,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代偿风险。协作银行往往利用自身优势破坏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只追求贷款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即协作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100%的贷款风险,造成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而且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会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协作风险。
1.3 来自担保公司的风险
(1)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担保行业的准入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入门槛低;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风险滞后的特征,退出难度较高,也就是说担保行业形成了进入容易退出难的局面。因此,很多信用担保公司存在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的现象,而这些担保公司只能解决小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弱,担保收入也非常有限,盈利能力较差,再加上盈利渠道较少,所以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公司必将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的担保收入很可能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这时不但要消耗掉所有的担保收入,还有可能要消耗掉规模较少的担保资金,最终导致担保公司丧失担保能力而破产。
(2)经营管理不完善。
由于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目前均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使得一些担保公司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担保公司没有规范严谨的贷前调查、资格审批、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债务追偿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造成领导在审批时主观性很大,员工在操作时盲目随意,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担保公司违反规定为公司股东担保,导致股东变相抽逃资金;有的担保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有的担保公司与客户同流合污,通过客户套取银行信用。
2 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1)减少信息不对称,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强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提高其信用的透明度,从而降低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信用市场。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形成一整套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方法,保证信用担保资金的正常运作。具体可以包括经营者资信评级制度、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中小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等。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委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调查、征集、评价,对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实行银行授信审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对信用差又拒不纠正的中小企业,向社会公布,使其得不到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要积极充分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和支持,弱化担保风险。对信用等级差或没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坚决不能提供信用担保。对于发现的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如会计信息造假、虚报、瞒报的情况,要追求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2)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
银行同担保公司都具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担保公司对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得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关系建立在平等、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也使得银行认识到,担保公司对降低其信贷风险和信贷管理成本,提高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银行通过发放贷款给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必须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确立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三个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还可以帮助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散的社会机制,使担保公司和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加强资金扶持,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资金可分为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内源资金成本虽然低于外源资金成本,但周期比较长,因此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以外源资金为主,逐步增加内源资金,目前可采取多途径扶持。首先对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比较健全的担保公司,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优惠,把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扶持为行业龙头。其次,担保公司除了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还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自身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次,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拓宽盈利渠道,逐步增加自有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最后,可以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实行再担保,帮助担保公司分摊风险,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4)健全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培训,协调各方利益,树立信誉。建立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分级授权及评审制度,严格实行审保分离制度,从操作层面上全面控制风险,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控制。具体来说,事前,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专业、充分的调查和审核,对被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事中,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并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批、合同签署等业务操作,严格实行审保分离,明确责任。事后,担保公司可以有限地介入中小企业,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风险加大,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信用担保公司要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处理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确保被担保企业按时还款,保护信用担保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4
[关键词]担保;银行机构合作;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57-02
1 银担合作加强产生积极效应
(1)专业担保机构贯彻了政府调控意图,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及出口创汇型等民营和合资中小企业发展,和银行一起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2)专业担保机构分担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过去,银行在担保贷款的选择上除了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外,过多地采用第三方企业法人保证形式,如联保、互保等,由于企业信用缺失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3)开辟了中小企业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对特定业务领域具有绝对优势。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复杂、涉及的内容多,与专业的担保机构相比,在对中小企业及个人的小额担保方面,并不具有优势或高效率,而担保机构恰恰弥补了银行的这些不足。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给予利率优惠,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4)专业担保机构的业务有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途径。银行受信贷规模限制,加上央行不断的调息,传统的存贷利差初步缩小,中间业务收入成为未来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办理委托贷款或发行信托产品,银行可以在规模控制的约束下获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2 银担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善,普遍的不规范运作行为大大降低行业整体信用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注册资本普遍不实。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缺乏持续监管,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抽逃或挪用现象,严重削弱其实际担保能力。
二是公司治理基础薄弱。目前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衡,指令性担保、人情担保现象时有发生。多数担保机构缺少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此外,作为新兴行业,担保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全行业金融、财务、评估、法律等人才需求矛盾突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是“灰色业务”集聚信用和法律风险。目前不少担保机构以“委托”为名义变相发放贷款,即担保机构委托银行为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银行收取手续费,而担保机构同客户私下签订高息协议。有的还直接与客户签订借贷合同,提供类似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是风险补偿机制没有落到实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但实际操作中,多数担保公司没有遵守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2)银行与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链条上的分工不明确,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尚未建立。
一是在审批环节上,担保机构通常采用与银行同样的准入标准、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反担保要求也与银行类似,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许多中小企业因此面临“如果符合担保公司担保条件,也就符合银行直接放贷条件;反之亦然”的困境。
二是在风险分担上,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由于大多数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即只接受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担保机构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并全额担保。而按照国际通常做法,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
三是在担保模式上,保证金制度执行走样。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实际上银行也通常根据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要求其存入10%~20%的资金作为担保。但是,担保机构在操作时,却通常从担保贷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保证金,其余部分才是企业真正拿到的贷款。最终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银行信用风险也没有降低。
四是在贷款追偿时,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缺乏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在债务追偿和资产处置环节很难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
(3)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一是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没有针对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监管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和运作规则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范和调整,面对法律纠纷、责权界定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是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在准入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须经发改委审批外,各地准入标准不一,并且由于地方性部门规定缺少行政许可依据,行政效力较低。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于缺少依据也难以核实。在市场退出方面,由于缺乏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存在只开业不关闭的现象。据调查显示,某市近3年未开展业务的“空壳”担保机构达13家,占全部担保机构的14%,这也为个别打着担保机构旗号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以资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目前政府仅仅依靠减免税来刺激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补偿和分摊措施。另外,担保机构难以通过再担保或者保险的方式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担保业务规模因此受到很大制约。
3 政策建议
(1)划清层次职责,构建担保体系。建议建立包括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再担保公司、省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乡镇级小型担保公司共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前者主要由财政出资,用于对担保行业整体风险的再分配和转移,防范担保行业系统性风险,后两者形成相互补充格局。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重点支持民生和就业项目,优先扶持科技创新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重点满足发展较成熟、行业利润率相对较高的贸易流通类、制造加工类、房地产业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需求,逐步实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可设立小型担保公司,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形成支农金融服务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将担保纳入管理轨道。建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立法,并制定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应涵盖资信评估、信用等级评定、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尽快制定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准入门槛。包括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内容。重点审查股东资质等,并建立资本金集中托管制度。二是明确监管要求。包括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和实行审、保、偿分离机制;建立包括对在保债务余额及单笔担保债务额控制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定期内审制度;建立高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强制担保机构参加再担保制度。三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建议设置宽限期,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担保公司或“空壳”公司,由相关部门清理整顿。四是充分发挥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自律。防止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
(3)加强银担合作,创新担保模式。一是取消保证金制度。通过资本金集中托管、把担保机构的授信纳入统一管理、加强贷款管理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将风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银行要适度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责任。二是简化授信审批流程。银行对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可逐步实行“见保即贷”和“见贷即保”。三是通过联保、分保分散风险。对于与银行刚刚建立协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可采取自愿联保方式,“抱团取暖”,联合增信,逐步与银行建立起稳定协作关系。如果担保金额较大,可在担保机构间进行分保,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四是联动合作。银行设立专业团队,在对项目的调查和审批上、对贷款使用监控上和贷款追偿上与担保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开展业务。
(4)加强内部管理,培养人才队伍。一是要引导担保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行机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督促其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二是引导担保机构引进精通资产评估、财会、投融资等知识的专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支诚信、专业、精干、高效的高素质担保队伍。
(5)健全激励机制,优化从业环境。一是抓紧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同时建立起累进增拨资本金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二是积极优化政务环境。有关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提供方便。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工作,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5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风险;控制
一、完善审查审批制度
(1)建立审查审批量化指标体系。对担保对象准入进行量化,建立包含行业前景、经济效益、技术优势、竞争能力、产品前景、企业信用等量化指标,对担保项目进行评级打分,对符合要求的方给予准入。(2)建立风险评价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量化评价,与有资质、行业经验丰富的评级公司合作,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3)建立风险评审约束机制。在评审委员进行项目评审时,以录音、书面文字等留存评审意见,对项目出现风险超过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给予相应扣除;对没有或者比例很低的,给予相应奖励,以此约束评审委员的行为。(4)建立外部评审专家库。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项目,通过建立包括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中介机构等在内的评审专家库,针对特殊项目,邀请专家委员参加评屯,提高评审的质量,降低项目风险。(5)提高基层审查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基层审查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基层审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贷审部要加强对办事处评审会指导服务,进一步规范评审会人员的组成,评审程序,评议的标准等,并对评审会质量进行考评。
二、推动担保行业制度构建
采用“一个主体两个分支三个层面”作为体系,推动担保行业机制确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范式采用“一个主体两个分支三个层面”,把政府作为出资的主体,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商业担保及企业互助作为两个分支,这一担保机制划分中央、省和所属城市三个级别。就目前各地运营现状观察,这一范式还没有达到,还都是各自为政的情况,担保机构的风险化解体系还没有确定,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所以,各地政府不但要关注自身担保机构创立,还要有步骤、有策略的关注综合信用担保机制的确立,①要推动商业担保机构的创设及前进,满足各担保机构相互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②要标准化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运营;③要指引企业相互间的担保。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使担保行业有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
三、强化政府支持力度
担保机构风险高但是收效低,只是把银行和企业联系起来,帮助政府扶持了中小企业,所以,政府应该更多的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担保公司支持。例如采取风险补偿制度等,为担保机构提供更多的资金,改进环境,给予更多的帮助。①要创设平稳的风险补偿制度。②打造发展的制度环境。要促进整体信用程度的提升,奖励守信用的企业。在营造改进环境上,要与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税务部门等在信息共享、抵押登记等协调发展。
四、构建完善的信息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包括客户信息数字库、行业研究分析信息库等在内的信息库管理系统,为业务调查、评审提供有利支撑,进而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减低项目风险的发生。一个完整的信息库,一般包括客户的信贷记录、财务报告、经营情况、个人信息、相关历史记录数据等方面的信息,信息的收集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展开:(1)内部数据获取。对现在承保客户信息进行持续的跟踪、观察并记录,釆取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后续的跟踪办理中,加以完善。(2)外部数据获取。可从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公共信息平台获取数据信息。通过各种途径正面、侧面获取信息尽可能完善信息数字库,使信用评估更为准确。第二,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开发与建设,完善项目预警监测、风险动态分类管理、数字统计分类等功能,依靠科技的力量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五、实行精细化管理
规范基层单位机构设置,理顺系统对口管理基础。对办事处科室、岗位、人员的设置和职能定位,建立起统一的标准。相关部门要做好研究和指导,做好人力资源需求统计,健全基层单位组织机构,切实落实前后台分离,关键岗位人员的分离,避免组织机构风险。同时,明确本部与基层相关岗位的对口指导关系,明确职责,重塑流程,为实现关键岗位条线化管理打好基础。
六、完善考核约束机制
首先,完善考核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改进对办事处考核指标设计和下达方式,引导办事处提前做好计划部署。其次,完善对办事处的风险考核指标,丰富考核维度。第三,建立对员工的风险考核机制,收入与风控挂钩。对出现代偿等严重风险事项的责任人,实行风险考核,办事处应行使考核权,规定出现代偿或者不良后多长时间可以幵始对绩效工资进行扣减以及扣减比例,清收完毕后多长时间内应予恢复以及不完全清收的情况下的恢复的比例等,使收入与风控工作实时挂钩,促使员工积极参与风险的化解和清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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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范文6
【关键词】 银担合作 中小型企业 融资难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稳定社会、增加就业岗位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尤为突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但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缺失,财务信息失真,自身规模小,经营风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查非常严格,审查时间较长,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无形的损失。因此,很多中小企业尝试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进行融资。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制度并不完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存在较多障碍。因此,必须探求新的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企业不至于因为不能获得及时贷款而失去发展壮大的机会。就目前我国的融资现状来看,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无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1.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
1.1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专业担保机构一般注册资金雄厚,与银行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资金雄厚,但是审查时间长,对企业的限制条件也比较多。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可以共同扶植一些重点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
1.2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实现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三者的共赢
担保机构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实现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三方的共赢。银行方面,由于央行不断加息以及贷款规模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贷款收益逐渐缩小,银担合作以后,银行可以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宽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两者的强强联合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三方的共赢。此外,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也贯彻落实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
1.3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融资服务
银行资金雄厚,但是贷款程度审批复杂,贷款周期相对较长,担保机构规模较小,业务量少,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发放贷款,从这一层面上看,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其发展规模的融资贷款方案,为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贷款融资服务。
2. 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2.1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考究,专业人员不足
目前在我国关于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此外,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整体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缺乏专业的信贷人才。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情况了解程度有限,这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2.2担保机构与银行地位不平等
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中,担保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银行,而担保公司的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只是众多业务中的一项,失去了担保机构的业务并不会对银行的收益带来很大的波动。因此,合作的过程中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银行政策发生变动,那么担保机构将会受到不良影响。
3. 加强两者合作关系的对策
3.1政府出面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平台
银担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事,因此,政府要对此事予以重视,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3.1.1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担保机构业务的法规较少,主要有《合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了基本的准入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较短,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现存的法律只解决了企业以及银行、担保机构的债权问题,缺乏对担保机构以及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因此,政府应当对现有的法规进行修订,规定好银行、担保机构以及中小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1.2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制度是对企业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的评估,由于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定方法不一致,影响了两者的正常合作。因此,政府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企业信贷资质评定标准。同时,银行应该向担保机构全面开放信贷查询系统,保证担保机构可以在银行的授权下迅速的查询到贷款人的信贷记录,为银担合作创造良好的契机。
3.1.3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政府可以对一些管理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予以一定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例如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对一些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适当减免营业税等等,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3.2担保机构应当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1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严重的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因此,担保公司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同时,定期组织财务管理风险、税收政策、信用评价政策、信贷管理风险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水平,建立一支专业信贷队伍。
3.2.2完善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
担保公司应当制定一套适宜自身发展的管理政策,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针对承接业务的风险大小,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以及风险监控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做好承接项目的选择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
3.3银行应当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
3.3.1主动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不仅能够为银行带来客观的利润,还有利于银行扩展客户,培养一部分优质客户群。因此,银行应该积极寻求信用度良好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关系。同时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给银行带来收益。
3.3.2做好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工作
银行业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项目,要严格的落实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的查询工作,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对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全程的跟踪,并做好风险分析及防范工作,控制好贷款风险。
3.3.3对担保公司的合作实行专项管理
做好银担合作的贷款台账,设立专用的保证金账户,关注担保机构对外投资情况,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做好潜在风险的预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结语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两者的合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担保机构而言,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加强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于银行而言,应该重视与担保机构合作给带来的收益,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相信通过银担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多方良好的发展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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