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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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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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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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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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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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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2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
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此外,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地域分布的分析,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道德约束,所以分布情况主要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和居民投资意识的影响,呈现块状分布。浙江温州历史以来,民间借贷就一直存在,因此,在当地,民间借贷流传比较广泛,广东地区,由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盛行,所以民间借贷也普遍流行。相对来说,我国的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人们对于投资理财还不是很理解,所以少数地区存在民间借贷现象,但并不是家家户户都会出现这种行为。
(三)信用基础的特殊性
中小企业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是由于在银行他们的信用度为零,民间借贷则完全不用担忧这些问题,通常来说,它只是存在与特定的区域内部,借款双方由于血缘、地缘和商缘等关系,都建立起了绝对的信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对彼此都很了解,在信息了解程度上都是相等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关系,才形成了借贷双方。如果其中一人违约,那么在这个地区的信息网中,违约人会失去信用,并且从此以后,会永远失去向人借贷的机会。这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力,促使借贷双方不会轻易违约,充分保障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度。
二、民间借贷的刑法问题
(一)对直接融资的规制过于狭窄
在当前的刑罚制裁体系之中,对于非法融资行为成为打击不目标,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备直接融资可以直接接待资金的特点。相对来说,比起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可以跳过金融中介,直接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过程中的融资规模、途径和资金走向都会避过国家的监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极大的阻碍。国家还没有明确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说明,因此国家的公权力就无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投资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选择采取一些过激的、非法的手段追回资金,甚至有时候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民间融资的一大弊端。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模糊
《刑法》并没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后资金的走向无论用于何地都属于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当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瓶颈期,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通过聚集社会资金来维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支持和鼓励的,尤其是当前社会对与民间融资行为也比较支持,那么对于那些企业私自吸收公众款项,用于自身合法经营的行为,如何判定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更多地考虑刑法的判定准则。
(三)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罚梯度
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中一个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用于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必须是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也是社会正义性和公平性的体现。反之,罪行相同的时候,但是判定的罪名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吗?这样一来,人们势必会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要想体现罪责刑的统一,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合理的刑罚制裁体系。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也要量刑而定,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犯罪群,来统一犯罪性质。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同一群众刑罚的程度要保持一致,并且量刑要合理和公平。但是在实际判定中很难保持遵循这一原则,比如说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判决上三种罪名就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我们都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量刑范围,一个是3年,另一个是3年到10年;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只有一个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是4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以上的情况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发行债券的话,达到犯罪标准是50万元。这样一来,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就出现了空白地带,特别是在当前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总会引起广大人民权重的广泛关注,人们会对案情积极讨论核对法律空白地带的该度恐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吴英案。既要遵循法律,又不能罔顾民意,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
三、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指导思想
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注意考虑到按照规定来处理案件范围和判刑程度,也就是说,判定行为是否违法,尽量用法律来衡量,能判定是违法行为,就尽量不要攀成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可以利用制裁来处罚的犯罪行为,尽量避免量刑过重的现象。从宏观上来说,刑法的谦抑性指导者犯罪和惩罚手段的进行。首先,建设刑法时要首先考虑到经济目标。在利用刑法处理案件时,要尽量投入最小的成本和经济来达到最佳的管治效果,也就是说在刑法的设定缺乏效率和效益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处罚。其次,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罚措施最严重的法律,因此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效的时候,才能投入使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最后性特点。即在制裁违法行为的时候,优先选择制裁力弱的法律手段,在最后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刑法。刑法具有优先的功能,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充分结合其他法律手段双管齐下。
(二)明确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不到位,所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因此出现了许多非法融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违法行为。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非法融资行为,所以司法机关在定罪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同案不同罪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所以,为了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将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划清界限。合理定位民间借贷,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之间的界限。让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得到金融机关的认可,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尝试对金融领域作出改革,希望让民间借贷走向光明,纳入监管体系,《贷款通则》在2010年2月修订出台之后,对信贷市场列举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信贷市场划清层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并为其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从国家角度来说,正式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利用宏观调控,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尽快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改善当前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上的不足之处,并能够在以后对于民间借贷的判断做到合理有效。
(三)合理设置民间借贷涉罪后的量刑梯度
民间借贷包含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以及集资诈骗罪。除了集资诈骗罪,其他四项罪在量刑上都有差异。通过实际研究显示,没有出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融资行为有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这三种,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就是融资手段的差异。根据罪责刑适应原则的规定,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的刑法适当降低,最好是接近于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的量刑范围,或者适当降低量刑跨度,将5年到10年的刑期改为3年之内。
(四)保持高压态势,遏制犯罪势头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以及国家对民间借贷领域逐步放开的态势,民间借贷的发展会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呈现井喷的情况,随之而来的集资诈骗犯罪也会出现更新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可以预测得到,假借投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资诈骗犯罪将会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侦部门所要直面的工作重点。因此,侦查部门应认真梳理,组织专门力量,实施“专案侦查”为主的工作模式,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集资诈骗大案要案上,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重特大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全力侦破,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要强化专案经营意识,主动打击、精确打击。对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努力遏制犯罪势头,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社会以展示、给百姓以答案,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这样做也可以给那些想尝试民间借贷的企业更多的顾虑,并在试水民间借贷后能够自觉规范自身的行动。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作者:沈蓓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辜胜祖.对民间借贷应该“招安”.中国商人.2011(11).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典当 融资 质押
随着国家信贷紧缩政策的执行,大部分中小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发展受制于资金瓶颈。为了解燃眉之急,企业主们开始把融资的目光投专业银行以外的其它融资渠道。典当这个金融的边缘行业也随之热闹起来。
说到“典当”,人们可能会联想起老电影《林家铺子》和鲁迅先生笔下的那种灰暗、阴森,以高利盘剥穷人的画面。其实不然,典当行业不但是金融业的鼻祖,而且还是中国国粹。在当今变革和发展的年代,更是赋予了它新的内涵。
1 典当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典当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它萌芽于两汉,肇于南朝寺庙,入俗于大唐五代,主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朝,衰落于清末民初,停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复兴于当代改革。论其起源,可谓中国金融业之鼻祖。典当行业有如“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效应于古今,发扬光大于欧美。当前,该行业就其数量而言,中国仍为世界之最。截至2011年末为止,大陆有3900多家,台湾有2000多家。就其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而言,比美、英两国相差甚远。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00多家,在英国、瑞典设有多家分支机构。每年的营业额达数百亿美元。并且在1990年成为纽约股市上非常活跃的上市公司。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比其过去,不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有了质的飞跃。以清乾隆年间为例,典当行业根据经营品种(不动产、动产).规模划分为典、当、质、按、押五个等级。其当品主要是古玩、字画、金银珠宝、裘皮衣物和房屋地契。而当前,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其辅融资渠道的作用日益显现。典当的品种已由改革初期的金银、手表、电视等旧“三大件”创新为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新“三大件”。质押和质押的经营范围开始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典当与银行、担保、民间借贷等一起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力量。就其盈利模式而言,比起传统的典当业更趋于理性。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需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利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资金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按十足偿付。利息也按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因其盘剥厉害。当时民间流传“活不进当铺,死不下地狱”,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恢复典当行业经营以来,其管辖权属虽然三易其首,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由国家经贸委再转由商务部管辖。但在取费标准,“死当”处置等方面始终保护当户权益。因而才保证了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空间。
2 典当行业与金融业的区别与联系
典当行业与银行金融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世纪末,典当行仍然属于金融行业,在经营管理体系上与其它专业银行业同属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了2003年它才被划归商务部管辖。如何区分银行和典当行业,要从两者的市场定义来理解。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常的说,典当就是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以赎回当物。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从上述定义来看,两者有如下共同点:①两者都是以货币资金作为主要经营品种。②两者都是以发放贷款作为盈利手段。③两者都是属于国家政策,严格控管的对象。银行业属于被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严格约束的对象;典当行现由商务部约束。
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①资本金的来源不同。后者具有吸取储蓄功能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这种区别使后者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放大经营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而前者只能通过股本金运作获利,其运作空间和发展空间受制,其企业发展速度也不如前者。②借贷的风险防范方式不同。后者可以用动产、不动产、信用担保等方式作为借贷担保;而前者必须是以动产的质的质押为保证,才能实施借贷(有价证券除外)。③借贷时间不一样。后者可以分短、中、长三期借贷;而前者最长的借贷期间为三个月。即使是延期,最多也只能在六个月期限内。不然质押物将作为“死当”处置。④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不同。后者借贷因为只是票据和证据质押而非物品的质的质押。如借贷对象逾期,只能催讨或者借助司法部们的审判,拍卖变现抵偿;前者对借贷逾期,规定的数额内不需要经过司法部门,可以按期直接委托拍卖处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⑤质押物的价值借贷比例不一样。按照规定:后者可以按质押物品的评估价值的75%借贷;前者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按其50%借贷。
3 典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目前的典当市场发展空间令人看好,典当经营主体、典当市场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从2006年起,全国典当行开业家数在2494家的基础上每年以20%的发展速度递增;典当行资产总额在862亿的基础上以25%的速度递增;以上数据表明,典当这个古老而新兴的行业近年发展速度确实比较迅猛。但是也不难看出,其规模太小,其资金量太少。在融资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就微不足道了。笔者认为要提升其市场地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与专业银行联手,构筑融资平台,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业不能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上述限制致使典当行资金来源受限,制约了发展。但是作为企业,典当行可以向其它专业银行融资。成立于2002年5月上海市东方典当行与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联手合作的经验就值得借鉴。上海市东方典当行当时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资金量难以满足典当借贷的需求。他们与上述两家银行确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东方典当行将收当当期较长的大件且高价值的物品(包括房产)作质押,转而与专业银行办理转贷手续。获取资金、弥补资金的不足。而专业银行也避免了与一般客户间的借贷风险,缩短了办理手续的周期,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采用这种银企合作模式,东方典当行成立的当年六个月时间内累计典当总额高达3.5亿元。
3.2 建立区域性连锁公司,组建大的企业集团,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文前面提到的美国国际典当公司的成功经验就是先例。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的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该公司的模式至少在两个方面显现出优势。一是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二是企业整体实力得到迅速提高。从政策层面来讲,也是支持典当行业实行连锁经营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第12条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笔者曾在2002年就提出《典当联行》操作模式。即四统一分,统一品牌(公司名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人力资源培训,统一资金调度,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参考文献:
[1]金宏,马怀树.典当业务创新探析,西部金融,2011年第9期.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5
摘要: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农村民间金融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本文界定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农村民间金融政策法规等若干对策。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民间借贷;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迅速扩大。受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金融体系能否稳健运行事关重大。民间金融发展不仅影响我国金融运行,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
在当前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正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分散、经营规模小、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条件下形成的。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农村资金的融通。它以资金为实体,信用为手段,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农村资金运动、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三者的统一。农村的货币投放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支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汇兑、转账结算、保险、信托、租赁、债券的发行、票据贴现、证券交易等都属于农村金融活动。整个农村金融活动都是信用活动、资金运动和货币流动交织在一起,并且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合法地位
农村民间金融是制度变迁的产物和结果,当前,由于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竞争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同时,政府所采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对农村民间金融也是鞭长莫及。因而,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该标准的可以定性为高利贷行为。”但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没有明确高利贷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尚未清晰地指出非法筹集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根本区别。加上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亦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所以,在现实具体操作过程中,认定某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就具有很大的弹性和模糊性。如严格界定民间金融行为,则许多民间金融行为将被定性非法金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有行政机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存在错位。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民间金融的主体。在现实监管过程中,政府往往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一般的企业,按照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而小额贷款公司又从事金融业务,因而其准入和退出又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在此情形下,多头的行政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容易造成监管错位的现象,最终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作的随意性,放大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失控,风险日益加大
当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大多在“半地下”运作。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农村居民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认识肤浅。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高额利息借贷,但是现实中农村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约束。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协商而定,部分借贷利率大大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已异化为高利贷的违法事件,这潜在地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随着农村民间借贷规模不断膨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攀升,农村民间金融形势更为严峻,面临的风险更是复杂多样。农村民间借贷利率的不可控性和自发性,严重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给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如部分脱离中央人民银行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由于由于经营业务不规范,资金量不雄厚,仍实行高息揽存,盲目贷款的行为。同时,一些受限的行业由于不能从正规金融结构获取贷款,便转向民间金融,这给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带来负面影响。最后,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大多来自于亲朋好友和乡村邻里,不仅资金规模小,而且信用基础不牢靠,难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农村民间金融资金大量外流,涉及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金融组织融资渠道并不透明。由于资金具有逐利性,在利益最大的驱动下,民间金融资金由于监管不完善,难免被一些非法的经济组织利用,危及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截止2008 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余额为117785.18 亿元,而在农村地区发放的贷款余额为63094.96亿元,共从农村转移资金54690.22 亿元。这表明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严重,削弱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保障。目前,农村民间资金大多流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如房地产、能源等行业,而流向实体经营的民间资本比例较低。以温州民间借贷资本为例,近一半的资金流入房地产项目,用于实体投资的仅有10%,而20%的资金转入投机领域。这也折射出民间融资的尴尬境地,受到金融管制,民间融资难以进入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
(四)政府缺乏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
区域性是农村民间金融最显著的特征。这具体表现在不同地区的民间金融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等相差悬殊,表现出较强的差异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难于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区域性。首先,不同地区的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多元,部分借贷合同是“口头协议”,这种协议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所以,这些资金就流于监管之外。同时,盲目性和投机性也是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特征。农村民间金融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进一步加大了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当前。针对农村民间借贷,我国相关行政机构只堵不疏,尚未构建起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组织。现有的行政主体在实际过程中又存在监管错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力度弱化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导致违法、违规的民间金融事件接二连三出现,侵害了民众的权利,不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的若干对策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法规制度体系,尽快健全有关农村民间金融政策法规
首先,确立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保障制度。扭转现行“压制性管理”方式,实行扶持性管理的方式。具体而言,通过制定民间融资法,充分确立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功能,逐步实现农村金融的透明化,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正规化。再次,合理界定民间融资与社会集资的明确界限。社会集资涉及面广,资金规模大,为实现规范管理,可从融资对象,融资规模的特定性等方面将社会集资和民间融资进行区分,这具体可通过出台社会资金募集管理条例进行具体规定,如具体规定民间融资的条件、范围和运作流程和融资者的行为规范。最后,对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进行分类引导和以法规范。明确颁布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的标准,允许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并加以有效的引导;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高利贷及金融诈骗活动。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共同起草《农村民间信用借贷管理暂行条例》,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注册登记,引导其逐步走向正规化
建议要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持有一定的资本,但不能强求一致,可按地区做出不同的规定,欠发达地区低一些,发达地区适当要求高一些。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对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历做出限定。限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允许其经营风险大的黄金交易、股票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从上述各方面加以严格监管,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运作。此外,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测,建立监测系统,掌握资金来源、去向、利率水平、运行情况等等。随时监测风险,随时警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小型机构的试点实践说明,大力鼓励和发展民营小金融机构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规范借贷行为一方面,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测体系。为及时、准确把握农村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与交易对象,需要相关金融监管组织或监管组织委托统计局定期收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这既能国家制定和完善货币政策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还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完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对农村民间金融管理方式进行探索,譬如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首先,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当前,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实行压制性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较高,为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应降低农村民间机构融入金融市场的门槛,适度放宽进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将农村部分具有信誉较好,资金管理业务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其次,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有效地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的,外部人很难把握某一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一旦缺乏有效地监管,部分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捞一把就撤”的恶性事件,因而,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切合农村金融实际的监管制度。最后,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因而,农村金融市场必须能进能出。必要的推出机制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和保护投资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应确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充分结合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资金的周转率,行政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相关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查账,一旦金融机构因资金周转、不良贷款率出现问题时,应冷冻该金融机构资金,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的。
(四)构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其实一直担当着隐性担保人的功能。在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方面,需要探索的工作可以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比如加强立法方面的完善,可探索建立一个允许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规则框架,以使民间金融的风险最小化。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农村民间金融资源极有可能成为社会游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流动性,从而影响国家金融的安全,对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消极影响。构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和维护储户利益提供保障。为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可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逐渐实行试点。另外,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充分肯定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作用和鼓励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坚决打击洗钱、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充足率与准备金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的要求,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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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娜玉.论我国的金融风险及其监管体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重构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109-02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单一的金融融资供给模式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种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直接的借贷活动,成为了满足日前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存在的地方,民间借贷都和正规的国家金融一样无处不在。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对河南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借贷长时间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行。这种“体制外”运行使得政府对其监管困难重重。2012年3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然而,对于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尤其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建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笔者拟以河南为研究范围,探讨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体系建构路径。
1 河南民间借贷的现状和特点
河南民间集资方式多种多样,如信托式、债权式、股权式等。资金用途不外乎用来发展企业的流动资金或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这大大弥补了企业发展后劲的不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集资模式是合会,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合作性质的、互动的、自发的群众融资组织。因交易方式和内容的区别,又称抬会、轮会、摇会、标会等,其主要作用是将剩余的闲散资金寻找到合适的位置,调剂余缺,互助互利,发挥资金的高效运作性质,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村,利用集体积累的资金在内部开展有偿借贷服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国务院统一取缔。
目前河南民间借贷特点鲜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民间借贷资金用途相对集中,由过去主要以生活领域向生产经营领域转变;第二,民间借贷具有广泛性和规模的扩张性;第三,民间借贷地域性和差异性并存,在乡镇地区,常表现为互助合作的性质,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传统的民间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在城市地区,表现为一种商业性质的融资行为,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合会、钱庄等;第四,民间借贷期限短、形式灵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正规国家金融利率的数倍;第五,民间借贷逐渐由地下转向公开,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随着金融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从理论界到整个经济社会对民间借贷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逐渐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 河南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民间借贷担保方式混乱
目前河南大多数资金借贷行为发生在熟人社会,特定的地缘、血缘关系是民间借贷的运转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贷双方碍于情面,只做口头担保,连欠条都没有,这种借贷行为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便于法无据。因此,必须创新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使这种混乱的、缺乏统一规范的担保方式规范起来,民间借贷发挥其灵活简便的方式,这样才能将民间借贷的优势无限放大。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大量涌现。资金担保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第三方,既保证了放贷人的资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权益,它使得民间借贷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在发生借款人偿还未能及时的情况下,甚至出现违法逼债、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亟待出台相应制度予以规范。
2.2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僵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实现融资的过程中,追求高额的利息是借贷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高风险相伴的必定是高利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民间借贷所定的利率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放款人强加给借款人的,而是在双方都充分考虑了作为市场经济平等交易主体的处境和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后约定的。因此,根据民事合同自主性原则,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予承认合同有效性的规定违背了契约自由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有关利率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当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