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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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现状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1

关键词:担保公司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一、我担保公司的起步

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是我国走入市场经济后借鉴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验,作为政策引导而设立的。1993年11月我国首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金融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始,我国担保行业2010-2011年间快速增长,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担保机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等数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但代偿金额数据却突增。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问题也暴露出来。受经营模式的制约,担保公司处于微利状态。国家规定担保公司的取费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为例,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剔除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后,若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基本上无利润。因此,以单一的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注定无法健康、长久发展。一些急功近利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行中,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现行担保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金不实是根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入门要求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对担保公司过往的综合能力有严格审核标准,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给银行信贷造成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很多担保公司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册资金拆借,验资后抽出。由此,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从一开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际保证能力和赔付能力。

(二) 违反规定超额担保是源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可确定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也对此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缺失,加之担保公司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间又因种种原因信息不交流,靠担保公司自律,根本不能保证其不超规定限额运行。只要有一笔大额贷款需要代偿,担保公司就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三)现行政策制约着商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

首先,担保公司虽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仅在减免税收方面,对后续的运营风险没有防范措施及解决办法。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依靠经营利润来弥补。其次,很多担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此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监管手段。最后,担保公司理论上可以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顺位抵押,使得担保公司代偿之后,追偿能力消弱,形成实质性损失。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担保公司急于开展业务,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表现在风险意识淡泊,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方能与企业交流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然而多数担保公司聘请1或2名从事过金融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部门经理,再带几名新手,匆匆上路。这种搭配无法形成自身独特的风控系统,从而制约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担保公司今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逐步完善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

应对现行的《担保法》进行修改,确定担保公司的监督制度,落实责任。一要改变立法主体乱、监管体系不明的状况;二要针不同担保公司的属性,设立不同监管制度;三要增强社会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良性互动。

(二)担保公司要在业务创新上下功夫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面对的是中小型企业,是银行不直接放贷的群体。故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别于银行的风控体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担保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序,据此判断出该公司是否具备担保价值、风险把控点、解决问题预案。应从该企业有无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团队学历结构、从业经验、现有产品占据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担保企业信用考核指标。我国各职能部门已建立了企业、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司法部门有企业、个人涉诉案件披露,人民银行有个人信用档案。担保公司应借助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标,提高风险防范水准。三要严把审查程序。担保公司不能认为有了资产抵押、企业法人代表保证,就放松了担保前审核工作。重视对被担保企业内部稽核至关重要。首先,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是辨别、衡量企业质量的第一要素;其次企业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判断该企业是否遵纪守法的关键;最后企业各类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是判断该企业发展有无后劲的依据。

(三)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护机制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风控机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标准、事中监控方法到位、事后补救措施得力。担保前重点收集企业信用、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及管理团队素质。担保项目确立后重点要转移到企业的财务、生产、产成品库存变化等动态指标上。若某个担保项目出现问题并代偿后,要迅速启动保护程序,了解抵押资产状况,资产不能覆盖代偿金额时,要立即对被担保公司做详尽调查,如:注册资金是否到位、股东是否有抽逃资本金行为、被担保企业是否有应收却未收的债权等。总之,要尽快使用得力的手段进行追偿,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贾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

[2]宋冬梅.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研究[J].征信,2011(3):45-46.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2

    当晚12时左右,赵某和他的五位朋友一起来到了尧化门的某个大排档,一边吃夜宵一边商量处理此事的对策。由于大家都知道赵某在1997年考了一个B 照,但由于没有及时年审已经被注销了,此时驾车属于无照驾驶,而无照驾驶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怎样才能将事故后果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让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他们协商的结果是找人顶包。

    赵某说,吕某是他从小玩到大的朋友,非常讲义气,就差没拜把子了。再加上吕某还没有结婚,家庭的牵绊较小,当天晚上12点多,大家在大排档吃夜宵的时候,他就约吕某在包间外面商量,吕某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并且表示第二天就到交警大队“自首”。但是,当他们回到包间的时候,其他朋友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但最终还是支持他这样做。“当时我告诉他(吕某),你只要帮我去顶,其他的事你不用烦了!”凌晨4点多,赵某再次在电话中敲定吕某愿意帮他顶包的时候,他做出了如此承诺。

    8月7日下午3点多,赵某打电话给吕某,发现电话关机,又立即打电话给另外一个朋友,对方告知他,他们正在交警一大队处理事故,但吕某已经将真实的事故过程讲出来了。赵某知情后立即告知对方,自己会到交警大队自首。赵某知道事情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就回家了,把自己闯祸的事情告知了姐姐和远在东北的妻儿。

    昨天下午,赵某就被送到了玄武看守所,而其朋友吕某等数人因涉嫌伪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找人顶包四大疑点

    肇事者赵某找吕某当“替罪羊”到交警大队“自首”,民警只用了4个小时就把他们的如意算盘打破了,主要是他们有四大疑点没法自圆其说。

    疑点一“自首”时间太长

    按照惯例,肇事后弃车逃逸者一般有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肇事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很多肇事者逃逸的目的就是找“替罪羊”。如果是其他原因肇事者弃车逃逸,一般会在几个小时之内自首,不会拖太长的时间。

    疑点二写不出事故经过

    吕某到交警一大队来自首的时候,交警要他写一下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而吕某半小时都没有写出来,后来好不容易写了100来字,还修改过多处,而事故发生的过程只一笔带过。

    疑点三不正面回答民警提问

    民警在给吕某做笔录的时候,问其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如何采取措施的,肇事后朝哪个方向跑的等等。吕某在回答时,总是避重就轻,吞吞吐吐不作正面回答。而且答案与地上有19米的刹车痕迹不相符,弃车逃跑的方向也与民警掌握的情况相反。

    疑点四肇事者衣服和体形不符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3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现存问题;解决措施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国内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国内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深入的调查,我们发现就当前的经济环境和行业背景下,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虽然近些年国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周期无规律、快速的转变和国家宏观经济控制持续收紧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除此之外,由于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资也持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急剧下降,流动性风险以及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违约率提高,而最终就会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幅度增加。

(二)与银行的担保合作地位不匹配,议价能力低下

从银担合作的角度来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合作中容易出现地位不平等、以及合作机制不通畅等问题。由于国内很多融资担保公司都是小型的民营企业,但是很多银行对于合作的担保公司的门槛设置过高(通常对合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那么国内这些小型的融资担保公司就很难得到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也存在不对等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后,只能获取不超过银行基准率一半的担保费用;而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公司,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两倍的风险。甚至有的银行为了避免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后期破产,而强行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前缴纳保证费用。

(三)行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

相较于其他类似的行业,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国家在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再加上融资担保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存在极大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缺乏专业人员。融资担保活动对于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需要精通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企业拥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二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异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较高的风险性,且收入利润普遍偏低等原因,已经有一部分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始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如高息揽储、非法放高利贷等)来谋取更快、更高的收益。这种偏离性的手段不仅会加大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负担,增加融资担保公司活动的风险更会扰乱该行业经济市场秩序。

(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混乱

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导致国内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制约、管理。虽然中央在过去几年里根据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在法律层次上进行监督管理的条约,整个行业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已有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的对该行业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缺乏严格制约的力度。

二、解决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结合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制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其活动的监管

作为一个起步较晚的行业,且对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行业,政府应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保证该行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应该深入调查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发展趋势,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特点,以此来完善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那些为了获得更高利益而采取不适当手段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被怎么进行惩罚,提高尽量提高法律的约束作用和惩戒作用。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及,很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而将全部的风险转嫁到融资担保公司,这就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集中。榱思跎偃谧实19司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借鉴国内外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对总的风险进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好的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促进国内经济市场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其自律意识,规范经营活动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有足够认识风险、及时处理风险的能力;其次,融资担保公司要逐渐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理念,在公司内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体系,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自觉的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共同抵制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提高公司和行业在经济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四)创新盈利模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更好的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响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大力引进具有相关方面创新能力的人才,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以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江南论坛,2014(8):52-55.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4

关键词:民间担保;风险;投资;发展

一、引言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政府为中小创业者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营造了一个宽松的创业环境。与此同时我国的民间投资担保业务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民间投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公司向其考察审核过的以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的一种业务。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收益,自身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的初衷使得三方受益,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民间担保模式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层出不穷,近几年来一系列危机的爆发,充分说明了我国担保行业的不成熟,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因此对我国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进行梳理研究,分析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民间担保问题现状

河南省第一家民营担保公司--河南邦成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十余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为大约4500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贷款支持,累计信贷资金超过50亿元。该公司的担保理财模式被大多数担保公司所借鉴,被称为“邦成模式”。该模式有着公开透明,直接高效,多方受益的优点,为推动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居民愿意将闲置的资金用于担保理财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同时大量中小型企业有了解决资金短缺难题的可能,担保公司从中获取应得的收益。然而美好的前景由于问题的日益凸显变得暗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担忧。

2010年,随着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担保公司问题频出,担保行业出现危机,2011年前后,在河南郑州、洛阳、安阳等地纷纷上演倒闭风潮,“邦成模式”已经无法抵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诱惑,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为了牟利而不顾风险。例如,部分借款人借贷金额较大,无法应用单一放款人原则,担保公司便采取联合理财方式,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风险就会大增。

以下将从三个角度来分析民间担保行业所暴露的问题。

1.民间担保公司的角度

随着行业发展,一些公司不再满足于单一的利润来源。起初的主要利润来源是2%左右的担保费,担保方只作为中介搭桥而“不摸钱”,而后却逐渐演变为担保公司来“收款”、“放款”,赚取其中的利差。若每月存贷利差为2%,业务量为1000万元,则每月利润可达20万,1年为240万。如此高额的利润使得一些公司甘愿铤而走险,非法经营。

此外,一些担保公司成立动机不纯,也将引发诸多问题。有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母公司服务。例如A公司自身不符合向银行贷款的条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通过成立民间担保公司来筹集资金,由亲朋好友控股,使得符合法律规范,然而实际控制权还是在A公司手中。担保公司吸纳了民间的资金再投入母公司,而民间出资人却不知情。一旦A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也就更无从谈起,这样的担保无异于置出资人的风险于不顾。

2.民间投资人的角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更多的关注哪种理财方式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对理财风险的评估缺乏思考。投资担保作为一种较为陌生的理财形式,很多民间人士对其并没有深入的认识。一些担保公司在宣传时弄虚作假,肆无忌惮的喊出“高收益,无风险”的口号,许多投资人并不了解真实的情况,甚至连所投资金用于哪里,是否有反担保措施,担保合同的内容等也不加深究。这就可能导致日后风险爆发投资者损失惨重却又无处维权。

3.经济制度的角度

现阶段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多半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限,许多企业无法通过银行顺利借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升,许多居民拥有闲置的资金为理财提供了基础。在这两方面的基础上--中小企业强烈的融资需求和居民的理财投资热情,再加上我国对担保公司监管不够严格,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异化为存贷业务,并且越来越疯狂,甚至成为非法集资。

结合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严峻的、不可忽视的,如果不加以重视,会对银行、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人民投资理财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对促进民间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

在民间担保模式中,直到2010年3月,我国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才正式规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担保行业长期的无序经营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监管措施相对滞后以至于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提升和完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应明确行业准入门槛,对于注册资金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公司,工商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发现有相关问题,必须停业整顿并予以重罚,防止因资金少,风险控制能力差而使理财投资客户的利益受损。其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以降低市场风险。目前由于各家担保公司对担保行业风险的评估不同,市场定位也有所差异,所以强强联合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地方政府也应鼓励各公司之间沟通互信,促成公司之间的联合,以减少担保过程中的经营风险,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担保从业资格认定体系

参照会计、证券等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担保行业从业资格做进一步认定。例如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有从事该行业的工作经验,对专业人员设置准入资格考试,并实行职称的评级制度,对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除此之外,还应要求公司主要员工定期参与行业交流会、短期培训、在职教育等,加强员工的自身素质培养以及法律意识,以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担保公司还可以联合高校进行专业的素质培训,以培养高端人才,形成良性循环,为行业未来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3.加强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风险控制体系是担保公司的重中之重,管理风险的水平决定了公司能否立足于市场,是否能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能否持续增强自身价值。担保公司应建立专业的、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结合理财客户实际情况,规避风险,在合理的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禁止将担保资金用于诸如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行业;用科学的工具全面评估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不是单纯的依靠房产或其他抵押物。同时可以建立信誉档案,完善对借贷人信用的记录,可以实行行业内共同建设,对那些经营业绩不良,信誉存在污点、还款能力较差的企业予以标注,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4.普及国民对理财投资的认识

现阶段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理财投资的风险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人群可能仅仅考虑利息收益的高低就决定了投资的方向。一些担保公司过分强调收益从而误导投资人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导致本金都无法收回。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利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定期的理财知识普及教育,帮助国民掌握一些重要的金融知识,提升自身的鉴别力。

四、结语

担保行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新兴行业,有着广阔的前景,也对市场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前进中不断探索总结,及时反思,学习先进的监管经验,才能使我国民间担保行业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

参考文献:

[1]万国良.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现状和思考[C].郑州大学,2010-04.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5

关键词:农业担保;信贷配给;激励机制;创新路径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2-0033-03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农业担保公司是内生的制度变迁

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已成为解决农户和农民贷款难的一条途径。农业担保公司的出现是市场内生、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农业担保公司的存在促进了金融深化和市场发展。

第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同时农产品又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农业投资收益率不高。而农业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花木、果园、茶叶、牲畜等动产,往往不符合金融部门规定的贷款抵:物的标准;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又是租赁性质,土地承包权抵:在开展担保的操作层面上存在很大难度,从而使农业很难吸引外部资金,只能求助于各种非正规金融的安排。第二,非正规金融作为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产物,承担了一系列激励和信息服务职能,但它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小规模和孤立客户上,不可能得到大范围的发展。而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对金融支持提出了更大的需求,因此担保成为沟通农业组织和正规金融的桥梁。第三,信息搜寻和信息成本仍是正规金融介入农村市场的根本问题。面向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能削减小额信贷的信息和成本问题,无疑是一种金融创新,但因缺乏市场化操作而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一个专业化的担保机构能够凭借其专业化行为降低信息收集费用,再凭借其为多方提供担保而分散风险,从而对信用交易活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农业担保公司的存在就成为一种需要和必然。因此,担保机构应该遵循怎样的游戏规则就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能提供更充分的信息,使市场尽量规避逆向选择以及由此导致的信贷配给问题,同时至少在财务上具备可持续性。

二、三门县农业担保公司的现状及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三门是浙江省台州市的农业大县。2004年6月,由三门县农业局牵头,财政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三门县扶农担保有限公司,以期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公司与县农信社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担保最高额为资本金的7倍,即3500万元,单个借款者担保总额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控制担保风险,农业部门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提前介入农户经营项目决策,对所选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这样做既贴近了农户,又为担保公司提供了决策依据,能够降低贷款风险。三门县扶农担保有限公司运转两年多时间,没有产生一笔不良贷款。为方便客户,三门县农业担保公司采用最高额保证授信方式,与客户、农信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年内客户在限额内新增或周转贷款无须再签订借款和保证合同。同时降低贷款反担保门槛,特别是对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只要合作社提供反担保,就可为其向协作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合同。如2004年该担保公司就为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办理了一笔20万元的担保贷款业务,解决了青蟹越冬暂养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截至2006年8月底,该担保公司共办理农业担保业务36笔,累计担保金额350万元。

(二)存在问题

1.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三门县扶农担保有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企业,但未实行市场化运作,9名员工全部是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兼职,农业担保公司需要懂银行信贷业务和资金管理的人,而兼职人员缺乏这方面的能力。

2.担保机构规模过小。按资本金放大7倍计算,三门县扶农担保有限公司的可担保额度为3500万元,而三门县拥有各类农业龙头企业54家,种植、养殖大户2万多家,面对如此庞大的服务对象,担保公司的可保金额无疑是“杯水车薪”。正是受资本金不足的限制,公司最高担保额仅为20万元,这样就难以为单笔大额或大户贷款提供担保。

3.担保业务范围过窄。为防止金融机构转嫁贷款风险,三门县农业担保公司遵循了“非首笔贷款不保”和“有逾期贷款记录者不保”两个原则,在控制了道德风险的同时也抑制了担保业务的拓展。如2005年初,三门某镇100多户芋头种植户需贷款80多万元,由于大部分农户在信用社有贷款余额,担保公司担心信用社用担保贷款来盘活原有贷款而未同意担保,最后信用社对芋头种植户仅发放10万元贷款。虽然目前已取消了“非首笔贷款不保”的原则,但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仍处于停滞状态。2006年9月底,该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39万元,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就连最基本的资本金都远未用足。

三、激励不相容:农业担保公司的制度缺陷

(一)对担保公司产生负面激励

一是担保公司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企业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手段,没有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操作,对担保风险责任也没有在制度中予以明确。目前农业担保公司的运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兼职工作人员缺乏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担保公司惧怕担保,害怕决策不慎造成担保基金损失,其担保业务范围窄、担保条件高等与此不无关系。二是担保机构与信用社之间未建立责任共担机制,担保业务均为全额担保,一旦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将承担全责。担保机构既承担了借款人的市场风险,还要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三是农业担保公司收益率低,风险却很高。我国再担保机构的建立还在讨论中,政府部门对担保公司风险基金的追加也尚未明确,且税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风险分散能力的缺失减弱了担保公司的承保能力。

(二)对金融机构缺乏正向激励

一是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是从吸收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角度出发,并不是要做大做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即使担保贷款全额放大到3500万元,也仅占三门县农信社2006年8月底贷款余额的3.7%,总量甚至不及一家贷款大户。而且政府存在抽逃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情况,据农信社反映,担保公司资本金账户余额一般只有40-50万元,不到其注册资本的1/10,最少时只有6万元。二是对于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农信社可以自己直接贷款,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而到担保公司要求担保的往往是信用社吃不准或风险较大的客户。担保公司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可能拒绝为这些对象户提供担保。即使担保公司同意担保,这些项目也因为额小难成规模,对金融机构来说商业价值不大。

(三)对借款户不具备交易激励

一是农信社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在利率上没有实行优惠政策,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借款户融资成本很高。二是农业担保公司不能提供信用担保,对所有担保业务均要求提供反担保,且大多数反担保形式实际操作困难。如抵:承包期为一年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手续麻烦,且承包费不高导致担保数量不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担保,一般农户往往很难找到这样的担保人。三是担保贷款手续烦琐。借款人在向农信社提出贷款申请并经农信社调查确认贷款意向后,再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在借款人提交书面材料后,担保公司又要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担保后双方要签订反担保合同,对担保额未超过1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批。借款户再凭担保协议书向贷款单位申请办理担保贷款,最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三方办理担保贷款合同。由于农信社网点大都离县城较远,如此多的审批环节,让借款人往来于农信社与担保公司之间,导致单笔贷款综合成本提高,往往因决策环节过多、时间过长而不了了之。

四、创新路径:发展农业担保公司的政策建议

现行的制度设计使得农业担保行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明晰,农业担保公司尚不完全具备生存的基础和条件,需要重新调整和定位农业担保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以确立正向的激励机制。

一是完善扶持与监督机制,形成对农业担保公司的正向激励。可以股权多元化的形式吸收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一些种、养殖大户的资金来扩充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壮大担保实力;同时配备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精通信贷业务、企业管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并加强对人的道德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这是农业担保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但基于农业的基础性、弱质性与特殊性,农业担保公司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部门要对农业担保公司进行必要的扶持。在税负方面,农业担保公司应享受公益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资金补偿方面,应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农业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风险分担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并积极探索农业信用担保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的路子,信用担保中的农业生产者因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而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可通过农业保险进行赔付;在担保比例上实行部分担保,要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同时要加强对担保市场的监管,在国家没有明确行业定位和监管部门前,可以农业部门为主,协调财政、工商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形成有效监管。政府对农业担保公司应支持而不干预、监督而不牵制,且这些机制都应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长期坚持。

二是赋予担保贷款的动力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正向激励。农业担保公司在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的基础上,要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在继续将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同时,应提高对有特色农业经济农户的担保服务水平,也可为目前大量失土农民的创业贷款需求提供担保。这样,金融机构才会将农村担保贷款作为其新的业务增长点。对于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金融机构不应实行上浮利率,政府可以划出一块专项资金用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贴息,而更好的做法是政府可将目前的“银农洽谈会”扩大为“银担(保)农洽谈会”,建立三方面共同参与的经常化、规范化的对话和协作机制,以此降低信贷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只有在制度安排上兼顾政策内涵和商业价值,才会使农业担保贷款形成规模效应。

三是引进多方共担的责任机制,满足农村借款户的有效资金需求。除了金融机构进行让利外,担保公司的担保收费也不应过高,具体标准可按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的50%为限。针对农村可用于抵:的资产较少的实际情况,应逐步扩大农户联合提供反担保的比重,允许更多有一定实力、信用度较高的农民提供反担保。政府部门要积极探索培育、建立担保信用环境体系,逐渐取消小额贷款反担保措施,发展信用贷款。农业担保公司应充分利用农业管理部门所属的各乡镇农经员、农技员网络,聘请他们为农户资信调查员,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借款户进行审查,发挥其技术和信息优势。还可在建立考核与激励制度的同时授予他们与借款户及当地农信社签订三方担保贷款合同的权力,从而减少借款户往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的次数,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见上图),即按照“政府扶持、银行合作、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进行组建模式、操作程序、制度建设、管理体系、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新,力求能够使农业担保公司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4,(3).

[2]林平,袁中红.信用担保机构研究[J].金融研究,2005,(2).

[3]黄磊,倪民,孙丰山.论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职能与社会职能[J].金融研究,2005,(3).

担保公司现状范文6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31-02

一、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理论研究现状

(一)专利价值的评估

目前国内专利权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然而这三种方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成本法而言,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时,银行主要关注专利权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超额价值以及专利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而非专利权的研发或者重置成本。对于市场法而言,一是需要一个充分发育和活跃的技术市场,二是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专利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但我国技术市场并不完善,专利评估数据库有待进一步建设,因而该法并不适用。实践中评估专利价值运用最多的是收益法,但收益法一是要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二是资产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能够量化。可是专利的未来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收益很难单独从企业总收益中鉴定和分离,因而该法也存在弊端。

针对三种方法存在的弊端,目前理论界出现了很多结合经济学、数学模型等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例如利用实物期权方法评估专利价值。专利可以看成是购买期权,产品的期望利润流现值是其标的资产,专利的有效期是期权的最后执行时间,利用专利进行投资生产的初始投资支出是期权的执行价格。企业只有在专利产品销售带来的期望利润流现值大于投资支出时才可使用这项专利,否则企业就会把专利暂放起来。从专利所具有的期权角度而言,专利权实际上赋予了企业进入专利产品领域的投资机会,因而可以将专利看作企业的投资机会来评估。通过设置相关变量和函数,可以计算出专利在不同时刻点的对应价值。

(二)专利质权的实现

在专利质权实现方面,主要是根据《专利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探讨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是专利权可质押的内涵,"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是否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权,并不确定;专利许可使用权能否进行质押登记也不清楚。二是银行设想的质权实现方式与实践的差距:①法律规定质押所针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且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双方才能约定质押权的实现方式,限制了双方、尤其是质权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约定的权利;②法律规定质押物变现的方式有折现、变卖和拍卖,没有规定质押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质押物的变现方式,而专利权的独特性以及目前专利交易市场尚不完善的前提下,银行难以轻易实现质押的专利权;③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质押双方无法就质押物实现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时,质权人无权自行处分质物,必须向法院,等到判决生效后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耽误了质押物实现的时机,尤其是对于价值随时间变化的专利权。因此,有关学者建议法律应当允许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及履行质押合同过程中对质权的实现进行自由约定;应当允许质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质物所获得收益来实现债权;应当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押权的实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质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变卖、拍卖质物,这样才能更充分保障质权人的权利。

二、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实务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下,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建设,总结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

该种模式指银行在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以专利权向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但国内很多银行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未采取这种模式,原因在于,若贷款人逾期尚未还款或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必须请求担保公司偿还借款。然而,目前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开展业务规则、业务人员及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使得众多的担保公司资质参差不齐,把还款希望完全寄托于担保公司,银行存在较大风险。

(二)银行+专利权担保+担保公司

这种模式,注重质押专利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了分担机制,一旦贷款企业出现贷款逾期问题,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贷款,再来处置专利权。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就是采取这种模式。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在全国率先推出第一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以中小企业主所拥有的专利权为质押,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对于风险控制,交行采取的方式是由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三方根据责任比例分担风险。债务人违约时,首先由担保公司垫付,之后再由担保公司向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追讨。这种合作模式,把担保风险转嫁给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公司,同时,强调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查义务,充分发挥了各主体的优势,值得大力推广。

(三)银行+专利权担保

"银行+专利权担保"模式是政府部门倡导、银行积极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它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也是笔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但在这种模式下,一旦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贷款银行只有处置质押专利权优先偿还借款,而对于质权的实现,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和科学,再加之专利权自身的独特性,专利质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障碍,因而贷款银行需要承担较大风险。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等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控制,在贷款发放前,贷款银行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的推荐建议,和政府部门合作对贷款企业和专利项目进行严格筛选,降低信贷风险。在贷款发放后,银行也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来降低信贷风险。中国银行湘潭分行的操作经验是,限定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只能用于购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厂房等不动产,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银行贷款无法受偿的风险;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

三、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评析

针对专利价值评估,理论界提出的实物期权等方法在实践中有待推广和落实,其实用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验证。专利评估体系中,除了评估方法之外,还有评估指标。目前而言,专利评估指标的构建,尤其是基于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专利评估指标构建,尚需进一步完善并形成规范。就专利质权实现而言,一方面国家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健全,提高对专利质押贷款中质权人实现质权的灵活性,切实保障质押物能够成功变现;另一方面,作为银行而言,目前采用的三种专利质押贷款模式中,"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以及"银行+专利权担保+担保公司"模式是迫于质权实现风险而采取的过渡性模式,不符合长远发展的要求,担保公司的信用建设和监管措施也有待完善;而"银行+专利权担保"模式中,约束贷款资金用途、采取专利权与有形资产组合贷款等方式或者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虽然银行降低了质权实现风险,但是也造成企业不能充分发挥专利权的经济价值、贷款数额有限,同时限制贷款用途、导致"好钢不能用在刀刃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灵活发展,另外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会导致企业法人责任和股东责任混为一体,让股东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会抑制企业经营效率和创新动力,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从而扭曲了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初衷。因此,上述作法仅仅是基于现实法律制度和金融环境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需要进一步改进。

参考文献:

[1]姜旭.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8.