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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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1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一些中小企业。风险与担保公司始终是如影相随的,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的是风险,控制的也是风险。如何识别担保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风险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现实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和不同的实体,因此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在风险管理上,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很相像,担保公司承担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转移的高额信用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担保公司安全运营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现状不够理想,担保的代偿率过高,风险损失过大等诸多原因,也就导致了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能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健发展。

2.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策略与不相匹配。在国内的众多担保公司中,在他们指定的战略目标都有急于做大的特点,这样却最终导致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这样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2)风险识别能力低。由于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出现了困难,这样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3)运作不规范,却盲目发展业务规模。作为担负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并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的措施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4)难以追偿,反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未能落实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担保公司就要履行代偿责任。

二、 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在政策方面出现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时,很容易加重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国家没有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体系,因此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

3.外部市场具有不稳定性。中小经营实体具有风险抵御力弱的特征,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等都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

4.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由于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因此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由于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的约束,担保公司的风险也就更容易出现了。

5.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声望及信誉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对于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否则将会给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和巨大的损失。

6.盲目的扩大担保的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其次是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的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三、 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1)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形成一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且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 (2)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度。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不仅需要评审委员会对调研信息的综合分析,还需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的素质要求。(3)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发展新的业务。怎样挖掘新业务来缓解传统担保业务风险并且增加盈利是企业管理的长青主题。发展新业务在有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声望及信誉的同时,还可以拓展传统业务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盈利空间及社会信誉。所以只有持续地拓展新业务,进行经营创新,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2.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1)进行实地细致的调查以保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收集到客户的信息,实地调查一定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时,一定要先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收集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作为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因此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时刻关注公司章程,要按公司章程办理各程序。

3.做好保后监管工作。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并仔细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与此同时,为了能够规避不必要的损失,还要全面跟踪和调查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做好保后监管工作,还应做到对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

四、结语

风险管理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行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善操作流程的内控制度并加强企业风险文化的建设。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从而实现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2

【论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a--j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a-j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将来物权法的实施会使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更加多样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也有所变化,银行应予以足够重视。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JEt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vJM,担保的法律规制

1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而有所不同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O%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须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批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批露相关信息。

3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r

旧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4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O%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防范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3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对外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批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4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署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印章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及银行业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将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带来一些改变.并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1银行对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应予以如下审查

(1)该财产是否为将来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是公司的未来财产.则银行债权有落空的危险。因为即使该财产已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以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该财产是否为异议登记期间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为被异议登记物的物权可能发生改变.所以银行若接受权利有异议的物作为债权担保.将来的担保权可能得不到实现。

(3)该财产是否为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对银行不利.如果银行接受了预告登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在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将因抵押人的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危险。因此.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催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登记。

2银行须及时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与现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物的形式期限有较大的变化.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3

【关键词】担保业 中小企业 融资

一、边远地区经济政策支持

党的十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国务院办公厅批复《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国办函〔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毕节试验区要建成川滇黔结合部区域性经济中心,城镇化率达45%以上。这给试验区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同时,为了促进边远地区能够成功走上改革发展的道路,一系列的经济政策也陆续实施。直接资金支持类有支农再贷款政策,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99年开始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后来人民银行相继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2]58号)等文件来规范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和使用。贴息类有民贸贷款、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关于指导意见类,贵州省印发了多份文件分别从信贷支持力度、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与创新、贷款担保机制、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指导。同时,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帮助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获取发展所需要的信贷资金,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印发文件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内源融资能力较低,企业自身“造血”功能不足

企业融资决策机构所需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以及如何合理安排不同来源渠道资金相互比例关系,使融资风险与融资成本相匹配。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在中小企业目前筹资的首选方式中,48.41%的企业选择利用企业积累的自有资金。这表明,相比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外源性融资来说,内源融资仍然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目前,毕节地区关于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方面的官方数据很少,但从100户样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看,100户企业缺口资金117443万元,但2009年上半年利润额仅为13789万元,这说明我区中小企业自身“造血”功能不足,企业通过内部留存收益补充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的能力有限。

(二)融资来源渠道窄,负债融资比例过大,财务风险大

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有财政支持、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社会筹资、银行贷款等几种形式。财政支持只有少量的国有企业才能享此待遇,股票及债券融资由于“门槛”太高,大多数企业都被挡在了门外(试验区目前没有一家上市企业,也没有一家中小企业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而社会筹资范围太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需要。

(三)资金缺口大,贷款满足率低

2009年前三季度,毕节地区信贷投放实现了较高速度的增长。9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14亿元,比年初增加了44亿元,增幅26.01%。中小企业贷款余额79亿元,比年初增加23亿元,剔除统计口径因素,中小企业实际贷款增加5.2亿元,占全区新增贷款额的11.4%。

(四)融资门槛高,审批手续繁,融资成本高

由于毕节地区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恶劣,加上信息不对称,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对待中小企业都十分慎重,首次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一般要3~6个月才可能资金到位,即使是银行的老客户也需要1个月的等待时间,这往往无法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融资成本看,以银行贷款为例,主要包括银行基准利率加浮动、贷款抵押登记收费、担保机构担保费、关系融通费等。因此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一般在10~20%,高于企业商业利润。

(五)应收账款、信用贷款等融资信用方式仍有待发掘

从融资信用上看,毕节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方式和信用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能够以抵押担保形式取得的信贷资源十分有限(据调查,毕节地区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抵押担保而不能获得银行信贷的比例高达50%以上),而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土地和信用贷款等融资信用方式仍有待发掘。

三、毕节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现状

造成偏远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如金融机构与体制的不完善、资本配置的不合理、评级机构的缺失以及企业本身的问题,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其实来自于担保业的发展缓慢。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融资由于他们大多都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所以大多数都会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获得融资,其中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占了绝大比重。(求数据)因此我们可以说担保业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毕节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现状如下:

(一)担保总额和资本量增加明显

担保业务总量和资本金增加明显截止2012年3月末,全市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16家,资本金总额为59218万元。2010年,毕节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仅为16626万元,2011年末,担保余额增长至54271.55万元。截止2012年3月,全市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达59627.71万元,分别比2010年、2011年增加43001.71万元、5355.16万元,在保户数6854户,其中妇女小额创业贷款担保户数6463户,在保余额35308.15万元,占总担保余额的60%。从资本金放大倍数来看,2010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平均放大倍数仅为0.41倍,2011年平均放大倍数增长至0.97倍。

(二)风险控制情况良好

通过调查发现,毕节市大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控制意识较强。截止2011年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余额54271.55万元,代偿余额109万元,期末代偿率为0.2%,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总额为496.75万元,能够覆盖风险。

(三)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优于民营担保机构

初步测算,以融资性担保为主的担保机构,只有当担保业务总额达到资本金的4倍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达到5倍以上略有利润。如果提足“两金”,则盈亏平衡点还要略高一些。从2011年的情况来看,毕节市担保总额达到资本金3倍的只有4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达到49971.35万元,占总在保余额的92.07%。其中,为毕节市妇女小额创业。

贷款担保余额达35272.35万元,累计担保户数6407户。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虽然比较正常,但由于对妇女小额创业贷款不收担保费,业务开展过程中调查费、工本费等开支较大,只有在得到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才能基本维持正常运转。其余的所有民营担保机构或在盈亏平衡点以下,或基本没有业务可做,运转十分艰难。

(四)能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截止2012年3月,毕节市4家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总额13000万元,担保户数6725户,担保余额49282.35万元,融资性担保业务占全市总量的83%。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为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承担了必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为全市6463户妇女提供贷款担保余额达35308.15万元,有效推进了妇女自主创业和充分就业。

(五)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经过清理整顿后,目前毕节市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制度比较健全,运作比较规范。一是组织架构比较规范,权、责、利关系比较明确。多数机构都建立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构,设有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财务部、综合部等职能部门。二是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普遍建立了内部制度包括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三是业务流程比较规范。制定了包括事前调查、评审上会、核保放款、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操作规程。四是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在经营范围、收费标准、投资比例、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的控制等方面,多数机构都能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从担保角度分析影响毕节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因素

(一)担保业市场环境混乱

2010年,有关部门对毕节市的担保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但是从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登记在册含“担保”字样的机构有近100家,其中获得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16家,而实际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仅10家。在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借担保之名做投资、放贷业务,对真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生存和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担保机构与相应的金融机构缺乏合作制度

目前毕节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两家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外,其余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尚未与本地设立的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1.银行准入门槛高。目前,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对注册资本金和担保机构的资本有硬性的要求。如农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最低是3000万元,而其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求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还有其他一些诸如需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1年以上,存入银行保证金额度不低于资本金额度等条件。

毕节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

单位:万元

2012年3月份的经营数据反映出,注册资本金达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求的占比较少。如毕节市鑫顺担保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与毕节市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谈判下来,包括农村信用社都要求其缴足100%保证金才能开展担保业务。

2.保证金要求过高。在合作的过程中,有的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的30%至50%,甚至100%逐笔存入保证金;有的银行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发生业务时在专户中按30%至50%比例逐笔划出;有的银行在授信时要求专户存入保证金,授信后专户余额不得变动,在发生业务时再按担保金额的10%至20%逐笔另存保证金。这样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流动性,提高了经营成本,客观上不利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

3.银行授信倍数较低而担保贷款利率浮动较高。对于民营担保机构来说,几乎所有银行都明确规定对其授信倍数不得超过5倍,一般在2至3倍,这就直接导致担保机构即使有业务做却没有利润空间。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利率进行适当的上浮或下调。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担保贷款的利率一般都上浮30%至50%,有的甚至高达70%。除利率上浮外,银行还要收取企业的中介费用。据担保公司测算,现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成本一般在12%至18%,客观上影响了民营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业务合作。

4.风险不能共担。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仅有个别银行与个别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有按0.05:0.95 的比例分担风险的条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一家银行真正的分担过风险,风险全部由担保机构承担。由于银行不承担风险,既不利于对受保企业进行平行监督,也不利于与担保机构之间进行深度的合作。

(三)利润水平低,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由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了一定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费率较低,尤其是对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不收取担保费情况下,自身盈利能力较差,2012年一季度仅实现业务收入36.52万元,扣除成本后几乎全部亏损。目前,毕节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利润率不到1%,大大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过去一些担保公司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除了担保之外还做一些其他利润比较高的业务。清理整顿以后,业务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很多公司担保主营业务做不上去,其他业务又不能做,造成资金闲置。尤其是新成立的民营担保机构,开始谈合作、建制度、搞培训,基本上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之后又想方设法跨过银行设置的多重门槛才能进入经营的正轨。所以如何解决民营担保机构的盈利模式,解决发展动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五、对解决毕节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以及建议

(一)建立完整健全的担保市场制度

担保业应以做担保为主业,对不做担保的所谓担保机构不得挂担保牌子,不得享受国家对担保业的优惠政策待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目前我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应杜绝一些担保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扶持保护真正的担保机构。当前出现的存在在对中小企业的担保的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来自于缺乏一个针对中小企业专门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从而导致的行业环境混乱,因此可以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管理办法,从而保证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的快速稳健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担保业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但是担保机构得到的收益(收取的担保费)不足弥补成本和风险,在此情况下,财政支持不可或缺。建议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着力提高财政支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一是当前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财政税收支持的相关职责也应做出调整,以有利于行业监管和扶持政策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完善各级财政相互补充的综合财政支持体系,注重行业支持的统一性与各级地方特色优势相结合。三是根据担保公司发展评级,重点支持运作规范、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四是改进和完善支持方式,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切实提高用财政资金购买担保服务的有效性,同时建议财政出资成立再担保公司或者风险基金。

(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康良好的合作关系

银监会在《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文件中强调,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的业务模式,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担之间是共荣共生、相互促进的伙伴关系,应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双方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应建立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对于贷款的风险应在双方做一定比例的分担。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银行因为不存在贷款风险而放松对贷款的尽职审查;另一方面可以使担保公司加强与合作银行之间交流,建立贷款担保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由于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贷款风险。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个风险分担指导原则和浮动范围,具体比例由双方自由协商,督促双方良性关系的形成。建议银行降低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放大倍数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全面落实资本金放大10倍以内的政策,不歧视民营担保公司。同时全面降低准入门槛,建议地方性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要求降至2000万元。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共赢合作,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不能让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不转嫁信贷风险,坚持比例担保原则,根据双方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四)树立担保机构内部合理有效的经验管理理念

随着行业规范的逐步建立和监管体系的逐步搭建,担保公司的随意性、粗放式经营模式已经不合时宜。在以后经营的过程中,担保公司要逐渐树立合规理念,坚守风险底线,按照规则办事,不合时宜的做法要坚决摒弃,共同呵护担保行业来之不宜的发展环境和局面。特别提升行业整体社会信誉,进一步提高市场和监管层的认可度。同时增强内控,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由完全的资本驱动逐步转向人才和资本双驱动,着力提高发展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并确保执行力度。要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保证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强担保机构队伍建设,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经济、金融政策,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人员充实到担保机构,保证有足够的工作力量。

(五)积极探索有效担保业务以及再担保业务

一是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增加贷款担保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是市委、市政府推动担保业的主要目的,担保机构要与政府的目标一致,抓住动产抵押法律障碍逐步解冻的契机,积极探索开发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权等担保物新品种,不断拓宽担保抵押物范围,努力拓展贷款担保业务。二是要加强合作共赢意识。一方面要加强行业内部经验交流,推广分享好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银行方面的沟通,尽量取得银行的理解与支持。三是适度开展其他担保服务。面对当前贷款担保业务总量不大、盈利不佳的情况,有条件的担保机构可适度开展如信用证担保、承兑汇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招投标保函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担保等担保业务,增强盈利能力。

建议政府制定合理的政策,引导政策性担保公司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把一些经营相对稳定,担保风险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让民营担保公司来解决。比如规定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年费标准不得低于4%,民营担保公司年担保费不得高于2%,并且政府按照年担保发生额再奖励或补助1%,从价格上引导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从事不同风险的担保业务。探索组建覆盖全市的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从临时性、分散性向长效性、系统性转变,拓展担保业务领域,创新担保产品品种。

(六)创造良好的担保业发展与生存环境

一是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经营负担,优化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盈利空间,为担保公司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担保公司在法律法规范围的内自主选择权,允许担保公司自主选择资金托管银行并自主商谈利率。三是降低抵押登记费、公证机构收费,解决担保机构反担保登记难落实,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等问题。四是尽快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向担保机构开通征信接口,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和基金,降低和分散担保公司经营风险。五是合理扩大业务范围,抓紧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坚持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主这一原则前提下,明确允许担保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流动性较强的委托贷款或投资,并为其进入资金市场创造条件。六是拓展担保公司融资渠道,为其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引入风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支持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担保行业。

参考文献

[1]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调查,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2]对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创新的调查与思考—以铜仁市为例,人行铜仁中支副行长马新康.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4

宜良县境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3月起开始在陆续组建,当时,申办时省政府金融办要求以实体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公司方式组建,后经企业申报,县金融办审核推荐,云南省金融办批准成立,到2012年7月末,经批准开业4家,目前有3家正式营业。经营情况:各公司开业以来,都能按各自的职责开展经营活动,三家小额贷款发放贷款的对象均为农户、个体户、个体企业,贷款利率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4倍以内。

各制定了相应的公司章程,设定了业务经营范围,聘任了经理、业务员,制定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

宜良县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

二、我支行进行县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发展情况课题的调研,调研中发现制约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各种投、融资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地下钱庄在业务活动中不规范,对小额公司的冲击。民间的高利贷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声誉也有很大冲击很多老百姓分不清。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登记抵押方面成本高,不符合要求(住建部门及国土局都不对其贷款人的房产、土地、固定资产等抵押物进行登记)。

三是税收政策和银行的一致25%,原来按规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15%,但在云南一直都未执行,致使小额贷款公司成本增加。

四是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注册资本50%的贷款资金(小贷公司),但实际合作银行不贷给,从而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五是原来宣传小贷公司发展好的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实际工作中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没有联系(村镇银行另重组建)。

三、小贷公司发展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具备相关金融知识人员和政策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出现不规范情况,如贷款合同要素未填全、分类不合理、报表填制中表彰关系不清,特别是三个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表间不平衡、科目数据随意调整等现象。

二是贷款对象范围狭小。目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基本是公司管理人员亲友或认识的人,对陌生借款人若不是熟人介绍或有人引荐,是不会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三是融资困难。辖内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模式都为放完注册资金,等待贷款收回,在发放新的贷款。如宜良汇江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开业一个月就发放贷款1600万元(其企业注册资金1600万元)后,到目前未再发生一笔贷款业务。

四是监管不完善。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管理只是对其报送的进行核对,目前,仅只有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对其业务数据进行监测指导,除数据统计监测外,没有辅助手段来指导和约束这些公司。

四、意见

一是近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有所暴露;民间借贷风险集中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融资租赁、典当、担保、小贷公司以及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对此沿海发达地区的金融案件的爆发),也给以我们警察示。作为基层央行要高度重视,对各类风险隐患保持充分警惕,结合实际,认真履行金融稳定职责,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共享,构建高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5

一、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者到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3.国内急需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资、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的企业(留学人员出资购买区内企业部分股份变更的企业除外)。留学人员可凭中国护照或者外国护照作为在园区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享受园区企业政策;持外国护照或者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园区和三资企业政策,同一税种不重复享受政策,但企业可自主选择最优政策。

三、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留学人员企业投资重点为:(1)高新技术领域;(2)具有较大出口创汇潜力的。重点鼓励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及提升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新工艺新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入园发展。

办理程序

一、提交4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产品介绍、技术工艺介绍、发展前景、市场预测、经济效益分析、留学人员教育背景、科研经历及参与该项目形式等。

二、查验留学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国内外学位证书、护照、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以上材料提交后,项目推进处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园区将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项目论证答辩,答辩结果将在答辩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答辩通过并注册后,企业需在一个月内提交留学人员企业报批材料。以下材料提交3份:入园申请、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合同、投资方身份证明、留学人员证明材料、环保批复(其中入园申请,公司章程、环保批复要有1份是原件);以下材料提交1份:营业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登记证(国税)。

五、需要用房的企业,到项目推进处办理用房申请手续,并到企业服务处签订相关协议。

六、以上材料均应确保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园资格。

七、入驻企业必须服从管理,如有违规,将取消留学人员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入地方库部分,5年内由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前两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奖励50%;所得税入地方库部分,5年内由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前2年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奖励50%;营业税入地方库部分,前2年由财政列支50%,后3年列支25%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每年度从区科技3项经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研发。

三、经申请被列入市以上部门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获得区财政相应的匹配资金支持(大额应作股份或者借款)。

四、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人才,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的科研经费。留学人员研发所需测试仪器、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留学人员企业无力筹集的资金,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六、留学人员企业一律实行5年用房优惠政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可再续租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但应交纳全额租金。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原则上可租用创业基地的生产经营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2两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超过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前两年按市场价的50%、后3年按市场价格收取。

七、留学人员企业自建工业厂房的,土地使用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缓交,免交购置生产经营房的交易服务费。

八、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1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入境或者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或者参与创办企业,在烟台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者累计半年以上在烟居住,三年内可廉价租用建筑面积70-130平方米的周转房。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烟台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硕士以下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学入托在开发区可自主选择学校,免收择校费。

三、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的,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资格的认定,执行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由经济发展局与业达软件工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联合特批人园,从入园之日起2年内只享受人才吸引及房租优惠政策,期内取得认定后方可享受全部政策,到期未能取得认定的取消全部优惠政策。

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内容涵盖融资、税收、分配、出口、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我区结合国家上述政策,针对区内软件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等困难,进行了重点强化补充。

(一)国家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①对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于新设立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无论何种性质,自获利年度起,均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③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⑤软件企业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出口政策

①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受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3、收入分配政策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作价折股分配。

4、采购政策

①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内软件企业产品。

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二)烟台开发区优惠政策

1、投融资政策

①建立配套的风险投资机制,由管委牵头设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集中投向软件产业;

②开发区银桥信用担保公司,对软件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所需的担保支持,给予优先考虑:

③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区内发展前景好、技术实力强的软件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工作,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2、人才吸引政策

①对进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有重大科研成果,由本单位推荐并经人事部门、科技部门确认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区内落户,并优先安排其配偶及子女的就业、入学等;

②对区内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技术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限制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评定时不受指标限制,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3、软件工业园房租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文6

【摘要】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为国民生产总值和社会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性,使得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发生的矛盾纠纷也将越来越多。本文现就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及产生的原因等提出看法,并对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进行思考,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以厦门为例,中小企业户数占厦门市企业总户数的99%,创造的产值占厦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56%,技术创新成果占65%,吸纳全社会就业人口的75%。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发生的矛盾纠纷也将越来越多。

 

一、中小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步,它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法律主体,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为前提的。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不能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由此也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填补出资、构成犯罪等法律风险。

 

2、企业管理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1)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设计和公司治理结构不重视,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致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不开或极少召开股东会,即使召开也是仅是几个股东口头协商,很少做会议记录,形成文字,从而可能引发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的法律风险。

 

(2)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重点在于对人的管理。由于企业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失控现象的发生。内部人员管理失控,就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通过获取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等,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3)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中小家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担任。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投资人往往缺乏可行性及经营风险评估,独断专行,缺乏民主,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国家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它包括了《劳动法》这一劳动领域的基本大法,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权力或执行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企业从招聘、面试、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员工离职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突出,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而导致诉讼的产生;通过“挖墙脚”等方法引进高级人才,从而盗取引进人才的原服务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专利等,从而受到侵权的指控等风险。

 

4、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是当前多数中小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企业经营资金如果安排不当,就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导致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仍然是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贷款主要形式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形式。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通常采用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形式。中小企业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是有限的,使得中小企业通常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之间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角债务关系,而当某一企业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也必然会牵扯到其他相关企业,从而引起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当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又断裂时,往往迫使中小企业“饥不择食”,通过地下钱庄等高利民间借贷筹集资金,这就有可能使企业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造成企业破产等无法挽回的风险。如果向公众吸收借款,又有可能遭遇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法律风险,最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5、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存在着因合同条款不利、履行不力、外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合同利益受损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合同纠纷是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关资料表明,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销售和采购环节。这些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后无法收到货款。有的企业为了拉业务,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甚至把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订的合同也不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既没有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也没有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致使这些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或产生纠纷,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的困难。

 

6、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域名等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淡薄,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商业秘密包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攫取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泄密,一个是企业内部职工出卖商业秘密或者员工离职后在相同行业就职而泄露商业秘密,另一个是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合作企业泄密。又如专利。许多中小企业没有专利战略,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也正因为没有专利规划,许多企业研究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此外,还很容易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据有关资料表明,大部分的企业高层不重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请律师打官司。另外,企业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也不够重视。在经营决策时往往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的企业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采取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如由于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给自己的企业带来不该有的损失等等。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大多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加之法律监督缺失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有调查资料表明,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建立司法证据制度,不注重证据固定和收集,一旦发生诉讼,有可能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对外贸易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和商标审查,从而遭受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企业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在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以及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从而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企业在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从而造成抵押财产不合法性,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民主。在企业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拍板决定,没有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

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设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上的支出较少或“零”支出。从大多数企业来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常见于“招见式”,常常是碰到法律问题了,才临时抱佛脚,没有着眼于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缺乏在法律问题上的防范意识和主动意识。

 

4、法律政策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来企业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不再合法,企业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或不全面,就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修改和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出现了劳资纠纷等问题。

 

5、来自司法程序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企业时时面临着违约与被违约、侵权与被侵权的法律风险,法律纠纷的结果有可能承担败诉、被法院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思考

1、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增强企业高层领导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否有效,关键还在于企业高层领导。其次,增加法律风险方面的投入。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岗位。再次,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法务部门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特别是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分析和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将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定期化和制度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动态地掌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执行不到位,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重要原因。企业应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引导和规范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抓好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在制度面前,不论亲朋好友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内部管理制度才不会形同虚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3、强化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书面确定,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合同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口管理。合同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合同的起草合法有效明确,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并承担相关的法律事务。二是合同审查。根据企业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产生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的风险。三是合同监督。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跟踪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履行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四是合同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法律专业人士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则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法务部门可固定证据,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本企业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4、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管理,主动做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在企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证据收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及时申报专利,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聘请或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士

当前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虽配备,但法律素质不高,仅能应付企业一般的诉讼案件,对企业的合同实行一般的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聘请那些专业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且能帮助企业有效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2] 尹伟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j].浙江经济,2008(24).

[3] 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4] 李新、张鑫:浅谈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商情,2010(9).

[5] 奉化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当前中小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eb/ol].http://fhfy.gov.cn/cn/co_newstd.ph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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