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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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1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理论界和社会实践者,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中介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无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

发展轨道

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 年,当时重庆、上海等地的私营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防止相互之间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自发地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1993年11 月,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机构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的开始。

1998 年底,依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原国家经贸委开始组织实施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并于1999 年6 月率先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在镇江、深圳和北京等地陆续展开。

2000 年8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要求;到了2001 年4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3 年营业税,上述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之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6 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366 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1232.58 亿元,已累计担保企业379586户,累计担保总额8051.87 亿元。

问题所在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速度较快,但仍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资本金规模偏小、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实际操作不规范等。

担保资金规模较小,效用受限

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其它渠道的资金来源较少。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普遍较大,可以拨付给中小企业型担保机构的资金比较有限,这就导致若干问题的产生。一是抗风险能力差。因存在担保风险,适度的代偿是担保业的正常现象。有些担保机构由于担保基金规模过小,一旦出现代偿,就可能导致倒闭。二是放款规模小。由于资本金规模小,就会形成担保机构的放款规模也比较小。三是信用扩张有限。由于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小以及相当多的小企业经营情况不景气,贷款风险较大,因而担保业务操作比较谨慎,致使担保机构的业务扩展受到很大限制。担保总额同资本金规模相比,未起到资金的放大作用,无法发挥担保的信用扩张功能。

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信用担保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保证体系缺位,所以存在着把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贷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会降低,担保机构承担了双重“逆向选择”的风险。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后,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会降低,银行相应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会降低,担保机构同样承担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上述情况要求担保机构在风险识别、防范和化解方面必须具有较强的能力,但我国目前的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担保机构的设立上尚无统一的资质要求。而且,《担保法》作为担保业的专门法律,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国务院于2004 年6 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虽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还远难满足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凡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机构内控制度以及行业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协调与立法后的监管等诸多问题,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支撑,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不规范。

发展中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未来发展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首先,各级政府要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其次,政府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政策支持。最后,政府还要努力协调房管、国土、车管、船管、工商等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工作,支持担保机构尽快做大规模。

担保机构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是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第一道关,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如果内部控制出了问题,那么其他的措施就等于零了。加强内部控制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第二,合理设计担保组合。在加强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分散风险。对担保资产组合的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地理分布、期限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

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从国外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来看,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风险的同时也让银行承担少部分风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担保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国际市场上,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一般要风险“二八开”承担,但在国内,信用担保机构要全部承担担保风险,这让信保机构自身经营风险大大提高。在我国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刚刚起步、专业化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过高的担保比例,应适当降低担保比例以完善银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担保机构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减少信息不对称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管理者、引导者、服务者,总体上对自己的会员企业有长时间的跟踪调查,对会员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信誉状况都比较了解。担保机构要利用行业协会这个平台,就申请担保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向行业协会咨询。作为专业化的社会信用中介组织,信用评级机构能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和自身的信息数据库,运用专门的知识和市场评级经验,将交易中各种复杂的信息转化为简单明了的评级信息提供给信用担保机构决策使用,这对担保机构因为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等原因收集到足够信息能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2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模式的不同观点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摸索了一些经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今后将以什么样的方式运作发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也有人认为,国家不应该扶持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而应扶持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其理由是“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基于体制关系其经营总体上趋于保守,而商业性担保公司却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扩大担保业务的范围方面做得有声有色”。他们以中科智公司为例来论证这一观点。而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6月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设想的是“一体两翼”体系框架:一体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两翼是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主要来自会员企业的出资,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主要由企业或其它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二)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践模式

世界上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至今已有近70年历史。1937年日本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如美国由中小企业局(SBA)负责,通过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具体做法: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出口和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贷款不低于50万美元,担保比例可达总投资的90%.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学者统计,截至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五大洲都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实践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国情的差异性,运作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实体制体系,又有以事前承诺作为事后补偿保证的权责制体系;既有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的政府操作型方式,也有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的市场操作型方式。如果按其担保的目的划分可分为两种模式:

1.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担保基金的筹集,一般是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来解决。担保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如美国每年财政预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约2亿美元。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为资本金。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也主要由政府财政安排。韩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基金,其资金来源是,中央一级全部由中央政府预算解决,地方一级则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各出资50%.台湾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则是由财政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组成,财政出资约占基金的80%.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能将自己的扶持意愿直接作用于服务对象,以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分布和资源配置的目的。其缺点是,一方面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一旦担保风险发生并无法化解时,最后风险将转嫁到政府身上,增加财政负担,形成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2.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型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仅有埃及(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等少数国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避免因企业相互担保,导致受保企业出现经营困境时连带担保企业经营困境的发生;为沟通银企联系架起桥梁;促进参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是: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贷偿能力比较差,抵御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弱;担保对象的封闭性,增大其运行风险的可能性。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方式的分析和比较,我们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与社会互助型担保相结合,以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社会互助型担保为辅的运作模式。

1.以政府政策主导型为主的原因有三:(1)信用担保从总体上说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所具有的外部效应比较明显,只有以政府为主承担这一角色,才能更好完成信用担保任务。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主体追求直接经济利益,而信用担保作为一个低收益(甚至无收益)、高风险行业,私人部门一般不愿介入或只是有限介入。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来启动和发展这项业务。(2)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如对于能大量吸纳就业人员、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或技术升级、产品以出口为主以及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时,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实际上是在服务于政府产业政策的落实,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大局的需要。(3)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经营。当前一些学者反对政府政策型担保为主,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政府派人直接经营,导致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增加担保风险。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组建规范化法人实体来解决,按照《公司法》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可以以货币资产或者国有存量资产入股,联合其它企业法人组建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公开化操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担保基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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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基本关系

(一)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的关系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界定比较简单,主要是对银行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就担保机构而言,它不可能独自完全承担信贷风险。为了避免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担保机构的最佳选择应是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即只提供一定成数的信贷担保。担保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则显得比较复杂,从中可以引申出多种组织模式。目前主要的模式有以下三种:1.开放客户制模式,即政府牵头注入基金组建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特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并经审定,交纳一定担保费和风险准备金即可获得担保服务。2.封闭客户制,即政府注入一定额度资金发起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符合特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担保机构只对会员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3.股权纽带模式,即政府动员组建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以每年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形成风险补偿基金;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承贷并转给下属企业使用,而风险则由总公司来承担。

(二)政府参与程度和权责界定

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加入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必要的。与此同时,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实际运行中一些问题又和担保机构性质界定不清以及附于政府机构运作有关。因此,政府的参与应有限度。这种有限性集中体现在控制和监督的相对性上。为体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公司化运作原则,我们应该对政府在担保机构中的权责进行某些界定。并且这种权责限定应与公司制中的股东的权责有所差异。因为,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的基本目标应是维护资金的完整,维护公正,而不是干预日常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寻求最大化收益或是执行政府的其他意志。具体来说,政府的权责主要是要创造出有利于信用担保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信用担保机构的“非盈利性”、“商业化运行”和“可持续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被界定为非盈利性组织,不宜追求收益最大化,但是不能认为它就没有利益目标。而是由于其公共商品的特性,应该控制利润水平。同时,政府也应在政策方面给予优惠以弥补其收益不足。为体现商业化运作和可持续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应有利益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维护资金的完整性,换而言之,就是以收益抵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某种平衡以保持“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

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完善

1.完善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担保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完善再担保体系来深度分散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如同再保险一样,再担保也具有分散风险、控制担保责任、扩大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联合担保基金等功能。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应按照约定风险(收益)分担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中,再担保功能还很不完善,目前只有天津、内蒙、山东、河南等10多个省(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我们应尽快普及省级再担保机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说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具体措施有:(1)比例限制的规定。放大倍数,即担保贷款总额以担保基金的比较倍数一般应控制在10倍以内。单项担保比例,即单项最大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20%。风险承担比例,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贷款总额的70%―80%。(2)规定代偿权和追偿权。在贷款预期不能收回时,由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并依法取得和行使追偿权。(3)规定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以合法的资产作抵押担保,但抵押比例不宜过高。(4)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目前,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来说中小企业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极为迫切,需要各担保机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与总结。

3.坚持市场化运作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规范政府行为,确保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按商业原则自主贷款。基金的执行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但不能指令银行给哪个企业提供贷款。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应当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规范作为股东的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代偿责任,要防止类似1988年财政部明令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以及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之后仍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而造成财政巨大潜在风险的问题出现。

(二)健全担保机构的外部协调机制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国家,对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大批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我国的银行体制是集中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发达,贷款机构主要是几家全国性的大银行,缺少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这种金融体系下,没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即使有担保,小企业也难以得到贷款。由于大银行做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高,效率较低,而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比较直接和容易获得本地小企业的有关信息,为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相对低一些。因此,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不能仅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要发挥城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同时,应建立、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体系。

2.建立贷款与担保的“双赢”机制,有效分散担保风险。实践表明,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不足额担保模式较有利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因为它能更好地促进银行和担保机构实现合作博弈,从而达到“双赢”目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贷款实行按比例担保计划,对于10万―100万美元的小企业贷款,SBA的担保比例为75%。其运作非常成功。到1998年底,SBA提供的担保贷款余额达290亿美元,支持了约20万家小企业。从银行角度分析,由于SBA提供担保,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如果一笔100万美元的贷款失败,银行也只承担25万美元的损失。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贷款担保同样采用类似的风险分担机制,如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 80%,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额也不超过80~ 90%。但目前我国大陆信贷管理是百分之百全额担保,这样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使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加大。为了克服实收制资本运作的缺陷,避免出现类似日本90年代大量信贷机构陷于债务危机的现象,法律应明确规定由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共担风险。担保机构应与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为避免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应由担保机构承担不良贷款的70%―80,%,而商业银行须承担20%--30%,以促使商业银行履行其职责。如果说一旦有确实证据可证实商业银行有道德责任,则应该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而减轻担保机构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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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信用担保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成效

1、基本现状。我县担保中心,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下,于年6月正式开展为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为我县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和实施债务追偿。在年以前担保中心现金注册资本金仅有1000万元。由于规模小,为企业服务融资担保能力有限。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县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于年底又注入担保资金1500万元,吸收神鹭水产、天雄汽配、威风凸轮轴等七家骨干企业入股700多万元,共同组建了担保公司,进一步解决好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充分表明了政府对我县企业的关心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决心。

担保中心成立以来,已为我县35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16笔,累计担保融资6300多万元,解决了一部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两年多来未出现一笔代偿赔付损失。年经省财政厅验收为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2、取得的成效。在过去的几年里,担保中心在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采取抓大促小的方式,重点扶持了一批骨干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经纬服装有限公司是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年投资380多万元建成并投产,年因缺乏流动资金,仅仅依靠来料加工开展生产,每月只能生产13000多套出口工装,档次较低,就业工人也只有80多人,当年只创税2.6万元。通过调查分析,该企业是个出口创汇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人经验丰富,企业前景较好。通过对该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我们及时为其提供担保,迅速注入贷款资金50万元,使每月生产量由原来的1.3万套上升到3万多套,当年创税28.5万元,比上年翻了10倍多,工人也增加了一倍;年,通过跟踪问效,发现该企业是一个成长性好、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对担保贷款归还及时,没有出现不良记录。于是我们又追加担保贷款80万元,使该公司实现了满负荷生产,每月生产工装达4.5万套,档次连续提升,附加值不断增加,每年为国家创税56万元。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去年10月,该公司又投资160多万元建成了一栋新标准化厂房,工人增加到2多人。

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副产品深加工、冷藏、销售、养殖、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该公司已被批准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初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特别是出口产品的增加,欧美市场的订单增多。3—6月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黄金季节,流动资金周转吃紧,担保中心在资金调度紧张的情况下,积极调剂资金,实行特事特办,累计为该公司提供担保贷款26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该公司为我县提供劳动就业岗位500多个,带动农户小龙虾养殖3000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很好的反哺了农业发展。

二、阻碍我县融资担保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担保中心的融资能力与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相对滞后。近几年来,我县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特别是一批招商引资的企业发展快、质效好。据我们调查,我县三个工业园区的企业,流动资金缺口2亿元左右,但担保中心的担保融资规模不到3000万元,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加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县企业的发展,使有的企业步履维艰,去年在县人代会上就有11位企业界代表联名提案,要求扩大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规模。

2、与周围的县市比发展相对滞后。我县担保中心原有现金注册资金1000万元,比全省县(市)级担保机构户平2100万元低1100万元,在市担保机构中,位列倒数第三。如市政府投资6500万元,企业入股3400万元,通过与省开发银行、市建行、农行合作,担保贷款实行放大3—5倍,年为企业累计担保贷款3亿多元。英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本金总量已达到4400万元,是我县的4倍多,与工行、农行、建行合作,已开展担保资金放大3—5倍为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3、争取扶持政策条件不足。一是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企业融资担保额一年在1亿元以上,专项借款额度可增加到1000万元的鼓励政策。并且农行等金融部门也要求担保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金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能与之合作,实行1:3以上的比例放大担保融资业务,我县担保中心去年底在县政府大力的支持和有关企业的配合下,已达到了这个标准,但还有很多后续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完成。二是最近国务院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多次会议上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具体要求是:中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注册担保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担保额达到1亿5千万元以上,中央财政将按照担保注册资金1%的标准给予补助。离这个标准我们还有一段距离,我们目前还不能享受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

三、推进我县担保工作跨大步、上台阶的对策

1、组建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融资平台。随着形势的发展企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已决定组建规范化的担保公司,更好的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此,我们将按照实现担保资金放大3—5倍的目标,争取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争取中央、省级各项扶持政策到位,必须组建担保公司,扩大担保融资额度和担保业务覆盖面。同时,以融资积极推动平台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信用建设,把属于我们自已的融资平台做活、做大、做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管理的介入方式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担保机构的95%以上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以财政资金为主,政府行政干预突出,运作机制不规范,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选择上的倾向性使得担保机构很容易偏离"财政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不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担保业务的开展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我国尚未明确信用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情况,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均出台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规定,相互之间的衔接性较差,不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的运行和有效监管。

(二)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大都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大多数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由于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承保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代偿就有亏损或破产的危险。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三)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散风险。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100%的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开展。

(四)法律建设滞后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十分滞后,不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我国与中小企业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完善城市信用担保体系。一个城市只设立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同时支持按产业或同业公会设立多种形式的、县区范围内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第二, 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等方式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分担, 同时对全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实施业务监督。第三,研究组建中央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为省级信用担保体系和尚无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城市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拓宽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

现阶段,政府应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力的资金支持, 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同时,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和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与商业银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选择参与积极性高、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法制化是信用担保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各个环节的运作有法可依,在完善现有的《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同时,出台更全面、更超前实用的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国家信用保证制度、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信用担保协作银行制度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创造一个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结束语

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信用水平将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意义深远,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经过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我们一定能够建成完备、高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经济将会更快、更稳、更健康地持续发。

参考文献:

[1]荣舒婷.韩国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借鉴[J].财经问题研究,2005,(01).

[2]于培伟.美日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之借鉴[J].中国经济时报, 2005,(1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反担保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2-0046-04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4 2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中国在册企业的99%以上,每年创造的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的76.6%以上,实现的利税占5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占75%以上,各种数据均表明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1]但中小企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筹资短板的问题,筹资短板高达70%。[2]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信息不对称理论、信贷配给理论等解释,前者如樊纲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筹资短板的原因;[3]后者如张维迎认为银行为防范风险,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借款人的申请,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4]谭庆美等指出,中小企业规模小、私有产权比重大、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是导致中国中小企业筹资短板的主要原因。[5]笔者则从债的关系角度予以分析,指出中小企业筹资短板的主要原因是债权效力不足,而信用担保作为主债之外另附的一种法律关系,无疑强化和补充了债权效力,并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功用衍生、类型发展等角度具体探讨信用担保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债权效力不足:中小企业筹资短板的主要原因

资金筹措必然产生债的关系,其中银行等为债权人,中小企业为债务人。从债的内容看,作为债务人的中小企业,应当以其一切财产为其全部的债务承担总担保,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一般为银行)均以中小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债权受偿的责任财产。但由于债权是一种非支配权性质的请求权,因此银行等债权人在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中小企业的行为,银行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中小企业所有的财产。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中小企业具有让与财产和规避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由于债权是一种非优先权性质的请求权,因此在对同一中小企业享有权利的数个银行情形下,各银行对中小企业所有的财产应当平等均一地行使权利。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又使得债权具有实现不能的风险。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务人虽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其责任,但尚不足确保债权的清偿。责任财产变化不定,景气无常,财产的散逸非债权人所能预见或控制。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属于平等地位,债权重叠为通常现象,责任财产纵能维持不减,众人参与分配,亦难全获清偿。”[6]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大多会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拒绝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借贷。由此看来,银行等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借贷的主要原因是债权效力不足或不强,而非前述的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限制等,相反,使债权效力增强到足够则是破解或对冲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限制等的有效对策。

二、筹资短板克服:主债之外另附信用担保如何使债权效力增强到足够进而促使银行等债权人放心地将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在现实生活中,银行等债权人可能会在借贷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通过违约金的惩罚功能来增强债权效力,以促使中小企业全面履行债务责任。当然,在借贷协议的履行过程中,银行等债权人还可以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债的保全手段(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增强债权效力,以避免债务人消极或积极地规避债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以防止债务人以消极的方式规避债务;当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并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予以撤销,以防止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但无论是违约金还是债的保全,仍为债权自身效力范畴,充其量为债权效力的一种强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泽鉴先生所描述的债权自身属性下的重大缺陷,即银行等债权人对中小企业的财产缺乏追及力。

这就有必要在银行等债权人与中小企业的借贷之债的外部另行附加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使该关系涉及的人或物都被纳入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列中来,这一手段就是债的信用担保。具体反映在中小企业领域,则是由第三人(一般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一般为银行)约定就中小企业的借款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作为被担保人的中小企业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向银行代为清偿,承担中小企业的履约责任。

信用担保一经设定后,即产生如下法律意义上的效果。一是信用担保对信用担保关系当事人的效力。信用担保关系当事人是指信用担保权人(即银行等主债的债权人)和信用担保人(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第三人),由于信用担保权人和信用担保人是设定信用担保的主体,因此,信用担保的效力首先表现在信用担保对信用担保权人的效力和对信用担保人的效力。信用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信用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权,即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信用担保权人可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信用担保对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是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信用担保人须以自己的财产向担保权人清偿其债权。二是信用担保对主合同债务人的效力。设立信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主债之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信用担保效力还表现在信用担保对主债之债务人的效力。一方面,主债设定的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主债之债务人的义务。信用担保是以确保债权为目的的,是对主债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在信用担保成立后,主债之债务人的债务并不会因信用担保的设定而减轻或削弱。另一方面,主债之债务人负有向信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偿还的义务。信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其承担担保债权责任后,主债之债务人负有向信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偿还信用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代主债之债务人清偿的债权额。

正是这一另行附加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补充和加强了银行等债权人债权的效力,强化了中小企业的履约信用,使得银行等债权人的债权可受偿的财产大大超出了中小企业的财产范围,实际上是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非债务人的第三人的财产纳入到了银行等债权人可受偿财产的范围。这无疑会在相当程度上打消银行等债权人的顾虑,即当中小企业的清偿能力降低或者失去时,银行等债权人直接面临着债权受偿不能或者不能足额受偿的风险,从而积极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借贷,中小企业由此也克服了筹资短板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要特征在于有第三人(即担保人)的加入,并以第三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这一担保必须以中小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或全部财产为基础而不是以中小企业的财产为基础来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若中小企业以其自身拥有的财产来设定信用担保,则是无效的。

三、信用担保风险控制:风险固有性与分散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和实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制度,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非十全十美,仍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如何将信用担保风险降至最低或使信用担保风险变得可控就成为设立和执行信用担保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7]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信用的放大性、风险的离散性和与经济周期非同步性等方面。

首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自身的一定存量资产为基础就中小企业的债务履行向银行等提供担保,但这种担保并非以等额的资产为等额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是以一定存量的资产启动多倍的银行信誉。这就是信用担保的放大性。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为10倍,其中美国和日本最高,分别达到50倍和60倍。[8]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存在类似情况。2009年,中国注册资本过亿元担保机构达1 263户,注册资金合计2 053亿元,但担保总额达8 037亿元。其次,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从保险业务角度审视之,则属不可保的范畴。因为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通过大数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风险可能出现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基准与额度,以弥补风险损失和经营成本,但信用担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离散性,其分布状态很难有某种规律可循,进而也很难对中小企业经济风险进行事前控制。最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具有明显的与经济周期非同步性特点,即当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阶段性困难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额急剧放大,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却在此后2~3年内迸发。由此可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高风险性,需要业界高度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二)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对策

前述信用担保风险都是客观的,无法回避的,这就需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设定信用担保时对风险予以合理评估,并科学设定风险出现后的风险分散机制。

1. 担保协议合同化。所谓担保协议合同化,是指担保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担保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运用。但由于信用担保涉及的人和物比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用担保协议签订的技术难度,特别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国际信用担保除了一般担保所具备的保证书名称、编号、开立日期、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基础合同号码以及保证事项和保证金额等基本栏目外,一般还载有“释义或定义”、“对价”、“延续保证”、“陈述”、“免税和包税条款”、“法律选择条款”等,内容就更复杂。因此,信用担保协议签订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态度和合同纠纷的解决。为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能积极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就必须强调信用担保协议内容的具体化和规范化,要求信用担保以规范的合同形式出现,即信用担保协议的合同化。

2. 从业人员专业化。信用担保政策性以及风险评估技术性、专业性均较强,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掌握系统的信用担保技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担保从业人员越来越稀缺。加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市场准入制度和担保从业人员失信惩罚制度,造成现有担保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普遍偏低。因此,业界要尽快采取措施,实现信用担保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3. 信用担保机构多元化。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省一级开展得较好,但市县一级开展得较为缓慢。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及社会信用担保意识增强,省市两级要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以分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具体来讲,可有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向社会发行债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目前这种模式主要是协助完成某些政策性比较强的项目,大多为政府扶植创业发展计划;二是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与第一种模式不同,该模式虽也从事一定的政策性业务,但政府部门与出资银行和企业业务联系较为密切,且具有营利性质;三是会员制模式,即由企业联合出资建立会员制的信用担保机构,其目的多为互而非营利性,业务仅限于联保、互保范畴,服务对象也以会员为限;四是法人模式,即由企业、社会和个人出资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完全商业化运作,其营利性较为明显。另外,信用担保机构本身也可以进行弹性处理。如可尝试创新运营模式,大力推行委托管理。针对国内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严重分化的现象,建议采取国外担保基金委托管理的模式,利用规范成熟的信用担保机构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经验及高素质的担保技术人才,通过专业人才及专业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提高信用担保业整体的风险管理及经营水平,实现担保行业的持续发展,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委托管理模式还将为未来主管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统一的行业监管,对运作不规范、担保能力低、风险大的担保机构实行统一的退出机制,探索成功的退市通道。

4. 设定反担保与再担保。银行与中小企业借贷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一般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就中小企业的借款向银行所作的保证,但当中小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并导致银行向该第三人提出求偿时,该第三人的自身权益却得不到任何保证。信用担保的这种单向性所带来的风险可通过反担保的设定来化解。所谓的反担保,是指作为第三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时,中小企业应按信用担保机构的要求为该信用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可见,反担保是针对信用担保的单向性而出现的,故其具有类似信用担保的功能,即转移或避免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以及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从而可促使第三人放心地充任担保供与人角色。除了通过反担保形成双向的法律关系外,还可以通过再担保将信用担保的单向性分流。所谓的再担保,是指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当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银行等债权人继续清偿剩余的担保责任。概括地说,再担保是一种按比例分担和转移担保风险,扩大担保资源的担保形式。再担保思路的理论来自于对再保险等类似金融理论的借鉴,即特定的再担保机构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行为,再担保机构不与担保机构的被担保人(即中小企业)发生关系,也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这与信用担保的单向性并无二致,实为二次信用担保,是分流信用担保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

四、结论

从债的关系角度看,中小企业筹资短板的主要原因是债权效力不足,信用担保作为主债之外另附的一种法律关系,起到了强化和补充债权效力的作用。这无疑会在相当程度上打消银行等债权人的顾虑,从而积极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借贷,中小企业由此也克服了筹资短板的问题。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仍存在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风险,如担保信用的放大性、风险的离散性和与经济周期非同步性等,这就需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设定信用担保时对风险予以合理评估,并科学设定风险出现后的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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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5]谭庆美,吴金克,赵黎明.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综合模型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10-113.

[6]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30年[A].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