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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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1

【关键词】 民间借贷风险 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三方模式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3] 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2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某担保公司违规放贷,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其主张的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陈某在家乡舒城县千人桥镇经营一家服装厂,2010年7月,因生产急需资金,向某担保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期限和利率,并由陈某的舅舅孔某某为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后陈某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到期后无力偿还该笔借款,该担保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8939.7元,担保人孔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而本案原告担保公司属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核准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自然人贷款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故原告作为贷款人向被告陈某发放贷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被告陈某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返还;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其担保合同亦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孔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原告诉请支付利息的请求。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3

然而,在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资本规模急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正视与逐步解决。

一、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门槛高

当前国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但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机构,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监管层对各类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投资比例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如规定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企业净资产须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等。同时经营银行需要特殊的经营管理技术,信誉、网点、管理人才、技术的不足也构成了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的高门槛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银行资本。

2、部分民间资本进入的机构存在违规和非法经营现象

部分民间资本企图通过入股控制金融机构获得优惠贷款或套取信贷资金,使之变成自己的“提款机”,民间资本控股的部分融资类机构因控股股东自身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主业不突出、信用状况不佳、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其融资经营活动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的边缘,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高息贷款、关联贷款、违规融资等现象;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违规违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

一些没有融资资质的机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或吸储;部分网络融资平台对外虚假信息,成为平台发起人的自融平台;一些打着融资类旗号的机构甚至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这些融资类机构往往参与者众多,涉及利益范围广,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容易引发群体性连锁反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正常的社会经济及金融秩序带来冲击。

3、对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多头与缺位

在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机构门槛高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新业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一些资本甚至直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对新业态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各地的实践活动看,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地方金融办都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典当行依法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的监管;担保公司由银监会融资新担保业务部和批准担保公司的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监管;租赁公司则分别银监会监管和商务部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政出多门,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或者相互推诿现象。而众多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融资业务的机构则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

1、确立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以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如重新调整境内投资人资格及投资人持股比例,提高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农村商业银行持股、村镇银行持股比例等。

其次,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民间资本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必要补充,其存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的否定性制度安排,使融资双方难以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且为躲避严格的金融管制而转向地下以求得生存与发展,不仅未能有效控制民间融资反而加剧了这种信用活动的金融风险。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就民间资本融资制定明确的合法化界限和标准,确定民间资本融资行为和贷款主体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融资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其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以规范民间资本的融资行为。

2、依法严厉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

要正确区分合法合理民间融资、灰色融资和黑色融资的界限,加强对民间资本融资的监管。对融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等各类机构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与严惩;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4

关键词:投资担保;风险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82-02

2011年11月10日上午,郑州市主干道花园路自北向南车道几乎堵了一整天。来自河南中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达担保)的众多投资客户在花园路正道花园商厦门口拉起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发生在中达担保身上的挤兑围堵事件仅仅是河南整个担保行业的一个缩影。“除去盛归来、圣沃、中达外,还有新通商、宝银等公司都先后发生了挤兑事件。根据河南省政府官方统计资料,目前河南全省登记在册的担保公司共计1640家,注册资金578亿元。而前述23家涉及非法吸储的100多亿元资金占全省注册资金的近1/6。

2012年1月1日,有消息称河南安阳市的担保公司突然集体跑掉,一下子卷走接近400亿资金。1月2日,安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就此表示,不是安阳的投资担保公司集体逃跑,而是外地投资担保公司在安阳非法融资,被央视等媒体曝光后先后逃跑。目前已有安阳子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40多家本地和外地借贷企业被列入非法集资黑名单,海量涉案金额已难统计河南的担保行业怎么了?

一、担保理财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导致了担保行业混乱的局面。担保机构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1.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有些担保公司在没有任何借款需求的情况下,要求出资人将资金转入担保公司的账户,由担保公司对众多出资人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涉嫌非法集资。担保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属于非法吸收存款。

2.部分机构涉嫌高利贷。调研发现,近两年的理财收益率不断上升,月利最低1.2分,个别公司最高2.5分,甚至高达3分,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涉嫌高利贷。其实借款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越高,其自身面临的压力就越大,风险就越大,投资者在享受高息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3.风险为零的虚假宣传。担保机构理财客户的投资收益由担保机构作担保及代偿,相对来说风险可控一些,但绝对不是零风险。担保理财的风险,一是违约风险,二是担保机构对风险控制的水平高低。当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金利息时,担保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没有能力代偿,这两种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资产抵押对象不明确易产生纠纷。资产抵押尤其是房产抵押,是担保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为防范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反担保措施。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资产抵押至担保机构名下,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抵押权人不能随意处置抵押房产,必须履行其代偿义务、取得出资人出具的垫款证实后,才能获得债务追偿权,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处置抵押资产。但是如果担保机构正常代偿后,抵押权依然在出资人,因抵押权无法转让而造成追偿债券困难,有些担保机构便借机不予代偿,进而引起追讨纠纷。

二、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河南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达1 500亿,寻求投资担保一般是由于企业营运资金不足等问题,无法从银行获得直接的贷款,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进行融资,同时也将风险转嫁于担保行业。那么担保公司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盲目争取客户。担保公司面临的客户群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众多担保公司在争取客户时,不认真对待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能力,忽视他们的偿债能力,甚至帮助他们骗贷骗保,这极大地加强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毁坏了担保公司的声誉。由于客户无法偿还贷款而破产的担保公司不计其数。

2.风险意识淡薄。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担保,对企业财务造假,给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账是“盈利账”。面对明显的假账,一些担保公司却没有风险意识。通过简单的信用评级便确定为自己的客户。这就造成这类中小企业极有可能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把风险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

3.重视保前事项,后续监管不力。多数担保公司在担保之前,非常重视企业的信用评价,对寻求担保的企业进行筛选,事情调查做得非常细致,然而在确定担保之后,后续监管力度不够。其实事后的跟踪监管更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企业在未来能否按时偿还贷款。市场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在提供担保之前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未来市场的风云突变中,不一定风头日上。由于政策导向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而已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就可能面临经营困难。此时风险已经成为现实,担保公司再采取补救措施,无异于亡羊补牢了。

4.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规范。一般来说,担保公司都会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提供担保的制度。但是,很多担保公司将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全面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一套,实际工作又是另外一套。这样就可能让信用条件较差的中小企业钻了空子,获得信用担保。

三、对担保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

1.加强监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商业性担保机构作为经营信用的企业,应当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这将有效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大幅度提高商业性担保的进入门槛,明确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目标定位业务范围,严格风险准备制度,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和再担保制度等,严禁超范围经营、内部控制不严、风险管理不良。

2.完善法律,促进持续经营。首先,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担保机构法,明确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资本金、岗位设置、从业人员资格要求、银监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等;其次,重新修订《担保法》,重视对专业担保人员权益的保护。

3.公司内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 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所以首先要重视信用,严格甄选客户;其次要创建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再者完善内控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风险监控体系;最后还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和制度,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

4.成立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分散风险。正规的担保机构并不需要再担保机构做担保,但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行业中难免存在个别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再担保集团。只是目前还没有针对大多数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目前有些地方担保协会试将每个成员提取其注册资本金的20%作为保证金,万一协会中有一家担保机构中出了问题,就先从这保证金中取出资金代偿给投资者,之后再追究相关责任。这一模式的提出相信会更快促进担保行业的快速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顿雁峰.中国投资担保理财发展的动力及主要问题[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3).

[2] 陈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的风险管理事在必行[J].中小乡镇企业会计,2011,(5).

[3] 马静.中国投资担保行业发展之现状[J].经济研究导刊,2011,(22).

[4] 王勇,李珊珊.变身“高利贷”河南肃整担保业[J].金融,2011,(1).

Reconsider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of the Security Industry

XU Xian-hong,LI Yu-ping

(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44,China)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5

(一)基本情况。自从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__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5.87亿元,经营资金总额5.92亿元,贷款余额为4.37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0.86亿元;从业人员105人,单家平均从业人员5人。单家公司最高注册资本为5.90亿元(桂平市金桂小贷公司),最低为0.1亿元(平南县安怡达小贷公司)。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严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也不能将贷款人有关贷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这给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

(一)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对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将其融入资金上限由现在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强其放贷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规模。

(二)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二是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建立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联席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范文6

(一)江西经济总量和存贷款规模较小经济决定金融,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其金融总量和经济金融化程度。今年上半年,江西省GDP为5901.63亿元,增长10.2%,在全国排名第19位,占全国GDP比重的2.38%,在中部六省中经济总量最小。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8701.99亿元,占全国比重的1.8%;各项贷款余额为12250亿元,占全国比重的1.7%;存贷款规模在中部六省中也最小。可以看出,江西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占全国的比例小于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例,反映出江西经济金融化程度低于全国的水平。

(二)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1.江西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尚未在江西开设分支机构的国内知名银行有: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等。已进军国内但未在江西设点的国外银行有:花旗、汇丰、恒生、东亚、摩根大通、荷兰银行、日本瑞穗实业、三菱银行等。2.银行机构覆盖面不够。目前江西省银行业机构网点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县域、乡镇较少,县域“三农”金融服务大多依靠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承担。5大国有银行中,只有农业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工中建行在部分县域没有设立支行;交通银行仅覆盖到地级市,且只有6家二级分行。7家大型股份制银行绝大部分只在南昌设点,部分银行在经济发达地市设了分支机构,但都没有进驻县域。目前江西还没有自己的省级银行,江西省内的5家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服务范围有限。各银行的服务定位同质化,趋农化趋势明显,造成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金融服务供给不足。3.其他金融机构还不健全。除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还不健全,业务发展还比较缓慢,规模还不够大,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在数量、种类、范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市场主体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江西经济发展的要求。(1)担保公司。截至2013年9月底,全省共有担保公司170家,担保金额285亿元。从担保额来看,担保总金额较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具体业务开展来看,担保公司审核比银行还严,并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收费高,小微企业难以进入,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并且一些担保公司在出现风险事件时存在不按规定及时赔付或赖账行为。(2)信托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近9万亿元。而江西只有中航信托和中江国际信托2家,2012年末托管资产分别为1395亿元和1361亿元,难以满足江西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此外,信托产品在营销渠道上过多依赖银行,要真正做到立足区域,辐射全国,从省外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引入资金服务于江西经济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3)租赁公司。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元。目前江西没有全国、全省大型的租赁公司,只有2家小型的租赁公司,营业额度也不大,远达不到市场需求。4.部分小型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1)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较高。截至今年7月底,江西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217家,其中212家已获批开业,贷款余额240亿元,贷款总量还不大。虽然这些资金给中小民营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与银行贷款不同,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很高,企业难以承受。(2)地下钱庄、民间集资、高利贷等十分混乱。这些机构监管难,风险大,融资成本高,经营很不规范,企业一旦进入,大部分难以承受而导致破产,会拖垮一批中小企业。

(三)市场直接融资量较小。到目前为止,我省已有23家企业发行了69只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额466.4亿元;在境内上市的33家公司,直接募集资金75.5亿元;私募也开始起步。这些直接融资虽然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但是,跟发达省份比较还有一定差距。2012年全国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5.9%,江西还不足10%;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量和存量,江西只占到0.49%和0.45%。

(四)金融创新不足。受竞争需要、利率最大化、监管要求、金融脱媒、需求多样化、科技发展等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增长。但从金融产品创新规律来看,一般是从国外至国内、从经济发达地区至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体制活跃的外资及中小股份金融机构向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扩散。就江西而言,经济欠发达,外资金融机构进驻缓慢,中小股份金融机构也发展不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江西金融产品创新步伐较慢,金融新产品创新周期较长。而且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创新权限等集中在总行,受总行授权、政策等制约,难自主地实施业务创新和政策突破。

(五)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还不到位1.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小微等风险较高的贷款和非盈利性项目贷款没有给予一定的补偿,以降低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承担的风险。2.社会信用体系建造尚不完善。江西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社会信用度不高,部分人信用观念不强,一些企业和担保公司甚至少数政府存在赖债行为,导致很多银行贷款形成风险。截至2013年6月底,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年初增加3.24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年初增加3.06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3.5亿元。江西的社会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纳税记录信息不能共享,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江西银行间还存在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社会上非法民间集资、高利贷等行为较为普遍。

二、对江西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发展方针,要求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支持“三农”、支持小微、支持民生工程等等,资金需求量非常大,仅靠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是不行的,必须要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江西的金融改革与创新。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适应多样化、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按照种类齐全、分工专业、定位明确、充分竞争的要求,培育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1.完善银行体系建设。按照种类齐全、分工专业、定位明确、充分竞争的要求,培育多元化的银行组织体系,适应多样化、多类型的金融需求。(1)组建江西省自己的商业银行。对江西现有发展基础较好、经营规范的地方小银行进行整合,做大做强,并可向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等为一体的江西金融控股集团发展。(2)组建专业性银行。如交通、水投等,或对现有的大型企业财务公司进行整合,形成特色的产业银行、企业银行等,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专门支持。(3)实施优惠政策引进境内外银行在江西设立分支机构。(4)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互助资金会等机构,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力度。(5)放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参股地方小型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6)放宽网点设置限制。促进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设置分支机构。2.发展本土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进和发展本土特色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增资扩股、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其规模和实力。可以重点着手以下金融公司的建立。(1)租赁公司。设立程序、要求比较简单,成立起来快。建议成立全省大型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20~30亿元)、专业类的租赁公司(如建筑房产类、机械设备类),为大项目、大资产提供租赁融资,盘活政府、企业的固定资产。(2)担保公司。建立完善政府财政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支持地方小微企业发展。组建各种商会担保公司,为本商会企业担保。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担保公司,如万年金猪担保公司模式,为地方品牌产业企业进行担保。

(二)积极完善金融市场建设。江西要积极进行金融市场的建设,加快构建一个场内场外并进、公募私募并存的立体式直接融资体系。1.积极推进债券发行。发行地方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公司可转换债,增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的融资能力。2.鼓励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鼓励我省优质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首发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和再融资。3.稳健发展各类金融交易市场。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等,由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管理,搭建面向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金融资产转让、产权股权转让、私募融资等金融服务的平台。如江西已成立了江西股权交易市场。4.创新发展券商柜台市场。券商柜台市场是由券商主导设置的进行债券、股票等交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非常有发展潜力(美国90%的债券交易是通过柜台市场来实现的)。我国还在起步试点阶段,目前有15个券商已经获得了创建柜台市场的资格,但仅运营较低端的低风险产品,个性化、创新金融产品还处于研究起步阶段。

(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1.加大金融产品创新。江西金融业要大力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经验,引进、复制出可以根植江西经济土壤的金融产品,为江西经济发展服务。(1)加大特色产行业融资产品创新。在现有贷款规模限制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江西资源优势,创新对陶瓷、铜、钨、稀土、脐橙、南丰蜜橘等产行业融资业务产品。如黄金租赁业务。(2)加大国际业务产品创新。要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向型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积极向上争取和充分运用好外债指标,指导和帮助外向型企业境外借用短期外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向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并积极协助外向型企业按照实际需要加快资金回流;鼓励和支持外向型企业集团向境外子公司放款,帮助其拓展海外业务。如通过内保外贷、参融通、进出口代付、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产品到境外融资,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又不占贷款规模。(3)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进入融资市场。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可用资金量将近7.4万亿元,其中50%可用于投资有关金融产品,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不动产投资、股权债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投资等业务,让保险闲置资金流动起来。加大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更多的产品纳入保险范畴,提高保险业务水平和覆盖面。(4)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支付牌照的颁发为支付行业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业模式也快速发展,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为企业提供理财和产业链融资。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大量的商户,其中有的商户有理财需求,有的商户有融资需求。这些需求在支付公司的系统中运行,营销成本低,而且利用历史和实时的交易信息可以高效评估信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为商户提供网络理财和融资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网络信用服务。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解决诚信问题的技术与措施出台,围绕这一趋势促成诚信建设,利用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从而引发更多的基于信任的信贷、投资等金融活动,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活动效率,丰富金融市场服务模式。2.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行业之间的业务组合。积极进行新的产品设计与开发,把综合业务开发理念与金融市场上结构化、个性化产品服务理念有机地结合,丰富金融服务内涵。如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三家合作,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释放出信贷规模,缓解放贷压力。又如银行和保险合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