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财政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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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1

关键词:公共财政; 税收计划

所谓公共财政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收支活动。公共财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中央政府在94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体制税收体制也要相应地发生改革。长期以来,税收计划的制定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由于我国各级政府长期面临相当大的财政压力,而且依法治税作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税收计划在税收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工具,相应的也必须要围绕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进行改革。那么如何在“公共财政”的理念下,探索税收计划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在积极作用?

一、我国税收计划的现状

1、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导致执法缺乏刚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计划分配一直沿用的是“基数法”,就是以税收入库数或预计入库数作为基数,参照历年税收增长水平及计划期有关经济指标增长系数,并考虑计划期一些特殊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此得出计划期的税收计划数,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虽然此法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稳定性也很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数对计划的影响成份较大,基数中隐含的特殊因素无法消除。如地方政府为了安排下年的财政预算,一般在11月左右就要求税务部门将下年税收预测数上报, 而当年实际基数还未出来,税务部门就只能按照“基期年1-11月实际收入加12月的预计数”而得,但近几年来每年年底影响收入的因素较复杂,收入可变性很大,致使一些地区的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较大。二是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可依据性相对较差,导致税收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源情况,说服力不强。三是对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不能全面考虑,而且计划一次性分配一般不作调整,或只增不减,难以符合各地变化中的税源实际情况,造成部分地区计划与税源之间存在极大差异。由于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关性较大,难免出现计划分配畸轻畸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情况,从而不仅难以正确考核各地组织收入工作的状况,有时还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计划大,税源不足的地区,往往为完成任务而不顾政策,寅吃卯粮,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不该征的预征,这样连年高基数、高增长,就会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不但有悖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容易挫伤税务干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计划与收入间产生恶心循环;而税源大,计划相对小一些的地区,则会“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造成欠税和积压税款,甚至擅自减免税收现象,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经济活动和税收工作的不规范运作,使税收执法失去应有的刚性。

2、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的现状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税收计划制定

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设公共财政,经过多年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政府应该加强财政预算,切实做到“以支定收”的原则。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在本年度里确切的预算出下一个年度需要的财政支出,然后根据这个预算来确定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收入为多少。

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三大块,税收、非税收入、国债。从历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税收是占政府收入的主要部分,而非税收入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逐步减少甚至全部取消。国债由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成为政府收入的一个有效补充。因此,在“以支定收”的原则下,一旦“支”被确定下来,那么“收”也相应确定,同样税收计划制定的指导原则也就应该紧紧围绕在这个“收”字上。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简单分析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计划的制定:假设下一个年度政府预算的总支出是6万亿,那个相应的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收入也为6万亿。政府收入的这6万亿由两部分组成(此时非税收入由于占比例低忽略不计)税收及国债,因此在制定税收计划时,以6万亿为基础,再综合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如上年度的税收收入、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其他,就可以制定出下一个年度的税收计划。

三、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税收计划可更具有弹性

我们知道,国债的发行在政府和民众可接受的一定程度内,可以完全由政府自由控制。换言之就是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政府想要取得多少收入就可以通过发行多少国债来实现。而税收和国债构成了未来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债的这种灵活性可以大大提高了税收计划的弹性。而取得收入不是政府工作的目的而是一种政策工具,这种工具越是具有弹性,政府工作就越是可以处于主动地位。

税收计划的弹性最终可以表现为税收制度的弹性,那么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税收制度的弹性?

依法治税是指我们在税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该征的税必须要征,不该征的绝对不征,该征多少就征多少,不多征也不漏征。税收制度的弹性可以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改革来实现。在我国现行的税法当中,税收收入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虽然近几年所得税的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例不断上升。从税制改革的方向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这种状况会逐步改变,未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以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下,税收弹性的实现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实行纳税人月度或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因此政府可以预先制定一个预缴所得税税率,预缴时就按这个税率征收,在汇算清缴时,结合政府实际需要确定一个最终的汇算清缴税率,然后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使得征税方(政府)一方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可以清楚的掌握本年度税收收入情况,使得政府处于一个主动地位更好的实现宏观调控。如果纳税人预缴的税收收入超出了政府的预算,出现盈余的,那么政府可以调低汇算清缴税率,可以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将多余的税款归还给纳税人。相反,如果预缴税收收入不足政府预算,出现盈亏,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钱不够花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在过程当中先通过发行国债来取得收入弥补缺口(这恰恰又体现出国债的灵活性),等到汇算清缴时,政府可以结合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确定汇算清缴税率。

税收的弹性可以使政府及时有效的调控经济,无论经济是处于过热还是需要刺激经济发展,或者是处理应急情况,政府都能够通过税收这个工具迅速应对减少时滞,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税收计划是在当时税收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漏洞,偷漏税现象严重,税收征管人员权利过大等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特定的环境下确实成为了指导我国税收人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但这种税收计划的制定存在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GDP增长幅度可见),过多的带有一种行政命令的色彩。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税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原来的税收计划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政府提出要构建公共财政的理念下,税收计划的制定更应该回归到公共财政这个大氛围中。

参考文献:

[1]《加强税收计划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周瑞君

[2]《探索税收计划管理的思路》 作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郭文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2

1、财政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

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3、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活动一方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要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来取得税收收入,即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费用最小化。

4、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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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税负水平,简言之,就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它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中,国家通过税收收入所集中的程度,同时也反映财政分配政策的取向。宏观税负过高,会影响经济主体及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所得,挫伤其积极性;反之,则影响国家再分配的保障能力,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阻碍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可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税收与经济关系视觉下的宏观税负选择

科学、客观地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税收科学发展观的必要前提。税收植根于经济且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增长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决定着税收总量、增长速度和税收结构;另一方面,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通过税率、税负、税收优惠等在投资、消费、分配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联系就越密切。就税收弹性关系而言,税收收入的增长依赖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即税收最终来源于经济,经济的增长最终决定了税收能否长期保持增长态势。经济增长存在着上下波动的周期性,税收的增长必然也会受到这种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在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时,税收的增长率也会随之下降。因此,我们要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正确处理好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放水养鱼与应收尽收的关系,既不能违背政策擅自减免,也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二)宏观税负同经济规模的适度配比问题

在公共财政理念下,正确认识并处理宏观税负与经济规模的配比问题,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政府活动的范围相匹配。财政、税收收多少,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而是由政府的事权,确切地说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品和服务的成本所决定的。因此,财政、税收的规模必须由“事权”与“财力”严格匹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而不能随意、无原则地加以扩张和突破。二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借鉴“林达尔均衡”原理与受益原则相匹配。林达尔均衡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以及它们之间的成本分配进行讨价还价,并实现讨价还价的均衡,在税收上指的就是纳税人交税与获得公共品和服务要均衡。受益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从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益相联系。三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支付能力原则相匹配。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相联系。四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满足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分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本身的效益原则强调的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税收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尽可能保持财政收入和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其二,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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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2、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

以上想法虽不成熟,只是想引发学术同仁对税法学体系的研讨。目前税法学领域百花齐放固然可喜,但笔者更希望能在一些基本理论、原则、体系框架上多取得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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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预算管理;支付转移;监督管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善、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这都基于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所以我们要不断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税收体制。

1财政税收体制的定义

财政税收属于一种国家职能,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顾名思义,财政税收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财政,二为税收。一个国家的根基来源于财政收入,而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税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等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就是税收收入。所以,财政税收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2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基本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随着时展的脚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紧密联系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财政税收改革创新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还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而这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严重干扰了财政税收作用的发挥。

2.1财政税收的预算不完善

“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话道出了科学预算的真谛。科学的预算可以对国家的财政税收在年度初期就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与指导,让财政税收工作更加有前瞻性和计划性,能够保证财政税收工作顺利的进行。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预算体制并不十分的完善,财政税收预算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良好全面的规划,整年度的财政税收预算由于权威性较差,覆盖面较小等这些原因,经常会出现财政预算资金被一些人挪用,甚至侵吞,最后导致年度预算无法贯彻实施。

2.2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不规范

我国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制为了实现缩小区域间收入、协调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等,从而对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转移支付体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政府部门内部的财政资金转移通常是采用非公开方式,不透明、不公开的资金转移直接引发了转移支付期间的各类问题,比如资金利用率较低、转移时间长、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模式相对落后等问题,从而导致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违规甚至违法事件的发生。

2.3财政税收的支出结构不合理

国家财政税收的支出项目主要有政治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但是我国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把一半甚至一多半的税收收入都投入到各级地方的经济建设中了。各级地方的经济建设固然是非常重要,然而把税收收入当作各级地方经济建设来源那就有待进一步分析了。一个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是经济、文化、社会共同协调发展的结果,如果一味的把财政税收收入大比例的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那么长期积累下来会造成只有经济在不断发展,而其他各项的发展都停滞不前或者维持现状,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4财政税收的监管有缺失

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偷税、漏税现象,虽然我国在法律上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另外更有一些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做假账逃避巨额税收,而且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这样的恶劣的行径不仅直接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并且损害了那些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3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方法探究

基于上述问题,显然,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既不健全也不完善,怎样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完善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和不足之处,使国家财政税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呢?笔者认为应该从现有的这么几个问题来入手,研究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的方法。

3.1完善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

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改革。为了使财政税收预算编制得更加全面精准,使财政税收预算的实施和监管都能够在一个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平台上运行,所以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必须要建立一套专门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要加大预算与决算的公开力度,从本质上打造透明财政。

3.2规范财政税收的支付转移制度

①政府应将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比例与结构合理化,有效的把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合并起来,并且相对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②通过加强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补充税收返还制度来保证国家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用这些来规范财政税收的支付转移制度。此外,还应当把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与地方不同层次的收入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等结合起来,并且通过科学的测算依据来确定一个地方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与此同时,国家的财政税收支付转移要完全公开透明。

3.3优化财政税收的支出结构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支出财政税收时,要把市场经济建设所需和各个因素充分协调,并且要遵循导向性原则、市场性原则和公共性原则来明确居民生活支出需要和社会稳定发展需求,从而优化财政税收支出结构和确定支出范围。财政税收支出时,对于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把资金应当更多的投入到关乎民生和农业相关的区域中,大力发展科教文事业,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

3.4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对于那些偷税、漏税个人和企业,首先从法律的层面入手,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体制,细化每一条例的同时做出具体的规章惩罚制度,对偷税和漏税行为施以严惩;其次从行动层面入手,严厉惩处偷税、漏税的典型要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以儆效尤。以法来约束不法分子使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深刻认知财政新常态[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313/c40531-26687184.html.

[2]欧阳华生,江克忠.我国地方税收负担实证研究与启示[J].公共财政评论,2013,(2).

[3]毛蕾,王海萍.德国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和产业,2006,6(9):64~66.

[4]瑶原.关于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探讨[J].财政论坛,2010,(9).

税收的财政原则范文6

关键词:税收;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41-03

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国税制设计应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有效地运用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协调各项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设计,从而优化我国的税收体系。

一、公平原则

如何征税对纳税人才是公平的,首先应该界定公平的涵义。一般而言,公平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的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国家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之一。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要素的价格即是该要素获得的报酬,而要素的价格是要素市场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原则下,要素所有者在初始禀赋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分配结果上的差异,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应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平的意图。体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的最有说服力的理论是“纳税能力说”,其含义指的是就某一确定的财政总收入,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①。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这两种原则的运用都要求有一种能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的数量标准。从理想的角度看,这一标准应能反映每个人从所有可供他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财富的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等。但这种全面的衡量标准不太现实,征税者与纳税者在纳税能力高低方面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征税者只能通过观察纳税人的行动来大致地确定其能力高低。

税收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纳税能力说”中,同时还体现在“受益原则”中。即每个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劳务中得到的受益而相应纳税,谁受益,谁纳税。在该原则下,公平的税制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受益说”仅适用于缴纳的税收直接对应着某项公共物品服务,其应用的范围领域很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往往并不直接对应某项公共物品,人们缴纳税收的多少也并不必然与其享受到的公共物品成比例,这正是税收三性“无偿性”所隐含的意义。无偿性并非意味着人们纳税是无偿的,从广义上来讲,人们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同时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教育等服务,因而,税收是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然而税收三性中“无偿性”主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收费而言的,即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具有纯公共品特征,为这种公共品筹资更多是量能纳税的。“受益说”不能处置这一类的公共物品所需要的那部分税收,也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所要求的再分配目的。

二、效率原则

征税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包括两层意义: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耗费(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最小化。税收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等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税收经济效率是指政府通过征税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应尽量使不同税种对市场经济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偏离帕累托最优)而对经济造成福利损失(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它是税收更高层次的效率要求。税收经济效率对税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税收收入应该充分且有弹性,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二是税收应该调节市场经济运行,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三是税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干扰,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制度的设置应该是“中性”的,即税收应该尽量地不影响或不干扰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税收调节和税收中性是一对矛盾,但是它反映了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效率的客观要求。税收调节是基于“市场失灵”这一现实,而税收中性则假设市场自身可以使资源的使用处于效率状况。事实上,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存在“失灵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调节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三、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矛盾性表现在: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才能提高一个层次,公平程度也就会向前迈进一步。

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

四、我国税制改革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

讨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必须基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功能首先是组织财政收入,因而应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其实就是针对以所得税为基础的发达国家如何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应倾向于如何加强商品税的横向公平及税收“中性”,并逐渐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为此,增值税在横向公平及“中性”方面的优势成为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优质税种。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到现在,可以看出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很多体现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有机协调。

(一)增值税转型改变了行业税负不平等的状况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购买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如此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述行业的税负,有利于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进行创新,与其它行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二)增值税扩围的试点

2012年开始,上海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领域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一年来的实践表明,“营改增”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形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有力地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同时,对个体消费者也有间接利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市场供应方在原所承受的重复征收的税负去除后,可以放手做专业化的细分,将产品与服务的性价比提升,在让百姓得实惠方面会做得更好。

(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增进消费中的公平性

财政部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②。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几年来,停止了对一些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同时将奢侈品、高档娱乐性劳务等纳入课税范围并提高其税率,可以有助于在消费领域实现公平。今后对消费税的改革,一方面要调整其征税范围,对那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停止征收消费税,而将一些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列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四)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体现税收环境公平

通过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就可以在全国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平衡内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扭转由税收导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竞争上的劣势,从而培育出符合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税收环境。

(五)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扣除费用标准的提高

工薪扣除大幅度提高15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将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改革不仅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还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加紧研究和制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税收制度优化的关键一环。要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培育和扩大中产收入阶层;减少税率级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尤其是对财产性、经营性、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阶层的管理。

注释

①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② 来源于中国税务局网站http://.cn/

参考文献:

[1] 安体富、王海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J].涉外税务,2005,(09).

[2] 罗腾蛟.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我国税收发展的应用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