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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1
(一)利用新税法关于纳税人资格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可以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对于那些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于纳税地点的变化,需要重新审视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否有比总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如果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就需要企业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减少成本。
另外,新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而是将纳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来区分。
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对于那些已通过在低税赋国家或地区注册境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其境内企业的内资企业(也被称作“返程投资”的企业),须考虑这些离岸公司是否将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定为按新税法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居民企业。
(二)充分利用新税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规定筹划
新税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5.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6.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还规定以下收入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在亏损弥补方面,新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5年。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利用关联交易与内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关联交易和内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降低税负的主要手段。新税法首次提出关联方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还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进行了具体规范,加强了关联方转移定价调整的可操作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难度和代价。但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以充分利用集团管理的复杂性、资本、资产的价格弹性、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的弹性,通过合理的预约定价安排,而使其内部转移定价合法化。
(四)利用资产结构和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充分运用负债利息的税前扣除技术,通过资本弱化进行税务筹划,也是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
二、新准则下的税务筹划
(一)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多种组织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业,也可建立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进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情况下,如果物价有上涨趋势,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在物价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物价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无形资产变化下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有3个变化:一是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二是改变原准则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规定,而是将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既定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三是改变原准则无形资产直接采用直线法摊销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四是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但税法不认可任何形式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视同销售的手段(比如用作投资等)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
(五)债务重组下的税务筹划
新准则规定对债权人的让步,不再沿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首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将在今后的业务中继续发生购销活动,那么,将债务重组事项转为后期销售折扣,不仅不需要报批,而且还可以减少增值税损失,也不会给债务人造成增值税处罚风险。其次,以物抵债的物品,一般来讲,有很多是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三,类似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筹划不仅适用于增值税,而且也适应营业税,例如A企业以不动产抵债要缴纳5%的营业税,B企业在收到后销售这些不动产时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但是,如果B企业不急于办理过户,先找到这个房产的买家,帮着A企业把这个房产卖出去,然后由B企业直接取得不动产的销售款,就可以避免重复纳税,把营业税的税负降低一半。
(六)企业合并下的税务筹划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股权支付,即以合并企业的股权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换新股);另一种为非股权支付,即以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税法对于企业合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习惯上被称为“应税合并重组”和“免税合并重组”。“应税合并重组”适用于所有的合并类型,税务处理上要求对被合并企业转移的整体资产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合并企业并入该部分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其评估确认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至合并企业弥补;“免税合并重组”则只有在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通常理解为换股合并),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税务处理上,对被并企业因合并而转移的整体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交财产转让所得税,合并企业并入该部分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合并前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两种处理方法在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亏损弥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为合并各方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被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而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选择免税合并可以将未弥补亏损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对合并企业较为有利。当被并企业存在即将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并企业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若选择免税合并,会因为超过补亏期限而使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丧失抵税作用,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则亏损额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故此时选择应税合并较为有利。当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既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又可用于弥补合并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与弥补合并后企业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的现值,哪一个数值高,则说明与它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从弥补亏损的角度考虑是比较有利的。
(七)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导致资产大幅增值,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在成本模式下,虽然对投资性房地产按期计提折旧会减少其账面利润,但是折旧和摊销却可以起到抵税效果,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而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后,折旧和摊销抵税功能的丧失肯定会导致企业大量的现金流出。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只是让企业的价值更加透明,并没有改变企业的内在价值。因而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就要权衡这部分现金流出的成本收益。由于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就不能再转回到成本模式,对企业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只能带来短期利益,不到万不得已,例如出现两年连续亏损等状况,大部分企业都不会用其来调节利润。
(八)出口退税筹划
1.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得到的利润高,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6%。
2.来料加工复出口资金周转快,免征加工费应缴的增值税,但对于耗用的国产料件不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增值税则要先征后退垫压资金,但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增值说可办理出口退税,因此,一般出口企业喜欢采用来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而加工过程要耗用较多国产料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
(九)租赁的税收筹划
因为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用资产计提折旧,而折旧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具有抵税的作用。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设备使用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整个集团获得纳税上的优惠。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务筹划 方法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收税筹划的概念也随之兴起,逐渐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投资经营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有所认识。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迅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如果无法正确处理好纳税问题,那么则会导致企业背负沉重的税负压力,无法促进企业得到创新发展。那么如何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特征为企业的发展制定一套符合实际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是现阶段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特点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指进行各类高新技术研究、生产以及开发的经济实体,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是连续开发与研究高端技术的一种转化活动,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经营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均属于智力活动型,往往对人才需求量比较大,需要人才利用技能以及知识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生产经营的有序性。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生产研究的产品均具有一定的附加值以及技术含量,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高水平、高素养、高能力的人才加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竞争激烈型企业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之中只有具备高收益性才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现如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高新技术行业竞争激烈,尤其是人才方面竞争激烈,只有具备高素质与高技能人员才能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新的产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竞争激烈性。
(三)高新技术企业是高风险、高投资、高收入企业
从本质上而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开发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产品成功的概率非常小,需要不断进行研究与实验,会花费大量的资金与成本。此外,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与研究的产品具有非常短的生命周期,并且具备比较高的附加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带给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具备高风险、高投资、高收入的基本特点。
(四)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创造性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所研发出的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且依据产品的基本特性以及创新性在市场中可以占据相应的比例与份额,并且也会获得高额的利润。原本比较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实现在短时间内完成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转变。
二、现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缺乏税收法制
从目前我国税收现状分析,税收环境问题成为了制约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有序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比如,现阶段为了大力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免税期的税收政策,该政策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业,往往需要长期投资,所以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展的免税期政策并无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发展,反而会导致高新技术产业无法针对自己发展现状,无法开展合理的税务筹划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核算环节过于薄弱
从整体角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核算环节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税管理人员基本素养欠缺,无法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财税问题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其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缺乏完善的财税核算内部控制体系,无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无法有效规避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面临比较大的财税核算业务,也会涉及到退税、申请减税等问题,因此需要高新技术企业针对税务进行规划。
(三)高新技术企业缺乏税务筹划意识
现如今我国税收征收政策中有部分内容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展的,尤其是部分营业税政策、所得税政策以及增值税政策,我国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对税务筹划工作中缺乏筹划意识,往往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手续审核或者企业融资方面,并且利用税务筹划空间聘请相关税务顾问针对性的进行税务筹划,从而无法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所提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无法为企业的财税核算带来良好的发展前景。除此之外,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组织机构调整之后便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但是却忽略了组织机构调整之前的税务筹划工作。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水平过低
之所以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水平过低的原因包括两点:其一,从财务角度分析,税务筹划是一项涉及到企业全面发展的专业性活动,如果无法全面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那么则无法保证税务筹划的全面性与准确性。高新技术企业所经营内容比较复杂,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将大量的时间以及精力花费到企业经营状况之上,导致对税务筹划认识程度过浅。其二,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中,由于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税务筹划人员,所以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所开展的力度有限,严重消弱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之中的竞争力,减少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效益。
(五)高新技术企业缺乏财务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税务筹划的关键内容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分析,其财务管理呈现出混乱性。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会计处理流程不规范,会计处理不够正确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难以开展。其次,与其它企业相比较,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设计到涉税业务,只有高素质、高技能会计人才才能正确处理涉税业务,才能开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如果财务会计人员素质欠缺,无法进行正确财务核算,则无法合理实施税务筹划。除此之外,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控制体系不够健全,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财务风险的出现。
(六)高新技术企业并购重组时容易出现漏洞
近几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展的并合分立对企业自身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国家也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并合分立,但是从现阶段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资产重组或者并合分立的时候能够产生非常大的筹划空间,但是却没有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仅仅对并合分立或者资产重组对企业财务所造成的影响进行重视,但是却忽略了并合分立或者资产重组对企业税务所造成的影响,无法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发展空间。
三、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式探究
(一)积极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减少纳税所得额
其一,合理列支工资等费用,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制定比较完善、规范的薪金制度,并且要对实际所发放的工资、薪金采取代扣代缴的业务,还要对企业所发放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之中,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建立明细账并进行单独核算,让职工培训费用进行全额扣除。其二,对于研究开发的费用需要进行专账管理[5]。其中企业必须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专账管理,并且要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进行分析,在进行汇算之后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另外企业还要利用加速折旧所得到的优势与好处,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税前扣除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并且能够提前收回资金。
(二)人员录用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严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得知,高新技术企业在对人员进行录用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特点,并且要针对性的开展分析,比如像哪类岗位比较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人员的培训成本、工薪问题以及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哪些差异,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除此之外,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要积极摒弃计税工资制度,可以将比较合理的工资在进行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这种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职工工薪所得税的重复性,并且能够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在将工资薪金在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的时候,需要对同行业正常工资水平进行分析与考虑,避免产生不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费,导致整个税务机关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致使整个后果不容乐观。
(三)积极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实施纳税筹划
从整体角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出有80%以上是应用到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的研发之中。在依据税法规定得知,企业在积极开发新工艺、新产品的时候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到当期损益,在严格按照据实扣除的相关内容中,需要根据研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需要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分摊。因此,企业在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时候的支出需要与企业的其它支出进行划分界限,实施单独核算,这样一来才能进一步实现加计扣除。
(四)广告业务宣传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条例中得知,广告费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按照15%的比例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不能对广告费用进行无条件进行扣除。另外,对于业务宣传费用以及广告费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经超过扣除的部分积极转移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不用再去考虑委托广告公司所制定的广告宣传途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进行纳税的时候符合相关的广告费用,并且要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用同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内容,是是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因素,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对会务费用、差旅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进行区别。其中业务招待费用主要是指纳税人为业务以及经营支付相应的酬劳费用。另外企业在对业务招待费用进行核算的时候,避免将会议费用、差旅费用纳入其中。近几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对业务招待费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两方面,其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用进行记录,其二是要将业务招待费用积极纳入到费用列支的限度之中。
(六)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要将实现的利润积极准入到低税负的子公司内,并且不予进行分配,此外还要积极降低母公司纳税所得额,从而实现延期纳税的基本母的。二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进行预缴。其中对于缴税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金额的四分之一,如果预缴方法确定,那么则无法进行随意修改,纳税人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实际情况进行预测,如果预测今年的效益要优于去年,那么可以按照去年所得额的比例进行缴纳。
四、结束语
自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以来,企业逐渐成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关键因素,而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与普通企业呈现出区别与不同,对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繁荣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是关系到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础载体,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呈现出诸多弊端,针对于此,笔者结合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解与认识,从税务环节出发,对税务筹划中的弊端与不足进行探究,提出六点建议,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化与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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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4
1企业设立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1.1注册地和设立地点的选择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概念,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判断标准采用了国际惯例的“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需就来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这使得原本国外注册“返程投资”变成外资企业获得优惠的做法失去意义。其仅仅满足了注册地的标准,却未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这里的管理机构地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机构所在地,而非企业的生产场所所在地,一般指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地。由此企业若想成为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交税,还可以通过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开会场所设立在国外的做法而实现。
新税法仍然保留了“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或新设分支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这些地区或民族自治地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2设立方式的选择
1.2.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都非新税法的法定纳税人,只需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而如选择设立公司,不仅公司作为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还需要就税后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亦即选择公司即选择了双重纳税,如在不考虑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或预计公司经营风险不高,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新设企业应选择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预计新设企业微利或较高利润从节税角度考虑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不具有与总公司及其他分之机构相互抵亏的优势,而子公司独立纳税从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如预计新设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1.3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
新税法中税率优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对于新设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降低税负。
2企业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出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应慎重考虑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可重点考虑投资在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从而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当企业有闲置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可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国债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新税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抵扣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鼓励企业踊跃将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企业上,企业在投资时可作采用。
3企业筹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4.1收入的筹划
影响企业税收的直接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收入筹划在实际中被许多企业广泛应用,主要是推迟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实现税款递延。
4.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税法对于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企业100%加计扣除,且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或下岗失业人员,既节税又安民。
4.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先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前者允许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也有相应的比例。企业应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相应的起到节税作用。
4.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允许按150%摊销,一项无形资产自行研制相对于外购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比外购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通常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会增强竞争力。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旧税法;过渡期
外资企业要想顺利通过新旧税法过渡期,笔者认为首要任务应明确两者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外资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相关筹划。
一、新旧税法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两部分,各自的征税范围如下:
第一类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属于中国“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全部负有纳税义务。
第二类为外国企业,其属于非中国“居民”,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
(二)新税法规定
新税法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三)新旧过渡期注意事项
过去一些企业为规避我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外资”。根据新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虽然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二、新旧税法税率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税率30%、地方所得税3%,总税负是33%。
2、预提所得税20%(自2000年1月1日减按10%)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采用预提所得税形式。
3、税收优惠
在原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鼓励、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中“五免五减半”中均涉及税率的优惠,表现形式为15%、24%、10%、12%等。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居民企业统一基本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的税率适用20%的税率。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和场所,但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税法过渡期注意事项
1、税率的正确选择
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了具体明确,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所以在过渡期一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按规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2、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有地区的限制,只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可按15%的税率申报。
3、注意优惠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新旧税法扣除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保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一般不采用计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和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基金,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2、广告费:产告费据实扣除
3、交际应酬费
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5‰,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旅店业、饮食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等服务企业年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当年发生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捐赠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工资薪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工资薪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新税法强调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合理的支出不必向税务机关备案。福利费两者实现了趋同,不再采用计提制,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新税法规定拨缴,所以今后不应单纯考虑计提。还应该拨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
原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自2008年开始有比例限制。
3、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比照国际惯例,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即采用两个标准进行考核,其中较低标准作为扣除限额。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更加细化,研究阶段一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计入无形资产,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5、捐赠支出
注意增加了限额,所以企业拟在2007年末和2008年初进行捐赠。可尽量选择在2007年度进行。
四、新旧税法其他差异及应注意事项
(一)优惠时间的选择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的新办法,所以在今后一些企业用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也变得不再现实。
(二)指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款易于流失,原外资法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要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是以下几种特定情形: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关联方的合理调整方法
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两者没有差异,但是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原外资规定可采用四种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2、新税法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新税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前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二是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三是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五、2007年度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策必须掌握准确,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中仍适用原外资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在新旧税法过渡期,企业应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1、发票索取时间的筹划
比如某外资企业在2007年12月28日发生了一笔公益、救济性捐赠,由于种种原因取得的为2008年1月1日开具的收据,建议企业一定索取2007年度的票据,以免2008年度超过捐赠限额而需进行纳税调整。
2、成本、费用巧筹划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企业税务;依法治税;税收筹划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纳税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如:节税、避税、偷逃税等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却大相径庭。所以,要怎样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是当今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从而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
一、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是企业经营筹划的重点。其原因在于:
1.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税额互为增减。因而,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怎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企业来讲毕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种丧失。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
2.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涌入,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税务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税收筹划的需求。
3.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实现在不触犯税法的情况下税负最小化。税务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复税制中,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既有体现政策引导的激励性税收政策(如出口退税)、限制性税收政策(如特殊消费品的高消费税);又有体现特定减免的照顾性税收政策(如自然灾害减免等)以及涉外活动中的维权性税收政策(如税收抵免及关税的互惠)等。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企业在缴纳税种的选择上并不是唯一的,即便同一个税种,其税制要素的规定也不单一,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由税收政策的这些差别所带来的选择性,为我国企业理财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三)开展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对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受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务筹划。
(四)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其一,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目的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其二,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税务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此外,节税筹划,有助于企业在资金调度上受益,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加灵活。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一)根据企业类型的筹划
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使用20%的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建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新的优惠税率。另外,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70%投资款低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首先,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的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其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把握住专用设备的认定并留存证明,以便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再次,进行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现15%低优惠税率。最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企业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西部的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少在规定期限内还将继续执行。此外,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的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因此,新办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注册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或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成立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四)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子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以亏抵盈总体少缴的筹划目的。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技术行为,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约税收支付”的税收利益,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掌握众多的理论知识。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税务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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