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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1
一、 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
截至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余额为1 843.18亿元,较年初下降15.7%;资产总额为664.43亿元,较年初下降4.5%;注册资本为456.63亿元,较年初下降5.9%;担保业务收入为28.06亿元,同比下降34%。行业各主要指标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见表1),新增担保额与在保余额下滑幅度大,新增代偿额逐月提升。受制于经济下滑等因素,代偿率高达5.86%,相较于2%~3%左右的担保费率,全行业普遍呈现亏损状态,总体净利润为-2.71?|元。衡量担保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仅为66%,行业风险凸显。
在经营数据全面下滑的背后,是整个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陷入全行业的困境之中。目前,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担保机构量大但质不高。全国范围内四川属于担保大省,2014年在保余额已位列全国前三,法人机构数多达400余家。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偏低,资金实力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受限(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仅为3.55倍,若扣除住房置业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69倍。),资本金使用效率低,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即便是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也显著不足,缺乏规模效应,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5年末,四川范围内注册资本最大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也仅为15亿元;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前)与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缺乏省级层面的政策性担保龙头企业。四川尚无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担保机构,不能对债券融资等业务进行有效增信,省内各地融资平台发行债务工具,只能寻求其他区域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支持。
2. 担保行业经营困难。经济下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上升,企业信贷违约风险增加。银行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审核门槛,抽贷、压贷现象不断增加。银行暂停与信誉不良、股东实力较弱、风控能力有限的担保机构合作,部分银行更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完全叫停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增量业务,大量民营担保机构退出市场,约半数担保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在保余额迅速萎缩,新增业务几乎停滞。行业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带来严重冲击,代偿事件频发,代偿压力剧增。由于银担合作不畅,多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需承担100%的代偿风险,导致流动性资金减少。债务追偿程序复杂、耗时长,应有代偿损失难以追回(根据统计,2015年,累计担保代偿回收额10.05亿元,代偿回收率仅为6.53%。),对不良资产难以及时、保值处置,更加重了担保机构负担。
3. 经营风险显著增加。由于四川融资性担保体系以民营担保机构居多,部分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出现业务过于集中在某几户企业的“垒大户”情况,造成风险堆积暴露。由于赖以生存的主营担保业务几近全行业亏损,部分机构另做打算,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打着担保的幌子,从事过桥贷款、民间借贷等其他业务,行业经营风险与违规风险并存,且风险有蔓延态势。2014年7月份,当时的四川民营担保龙头汇通担保“跑路”事件就曾引发全行业的地震,至今对行业的影响仍未完全消除。
二、 破题银担合作的有效创新――安徽模式简介
2014年10月,安徽省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为核心,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整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在全国率先提出了“4321”银证担合作模式,其核心要义是:一旦发生代偿,市县承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40%,省担保集团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承担10%。安徽模式是破题银担合作,有效分担风险的有效创新,其主要特点包括:
1. 成功将银行纳入合作模式之中。传统模式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倾向于将风险完全转嫁,缺乏贷后管理和尽职调查的动力。担保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则会要求企业提供足额反担保物,并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率,变相加剧企业融资贵的现象。担保机构容易陷入“银担合作不畅――担保机构的授信和协议放大倍数受限――制约行业发展”的恶性循环。银担合作模式的创新解决了担保机构单家在与银行对接中的弱势地位,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与风险共管。银行在切实降低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同时,也积极整合来自政府与担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开拓中小微企业业务。安徽迅速与十余家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还涌现出如“见保即贷”、“助保贷”等一批创新的合作产品。截至2015年底,合作银行总数已达119家,主要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加15%,政银担合作代偿尚未出现,有效规避了风险,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获得率有效提高。
2. 打造了实力雄厚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成立时注册资本就已达28.66亿元,现已增至107.66亿元,总资产达211.1亿元,净资产达192.15亿元,2015年全年完成担保再担保1 404.99亿元,业务量逆势上升37.82%,在担保行业整体寒冬的大背景下,业务量近三年年均增速均超过20%,已发展成为全国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协议放大倍数在2016年更是已超过4倍,达到4.24倍,与包括在保余额在内的多项指标一并位列全国第一,最新信用评级高达AAA,是全国首家达到最高评级的省级担保机构。从2013年起,集团公司开始参股省内县域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已参股127家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参股比例平均超过25%,覆盖全省16个市和106个县(区)。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有效打造了以自身为龙头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实现了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的良好对接与合作。
3. 发挥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持续,不以盈利为目的,切实让利中小企业。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16年,安徽范围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费率仅为1.17%,参与“4321”模式的实际担保年化费率平均低达1.16%,远远低于很多地区3%~5%的担保机构的平均费率,此外,合作银行普遍实行优惠利率,试点地区暂免再担保收费。国有担保机构较好发挥了公益性和引导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减轻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整体而言,安徽模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机结合的典范,兼顾了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四方诉求与利益,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国务院融资担保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于2016年7月4日面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学习借鉴安徽担保经验推进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通知》,树立安徽模式作为典型,在全国各地借鉴推广。
三、 对策建议
1. 做大做强做优政策性担保机构。一是扩充注册资本,加大财政支持。支持四川较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增资升级,并适度简化资本金调整程序。一方面灵活调用存量资源,通过财政或国有股东直接注资;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利用好全国首批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试点政策的契机,发挥注册资本已达60亿元的四川发展担保的龙头试点带动作用。设定稳定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通过财政定期拨付,分担部分担保风险,保证平台稳定运转。加强财政金融互动,落实对于财政对担保机构新增出资、“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增量的财政奖补政策。二是降低盈利要求,强化税收优惠。降低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发挥杠杆放大功能。突出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公益性与引导性作用,学习安徽模式,降低担保业务费率,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结合营业税、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三是突出项目支持,创新管理机制。突出担保?目的政策性支持作用。严格筛选担保支持项目,专注于重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支持的中小企业、“三农”、绿色环保等领域。引导国有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用人选拔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入高管公开市场选聘流程,以绩效工资取代固定工资等,提高运营效率。
2. 完善省级担保体系建设,借鉴安徽模式搭建四川担保分险机制。一是整合政银担资源,构建省级担保体系。借鉴安徽模式,按照“政府引领、担保护航、银行跟进”的原则,搭建“以省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龙头、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依托、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及新兴产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将注资后的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政策性担保龙头,参股省内县域政策性担保公司,打造“省市联动”的政策性担保体系。突出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特殊作用,打造以粮食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支撑的四川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助力精准扶贫,推动涉农信贷平稳快速发展。二是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与规范管理作用。再担保体系的建设是完善担保体系的有效支撑,可以有效增加信用与分担风险,提高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 和整体议价能力。安徽模式中,信用担保集团免费为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按比例的再担保服务,向参股担保机构派驻董事,参与内控管理,推动体系成员实现担保业务产品化与服务标准化,通过信息技术和党建为纽带,良好地控制和分散了融资体系的业务风险。四川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应充分利用股东优势资源,规范完善四川再担保体系,拓展银担合作空间,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三是鼓励银担合作,实行风险共担。针对信贷市场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不愿“下水”的情况,按照“注重实效,快速突破,示范引领”的原则,由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统筹牵头,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实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与风险共担,发生代偿后银行应分担一定比例风险。合作银行的筛选遵从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发展总部位于四川以及已与四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先期进行试点,而后全面拓展。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2
解除民企融资瓶颈融资难
一直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王晓玲说,今年广州将分步构建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有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的担保机构,合起来组成全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今年起,政府将从已设立的“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出一定的资金,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与业务协作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广州民营企业的对外推介,吸引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广州的民营企业中,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拓宽民企投资领域
王晓玲表示,政府正在研究解决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工业、电子信息及高科技产业、物流以及传统产业改造等领域存在的民间资本投资障碍,消除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广州重点投资领域。
很重要的一方面,政府将做好对民间资本的投资服务,对于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和进入的重点行业和具体项目实行阳光操作,向社会公开操作的办法和程序,消除民间投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疑虑。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王晓玲说,政府将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政府管理和服务。这包括清理在企业设立、经营资格、许可证等以行业管理名义设置的行政性审批;继续整顿和清理年检、年审、培训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越权违规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广州市副市长王晓玲昨日表示,广州民营经济在基本完成初期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已步入第二次创业的新阶段。
数字民企
整体实力明显增强。2004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户数和注册资金都有大幅增长,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户数摆脱了前两年的下滑趋势,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
科技型企业、出口型企业、新兴产业增加。全市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达2256家,总产值达513亿元,技工贸总收入达588亿元,居全省首位。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3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2
我国小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为数众多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了资金不足的严重制约,步履维艰,目前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现象。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在国家财力雄厚,体制外资金也十分丰沛的大背景下,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却面临严峻的融资困境,确实发人深思。究其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政策因素的影响。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传统产业,产业本身不属于国家信贷政策的支持范围,自然而然的受到了国家投资导向政策的制约,融资困难。
(2)企业自身缺失性因素影响。多数小微企业在财务报表、抵押物等方面不符合商业银行信贷要求,按照银行传统的服务标准,这些小微企业不可能成为信贷对象。
(3)银企联姻不到位。由于商业银行服务门槛较高,缺乏主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热情,使得银企沟通不够,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很少,不能有效地形成诚信融资。
(4)社会担保服务缺位。信贷担保是弥补小微企业自身缺失因素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社会担保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服务水平等都满足不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5)融资方式单一。从现实情况看,许多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合资、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低。在银行贷款得不到落实时,被迫寻求高利贷。
鉴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严峻形势,国务院总理于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六条金融政策措施,即: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2011年10月、12月总理先后到浙江、江苏进行了调研和考察,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做出了明确指示,表明了全社会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的态度和决心。
在政策暖风频吹的大好形势下,本文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环节的实际情况,就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行浅议探讨。
一、加快社区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的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金融服务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很多,除银行融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外,规模较小而数量较多的社区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金融体制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现行银行体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在体制上依托商业银行,设立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外,应加快社区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的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金融服务。
近乎疯狂的民间借贷,既反映了市场资金的旺盛需求,也反映了民间资金的充裕性,并且其潜在的高风险和已经引发的民间借贷事件对资金供求双方亮出了高级别风险警示。当前形势正是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因势利导,创新金融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的大好时机。在依法监管下,鼓励民营经济兴办各类股份制、区域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社区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等,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二、兴办多种类型的金融担保机构,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
融资担保难是小微企业难以融资的重要影响因素,国际上不少发达国家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面有许成功的经验,一些成熟的担保模式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贷款担保形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主要有以下担保方式:
(1)一般担保贷款。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
(2)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这类企业SBA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
(3)“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
(4)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
另外,法国、日本等都有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我国小微企业遍布各个领域,从业人员、所属行业、发展水平、产品结构、经营模式、分布地域、融资需求等各不相同,必然有多种多样的担保需求,需要多种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以下担保模式值得探讨:
(1)设立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众多,关系民生,政府有责任帮助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生存中遇到的融资难题,通过成立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制定特别扶持政策和特别担保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进行特别担保。
(2)加快发展社会性融资担保公司。
在依法监管的前提下,制定相关优惠措施,例如减免税收、政府奖励、融资政策优惠等,加快建设面向小微企业的社会性融资担保公司,促进多元化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渠道,这是当前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担保业资本实力和担保规模快速增长,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担保业在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作用也未能全面发挥。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既为融资担保公司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又要监督其健康运作,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中切实发挥作用。
考虑到我国目前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承担风险大及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政府部门应在财力上加大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分担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增强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创新联保机制,发展多元化信用联保贷款业务
联保贷款一般是指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申请贷款,这类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实行信用联保。许多小微企业靠租用厂房、场地办企业,没有融资所需的抵押物,因而成为融资链上的弱势群体。近几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无抵押联保贷款,较好地解决了无抵押物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是小微企业快捷获得小额贷款的良好途径。但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还需创新联保机制,发展多元化信用联保贷款业务。
(1)实行政府、银行、企业信用联保机制,解决融资长效化问题。
尽管小微企业信用联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资金需求,但“难兄难弟”式的联保能力毕竟有限,难以解决较大数额、较长期限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意大利帕尔玛地区的奶酪产业融资模式值得借鉴。意大利为了促进帕尔玛地区奶酪产业的发展,在大量实务操作的基础上,政府、银行、业户相互配合建立了奶酪抵押贷款体系,盘活了企业有效资产,扩充了抵质押范围,解决了奶酪产业链的融资需求,帕尔玛地区奶酪产业兴盛不衰。
(2)发展协会“联保信贷”,缓解困难业户资金燃眉之急。
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组织作用,以“联保信贷” 方式将经营状况好、信誉高、有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组织起来,开展10户联保、5户联保等融资方式,为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在过去的一年中,辽宁省盘锦市通过“联保信贷”解决了大批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四、创新抵押物机制,开发小微企业可供抵押资源
有的小微企业表面上没有明确产权的抵押物资产,但是经过“资产开发”、“资产盘活”等创新性设计,一些本质上具有高含金量的“抵押物”将会得以发掘,这些小微企业的融资抵押难题将迎刃而解。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农村信用社在探索创新抵押物方面,就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该信用社针对不同企业,开发创新了“河道经营权抵押”、“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抵押”、“汽车合格证抵押”等多种贷款抵押物品种,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不仅是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更是未来一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需要大量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服务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高等学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2011.12.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4
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坚力量,是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的重要助力。数据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占比高达99.8%,对GDP的贡献率高达70%,并提供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中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十分要的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2]。中小微企业缺乏管理人才,难以从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上去完善自己。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阻力是其经营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要求[3],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财力薄弱,难以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担保,资产担保能力弱,风险信用大,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故难以取得贷款,资金短缺造成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难题。
由于银行的手续繁、流程多、高收费等问题的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规避风险和控制业务成本的层面考虑,不会愿意将业务的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来的,往往会出现银行惜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故中小微企业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会收取高额的利息率,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融资的另一途径就是企业债券。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严格,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求高,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能源和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劳动成本较快上涨,导致企业不堪重负[4]。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融资问题更为严重。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
1.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
在政府引导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免征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①。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②。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费的减免减轻了其税费负担,是政府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对其融资的导向。
在专项资金上,在2003年的相关法规中首次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相应的科目,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③。随后,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额度做了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④。同时,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⑤。财政方面对其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化,管理严谨化。
在信用担保上,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通过业务补助、费用补助、资本金投入和其他方式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补助方式及补助比例、金额等⑥。财政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种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上,一直积极地推进营改增。在税率上,中小微企业的企税一直沿用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在2014年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⑦。在营业税上,一直沿用对各个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原则,且对某些营业税现已取消。在税基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⑧。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低于10万元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放宽。在2013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⑩。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国家缩小了其税基。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融资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
1.财政支持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导向上,财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融资的措施很少,导致其他相关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助也很少。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度较差,有许多未能实施。
在专项资金上,对中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良好等,限制了许多中小微企业通过专项资金来融资。同时,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行为,也会有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甚至有些企业对此项政策几乎不了解因此,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受惠于此项政策。
在政府担保上,政府只在2012年提出用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并未提出政府财政如何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其担保,如建立政策性融资机构,或直接为其提供担保等。因此,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未形成,融资难以实现。
2.税收优惠的不足之处
在税种上,对三大税种的征税力度没有明显的弱化,还有对其他税种上的征收使得中小微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税率上,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都没有明显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小微企业都是按照同一标准纳税,费用以及成本扣除少,且20%的税率较高,其税收负担较重。对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都按3%来征收,不像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负担重。有些中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20%,在实行营改增后,实行了17%、13%、11%和6%四档税率以及3%简易征收,使有些中小微企业的税率更重。在税基上,对三大税种的起征点都有上调,但上调的幅度不大,所惠及到的中小微企业较少,再加上货币贬值,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基下调的税收优惠是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也就削弱了。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政府应制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运用财政奖惩手段来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化的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财政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让中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增强各贷款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任度。同时,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电子网页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传达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解读,给其营造一个正确的经济环境以及融资方向。
2.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可在财政支出中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范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资金补助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的力度稍微放松。从补助对象上来讲,比如针对各项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财务制度中无重大错误问题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发放专项资金。从补助额度上来讲,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有不同的补助资金。如对规模较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相对较多。
3.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尽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其信用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型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忍让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其担保的业务规模,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
财政应与中小微企业在运行中风险共担,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5]。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组建,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其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受出资人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7]。担保公司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之前,要实地考察企业后,在符合担保条件后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但政府出面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也必须经过筛选后再担保。
4.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首先,财政采用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专设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的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快速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其次,财政应整合零散的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放贷业务,并设置贷款利率的上限,补贴商业银行的中介管理费用,降低其融资成本。最后,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作用,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服务。政府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提供一定政策保护,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渠道。
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出台财税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让中小微企业能够融资。同时,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帮助缓解国内的经济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内部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应主要在企业融资和科技创新上加以完善;从营业税上,可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取消营业税税种;在营改增上,适当合并税率档次,将一些中小微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降低其税负;就增值税而言,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从税率上,首先,应降低中小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中小微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进一步扩宽。在营业税上,要进一步加快营改增,取消营业税税率。在增值税上,可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为其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的良性循创造条件。
从税基上,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税基。如把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并增大免征额的范围,或者进一步缩小税基、提高起征点。同时,将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部分也进一步扩大,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从而较大范围的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最后,对中小微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方针,进一步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外收费,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中小微企业内部资金链得以循环。
2.从外部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对开设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低税率开征,并且给商业银行的此部分费用给予减扣。用税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时用税收惩罚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各项收费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征增值税或者实行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及大型企业变相借贷现象给予税收惩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融资。
注释:
①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②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③源自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④源自于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
⑤源自于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
⑥源自于2012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⑦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⑧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⑨2014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5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长期以来,全国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着“两高两难两门”的困境,即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2008年后,面对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银根趋紧、利率汇率调整、市场低迷等不利条件,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为突出。按照自治区银监局测算,全区银行对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20%,几乎没有微型企业。
从融资渠道来看,企业融资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蒙古小微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靠企业自身发展积累和自筹投入。据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抽样调查报告显示,72%的小微企业靠企业自筹来解决和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与国外相比,西方国家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一般在40%-45%。在我国,小微企业内源融资占比普遍较高,从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来看,内源融资也占温州小微企业的70%以上。从外源融资来看,由于自身实力和发行门槛的限制,对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讲,通过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还需要时间;在间接融资方面,2012年我区45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新增不足25亿元,远远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于典当融资,主要以救急的特点发挥短期融资辅助的作用,难以全面承担小微企业融资的重任;民间借贷由于其融资速度快、获得门槛低、资金调动方便等优势,往往也成为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但由于资金成本很高,小微企业一般很难长期承担这种高利率,存在很大的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并容易造成区域金融风险。
综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与困境,内源融资由于自主性强,成本较低或无成本,是当前小微企业乐于选择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面临经济形势下行和市场变化的冲击,小微企业利润空间急剧下降乃至亏本运营,内源融资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探求化解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二、国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经验借鉴
(一)从法律上赋予小微企业平等融资和发展的权利
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保障。如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公库法》、《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美国为了确保小企业获得同大企业同样的贷款权力,颁布了《公平信贷机会法》、《机会均等法》法律法规,并在《小企业融资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以上的份额,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必须将其中20%转包给中小企业。
(二)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支持
为统一管理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相关政府机构。例如,美国设立有小企业管理局(SBA),除了为小微企业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外,还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经国会授权拨款提供贷款。日本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都、道、府、县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德国对小微企业设置多头管理机构,除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专门促进小企业发展外,联邦政府财政部、科技部等也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三)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增强企业内源融资能力
为增强小微企业自我积累"造血"功能,国外从税率、税额、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美国按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对新建小企业免3 年所得税,某些地区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德国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或流转税;美国、法国、日本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俄罗斯将利润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简化为小企业包定收入统一税,将纳税额降低了一半左右。
(四)通过财政补贴和资源配置扶持发展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较大,分为一般性补贴和专项补贴。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一般性补贴分别达总投资额的30%和50%;国外政府还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创业启动、专业人才聘用、技术创新、海外业务以及落后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等提供专项补助,德国对小微企业每招收一名失业者政府资助1万欧元,土耳其对小微企业研发经费最高可报销50%。韩国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小微企业优先权,包括征用土地,只要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就可以获得用地指标。
(五)通过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服务
一是设立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优先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意大利由政府设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了小企业融资专业机构。二是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如法国大幅度提高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三是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最长期限可达25年;日本建立了“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德意志银行向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联邦政府为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和支付利息。四是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提供贷款,如法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瑞典的AIMI基金。五是积极引导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的结合,规范民间资本运作。如英国的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RVCF)由中小企业服务局(SBS)、欧洲投资基金、私营机构投资者分别出资30%、 20%、50%。美国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既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又为有潜力的小企业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防控小微企业融资风险
美国通过设立政策性金融担保基金,促进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进行放款。日本政策性融资信用担保占比高,采用地方担保与中央再担保的双重担保方式,在地方设立了52 家信用保证协会,并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日本还引入保险公司行使担保保险职能,如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提供保险。德国由联邦政府出资,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以行会为基础的担保银行进行扶持,担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克服基层没有网点和人员不足的不利因素,将开发性金融理论与基层民生业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运用社会化融资理念,创新建立了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模式,主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为破解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坚持以“六项机制”为先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体系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企业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信贷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制定独立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评审审批制度,精简审批流程,搭建了便捷、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实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单列管理机制;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单独定价和合理浮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动态管理和监控体系。
(二)坚持以外部合作机制建设为核心,开展批发式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按照金融社会化的开发性金融理念,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政府(包括金融办、妇联、团委、教育厅、就业局、扶贫办等部门)、龙头企业、社会各界合作,建立社会化、批发式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以平台统贷方式为主,实现批发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与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区政府主导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合作,采取统贷模式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的充分肯定。为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通过多家地区投资公司向各盟市、工业园区担保公司注资,引导多方资金进入,推动全区担保资源持续做强做大,进一步完善了全区信用担保体系。
(三)坚持以模式创新为主导,开展多层次、多品种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坚持以金融社会化的机制建设为核心和先导的风险防控思想,以统一的标准模式解决千家万户的共性问题,以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坚持"先评机制,再评客户"的原则,开发了统贷模式(通过统贷平台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支持)、转贷模式(通过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直贷模式(直接向小微企业授信)等贷款模式向小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全方位贷款服务。
(四)坚持以综合性金融服务为统领,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融资困难的解决对金融机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充分发挥贷款及其派生业务、投资、债券、租赁、证券功能兼备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以及母子公司机构的协同优势,不断创新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切实落实好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一是继续加大对微小企业的减税力度,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以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金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三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结构转型。四是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五是积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小微企业不合理规定,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二)大力发展微型金融,不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首先实践表明,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以批发式的“信贷工厂”能够建立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应出台差异化的专项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建立大规模的微型信贷网络,利用市场化手段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逐步构建多元化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可以进入梯队培育,通过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技术型企业,可从场外交易市场融资;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可以通过集合票股、集合债股等方式融资;继续引导和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在小微企业短、小、频、急融资需求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三)完善专业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扩大覆盖面
一是立足县域和社区,增加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专职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从监管导向上尽快明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职责,扩大信贷服务的覆盖面。二是要放宽中小银行业的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成立专业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地缘优势降低小微企业信贷成本,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三是引导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从多个方面解决小微企业难题。
(四)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和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重要途径,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一是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及吸收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提高担保机构对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组建自治区小微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各级担保机构分散风险提供再担保服务。三是成立由银行、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等联合组成的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互助担保组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四是大力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咨询机构、科技服务中心等,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
(五)加快小微企业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深化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积极推行小微企业统一的征信制度,确保其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依法规范经营,加强信息批露,维护金融债权。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范文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全市工业发展“四年倍增计划”的力度,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投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微型企业数量众多,是我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群体。大力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是支持创业和就业、培育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有效的资金支持是中小微型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成长期短、信用积累不足、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缺少可靠抵押物等因素制约,融资难始终是制约中小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之一。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微型企业面临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助推中小微型企业良性发展,对我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稳中求进,稳中求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一)鼓励发展专业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点,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专门部门或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各基层商会与金融系统合作,为中小微型企业量身打造个人集群信用融资项目。
(二)扶持发展中小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引进和设立股份制中小银行、村镇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中小银行机构要坚持“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增加服务网点,强化服务功能,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较好地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坚持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的原则,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
三、鼓励创新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
(四)实施信贷资金专项切块支持。全市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对小型微型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量的倾斜力度。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农信社、村镇银行要加大对涉农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当地涉农小型微型企业。
(五)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微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同时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
(六)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扩大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中小微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融资。
四、不断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七)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要大力支持我市优质中小微型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股权融资。
(八)积极推动债券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在债券融资发行过程中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九)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探索组建全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试点推行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中小微型企业,有效破解我市民间资金投资难、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积极搭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增信。以市企业联合会为基础,强化服务职能,引导和鼓励会员企业通过抱团增信、联保互保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
(十一)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园区内或市企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出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协会内中小微型企业的承贷主体,负责协会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受理、调查、评审、申报及贷后管理、收贷收息,对经营不善的受贷企业实行资产托管。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低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提升担保能力。加大整顿力度,促进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理顺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关系,推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设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形成的代偿给予一定的补偿。
(十三)培育组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诚信执业、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中介机构备选库,以规范中小微型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提高中小微型企业信息质量,确保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评审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资料。
(十四)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指导与对接。定期举办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产品推介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等,指导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活动。定期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与中小微型企业对接。
(十五)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各类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对接全省、辐射全市、互联互通的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中小微型企业与银行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扩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的覆盖面,提升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质量。
六、不断优化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十六)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制度。要针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特点,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制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导向作用,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机制,以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八)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探索构建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扩大现有征信系统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增加中小微型企业信用。
七、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考核奖励政策。对金融部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