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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农村;特殊儿童;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15-1
近一阶段来,我国逐渐重视起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23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经过将近20年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推动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我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在我国的一线城市,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不到10%,由此可想而知,我国广大农村关于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情况。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孟万金教授研究指出,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比普通儿童低26.63%。残疾儿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明显偏低,在农村更为严重。学前教育发展缓慢、薄弱。联合国“中国西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专家组成员叶立言说:“这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学校,残疾儿童没有办法入学。即使在寥寥可数的学校里,除缺少专门的老师,也只能是看着孩子,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学前教育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加强农村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1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总书记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时,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突破口。总理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
2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直接关系到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质量
如何帮助弱势群体,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康复教育需求,提供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和科学康复教育、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尤其是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需求,是不容忽视而且应该做好的一件事情。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是残疾儿童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赋予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2002年10月在日本扎幌市举办的世界残疾人大会(DPI)上,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相当部分国家呼吁联合国尽快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保障残疾人的人权,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权利。为所有残疾幼儿提供适当的和免费的学前教育,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昭示了每一个儿童在人格和人权上是平等的,这样做不仅也有益于残疾儿童的发展,也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彰显了社会人文关怀和促进教育公平。
3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有利于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是残疾儿童残疾障碍的改善和补偿的康复训练问题,而康复训练教育需要家庭和社会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无疑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所以残疾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 让残疾儿童 得到适当的科学有效适合其发展的康复教育,不但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呼唤。只有维护和保障好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使残疾人走出贫困。它是一项利国利民、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
4 对残疾儿童学前阶段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
众所周知,残疾特殊儿童越早发现,治疗效果就越好。有些残疾孩子通过早期干预,可以对预防和减轻残疾的程度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康复发展成正常孩子一样的水平。同样的道理,残疾儿童的教育也是越早越好。专家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讲,残疾儿童的学前早期教育,甚至比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更紧迫、更重要。残疾儿童要回归主流、融入社会,必须进行缺陷补偿和康复。而缺陷补偿和康复的最佳时期是学前阶段,心理学研究也表明:0-6周岁是个体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残疾儿童康复的最佳时期,如果在这个时期能够对其进行及早干预和实施科学的康复措施,及时、有效地施以恰当的教育,有利于身体各种功能的代偿、有利于损伤器官的矫正和康复,康复效果才最佳。换句话说,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补偿、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发挥和其身心的最大限度发展。所以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是一种“抢救性康复教育”。直接关系到残疾儿童健康和成长,美国著名的学前教育方案“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gram)的研究也表明,早期良好的学前教育能使接受学前教育计划的社会处境不利儿童比未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在认知、语言和思维操作等各方面能力发展得更好”。说明学龄前阶段是人生最重要的启蒙时期,是为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阶段。残疾儿童如果得不到科学的学前教育再加之本身的缺陷障碍势必要影响残疾儿童融入主流社会的社会和人格以及认知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04).
[2] 贺荟中,俊明.视障儿童的认知特点与教育对策[J].中国特殊教育,2003,(02).
[3] 李术.试论残疾人的教育公平[J].中国特殊教育,2003,
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 宁远县特殊儿童 随班就读 现状调查 完善对策
特殊儿童,广义上的解释是指与普通儿童在各个方面有明显差异的儿童,主要是在智力、言语、肢体、感官、情感或行为等方面的差异,不但包括智力发展落后于正常儿童的,还包括智力发展高于正常儿童及有违法犯罪A向的。狭义上专指身体或心理有缺陷的儿童,其中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言语障碍、精神残疾、自闭症等类型。特殊儿童在发现残疾后及早进行康复训练可以缓解残疾,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使他们成为社会中平等的成员[1]。
随班就读是指将特殊儿童安排进入普通小学,与普通学生一同接受教育的形式。与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小学设立的特殊教育班一同成为我国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三大主要形式[2]。随班就读由于所在环境限制少,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避免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造成的隔阂,更能适应社会。
湖南省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主要采取以“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形式。为改善特殊儿童教育,2016年3月至10月,我对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为了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实用性,笔者设计了《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现状调查》的调查问卷,与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利用送教下乡、家长来校、召开家长会、建立家长QQ群等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教师、家长问卷各150份,共300份,实际回收300份,有效问卷300份。
一、问卷统计与分析
1.教育理念的落后。
在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创办之前,宁远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2015年下学期,虽然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邀请了各随班就读学校的校长、教务处主任和特殊儿童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举办了随班就读的专题培训讲座,但达到的效果仍不明显。问卷统计发现,教育理念的落后是随班就读工作没有得到人们普遍重视的主要原因(见表1、表2)。
通过表1可以看出有51%的老师所任教的班级中有特殊儿童。时至今日,有18%的老师认为特殊儿童不应该和普通儿童同样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虽然有92%的老师认为特殊儿童有潜力可挖掘,但是60%的老师认为有特殊儿童的课堂难以维持较好的课堂纪律,在课堂中他们的精力主要放在普通学生身上,直观表现在某些老师将特殊儿童的座位安排在教室的最后面,即使是视力、听力较弱的学生,对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某些教师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就是同在一间教室,同样听一位老师的讲课,其实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教师要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对待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有的老师可能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他们身上,但这样会扼杀他们独立学习和思考能力的发展。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更需要有挑战性的学习和目标,老师若能多帮助他们,帮助他们多获得成功的愉悦感,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对老师而言何尝不是一次成功的体验?当然,40%的老师支持随班就读,这在一个偏远的小县城甚是难得。还有许多类似的观念都影响随班就读的进一步发展。
在表2中,有25%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是社会、家庭的负担,还有42%的家长对随班就读的观念比较消极,40%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会受到别的小孩欺负,不能和平相处。但就笔者所见到的是特殊儿童和普通学生大多能和平相处,成为好朋友,就以我校何轩老师的小孩为例,他和我校的彭振林、李伊祺等特殊儿童都能成为好朋友。在笔者所了解到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班级中,只要老师引导得当,他们同样可以和平相处,虽然更多的是普通学生对特殊儿童的帮助为主。能否和平相处,关键在于家长、老师的正确引导;96%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有特长可以培养,但是鲜有家长、教师愿意花时间在特殊儿童身上,我校学生曾繁忠,身体素质佳,协调性较好,腰腹力量强,笔者曾多次与其家长沟通让他去学习跆拳道或武术,对其日后的生存、发展都有好处,但家长仍没有送他去培训;58%的家长支持随班就读,91%的家长能够接受孩子所在的班级中有特殊儿童,79%的家长认为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可以发展其日后的社会适应性。
2.随班就读师资力量薄弱。
为了解我县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学情况,我从领导和教师两个角度设计了三个问题,针对教师提问,结果如下(见表3):
由表3可见,特殊儿童不仅具有和普通学生类似的身心发展问题,更有其特殊的身心与学习特点,对此他们需要专业的特殊教育。有66%的老师认为其所在学校的领导对随班就读有积极的态度,能够支持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宁远县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目前仅有13名,虽然在办学开始就与宁远县教育局开展了送教到班活动,给随班就读班级的班主任和课任老师进行了专业培训,但庞大的师资缺口是宁远县随班就读师资薄弱的直接原因,希望以后多开展类似的高质量的培训讲座,提高随班就读教师的业务水平。在问卷调查中有40%的老师还不能完成对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只有老师了解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与学习特点,掌握相应的特殊教育方法,才能挖掘特殊儿童的优势潜能,找到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有81%的老师表示在课堂中会更加关注、照顾特殊儿童。
3.普通学校班级人数过多。
为了解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给教师带来的影响,我们设计了问题――您认为随班就读带来的工作负担(重点)主要来自哪里(多选)?教师们的回答统计结果如下:
目前,宁远县各乡镇一类完小与城区小学的班级学生人数普遍较多,在课堂教学中给老师对特殊学生的照顾带来不小的阻碍,难免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在2015年下学期的“送教到班”活动中,笔者听到了有一位特殊学生上课从来不进教室的说法,心想这位老师也太不负责了吧,可仔细想想,一个班级中有学生将近70名,老师难以特别关注特殊儿童,毕竟不能因为一位学生而耽误其他学生的学习。从表4可以看到其他老师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个别化辅导、维持秩序和安全工作分别占63%、48%和59%,而这些都是班额人数过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虽然少,但是在安全方面同样是老师平时工作的重点,从来不敢掉以轻心。所以,在班级中有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时,应提倡小班化教学,老师不仅能够更多地关注到特殊儿童,对普通学生的教育也是有益处的。
4.其他影响因素。
宁远县已经有部分家长将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的学籍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局下拨的经费,已经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这就意味着学校招收随班就读特殊儿童,可能会增加学校教学成本,经费问题是部分学校不愿接纳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原因之一。
特殊教育学校老师有特殊教育的津贴补助。在2015年下学期宁远县教育局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送教到班”活动中,为随班就x老师发放了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助。而在这之前随班就读的老师付出了劳动,却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老师待遇问题是影响随班就读的原因之一。
在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正式运转之前,特殊儿童的成绩是会影响教师考核的。尽管有部分特殊儿童已经将学籍转移到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但仍有部分学生的学籍在普通小学。这部分学生的成绩势必会影响到其就读班级的升学率与排名,且随班就读班级的新考核方案尚未出台,这部分学生仍旧会影响老师的年终考核。
二、完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对策
随班就读工作是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针对上述现状,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对策: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将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资源整合,形成一种针对特殊儿童的多维的关爱体系。首先,政府的扶贫、低保政策向特殊学生家庭倾斜,让这些家庭在经济上的收入相对提高,为特殊学生就学提供更多的经济保障;其次,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类爱心基金会发动社会上有能力的人士,在经济和精神上通过一些有益的活动对特殊儿童予以关心和支持,让特殊儿童群体感受到关爱,从而受到一定的激励;再次,政府和学校应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普通小学中有随班就读特殊儿童的老师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考核、晋级、评先评优中予以适当倾斜,从而从侧面引导老师给予特殊儿童更多更细的关注和关爱。
2.加强对随班就读的任课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培训。
宁远县教育局和宁远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加强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提升。一是组织培训讲座,对普通学校教师进行相关的特殊教育理论培训,正确的理论知识能够指导老师在教学实践中使用正确、适合特殊儿童的教学方法;二是组织普通学校教师到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教学观摩,学习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教学方法并用于实践;三是积极开展送教活动,组织专业团队到各个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进行特殊教育专业送教活动,指导随班就读老师的教学工作;四是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微信群、QQ群,由专业团队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交流;五是积极引导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转变教育观念,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观念,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与学生全面发展的新思想;六是引导普通学生重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对普通学生进行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对特殊儿童采取平等尊重、热心关爱的态度;七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更加关注特殊儿童,对他们学习、生活更注意,不可任由其消极发展。当然,家长要主动将孩子送到普通小学,支持随班就读。
3.建立试点班,以点带面。
鉴于宁远县只有一所合格的特殊教育学校,无论是师资还是办学规模都远远无法满足现有的特殊儿童群体,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地选择几所乡镇一类完小和部分城区小学,建立一个特殊儿童教育试点班。由教育行政部门特招一批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分配到试点班,再由他们带一个普通教师进行手把手的引领和培训,这样以点带面,可以极大地扩展特殊儿童的教育面,从而有效缓解特殊学校的压力。
4.加大相关经费投入力度。
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增加15%和绩效工资增加50%,以及在职称评定中增加10%。对下拨的学生经费问题,相关方面要多探讨协商,积极想办法解决这一矛盾;增加对随班就读老师的补助津贴,使其付出的劳动得到一定物质上的体现,提高随班就读老师的积极性;教育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对随班就读老师的考核标准,不让特殊学生的成绩成为影响老师年终绩效考核的负担等。
参考文献:
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特殊教育绿皮书;沃诺克报告
多年来,英国社会一直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自1978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Report)提出以来,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1〕英国在其早期教育原则中明确指出:“幼儿不能因种族、文化或宗教、母语、家庭背景、特殊的教育需要、缺陷、性别或能力不足而遭到排斥或被置于不利地位。”(宁征,2001)本文拟从近年来教育政策发展、教育参与人员和教育实践等方面简述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现状,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学前融合教育政策
英国的教育政策重视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获得,重视对特殊儿童的全方位教育和保育,也考虑到家长参与以及家长与专业人员合作的重要性,这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提出要关注学前儿童的早期健康和发展,对儿童早期发展存在的困难进行鉴别,还要关注儿童家长及专家参与的重要性,强调训练者应从儿童的利益出发,与儿童家长合作,同时从其他专家处寻求帮助及引导。〔2〕1978年沃诺克报告的提出使融合教育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在这个报告中,融合教育按层次由低到高被分为:场所融合,即在普通学校中为特殊儿童提供专门服务,但特殊儿童不属于普通班级成员;社会融合,即特殊儿童在普通班学习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功能融合,即特殊儿童成为普通班级中的一员,教师全力帮助特殊儿童,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3〕1997年,英国政府颁发了特殊教育绿皮书,要求所有学前儿童均要在普通学校注册,同时建议优先考虑对存在感官障碍、肢体障碍或中度学习困难儿童的融合教育。〔4〕
2001年,英国政府提出了特殊教育实施章程,提出要在学前教育环境中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诊断、评估,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该章程规定,一旦儿童被鉴别出存在特殊教育需要,教育者应及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章程同时赋予儿童家长更多知情权,也强调要成立有效的多学科工作小组,为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5〕
二、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参与人员
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强调多机构间的互相合作。学前融合教育需要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志愿者机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儿童家长的参与。这些融合教育参与者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他们的相互合作促进了学前融合教育情境下特殊儿童的发展。
在教育部门中,参与学前融合教育的专业人员包括教育心理学者、早期特殊教育支持教师、视/听/语言障碍行为支持教师、融合教育协调员以及学习辅导教师。这些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学前儿童的法定评估,鉴别学前儿童的发展困难状况,为融合教育教师及家长提供教育建议,并为融合教育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其中融合教育协调员和学习辅导教师承担着重要的任务。融合教育协调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前特殊儿童的特点,为儿童提供可获得的资源;对融合教学提供建议,进行融合教学示范,监测融合教育政策的实施质量及效果;为教师提供专业建议,帮助教师正确处理与特殊儿童及同事的关系,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与特殊儿童家长保持合作关系等。〔6〕学习辅导教师必须了解学前特殊儿童的不同需求,与教师讨论对儿童有利的课程安排,增加儿童学习主流课程的机会。同时,学习辅导教师还应经常使用开放式问题向儿童提问,鼓励儿童讨论所学知识及他们理解的内容,为儿童提供分享展示的机会。学习辅导教师必须记录儿童的学习成果以及所提供的支持策略对儿童的影响效果。此外,学习辅导教师要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7〕
卫生部门的参与人员包括一般干预者、健康状况巡访员、儿科医生及儿科顾问、
学校健康服务人员、言语语言治疗师、生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听力/视力学家及临床心理学家,还包括其他参与人员,如儿童精神疾病护士、精神疾病顾问、心理治疗师、咨询师和其他领域工作者。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主要在幼儿入学评估中提供医学方面的评估诊断以及干预意见,具体责任包括:鉴别儿童生理问题,对儿童的特殊需要进行鉴别和诊断,定期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及时与儿童家长联系,为家庭提供合理的干预训练策略,监控干预训练过程及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等。
社会服务部门中参与融合教育的专业者为社会工作者,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通常与专家小组一起工作,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一些专业技能和资源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服务。如果儿童家庭在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当服务时出现困难,社会工作者会评估儿童家庭的困难情况,为儿童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可以就某些问题指导儿童家长向相关机构或专家求助。在某些家庭得到有关机构或专家的帮助后,社会工作者会经常对这些家庭作巡访,并提供适当的支持。总之,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庭情境中对儿童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支持,推荐儿童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监控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向家长提供建议等。
志愿者支持机构通常是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机构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融合教育观念,为特殊儿童提供午餐,对融合教育者进行培训,为融合教育研究者提供研究数据等。
三、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实践及其存在的不足
自“融合教育”概念被提出以来,英国的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日益受到关注,学前特殊儿童逐步走向主流学校,参与普通同伴的学习活动。
在英国,教师注意充分发挥学前特殊儿童的学习积极性,全方位调动儿童的能力,进行有效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儿童多种智能的参与,通过儿童喜欢的教学方式吸引儿童参与学习活动,并引导儿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针对具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师采用的教学策略各不相同。比如,对需要培养听觉技能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讨论、口头反馈等方法;对需要提高视觉能力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看录像、绘画等方法;对需要加强运动知觉能力的儿童,教师在教学中经常让儿童触摸教具,进行实际操作,促进儿童对活动内容的理解和掌握。〔8〕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取得了很大进步,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促进了全纳教育思想的推广和传播,但是离真正的全纳教育还有一定距离。英国学前融合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国学前教育研究者思考。
Scruggs和Mastropier(1996)对教师的融合教育观念进行调查,发现仅有40%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大多数儿童而言是现实可行的目标,认为自己已具备相关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不足1/3。〔9〕如果教师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缺少相关资源支持,英国政府正努力开展的融合教育实践将很难进一步发展。政府部门需要调拨更多资金用于融合教育实践,培训更多专业教师,为融合教育实践提供更多支持。
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虽然在英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无法证明融合教育的绩效,教师对融合教育的利弊众说纷纭。例如,有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特殊儿童大有裨益,却影响了正常儿童的受教育情况。〔10〕因此,开展大量的融合教育实践研究,提供更多令人信服的研究资料,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促进融合教育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4〕陈明聪。英国融合式教育政策的发展与争议〔EB/OL〕.〔2006-01-10〕.140.130.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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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实践探索
一、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含义
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对于贫困地区特殊儿童的发展来说十分重要,一般来说特殊教育是指利用特殊的课程、教材来帮助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学习知识。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环境和需要。贫困地区相对于发展地区不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教育水平上远远落后,这也是导致贫困地区特殊教育落后、止步不前的重要原因。为此为了进一步发展特殊儿童的潜能,促进特殊儿童知识的增加、技能的提高,人格的完善,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国家和社会应给与贫困地区特殊的关注,帮助更多的特殊儿童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二、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的必要性
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工作,这不仅是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地区平衡的重要举措。开展和发展特殊教育是一项具有积极社会效益的工作,教育工作者作为教育的主体也应该充分意识到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重要性。为了帮助贫困地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一)平衡地区教育的作用
由于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在经济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教育上也是相差甚远,因此贫困地区应正确看待地区之间的差异,努力追赶与发展地区之间的差异。跟我给重要的是在特殊教育工作上,贫困地区也不能放松警惕和对特殊教育工作的要求。即贫困地区在发展特殊教育时要注重对教育的平衡,不能因为地区落后和欠发达就放松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和开拓特殊教育工作对于贫困地区来说意义重大,其对于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稳定社会的和谐
地区之间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安定与进步都需要教育事业的帮助和促进。为了秉着稳定社会和谐安定的目的和作用,贫困地区应积极开展教育工作,尤其是在特殊教育工作的完善和落实上。为此贫困地区应积极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理论,在具体的教育实践工作当中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贫困地区应积极做出一份贡献。开展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且艰苦的任务,因此必须国家和社会应给与充分的关注和帮助。
(三)营造良好的特教环境
特殊教育工作是为了帮助特殊儿童的发展和进步,因此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对于帮助特殊儿童的个人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对于人的成长一生意义重大,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经济发展地区都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力度。尤其是针对具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来说,开展相应的特殊教育工作也是十分关键的。良好的特教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实践,例如国家应给与相应的政策帮助,社会应利用媒体等媒介给与足够的报道和曝光,而贫困地区也应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工作,为特殊儿童的发展和进步作出努力。
三、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的渠道
贫困地区不同于经济发展地区,在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上不够科学和完善,为此加快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完善,积极探索特殊教育的新途径显得尤为重要。贫困地区在发展特殊教育时,可以依靠以下几点措施:深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认识、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建立行政管理和教学指导工作、调动社区的力量、以点带面等。这些都是开展特殊教育工作的积极措施,贫困地区教育部门、学校、教育工作者应积极学习特殊教育的理论和知识,促进教育工作的完善。
(一)深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认识
特殊教育工作对于特殊儿童的一生发展来说十分重要,贫困地区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育设备等方面都较为落后,这也使得贫困地区开展教育工作困难重重。为此帮助贫困地区认识到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是当前国家和社会的主要任务,这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加强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工作。一些贫困和落后的地区认为残疾人认为是“残废人”,这便导致贫困地区以冷漠的态度来对待残疾人教育。因此社会应积极借助网络和媒体等媒介,来加大对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来帮助贫困地区教育工作者正确对待特殊儿童教育。
(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时可以借助随班就读的方法,例如为了避免出现残疾儿童对教育产生抵触情绪的情况,学校可以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于正常儿童的班级里,这将有利于促进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之间的交流,让正常儿童正确看待残疾儿童,同时也是让残疾儿童打开心扉,积极与其他人进行交流。教师作为开展特殊教育的主体,更应该意识到特殊教育的作用,为此在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正确引导正常儿童看待班级的残疾儿童,同时也要给予残疾儿童足够的关系和帮助,让其感受到学习的快乐和他人的关爱。
(三)建立行政管理和教学指导
行政管理和教学指导工作需要建立一个全面性的网络体系,这就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挥教育科研的具体作用,同时也要建立巡回教学指导网络。行政管理网络体系的构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省、级、县、乡这四级网络需要优先设立,制定相应的目标责任制以及加强领导管理。加强对流失学生的保证制度的建设,从而保证及时追踪流失学生的去向和具体原因。教学指导网络需要组建一支特教教研人员队伍,其次也要借助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工作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组建。
(四)调动社区力量
特殊教育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经费支持,这也需要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其次社会也应该积极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区的捐助活动可以帮助特殊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教育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落实和完善的,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资金支持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可以积极调动民政部门、残联、妇联、街道和地区家庭的各方努力和集合,从而为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开展筹措一定的资金。
(五)以点带面
贫困地区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时不能够过于急切,首先可以在一个县区进行特殊教育的开展,从一开始的一个班级、两个班级到最后覆盖于整个地区,以点带面慢慢促进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落实和实现全面开展特殊教育的目的。培养典型、树立样板、增强学校领导的自信心是一点带面工作的核心,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进步需要长期的时间和努力。
结束语:
积极开展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工作,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更为重要的是其对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和未来设定有着重要作用。为此开拓特殊教育的新途径非常重要,本文列举了以上几点措施和内容,希望能够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以指引的作用。同时也希望贫困地区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工作从而为特殊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参考文献:
[1]陈少君.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卢梭;自然主义教育原则;学困儿童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6-0051-02
让・雅克・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思想和著作涉及许多领域,卢梭将教育分为四个时期,分别为婴儿期(0~2岁)、儿童期(2~12岁)、少年期(12~15岁)和青年期(15~20岁)。广义的自然主义教育即为针对这整个过程的教育,而狭义的自然主义教育仅指0~12岁的教育,在此主要从后者来谈对学困儿童教育的启示。
学习困难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在正规教育环境中智力正常但由于各种原因(除各种残疾以外)致使儿童学业成就明显低于同龄正常儿童水平的现象”。在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三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虽未直接提到针对学困儿童的教育计划等措施,但是整个文件始终秉持着“让每个特殊儿童都能得到合适的教育”精神,同时文件提出“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笔者认为,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契合了该类异质性较强群体的教育需求,由此结合学困儿童特有的身心发展特征,探讨其启示性意义。
一、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原则
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以“性善论”为基础,以“消极教育”为主要实现途径,旨在培养区别于“社会人”的“自然人”。在这种教育思想的指引下,卢梭进一步提出了他的教育原则并将其运用于儿童期的教育。
1.儿童教育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人的自由是卢梭关注和追求的核心。儿童自身力量柔弱,需要依靠成年人,为尽量减少依赖关系对孩子发展的不利,卢梭认为教育者“要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遵循自然的秩序……要让他在他自己的行动和你的行动中都同样体验到自由”。同时避免过分关心和过分放任的极端情况,儿童所享受的自由其实是部分的和受限的。理念指导下,一方面家庭地位得到凸显,父母“合自然的教育”则显得尤为重要。卢梭要求家庭教育者解放儿童,反对父母对儿童任意施加不合理的束缚和桎梏。另一方面强调儿童主体性,卢梭认为最主要的教育应当是感觉训练,发挥儿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儿童触觉、视觉、听觉、味觉和通感(知觉)的训练,让儿童锻炼感官提高观察和模仿能力,并据此“增强心智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2.保持能力与欲望的平衡――快乐原则。卢梭给教育史带来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即“儿童的发现”。他在肯定童年价值时,强调了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并巧妙阐述了快乐与痛苦、能力与欲望的辩证关系。卢梭认为快乐与痛苦相互依存,当提及给予儿童童年快乐之时,也应看到适当的痛苦经历反而会使儿童更加懂得什么才是真正的幸福。
卢梭不再拘于表面地谈论快乐与痛苦的关系,而是力图深挖产生这种矛盾的根源――欲望和能力的不相称。卢梭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减少那些超过我们能力的欲望”,保持“自然状态”。要求教育者既不能闲置先天赋予的能力,而只顾减少儿童的欲望;也不能过多扩展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不相适应的能力,使儿童更加痛苦。
3.明辨合理的需求并提供爱的帮助――需要原则。卢梭认为,儿童为了满足自身欲望,总是需要借助成人之手来实现,成人教育者正确地对待和处理显得十分重要。比如对于孩子的哭喊,不能简单地直接给予满足,而是应该进行辨析或者探究。一方面正视这种情形,探究他到底需要的是什么;另一方面辨析出他的真实意图。比如因为自身的惰性而妄图通过哭喊,来命令他人为自己做事等,绝不能姑息,而应让其力所能及地多动手和多思考。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卢梭认为“大自然用父母的爱来提供这种帮助。不过,父母的爱可能会过度和不足甚至被误用”。卢梭在肯定父母之爱对于帮助实现儿童需要的重要性之时,也强调了父母之爱使用不当对于儿童的危害甚大。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表现为,父母过度满足儿童需要且不加以辨析需要的合理性;另一种则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儿童身上,而孩子则要更多地满足父母的需要。
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来看,卢梭认为“要按照你的学生的年龄去对待他”。一方面应采取“有节制的自由”,保持孩子天性,避免孩子心理遭到伤害和扭曲。另一方面肯定童年的内在价值,“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如果教育者选择对待成人的方式去对待儿童,那么儿童的内心更多感受到的则是愤怒和痛苦,最终变成既是暴君又是奴隶的“造物者中最为悲惨的一个”。
二、卢梭自然主义教育原则对学困儿童教育的启示
学校教育以儿童为中心。儿童乃是处于不断学习与生长的过程之中,是动态生成的过程。每一所学校的儿童不可能达到同样高度,有“学优儿童”,也有“学困儿童”;“学困儿童”不仅在知识技能的接受等智力方面要明显落后普通儿童,而且在学习兴趣、策略等非智力方面也远远不足。因此坚持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原则,不断关注满足儿童生活和学习的“自由”、“快乐”和“需要”,是教育激活个体心灵求知欲,快乐向学的真实体现,也是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缩小“学优”和“学困”的关键所在。
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性范文6
(一)是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权益的政治权威认定
教育政策是一种有关教育的政治措施,是教育利益的权威性分配[3](P12-1《)。国家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对不同主体的教育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学前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拥挤性”以及消费的“外部性”,政府需要对特殊教育提供补贴。从政策问题的角度来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残疾儿童在追求学前教育产品时,就会与其他群体的教育需求发生冲突。当政府以公共权威的姿态协调冲突时,必须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权威性调解。《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众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所能分享的教育资源和得到的教育机会不尽相同,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因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作为“准则”、“规定”,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基础教育体系中,协调残疾儿童与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和其他受教育群体之间的关系,并在国家整体教育利益分配中获得当得的份额(平等的教育机会),保护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的权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为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又使他们在寻求教育的过程中免受拒绝或侵害。该政策把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划入到一个共同的教育权益保障框架之中,残疾儿童不仅可以依此享受相应的学前教育机会,并当权利受侵害时有申诉的权力。
(二)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权益的实践依据
通常人们倾向于把权力机关通过和颁发的教育法律,党政机关的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关的各种文本看成是教育政策,但容易忽视这些教育政策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行情况。然而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是实践性的问题,而不是理论性的问题。针对残疾儿童教育政策问题的答案总是一系列行动,是对“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的详细分解。它并非意味着一系列的政策目标,甚至也不是指导原则,而只是实践的规范化和做事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既包括政策问题也包括解决该问题的措施。我们提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强调的是政策的工具性,即对残疾儿童教育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本身,而不是政策制定的方式。因此它并不是某一具体的政策文本,而是所有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关的规定。对于残疾儿童来说,与其有关的学前教育政策“是角逐现存秩序和声言参与权利的工具”[4](P3)。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不是一个独特的和明确的事物,而是一种对利益相关者而言标明其行动意义的方式,其焦点集中在残疾儿童身上,以及教育机构、行政机关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行动的依据。
(三)把学龄前残疾儿童作为政策利益主体
教育政策利益主体包括政府、教育组织、个人[《](P9《)。在教育政策活动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角色、活动特征和需要。在本文分析框架中,学龄前残疾儿童就是残疾儿童教育政策方案所作用的利益主体。他们在政策中的基本利益诉求在于享有学前教育的权利,努力促使自己的学前教育权益在政策中得到体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利益的分配与教育关系的调整主要发生在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进行分配,这是一种权能的分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为政策利益主体提供了一种获得学前教育的可能性,它尚不能保证权益的完全实现。第二层次是分配学前教育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这一分配层次为残疾儿童享有学前教育权利提供了充分条件,使第一分配层次的权能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最终保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法》,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完善的教育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残疾儿童可能因为经济或自身等原因而失去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在这里,我们凸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目的在于引导人们关注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而不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此外,我们提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也体现了教育政策制定的价值负载的特质,关注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倡导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风气。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问题
(一)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提出
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特性是问题取向性,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问题研究即政策问题建构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残疾儿童是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残疾儿童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自然、社会现象,自古有之,是客观存在的,残疾类型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P1)。这种缺陷使得儿童个体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7]。据2””1年中国”-》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以2”””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推算,全国约有”-》岁残疾儿童139.《万,全国每年新增”-》岁残疾儿童约19.9万[8]。2””》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岁残疾儿童1》7.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2.”2%[9]。数以百万计的各类残疾儿童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教育服务。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
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泛指所有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由受过特殊教育专业训练的教师对其进行初步的集体生活能力和学习习惯的培养,并进行针对性的缺陷补偿训练,为今后顺利接受初等特殊教育奠定基础[》](P《3)。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近年来,心理学、教育学和脑科学等方面研究成果共同表明,学前期是人一生中大脑形态、结构、机能发展最为迅速、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个体情感、行为、语言、认知等各方面发展的奠基阶段和敏感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许多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干预的研究也证实,越早开始的干预便越容易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使残疾幼儿的损害不至于造成更大的残疾和障碍。有特殊教育专家计算出:如在早期干预中使用1元钱,那么将会在残疾儿童学龄时的教育中节省7元钱,也就是说早期教育与训练,既可减轻残疾幼儿的不良后果,又可使他们在日后的教育中减少困难和节约经费[1”]。”-》岁,是特殊儿童发现、鉴别和干预的关键时期,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人生发展最佳开端的可能。然而调查显示,3-》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其中城市为》1.48%,农村为2》141%,远低于普通幼儿园入园率(7”.《《%)[8]。原因在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机构严重匮乏,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需求与各类康复训练机构匮乏和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制约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工作的发展。学前阶段儿童所拥有教育机会的多少和教育质量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其学前期的发展水平,而且影响着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11]。3-》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状况(尤其是农村)亟待改善。学龄前残疾幼儿处于弱势群体的底层,学前特殊教育因此成为教育公平的起点,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这种教育的公平与教育权益的保障,必须通过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切实推动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三、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倡导性的“积极开展”到“普惠性”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建国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增强,受教育的机会也得到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残疾人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12月,第三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号决议,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呼吁世界各国采取行动。对此,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响应“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因此,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机会成为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个主要内容,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一个主要任务是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完善各阶段相互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从相关政策文本的内容来看,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并不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点。但是,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对于残疾儿童良好习惯和社会态度的养成以及缺陷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表现为: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学前康复教育机会和更好的资源,提供更广泛的继续学习的机会,并在关心和支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健全残疾儿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三方面呈现,提出了落实学前康复教育机构、设备、师资等三项内容为重点推进工程。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政策文本内容来探讨残疾儿童学前政策的发展。
(一)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教育政策的本质就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是由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决定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虽然是一个理性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但并不是一种完全客观和价值中立的技术性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本质上是教育政策主体的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过程。我们知道,教育政策分配教育利益、解决教育问题,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受教育资源、机会、结果等的公平分配,促进全体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因而公平、质量或效力、效率和自由始终是教育政策持续追求的公共价值。然而在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限制中,公平、效率和自由的价值在政策过程中又是相互冲突的竞争性需求[12]。2”世纪8”年代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残疾人教育事业上,也是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1988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的政策导向,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即“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强调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此外,在随后颁布的规划文件中,如2””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2”1”年)》等文件中,把基本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及其巩固和提高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特别是在“效率”与“公平”两种核心价值取向上,国家宏观的公共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当然也兼顾“公平”,提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幼儿园附设特教班”,也认识到“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尤其重要”,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指出“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上也发生了变化。2””1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指出: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要有大幅度提高;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2”1”年)》提出“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2”2”年)》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2”1”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即“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2”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从最初的“积极发展”到“大力发展”再到“普惠性学前教育”,展现出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上由“效率”优先,逐步发展为“效率”与“公平”并重,进而发展为目前的以“公平”为重的发展路径。
(二)不断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机会权和受教育条件权[13](P17)。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成为政策实施的主要内容。1988年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和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由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的残疾儿童学前班作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199”年《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1)残疾幼儿教育机构;(2)普通幼儿教育机构;(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4)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2”””年)》指出:要实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应采取“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的措施。这些政策文本出台与实施,使得残疾儿童依法获得学前教育机会,并且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有困难时,有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的权利。
(三)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