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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1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意义
为何要对没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呢?因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所以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确保资产的真实,符合资产定义的要求。
我国目前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坏账准备。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3.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同上)进行估计,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同上)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同上)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一)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由于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只能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况的砝码。调增计提比例,就会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还可以减少当期纳税。
(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由于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给了一些企业灵活选择的空间,使部分企业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DD总体、类别和单项,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更据下列迹象判断。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投资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权益法)。权益法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当期损益要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为负"-"表示),因此部分企业就根据自身的利益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在20%上下随意变动,以致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
(四)存货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则;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会计原则的体现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依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会计准则》还规定了谨慎性原则,当对某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可供选择时,应尽可能选择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权益的做法。我国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而且企业通过确认资产价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款,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
2000年财政部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在上进行了较多改动,新制度在原有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减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此扩大成了八项资产准备。这不仅表明了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记录和核算中的重要性,也使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
在需要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常被企业用来进行操纵盈余的是原有制度规定的四项准备,下面依次进行讨论。
1. 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在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短期投资进行期末评价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项比较、分类比较和总额比较的方法比较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以上),应按单项比较为基础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这给了一些企业灵活选择的空间,使部分企业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总体、类别和单项,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
2. 坏账准备会计准
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这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之,则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况的砝码。
3.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由于准则允许企业对存货的跌价准备进行单个或分类计提,以及对发生存货计提情况的判断由企业自行决定的灵活性,又不免给一些企业空隙可钻。
4.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准则要求,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或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判断”主要是要求企业的人员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做出主观的职业判断。客观的说,由于每个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和每个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及经验的不同,可能会使判断的结果有所偏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某些企业却利用这个空子为达到自身目的,对资产减值在提与不提之间随意判断。另外,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长期投资有成本法和损益法两种。一般情况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情况下投资比例不低于20%即可采用权益法)。反之,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当期损益要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损失将影响到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而投资比例越大,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部分企业就根据自身的利益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在20%上下随意变动,以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
5.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准则对计提时间则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因此,我国的会计制度在计提时间的规定上还应该有所完善,弥补企业随意操作的漏洞。
三、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会计控制不仅具有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严格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现实的会计实务中,业务素质、本位利益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会计人员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可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性管理迫在眉睫。
3. 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就我国一些公司高管人员会计造假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高管人员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造假还是层出不穷。因此,应该通过立法将高管人员对其会计造假行为进行处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 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增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市场繁荣、技术创新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基础。由于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符合目前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11年10月8日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改变,势必会影响小企业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导致会计行为的改变,进而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目前,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对比研究,如:会计科目设置的差异对比、账务处理的对比与衔接等。本文在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变化对比
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笔者发现两者在内容结构、小企业划分标准、会计科目、会计政策以及业务处理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主要分析那些会对小企业财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变化,如:会计科目的变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通过仔细比较,发现两者在会计科目方面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页表所示。
(二)会计政策以及业务处理的变化
相比之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有关会计政策与业务处理方面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短期投资处理的不同、应收账款的处理不同、存货处理的不同、长期投资处理的不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处理不同、应付职工薪酬内容的不同、税费处理的不同、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不同、销售退回处理不同、税费处理内容不同、融资租赁计价不同等方面。这些不同其实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期末是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当期收回的利润是冲减成本还是计入损益;(3)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营业外收入;(4)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5)计价原则与计价方式的不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从数量上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总账科目为60个,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总账科目为66个。从具体的会计总账科目对比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会计科目名称发生改变,如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材料改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为周转材料、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等;有些会计科目分拆为2个科目,如应收账款分为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应收股息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等;有些科目增加了,如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有些科目取消了,如坏账准备、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等。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方面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是不同的改变对小企业的财务影响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1.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材料改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为周转材料,应收账款分为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收股息分为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应付工资与应收福利合为应付职工薪酬,这些科目的变化主要是名称改变,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没有发生改变,同时要素分类也没有改变,所以总的来说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以及现金流量。
2.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科目,比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这是由于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都基本需要在期末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却不需要计提,只是在实际发生减值的时候,冲减对应的资产。因此,计提与不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资产与利润产生影响,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在实际发生减值情况的会计期间之前,虚增小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虚增企业利润;在实际发生减值情况的会计期间,将会造成资产与利润比较明显的减少,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资产与利润的总额不会发生改变,只是相当于改变了资产与利润的会计期间上的分配而已。比如;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抵减科目,如果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减少,当期管理费用增加;如果不在月末计提坏账准备,只在确实发生坏账损失时进行确认,并冲减应收账款。
3.有些会计科目名称虽然没有多大的改变,但是在核算内容上却有所变化,主要有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这一类的变化,同样会影响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利润总额,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以后,在核算内容上发生了改变,应交税费的内容更广泛一些,应交税费实际上除了应交税金以外,还包括以前计入其他应交款的内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都是负债,在发生时都是记入贷方,而借方的科目没有变化,所以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利润以及现金流量的账面价值。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内容要比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广泛一些,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包括原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些内容,比如,其他业务收入中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其他业务支出也是损益类科目,所以,科目内容的改变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利润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
根据以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发现会计政策有所改变,下面将详细分析相关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
1.短期投资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短期投资的改变包括两个部分:短期投资核算内容的变化和短期投资业务处理的变化。短期投资的核算内容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这些核算内容的改变还是属于流动资产范畴内部的变化,同时又都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畴,所以不会影响小企业的资产、利润与现金流量。短期投资的业务处理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在投资期间收回的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不确认投资收益,直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 ,在投资期间收回的股利或利润是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将会导致收回股利或利润的会计期间资产与利润虚增,而在处理短期投资的会计期间,资产与利润波动会较大幅度的减少,而现金流量基本上没有变化。
2.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应收账款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期末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期末不计提坏账准备,只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应收账款,并作为营业外支出来处理。这样的变化将会导致小企业在发生实际坏账损失的会计期间内,会虚增企业资产与利润,同时会导致发生坏账损失的会计期间内资产与利润突然减少,波动性比较大,对现金流量没有多大影响。
3.存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存货业务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计价方法的变化、盘盈处理的不同以及期末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不同。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一样,因此不再赘述。计价方法的改变,主要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个计价方法选择的改变只对那些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小企业有影响。从目前物价连续上涨的形势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导致原来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小企业在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期间利润增加,资产与现金流量不会发生改变。而对于盘盈的存货的业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存货盘盈时冲减管理费用,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管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上都是计入了损益。不同的是:如果冲减管理费用,会通过增加营业利润的方式来增加小企业利润总额;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则是通过增加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方式来增加利润总额,两者最终都增加了小企业的利润,并且增加的金额是一样的,所以,对于存货盘盈处理方式的改变不会影响小企业的利润、资产与现金流量。
4.长期投资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长期投资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可以按照实际是否控制与重大影响去选择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实际上,对于小企业来说,资金的筹集占资金管理工作的绝大部分,资金的投资相对来说较少,比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就较少。《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规定减少了业务处理的难度,减少了股权变动损益的确认,在目前股市长期处于熊市的大前提下,成本法的规定将会增加小企业资产与利润。手续费等相关税费计入长期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在当期增加小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投资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影响与应收账款一样。
5.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处理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两者的处理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这种变化将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利润总额增加,资产总额不变。
6.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接受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借记具体的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对于接受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的处理变化将会导致小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期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利润总额增加,资产总额不变。
7.销售退回处理的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的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简单得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将会减少发生销售退回会计期间的当期收入,进而导致当期利润的减少。
8.消费税、营业税的退回处理的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消费税、营业税的退回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将导致小企业营业利润减少,营业外收支净额增加,但是利润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9.融资租赁资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再要求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而是要求小企业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来确定。相比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相对简单,不需要对融资费用进行分摊,而直接计入成本,这样将会导致当期小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增加。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5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区别范文6
我们认为,不同的债券品种与人民币理财相比,有不同的区别。
首先,凭证式国债与人民币理财相比,相同点都是储蓄型的理财产品,收益固定,风险低,不受利率变动影响。不同的是,前者为个人直接投资国债,收益率跟储蓄存款利率挂钩,中长期为主,一般是三年或五年,受各财政部分配的包销额度的限制,可提前兑取,不可流通。而后者是,个人通过商业银行投资于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根据债券市场走势确定收益率,短期为主,半年、一年、两年都有,商业银行自定销售额度,不可提前赎回,不可流通。
其次,交易所记账式国债与人民币理财。前者债券价格随市场利率而波动,收益不确定,投资者中途出售债券,可能蒙受本金损失,债券品种多,还可投资企业债,市场风险高,各种期限的债券都有,自由流通,可随时进行买卖。后者收益率固定,保本、保收益,只投资国家信用等级债券,短期为主。
第三,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型基金与人民币理财。两者相同之处为:个人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间接投资于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对债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要求高。
不同之外,前者由基金公司管理,投资者中途出售基金,可能蒙受本金损失,收益不可预期,可投资于企业债、可转债,信用风险高,长期投资性质,既可购买持有、又可频繁买卖,随时申购、随时赎回。而后者由银行管理,保本、保收益。收益固定,风险低,短期投资,不可提前赎回,可质押贷款。
如何挑选人民币债券理财产品?
一般而言,债券投资有这样几个原则:
(1)匹配性原则: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单位资金的金额、投资期限、资金的稳定程度等特点选择不同的债券投资方式。(2)分散投资原则: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3)组合投资原则:投资收益与风险程度是成正比的,投资者必须在确定自己的预期收益后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组合中,以获得较高的综合收益。
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不能光看产品收益率的高低,要将产品的收益率、期限、结构和风险度作一个综合的判断。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投资产品,只有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应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自己将来的资金使用计划,在确定自己的预期收益水平下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本刊建议投资者应该从自身情况来考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建议依次选择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的投资者,建议依次选择货币市场基金、凭证式国债、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