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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国有资产管理包含国有资产的配置形成、使用、和处置几个环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仅关系到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也关系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而且资源配置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和速度,影响着未来经济的发展后劲。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探索,以进行研究解决。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潜在的风险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上的认识不够清晰,存在着职责不清、管理松懈等众多问题。其中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管理不够严谨、缺乏规范。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完成后,没能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没能及时登记入账,建立清单。在固定资产报废时没有进行及时的办理报批手续,按要求进行处理销账。对国有资产的报批、捐赠、出售、转让、调拨、报废、报损,没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者对一些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各种材料等登记不健全,造成账账、账卡、账实不符。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和设备的购置缺少相应的市场调查和内外部专家的评审,更没有执行严格的立项——科研——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
2.现金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受到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单位的国有资产防范意识不强,也未能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法律意识淡薄,规避风险意识差,以采购物资、联营、多种经营等方式,向单位和个人借款,并长期挂账。更有长期单方违规挂账、虚增收入,费用长期不处理,从而导致虚盈实亏和潜亏挂账现象的发生。另外,由于缺乏明确的催收、回收和报告等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人员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确,对于已经形成的清理催收不利,尤其是在进行人员机构调整时,各项业务没有交接,造成损失。
3.资产、收益分配不合理。由于没有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标准,或者由于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以及构建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量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协调,资产分配不合理。而对于国有资产收益在分配时由于没有及时地上缴,面临着流失的可能,尤其是处在经济转型、变轨时期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自身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不断增加,企业扭亏无望,为了生存,采取种种手段,从不同渠道侵吞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管理防范措施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出台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构架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系。为了落实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针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避免内部资产管理职能的交叉,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奖罚分明。明确单位内部机构的各项职能,从而理清各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加强资产的清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当前许多单位仍然存在着国有资产存量不清、账实不符的问题,因此必须形成国有资产的全面清理制度,对于资产核资中对需要核销的不良债权、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必须对在做出账务调整前,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完备相关报批手续。此外,要定期开展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对资产进行仔细的核对,对于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做出书面说明,并建立完整、准确的资产食物账卡,从而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状况。要完善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责任认定追究制度,防止投资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防止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造成物品的认为闲置和积压、防止关键环节的失控。
(三)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的和为公众服务的需要,以定时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经过多年实践表明,通过政府采购可以有效降低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加强监督监管。企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起资产审计和登记制度,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始终围绕财政工作中心,始终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类管理”原则,从而努力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在明确出资人制度的同时,改革当前的资产运作方式,从而促使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人员配备和知识培训。任何工作的完成都必须有人的参与,事情的完成效果与经办人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给相关单位配备具有较强能力的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从而是国有资产管理有序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工作,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交流学习,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改革经验的不断积累,相信国有资产当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会逐步被解决,为我国的进一步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形成一个覆盖全部国有资产的统一而协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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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2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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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3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高校建设发展的重要环节,它贯穿于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和学校改革逐步推进的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改进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形象、防止资产流失,把高校国有资产真正用到校园建设的“刀刃”上,从而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教学、行政、科研及各项工作效率,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1.提高意识。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1.1依据新规定,明确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向
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围绕高标准、高质量、高要求,根据政府、学校新制定的相关规定,调整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向,进一步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着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规范、管理高效的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作为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向。
1.2结合新情况,提高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标准
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设置相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资产配置方面要求编制资产配置年度计划,并按下达的预算计划执行;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并符合有关要求;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经过专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严格规范招标采购程序等。严格控制高校国有资产采购、验收、登记、入库、调剂、维修、出租出借等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做到原因明白,责任明确到个人,并制定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方面要求高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强化物资设备验收环节,由采购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备齐验收材料,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现场按合同规定条款验收。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2.健全体制,提高国有资产整合利用效率
2.1健全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深入改革和高校建设发展的多元化,加大力度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成为必然。建立职能明确、设置科学、监督约束、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门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高校国有资产,优化资产使用配置方案,提升资源利用率,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分析研究;认真仔细完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审核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分析规划。保证高校国有资产的制度完整、管理安全、使用合理、配套完备的管理模式,形成能够适应新时期高校发展的制度体系。
2.2加强资产监察制度建设,扩大监督范围
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离不开监察制度,完善有效的监察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制度体系的成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规范资产治理结构,做到“四分离”,即管采分离、管监分离、招评分离、评监分离;二是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三是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委派财务人员对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及时跟踪反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高校国有资产监察制度为基础,以本科教学水平审核评估相关指标为参照,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不断扩大监督范围。
2.3管理革新,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一方面创新资产管理方法和手段,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新思路。加大信息化建设,利用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及时提供实时数据。加强预算控制,确保资金和资产结合。利用新技术,分级管理考核、远程调剂等,从源头上缓解部门编制紧、人手缺而造成的资产管理难度。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功能,及时更新资产信息,充分运用资产管理系统分析资产总量、结构、使用状况、收益等情况,实现资产运作动态化管理。利用该系统平台,切实掌握高校资产的总动态、监督相关资产使用单位,为合理配置高校国有资产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为高校设备设施建设发展等提供明确承担决策的依据。
3.完善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能
3.1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高校的国有资产很多是房产、土地等,具有极强的增值性及良好的成长性。如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仅仅局限于实物形态的管理,使高校国有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盘活,高校国有资产自身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势必不利于高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进一步提升,不利于高校国有资产的深度管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由实物形态管理转变为价值形态管理,通过资产集中营运,促其保值增值,形成一种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以提高高校经济资源整合使用效益和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互相适应、有机兼容。使高校国有资产的物质要素能时时处于一种增量优化配置和存量优化重组的状态,从根本上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3.2开展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国有资产高效利用。
新时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资源共享,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信息的交流、资源的交互,充分发挥资产调剂的作用,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资产流失。首先学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资产配置要遵循合理配置、调剂与购置、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大型设备配置要科学论证,要建立健全实验室资源共享机制,避免重复购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资产的利用率。其次可以利用资产调剂平台,充分发挥校内现有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鼓励各资产使用部门主动参与物资、设备的调剂,对调剂物资、设备的使用状况、使用途径、使用次数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闲置的物资、设备,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进行调拨,使校内调剂使用的物Y、设备实现保值增值的效果。开展资源共享有利于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实现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用。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4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眼当前实际情况,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公物仓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大多还袭用传统老旧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这一模式下,国有资产监控被削弱,资产产权过分分散,大量的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种种弊端和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趋尖锐,如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就变成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由于受习惯思维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重购置轻管理,加上缺乏管理约束机制,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的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大多是国家财政拨款,资产使用和利用效率缺乏有效考核和监督,造成资产的长期闲置,流失和浪费。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一部分单位注重业务、政治学习等内容,却忽视本单位资产的管理,采购与验收使用制度,卡、物、账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等不健全,致使一些单位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国有资产不能及时入账,未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就随意出借、出租、甚至变卖国有资产,甚至极少数单位对资产损失的事故人不追究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歪风。
(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对其占有与使用,而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致使管理混乱。产权关系不清原因是: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管理和使用脱节,即产权属主管部门而日常维护和使用由下属单位负责,导致双方互相推诿,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责任无人承担;部分单位在第三产业和办实体过程中,私自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没有缴纳资产占用费或租赁费,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甚至利用职权化公为私,并向资产使用者索取“好处费”;二是部分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私自处理国有资产,利用非法处置所得建立小金库,甚至变为个人收入;部分单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借口,发放不合理福利”。
(四)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于资产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前面两个办法针对的主要是存量资产管理,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备和形成环节没有作出规定,无法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管理、监督、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
(五)国有资产配备标准不严格。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多样,配备标准不严格,操作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与自主性,有一定程度上的失控,资产短缺与资产浪费、闲置并存。
二、对策
(一)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加大资产的管理力度,资产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纳入单位采购范围,以节约财政资金;资产调拨、变卖、报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加强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意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摈弃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观念;对出租、出借等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参照,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前提,具体为:根据政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单位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还要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完善和健全实物登记制度,派专人详细记录国有资产购置、领用、报废全过程,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严格记录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动情况。
(三)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业务培训,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坚决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从业原则,杜绝无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努力做好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建立政府公物仓。为解决资产需求与财力保障之间的尖锐矛盾,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需要建立政府公物仓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置新资产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由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公共资产的职能,对公物仓实施综合管理,成立政府公物仓服务大厅,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主要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使用,调拨或借用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政府公物仓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有效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
(五)实行国有资产动态化信息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构建纵向“县、市、省”,横向“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框架,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库,借助这一管理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能按权限快捷方便地实时查询、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情况;动态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和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支持,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审批手续也可以通过系统和网络在线完成。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信息管理,规范了业务流程管理,创新了资产管理手段,丰富了资产管理内涵,完善了资产管理体系,加强了资产动态监控,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精细化。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5
关键词:军事院校 国有资产 管理 发展
军事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是军事院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院校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各级部门和领导都十分重视军事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同时更号召军事院校积极总结相关部门的优秀管理经营,结合自身的特点,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军事院校的国有资产,是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等等而给予学校管理的物资资源。军事院校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拨给军事院校管理的资产、军事院校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而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物资资源。而军事院校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形式也同正常的资产一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外资产等等。
二、军事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军事院校。这一点从国家对军事院校日益增多的物资拨给就可见一斑。无论是中央财政的投入,亦或是地方财政的投入,他们都属于国有资产。为了让国家划拨的国有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甚至是增值,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军事院校应该加强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水平,不断的推动自身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实现军事院校又好又快的发展。这也是新时期赋予军事院校的重要任务。
三、军事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强
我国军事院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管理意识不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常常呈现出一种盲目性。由于军事院校的经费来源常常是财政资金,因此,其在管理国有资产的时候倾向于购置而不是利用,很多情况下,国有资产都被浪费,利用率并不高。因此,首先应该纠正这种盲目性和随意性,军事院校才能对国有资产管理有一种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从而从根本上转变管理效果。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军事院校在整合和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部门。相关的制度也就屈指可数的几个,根本谈不上完备。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权责分工不明确,相关监督机制缺位,都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严重滞后。造成了军事院校固有资产管理标准不高、制度不严、责任不明确等现象比比皆是。
(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除了制度上缺乏相关的监管规定以外,在执行力度上也存在着缺陷。对国有资产有多少、运作状况如何不清楚、不了解的现象并不新鲜。很多单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夯实不符、登记混乱等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除了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外,更重要的是监管力度不够。
四、军事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途径
(一)加强军事院校国有资产管理认识
各军事院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应该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军事院校的正常经营管理中来。建立必要的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动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体可以以下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国有资产的占用和使用状况,掌握其资产利用率。完善健全相关的考评、监督机制,同时加强资产使用与相关教育教学的联系,将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与教学任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实训、资产利用等因素联系在一起,从根本上杜绝资产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第二,理性分析国有资产的购置需求,避免盲目的采购和过度的购置。设置必要的购前分析制度,并增强相关的审批制度,优化资源配置,遏制国有资产在购置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健全军事院校国有资产制度
军事院校应该从各个方面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但是最重要的首先还是应该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正规化和专业化。建立适应学校本身特点的运行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将责任明确到人头上来,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员,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其次,还应该健全相关的团队建设,进行人才梯度培养,从而使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实现可持续化发展。
(三)加强军事院校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好的制度需要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加强军事院校的国有资产监管效果,首先应设立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对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其监督力度得以发挥。用监督力度的加强来促进相关制度体制的顺畅运转。
参考文献:
[1]钱志尚,王元平,朱红祥.加强军队资产处置监管的思考[J].军队财务.2011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范文6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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