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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1
【关键词】金融资产不良资产评估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和公允程度。对于不良资产的评估研究,国际上没有专门的不良资产评估准则,《国际资产评估准则》(2003)只是在应用指南中涉及一点“为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和在相关的解释中提到了“巴塞尔银行监察委员会(BCBS)对以贷款为目的资产评估所制定准则产生的影响”,对金融债权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的评估则没有明确规定。国内的评估理论和方法也主要是局限于在有关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涉及到企业应收债权的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年颁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此笔者做简单分析。
一、金融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需不断完善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他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2005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评估理论严重滞后的局面有所改观。指导意见规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促进了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尽管指导意见吸收了当前各方有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经验,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和局限性,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许多新概念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考验和完善。因此,指导意见的只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工作的开始,今后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
(二)债权性资产债权人评估问题
与一般工业企业的主要表现为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实在在的有形资产不同,在银行不良资产的接收阶段,银行不良资产的存在形式主要表现为各种借款合同、单据、各种担保文书等债权凭证。金融不良资产主要以债权性资产的形态出现。一般工业企业的资产可以通过正常的账实相核、技术测试和鉴定等评估手段评估其价值;而对于金融不良资产则不可能根据以上的债权凭证直接确定其价值,债权凭证仅仅反映的是金融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和会计入账的历史成本原则。与对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实在在的有形资产评估不同,债权性资产的评估对象应该是债务人本身,即通过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分析来判断债权性资产的价值。而对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能力评估则是一项全新的课题。
(三)不良资产估价面临的制度环境缺陷
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现行整体制度设计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取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债权人的地位,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运用国务院赋予的以下特殊运作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以上对于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制度设计是立足于现行金融体制的一次制度创新,不仅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而且对于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
尽管国务院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多样化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和职权,但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将债务追偿、政策减免等比较简单的方式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处置手段单一、处置进程缓慢。这可能与处置不良资产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和外在市场环境的缺陷有一定关联。
(四)评估方法需完善
目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信用评价法、合理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
信用评价法就是基于负债企业自身状况、贷款担保情况和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等因素,通过信用评价的方式对负债企业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对负债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负债企业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状况计算出贷款本息的风险度,并计算贷款本息损失率和可变现价值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持续经营且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的企业,而且有经审计可信的会计报表。对于负有金融不良债务的企业来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经处在停产和半停产的状态,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都不规范,所以运用该方法评估银行的不良债权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合理分析法认为债权性资产的评估应该从内部核实、外部分析开始,在确认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有效债权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偿债人的偿债能力或回收风险在量化回收风险值的,以扣除回收风险后净值的形式表现评估结果。合理分析法受评估人员个人因素的影响较大,对贷款的风险状况、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依赖评估人的主观判断。同时,合理分析法也受制于评估人对债务人信息的掌握程度。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选择与将要评估的债权在债务人性质、债权形态、债务人的行业特点、处置规模等方面类似的债权交易数个案例进行比较,利用市场比较分析法的评估原理做适当的因素调整,从而对拟评估的债权价值进行分析。交易案例比较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虽然可以在选取的案例上尽量作到近似,但不同的案例具有不同的特殊性,不对被评估债权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直接信息进行分析,对被评估的债权进行交易案例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无法达到准确。
目前还有其他评估方法,比如: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模糊层次分析法等等,这些方法均存在缺点,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五)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惟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主要对策分析
(一)加强评估行业建设
1.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2.统一计费标的,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的,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所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4.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
(二)设立行政性的不良资产管理机构
吸取美国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验,对应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设立行政性的金融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其性质为政府机构。主要职能为:第一,由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局管理全部不良资产;第二,代行负债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第三,不直接去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而是作为一个管理和协调机构,通过制定制度和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估价来指导中介机构和商业机构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第四,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局主要通过制定竞争性投标、估价、节省成本、内控机制、表现评估奖励和薪酬系统等规则来管理和协调商业性机构处置不良资产。
(三)加快资产评估高端专业人才的培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各种难题的解决,最终还取决于评估师的执业水平。评估不良资产,不仅要考虑历史及现实状况,更要考虑将来情况。按照国外不良资产运作经验,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呈下降趋势,所以评估不良资产还需要有技术上的突破,这对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高度重视资产评估行业人才的培养,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积蓄后备力量和提供智力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何东平,常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辽宁经济,2008(41):52-53.
[2]吴长青.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学报,2005(3).
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2
关键词:国际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 处置方法
中图分类号: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048-03
1 美国
资产管理公司最早源于美国,正是由于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 Trust Corporation 简称 RTC)的成功,才逐步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普遍重视。其后,在国际银行业危机浪潮的侵袭下,许多国家借鉴了美国的处置经验来化解本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危机,并在结合本国实践的运用中推陈出新,积累了更多宝贵的处理经验。
美国RTC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它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充分体现通过市场机制定价的原则,RTC 在处置资产时,形成了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标准程序。一般RTC对于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
第一,公开拍卖。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RTC 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然后,聘请私营公司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项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RTC采用合同形式,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均聘请私营公司完成。第二,招标出售资产。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的出售尤为有效。第三,签订资产管理合同。RTC采用标准资产管理和处置协议 (简称SAMDA)的形式委托私营公司管理和处置其所接管的资产。SAMDA管理下的房地产和不良资产组合一般在5000万美元以上,期限为3年,可续约3次,每次续约期为1年。SAMDA的目标是在尽量避免对当地房地产业造成损失及增加中低档房地产供给的条件下,以最高净现值快速地出售资产。合同采取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授予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SAMDA的合同价包括管理费、资产处置费和激励报酬三个部分。为鼓励合同方尽快完成资产的清算,SAMDA规定,如果合同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的清算,它还可以获得由RTC单方确定的激励报酬。第四,证券化。鉴于当时美国按揭证券规模庞大且已十分发达,RTC引入了证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抵押贷款的买家。第五,股本合资。RTC作为有限合资人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
2 瑞典
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花费650亿克朗巨额,对那些经营状况恶劣的银行进行了资本重组,初步稳定了金融状况。同时,将那些巨额的不良资产分解出来,并建立一家专门负责管理、运营和消化这些巨额不良贷款的机构SECURUM公司。由于有效的运作,SECURUM经过5年时间的有效治理,提前完成了消化不良资产,化解银行危机的重任,也因此提前解散。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SECURUM的任务是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具体处置策略如下(如表1所示)。
3 波兰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如表所示)。波兰政府于 1992 年推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以减少银行的负担,避免银行产生系统风险。
4 东南亚和东亚
1997年4月开始,由于泰铢受到国际投机基金的冲击引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席卷了东南亚和东亚。其中韩国、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在这次危机中损失最为严重。危机不仅造成本币大幅度贬值、股市暴跌、企业破产,金融系统更是受到重创,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的困境(如表3所示)。
虽然不少人将造成本次危机的责任归咎于国际游资的投机行为,但是东南亚、东亚国家在过去20年中经济迅速增长的过程中积累下来的许多问题是造成本次危机的内因,这些问题包括:投资膨胀和信用膨胀;沉重的外债压力;国家保护产生的银行道德风险;监管水平较低情况下过早实行金融自由化;金融系统过于分散,银行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容易产生不良资产。
4.1 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再生,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许多拯救性反危机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2年底,韩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大大减少,不良资产比例降到6%以下的水平,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已经处置了40%的资产组合,回收率达42%。韩国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改革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专业化处置。第二,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第三,对不良资产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除呆坏账核销外,商业银行在处置与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中还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银行投标子公司进行出售;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转让;捆绑方式出售。第四,建立了对不良资产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发放或事后管理中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2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998年成立了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为了保证DANAHARTA能够快速、高效、经济地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法律赋予DANAHARTA两项特别权力:一是通过法定归属的方式来收购不良资产的权力。二是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陷入困境中贷款人公司的权利。DANAHARTA对不同企业采取的措施:对尚有活力企业,即经营还比较健康,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债务重组的方法。具体地说债务重组包括盘活贷款和贷款重组方式,其中贷款重组方式又分为重新安排债务期限、调整偿还期、调整本金偿还期、债务削减及债转股等方式。DANAHARTA对没活力的企业则采取资产管理策略。对管理失控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接管企业的策略,即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该企业,对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可通过同其他公司合并进行,也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在需要的时候DANAHARTA可以注入资金。独立顾问的设立为公司重组的成功提供了保证。对于完全不良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取消抵押物赎回权和出售的政策,以尽量地减少损失。
5 国际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经验总结
5.1 强化政府支持力度
银行资产剥离和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而从各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经验和作法看,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而其银行资源、新的投资者等其他渠道资金比重较小。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之所以强调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因为任何资产重组方案都包含大量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特别是资金的流入是任何银行、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的,同时政府的行政手段也是较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器。因此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快速化解。
5.2 引导和规范法律制度
美国在解决储贷危机中,突出的做法是广泛运用法律手段,使RTC各项运作都得到严密的法制约束和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对RTC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减少了扭曲市场的可能性。美国自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颁布以后,又先后颁布《银行违约处罚法》、《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RTC再融资、重组与改趋法》、《“一揽子”预算协调法》以及《RTC终止法》,而波兰也制定了《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一个十分宽松的环境,也为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提供了依据。在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层面上的。
5.3 主动出击快速处理
各国经验和教训表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重组越主动、进行的越早,不良资产重组的难度越小,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其难度会加大,成本也提高,对国民经济的拖累就越大,政府的各种措施就显得极为被动。
5.4 标本兼治注重防范
损害商业银行稳健与安全、导致银行危机产生的最大敌人就是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银行资产的早期预警措施,防范与化解措施的准备对于有效控制不良资产极为重要。在分析总结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经验过程中,美国RTC成功化解不良资产存量的经验受到广泛赞许,但我们在关注美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存量时,发现其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并不是仅仅简单地将问题严重的银行关闭清算,而是在处置存量的过程中注重对不良资产增量问题的防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铲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土壤。金融当局在推动RTC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重新确定了储贷银行业务范围,改革了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渎职人员的责任。这种标本兼治的做法起到了显著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每年陷入困境的银行很少,银行体系呈现出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势。
5.5 创新不良资产处置制度
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波兰设计了银行和解协议程序,以弥补已有法律的不足,更好地满足清算需要。并且设计了五种重组通道,都是为了达到好企业通过重组继续生存,坏企业进入破产而被淘汰的目的。设计这样一个有效率的企业分离机制,是企业重组成功和不良资产化解成功的关键影响因素,从根本上保证不良资产的成功化解。这些创新制度对于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和绩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波兰的成功经验应使我国充分认识到特殊问题应以特殊方式解决,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有利的环境。
5.6 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针对性
上述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对资本运营手段的运用也越充分。例如美国、瑞典就充分利用了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中介体系,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金融创新工具。此外,发达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也比较注意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者风险,有效地扩大了资本运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相对的,波兰这个经济转型国家则主要是通过注资、重组、清算、债务和解、甚至是私有化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上述各国有很大差异,如各国金融业中私人成份占大多数,而我国金融机构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约为 90%,同时除波兰外,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均比我国时间长,市场发育程度高,这样一种较为健全的市场机制就为其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再者,我国的财力和经济基础也决定了政府当前不可能拿出大额资金支持不良资产问题的处理,而且我国的不良债权大多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也加大了处理不良债权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只能是利用各种手段,盘活不良资产,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它们是收购或处理风险债权的专业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但其货币资产以收购风险债权方式而取得,其实物资产以收购债务人以物抵债或债务重组方式而取得。
5.7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各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表明,如果要有效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离不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市场机制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来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市场机制却被赋予更多的含义和作用,以市场换机制成为了市场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转轨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分析来看,只有通过引进外资和采取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改变银行股权结构,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和市场作用才能保证不良资产重组的最终彻底解决。但根据我国的实际,目前触动国有银行产权制度为时过早,但在通过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改造现有企业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及利用市场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是有所作为的。
5.8 挖掘潜在市场
在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践中,外资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国内投资需求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极大地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进程。国内购买力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他们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知比外资机构更深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内投资者占尽了天时、地利,能否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关键是看如何操作。从美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政府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允许 RTC为不良资产购买者提供融资或为资产购买方向银行融资提供一定担保。这一做法可以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融资难”的突出问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我国活跃不良资产国内处置市场的努力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Bengt Dennis & KlasEklund. Financial Crisis in Europe and Asia: Causes and Cures,1998.5-119
[2]Anthony Saunders & Marcia Millon Cornee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Published by McGraw-Hill Irwin,2003
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3
7月16日,身为国务院批复启动商业化转型的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穿上了“新外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信达),此举标志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正式启动。
信达现任总裁田国立出任新公司的董事长,掌管这家定位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新公司注册资本251亿元,包括财政部在信达1999年成立之初注入的100亿元资本金,以及信达商业化业务的净资产。相当于中央财政投入的100亿元在十年间增值了1.5倍。
按照转型方案,信达政策性业务的剩余债转股资产和剩余债权资产约638多亿元,由信达按照评估值买断;建行持有的延期十年的2470亿元的信达金融债,则剥离至财政部与信达建立的共管基金,以后通过利税返还、减持股份等多元化方式偿还。经过去粗取精,信达最终得以轻装上阵,这正是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梦寐以求的结果。
财务重组之后,信达还将适时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根据市况择机上市。“我们会选择A+H模式”,此前一直非常低调的信达总裁田国立在接受专访时表示。
信达的重组,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着整个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行业的未来。仿照美国解决储贷危机的RTC(重组信托公司)的模式,中国的四大AMC是应银行改革之运而生的。然而一方面,人们对于AMC过去十年的绩效不无疑问:它究竟只是扮演了一个财务工具的角色,还是确实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对AMC的未来路径缺乏信心。作为四大AMC中的优等生,信达在甩掉历史包袱之后,意在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寻求综合化和国际化之路。这种融各种金融牌照于一体的混搭式模式,如何获得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仍有待未来检验。
田国立起自中国建设银行基层,1997年升任建行行长助理,1999年后转战信达,先后任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可谓AMC的探路人和见证者。田国立每每以桥牌术语和“根雕”艺术比喻不良资产处置的战略战术,对于这份工作的热爱溢于言表:“我们的人并不在乎有多少奖金,就等着每年的项目点评结果,看看是匠人还是艺术家水平。这个案例会我是每次必到,亲自点评,就爱过这个瘾!”
AMC功过
1999年,中国政府仿效美国RTC化解储贷危机的办法,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AMC,先是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按账面值承接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又以商业化方式竞标购买中、工、建、交的可疑类资产(按实际中标价格偿还本息)。两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为央行再贷款及向四大行发行金融债。
由于成立之初AMC每家资本金只有100亿元,不仅面临着政策性贷款的处置回收率问题,同时还要面对沉重的金融债付息负担。事实上,四大AMC除了信达,其余三家均未能实现付息。此后的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效果也不尽相同,因而外界对于AMC的绩效评价与未来去向一直并不正面。
“资产管理公司起到了两个重要的历史作用,一是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二是通过债转股,降低国企的负债率,实现股份化,为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田国立称,“AMC并不是印钞机,政策性贷款的包袱最终还是要由国家财政来背,但作为不良资产的承载者,是先帮着国家把银行改革的圈画圆了。”
至于第二次商业化招标,在田国立看来,才开始着手解决不良资产市场价格发现的机制。“第一次剥离不良资产之后,可以从从容容地解决这问题了,有了竞价,自然就有一个发现价格的机制了。”
“这是一个非常有智慧的办法”,在田看来,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现在的1.4万亿元负债对于财政的压力与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
在此次信达整体改制中,财政部沿用了工行、农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时的“共管账户”模式。但是,与每年上千亿元净利润的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在十年期限中如何偿还2470亿元的巨额挂账,对新信达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对此,田国立并不以为意:“信达作为一个商业性机构,一则可以用利润及退税偿还这笔钱,再则信达上市之后,国家今后也可在市场上减持信达股权的形式偿还。”
两种处置
AMC作为财务工具的功能已获得外界的认可,但就AMC自身的资产处置效率而言,四家机构的业绩却不尽相同。
来自信达的数据显示,2009年,信达实现净利润43.67亿元,比2008年的利润(约12亿元)涨了近3倍。2010年第一季度信达实现利润约14亿元,全年预计实现利润不低于60亿元,将是2008年利润的5倍。“这并不是我的利润高涨期,今后五年到十年才是。”田国立称。
信达的业绩增长速度无疑令业内称羡。面对同样逼仄的法律空间、市场环境、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同样的资本金起点。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信达在资产收购与处置、债转股、资产重组与上市等各项业务上,一直保持领先优势。
不过,在外界看来,信达的领先在于先天优势,最初对口承接的不良资产来自建行,质地较好,如煤炭、冶金等行业,至今仍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不过,田国立对此则强调其资产处置哲学的价值。在他看来,处置不良资产就像打桥牌一样,需要把握守攻时机;而对不良资产的精细化处置则像“根雕”,即通过专业化的精细处置,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升资产价值,把“枯树根”加工成高附加值的“艺术品”,而不是卖白菜似的“一卖了之”。“涉及能源、土地类的,尽量不要简单化处置。”
截至2009年末,信达累计收购和受托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账面本息1.48万亿元,在不良资产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占75%以上。向相关银行支付债券利息和央行再贷款本息1966亿元,也是四家AMC中唯一做到按协议还本付息的资产管理公司,付息率达到100%。
“不良资产没有绝对的价格,干这行最核心拼的是眼光;踩不准节奏,经济低位时卖出,高位时买进,永远不合拍。”田国立如是说。
对此,信达可谓深有体会。2004年的商业化招标,信达采取攻势,以约31%的高价夺标。
2005年6月,工行将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打成35个资产包,面向四家AMC直接招标,平均转让价格为资产面值的26.38%。此时AMC们心态有所激进,出现了抢购工行资产包的一幕,竞标中报价不断提高。信达最终竞价的资产包规模较小,仅高于华融。
“那次竞价最残酷,我们特别庆幸当年及时踩了这脚刹车,否则信达也不会有今天,因为此次竞价价格风险已经很大。信达当时明确给各办事处打电话,不能把价格报高,否则赔钱责任自负。”田国立至今心有余悸。
田国立对上述经历有一番心得:当第一次市场化收购时,其他公司没胆量,信达冒了险;当大家都有胆量时,信达就不冒险了;在他看来,企业竞争永远如此,进退需审时度势。截至2009年末,信达共收购商业化资产4712亿元,已处置3115亿元,处置进度66.1%;累计回收现金1196亿元,回收率38.4%。信达商业化收购的不良资产均实现盈利。
盈利由来
“不良资产的处置其实就是投行业务,即对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信达目前盈利贡献主要靠投行业务带来的综合价值,而非单看这笔不良资产卖了多少钱。”对于信达的核心竞争力,田国立如此表示。
自2005年以来,信达商业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业务明显下降,投行等新业务占比增长明显,投资收益暴增。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回收率,信达公司利用推荐上市手段,把经过成功重组、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推向资本市场。
交行的资产重组是田国立的得意之作。2004年6月,信达曾以50%的账面价值收购了交行414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但实际回收率最多30%,信达面临很大回收压力。
为了交行顺利上市,按照信达设计的交易结构,国务院曾批准信达买入交行30亿H股原始股,由汇金代持,央行提供230亿元再贷款支持,后在6.5港元时卖给财政部。实际上通过信达承担市场风险,助推交行顺利上市的同时,信达也实现了盈利。
其后信达开创了将部分债转股资产运作上市的模式,如连云港、中核钛白等,其中连云港资产溢价在20倍以上――信达公司对连云港2.95亿元债权没有简单地打折处理,而是先债转股,用了八年时间推动企业上市。
田国立称,另一个可圈点的案例是信达重组“ST天桥”。信达在收购、处置商业化收购北大青鸟债权时发现其“ST天桥”壳资源,由此展开了整合内部房地产资源、对接资本市场。实质是整合建行早期作为不良资产剥离到信达的房地产企业,这也是信达最初100亿元资本金中的非现金资产,而十年之后,这些土地已明显升值。
2009年4月,信达的全资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作为大股东重组了“ST天桥”,成功借壳上市,并在上市前以私募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融资与借壳的结合,创新了上市公司重组业务模式。该股票后更名为“信达地产”,并成为信达唯一的地产上市平台。信达近两年业绩暴增,也与其此次地产业务借壳上市密切有关。
“设计交易结构就像桥牌的首攻,一定要科学合理,考虑到债务人的承受能力。此外还要考虑他是否有善意、软肋是什么,研究透了以后,才能攻破对手。”曾经获得过金融界桥牌比赛冠军的田国立,如此比喻其投行策略。
不过,信达这种和资本市场联动的盈利模式初期回报较高,长期看来却未必可持续;在原有债转股资产吃尽之后,转型以后的AMC们是否可以找到长期稳定的商业模式,仍然是一个巨大问号。
转型不转行
“转型不能转行,迅速涉及一个新的领域谈何容易?”田国立强调,信达的特色在于打造专业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职业团队,而且随着专业经验的积累,“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是一个高回报率的行业,而这恰恰是我们与投行、券商差异化竞争的领域”。
在此基础上,田国立给出的信达新方向是“以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为发展重点,实现综合化、国际化”。
近年来,AMC利用受托处置问题机构的机会,积极搜集证券、金融租赁、信托等金融牌照,成为另类“金融控股公司”。
2009年下半年,信达先后重组收购了金谷信托、战略入股西安市商业银行,基本拿到了金融“全牌照”。
然而这种综合的金融平台与同业相比,实力远为羸弱,在外界看来,难免有“拼盘”之讥。
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4
(一)不良资产的内涵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贷款。我国不良资产的内涵由于历史上分类方法的不同,一直有别于其它国家。截止至1998年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方法基本上是沿袭了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四类,后三者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1996年生效的《贷款通则》及以后陆续所作的一些修订逐步完善了“一逾两呆”。
为加快我国银行业同国际接轨的速度,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比较研究各国信贷资产分类方面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我国银行将正式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方法,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在这五类中,后四类称为有问题贷款或受批评贷款,不良贷款仅指后面三类贷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目前采用的是两种分类方法并行的过渡方式,最终将实行同国际接轨。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表现及危害性
不良资产的表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字,2004年一季度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指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2.08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不良贷款率为16.61%,其中,次级类贷款3022亿元,可疑类贷款1.11万亿元,损失类贷款6702亿元。分机构看,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8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5%;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878亿元,比年初增加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12%[1]虽然上述数字比去年略有下降,但一些国际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估计则为悲观,根据《安永2004年全球不良贷款报告》称,“中国银行系统中的坏账金额位居世界第二,在过去6年中,中国己将其金融系统中的坏账削减了约2000亿美元。但相对于面值估计高达5000亿美元的坏账而言,这真可谓沧海一粟”,[2]随着企业改制转轨的深入进行和破产企业的增加,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还会进一步增加。
危害性:首先,不良资产威胁金融和经济系统的安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己经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中的极大隐患,威胁着金融系统的安全性,阻碍着中国经济下一步的发展与改革,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指出,我国不良贷款率每下降10个百分点,将导致贷款增长率提高14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银行体系目前巨额的不良贷款规模己明显制约了信贷的投放,降低不良贷款率不仅涉及我国的经济金融安全,而且己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3]其次,银行不良资产威胁到银行自身的安全和经营。国有商业银行承受了财政和企业的双重困难,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经营陷入风险中,甚至危及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安全。大量的不良贷款侵蚀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使其资本充足率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陷人准破产状态。为了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比率应达到8%。这一资本标准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竞争和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于1988年提出的。这一标准成为各国银行业风险控制的重要尺度之一。[4]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只是由于我国银行是国有性质,公众对政府这个银行背后的最后借款人持有强大的信心,我国还没发生银行破产的现象。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几点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原因,具体来说,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其实现形式的,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其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以下弊端。例如:终极委托人缺位问题;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终极委托人的缺位,没有人来具体约束国家的各级人,人成为了实际上的所有者,这种强烈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银行和企业内部责、权、利不清、管理松懈,给少数经营者、提供了机会,结果造成大量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利益制约,使银行贷款丧失回流本息的能力,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因此,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最终导致了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
(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控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国有银行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中按行政命令办事,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和迅速到来的商业化改革,缺乏应有的各种准备,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及决策水平不高,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导致项目评估不准,贷款审查不严等技术和方法上的问题造成贷款风险损失。加上上级行放松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下级的权利太大而失去制衡,甚至越权超限额开展业务,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当然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也有其他众多原因,比如:不规范的银行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诸如中国大的宏观环境下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不完善也导致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不良资产处理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债转股、不良贷款证券化、租赁。这三种方法最为人们推崇的是债转股和不良贷款证券化。
1.债转股的主要缺陷
所谓的债权转股权,即是逐步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贷款转为金融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笔者认为现阶段实行的债转股的主要缺陷有:
首先,制度自身缺陷。债权转股权的运作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资产归属发生了变化,从债权“硬约束”转变为股权“软约束”,减少了对债务人的压力。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非市场化,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后,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随即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水平会迅速提高,即使这些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也未必意味着它的运行机制会得到根本的调整,只要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不改变,即使为其化解了不良贷款,企业的不良债权最终会变成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股权。
其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欠佳。作为国有的金融公司,如何透过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效率不高,避免内部人的“道德风险”,是摆在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是技术层次很高的金融企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而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队伍尚难以适应上述业务的要求。人力资源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处理的结果。
2.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者,把从银行手中接收过来的不良贷款,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不良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让给特殊机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
不良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尽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了,但无论是对于我国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来说,它都是一件新生事物。因此,采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时应当抱着谨慎的态度。因为在我国,推行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仍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难以真正实现。“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只有实现了“真实出售”,才能确保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目前,我国如果进行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技术难题:一是银行不良贷款出售的定价问题。不良贷款的“真实出售”价格计算方法是决定能否实现真实出售并顺利实施证券化的关键。「3若定价过高则不良贷款证券化成本上升,难度增大,不良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若定价过低,则商业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使商业银行得不偿失。二是不良贷款的产权问题。但目前我国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产权结构未作实质性调整,商业银行虽对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但国家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良贷款难以真正地出售,“真实出售”自然也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有需求才有供给,需求决定供给。有着强烈需求的市场是不良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广大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仍然缺乏足够的了解,要求他们对更加复杂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作出分析、判断,这就人为地加大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处理不良资产的几点对策
1、深化企业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出路。
首先,通过企业改制来转化企业原由的不良资产,减轻银行贷款压力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对那些经营效益很差甚至亏损的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采取竞争、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使其转化为非国有企业,这样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对于中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外资企业合作,变单一国有企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使原来的债务结构得以改善,提高其偿债能力;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来转化不良资产。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名优产品为龙头,带动一批中小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重要的发展方向。对旧企业兼并及重组工作要在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促进国有企业集约化的发展道路,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其偿债能力。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转化,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
其次,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关键就是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的转轨建制,也即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再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主席讲过:“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作为基础,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从企业开始防化金融风险,才能从源头控制住金融风险的产生。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赢利水平,同时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还会要求企业最有效地使用借入的资金,并严格遵守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原则,以维护企业的信誉,这样企业的偿债能力就会不断提高,从而起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作用。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是防范和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关键
重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基础。多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成效不大,关键在于改革没有涉及深层次的产权制度而一直在管理层面上做文章。只有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关系,才能真正造就现代银行的经营主体和监管约束主体,才有人真正对银行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摆脱地方政府对其业务经营的行政干预,使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被严格界定在适度范围内,从而使银行具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和独立的经营自,实现产权主体利益关系独立化和直接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经营管理的基础转变;最后建立新的业务开发和运行机制。
3、加强央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约束,是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外部防线。我国目前正处于金融体制的转轨变型时期,如何做好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必须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强化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曹凤歧:《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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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戴相龙、吴念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5
[关键词]不良贷款 成因 内部处理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与现状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工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体现在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重大问题。不良贷款率过高一直威胁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表面上看这个问题目前似乎有所缓解,但不良贷款依然有可能反弹,我们不能低估这种风险。如何处理和控制不良贷款,已成为银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
不良资产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体制政策上的,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一)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拔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行为边界过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是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国企的经济效益低下,是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首先,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贷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其次,由于目前许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极差,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最后,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对策
(一)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体制方面的原因,我们必须彻底清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及加强市赤控和市场约束为中心的改革,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结构的合理调整机制。
(二)下决心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尽快实现银行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目前,会计制度的不严密、不审慎既不利于银行风险内控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加强央行监管和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三)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由此一方面解决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产组合实现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另外发展资本市场也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四)银行本身应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
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货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
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实行贷款方式多样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和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办理财产保险,以便转嫁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并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行金融监管手段法制化,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五)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由此一方面解决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产组合实现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另外,发展资本市场也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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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概念范文6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其中一种,只不过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而言,不良资产能否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来源,在一段时间内是有疑问的,因为证券化要求的资产一般均是优质资产。但是随着信用评级机构的日益壮大及其他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中的某部分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也被市场接纳成为证券化资产的来源。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这部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由SPV对所受让的不良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并增强资产的信用,再转化成以该资产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过程。在法学上,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将现有和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1]证券化实际上也是不良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但其与一般的优质资产证券化相比,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现金流和基础资产价值的差别:一是不良资产现金流以逾期回收额、变现收入为主,收回难度大、回收方式多样。二是回收额、回收时间不确定,取决于不良资产的构成、处置方案、市场环境、借款人资信等因素;三是现金流集中在最终清算或回收后,在金额、时间、速度上颁布不均匀,致使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相对于预期回收值的阶段性亏损或盈余;四是最终回收额通常小于不良资产未偿总值,但可能高于预期回收额,因此存在必须对最终盈余资金进行分配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设立SPV时需要特别的交易结构,从而能够更大限度的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防范金融风险。而在这一规制过程中,核心就是SPV的创设。
(一)SPV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者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者,SPV在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有关SPV的法律规则也是证券化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从字面上理解,SPV就是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工具,从法律特征看,首先,SPV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成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实现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基础资产也才能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实现隔离。其次,SPV是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法人实体。防止SPV自身破产是保护基础资产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限制SPV的业务范围、任命独立董事、放弃破产请求权等方式来防止SPV进入破产的境地。再次,SPV通常是一个空壳的实体。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因此SPV本身并不需要很多的资本,也不需要太多的职员和厂地设施,实际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最后,法律对SPV的设立要求不同于一般的独立法人。由于上述一些特点的存在,对SPV的设立要求,一般均有特别法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2章及第3章部分,都分别明确地规定,“信托法”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不得适用于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组织形式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司和信托是SPV两种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公司型的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简称“SPC”),信托型的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简称“SPT”)。
(1)SPC。SPC是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目的而特别设立的公司,由于其所能发行的证券更为多元化,较为投资人所熟悉,因此SPC在证券交易中得以广泛使用,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SPC是最主要的SPV形式。从SPC的设立来讲,由于其特性,各国基本上都有特别的规定。第一,对于SPC的设立,那些市场制度比较完善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的国家通常采用登记制,美国没有专门关于SPC的立法,其SPC的设立与普通公司一样,采取登记制,但对于SPC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客观条件,或是出于谨慎性考虑,为防止SPC被滥用,在证券化初期对SPC的设立采取许可制。②第二,而对于SPC的最低资本金,由于SPC是基于证券化交易这一特定目的设立的,通常为有限责任性质,考虑到SPV的债权人非常有限,而对于大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而言,看重的并非是SPC本身的资本额规模,而是其所受让的资产本身的收益状况,因此各国规定的SPC的最低资本金都比较低。如日本规定SPC的最低资本额为10万日元。[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特定目的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0万元。第三,再从组织机构上考察,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由于SPC仅仅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而设立,实践中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事务也是委托给发起人的,所以内部组织贵在简化,不必要也不可能按照传统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SPT。SPT是指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由受托机构将该项基础资产转变为受益权,然后由受托机构将受益权加以分割,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发行给投资者。美国由于其特殊的税务安排,为避免证券化基础资产收入流经由中间人SPC时,SPC被课证税负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采用SPT是组建SPV的首选。这种信托的方式能天然的满足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因为,在英美法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完整的所有权被“质的分割”为受托人权利与受益人权利: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受益人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4],信托具有受托人-受益人责任与利益相分离的法律构造,受托人虽享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却无权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因此,其所谓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一种非完全物权,相反,受益人虽没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实际权利,却拥有独立享受信托财产所生利益的权利,在受托人—受益人的物权关系中受益的物权性权利的标的就是动态的信托财产。[5]SPT的设立相较于SPV来说则较为简单,因为SPT一般来说是一个已经存在的信托公司,只不过是要针对具体的某个证券化交易另行拟定信托契约,设立的成本也不高,只是在运营过程中,SPT一般被认为是金融机构,在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一系列严格监管要求。但是,从证券发行的类型方面来说,SPV发行的证券类型比较多样,SPT则比较单一,以债券为主。由此可见,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哪种组织形式,要关注各国法律对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和运营规范要求外,也需要考虑特定法制环境下从事证券化交易的便利化程度和投资者的接纳程序,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税法关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税赋问题。[6]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形式的确定也需要结合基础资产的特性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之后再做确定。
(3)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特殊性。由于不良资产在信用质量、借款条件上不具有标准性,且资产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回收不确定性大,具体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有以下特性:一是,多为离岸方式。SPC的特点是成本高,但发行证券品种较多,也可以把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都进行证券化。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大部分SPC为了节约成本,都是采用离岸形式,多为由专业投资银行发起的套利形不良资产证券化。二是,以SPT为主。SPT具有成本低,手续简单的优点,信托具有法人化地位且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信托财产具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能天然适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大多采取SPT的形式。三是,以私募方式发行。SPV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式目前仍以私募为主,原因在于不良资产的投资者范围较狭窄,以欧美机构投资者为主,需要在资金、技术方面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而公开发行需要的透明度较高,必然涉及贷款人情况的公开,这不利于发起人与贷款人之间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融资条件,进而影响回收。[7]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构建
我国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晚,因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规定极不完善,空白很多。虽然《信托法》的颁布为SPT的设立提供了相关依据,但其法规还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下文就将在重新审视我国SPV立法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在证券化特别立法中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SPV进行规范。
(一)我国SPV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SPT。目前,SPT模式已经被用作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SPV模式,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47.5亿元“凤凰2006-1资产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19亿元“东元2006-1重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被认为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先驱的品种,均是采用了SPT的模式。而2008年1月,以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我国首单商业银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产品也是建行以其未偿本金数额95.5亿元的公司类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SPT,并以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证券的本金和收益。究其原因,是因为业界普遍认为《信托法》第15.16条的规定能够实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而2005年由央行与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确定信托作为SPV的组织形式后,又专门强调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效果。2007年银监又会公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大大改善了SPT的法律环境,对信托的投资者人数不再设定限制,为防范信托公司破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由于大陆法系传统信托概念的桎梏,这些法律法规还是没能解决SPT资产隔离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第一,从《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的概念表述上看,在我国信托不可能作为一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它强调的只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这个财产的委托显然与转移有较大的区别,受托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仍然是委托人,证券化基础资产未能独立于委托人。第二,信托财产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成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信托法》第15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清算财产。虽然《管理办法》作了突破性的规定,强调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固有财产,在其解散或破产时,不得作为清算财产。但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法》与《管理办法》是有冲突的,而且两者的效力等级不一样,前者由人大常委会制定,而后者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根据法理,后者显然是无效的,因此也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8]第三,《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存在欺诈性转移的情况下,转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这里的转移当然包括以信托方式实现的转移。这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尤其具有伤害性,因为不良资产中债权人众多,且转让程序复杂,即使最后没有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但程序一旦启动,对证券化的影响是巨大的。
(2)SPC。尽管不良资产证券化大都采取SPT的方式,但我国公司法对SPC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也是阻碍其不能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我国SPC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其一,发起人设立SPC的限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SPC,将与《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因为根据两部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也不能成立SPC发行证券。其二,SPC设立和运营中的限制。在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SPC是一个典型的“空壳公司”,它不需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要求也很低,但这些根据我国《公司法》是不能设立一个公司的。且SPC的业务特殊性就在于它需要收购债权,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经营范围中明确收购债权的有特殊的限制,这也决定了根据《公司法》成立的SPC不能购买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三,SPC发行证券的限制。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着特殊规定,对净资产,债券余额,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等都作了相应要求,而这对于SPC来说都是不需要也是不符合的,因此,SPC发行债券要经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操作难度较大。
(二)我国SPV法律制度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不良资产证券中的SPV的法律问题还是集中在设立的形式以及SPV风险隔离的保障上,这两点是SPV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1)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新的全球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已从2008年底暂停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现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风险,但也从根本上阻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我国要实现金融现代化的目标也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在此阶段,需要完善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具体来说,在SPT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着重要解决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条件下,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SPT的独立性分而提之有其一定的可取性,但是需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强调SPT基于发起人的信托取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SPT受让基础资产后,基础资产不因发起人的破产等情势而受到追索的规定,而现行《信托法》对发行信托所规定的登记等烦琐手续,也可通过在立法中加以简化,以降低交易成本,适用证券化交易的需要。而对于SPC的设立,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采用的多为SPT的方式,因此在现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是不易用SPC的方式,等到将来颁布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中再进行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