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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
(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对策及建议
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
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抵债资产 处置
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在清收、化解不良资产,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且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因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行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力度加大,清收的抵债资产数量更是大幅度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6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总额已超过1100亿元。但从抵债资产的处置状况来看,损失较为严重,处置变现率低。据审计初步测算,抵债资产处置的平均损失在60%左右,这直接影响到了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从总体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国家政策环境、司法执政环境、市场运作环境和内部管理环境四大方面存在诸多矛盾。
国家政策环境方面
抵债资产处置时间不合理 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讲,有利于使抵债资产尽快变现,实现银行债权的货币资金状态,参与银行正常经营周转,减少损失。而目前各家国有银行的抵债资产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与抵偿价偏高的矛盾,以及急于处置和处置途径少的瓶颈,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变现处置抵债资产的却很少,加速了抵债资产的损失。
财政税收政策标准双重性 在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国家的税费政策一直受到了银行界的质疑。2000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联合上书国务院,提出《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变现中税费减免和损失处理问题的专项请示》。国家政策在对待国有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上具有“双重标准”,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而国有银行却在接收和处置过程中须重复缴纳税费。这种双重标准,使银行没有获得与资产管理公司平等的待遇。
在现实工作中,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以房产、土地和交通工具为主,在接收、管理、变现的整个过程要缴纳高额的税费。抵债资产处置过程所涉税费种类繁多,过户手续繁杂,且需重复缴纳税费,增加了变现的损失和难度。以房地产为例,银行如果采用法律诉讼形式收回房地产,在收取阶段除要交纳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外,还要承担评估费、契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过户费用;在处置阶段仍须交纳评估费、拍卖费、契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这些税费都发生在抵债后,无法成为收取抵债资产的债权部分。从笔者多年资产保全工作的实践来看,抵债阶段所交纳的税费(包括双方),因债务人无力支付,银行要承担的税费总额将相当于抵债资产额的20%一30%,这进一步加重了抵债资产的损失。
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表面化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抵贷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按照这一规定,商业银行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法来进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即在保管期间对抵债资产不作价值调整,在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损失一次性列营业外收支。显然,这一做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通常会发生损益变化,如折旧、跌价损失等,在将其变现后,大部分都有很大的损益。这种核算法从表面看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它实际上延缓了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损失确认,掩盖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司法执政环境方面
法院裁决随意性 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加之债务人实施以物抵债时已是经营困难,现金干枯,有效抵债资产极为有限。一些法院为了尽快结案,大部分裁决以仅有财产即不足值的抵债资产抵偿商业银行全部债权。一些法院裁决的抵债资产价格大多高于其市场实际价值,即其抵债资产在没有处置前就注定了账面损失的后果,商业银行也不得不接收实际已存在高额损失的抵债资产。还有些法院对抵债资产进行重复查封,将抵债资产纳入到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严重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利益。
政府干预强制性 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如房地产项目、机器设备的变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少数、局部利益,运用行政权力干涉抵债资产的处置。这主要表现为政府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授意进行资产评估,对抵债资产进行低价评估;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权,要求法院为改转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出谋划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计认定银行抵押无效,或单方授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强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银行为追偿债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或出面干预已生效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等。这些强制性的政府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步履艰难,进一步加大了抵债资产处置的工作难度。
市场运作环境方面
评估机构高估资产 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估价是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依据。但现阶段,许多评估机构缺乏客观、公允的态度,抵债价值被严重高估。
抵债资产过量供应 从2000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速清收,每年要消化不良资产2000亿。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巴塞尔协议8%的标准,商业银行急需提高资本充足率,促使其在短期内必须处置大量的抵债资产。再加上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脚步临近,竞争逐渐加剧,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抛售大量抵债资产,因此出现了大规模集中处置抵债资产的卖方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利用银行加快处置抵债资产的迫切心情,“贱买”的思潮不断蔓延。许多买家以种种形式变相压低价格,使抵债资产的集中处理造成人为压价的局面,成交价格极不理想。一些银行的部分抵债资产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境地,处置工作举步维艰。
内部管理环境方面
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四大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抵债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批准权力均在总行。对抵债资产的经营,实行的是“谁清收、谁抵债、谁管理、谁处置”的分散管理原则。这就导致了总行对管理办法的修订滞后于基层行实际操作的变化,致使抵债与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降低了处置效率。当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之后,这种体制的不健全性成为抵债资产处置的重大障碍。
管理工作不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由于本身的管理漏洞,亦加重了抵债资产的损失。如由于在取得抵债资产时,一些商业银行没有与债务人签订法律文书,或未能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使抵债资产存在巨大风险;由于抵债资产存在不入账的现象,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能被真实反映,且因道德风险造成抵债资产流失等。此外,一些银行出于本位利益自用或外借使用抵债资产、不及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等违规操作现象屡禁不止。
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的应对措施
健全法律法规,营造宽松政策环境
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银监会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展开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科学完善其配套制度,合理确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改革现行的考核指标体系,使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要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商业银行和资产公司同标准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在当前的双重标准下,为使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应合理选择变现方式,实现多渠道经营合法避税。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国家和商业银行共同承担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损失弥补机制。例如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和调研的基础上,动用外汇储备通过新组建的“汇金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了其消化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能力。
再次,针对抵债资产会计核算的不合理现状,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在计算抵债资产的价值时,随时应对市场的需要,参考国际通行的办法,使抵债资产体现出实际的市场价值。
整顿治理司法环境,优化建设信用环境
当前应从立法、司法和司法体制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和治理,以有效保障金融债权,杜绝法院裁决的随意性。其切入点为:一是加强法制监督。对审结的重大金融案件实行复查制,对一般金融案件实行抽查制度,以保证案件审查的质量。二是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处置费用、减少审批程序、优先安排。三是对于处置中一些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考虑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解决。
此外,优化建设信用环境是我国各级政府目前应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市场经济的诚信教育,利用强大的宣传机制,大力倡导社会信用意识,提高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自律性。各级政府应依法施政,避免对经济行为和司法审判的强制干预,倡导建设经济金融安全区,同时提高司法部门、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监督水平,确保商业银行债权得到及时的保护。
客观评估资产价值,合理选择资产处置方式
对待抵债资产的评估,国有商业银行应坚持科学审慎的态度,选择以地域就近为原则,与当地一至两家信誉好、资质优异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规模效益降低评估费用。也可将评估费与变现价值挂钩,避免评估机构为赚取高额评估费而人为提高评估价值。另一方面,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提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评估机构自身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在评估时以市场评估法为准,对没有记录的资产要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资产的价格,对当年未处置的抵债资产,每年应进行一次评估,密切关注和了解抵债资产的损失和风险状况。
针对抵债资产过量供应的现实问题,各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要改变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而盲目低价处理抵债资产的错误做法。应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控制各类处置风险的前提下,以取得处置净回收最大化为原则,合理选择资产处置方式。
改革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
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全部证券公司实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于2001年11月。财政部当时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式,即2002年1月1日起,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必须执行该制度,因此全国131家证券公司中只有上市的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以及有外商投资的中金公司和中银国际以及一些自愿执行新制度的公司执行了这一会计制度,而其他的证券公司一直执行的是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落实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实际的区别是对资产的定义有所不同,新制度对资产的定义更为严格。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处处长朱海林告诉记者:“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使证券行业采用更为谨慎的会计政策,这不仅可以夯实证券企业的资产,挤干利润中的水分,还可以及时提示证券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细读《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发现增设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七个新的科目。
朱海林说:“这些科目的设置,是让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来提取应计入损益的各项减值准备。”此外,新制度还将“清算备付金”科目改为“结算备付金”科目,将“受托资产”科目改为“受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与此同时,新制度还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明细表,朱海林称可以“详细反映证券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时,还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的内容。”
“过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都不提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只提1%的减值准备,”中信证券总会计师倪军表示,“不能真正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实行新的会计制度会让资产更为真实。”
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在一次内部培训中说:“执行新的金融会计制度,进行减值准备并相应追溯调整,证券公司总体的资产至少将减少150亿元,甚至不少券商净资产可能出现负数。”
“越老的证券公司受冲击越大”
中信证券总会计师倪军分析,新的会计制度中,自营减值准备将是最令券商头疼的一项。
新制度规定,不管市场情况如何,券商必须按股票市价与成本孰低原则来计提减值准备,此举将有效避免券商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的现状。
据了解,2002年很多券商将会计核算规则由权益法更换为成本法,原因是券商的自营业务在2002年出现大幅亏损。而成本法核算只以成本入账,不计损益。而以“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券商资产可能会大幅缩水。
此外,新的会计制度对于证券公司在计提准备的比率也有所调整。对于应收账款、实业投资等证券公司常见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比率亦根据谨慎原则,被充分提高。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唐金超在分析新的会计制度时表示:“一些历史包袱较重的公司在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后,按照追溯调整法,对券商的资产状况影响非常大。”
唐金超介绍,我国证券市场在1993年时受泡沫经济的影响,金融秩序混乱,存在随意拆借、高息揽存等现象。而一些券商把拆借出去却根本收不会来的资金或者不知去向的长期投资仍旧挂在账上,并且继续账面计息,而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都需要追溯调整、计提减值准备。
“越老的证券公司可能问题越多,越有历史问题的证券公司受到的冲击越大。如果上述资产是一次性追溯调整,明年部分券商可能会遭受重创,”唐金超说。
净资本新规则趋详尽
很可能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实行的还有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
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对中国证券业来说,净资本这个概念并不生疏,因为早在1996年,证监会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就曾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至2000年9月,证监会又对原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制定颁布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
“随着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2000年的净资本计算方法已经不能充分反映证券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我们将出台新的计算规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人士说,“计算净资本之前,证券公司必须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即将颁布的券商净资本的新计算方法,是一次对原计算方法的全面细化。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参见“券商净资本新旧计算方法对比”)。“新办法更多地考虑到了证券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变现能力和市场风险,”机构部人士说。
此外,为尽早地发现证券公司的潜在流动性风险,证监会在新规则中还增加了一项压力测试。即证券公司按月对自营证券和受托投资中的股票按照市价进行压力测试,即在规定的计算净资本的折扣比例基础上再打八折,以得出经压力测试后的净资本额。
“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计如果市场继续持续下跌,哪些证券公司会产生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机构部有关人士表示。
根据即将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表外业务,不再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之中。
“会计原则本应如此,但是证券公司受托资产保本保底的问题非常普遍,现有的计算方法根本无法充分反映受托业务本身的市场风险。因此在净资本计算新规则中对受托资产也进行了不同的扣减。”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分析,保本保底的资产管理业务会增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严重影响公司的净资本水平。因此,在计算净资本时,需要充分考虑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对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对净资本的影响分四种情况进行了界定。
一是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承担受托业务市场风险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可不考虑该部分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二是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承担资产管理业务市场风险的,应参照自营证券的折扣原则对受托投资进行折扣,同时将受托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视同公司的负债进行扣减。
三是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承担受托业务市场风险,并设立风险准备专项账户的,应将风险准备资金全部扣减。
四是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投入的资金数额、期限和承担的责任等进行约定。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应予以相应的扣减。
对于部分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业务放在帐外,或者不如实披露的问题,目前证监会的手段为采取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等。
“前提是数据真实准确”
按照目前证监会规定的净资本计算的最低标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必须达到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则必须达到2000万元。证券公司所有的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委托理财业务的牌照全部源于这一标准。即将开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新规则必然要令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难以达标。
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准备给予净资本不达标的证券公司一定的过渡期。
同时,为了给部分按照新规则计算的净资本不符合监管要求,且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历史包袱较重的证券公司提供一个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机会,证监会还准备在净资本规则的《通知》中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提出动态监管的要求,督促公司限期提高净资本水平,以达到最低标准。
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成立日期原本领先于浙江的江苏版AMC,目前却显得神秘。在同一栋楼里办公的大股东无锡国联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国联),将这个曾被冠以“全国第一家AMC”光环的子公司深藏背后,不愿正面接受采访,也不愿透露实质信息。
无论高调还是神秘,地方版AMC已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浙版AMC衔枚疾进
作为浙江版AMC的浙商资产,2013年8月6日在杭州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下设杭州、金华、绍兴和温州四大区域业务团队,覆盖全省11个地市。
2013年12月23日,《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赴杭州采访,发现公司注册资料上的办公地址仍在装修之中,占据半个楼层20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只有装修工人在忙碌,地上堆满废料。现场的物业和装修工人均介绍,因为“业主要得很急,所以都在加班加点”。
办公室虽在装修中,但浙商资产挂牌后就已经在快速推进业务。9月底即与温州市政府和温州金投及多家银行签订战略合作书,首单业务也正式落地;11月28日,又在北京金融街建行总部大楼竞得建行的两个资产包,分别为杭州资产包和宁波资产包,共计15.3亿元。截至目前,浙商资产累计收购不良资产已近40亿元。
浙商资产能够拔得头筹,与其业务团队的背景和传承有关,且浙江当地民资、国资长期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积累了大量经验。
据浙商资产全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国贸”)办公室副主任边卫军介绍,在浙江国资系统中,“各种资产管理公司原先就有,每家公司在上市、改制的过程中都会设立一个不大不小的资产管理公司,为的就是将一些死的资产盘活、把死钱变成活钱”。
边卫军说,省级AMC原计划是由省国资委牵头,将下属各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遇到了利益协调等各种问题,所以最终决定由浙江国贸来牵头,成立了浙商资产。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一位高层介绍,其集团当初也曾想要这块牌照,“参与过竞争,不过没有成功”。
据边卫军介绍,浙商资产的团队主要来自于原金信信托蜕变而成的金信资产和浙江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金信信托因资不抵债,在不良资产全部划拨出去之后,2010年7月成立金信资产,由浙江国贸接手为全资子公司。
随着浙商资产在业务操作上的高歌猛进,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很快面临着资金不足的瓶颈。据浙江国贸内部人士介绍,补充资本金第一步将是把金信资产整体注入,将注册资本金提高到15.18亿元,预计这一步将很快完成,“其次是要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苏版AMC低调神秘
2013年12月26日,无锡太湖新区,雾霾深锁,天气清冷行人稀少。
从老市区的国联大厦打车到新区的国联金融大厦,需要20多分钟。江苏版AMC江苏资产管理公司(下称“江苏资产”)就在大股东这栋新落成的大厦里办公。
无锡国联董事局一位秘书接待了记者,但因为“自身国企体制的原因”,对有关江苏资产的具体业务问题讳莫如深。
不过在交谈中,这位秘书也聊了一些筹备事宜,“江苏和浙江的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两地银行不良资产持续高企,所以在江浙率先成立省级AMC是很好理解的”。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3年5月16日,江苏资产就已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亿元,法人代表为无锡国联董事局主席王锡林,经营范围之一为“江苏省内金融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
另据前述秘书介绍,除无锡国联外,“应该已经有两三家新股东进来了”。
据记者多方调查佐证,并经一位与无锡国联高层接近、有过业务往来的知情人士透露,江苏资产的实际业务负责人一职,很可能是由王锡林多年的老部下汤兴良出任。
据汤目前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华光股份(600475,SH)的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汤为无锡本地人,男,汉族,1965年生。现任华光股份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同时兼任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和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的董事长。
江苏资产成立之初,无锡方面曾专程派人到北京的四大AMC学习过,“专门学习不良的处置”,信达资产一位管理人员介绍。
江苏资产注册成立后一直保持低调,但市场中也并非没有亮相之举:2013年11月28日的北京金融街建行资产包出售活动中,与浙商资产一样,江苏资产也是参与竞价的三家省级AMC之一。
不良燃眉之急
省级AMC登台的背后,是地方不良资产的燃眉之急。
浙江省内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机构中新力合运营总监贺平介绍,2013年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利率高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利率水平多在9%~11%,9月、10月的平均票面利率为10.7%,到11月、12月,估计最少要再提升1%,而一些地方股权融资的利率水平已经达到13%~15%。
这一利率水平,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过当地制造企业的年平均利润率。
在利率不断抬升的情况下,各类融资公司却在压缩自己的业务规模,类似击鼓传花的游戏最后只剩下少数“赌徒”还敢涉足:浙江部分实体企业转而拿出盈余资金从事P2P活动。
贺平介绍,其公司旗下的担保公司,在2011年时提供了20亿元的担保规模,但是到了2013年,这一数字只有12亿元,“公司在主动压缩规模,一些产品也不再推出,比如在2013年就不再推出互保链产品。主要原因是当地的不良状况持续曝出,而且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在持续变差”。
时隔一年后,浙江互保圈链条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在2013年年底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再次显现。
杭州市某法院法官介绍,临近年底,因为互保而起的经济纠纷陡然增多,“几乎天天都有”。
据记者走访了解,在被定义为落后淘汰产能的行业中,这种现象最为多见。
一边是新增的不良资产持续出现,一方面是复苏的曙光仍未点亮。
温州市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务员说,“虽然报纸上一直说温州经济正在逐渐复苏,但很多跑路的老板依旧不见踪迹,倒闭的企业也没有开门的迹象。”
该公务员认为,如果没有产业升级,手工作坊式企业扎堆的温州就很难有真正的经济复苏。
此外,大量温州民间游资在外逐利,如集资到鄂尔多斯去开矿,“不知道什么时候钱能拿回来,这是潜在的不良资产吧?”该公务员说。
突围之道:债权重组?
2012年2月,财政部、银监会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给予地方版AMC“准生证”。
2013年12月初,银监会关于地方版AMC资质认可条件的文件下发至各地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自此,地方版AMC有了明晰的准入门槛。
在这份简称“45号文”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成立的地方版AMC需具备三项审慎性条件。
首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第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第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与江浙少数地方相较,多地政府对设立省级AMC的反应并不积极。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林文顺、陈小重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现状及其影响》一文介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下发后,有关部门曾征求地方政府对省级AMC设立门槛的意见,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并不符合实际和需要,因为注册资本门槛设立较高,且资金需要由地方自行解决。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也表示,对地方版AMC的发展前景,以及纾困包括地方债在内的不良状况的实际效果,尚需观察。
“(地方版AMC方案)是地方上报中央的,只是解决地方债务的试点方式之一,此次全国地方债审计就是给地方成立AMC作铺垫的。”该人士说,除江浙外,山东目前也在酝酿,目前没有说要全面铺开,因为尚不清楚试点的结果如何。
四大传统AMC对处于尝试阶段的地方版AMC鲜有持看好态度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受访的中高层人士更是态度鲜明,明确表示“不看好地方版AMC”。
其理由如下:首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候,是财政拨款。现在地方版AMC成立,谁给其拨款?其次,四大资产管理是政策性机构,为了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而成立,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公司的不良业务都没有赚钱,所以才有了今天的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之说。
“师傅都没做好,能教给徒弟什么?我很怀疑。”在该人士看来,地方仿效四大设立AMC的事情“有点滑稽”。
另外,四大当初收购的坏账经国家认定,有时间点限制,银行轻装上阵后股改上市。而当前地方坏账由谁来界定,有无时间点限制,都不明确。
“如果无限期剥离坏账,是不是地方政府就可以有恃无恐地举债了?当全国地方坏账一盘棋的时候,又该如何债务重组?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卖给谁?谁来买?最后会不会在国家层面左口袋装右口袋?”该人士表达了一系列疑惑。
不过,江浙两家AMC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业务范围不仅仅是区域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还包括企业资产的并购、重组,以及对外投资。
有分析人士认为:并购、重组和对外投资将会是地方版AMC的优势所在。地方AMC与地方政府联系更为紧密,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考虑如何盘活不良资产,救活当地的企业,重新获得效益,而不是单纯地走诉讼、处置和执行的老路子。
地方版AMC的“准生文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只能采取债权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企业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金融危机 危机银行 政府救助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权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都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状态表达了严重的担忧,认为中国的银行体系是“定时炸弹”,在以后的几年中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进程加深,银行业的风险也将增大,如何完善我国的银行危机处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职能行使
我国关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例如:1997年,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支持;1998年为了解决海发行的挤兑危机提供了40亿元紧急贷款支持;1999年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央行与政府合作全力对其进行救助。
除了对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外,人民银行还对信托和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销、关闭金融机构的偿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华夏证券重组过程中,人民银行为其提供了16亿元的再贷款支持。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评述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再加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和改革的双重任务,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
1.资金安全
在资金安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紧急贷款应依据《担保法》提供担保,但事实上,问题银行可提供担保的资产很少,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格的担保。实际操作中我国申请最后贷款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担保。在贷款利率上,在期限内也并未规定惩罚性利率。从本次危机中可以看出,美联储为危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均要求严格的担保,并且有高额的惩罚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还贷的压力。
2.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长长达两年的期限,逾期还可以延长一年。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因银行短期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的危机,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来看,这个期限显然过长。
3.贷款用途
在贷款的用途上,《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显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符,而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而正因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被扩大,人民银行的角色出现错位。
4.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上,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践来看,出现危机金融机构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银行的资金支持,存在着“逢险必救”的现象,角色错位为“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这种无限救助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应遵循的“建设性模糊”原则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按照“建设性模糊”原则,中央银行应使其救助条件不确定,形成对银行的压力,促使其谨慎行动。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协调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时长。例如在对南方证券的救助中,从2003年7月南方证券出现风险到2005年4月宣布关闭,人民银行对其的资金支持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80亿元。而英格兰银行在救助巴林银行时,从收到报告到做出处理决定用了两天时间,美联储在救助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时也都是迅速做出决定。从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来看,救助越及时,成本越低。而在我国,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
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人民银行谨慎实施,应当摆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明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规则,让陷入清偿危机的机构退出市场,对于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职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在对于向海发行这类存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违法发放贷款,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的无法挽救的银行,应当果断予以关闭,而不应代为行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
二、公共资金注入
(一)发行特别国债
上个世纪末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仅为3.71%,远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国际银行业以及与自身资产扩张规模、速度的严重偏离。
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国家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期限为30年,利率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以此种方式直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当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对其所承担的“第二财政”的职能的支持。
(二)外汇储备注资
外汇储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外汇注资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汇注资的原因
21世纪初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5%,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金。但在当时我国财政资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隐性财政负担,财政自身无力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为了达到对商业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我国不得不选择了特殊的外汇注资的方式。
2.外汇注资的模式
为了向商业银行注资,国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向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其也被称为“金融国资委”。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注入225亿美元(计180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获得了汇金公司150亿美元的注资和财政部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注资,各占工行50%的资本金。2008年11月6日,汇金向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同时财政部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双方各占农行50%的资本金。
3.外汇注资的效果
经过国家注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汇注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部审计、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大国有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上市等方面均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短。
(三)对公共资金注入制度的评述
外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相对于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较短,是我国在当时情况下的无奈之选。但也应该看到,外汇注资是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从货币供应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而注入的资金为美元,货币配置存在错位。而且,银行在发放外币贷款时,也会形成货币量的扩张,对人民币的供应量形成冲击。
同时,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资源的所有权,适用外汇注资意味着我国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减弱,减弱了外汇储备对经济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可见,我国选择外汇注资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外汇储备不属于财政部管理,其本质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危机到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视。
(四)政府向银行业注资的特殊性
在西方国家,银行多为私人银行,在发生危机时政府鼓励银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机可能蔓延的情况下,才将注资作为特殊紧急措施实施。在次贷危机中,西方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为金融机构进行了注资,注资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购买私人银行的优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一项各国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比例比较中,中国的国有制银行的银行资产比率达98%,位列第一,而英国、美国、日本的此项数据均为0%。虽然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进入国有银行,但入股比例单家上限为20%,多家合计上限为25%。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模式中,银行发挥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财政的制度难以分开,国有银行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正因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造成银行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理应向银行进行注资。
就注资的手段来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银行注资,划拨中央银行的钱和财政的钱本质也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部门间的转移,这是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就注资的期限来看,由于银行的私有性质,决定国外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是一种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但对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到上市的过程中,政府不断为其注入资本金。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随着业务和经营的扩大,国家作为股东仍有继续为其注资的可能性,政府注资的行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存在。
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边组建、边立法、边剥离、边处置(同时进行债转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贷款13939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相应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华融接受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接受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东方接受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接受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与交易价格、处置资产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追加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三项新业务。
(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
1.账面价值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账面原值划转法”剥离不良贷款,即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暂时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转让属于政策性剥离,是方便、迅速、稳妥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资产的评估,有利于银行快速完善其资产负债表。
2.商业化剥离
2004年6月信达以30.5%的折扣收购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1289亿和1498亿。2005年4月工行的2460亿损失类置换成等价的金融债券后划入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并委托华融资产公司处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账面价值置换为央行票据,再以账面价值的26.38%的平均中标价出售给四大AMC。近年来,在大量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拍卖、债务追索、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
1.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
在我国当时财政无力承担处理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时,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分担。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模式里,可疑类资产的账面处置是由央行发行票据支付50%的对价购买,其余50%的损失由原资本金和拨备冲销。具体处置是由央行以招标方式选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允诺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由央行负责弥补。
例如工商银行于2005年6月7日以无追索权方式按账面价值459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特别央行票据。
2.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1998年后,再贷款从原来以信贷控制为主的职能转向了金融稳定的职能。换言之,现在的再贷款更多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比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额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大多为损失类和可疑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较低,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形成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坏账。
(四)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评述
1.由政策剥离到市场化运作转变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因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初若使用市场化机制处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银行危机。故我国在最初处理不良资产时,选择了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直接剥离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非市场化做法。
但非市场化的处理方式现金回收率低,处置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我国四大银行实现了股份制改造,按账面价值转让这种方式需要避免。我国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例如利用资本市场来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趋势,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有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来回收资金,加以处置,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以变现的企业债券或者股权,从而为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资金来源上,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如吸收股权投资、发行金融票据、可转换债券、筹集长期借款、参与同业拆借等。
处理不良资产需要政府引导,但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一个竞争、开放的问题资产处理模式可以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也有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成立过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资产的公司都是以破产清算为目标的,它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使命后即关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差距较大。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2.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财政部向四家AMC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明确提出AMC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核定损失、分离政策性业务、组建新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提出AMC的转型方向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并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在《意见》的指导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业化转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业化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35亿元不良贷款,并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已经进入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运用多种商业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性的机遇。
参考文献
[1]马骁.政府救助国有商业银行研究[C].博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