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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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查报告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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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刊特稿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一) 邓晓芒1(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二) 邓晓芒2(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三) 邓晓芒3(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四) 邓晓芒4(3)

二、法学论坛

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邓思清1(21)

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肖建国1(26)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徐鹤喃 张步洪1(32)

从人权入宪看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张 波2(19)

论《创世纪》中的男女平等思想 王四新2(28)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 聂昭伟2(33)

生命权的概念及其入宪的必要性和价值 王 奎3(14)

环境权新探 徐丰果3(20)

环境立法目的刍议 黄明健3(27)

“经验”方法与法学研究 刘建宏3(33)

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

张 陈飞霞4(13)

地方民族立法基本问题刍议 刘杰锋4(20)

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陶品竹4(24)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探讨 宋才发5(3)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性质与地位 辜明安5(11)

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李丽辉5(22)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比较

许光耀5(28)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建构吴治繁6(3)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职权分析 薛 宁6(9)

中介组织法律问题论析 谭 玲6(14)

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关系理论探析 黄锡生 梁 伟6(18)

普遍义务论纲 王秀梅6(25)

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国家、权力与公共政策 刘沛6(34)

三、争鸣回应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恶”名 李 强1(42)

知识产权垄断性批判:以激励论为重心 夏旭阳1(48)

论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默契 梁剑兵1(53)

论规制市场监管者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刘德福 朱文瑜2(42)

对反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行为的规制

陈 涛 马金平2(46)

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 焦海涛2(54)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 李海龙 邹松生2(63)

杠杆收购的本土化研究 刘 凯3(40)

论远期支票的效力 颜炳杰3(46)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探析 王良顺3(52)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沈绿野 谭宇生4(31)

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询书4(39)

两种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税权控制 刘 丽4(44)

从民法的角度看连体人的分离权 张 莉4(53)

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方乐坤5(35)

论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欧福永5(42)

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 张作华6(40)

我国急需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 彭 军6(48)

论随机法庭的创建 杨 明6(54)

四、专题研究:检察理论与实务

论欧盟条约中的辅原则 雷益丹1(58)

检察官专业素质实证研究 薛晓卫 黄亚珍1(65)

理性的选择和现实的期待 林少平 卢赛环1(70)

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贺恒扬1(7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情况调查报告 林世雄 黄 森1(80)

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张智辉2(96)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其重构 林世雄2(104)

影响中国检察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刘 方2(111)

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和谐

王学成 张和林2(117)

论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夏黎阳3(110)

国家社会化进程中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梁玉霞 黎兆元4(106)

把握检察业务的第四次辉煌 张学军4(112)

和谐社会呼唤建立暂缓制度

诸葛 陈丽玲4(117)

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问题的探讨 金 波5(68)

论任意侦查标准之构建 马 方 周 腾5(7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段明学5(82)

反贪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高松林5(87)

审查逮捕适用宽大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钱学敏5(91)

宽严相济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陈 娅5(95)

论法律监督的特征柯汉民 强昌文 郝龙贵6(93)

反腐外部监督机制的比较与完善 张 健6(100)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王俊民6(109)

五、司法实务基层司法运作的物质基础

高其才 黄宇宁 赵小蜂1(85)

精神病被害人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探析 李大槐1(97)

论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重构 李 夏 陈 斌1(103)

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 张吉喜2(67)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 康均心 韩光军2(73)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胡志坚2(83)

论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正确路径 肖 冰3(58)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探析 姜 霞3(67)

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法研究 杨道波3(73)

老龄犯罪宽宥论 张建军4(63)

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 方 明4(70)

我国新型监狱体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杨 书4(77)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于改之 吴玉萍5(5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杜国强5(57)

量刑:任务及其实现机制 张天虹5(63)

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张 艳6(60)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 曹 柯6(65)

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隐忧与省思 余辉胜6(72)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 罗绍华 全 莉6(79)

犯罪嫌疑人义务探析 刘梅湘6(84)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李 哲6(88)

六、犯罪对策

当前犯罪的分析及其对策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犯罪课题组1(107)

运输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肖 敏1(113)

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犯罪比较 姜 敏2(90)

惩罚吸毒的根据 褚宸舸3(100)

七、社科综论

“事功”与“格物”:高校学报的现状及定位

刘 力 蒋崇玲 朱 平1(118)

政府购买冲击与商业周期 蒲华林1(124)

从矛盾辩证思维到系统辩证思维 杨晓平2(123)

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实证

周其琦 张国林3(80)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高校党委执政能力的提高

汤啸天3(88)

政治哲学中的“自由”观论 贡太雷3(94)

国家与经济发展:关于发展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唐 龙4(83)

福柯《规训与惩罚》的理论基础与终极关怀

钟红艳4(89)

罗小萍4(95)

由直译意译引发的思考 宋 鑫4(102)

行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

范履冰 郭春甫5(99)

价值认同・结构平衡・秩序建构 付健明5(104)

新闻自由权在新闻立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

杨 龙 刘必华5(109)

多媒体教学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黄 宣 张 杰5(115)

英语专业外贸英文函电写作错误实例分析与建议

王海燕 刘迎春5(121)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定位的思考谢家智6(115)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新读 张诗蒂6(119)

语言与认知的互动:论语言系统生态批评

的理论基础 朱长河6(125)

八、教育与教学

英语词汇学中词的价值属性 冯 凭1(131)

精品课程建设浅淡 徐静村3(126)

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种 夏 李剑波3(129)

高校体育教学中实施创新教育探析 周小敏(123)

九、调查报告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张 艳2(127)

女生就业的比较与分析 李春茹 陈 苇 高 伟3(115)

当前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 程春华 段体操5(127)

十、会议综述

“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岳彩申 胡元聪 杨丽梅4(129)

十一、学术综述

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

及理论研讨会综述 张玉飞5(134)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2

2019年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实践单位和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这最后一个学期里,我迎来了最后一门课程---毕业实践。本次实践被安排在了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深层次1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攸县人民法院实践。攸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三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践过程概述

去实践时老师对我们说实践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践。

实践的第一天,确定实践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践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实践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

在实践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

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现在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现在不能完成实践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希望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

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实践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参加实践的同学都应该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而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自我评价

在实践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践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3

一、近三年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青州法院共审结397件,判处犯罪分子537人(包括收监执行1件1人);2003年青州法院共审结289件,判处犯罪分子369人;2002年共审结261件,判处犯罪分子325人。从数字看,近年来刑事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犯罪人数呈螺旋式上升,特别是2004年增幅较大,同比分别上升了37.4%和45.5%(具体走势见图一),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从适用刑罚上看,2002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50人,占犯罪总人数15.4%,其中十年以上的20人,占总人数的6.2%;判处五年以下的为27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4.6%;2003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65人,占犯罪总人数17.6%,其中十年以上的22人,占总人数的6%;判处五年以下的为30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2.3%;2004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74人,占犯罪总人数13.7%,其中十年以上的22人,占总人数的4.1%;判处五年以下的为46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6.2%.从司法理念上看,近年来刑罚处罚有轻刑化的趋向。从我院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该两类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经过调解妥善处理后,大都适用了缓刑(详见图表二)。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仍居高不下。

统计显示,盗窃、抢劫等犯罪仍是高发犯罪。受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潇洒”消费、超前消费等观念的影响,部分犯罪人产生了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的渠道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往往是通过盗窃、抢劫等不正当途径来获取。盗窃、抢劫犯罪作为一种最古老的罪行,历来被刑法视为打击重点。近几年来,我市在预防和打击上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这种犯罪仍居高不下,应引起高度重视。2004年,青州法院审结盗窃案件47件79人,抢劫案件47件94人,两项共计94件173人,占全年审结案件数的24%和人数的33%,同比分别增长了29%和23%.

案件类型图示如下:

2、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较突出。近几年,由于各种利益格局调整加剧,许多矛盾容易激化,特别是基层调解组织的化解矛盾职能有弱化趋势,许多年轻人受不良影视及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出现“尚武”倾向。因此,故意伤害案件呈现增多趋势(见图四)。2002年审理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57件58人,2003年审理60件60人,同比分别增长了5.3%和3.4%,2004年审理99件102人,同比增长了65%和70%.在农村,以宅基地、婚姻、邻里纠纷引发的居多;在城区,由于欠款纠纷、车辆事故、同业竞争、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等原因引发的较多。由于矛盾的激化往往使当事人产生较大的对立情绪,使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大部分暴力犯罪是暴力文化潜移默化的结果,要对暴力文化进行有力的规制,防止暴力文化对社会环境的精神污染,减少人们特别是可塑性较强的青少年的暴力犯意。

3、交通肇事案件增幅较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开始普遍进入家庭,机动车的增多也催生了交通事故的飙升。青州法院2002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87件87人,2003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93件93人,同比增长6.8%,2004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34件134人,占全年审结案件的33.8%,同比增长36.5%.近三年交通肇事走势图见表五: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日趋增加。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使刑事审判的工作量迅速加大。2002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3件,2003年审结99件,同比上升86.8%, 2004年审结147件,同比上升48.5%.这就等于给审判人员增加了同等147起案件的工作量。这类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类。故意伤害案件大多是因为民间纠纷而引发,发生在农村的伤害案件较多,往往双方都有过错,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我院本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方针,一般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争取双方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积极赔偿、双方化解矛盾的案件判处缓刑的较多,这也是我院适用缓刑案件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2004年我院共调解结案135件,涉案标的额4148000余元;判决结案12件,涉案标的额752000余元。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受害人多,居住地分布广,传唤困难,审限紧,且经过公安交警、公诉机关多次调解不成,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讲究调解艺术,认真、细致的做当事人的工作,92%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处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青少年犯罪呈现新特点。

分析我市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犯罪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犯罪类型复杂性和犯罪动机恶劣性;团伙犯罪突发;中小学生流失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点。从审判结果来看,全市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犯罪人员为304人,占全部人犯的57%.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于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弱,自控力差,好冲动,心理浮躁。又片面追求享乐、刺激的生活和崇拜个人主义,加上家庭教育的不适当,缺乏亲情沟通,遂养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气。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农村青少年进城犯罪现象较突出,应引起重视。

6、新型案件增多,案件审判难度大。

如通过传销方式赚钱的宋华荣非法经营案,是青州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传销案件。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沙石坎村农民宋华荣接受其“美莲妮”化妆品传销组织的上线宋海洋(现在逃)委派,于2004年6月20日带其发展的下线彭长林等人到青州市尧王食品厂、北城村租住房屋,以做海鲜生意为名,将四川、重庆等地30余人骗至青州市参加其组织的传销“美莲妮”化妆品的活动。宋华荣共计收取下线上交的上线费12万元,个人所得1000余元。宋华荣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我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以前没有先例,且法律对传销的解释相对粗浅,给该案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审判人员积极查找有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因为此案的审理配合了当前严厉打击传销的大形势,人民法院报、潍坊日报等主流媒体都发了消息。

在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继续上升的同时,表演等新类型犯罪也开始出现。即便是传统犯罪,其手法也开始向智能化发展。如犯罪,通过网络方式寻找、欺骗女网友然后强迫发生性关系和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胁迫妇女等情况并存。

三、严厉打击犯罪   建设平安青州

从资料看,全国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呈现高发态势。但这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平安青州建设是不相适应的。结合刑事审判实践,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进一步落实“五有”机制,使盗窃、两抢等可防性犯罪得以有效预防。

我市提出的“五有”机制建设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起到了遏制犯罪的有效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资金配套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使这一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社会控制力,减少故意伤害等犯罪。

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是社会转型中犯罪率上升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要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力。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特别是结合基层司法所收编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多措并举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使多个家庭既陷入感情痛苦危机,又带来生活困难。但必须承认,交通事故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加强对驾驶证照的考核、颁发和验证工作的同时,严格交通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查严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依法维护交通秩序。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路况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计划,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全市公民逐步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

从我院的审判实践看,发生在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当前,发生在城市出租房屋中的案件呈激增趋势,令人担忧,要由综治委协调公安、工商、城建和房管等部门,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进一步改进法制校长的配备和工作方式、方法,使法制教育有针对性,真正起到作用。

五、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严厉打击暴力犯罪。

政法机关是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主力军,要加大对政法机关人员、技术、资金的投入,同时要加强政法机关自身的人员素质建设,保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能有效的应对犯罪日益增多、更加复杂的趋势。

六、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各项治安措施的落实。做到任务到基层责任到人,坚决落实“一票否决权”。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传统角色;辩诉交易;量刑程序

律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法庭是匡扶正义惩戒犯罪,以及向世人宣告司法权威的地方,而法官则是手持天平,主持正义的祭司。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官在国家运行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政治角力的推动者,也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或是制衡行政权力的中坚力量。随着国际交流的日渐频繁,大陆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通过互相借鉴与移植,形成了混同的趋势。传统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弊端日益显现,具体到各国,为更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大多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制度走在世界前列,先进的模式及理念被不同国家借鉴。美国法官在司法体系不停的完善与改革中,实现了角色的转型。

一、美国传统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及个人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与其他法系最主要的区别。“遵循先例”的原则维系了英美法系数百年的生命力,法官通过具体解释灵活运用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第一,尽管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声称法官的职能并非创制法律,而是“发现”和“宣布”现存的法律原则,并在审判中适用,但每当遇到新的情况,法官都有权利指出适用于这一情况的法律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正由此得以发展。第二,判例法规范是基于个案司法经验之积累而产生,将补救法律的不周延性,将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职能留给了法官,法官的活动须有较大的创造性。第三,判例法规范以“非法条”形式存在,法官在确定和适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时须区别主要和特殊事实,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是通过承认法官的能动作用而形成自身特有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能力的。

我们脑海里认为美国的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对待控辩双方,在刻板印象的影响下,美国的法官制度,不管是遴选、任用还是实践,都受到学者方家的热烈追捧。但是法官也有喜怒哀乐,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会对法官的认知和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所持的价值观和正义观也都受到一定社会地位和流行观念的渗透。当法官自认为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时,其实已将个人因素体现在判决书中。人们普遍承认,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法律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所以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已经发现’的案情事实……法律并非三段论。

二、导致美国法官角色转型的几个因素

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法回避的。特别是有种族歧视传统的美国,犯罪率更是居高不下,据《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的统计,05年,美国暴力犯罪案件总量为520万起,比上年增加2.5%,增幅达到15年来最高水平。美国在押犯人数和囚犯比例居全球第一。到05年底,全美关押的犯人达到220万人,如果加上缓刑和假释的人,突破700万人,超过全国成年人总数的3%。

犯罪率逐年升高导致刑事案件的阶梯式增长,而美国并无专审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官,都是拿到什么案子审什么,除此外,民事案件数量更是庞大,而美国法官数量却一直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据纽约州2000年的法院年度报告统计,全州法官数量为1199人,而全年收到案子的总数为3,821,292宗,平均每个法官分配到的案子超过3100件!如严格按传统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程序进行审理,听取庭审中互相抗辩,再做出判决,一长串程序下来后,如此大的工作量非常人能承受。而据当年的数据统计,全州法院共审结案件3,732,192宗。在审判效率极高的背后,是美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结果,也促成了法官角色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除去美国法官本身素质要求较高,法官体系庞杂,法官助理可在庭前将案件理顺等因素,辅助程序功不可没,如辩诉交易,量刑程序,小陪审团。在这些程序的推动下,法官不再是传统的“事必躬亲”地将个人因素过多的投入庭审中去,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法官更像是一个指挥员,挥挥手就可以轻松解决。

(一)辩诉交易: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审判权。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检察官掌握着是否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的主动权,可决定是否进行辩诉交易,以何种方式进行辩诉交易,及何时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在辩诉交易中处于相对中立、被动的地位,对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法官一般都会接受,“辩诉交易实际上确立了一种既不同于对抗制也不同于职权制的新的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检察官处于实际上的中心地位,而法官仅处于形式上的中心”辩诉交易的盛行也难免引起一部分的担忧,既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占了主导地位,是否会对法官审判权造成冲击?进而威胁到司法权的权威性?

从实践考量,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确掌握了较大主动权,但主动权是有条件的,美国是提倡自由的国度,辩诉交易的确缩短了检察院的诉讼工作,省去不少力气,但前提是须当事人同意,如当事人拒绝辩诉交易,再努力也白搭。此外,即使进行了辩诉交易,法官最后还是要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查,如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与检察院达成的协议,法官则有否决权。因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弱化法官的审判权。

辩诉交易制度成为美国法官角色转型的推动因素,不仅在于其方便与迅速,减轻法官负担,也是法官适当放权的结果。尽管遭到众多非议,“有的州曾经对辩诉交易进行抵制,采取了法律或实践的手段以拒绝,辩诉交易仍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并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稳定在90%左右的比例上”。将一些简单却占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解决在庭审之外,法官可有更多的精力关注更具代表性的要案,维系“法官造法”传统功能。

(二)量刑程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南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一。但这一模式导致美国存在大量的死刑错判。为减少量刑的偏差与失衡,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三个著名的司法判例确立了一套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量刑制度,即1972年的福尔曼案,1976年的格拉格案及1978年的劳科特案。

美国量刑程序包括三部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及量刑调查报告制度。

在量刑程序的规范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法官应当在听取双方的量刑意见、参考了判决前调查后量刑。其次,量刑指南是法官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

三、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判决的影响逐渐减弱,传统审判功能逐渐式微,法官橡皮图章的功能强化,象征性越来越显著

传统美国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在辩诉交易、量刑程序的影响下,自由裁量权逐步削弱,个人因素与审判的关联性渐行渐远,传统审判模式式微。

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并非不变,无论社会情境、经济、文化或政治因素,都会导致角色变迁。独揽司法权,独立不受干涉地行使审判权,是传统语境下的美国法官角色的定位。而在工业革命后,诉讼呈爆炸式增长,法官的积极介入不仅造成自身极大的诉累,在审理中难免带有情感色彩,“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行为怀有好感或厌恶,形成家长作风”,从而与现代美国人崇尚的自由价值观形成冲突。

法官角色的变迁同样是司法权力改革的过程。辩诉交易制度与量刑程序的成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官独断的司法权,这种分散并非根本性的。陪审团人员的最终筛选权人掌握在法官手中。因而适当的分权制度的形成也促成了防止司法垄断的“安全阀机制”。

检察官拥有的辩诉交易的决定权及量刑建议权,从功能来说,仅是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即使是犯罪,当事人亦有选择程序的权力。对于法官而言,减轻其诉累,保证审判效率。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不仅是审判者同时也是判例的创造者,如少数的法官每天应付大量的诉讼中,处理的大多是琐碎的微不足道的案件,那么“法官造法”也无从说起。此外,美国的三权分立思想已发展数百年,深入人心,即使出现类似辩诉交易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制度,也无法撼动法官的地位。

美国法官在现在社会语境下,传统色彩渐渐褪去,对司法权力的象征功能越来越强化。在辩诉交易及量刑程序中,法官起到的许是一种“橡皮图章”的作用,只管“同意”或“不同意”,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能影响美国司法制度运行的案件中去,使得审判的示范作用增强。至于司法独立与否,美国人民心中自然有杆秤去衡量,至少目前来看,辩诉交易及量刑程序没有遭到否决反而大行其道,自然有其生存的合理之道。

参考文献: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民事案件调查报告范文6

内容摘要:ADR具有弥补诉讼缺陷、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情理的关系、实现解纷方式的多元化、促进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等功能。重庆市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认识、组织定位、制度建设上还存在不足。必须强调调解的中立性,正确确立其组织的法律地位,把握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扩大调解在化解劳务纠纷、农村土地纠纷等方面的适用,才能使调解在创建“平安重庆”、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 功能 司法践行 平安重庆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功能

ADR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虽然从表面上看,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是一个有序体系,但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对抗性诉讼的办法”(宋冰,1998)。对ADR有两种理解:狭义的ADR主要是指非仲裁非诉讼非行政处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广义的ADR可涵盖所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商事仲裁,也包括当代创造的新型ADR(如美国的混合型ADR),同时还可以容纳更多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类型,包括行政性和准司法性解纷机制(范愉,2007)。二者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立的纠纷解决程序是否属于ADR。本文采广义说。当代世界存在不同发展格局和形式各异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且“21世纪将是ADR发展的新时代”(范愉,2007)。ADR为何具有如此的生命力,笔者认为乃其功能使然。

(一)补充诉讼功能

现代纠纷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需要迅速处理。审判程序的严格性导致难以及时解决纠纷。二是需要借助专门知识,绝非仅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能平息。日、美等国设立了斡旋调停的专门机关,这些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调查机构,而且还有精通特定专业领域知识的人员负责处理纠纷,所以在信息的收集及判断上具有优势,使纠纷得到更为符合实际地解决” ([日]江藤弘一,1979)。三是强调对相互冲突利害关系进行调整。当今世界司法资源供不应求。重庆个别基层法院法官一年要审结一、两百起案件,法官对案件疲于应付,无暇顾及调整、恢复利害关系。在日本,“行政机关所设置的纠纷处理机构不仅对一方当事者要求解决的纠纷给予事后的处理,还往往以一般地预防侵害发生的意识,对没有暴露出来的纠纷也进行积极的事前干预。这种做法受到了消费者这样的当事者集团的欢迎”(棚濑孝雄,2004)。

(二)有助于协调法与情的关系

法官严格依法作出裁判,有时纠纷却未得到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立法者可能出错。二是纵然立法者制定的某项规则是正义的,但依据该规则做出的裁判是否合理,还受制于法官业务、道德素质、法治环境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使法官创造的公正是立法者的公正,而立法者的公正观不同于公众的公正观,即通过程序达至的正义未必就是公众所能接受或期望的正义。ADR对当事者的主张是否有理的评价通常以生活逻辑、道德情理为基础,对话更为容易。运用民间情理解决纠纷,还能使当事人获得“问题是自己解决的”的感觉从而使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结果更易接受。

其实,ADR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立法公正追求社会公正,正如美国前大法官沃伦•伯格所说“我们能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争议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这就是正义”(W.Burger,1982)。

(三)有助于解纷方式的多元化

20世纪80年代,ADR在西方世界备受青睐,在我国却是另外一番景象。由于我国刚刚进入法制现代化建设,出于对千年人治的憎恨自然地崇尚法治,但又把法治简单等同于对诉讼的亲近和利用,把调解、仲裁等非讼解纷方式视为实现法治障碍而无情鞭挞;司法机关积极地以诉讼结合传统解纷方式,并有步骤地通过增加司法人员应对“诉讼爆棚”的现实,但这种做法成本高昂效果却不佳。更有学者提出“健全、稳定的社会,应有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由诉讼、行政、调解、仲裁以及自救等多元化形式构成,且纠纷的解决应趋于社会化”(刘武俊,2002)。

(四)有助于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法治的运行应是动态、可持续的,法治可持续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公民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纠纷非讼解决有助于强化公民的道德理性,不致于使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对社会的责任感随着纠纷的发生弃之脑后,进而增加凝聚力,同时有助于培育公民的自治能力。法治与自治密切相联,自治不但意味着被赋予自我选择的机会,同时也蕴含着对自己作出决定的认同和负责之意。法治并非毫无根基的法治,而是以自治为生存土壤;自治并非恣意妄为的自治,而是以法治为指引的自治。为了促进纠纷的非讼解决,各国设立了众多的专门进行调解的机关,专门机关在促使纠纷解决的同时,还促进了社会整合和各群体的认同,使人与人之间更易于沟通,同时通过交流、协商、参与等活动,将公民培育为法治社会所需的自治、自律的市民。此外,纠纷非讼解决还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树立司法权威。采用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等治标不治本的举措应对诉讼压力是无奈、被动之举。长此以往,法官素质难以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会受到影响,其破解难题正是从适当地节制诉讼开始。法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还需要有自治能力和道德理性的市民,更需要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与传统习惯相契合,唯此法治在中国这一特殊语境中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ADR功能的实现与重庆的探索

ADR功能的实现是需要一定载体的。重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出跨行业、跨区域、多主体等特点。鉴此,重庆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经验,并使之与本土资源的传统优势有机融合,开展了建立和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各项工作。

(一)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作为ADR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的运行并非令人满意,更新观念是改变现实的先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创新调解方式,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方式的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更新观念就是要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选择,优先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优先是精髓,调判结合是保障,在调解优先的基础上实现调判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狠抓基础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便民化、社会化建设。

1.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重庆在全国率先颁布有关人民调解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设立,人民调解的范围、程序,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事项,尤其是对调解经费做出规定。只需填写《人民调解纠纷登记表》的简单纠纷每件可给予5~10元的补贴,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件给予30~50元的补贴;疑难、复杂的给予100~200元的补贴。重庆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基层调解补贴省级财政统筹的省份。

2.致力于人民调解便民诉讼网络化建设。“便民诉讼网络”是指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在所辖的乡镇社区及村社驻地设置“便民诉讼联系点”,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形成法庭、联系点、联络员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

3.促进人民调解社会化建设。社会化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2007年11月重庆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专门知识、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2008年6月,巴南区工商联在全市率先成立了非公有制经济调解工作室,组建了30人的义务调解员队伍。为促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巴南区法院、区司法局制定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非公企业和人员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调解前置程序,为加强非公人士团结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仲裁的利用率较高

重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金融证券、国有资产运营、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等6大重点领域,对仲裁的认可度越来越高。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装饰合同、金融信贷合同的仲裁选择率分别达到63%、71%、31%。重庆投资集团、四大商业银行、重庆大学等单位有600亿元标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选择了由仲裁委仲裁。在此基础上,重庆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仲裁公信力建设,健全仲裁网络,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探索委托调解机制

法院可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或其它单位联系,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期限在30日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理,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而且能为建立“人民调解前置”的法律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因为“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上就是“人民调解前置”制度的雏形(孙育伟,2009)。

(四)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2009年9月,重庆市高院对全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做了专题部署。力争把构建“大调解”格局与巩固便民诉讼网络结合起来,充分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开展调解工作,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站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方便群众解决纠纷。力争把构建“大调解”格局与加快扇形工作面建设结合起来,在业已成熟的便民诉讼网络基础上,形成法院主导、行业辐射、网络支撑的扇形工作联系面,把扇形工作联系面作为重庆城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特色品牌进行打造。

制约ADR功能实现的因素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形式化、表象化、极端化倾向。社会中各种因素是相互关联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对法治有限性的反思、社会文化的引导等因素使得人们日益重视传统的调解制度,但是矫往总是容易过正。近年来,一股“调解”之风刮起并蔓延,表现在案件调解率不断攀升、逐年刷新,而且几乎所有法院都将调解数、调解率等列为考核指标甚至是首要指标。云阳法院规定民一庭、四个人民法庭要通过诉调对接结案500件,调解率上升一个百分点,年终考核就增加一分。正当的激励机制固然应当存在,但是制度设计的简单化、功利化必然诱发“强制”、“诱导”调解行为。试想如果案件本身不宜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法官在业绩考核制度面前也不得不调解甚至强行调解。过度的调解往往会引起反感,而且很多案件调解后还是进入了执行程序,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的预期目标。

2.组织定位不准、人员角色错位。人民调解应体现人民性、乡土性、自治性、灵活性等特征,而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人员角色混乱,难以发挥最基本的纠纷解决功能。法律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为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目前的基层调委会大都隶属于村委会、居委会,政府主导已悄然取代政府指导。地方党委领导下的人民调解是否会为追求政绩而对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进行诱导和压抑,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肯定的答案将是或已是不容置疑的。此外,调解人员大多身兼数职。需要牢记的是调解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且必须是公正地解决纠纷,而要实现此目的,纠纷解决组织和人员必须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所以人民调解的组织和人员必须中立,否则就会出现久调不决、调而不解、调而不结的局面。

3.制度创新不足。创新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主要问题是“人民调解组织已纳入了许多不同性质和功能的解纷机制,超越了其基本定位和能力,容易导致解纷机制的混乱”(范愉,2007)。首先,同兄弟省市相比,许多解纷机构如物业纠纷调解、消费纠纷调解并没有建立,这与直辖市的地位不符,也不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次,促进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发挥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三,进一步明确民间调解(如社区调解)与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调解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协作与配合。第四,如何充分发挥现有解纷机构的作用。目前,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一些矛盾纠纷久调不解,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在追究责任时互相推诿、扯皮,都不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导致的。

(二)应对策略

1.理性认识调解。调解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成为“中国特色”解纷方式,但是调解所处的环境――中国社会已发生巨大变化,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进入“陌生社会”,因此过度推崇调解和强制调解是对社会现状的误读。笔者认为必须规范诉讼调解。一要恪守调解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及合法原则。二要正确理解调判关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说明调与判的关系是前者优于后者,但是这是整体判断,并不代表在任何个案中调解都优于判决(范愉,2007)。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当和意无法达成必须及时做出判决。“调解优先”与“该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含义是一致的,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与确立社会公平正义有关的案件不应适用调解,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应当慎用调解。三要改革不合理的法官考核指标。调解率、上诉率等虽然促使法官重视调解,但法官改变观念远没有我们想象的简单,而且调解有其固有的局限和弊端,调解并非万能的。调解在我国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今天对调解的认识应是理性、全面的,绝不应出现强制、诱导等低水平现象,应有质的提高。

2.正确确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首先,应确保组织中立性。有学者认为“考虑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基层组织中剥离出来,还其真正的民间性,使其更具亲和力和可依赖性,赋予其类似于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地位(袁兆春,2009)。”笔者认为是恰当的,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无需也不应该过多介入一般的纠纷解决过程,而是集中精力解决政策性、公益性纠纷,将重心转向引导和帮助社会培育自治解决纠纷机制与能力上,包括在全社会树立和宣传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改善贫弱阶层的权利生态,鼓励和资助社区、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纠纷解决,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等等”(吴英姿,2008)。政府是监督、引导人民调解组织,为其创造宽松的生存空间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代行人民调解组织的各种职能,否则将导致其功能萎缩。其次,要实现“三调联动”的衔接。为了解决“三调联动”的衔接难题,河南省2009年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对衔接配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可资借鉴。第三,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对因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扩大调解在化解劳务纠纷、农村土地纠纷方面的适用范围。2007年,重庆成为全国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将围绕“一圈两翼”、劳务经济、土地流转三条主线,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新机制。目前,劳务经济已成为“第一经济”,“今后五年,全市农村青壮年富余劳动力将应转尽转,其中三成实现向城市居民身份转变”(谢秋红,2008)。可以预见在这一进程中,劳务纠纷、土地纠纷将呈高发态势。2008年,重庆市劳动争议案件33563件,仲裁案件总量比2007年增长52.3%。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21件,比2007年增长20.5%。劳动争议案件50%~60%都与薪酬有关,涉及金额不大,完全可由基层调解组织解决。英美等发达国家80%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及时处理面广量大的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仅靠诉讼是不够的,只有坚持调解才是最优解。与此相反,重庆市大足县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来至2008年8月共审结案件164件,其中在庭外达成和解或协商解决的只有17个,其余均为判决解决争议。上述数据表明有关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救济途经是单一的,其实“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张智忠、黄存智,2009)。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方式有双方协商、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和到人民法院诉讼。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法》中仲裁这部分内容的缺失,使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还无法可依。对此,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调解和仲裁农地承包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拓展了解纷新渠道。

结论

ADR具有弥补诉讼缺陷,使纠纷得到公正、妥善处理等功能,所以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国家,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ADR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这股潮流的裹胁和推动下,重庆没有无动于衷。但是目前ADR在重庆市的运行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上述功能的实现。为改变认识表象化、行动运动化、组织定位政治化、制度落后化的弊端,必须强调调解的中立性,准确定位组织的地位,把握调判的关系,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务纠纷、农村土地纠纷等方面的用武之地,才能使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乃至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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