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进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发展领域。以往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割除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弊病和阻碍因素,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朝着稳定、持续、健康的道路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的国有资产改革侧重于国有资产中经营性领域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则没有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导致当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从而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社会形象。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如何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将会是下文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改革是由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占有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我国相关资产法律认可的国有形式资产,它既可以是自然资产,也可以是通过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实体。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着轻管理而重分配的体制缺陷,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无法从整体上提高其质量。2006年我国财政部门分别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本以约束和规范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然而效果甚微,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合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改革是很有必要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着账实不符等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表现在具体的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另外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账实不符的现象,使得资产管理工作与账务管理相脱节、帐卡不符、有物无帐等现象。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制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导向和监督的作用,可以从客观层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其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维护和应用情况。但是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着绩效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甚至疏于管理,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效益不佳。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落后,资产管理与政府预算、采购相脱节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管理方式落后,仍然停留在账簿与报表的管理层面上,没有建立起信息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导致资产管理与政府预算、采购相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完善资产管理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财产管理意识的提高为基础,只有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意识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外,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法规使得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具体来讲可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制度;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以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可以完善相应的资产报废、报损制度以加强对于固定资产的清算和审核。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制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和全面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该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的特征、属性、具体的使用过程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设立,体现在综合把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和管理手段。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和绩效评价过程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要真实、客观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就必须以全面反映各个相关因素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的评价体系为准,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制。
3.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审计与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与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其责任,加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的监督力度,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与增值作为其审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以便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开化、透明化的公共监督之下,实行公开招标、统一公平竞争的采购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调拨使用等则应该严格的坚持相关的固定资产申报、审批制度,实现固定资产的销账透明化与规范化。
四、结语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体制结构殊地位因此加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2)29-7139-02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高校国有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高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按其表现形态可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高校属于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是高校教学与科研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高校国有资产刮泥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高校的教育投资力度加大,直接导致了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和种类的迅猛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困难程度。
1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资产一般由国家拨款和划拨,在使用中不提折旧,也不计算盈亏,许多高校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教学科研活动的任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不断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设备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自己本身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并不关注其所购设备的保养和有效的管理,许多贵重的仪器设备闲置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1.2 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管理人员
依照管理学的理论,管理最好只有一个主体,由一个主体牵头,其他的部门给予配合,否则多头管理必然导致管理体制上的混乱。高校资产本身性质很难界定,许多高校国有资产由后勤、设备、图书、各院系共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是管理工作的主体,学校不能实现统筹管理和协调,使管理工作交叉重复,各部门在工作上相互推诿或相互制约,导致资产的重复购置情况严重。
机构上的不健全情况有待改善,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待进一步改进。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但是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国家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跟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有所不同。但是当前国家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只是参照国家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制度而已,并没有专门的针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已不能满足高校这种特殊事业单位的管理需求。各高校自身建立的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少,即使有也形同虚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核机制,导致管理上出现诸多漏洞。
高校还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正常的管理工作的需要的问题。学校领导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长期不够重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投入较少,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形成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人员方面也是存着在学历与综合素质不高,所学专业与资产管理工作不相吻合,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1.3 对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中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高校无形资产是高校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能够为学校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长期以来,高校无形资产没有得到高校应有的重视,致使无形资产流失情况严重。另一方面,高校的许多研究成果并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没有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浪费。例如,高校的本身的品牌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许多高校尤其是名校如211工程、985工程的高校等并没有把学校的名称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这导致一些单位个人盗用学校名誉谋取私利,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2 改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2.1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是改进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最基本前提条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加强有赖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鼎力支持。加强资产管理要求高校要改变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加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吸引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师生员工来关注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广大师生都参与到资产管理工作中来,树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2.2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现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结合。学校占有和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管理,建立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能有条不紊的进行,理顺工作关系和思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形成一个资产购置申请、审批、招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调拨、报废等的完整流程。同时也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批高素质的资产管理人员来实现。因此必须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精明能干的队伍。学校应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确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员的选拔考核程序,挑选适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学历、有能力、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中来。其次,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给管理人员提供参加培训的机会,打造一支真正适应现代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的队伍,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2.3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管力度
当前我国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因此,高校只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学校的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首先,高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其次,高校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全体教职员工认识到无形资产存在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加强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再次,必须加强国家对高校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力度,将高校的所有无形资产及时置于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最后,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不能只存在于实验室中,这些研究成果只有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才能真正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既有效地保护了高校国有资产,同时,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收益来改善高校的教学科研环境。
2.4 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高校资产管理手段及方式落后也是当前高校资产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落后的管理手段直接影响了资产管理的水平,因此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是迫在眉睫。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方面,多数是以单机版的形式存储在一台电脑中,不能实现数据的共享。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校园网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利用网络技术管理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关注资产的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的实时监控和资源共享,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高校从事各项职能工作的物质保障,其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高校的管理者要从本身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法,以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岳.国有资产管理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
一、前言
高速公路在改革开放后所取得的成绩让其日益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焦点,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巨额的投入建设,复杂的管理系统,落后的管理模式等等,成为了我国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和建设道路上的重点和难点。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在管理环节中较为薄弱,要想对这样的局面有所改变,则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认识和改进,从根本上去实现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为后续的发展提供较为长远的支持。
二、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指的是行业内的国有资产。广义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府部门通过不同的形式对高速公路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产生的收益的资产总和。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管理部分、高速公路养护部分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指的是高速公路经营过程中,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投资及投资收益的资产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创办初始和经营过程中,由国家划拨或通过市场形成的,为企业所占有的多种资源,企业以拥有的这些资源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活动,并以其资产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路的所有权归属中,不管公路收费与否,国家均是公路的投资主体,即使经营收费公路的投资主体是企业,但国家始终是公路的所有者主体。在公路投资成分中,并不是谁投资而由谁管理和所有,公路的所属始终是国家。
三、现阶段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分散
管理目的就在于科学合理的计划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达到与其的目标,让项目运作能在统一的领导下得到有序的发展。公益性和网络性的特点让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统一的组织方,在我国最合适的莫过于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的全面协调和组织,才能更好的从全局出发,从长远出发,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线路设计,有效的开展修建和养护工作。而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设面建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管理不集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都是属于国家,经营性高速公路面临的问题多余非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所有权的唯一性,让高速公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让高速公路的管理难度增加。部分高速公路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高速公路本身的服务性,使得高速公路的效用得不到最大的发挥。
(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机械化作业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大特点,也是现代高速公路建设的要求,机械化作业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作业效率,提升作业质量,降低事故率。但机械化作业对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技术掌握能力要求较高。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操作人员没有制度作为管理依据。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的操作人员操作机器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率高、使用寿命短、高速公路质量不达标等后果,以至于操作中流失了大量的固定资产。高速公路的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至于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增大。而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方式方法的理论研究较少,说法不一,在制度建设上没有科学的依据,管理上没有形成系统的方法。
(三)管理上存在不足
企业普通的基本管理方法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企业财务与单位之间脱节现象严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与高速公路管理不一致等原因让管理问题日渐突出。高速公路资产管理过程中对财产处置的不规范、对财产处置手续不及时办理而产生的呆账没有及时处理等都是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上的不足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资金的管理问题,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的数量大,范围广,内容多的特点,让本就不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更雪上加霜。
(四)法规不健全
我国高速公路起步晚,发展快,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在发展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合理的法规,《公路法》虽然建成并投入使用,效果颇见成效。但是,对于资产管理,甚至是国有资产管理都涉及较少,没有明确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条例作为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管理的条例不清楚,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责任不清楚,在高速公路的产权分配问题上不清楚等问题均一一出现在管理里面。没有一部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法律作为管理的依据,那么国有资产的利用率永远得不到更好的利用,在实际的运作中,各种浪费就大量存在,各种不清楚的关系也影响着高速公路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解决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新对策
(一)集中主要权利
建立起管理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的定位,明确权责。高速公路部门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参与和平衡的作用,但是由于高速公路涉及面较广,管理难度较大,高速公路部门的管理让多元化的经营出现了责权在各部门之前出现了不明确的现象,让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在监管过程中的力度大大被消弱。国家的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在管理上能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具有全局的观念,但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市场特征。集中权利不是为了集中高速公路部门的全力,而是形成一个适合于多元化经营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符合市场发展的特点。
(二)形成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
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资金监管来实现资金风险降低,让资金得到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体制需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出发,对资金的筹集、运用、流向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政策的出台是进行监管的依据,制度的制定是资金监管的保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养,实现监管的有效可行。让资金流向得到很好的掌握,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加强管理力度
科学合理的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资金浪费,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高速公路的高效益。高速公路国有资金的管理重点要提高财务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作用效率,及时的让资金的运用等清楚明了。
(四)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进行日常作业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和相关部门运行的依据。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加强国有资产内控制度建设建设是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权责部分,浪费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成为了重要部分。高速公路内控制度建设能更好的实现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安全。《公路法》是对公路管理等相关事宜的规定,对高速公路的资金则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实现法律约束,为资金管理的日常作业提供现实依据。
五、结束语
高速公路国有资金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不管是在法律、制度还是管理方法等,都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对高速公路资金的管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而高速公路国有资金是资金管理中的一个部分,要想实现对其科学合理的管理,则需要管理人员的认真参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备,管理法规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的不断改进等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朱静.我国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D].陕西:长安大学[2015]
[2]杜柯.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4
[3]姜岩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及收费政策研究[D].陕西:长安大学,2014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不同程度的存在国有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账实不符,管理松弛,利用率低,处置随意性大等问题。如何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固定资产,是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便是我多年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关于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既有与现阶段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在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不少单位没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机制,造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加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导致部分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浪费流失。
其二,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目前,不少单位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物、卡核算制度,调出、调入、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不健全,或流于形式。这导致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
其三,忽视了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价值化管理,以致大量的资产流失,除表现为机关,团体,部门与学校等单位与组织资产的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外,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部门 、单位与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小团体创收.
其四,在有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向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转化与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常因相应法制与其他约束等管理机制的缺乏以及运营无章可循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首先,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比如,行政事业性单位为数不少的房产(以及部分车辆、设备),在前些年“办三产”、“创收”的风潮中已实际转为经营性资产,但在名义上大都仍旧笼统的归在“公益型”资产体系内,产生了一系列管理真空、规则紊乱问题,不少税源流失,资产流失,违法乱纪和问题,也与此有关。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不仅是加强公益型资产的管理,也紧密联系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可用资源合理调整配置的问题,以及加强经营型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庞大的行政事业资产具有优化整合,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巨大潜力,同时也面临这方面紧迫的需要。在过去“条块分割”、“部门、单位所有制”的情况下,政府体系内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苦乐不均,资产使用不规范,缺少整合机制,普遍的表现是资源的短缺与闲置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地、房、车、设备等如能优化调整并建立合理的整合运用机制,将能大大提高资产效能,节约公共资金,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提供了不少十分值得重视的优化、整合方式和途径。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有效推进资产优化整合、在存量上“盘活死资产”发挥潜力,在增量上“配好新资产”少花钱多办事的现实需要。
第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问题与行政体制、财政体制等重要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牵一发动全身。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就会进一步揭示矛盾,引出一系列现实的改革问题,这既是对相关体制已有改革的有效呼应,又是对其深化改革的有效促进和推动。因此可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提升政治文明以及其它方面的配套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
三、“五管齐下”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介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报告和监督考核制度等。
(二)明晰产权关系,严格产权管理。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晰产权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占有和使用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应从微观上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包括财产登记制度、保管制度、损坏及赔偿制度、资产处置的报告制度等,以便全面杜绝管理漏洞,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对“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其实质是实施投资活动,对此,国家理应向其征收资产占用费,这是国家作为“非转经”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追索其终极所有者权益的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对于征收来的资产占用费,一部分可投向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另一部分可投向行政事业单位扶持其有发展前途的经济实体。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以此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