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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1
关键词:乡镇财税;财会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前言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乡镇财政和税务担负着为国家筹集和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的重要任务。做好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对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行政机构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系列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现象,对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深入剖析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是广大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者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乡镇财税管理工作的现状
1.财政预算缺乏严格的约束性
财政预算作为一项计划活动,它清晰反映了政府在特定时期其财政活动的范围和财政收支状况,对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乡镇在财政预算批复、调整及执行过程中存在财政预算缺乏严格约束性的普遍现象,如预算编制不科学,在整体预算工作中仅限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而忽略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部分乡镇在预算调整上未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便随意更改、追加预算;在预算执行上也未按照预算制度严格进行预算资金的合理利用。
2.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严重脱节
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促进基层财政的稳定运行。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严重脱节。这主要是因为乡镇所属单位财政业务较为复杂、繁琐,加之乡镇政府机关财务管理体制又不尽完善,有的乡镇多达四套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同时,部分乡镇财政所往往把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混为一谈,且核算内容不规范,造成账目混乱、财产不实。
3.专项资金管理缺乏管理力度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该项资金要求进行单独、严格核算。然而,由于管理力度的缺乏,部分乡镇在财政管理善未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在实际运用中也未按财务要求进行统一的分类明细核算。从而导致许多专项资金支出混合在经常性科目中核算,各项目之间又普遍存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专项资金未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三、完善乡镇财税管理工作的对策
1.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管理的约束性
乡镇财税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将有限的资金科学、合理地使用,全面发挥和提高有限建设资金的经济效益。针对目前乡镇在财政预算批复、调整及执行过程中存在财政预算缺乏严格约束性的普遍现象,应完善预算组织体系,强化预算管理的约束性。
首先,在预算编制上,全面掌握乡镇财政预算的各项资料,保证预算编制的全面性。财会管理人员应准确测算所需资金量,在将财政预算内的资金纳入预算的同时,也要严重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并尽可能地将每一项资金支出的预算具体到单位和项目。
其次,在预算调整上,严格杜绝预算资金的随意更改、任意追加。财会管理部门应综合分析乡镇预算计划地执行情况,严格考察乡镇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建立一套严密预算调整机制,严格界定财务预算调整范围。并制定严格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保证财政预算的合理、规范调整。
最后,在预算执行上,增强预算管理制度的刚性,加强预算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严重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没有建立一套适应乡镇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从而不能有效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发挥省市财税部门的领头作用,制定一套适合乡镇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促进二者的紧密配合。同时,在会计核算管理建设方面,规范财务核算,实行所长复核、会计记账、出纳管钱的互相制约机制,采用集中收付、票据统管、账户统设、采购统办的会计核算模式,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3.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益
乡镇财税所财会管理人员应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设置单独的会计账薄,并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严格避免专项资金支出混合在经常性科目中核算。同时,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坚持严格的“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并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避免专项资金的挤占、挪用。同时,对违反财会管理制度,进行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应采取严厉的责任追究管理措施。
四、总结
在乡镇财税财会管理工作实践中,应及时、认真总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从制度体系、管理措施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统一加强和完善,促进基层政权良好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2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交通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谁承借、谁还款”原则,加强债务管理,将年度债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不再为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债务担保。
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门会计核算现状
燃油税费改革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及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对于下划收入基数、下划公路管理性事业资产、改革交通资金管理办法、交通债务问题的处理等都有详尽的规范,提出了事权划分的概念,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划分至地方财政;对于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而山东省财政厅也于2010年8月了《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具体使用中,由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各市安排的养护配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也于2011年6月1日以路基[2011]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改建工程政府采购程序(试行)》的通知下发了有关流程规范,该文件根据行业特性对采购计划审核、批复,招标实施,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等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了一定规范。
(一)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对于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时由中标养护公司根据完工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申请,经过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初审后呈报地级市公路主管部门复核并申报至地市财政部门,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地公路局签订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本质上其实就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对于日常的人员经费支出,通过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按月拨付至公路主管部门,由其按照人员支出预算使用资金,这种核算形式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财政授权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二)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再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依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省财政部门提出了过渡方案,即: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本质上也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核算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年度内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包含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但是对于如何使用资金,没有进行规范。从项目支出资金拨付渠道来看,其质量保证金支出程序理应是相同的拨付程序,因此,对于此专项支出公路交通部门依然需要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山东省交通公路行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现状是: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依然执行的是1987年制订的《山东省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4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此会计制度在未进行税费改革前使用尚可,但如今我国燃油税费改革已两年多,交通公路行业的资金筹集、使用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只是制订了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文件,仅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即从源头上进行了控制,并没有涉及到与之相配套的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或规范。此举造成了现实中的交通公路行业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同时又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并行了两种会计制度的尴尬境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衔接在没有出台新的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前,目前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仍使用旧制度来核算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发生的专项资金支出事项要采用现行的通用事业单位有关财政支付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而由于财政资金有省级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之分,因此,这会造成在同一个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账套内既核算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又核算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现象,对于公路基层单位来说有可能还存在需要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的款项来源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在年末财务决算时,会出现一个单位同时对应多个拨款主体的核销问题,这样针对不同的拨款主体需要对应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造成原本是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的拆分为几个分部的财务报告形式,即对应不同的财政拨款来源主体出具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入账依据不充分目前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由地市、省直管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来说,更侧重于日常管理工作,但是会计核算工作仍然要由各级公路事业单位来完成。虽然财政部门是根据公路部门的工程计量支付意见或者提供的拨款信息来支付相关资金,但财政部门最终拨了多少款项以及何时将款项拨入到资金使用单位账户,公路核算单位不得而知,更谈不上及时与施工方索取发票以便及时入账问题了。
(三)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在公路建设资金拨款渠道没有改革前,不管是省内承包商还是跨省承包商,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都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等,即根据应结算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数,先行计提相应的营业税费等,借记:项目支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按前两项借贷之间差额,贷记:应付账款—××公司。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上缴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情况下,这一纳税行为将无法再实现。从目前实践来看,通过对比财政直接支付信息表与工程计量支付信息表,财政部门都是将工程计量支付款项总额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无从核算,也无法实现在当地上缴。
(四)质量保证金支付问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国省道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而一般情况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保期较长,待其期满验收合格后,原来成立的工程项目部等管理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再确认质保金的计量问题显而宜见:一是原先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相关人员可能已在他处工作,不易找到;二是财政部门根据质量保证金计划直接支付到资金使用单位时,公路主管部门索取发票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工程建设期加上质保期,有的工程项目达数年之久,给公路主管部门与各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款项总额核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有漏项的可能。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交通财会制度建设,及时完善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仅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范。因此,建议省级交通部门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时针对税费改革后出现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财务会计核算新要求,拟定或完善统一的有关交通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保证国家财政法规与政策在交通行业的有效实施。另外还应制订有关税费改革实施前的有关项目支出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现今税费改革后的会计处理之间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办法,从而完善新旧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沟通燃油税费改革后,交通公路专项资金的拨款来源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形式多样。既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也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还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等,对这些资金使用的落实、核算,现今分为两部分,资金使用方面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而核算方面以公路交通部门为主,因此,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财政部门进行款项支付时,相应转交公路交通会计核算部门同样的一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便公路交通部门据此支付凭证可以及时向相关施工单位索取确定金额的发票,完善入账依据,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三)建议财政部门直接代扣相关应交税费具体做法应为:当财政部门收到公路交通部门递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书后,审核并扣除应计提的各项税费,将税后净额直接支付到中标方账户,而将应交税费支付至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账户,由其完成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即公路交通部门在税费的计提、收到代扣税费款、缴纳税费及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分别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税费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应交税费;收到代扣税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四)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对新形势,交通部门应抓好财会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加强财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除了加强行业及通用事业单位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外,还应重点加大预算会计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结语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3
众所周知,加快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强有力的乡镇财政经济做支撑,这就需要做好乡镇财政管理,特别是做好乡镇会计核算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我国部分乡镇在会计核算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不利于乡镇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使乡镇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与科学化,从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制约乡镇会计核算科学化的因素
新时期的乡镇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要求科学化、规范化,但是,也要看到,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1、体制不科学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基层乡镇会计核遵循的是“乡财乡用县管”管理体制。在此体制下,乡镇财政收入与支出关系淡化,财务管理人员核算意识不高。虽然在宏观层面实现了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但仅停留在对形式的管理层面,而缺乏具体的、细化的管理,对于会计核算的内容无法全面反映。
2、管理职责不明确 应当说明的是,乡镇财政管理与会计结算具有不同的职能,二者具有一定的监督与协调关系。因此,应该由乡镇不同的机关单位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层乡镇对二者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认识,把二者混为一谈,两项工作也全部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如此,只能导致管理难度增加,会计核算无法明确,最终造成财务资金在管理与核算方面产生偏差,无法发挥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监督作用。
3、资金管理不科学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反哺力度,重点解决三农问题,设立专项资金,并且给予农村财政越来越大的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情形下,乡镇财务所作为国家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者,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的配置与使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基层在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弄虚作假、私自挪用,缺乏全面的监管,严重制约着乡镇财政管理效益的发挥。
二、科学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
基于以上所述,基层乡镇财政部门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因素,科学做好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从而确保乡镇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1、管理与核算相结合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务制度更严格、更全面,财务管理更规范化、科学化,财务信息反馈速度更快捷,能够高效地服务地方经济。这就要求乡镇财务管理人员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各项技能学习,提高财务核算管理水平,工作重心放在财政管理上,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全面无遗漏;强化支出控管,勤俭办事,制止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禁止公款私存,防止坐支现金行为发生;强化资金管理,构建乡镇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顶算约束,真正落实《预算法》,坚决防止无预算、无财力、超预算、超财力增加债务现象发生;强化财政监督,做到事前预警、事中跟踪防范和事后问效,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格局,消除只记账、不监督、不控管行为。
2、构建管理机制 科学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使其协调与发展,离不开与之相应的完善的管理政策。由于不可否认,不少基层乡镇还没有一套成熟的、运行平稳的管理机制,财政管理政策还不够完善,以至于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时常发生。与之相应,基层乡镇财政部门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符合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会计核算体制,实现完美的有机集合,在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中有章可依,确保财经制度落到实处。
3、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目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涉及三农的专项资金,作为国拨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基层乡镇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找准力点,细化办法,强化措施,逐步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管机制,不断在规范化、日常化、实效化、优化上下功夫,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4
关键词: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收入、支出管理方式。但是,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体制方面的问题
(1)专项资金的管理。目前,专项资金管理在体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了财政负担,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2)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首先是冲击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预算外资金是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分离出来的,但在分流收入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分流财政支出,于是出现了原由财政供给的项目照样供养的状况。这不论从财政资金供需平衡理论还是从实践看,都必然导致预算内资金紧,预算外资金松的问题。
2.制度不健全
(1)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由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核拨专项资金前,项目缺乏必要的论证,使得资金和应办的项目脱节,从而在各级财政的预算、决算中,几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带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缺少“度”的限定。二是资金分配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情况,带有普遍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施行,同时,也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可乘之机。
(2)往来款项的管理。据调查,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50%以上,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呆账、坏账。主要表现在采购财产物资商品的预付货款因不及时清算或贷款担保硬性扣回形成呆坏账。单位购车、买设备或其他物品,汇给商家的钱多,购物金额少,因结算不及时,产生债务纠纷,无法收回形成呆账。个别单位违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由于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而承担连带责任被银行硬性将款项扣回,单位求偿未果形成呆账,而直接责任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3)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年度终了,对全部会计核算进行清理结算和账务结账是编报年度决算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单位决算报表准确、真实、完整的一项基础工作。突出表现在:单位财务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往往由于跨年度责任不清,而形成呆账坏账。
3.制度执行不力
(1)对资金的管理。一是职工借用公款没有及时催收形成呆账;二是对有偿资金不及时清算形成坏账。
(2)对原始票据的管理。近年来,对原始凭证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原始票据记载的内容、信息失真,甚至出现了“假冒伪劣”的数据。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原始票据的管理。
(3)应缴款项的管理。实际工作中,单位的应激款项管理不够规范,使用上比较混乱,使其大部分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乱支乱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4)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一是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对各项物资进行清理盘点,致使盘盈、盘亏资产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财务,从而导致账实不符。二是没有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仍沿用旧的账务处理方法,将本年度结余虚列支出转入存款,造成本年度内收支不实。
4.资产管理漏洞现象时有发生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物资或者库存以赊销形式出售给他他单位,但是账面清理却不及时,造成呆账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现象,财政部门必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及资产的管理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及建议
1.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解决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解决会计核算存在的许多弊端。一是快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会计核算中心可以从社会上选拔出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从而在较大程序上改善会计人员素质状况;二是有效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有利于让会计人员能在没有羁绊的环境中依法行使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三是有利于加速会计电算化步伐。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在科目体系中增加行政单位“上级补助收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科目。目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无法核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经费补助收入和下级单位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将这类收入和支出融入目前的会计科目体系当中;二是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中,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补助支出两个科目,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对应,这种方法可以清楚地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的这类收入和支出。
2.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要重视预算管理,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单位内部经费执行预算,加强经费执行实时控制,通过对比分析预算与实际支出,及时预警经费超支,加强对单位经费执行情况的考核,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在预算经费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限额经费、尽量减少计划外专项经费,从而加强经费管理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应参照企业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设置“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经营性收入应采用谨慎性原则提取坏账准备金;资产设置应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在批量购进或零星采购单位价值小、易损耗的物品时,采用分次摊销或直接列支;固定资产核算应提取折旧,增设“累计折旧”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时,折旧项目作固定资产原值的抵减项目,真实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建立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核算制度,并设置相应科目,以适应新形式下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 专项存款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应及时存入银行;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
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
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项目验收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 项目绩效 实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4.3,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08-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中,有一类资金具有专门目的、专门用途,为单位完成专门任务并通过部门预算或上级部门单独安排的资金,称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称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专款专用”,有的专项资金除了要求“专款专用”外,还附加“专账管理”或“专账核算”。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加大,各种目的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职业院校中。而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绩效,国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其中一点就是必须做到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或“专账管理”。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启动的“国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每个立项学校都将获得中央及地方配套的财政投入高达2000万左右的建设专项资金。而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在新财政体制下,面对越来越多的专项资金投入,如何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是预算单位义不容辞的监管职责。
二、专款专用的本质和含义
“专款专用”是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的,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成预定的任务,防范专项资金被侵占、挪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第二十三条指出:“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可见,国家已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专项资金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一)从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看
专项资金一般都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即从开支的内容看,必须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匹配,不得列入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仍以职业学校“国示范”专项资金为例,上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专业建设,并且进一步规定专业建设资金必须投入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三大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还需对应更为明细的开支内容。
(二)从资金的存储形式看
专项资金以专户存储为最佳,以区别于其他资金,避免资金互相混用,可以有效杜绝资金被挪用、侵占,以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项目管理规定。
(三)从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看
从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看,需要从单位会计账簿中能单独形成专项资金的独立账簿,能清晰地形成专项资金完整的开支轨迹,而不需要从分散的信息中进行二次整理,以符合上级机关或项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需要,并实现“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的要求。
三、专款专用的现实困惑和得失分析
然后,专款专用的要求在现实管理中并不会轻易实现,还往往成为上级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和诟病的焦点。特别是在新财政体制下,很多方面还存在与管理要求相矛盾的地方,加上有些单位自身管理规范性缺失,导致现实状况与专款专用的要求仍有差距。
(一)资金管理的限制
1.部门预算模式下预算资金支付的困境。政府部门预算模式下,单位所有资金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以指标(额度)的形式下达单位。所有资金不管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均以预算科目呈“碎片化”的形式出现在单位的支付系统中,这种以预算科目为口径的资金支付模式固然有利于专款专用,但有时资金科目名称往往与项目名称不衔接,如职业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系统内财政指标名称是“教育费附加”,而在学校实际可能用在“xx实训楼的建设”等等。因此,如果要做到专款专用,必须要求单位在预算执行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内容正确使用资金,如果出现偏差,就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的进度也往往与项目实施的进度不一致,而且滞后的情况较多,使单位在项目实施时无所适从,造成事实上的专款不能专用。
2.银行账户设置的限制。专款专用最理想的模式,是实现“专户存储”,即按项目类别在银行设立专户,项目结束账户随即注销。但是在现有财政体制下,所有财政资金均采用国库集中统一支付,除了部分基建项目经财政同意可以设立临时性银行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再存在可以支配的独立账户。事实上,“专户存储”在现实管理中已经弱化,即专款专用在资金存储方面很难完美体现。
3.财政年终结余资金清零及收回的限制。财政实施年终结余资金清零及收回的政策往往造成预算单位在年终预算资金使用上的错乱,并一度引发争议。而新近修订的《预算法》(2014)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国家已从法的高度保障了财政资金年终清零和收回的政策界线,亦即单位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资金最多在单位使用两年,两年内产生结余,财政有权收回。但这与单位项目实施进程往往产生矛盾,特别是当项目执行中出现纠纷,在资金结算造成事实拖延的情况下,如果超过两年的项目账面资金被视为结余并收回,将造成专款专用被迫中断。
(二)专款专用的得失分析
专款专用的本意是保障项目能顺利实施,不至于出现资金被挪用和占用而使项目被拖延或搁浅。但专款专用本质上只是手段,项目顺利实施并完成才是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专款专用便于从资金端形成项目实施过程的价值轨迹,便于监管方从资金端寻找管理方面的问题,从会计角度也更易实现专账核算的要求。
但笔者认为,专款专用在实现它有利的一面,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专款”与“专事”之辩。有人认为资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任何来源的资金在支付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本无“专”与不“专”之分,只要完成专项任务,就算达到目的,至于用什么资金,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考察项目的实施效果只需从项目本身的完成程度及实施后绩效即可,无需从资金端考察。
2.专款专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最大的特点,就是人为把资金分成“条条块块”,而且“井水不犯河水”,互相不能打通,这就大大降低了单位对资金的统筹能力,达不到“大收大支”的效果,明显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当财政资金下达与项目实施不匹配、不均衡时,反而成了单位资金使用的束缚,加剧了单位“有钱不能用,想用没有钱”并存的矛盾。
四、新财政体制下专款专用的实现形式
诚然,“专款专用”在目前政策法规和财政体制下是每个预算单位落实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执行的一条基本规定,不容单位违避、变通。一方面,是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并进一步争取项目投入的一种前提和保证。因此,作为预算单位,必须统筹安排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实现形式。
(一)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不断丰富项目库建设,满足不同类型单位的需要
尽管新财政体制已运行10多年,但各地实施的情况并不相同,有的相对成熟,有的在试点中刚刚起步,体现在部门预算方面也有不断完善的地方。
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框架主要建立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其中基本支出按经济类科目编制,口径相对统一且比较全面;但是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项目科目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以项目库的形式设置,但一般偏向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科目,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对职业院校来说,许多教学类功能项目无法在科目名称上得到体现,如职业院校经常开展的技能大赛,其作为一个项目设立,但学校往往需要借用其他科目才能在部门预算中体现。项目不能在预算科目上直观体现,一方面容易造成资金被同类合并,造成事实上的资金混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学校预算执行时的困难,出现资金不能正确识别而误用,最终难于实现“专款专用”的要求。
因此,在项目库建设中,必须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单位业务功能类型,不断丰富和完善项目库的建设,尽量减少单位借用项目科目的现象,为项目预算的正确执行提供基本保障。
(二)创新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形式,多角度实现专账核算要求
“专账核算”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逻辑延伸。然而,在一个会计主体前提下,单位无法以专项资金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单独核算,而必须另辟蹊径,以多角度实现专账核算要求:
1.建立单独辅助账。最简便而直接的形式是建立专项资金的辅助账。即不改变会计主体,不改变会计核算体系,在单位基本账套外另行建立专项资金的辅助账,专门反映专项资金的收支记录(其记录依据来源于主账套)。辅助账形式可以是纸质、也可以为电子。其优点是简单、直接;缺点是专人负责,二次归集,人工成本较大。
2.在主账套中嵌入辅助核算科目,由系统同步形成专项账簿。这种方法一般是在核算软件中增设部门核算科目(项目科目),凡涉及到项目资金收支时,需要在选用会计科目同时增挂“部门核算科目”,并通过系统辅助账模块实现查询功能,生成专项资金辅助账信息。其优点是在主账套中同步形成,不需另起炉灶;缺点是不太直接,不便于日常管理。
3.通过建立往来明细科目实现专账核算。可以通过在主账套中建立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XX(项目)”,凡涉及XX项目专项资金开支时,均通过该科目进行过渡:
借:事业支出-XX(明细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XX(X项目)
借:其他应付款-XX(X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该方法优点是专项资金信息直接在主账套中生成,并为单位法定账簿系统中的组成部分;缺点是出现多个项目时,开设明细科目过多,科目库显得庞杂,加重核算成本; 其次是信息不够全面(无收入记录)和直接。
(三)加强项目资金动态平衡管理,适当允许项目资金的互相融通
上文提及,要做到专款专用,需要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相匹配,但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脱节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项目实施相对平稳,而资金供应在年度内往往出现“前低后高”的现象,对专款专用形成障碍。由于支付结算产生的问题也会对项目的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实务中还偶尔会出现先实施项目,后拨付资金的情况,如有些职业学校承办或参加技能大赛,往往赛后由上级或地方财政再给予经费补贴,出现“先垫后补”的情况,造成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的混乱,对专款专用也是一种自相矛盾。
因此,针对这种“钱事不对称”的矛盾,为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必须要求财政部门创新预算资金管理模式,允许资金在不同预算项目之间能临时相互调剂,项目资金能适度融通,以克服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之间的时间差,这样才能既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也能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推行绩效预算改革,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新《预算法》规定了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其本质上是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效益,避免项目资金在单位长期滞留,降低资金使用效益。但项目实施有其自身规律,应该说常规项目限定在2年内完成比较合理,但对于学校的一些科研项目、大型基建项目等,未必能在2年内顺利完成。如大型基建项目,由于前期审批开工、后期验收决算工作较复杂,周期往往要超过2年,如果资金严格控制在2年内完成支付,往往造成单位的被动,要么超过合同规定及进度超额付款,出现可能的后期质量纠纷风险;要么年终“结余”资金被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来源出现危机,影响项目后期支付。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对于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在严格执行《预算法》的前提下,也应因地制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对于常规项目产生的实际结余资金可以采取收回的办法,以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对于大型项目或本质上周期较长的项目,在2年后实际仍未完成需进行后期支付的资金,应采取资金结转的办法允许单位延期使用。但从根本上,还应积极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果因单位管理问题,造成项目不当延期,则应降低绩效评价相应分值,以此促进单位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管理绩效,从根本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2014年立项课题“高职校部门预算管理模式的实践研究”(2014SJA01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 赵建新.职业院校部门预算执行与控制的系统性研究[J].会计师,2015(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探索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旅游与财经分院财务处 江苏苏州 2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