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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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现状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1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49-02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1993年开始,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无到有,经过15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担保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2003年拥有担保机构数量966家,而到了2007年末,该数量增长为3729家,四年之内翻了接近两番(见图1)。实际上,担保机构借登记注册之便而缺少监管之实,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而问题亦逐步凸显。

(一)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严重失衡是违规经营的原因

目前担保行业承担的风险太大,属于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担保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不同的客户及担保期限,有不同的费率,一般在1.2%-3.6%之间,但实际运作中,一般按低值收取。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各期存款利率较低,利息收入自然较少。然而,担保机构除交纳10%-20%的保证金外,还要承担100%的担保风险。由于《担保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风险分担比例,银行方面根本不承担任何风险。担保行业的业务模式中,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严重失衡是担保行业违规经营的重要原因。

(二)担保行业放大倍数有限,自身发展困难

根据工信部测算,我国担保行业平均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仅为2000万元~3000万元,平均的担保放大倍数约为2.3倍,而根据业内人士测算,担保放大的倍数要达到8倍,才可盈利,达到4.7倍以上,方可保本。对担保机构而言,担保业务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公司的运营,担保机构自身发展遇到困难。

导致担保放大倍数有限的重要原因在于担保行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不足、风险承担能力差。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劣,资金链更加紧张。信用等级不够,银行更是不敢轻易放贷,而担保公司也难以为真正需要贷款担保的企业提供担保,难以开展业务。

(三)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的缺失是风险集中的根本原因

担保行业是一个准金融行业,但是这个行业没有门槛,没有监管部门。担保行业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违规经营、资金挪用进入股市和楼市已不是业内的秘密,部分甚至开始发放贷款和介入直投。作为中国最大规模的民营商业担保集团,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挪用了大笔资金,很可能已深套于楼市和股市中,担保行业的风险一曝天下。在连续引入外方风险投资后,中科智主营业务开始悄然转型,已经转向投行中介业务方面,担保业务渐渐退居二线。外方股东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中方股东通报资产状况,同时,深圳银行业也向中科智发出了担保禁入令。

二、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难点

(一)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

尽管有关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配套措施不断得以完善。《担保法》规范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但是与担保行业的审批、设立和监督直接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目前,监管层对担保行业的机构数量、发展现状和风险情况尚未摸清,担保行业的监管也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够或者严重缺乏的工作状态,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就没有规范其经营、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

(二)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混合,风险向地方政府集中

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负责风险处置工作,实际上便为担保机构提高了信用等级,而担保行业的风险也集中向地方政府转移。政府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应该肩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而监管者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其主要负责业务合规性监管,同时肩负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风险的承担者应该与监管者分离,只有将监管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实现政、监分离,才能避免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利益而忽略监管,才能促使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地方政府难以胜任担保行业监管职责

担保机构是一类特殊的机构,由于其通过信用放大和信用增级,帮助企业获得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金融属性,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地方政府难以胜任。信用放大,即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总额大于其注册资本。信用增级,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等级因担保机构的担保得以提高。担保公司之所以叫信用担保,核心就在于其自身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实现信用增级,拥有放大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担保机构既要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又要有较强的运作能力,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要有识别担保行业风险和市场合规性的能力。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有效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担保体系立法,提供依法监管依据

担保体系立法,既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又包括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在自律、服务和发展的职能上做出大的贡献。

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应是7∶3,但是由于信用担保行业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健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往往处于劣势,基本上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银行通常还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提高担保机构保证金比例。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市场的持续发展,国内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这在担保体系立法中都应明确规定。

(二)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与金融机构相似,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地方政府可以委任当地人民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与监督分离,不仅可以使监管具有专业性,而且可以使监管落到实处。

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可将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纳入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方面担保机构可通过该系统便捷查询担保对象的信用记录,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协作银行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放大倍数,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2

【关键词】P2P 网贷平台 去担保化 政府监管

一、事件背景

2013年以来,国内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飞速发展,尤其是2014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规模增速达到历史之最。据统计,2014年初时,全国P2P网贷平台880家,到11月底,P2P网贷平台已有1540家。到2014年底,全国P2P网贷平台将达1600家。

今年以来,P2P网贷平台不断吸引大规模投资,但这也难以掩盖P2P平台项目频发坏账、逾期的现状。之前,大多数平台基本都会采取自行垫付投资者本息的方式来应对项目逾期问题。而就在今年底,贷帮网因为与前海租赁合作的项目发生集体逾期,这100多个项目规模从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总计1280万元资金不明去向,项目涉及500多位投资人。这次,贷帮网总裁尹飞公开表示“不兜底”,此言一出,P2P平台是否有垫付的责任引起了P2P业界热议。

二、政府监管政策

自今年4月份以来,银监会明确提出P2P网贷平台的“四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提供自我担保”。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政府进一步提出“P2P平台监管十大原则”指明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方向,对当前P2P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本息担保”现状提出挑战。

7月初,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明确披露P2P监管思路: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对其设置准入门槛、明确收费机制、严禁P2P汇集资金、同时要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8月下旬,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表示,“去担保化”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从内在逻辑上思考P2P行业为何需要担保,担保是不是P2P行业必须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

10月份,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官员透露,P2P行业监管政策已报送国务院审查,其中核心点就是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严禁对金融项目进行担保“兜底”。

可以看出,今年监管机构多番表态P2P要做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主要是保证在这个中介平台上,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透明。

三、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原因分析

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健康的金融产品的核心,风控体系包括极端风险的应对。科学的风控手段可以在产品发生逾期或坏账前去覆盖与处理。如果已经到了平台出面“兜底”这一步,其实已说明平台无法通过风控体系来覆盖风险,在风险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平台尚未暴露的风险其实可能存在更大的隐患。

依靠成熟的风控措施去处理金融产品逾期或坏账问题不是难事,目前行业内主流平台基本已经树立起各具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致力于打造“去担保”平台。靠担保来吸引投资者的平台会逐步淘汰,监管的政策也是提高了网贷平台的门槛。“去担保化”会促使平台注重风险预警与处理能力的提升,不断强化自身风控体系,加速平台优胜劣汰。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全能消化掉一定程度内的坏账,并且能降低不良贷款再次出现率,促进行业更为健康地发展。

“去担保化”的目标是培育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让金融服务机构与它所承担的风险更为匹配,在此基础上普及普惠金融。“去担保化”要求平台将风控环节前置,主要在于发挥平台实力与优势,利用全民征信及大数据测算,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充分尽调。

国家在P2P监管政策中提出“去担保化”也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长期利益,让投资人资金流向风控体系成熟健全的平台,才是从根本上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四、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实践

虽然P2P平台要“去担保化”,在未来不自担保,但由于目前普遍投资人的风控意识尚且薄弱,平台目前在不断升级自身风控水平的基础上,还将与第三方担保公司保持合作。

P2P平台担保的核心是对冲风险。现在有些平台采取的方式是会和很多担保公司合作,也就是P2N模式,“N”代表网贷平台合作的多家机构,包括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这些机构提供担保,平台不参与前期借款人开发及后期本金垫付。这样风险分散到多个点上,而不是集中在平台的一个点上。

许多P2P平台正在测试更复杂的风险对冲手段,用更灵活、多样化措施破解P2P行业目前面临的担保困境,用更合理的方式对冲风险。未来P2P平台还会通过与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他们的风控手段设计差异化产品,并引入小微企业融资当中,真正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当下,中国P2P网贷平台迈入洗牌期,即将迎来了兑付高峰,逾期及坏账出现频率增加,投资人也正好可以以此为参考,风控体系缺失的平台无奈坚持“兜底”,具备成熟健全风控体系的平台由于可以表态“不兜底”,用其真实应对风险的能力说话,平台优劣由此显现。

五、总结与启示

对于P2P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对接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平台,没有垫付兜底的责任,国际规则也是这样。但鉴于国情,P2P市场仍不成熟,投资人群体习惯刚性兑付的承诺保证,短期全面去除垫付是不可行的,因为盲目撤销垫付反而会让某些不负责任的平台乘虚而入,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对行业也是揠苗助长。但从长期来看,平台去担保是必然的趋势。未来平台的好坏的评判标准,不在于其是否提供担保,而在于平台是否能做好各项风控环节。

对于广大投资人,必须要明确投资有风险,培养风险自担的意识。当“去担保化”成为现实,刚性兑付就不复存在了。这也是市场对投资人的教育。如今,商业银行都允许破产,虽然还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分散投资,别把鸡蛋都装到一个篮子里的观念必须深入人心。对于P2P,投资人该如何判断风险?谨慎投资永远不会错,不要一味追求高收益率,在筛选平台时,关注信息透明度、投资标的、投资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如今,贷帮网千万元项目逾期事件仍在发酵,这事件开创了P2P行业打破潜在刚性兑付规则的先河。这件事对贷帮网来说是一个坎,是其理想状态与行业现状存在差异冲突的一道坎。贷帮网将以何种方式迈过这个坎都将在中国P2P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页。

参考文献

[1]郭建航.贷帮网曝千万坏账P2P不兜底或致出局[N].中国经营报,2014-11-17(B07).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3

【关键词】 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机构 创新

一、担保体系与担保机构之简介

经济转型下,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找到新的融资方式,担保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是实现经济再次飞跃的关键步骤。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一体两翼三层”的架构。“一体”指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两翼”指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三层”指担保体系中中央、省级、地方市级三层面。

而在新形式下,担保机构一直扮演着银行敲门砖的角色,担保机构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担当的角色和任务日益重要。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分为三种,一是信用担保机构,二是互担保机构,三是商业担保机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地位,目前约占全国担保机构的90%,它们是政府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对担保体系各组成部分进行合理调配;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主要由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以及公司企业组建,个别地方政府也有出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从这个比例构成中可以看出,体系内的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占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比重不足,我国商品政策性担保,互担保机构,一时还难以解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主要原因是体现在门槛高,嫌贫爱富条件苛刻,抵押不合理,民营私企与中小企业贷款难如上青天。而中小企业由于不规范、产品产能不高、家族式企业发展的特点,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银行格式化的信用等级评估,得到比较迅速、合理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分散和减轻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以保证,从而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畅通,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是如何确立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欧盟成员国担保机构的风险担保比例为70%左右,而我国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接近100%,由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担保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担保,它扶持的是经济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这样也导致了实体经济难以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带动,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日益恶化。就好比温州、扬州等中小企业密集的地方,由于借贷困难,许多中小企业被迫向高利贷借款,这都严重妨碍了经济结构的合理规划和企业的融资。

二、担保机构在担保体系中的作用

当然,除去这些外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实质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外部信贷融资难。当前我国不允许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一是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比例为零,由于中小企业上市困难,通过股票发行融资仅占0.8%,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金的进行融资比例约为30%,二是中小企业建立和扩张的70%资金需要自行融通,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自行融资日益趋近饱和,融资困难出现,主要在于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政府长期没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监管监督制度,当失信违约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惩处时,中小企业在偿还债务或信誉审视之间往往选择失信违约,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不佳,而且,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明确,缺乏银行所需要的财务,咨信等级等硬性合适的抵押品,以及有效的担保机制,这与银行批量化交易手续的标准无法适应。而信用担保可以一方面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分散风险和节约交易成本,这都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融资难的问题。

三、担保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用担保普遍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综合能力较差等现象,管理体制还有待提高。绝大部分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偏小、抗风险能力弱、人员素质差、业务不规范、缺乏科学的项目审查和风险管控等制度,导致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有限,担保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第二,担保业缺乏制度环境,缺乏风险转移退出机制。其监督职能缺乏一个主要的对口监管机构,分散于多个机构,以至于形成了“多头监管”的局面,这也是一个不容小视的问题。目前,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工商、经贸、商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各地的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这些碎片化的监管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要规范和完善对担保公司的内外部监督以促进担保行业发展。

第三,反担保措施严苛,也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公司难融资的局面”;担保公司业务单一,担保期限短,自身盈利能力差。

第四,由于担保业存在的高风险和担保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使得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创新上难以迈步。

第五,中小企业还存在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缺乏的现象,政府担保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其资金来源是以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而财政资金的划拨大多是一次性的,并且规模较小,所以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既不稳定,又很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与协作银行之间的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称。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数量众多,但是银行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担保费用标准参差不齐且较高,中小企业负担过重,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担保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有的甚至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为1%左右。

第六,部分担保公司不以融资担保为主业,从事非正常投资业务,甚至通过放高利贷、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成为少数大股东的“钱袋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担保行业整体形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例如,近期出现的某省、市少数担保公司放高利贷、非法吸收存款等事件。

第七,在人才需求方面,担保类专业性人才供不应求,高等教育体系里没有专门对口的专业人才,高学历人员对担保业专业知识的缺失严重影响担保项目的稳定性和整个担保行业效率的提高。

四、解决担保业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第一,政府应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规范担保业务发展,完善信用担保法规体系是担保行业得以长足发展的保障。

第二,担保行业应注重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同时做大担保公司资本金,降低担保费用。

第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公司难融资的局面”,拓宽担保融资渠道,增加资本金是十分重要的方式。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除使用自身的资本金外还开展客户理财业务,也就是说以高息吸引个人储蓄客户来增大资本。这样做会通过给理财客户的资金安全带来极大风险,有非法集资之嫌。担保公司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既增大了资本又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担保业加强与政府的合作。由于担保行业根本上是以落实政府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特殊行业,因此需要大力加强与政府合作,担保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政府组织协调和资源优势,拓展批发式担保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如三峡担保支持九类人群就业创业、重庆“两翼”农户万元增收等就是与政府合作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范例。

第五,利用有效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规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担保这个新兴行业来说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充分发挥担保业协会的作用,搭建一个连接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平台,并做好担保机构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切实为中小企业寻求资金途径,解决资金问题。在郑州有12家担保公司联合组成了担保行业联盟,对于现在鱼龙混杂的担保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六,积极创新。随着担保体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以无形资产或者非金融资本作为抵押物的创新。例如,扬州市2001年的库存棉花质押,天津银行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这一系列的创新,无疑是各地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三方通力合作的结果。同时,金融危机发生的这几年来,有些银行例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纷纷出台了一些无抵押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且不说是否真正做到完全无抵押或者贷款额能有多少,作为一种新的尝试,无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选择,而这种选择也为担保体系的创新提供了借鉴作用。

与此同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国策,还要求担保业注重对担保业专业型人才的培养。

总之,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职能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他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为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可见,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的担保体系,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 郭振玺:中小企业融资之道[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 刘萍:中国动产担保创新经典案例[M].中信出版社,2010.

[3] 彭建等:中国地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4] 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研究[M].中国科学出版社,2009.

[5] 姜海龙:中国特色中小企业演进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4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风险 监管

一、P2P行业的发展现状

P2P是peer to peer的英文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业务,也被称为“人人贷”。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apo,2007年传入到中国后,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4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2000家,2015年前四个月以来网贷平台成交额已经达到史无前例的1740亿,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从P2P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部分体量,如山东,江苏。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整体而言,经济越发达,互联网发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发展上也越靠前。颇具讽刺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垒。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虽然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得到了喷薄式发展,但同时其野蛮生长的乱象之势也暴露了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国家对这一块一直秉持着开放谨慎的态度,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政府原本想通过适度放开行政管制来激活民间的经济活力,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监管上的空白却又导致了P2P网贷各种跑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恶性事件的发生,2013年的钱荒更是引发了一波P2P网贷平台的倒闭潮。

二、P2P网贷模式的分析

P2P传入中国后,其商业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包括三种。

1、纯信息中介模式

早期引入P2P网贷业务的拍拍贷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拍拍贷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只提供借贷双方相互交易的平台,不参与,不撮合,更不提供担保,只会从双方达成的借贷交易额中抽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服务费作为平台运转的经济来源。当然,由于没有本金的担保,出借人的资金面临着较大风险。

2、信息中介和金融中介的复合模式

这种模式下,P2P公司除了提供简单的信息服务外,还主动参与到整个借贷款过程中,成为贷款的担保人。P2P公司会在线下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选择合适的借款人,然后将出借人的款项打散转交给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并不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平台作为居间人签订合同再由其转售给出借人,完成债权的转让。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是宜信。

3、担保模式

该模式下,P2P公司一般会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对可以接受的项目进行第三方担保。P2P公司会将一部分平台收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作为其承担风险的报酬,典型代表有陆金所、人人贷。

三、P2P网贷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P2P作为普惠金融,给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福音,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巨大风险和问题。

1、立法不完善和监管缺失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自P2P网贷公司在中国出现以来,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性质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关于P2P网贷的法律条文,除了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略有涉及外,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因为P2P进入门槛比较低,要求不高,只需要在电信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就可以从事网上民间借贷业务,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的情况下,一些P2P公司也不惜铤而走险,将业务触角伸到更多限制领域,变相地从事理财产品售卖业务甚至高利贷业务,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种监管现状使得P2P网贷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国家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2、信息不对称下的信用风险

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健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还未实现与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共享和对接,这就造成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出现。虽然P2P公司可以通过公安部系统联网的身份认证、教育部系统联网的学位认证和移动运营商的电话认证等信息调查技术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但是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乃至家庭状况都缺乏足够的了解渠道,对于后期更为关键的借款用途、经营管理、盈利状况更是难以实现有效监控。即便网贷平台能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降低借贷风险,但是仍旧无法避开信用风险的存在。而且,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出借人除了要面对来自借款人带来的信用风险,还要面对来自借贷平台经营管理中所带来的信用风险。

3、平台自身建设的风险

一是平台的信息科技风险。P2P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借贷业务都需要借助互联网和计算机软硬件来实现交易数据的记录和存储,如果没有强大的信息安全作为后盾,一旦出现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和受损,数据的安全不仅无法得到保障,业务的持续也将会中断,更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因此P2P平台必须加大对系统运营、病毒防护、数据备份等环节的投入,为后续平台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牢固基础。二是平台的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由于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不高,各路资本都想在这一领域分享到一块蛋糕,导致现在很多组建的管理团队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都十分薄弱。比如有些P2P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吸引外来投资额,盲目地提出各种形式的担保,或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提供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承诺平台提供担保,完全不考虑其中的风险大小。有些P2P公司还通过将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借款需求拆解成金额较小、期限较小的借款标的,以此推销给投资者,而这极易导致期限错配、金额错配情况的出现,从而引发现金流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对借款项目的细致审查和借款人资质的公平审核,是P2P平台展开网络借贷的应尽职责,然而有些网贷平台轻率敷衍,在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和资质审核的情况下就将借款信息在借贷平台上,以虚假的高利率误导投资者投标,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P2P网贷发展的应对策略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监管主体

为了充分释放网络借贷的活力,发挥其普惠金融的作用,同时为了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是现今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对网络借贷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容管理等予以规定。比如,在用户识别环节,P2P公司要加大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了解和个人资信的审查;在投融资款项的管理上,要明确平台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严格控制风险敞口,避免资金的挪用和转移;在业务存续期间,应规定网贷平台要及时更新款项用途信息,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资金运转情况。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外,政府也要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将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纳入政府监管之中。

2、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现征信体系互通

商业经济的基础是信用,脱离了信用的市场经济只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进而引发寻租腐败的蔓延。目前,我国还比较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虽然在不同领域都有着相应的征信系统,但是各个系统之间还处于隔阂状态,未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因此在当前个人信息获取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加强网络接待平台的信用评级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网络信贷平台个人信息的跟踪和建设,确保借贷平台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努力实现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政府应该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实现央行征信体系与网贷平台的对接,降低信息成本,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真正的便利和安全。

3、推进行业自律建设,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每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除了依托于外部环境的支持和引导外,更多需要的是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网络借贷作为新生事物,想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也需要参与其中的各方力量能够形成统一规范的行业要求,建立其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目前,在网络借贷行业统一正规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还尚未建成,只有个别企业自发组建了一些行业组织,但终因力量小,呼声不高,无法在业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所以,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结合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自律性管理。比如要求P2P公司对借款人个人信息和信用资质严格审查,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风险提示,合理界定平台的业务范围,严格第三方资金托管,提升P2P平台自身财务透明度等。行业协会的构建不仅有助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合作,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环境的净化和保护。

【参考文献】

[1] 邹志鹏:P2P借贷网络平台分析[J].中国市场,2012(32).

[2] 张金艳:论我国“人人贷”的发展现状、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J].西南金融,2013(3).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5

【关键词】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研究分析

为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强金融安全管理力度显得十分重要,为提高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我国应对金融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我国金融的有效发展。笔者将分别从: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所谓,金融安全实际上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为了确保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相关人员必须加大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降低金融风险性。经笔者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

影响金融安全的内部因素通常包括:我国经济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影响金融安全的外部因素则是指国际经济环境。

二、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

综上,笔者对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发展,首先应对金融安全现状加以分析,并根据金融安全管理问题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产品得到了有效创新,并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就现阶段而言,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管理的有效进行,但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据此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过程中,还必须对金融安全体系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依然存在金融产品开发过快,金融体系落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在金融安全管理中采用的是三会监管体制,所谓三会监管分别是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能充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众多周知,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许多国家将国际资本投放到我国市场,这种局面对我国金融市场提出了更多挑战,据此我国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对金融管理体系予以完善,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出现。

三、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

综上,笔者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在金融市场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或多会少造成了管理风险。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笔者将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笔者将分别从:充分构建金融文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积极引入激励机制、积极创新金融模式、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等方面来阐述。

(一)充分构建金融文化

经笔者研究,在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未在整体企业文化中融入金融文化,使得企业金融服务的客户经理存在较大压力,进而使得其开展各项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完善,我国必须积极构建金融文化,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通过合理的方式,使问题能够转化为动力,进而推动金融业务发展,金融业应充分利用自身存在的人才、技术、资金、客户基础、业务网络等优势,同时还需从意识上重视金融业务的发展,从而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提升金融安全性与合理性。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我国金融行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还较为单一,开发的金融工具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举个例子:商业银行在开发针对企业的相关信贷产品过程中,很少涉及信用贷款,且业务普遍缺乏创新性。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品具有创新性,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均不接受这些创新抵押品。因为这些抵押品无法同时满足价值明确、权属明确、易于出售、易于保存等优良抵押品所具备的条件。此外,该类具有创新性的抵押品需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市场及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在配套中介服务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相关评估工作难以开展。基于银行自身风险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接受该类抵押品。基于担保服务成本考虑,多数企业主均不会委托专业的担保公司对自己的贷款申请进行保作。据此,为促进金融业更好地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三)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

为促进金融法体系的有效完善,还应对金融立法体系加以构建,立法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我国市场环境为主要依据,通过法律法规来对金融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一定标准。其次,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中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通过监管实名制来提高信息透明度。总之,现阶段我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来建设金融行业、繁荣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制度加以完善,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关规范与要求,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主体法,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贸易金融法、货币金融法等多项金融法,使其做到主体健全、经营自由、监管严格,与世界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

(四)积极引入激励机制

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保证金融业务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激励机制上,需加强企业考核指标的选取,提高考核指标的合理性,例如将企业的贷款总体收益率选为考核指标。此外,需高度重视对不同行业、地区、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具体特点,区别对待其贷款业务需求。商业银行可将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直接纳入其晋升考核中。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可有效提高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推动银行金融业务实现更快发展。在约束机制上,贷款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可促进信贷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但是企业的发展存在较高风险,所以企业贷款依然存在诸多阻碍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应在避兔“惜贷”与终身问责制二者间积极寻求平衡点,建立针对企业贷款的特殊贷款问责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者表现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在金融业务市场开发、发展推进等上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的作用。

(五)积极创新金融模式

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应对金融模式加以创新,例如:人人贷,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优势主要表现为可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但是P2P网贷平台仅为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其所提供的信息在可靠性和真实性上还有待确认,贷款质量也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分类上,人人贷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

1.宜信模式。个人把资金直接带给借款人,进而获得债权,宜信再对债权实施期限以及金额拆分,然后把拆分的债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进而促进期限、资金的交错配比。该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其发展速度也较快。但是宜信所转让的债权需不超过放贷金额,转让债权超过放贷金额时将变为“非法集资”。

2.陆金所模式。在该模式中,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均为线下进行,由担保公司实施全额担保,凭借网络平台中的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另一个借款人,投资及借款均为1人。底陆金于2012年推出债权转让服务,该服务的推出使得债权的流动性得到进一步地增加。与其他模式相比,人人贷的门槛相对较低,且渠道成本也较低,风险具有分散性,借款与出借人二者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该种信贷模式较为方便、灵活,是企业实现快速融资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该种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贷款成功与否主要由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准确、客观决定,信用评价失实情况发生时,出借人的资金损失风险较大。

3.担保交易模式。该平台实质上仅为中介,其负责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的额度、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然后诸多个不同的资金出借人共同投资,由金融联、中安信业等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当有违约出现时,担保机构会立即将本金和利息转入投资人账户。平台在交易的全过程不放贷,也不吸收存款。

(六)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

商业银行需要对其业务流程的设计进行优化,从而提高信贷的作业效率,在对放款流程进行缩短的同时,还能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如信贷工厂、专业分行模式通过流程的集中并进行专业化作业,能够将银行的业务效率进行有效的提高,为小微金融做好相应的服务。针对产品的设计,商业银行需对产品组合理念进行改变,不再是提供原有设计出的产品对客户进行推荐,而是针对差异性的定价来提供相应的要素组合方式,让小微金融产品个性化。如:针对信用等级、产业分布、金额大小、担保方式和借款期限进行不同的贷款定价,金额随着借款期限、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调整。这种方式能让企业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要素组合。除此之外,还需要准确并及时的了解到企业真实需求,并且商业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产品创新权限的下放,于一定限额之内将产品创新权限下放给基层行,如果超出额度则需要进行备案。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金融在管制上还太过严格,利率也还得到完全放开,同时,传统银行业普遍存在的缺位、不作为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因此,面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金融市场必须抓住机遇,积极迎接挑战,大力发展创新型服务功能,不断丰富和创新服务渠道、研发创新型的平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冲击和挑战。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将商业银行作为切入点,对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现状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根据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见解,以期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嘉.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1:69+71.

[2]钟芳瑾.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法的挑战与变革[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30-33.

[3]张文嘉.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4,01:85-86.

[4]张敏敏.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26.

[5]王怡.论金融风险下金融立法的理念和维度[J].云南社会科学,2014,04:136-141.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6

关键词:钢贸企业;物流金融;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070—02

一、钢贸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钢铁贸易行业在整个供应链上发挥着“蓄水池”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首先钢铁贸易企业为供应链上下游行业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而且全国60%的钢材销量是通过钢铁贸易企业来完成的,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钢铁贸易行业是一种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是钢铁贸易企业的经营之本,也是钢铁贸易企业日常经营和发展壮大的必备因素。国内目前具有大约20万家以上的钢铁贸易企业,而且其中95%以上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在买方市场的情形下,钢铁贸易企业对钢厂的供货往往需要全额付款,这就为钢铁贸易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挑战,可见其在上游资金链中处于劣势地位。而在卖方市场的情形下,钢铁贸易企业又需要对客户垫付资金,从而造成钢铁贸易企业在整个供应链的资本流动中处于劣势地位,议价能力极低。针对这种情况,在国家政策中又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

可见,钢铁贸易企业融资难度大是众所周知的,而且钢铁贸易企业每年都有相当多的存货、应收账款等不能用于担保并借入信贷资金,如果通过某种模式或者某种经营方式可以将这些闲置的资源进行信贷担保,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钢铁贸易企业摆脱贷款难的困境。

二、钢贸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优劣势条件分析

1.优势条件分析。钢贸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外部优势条件分析如下:(1)政策环境优势条件,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作为一份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物流业发展方向,加大对物流产业的金融支持。2009—2012年,中国迎来了物流行业政策的密集期,这些政策充分发挥了政策引导性作用,营造了良好的金融业和物流业外部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发展物流金融创造了有利条件,尤其是为钢铁贸易行业发展物流金融提供了相应的正常支持。(2)制度环境优势条件,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是一种资产支持型的授信业务,所涉及的是执行担保功能的货物或者其他动产,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科学地提出了中国对动产担保交易法的衡量标准,并将中国现存相关的担保交易制度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全面的对比。

钢铁贸易企业开展物流金融,需要具备开展物流金融的基本条件,只有转化自身劣势,提高融资能力,并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营体系,提高还贷能力,保证一个稳定的现金流,才能顺利开展物流金融,并保证资金链的顺利运行。因此,内部优势条件如下:(1)经营规模优势,钢铁贸易企业的仓库、库存、物流设施、销售网络、从业人数、客户结构、资金流量等一切可以反应其经营规模的指标,都将是银行信贷调查的基础,尤其是钢铁贸易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是反应企业经营规模的最直观的数量指标。(2)经营模式和产品优势,钢铁贸易企业的经营模式,即业务、现货业务、直供业务、期货业务的结构和比例,是出资单位尤其是银行必须要考察的条件,具有此方面优势条件的钢铁贸易企业,必然有着良好的资质和有限的销售业绩。而钢材产品种类繁多,钢铁贸易企业只有经营富有竞争力的钢材产品,才能得到授信单位的认可。(3)财务管理优势,目前钢铁贸易行业具有相当一部分优秀企业,是能够开展物流金融的,它们不仅具备专业的财务处理能力,而且其资产负债、销售盈利等财务数据记录等原始资料能够经得起授信单位的核查。

2.劣势条件分析。(1)钢铁贸易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外部局限因素。首先,当前国内钢铁贸易企业和物流及金融机构缺乏合作意识。钢铁贸易企业往往只重视自身的发展建设,没有意识到物流业和金融机构对钢铁贸易行业的强大的影响力。其次,物流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开展物流金融模式,无疑可以为钢铁贸易企业和物流企业以及供应链上其他参与者和银行带来利益,但是开展物流金融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而目前中国的相关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比如《合同法》中与金融物流相关的条款并不完善。最后,现行金融体制和法律也制约了物流金融模式的顺利开展,目前,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体制都对金融行业实行专业经营,并执行了各种严格的监管制度。而非金融机构不能提供金融服务,也不能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即使某些物流公司代客收取贷款的服务项目,也是不允许的,只能边缘化操作。物流金融是解决钢铁贸易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提升其产业链水平的有效途径。物流金融能够帮助钢铁贸易企业迅速融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销售、配送网络、仓库监管等一体化的融合金融服务的解决方案。(2)钢铁贸易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内部局限因素。首先,钢铁贸易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当前国际经济金融情况不稳定,国内宏观调控结构性调整、人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因素,使得国内相当一部分钢铁贸易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难。其次,钢铁贸易企业物流金融人才匮乏。由于物流金融是新型的融资模式,专业性强、技术性高,需要大量专门的管理和操作人才,而国内钢铁贸易企业大多是粗放型管理,缺乏大量中高级物流金融人才,再加上资金实力不足,才高精尖人才的聘用上没有竞争力,使得优秀人才大量流,这就严重制约了钢铁贸易企业物流金融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