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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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管理办法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1

代表性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情况

广东省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广东省顺德市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2005年6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年多来,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中有12个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流转土地1611宗,计1108公顷,涉及价款14.3亿元。流转工作基本以补办手续为主。开展流转的12个市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佛山市、东莞市开展得较好。佛山市5个区中,1个区(顺德区,原试点的顺德市)开展得较好,两个区刚起步,两个区未动。

顺德区开展流转以来,自2002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办理流转494宗,流转面积224公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益3.8亿元,政府收取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3410万元、契税1461万元,流转土地中工业用地占98%以上;办理再次流转5宗,面积约3公顷;办理抵押23宗,面积约17公顷,贷款金额2521.3万元。从流转分布区域上看,流转的基本是城市周边的零散地块,没有大块土地。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属于苏南经济圈,乡镇企业一度异常发达,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开始改制。为配合乡镇企业改制,1996年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充分利用当时政策比较宽松的机会,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为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改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该市的乡镇企业改制早已基本结束,全市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5333公顷(当时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约1.33万公顷),其中有1/3掌握在村里,只租不卖。

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已经过去,现在面临的难题是流转以后如何完善、产权如何明晰。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濒江近海,处于沿海开放向内地梯度推进的交汇点,是国务院确立的五个沿江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水平位居安徽省前列。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试点方案及《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试点工作首先在5个镇封闭进行。2003年4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流转试点扩大到15个镇。从2006年2月起,芜湖市流转试点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围绕乡镇政府实施镇域规划、建设工业小区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因与模式

根据广东省、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分析,依据动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经济发展驱动型的广东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经济发展迅猛,特别是工业得到长足的进步。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不仅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流转频繁,集体建设用地也被卷入市场进行流转,形成广东模式。

广东省因势利导,对流转进行规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具体的操作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主体发生改变。

乡镇企业改制型的苏州模式

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使乡镇企业原来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资产管理,苏州市要求乡镇企业改制时更换土地使用权人,形成苏州模式。

具体规定是:乡镇企业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改制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人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乡镇政府推动型的芜湖模式

芜湖市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城镇化战略,开展了乡镇政府推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成芜湖模式。

流转的实质就是乡镇政府自行供应建设用地、经营建设用地。具体做法是:首先明晰集体土地产权,承认土地承包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然后由乡镇的土地发展中心同农村集体和承包者签定有偿流转合同;将流转来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再按照“三集中”原则,将建设用地转包、出让或者租赁给用地者。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三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这项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土地市场失灵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质是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我国现行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为各项建设供应建设用地。如果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会不会造成新的混乱?会不会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影响政府土地收益?会不会出现征地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会不会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政策本身需要完善

广东省认为由于目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对于流转后闲置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不进行公开交易等行为,只能责令改正,措施不够有力。

芜湖市认为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需要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确定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关系。

流转的前提需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一是完成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二是拟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成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用地必须合法,不存在纠纷和矛盾。一般看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方,往往是前提工作做得好、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而大部分地区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权属、用地合法性等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经济不太发达,即使有相应法规,也难以操作。

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拒绝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不愿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这说明集体建设用地要获得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不仅要修改土地管理的法规,还要修改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

同时,一些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

此外,要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实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容易演变为村干部所有,流转的土地收益也经常被村干部支配,因此必须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

各地均认为由于规划、用地计划、占补平衡、规费制约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每年各地农转用指标非常有限,对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需求都难以满足,不大可能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同时,流转的农转用报批规费标准与征用相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积极性。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建议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不必搞一刀切,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流转的实际需求、国家宏观政策环境、土地市场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等,根据征地安置等情况,以及管理现状,开展试点,逐步推进,积极探索流转管理办法。

在试点范围的选择上,一要看规划、权属、合法性等流转前提条件是否具备,二要看经济发展状况,三要看乡(镇)政府和农民是否有积极性。

实施流转管理必须做好流转的基础工作

一要高起点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要界定好集体土地产权;三要摸清底数,解决好原来的违法违规用地。

完善流转的配套法制建设

一要在制定流转政策的同时,修改完善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打开实现集体土地抵押权的通道;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三要加强集体产权制度的研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的处置办法,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2

近年来,许多地方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很严重。省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加制止,但收效甚微。特别是去年以来,各地乱占滥用耕地又有新的发展。有的采用欺骗手段占用耕地;有的少征多占;有的不经批准随便占用;有的长期征而不用,造成耕地荒芜;有的高价出租、牟取暴利。有少数地方意随便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出现了乱批、乱占庄基地和非法出卖土地的严重情况,造成用地失控。为了迅速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现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对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要立即开展一次大检查,大清理。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从现在起,到十二月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乱占滥用耕的  情况逐乡、逐村、逐户、逐个单位地认真检查、摸清底子,分清责任。

二、采取果断措施,严肃处理一些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耕的问题。一切国营、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的,都是违法行为,其所征(占)用的土地应全部交回原单位使用;经批准占用的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除令其立即退还土地外,并要赔偿逾期占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乱占滥用耕地方面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这些单位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处理后,其中个别单位如确属必须用地者,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征地手续。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及农村干部、群众利用职权、拉关系或采取欺骗手段乱占、多占、购买、对换的庄基地,应宣布一律无效,并限期退还集体,同时按照规定应对非法占地者给予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对在审批征用土地和划拨庄基地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群众有权揭发、上告,各级政府必须查明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出租、买卖土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租、卖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应立即予以拆除或没收,土地收归集体使用,情节严重的,对其策划者和直接责任者,还应按照规定给予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制裁。对于久征不用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荒芜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耕种,对造成荒芜的主要责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首先要严格土地使用的审批权限。必须重申,今后无论国家建设征地,还是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用地,都必须按照规定,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已经通知下放审批权限的,一律无效。今后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随便下放审批权限。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银行不得拨款,设计、施工部门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已经征用的土地,要精打细算,充分合作利用;暂时不用的,应当允许农民继续耕种,防止荒芜浪费。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对乡镇企业用地要从严掌握,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侵占集体耕地。农民庄基地的划拨,要从严控制。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民庄基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只给当前居住确有困难的农户批准划拨庄基地。严防假冒抢占,不准预留、超划。具体划拨庄基地时,要尽量利用村落空地和非耕地,少占耕地。不准在连片耕地中新划单庄独户。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逐级落实责任,限定时间,切实抓出成效。有令不行,制止不力,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要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工作,尽快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3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市新区; 规划建设; 管理

Abstract: as China's city construction speed, the c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facilities have become a new urban development means, for this reason, the government plann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s shall actively to the urban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work, as the perfect, reasonable planning urban district,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government's planning positive significance and guiding function. Combining with the city government planning practical work, simple analysis how to do well the modern urban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nd prob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rban district development strategies.

Keywords: urban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现代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城市而言,在过去的发展中,没有成型的城市规划而言,所谓的城市规划都是局部的。此外,在原有的城市结构中,工厂和居民区商业区都在城市之内,存在规划不合理现象,城市要想实现规模扩大,就要拆除老城区,新建城市新区,并对整个城市新区做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城市形成独有的功能区,便于日后的长期发展。目前我国多数的城市建设,都选择将市区内的工厂迁出城外,拆除老房子,在繁花地段兴建商业建筑,构建城市综合体,兴建城市商圈,促进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除此之外,多数城市还在老城区之外,开发建设新城区,并对新区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得整个城区的发展和谐统一。

二、如何做好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需要根据城市的各方面具体结构进行全盘考虑,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构建城市整体空间规划

(1)城市新区规划要明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的城市发展都遇到了老城区发展瓶颈的制约,要想实现城市规模的扩大,除了迁建老城区内的工厂和拆除老房子外,另选新址规划建设城市新区成为了明智了选择。在我国新一轮的造城运动中,80%的城市都选择了另选新址建设新城区,新城区的规划建设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政府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不要把新区规划孤立的来看,而是要将城市新区规划与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城市新区规划体现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2)城市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与老城区的关系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新区规划都是在老城区之外又新选了地址兴建新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兴建了新区之后老城区是否保留,如果保留,对于新城区和老城区在功能上如何定位。这属于新城区和老城区的定位问题,我们必须要在规划新城区的时候就要做好打算。所以说,城市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的城市功能,在规划上要与老城区的功能实现区分,避免新老城区功能重复,凸显新区的实用性。所以,城区新区规划要找准新区的定位,明确新区与老城区的关系。

(3)城市新区规划要实现与周边乡镇的和谐发展

城市新区在规划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对周围的乡镇造成一定的冲击,最直接的影响会占用城市周边乡镇的土地,造成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政府在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对于占用的农民用地,一定要做好补偿工作,要形成具体的补偿政策,真正的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还要在经济发展上对周边乡镇形成带动和促进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新区规划与周边乡镇的和谐发展。

2、对土地实现综合利用

(1)城市新区规划要改变过去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

城市新区规划的过程就是对土地实行集约化管理的过程。在我国过去的城市发展历程中,对于土地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土地管理属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对于城市功能定位不明确,城市建筑区域划分混乱。城市新区规划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建立对土地的集约化管理,划分功能区,使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独立发展,使各区能够相得益彰。所以,在城市新区规划的过程中,要改变过去粗放的土地管理模式,建立土地实现综合利用机制,珍惜城市发展的每一寸土地,使土地发挥出综合效益。

(2)城市新区规划要增加土地的使用功能

由于城市新区规划的土地都是从周边乡镇的农民手里征来的,所以这些土地来之不易。为了征地政府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物力,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对于功能区的设定采取增加功能属性的方式,来提高土地使用率。所以,城市新区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设定多种多功能区,实现城市新区功能的完善,增加功能区的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优质的城市新区,为百姓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

3、构建完善的城市新区交通体系

现在我国城市的老城区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交通拥堵,受到原有街道无法实现大规模改造的限制,无法建立畅通的交通体系。这也是多数城市选择在新址上建立城市新区的直接原因之一。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城市新区制定完整的发展规划,构建完善的交通体系。因此,我们在制定城市新区发展规划的时候,就要将构建交通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拓宽我们的思路,创新发展意识,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使城市新区交通体系具有超前意识,能够满足城市新区未来的发展。

4、城市新区规划应注意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构建宜居城市

多数城市选择建设新区的原因主要因为老城区缺乏发展空间,如果对老城区实现全面的改造不但花费巨大,并且作用不明显。现代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城市居民的感受,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重要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要将构建宜居城市作为城市新区规划的目标,努力做好城市新区规划工作。鉴于目前我国的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明确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三、城市新区建设的未来发展策略

在我国新一轮的城市扩张之路上,城市新区建设已经进行到了关键时期,城市新区建设的未来发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结合我国多年的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城市新区建设要想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就要采取以下策略:

1、完善现有的土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开发政策

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关键在于土地,只有处理好了土地问题,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工作才能取得一定的成绩。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现有的土地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土地开发政策,为城市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2、保证城市新区建设速度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的整个发展是相适应的,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一定要找准发展节奏,要注意与城市发展速度相匹配,切忌不顾城市发展实际而盲目发展城市新区,其结果只能造成整个城市的发展受到拖累。

3、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投入的城市新区发展模式

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一直以来是由政府主导的,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应该在继续扮演主导角色的同时,引入企业参与到城市新区的建设中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投入的城市新区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 刘维彬.建筑与城市规划导论[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6.

[2] 姜允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5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论文百事通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详细的税源登记台账。按照各村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宅基地的情况,及时与乡镇土地管理所沟通,由税务所建立农村零散建筑业税源登记台账。包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每个村的农民建房情况,由税务所分别按审批宅基地、准备建房、正在建房等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确定税收监控的重点,从源泉控制农村零散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源。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6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